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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

上海市普陀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
上海市普陀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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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普陀区税务局派出机构14个:

●第一税务所

负责征收大厅有关业务。

地址:北石路579号210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358

●第二税务所

负责税收风险管理。

地址:北石路579号325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312

●第三税务所

主要负责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地址:普陀区千阳路220号(近同普路)

邮编:200333

电话:60259500

●第四税务所

负责部分商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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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石路631号1302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00682

●第五税务所

除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事项、出口退免税、非居民管理及个体工商户管理等特定事项外的依申请涉税事项统一审批工作,主要负责相关材料逻辑性审查。

地址:北石路579号236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460

●第六税务所

负责市场、个体工商业户、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税收征管。

地址:同普路1220号(近千阳路)同普大厦二楼

邮编:200333

电话:60259550

●第七税务所

负责外资商业、出口退税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外地在沪施工企业、住宿、餐饮、金融业、委办局所属企业的税收征管。

地址:北石路579号402室

邮编:2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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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税务所

负责部分商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地址:北石路579号230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412

●第九税务所

负责桃浦镇地区税收征管。

地址:武威路728号

邮编:200331

电话:62848206

●第十税务所

负责长征镇地区税收征管。

地址:真光路798弄49号501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814117

●第十一税务所

负责纳税评估。

地址:铜川路1321号区机关大院新建2号楼13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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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52564588-7366

●第十二税务所

负责税务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铜川路1321号区机关大院新建2号楼1321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7369

●第十三税务所

负责个人和企业(除本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税收的征管工作。

地址:中山北路2930号2楼

邮编:200063

电话:62541595

●第十四税务所

负责纳税评估。

地址:北石路579号420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00691

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05248559.html,/article/shuiwu/1432185763.shtml慧安中心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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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二﹝1999﹞13号 【发文日期】1999-04-18 【实施时间】1999-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一至五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分局,市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1999年全市个人所得税工作座谈会上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码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其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征税问题 对本市各类保险公司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就严格按照沪税政 二[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营销人员取得的营销收入扣除15%营销费用后,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所得的征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行业作为特殊行业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收入分配虽有其特殊性,但不属于特殊行业,应按工资薪金从实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根据沪税政二[1994]17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个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产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五、关于各种特殊津贴及购车补贴等津贴费用是否征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它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六、关于企业发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此条已失效) 对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合作企业发股息、红利个人取得部分,可先扣除银行同期利息,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发股息、红利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单位用实物奖励个人和为职工购买住房等实物的征税问题 单位用实物奖励个人和为职工购买个人产权房等价值较大实物的,可参照国税 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根据其为单位服务年限按最高不超过五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奖励给个人使用权住房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私营企业业主税前列支工资部分的征税问题 对私营企业业主在税前列支用于发放工资部分,应区别于税后用于个人分配,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对厂长、经理承包企业经营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对厂长、经理等法人代表承包企业经营但不拥有对企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所取得收入,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给按承包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分解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个人取得补充养老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税问题 根据沪地税二[1997]37号文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和个人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八日

上海市普陀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上海市普陀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普陀区税务局派出机构14个: ●第一税务所 负责征收大厅有关业务。 地址:北石路579号210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358 ●第二税务所 负责税收风险管理。 地址:北石路579号325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312 ●第三税务所 主要负责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地址:普陀区千阳路220号(近同普路) 邮编:200333 电话:60259500 ●第四税务所 负责部分商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地址:北石路631号1302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00682 ●第五税务所 除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事项、出口退免税、非居民管理及个体工商户管理等特定事项外的依申请涉税事项统一审批工作,主要负责相关材料逻辑性审查。 地址:北石路579号236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460 ●第六税务所 负责市场、个体工商业户、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税收征管。 地址:同普路1220号(近千阳路)同普大厦二楼 邮编:200333 电话:60259550 ●第七税务所 负责外资商业、出口退税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外地在沪施工企业、住宿、餐饮、金融业、委办局所属企业的税收征管。 地址:北石路579号402室 邮编:200333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第八税务所 负责部分商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地址:北石路579号230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412 ●第九税务所 负责桃浦镇地区税收征管。 地址:武威路728号 邮编:200331 电话:62848206 ●第十税务所 负责长征镇地区税收征管。 地址:真光路798弄49号501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814117 ●第十一税务所 负责纳税评估。 地址:铜川路1321号区机关大院新建2号楼1317室

Administrator---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网上电子申报端操作手册 网上电子申报系统调整业务: 一、新增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 二、新增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三、新增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 四、修改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发送 1、账户属性 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值税纳税类型 增值税纳税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填写报表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2)填表规则 (1)所属期默认为本月度。 (2)字段要求:

(3)“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如:220120081018227577-L02 (4)支持四小票采集软件导入。 (5)允许多次发送。 3、发送报表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二步:发送申报表”,发送“JH001海关缴款书明细报送”。

4、收取回执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三步:收取回执”,海关接收回执中包含以下数据: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通过数据)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未通过数据)○缴款书号码错误 ○填发日期错误 ○税款金额错误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重复报送数据)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逾期报送数据) 二、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1、明细查询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2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系统自动跳转“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回执”。 稽核结果明细数据 相符 留待继续比对 异常 不符 税款金额不符 填发日期不符 缺联 重号 注意事项: 查询,不限次数 确认:每月只能确认1次 ①每月1号:于上一个月报送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如不存在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情况,系统自动确认稽核结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沪(精)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2]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政策落实,推进税收依法行政,市局制定了《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政策落实,推进税收依法行政,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税务系统建立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税收政策全面贯彻、有效落实的工作机制。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及时查找税收执法行为存在的不足,通过执法督察、整改提高,确保税收政策得到充分落实。 二、组织领导 本市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由市局局长室领导,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市局督察内审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监察室和各业务处室共同参与。各税务分局参与配合,共同做好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查找问题 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各税务分局共同参与配合,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查找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税政管理工作,以及办理“纳税服务呼声”、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涉税信访投诉、答复本市政协委员提案或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等工作中,获取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有关情况; 二是在重大结构性减税政策和热点税收政策中,选取税收政策项目,在征管科技处支持下,依托税收征管系统,抽取相关征管信息,会同有关处室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三是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税收政策中,选取税收政策项目,定期分政策项目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听取纳税人对落实税收政策情况的意见,主动接受纳税人对落实税收政策工作的评议,查找可能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四是市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结合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适时通过委托独立调查机构、组织特邀监察员明查暗访等方式,查找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政策落实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为使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更有针对性,本项工作查找的问题应主要集中在因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到位而导致的税收政策难以落实的情况。 市局政策法规处根据上述情况汇总梳理、查找问题,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针对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问题提出执法督察建议。 (二执法督察

上海市宝山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地址一览 宝山区税务分局设有以下税务所: ●宝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负责全区纳税人非贸出证、IC卡升级、有奖发票兑奖、轻便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征收;负责全区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管理、金税事项管理、发票管理以及票证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内各类涉税事项的受理与回复;负责接受纳税人现场咨询,在办税服务厅开展税法宣传工作;负责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一税务所下设二个办税服务厅,分别为: 铁山路办税服务厅 地址:铁山路988号 邮编:200940 电话:33798147 沪太路办税服务大厅 地址:沪太路6600号(近七号线罗南新村站) 邮编:201908 电话:36513108 ●宝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房产建筑业管理所,主要负责区域内房产开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宝钢集团、中冶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除外)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沪太路6600号 邮编:201908 电话:36513176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宝山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主要负责友谊街道、个体户,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宝林八村101号上海友谊商务中心 邮编:201999 电话:56105160 ●宝山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大企业所,主要负责两大集团(宝钢集团、中冶集团)所属企业和部分航运开发区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湄浦路300弄2号 邮编:201900 电话:56601602 ●宝山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主要负责张庙街道、庙行镇企业、个体户,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呼兰路1059号 邮编:200431 电话:56766726 ●宝山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主要负责月浦镇镇村办企业、个体户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蕴川路3999号 邮编:20094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15 编辑时间:2011-3-15 实施时间:2011-3-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期准备事项 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 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4.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上报《用户调查表》。 5.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读卡器、税控IC卡、用户卡及税控盘等办理税控装置的重新发行。 6.提供上门申报纳税账户或电子申报纳税账户。 五、其他 1.电子申报企业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停止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申报。 2. 防伪税控企业收到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180日内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方能抵扣;收到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税号增值税专

浦东新区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使用说明书

浦东新区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功能说明 浦东新区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 用户使用说明书 2011年3月15日

浦东新区税务局网上涉税办理平台用户说明书一.首页 (一)、进入首页 用户打开预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https://www.wendangku.net/doc/05248559.html, 按回车就可进入浦东新区税局网上涉税办理平台首页。 首页 (二)、用户登录 网站分为两类用户。 第一类用户,为普通用户。即为非电子申报户,可以浏览操作信息公告、税企互动、资料下载等栏目的内容。

普通用户登录 第二类用户,CA认证用户。凡为我局的电子申报户企业,均可以CA用户身份登录,进行相关操作。 CA认证用户登录 (三)、首次登录电脑配置 普通用户无需配置。 CA用户因涉及到使用数字证书进行文件加解密,故需进行相应初始电脑配置。 1.请至导航栏的“资料下载”---“软件下载”---“CA用户网站使用包”,下载“CA用户网站使用包.rar”文件,下载至本地并解压缩。 2.双击文件夹内的“CA用户控件自动注册.cmd”文件,而后弹出运行框,系统自动安装。如下图所示:

3.该过程因为需要安装USB的驱动文件,需要较长时间,请耐心等待,直到运行框出现“请按任意键继续。。。”的字样时,按任意键退出运行框,整个安 装过程结束。如下图所示:

浦东新区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用户使用说明书 4.请将本网站的域名:https://www.wendangku.net/doc/05248559.html, ,添加入您IE 的信任站点。如下图所示: A.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安全”标签项,选中“可信站点”图标后,点击“站点”按钮,如下图所示 B .在弹出的页面中,首先去掉“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前的选中按钮的选中标记,并输入浦东新区网站的IP 地址后点击“添加”按钮,最后点击“关闭”按钮。如下图所示 1.去掉选中标记 2.输入浦东新区办税网站地址 3.点击“添加”按钮 4.点击“关闭”按钮 3.点击添加,将地址添加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 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 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由我局自行制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我局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确定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 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4 号 1989.11.23 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 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1 号 1989.11.28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 〔1990〕79号 1990.11.6 4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 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1〕118 号 1991.11.25 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 〔1993〕79号 1993.6.26 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3〕103 号 1993.12.29 7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的通知 沪税地 〔1994〕4号 1994.1.13 8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 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稽 〔1994〕37号 1994.2.23 9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 〔1994〕94号 1994.5.13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上海浦东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一、收入类 1.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问:已经办理好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结算、清算手续? 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对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向城路80号 电话:总机50581122转 邮编:20012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轨道交通4号线、公交736路、814路、589路至浦电路站,隧道四线至福山路站。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地址:新桥路68号 电话:总机33074678转 邮编:20000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9路、64路、801路、136路到“成都北路”站下;36路、253路、933路、869路到“新闸路”站下;地铁1号线到“新闸路”站下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地址:斜土路313号税务大楼 电话:63021008 邮编:20002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89路、96路公交车斜土路下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地址:虹桥路188号 电话:总机64418888转 邮编:200030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下,公交138路、572路、93路、76路、824路、830路等到“虹桥路、宜山路”站下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地址:昌平路991号 电话:总机32174988转 邮编:20004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48路(昌平路)、54路(胶州路)、23路(延平路)、136路(武宁南路)、94路(武宁南路)、113路(康定路)站下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地址:天山路1827号 电话:总机62730882转 邮编:200051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上海市各区办税服务大厅地址及电话

上海各区税务服务地址及电话 杨浦区税务局崇明县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黄兴路402号65191832 65436809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陈彷公路252号(陈家镇西首)59431754 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长岭路111号65155408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向化镇镇大街183号39441007 虹口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堡镇通富路130号59422324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临平北路35号1号楼1楼26035651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河镇新开河路795号59681759 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奎照路417号65421166--116第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河镇新开河路876号59682217 闸北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北沿公路1725弄523号59666037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中山北路198号申航大厦一、二楼56323818转第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侯家镇长侯路7号59691984 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灵石路725号(乙)56657711-1016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东门路366号69613695 黄浦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南门新村6号69696967 黄浦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新桥路68号2楼33074678-2222 63596359-2222第十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西门路799号69624809 卢湾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斜土路313号63021008转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庙镇镇大街48号59361907 静安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草棚镇解放街新玉路1号59602710 静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昌平路991号1楼32174988转第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海社区振兴路18号59655730 普陀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长兴镇凤卫路38号56858799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北石路579号52500685第十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横沙乡新环路78号56892721 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武威路728号62506307第十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69693631 徐汇区税务局闵行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虹桥路188号三楼64418888转3057(申报)转903(发票)转3044(涉税)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莘建东路201号34120778 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罗秀路108号51872388转颛桥办税服务厅联农路135号24209677 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桂平路410号2楼54264355 54264399江川办税服务厅兰坪路600号64307843 长宁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谈中路198号64113174 长宁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天山路1827号一、二楼62730882七宝办税服务厅沪松公路559号34639498 奉贤区税务局梅陇办税服务厅莘朱路970号34083409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南桥镇奉浦大道111号A楼67109119浦东新区税务局 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奉城镇洪庙水闸路159号57138321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向城路80号50585560 松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德平路点)德平路289号2楼5035374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新城区园中路2号67736739 67736583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川沙镇新川路580号68812366 第十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35号57862311 57862290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8542222*88249第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泗泾镇朝晖路57620703 57621915第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金桥路201号68812366 宝山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张江路39号6881236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淞滨路28号56672480第二十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68812366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刘行镇菊泉街456号56022971第二十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周浦镇年家浜东路2号68812366 第十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沪太路8885号56870751第三十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芦潮港镇芦潮港路2728号68812366 金山区税务局第四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沪南公路2638号4号楼6881236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上海市金山区蒙源路111号37321073 第四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闻居路1333号综保区办公大楼C区7楼68812366 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朱泾镇临源街538号57324080 外高桥分局办税服务厅(一所)基隆路9号58693182 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枫泾镇新枫路64号57351471 外高桥分局办税服务厅(五所)顺通路5号上海深水港商务广场B座5楼68812366 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吕巷镇金张公路4865号57377818 嘉定区税务局 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金山工业区(朱行)立新街5号5727325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开发区叶城路925号39517533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亭林镇寺平北路239号67230018 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江桥镇沙河路335号69112212 青浦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安亭镇墨玉路68号39586748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青浦区城中西路88号1楼59719100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南翔镇真南路4268号59172188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青浦区城中西路88号2楼59719100第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马陆镇丰茂路718号69150595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青浦区城中西路68号59719100 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青浦区赵巷镇赵华路400号59754539 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青浦区朱家角镇漕平路1号5924034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发[2016]1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9.26 【实施日期】2016.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 4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6〕11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4〕2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

单位获得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 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1310101501767648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2015.8.1- 2019.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2310101764741191上海管理科学研究院2015.1.1- 2019.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3310101336467608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2015.9.1- 2019.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452310000MJ49250771上海粉红天使癌症病友 关爱中心 2016.1.1- 2020.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5310101074775730上海中民老龄事业开发 服务中心 2013.9.1- 2017.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6310101341543628上海震旦教育发展基金 会 2015.12.1- 2019.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7513100003414911000上海市病理生理学会2016.1.1- 2020.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 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7]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12.21 【实施日期】2007.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国税征[2007]4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纳税服务指导思想 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责任、公平、维权理念,以纳税人为中

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以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高效、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二、纳税服务总体要求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点,紧密围绕征管工作实际,在纳税服务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内容上突出公开性,时间上突出及时性,手段上突出科学性,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 税收宣传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和改进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各阶段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以“服务大局、把握导向,贴近实际、务求实效”为原则,突出重点内容、创新宣传形式。一是重点加强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重要指示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二是区分对象。要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办税人员、高收入者、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特别是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工人、农民及未成年人的宣传,增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二)加强办税辅导 1、结合新时期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完善和规范税务机关内部各类涉税事项受理条件和办理程序,理顺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纳税人申办和税务机关受理、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正式定稿-1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的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时限和内容 第二条即征即退时限: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即征即退具体内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17%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第三节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内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原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五条纳税人在2006年9月1日起取得市信息委审批的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需经市局和区局发文颁布名单确认,并指明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对未列入名单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第六条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拥有软件著作权或所有权的软件开发者(包括单位和个人)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

第七条享受即征即退软件产品仅限于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适用于单纯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和经销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纳税人。 第八条纳税人对进口的软件产品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即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后对外销售,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第九条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产品范畴。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代码为ISBN)。以录声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代码为ISRC),不属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指在同一张发票上收取的)。 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凡是分别核算其收入、成本的,可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字体:〔大中小〕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1-12-19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有关减免税过渡优惠政策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减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对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 减免文书,其中,税种、减免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对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即征即退文书,其中,税种、即征即退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三、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的,需新增备案或审批的,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从2012年1月19日起,输入增值税减、免及即征即退核定信息。 附件: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7]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4.28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进一 步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实现对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 原则,真正使A类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具有社会示范效应,市局对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 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中有关评定范围、评定指标、评定分 值等内容作了修订和细化;引入会计信用等级理念,对已被评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 税人增设了中途退出机制等条款。同时,在计算机应用业务需求中,对相关评定数据由

原来的集中采集改为通过日常管理进行采集、维护,以进一步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压力,提高评定效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2008年3月前完成所辖纳税人2006-2007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此类推确认考核计分年度和考核评定年度,并于每期考核评定年度次年的4月10日前,将评定工作总结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统计表》、《A、D类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名册》(见附表五、六)以EXCEL表格形式,通过FTP上传征管处(上述三个文件放入名称为“××分局上报”文件夹内上传public/征管处/2006-2007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目录下)。 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新的《暂行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征管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上海市嘉定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地址一览 嘉定区税务局设有派出机构17个: ●第一税务所 负责嘉定镇街道、菊园新区、新成路街道、嘉定工业区、嘉定新城及部分市属、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工作。 地址:嘉定区叶城路925号 邮编:201821 电话:39517533 ●第二税务所 1、负责全区户管企业的涉税事项审批工作。 2、负责全区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登记和审核工作。 地址:嘉定区叶城路925号 邮编:201821 电话:39517590 ●第三税务所 负责真新街道、江桥镇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址: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5号 邮编:201803 电话:69112212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第四税务所 负责安亭镇、外冈镇地区的税收征收工作。 地址: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68号 邮编:201804 电话:39586748 ●第五税务所 负责安亭镇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址: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76号 邮编:201805 电话:39586778 ●第六税务所 负责南翔镇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址: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268号 邮编:201802 电话:59172188 ●第七税务所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负责马陆镇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址:嘉定区马陆镇丰茂路718号 邮编:201801 电话:69150510 ●第八税务所 负责嘉定工业开发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址:嘉定区叶城路925号 邮编:201821 电话:69521851 ●第九税务所 负责徐行镇、华亭镇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址:嘉定区环城路200号 邮编:201800 电话:69539163 ●第十税务所 作为税收风险专职管理所(风控中心),对区局税收风险事项集中管理,具体负责风险指标模型的建立运用、风险应对、任务布置及数据分析利用等各项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正式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正式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节时限和内容第二条即征即退时限: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即征即退具体内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17%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第三节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内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

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五条纳税人在2006年9月1日起取得市信息委审批的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需经市局和区局发文颁布名单确认,并指明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对未列入名单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第六条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拥有软件著作权或所有权的软件开发者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 1 第七条享受即征即退软件产品仅限于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适用于单纯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和经销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纳税人。第八条纳税人对进口的软件产品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销售的不包括在内。第九条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产品范畴。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

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以录声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不属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第十条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第十一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第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凡是分别核算其收入、成本的,可 2 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能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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