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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农村干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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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办发〔2010〕39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试行办

法》的通知

各州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武警青海总队:

《青海省农村收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至县) 2010 年 5 月 24 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试行办法

为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2009〕 17 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动态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办发〔2008〕49号)的有关规定,本办法补贴村干部的范围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 3000 人以上的大村包括副书记)、村(牧)民委员会主任( 3000 人以上的大村包括副主任)、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村文书或会计、村妇代会主任、村团支部书记。享受补贴的人数, 3000 人以上的大村控制在 5 - 7人, 3000 人以下的小村控制在 3 - 5 人。

二、补贴标准

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牧)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年补贴500元;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副书记、村(牧)民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村文书或会计、村妇代会主任、村团支部书记,每人每年补贴 400 元。

缴费补贴资金全额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实账管理。已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并参保的村干部,其缴费补贴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的村干部,由所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补贴记入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将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缴费补贴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补贴办法

本办实施时,在职的村干部在任职年度享受缴费补贴;离任村干部从离任次年起停止缴费补贴。

村干部年满 60 周岁仍继续留任现职位的,继续给予缴费补贴,从离任的次年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

〔2OO9〕63号)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四、审核程序

(一)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享受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青海省市(州、地) 县(市、区)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补贴登记表》(附

件),经本人签字,村委会盖章。

(二)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青海省市 (州、地) 县(市、区)农村牧区村千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市、区)组织和民政部门审核。

上报材料包括:

1、《青海省市(州、地) 县(市、区)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登记表》;

2、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员户口本复印件;

4、参保人员任职批复或当选证书复印件;

5、参保人员公示情况说明书。

(三) 经县(市、区)组织和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费筹集

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 80%,各地财政承担 20 %。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六、附则

村干部的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条件等未尽事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9〕63 号)执行。

七、其他

(一)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2010年起实行。

附:青海省市(州、地) 县(市、区)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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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 考试批次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次 专业 完成时间 题目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分析了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的现状用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1]。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以家庭为主。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日渐增多。 首先,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在农村,农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65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目前,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逐渐上升。他们年老体衰,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导致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已经沦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 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2]。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5]15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8 【实施日期】2015.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8日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精神,确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二、研究制定引导农牧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抓紧研究制定。力争于2015年底将具体支持措施报省政府研究审议。 三、落实国家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各地通过提高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建立浮动贷款额度制度、发展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业务、取消贷款保险和公证等中间费用等措施,确保201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比2014年有新提高。 四、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举措,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青政[2016]9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政〔2016〕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中相关规定,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47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

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改。由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进行修改,应在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实施。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予以废止。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已过有效期限的,或不需要继续执行的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4)宣布失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75件) 2.予以修改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3.予以废止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03件) 4.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75件)

国家汉语主题词表

国家汉语主题词表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 (1997年12月修订)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 01.综合经济(77个) 01A计划 规划统计指标分配统配调拨 01B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调整调控控制结构制度所有制股份制责任制流通产业行业改革改造竞争兼并开放开发协作资源土地资产资料产权物价价格投资招标经营生产转产项目产品质量承包租赁合同包干国有国营私营集体个体企业公司集团合作社普查工商商标注册广告监督增产效益节约浪费破产亏损特区开发区保税区展销展览 商品化横向联系第三产业生产资料 02.工交、能源、邮电(69个) 02A工业 冶金钢铁地矿机械汽车电子电器仪器仪表化工航天航空核工船舶兵器军工轻工有色金属盐业食品印刷包装手工业纺织服装丝绸设备原料材料加工 02B交通 铁路公路桥梁民航机场航线航道空中管制飞机港口码头口岸车站车辆运输旅客 02C能源 石油煤炭电力燃料天然气煤气沼气 02D邮电 通信电信邮政网络数据 民品厂矿空运三线通讯水运运费 03.旅游、城乡建设、环保(42个) 03A旅游 03B服务业 饮食业宾馆 03C城乡建设 城市乡镇基建建设建筑建材勘察测绘设计市政公用事业监理环卫征地 工程房地产房屋住宅装修设施出让转让风景名胜园林岛屿 03D环保 保护区植物动物污染生态生物

风景饭店城乡国土沿海 04.农业、林业、水利、气象(56个) 04A农业 农村农民农民负担农场农垦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蔬菜糖料烟草水产渔业水果经济作物农副产品副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膜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灾害以工代赈扶贫 04B林业 绿化木材森林草原防沙治沙 04C水利 河流湖泊滩涂水库水域流域水土保持节水防汛抗旱三峡 04D气象 气候预报预测 烟酒土特产有机肥多种经营牧业 05.财政、金融(57个) 05A财政 预算决算核算收支财务会计税务税率审计债务积累经费集资收费资金基金租金拨款利润补贴折旧费附加费固定资产 05B金融 银行货币黄金白银存款贷款信贷贴现通货膨胀交易期货利率利息贴息外汇外币汇率债券证券股票彩票信托保险赔偿信用社 现金留成流动资金储蓄费用侨汇折旧率 06.贸易(52个) 06A商业 商品物资收购定购购置市场集贸酒类副食品日用品销售消费批发供应零售拍卖专卖订货营业仓库储备储运货物 06B外贸 对外援助军贸进口出口引进海关缉私仲裁商检外商外资合资合作关贸许可证驻外企业 贸易倒卖外向型议购议售垄断经贸贩运票证外经交易会 07.外事(42个) 07A外交 对外政策对外关系领土领空领海外交人员建交公约大使领事条约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照会国际涉外事务抗议 07B外事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引言 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存在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等问题。研究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简言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最大的现实就是旧的二元体系没有被完全打破,新的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处在一个非常困难的半截状态。本文将在下面部分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说明。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3号黑体) 1.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二级标题4号黑体) 建国以来,由于特定的环境,我国采取了牺牲农业,优先;牺牲农村,优先发展城市的发展战略。为保证这一战略的实施,国家运用行政手段,人为的建立起了城乡二元的治理结构,这种政策的长期实施,使得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乃至出现了断裂。这种断裂不仅仅是表现在某一方面,而是政治、、社会和文化各个方面的。 2.城乡社会经济的二元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性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新成立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先是在城市国有中建立起来,是针对国有企业职工而言的。如”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行,是公认的新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郑功成,2002)。在之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被比较完善的建立了起来,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却始终滞后,农村社会保障状况令人堪忧。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目前国家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仍然是剩余型的,即只给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帮助,大多数农村人口被排除在外了;此外,社会保障资源的城乡占有也是存在巨大差距的,“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经费,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费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张亨明,2008)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按照党和政府有关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在农村社会的复杂性以及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发展的滞后,使得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着诸多的问题: 1.家庭保障功能的退化 在传统农业社会,家庭一直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一方面,传统中国农业社会的特征是自给自足,个人的生老病死只能依靠自己或家庭来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在农业社会,家庭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载体,家庭成员共同生产劳动,共同生活,只有

《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政府56号令

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 44 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在适当的气象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消)雨雪、防雹、消雾、防霜、森林草原防(灭)火、消除公共污染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农牧、水利、林业、公安、飞行管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外,其他组织或个人要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由申请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要求的组织或个人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依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征用程序办理。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变化、云水资源变化以及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等方面影响的研究,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普查、评估、区划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评估。 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须按原程序重新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行资质证制度。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作业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

《干部履历表》填写要求与说明

附件一: 《干部履历表》填写要求与说明 1.表内所列项目由本人逐项如实填写。. 2.表内项目没有填写内容的须填“无”,不得空白。 3.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有关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4.表内日期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填写。 5.一律使用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6.“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曾用名”(包括笔名)应填写使用较多、影响较大的。 7.民族应填写全称。如汉族、维吾尔族、朝鲜族,不能简填为“汉”、“维”、“鲜”等。 8.“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 9.“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应填写省、县.两级名称,如“陕西安塞”、“四川达县”、“青海曲麻莱”等。祖籍或出生地为地级行政区划单位的填写省、地两级,如“河北秦皇岛”。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只填写市名,如“上海”。 10.学历、学位按照《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的规范填写方法》(附件二)填写,不得填写“相当xx学历”。 11.“单位职务”一栏中单位应填写到与干部级别相同的所在单位的全称或规范简称,级别较低人员填写所在处(科)级单位名称。职务分别填写本人现任的党、政、专业技术的最高职务。如:“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处长、高级工程师”等。 12.“健康状况”根据本人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13.“工资情况”一栏暂不填写。 14.“何年何月何处参加工作”,要逐项填写清楚。 15.“何年何月何人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何时转正”、“何年何月加入中国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及对策_论文(同名13787)

社会保障论文 姓名:王喜赫 学号:A12110244 班级:人管1103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存在诸多问题。分析其发展滞后的原因,探讨改革措施,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对策 正文: 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层次低、社会化程度低 占总人口近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总人口近30%的城镇居民却占了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20世纪90年代初,城市人均享有的社会保障费是农村人均的30倍之多(城镇居民455元,农民15元),两者差距悬殊。大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停留在救济的层面上,即使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也只是在小范围内实施,并没有普遍推行。医疗保障是社区化不是社会化,而且大部分国有企业、私有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本是一片空白。这种情况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影响了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1.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缺乏法律保障,基金难以保值增值 城市社会保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和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管理,农村医疗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共同管理,一些地方商业保险公司也参加了农村保障,从而形成了城乡分割、政事不分、多头管理的格局。此外,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使用风险大,难以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社会保障基金有的借给了企业周转,有的用来投资、炒股,更为严重者利用职权进行贪污,造成了资金的大量流失。 1.3 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下降 产业结构转换使得农村人均耕地减少,土地对农村老人的生活保障功能逐渐下降,其主要的原因有:一是因为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1 013.84 m2,全国有600多个县的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533.6m2以下,而且平均每年耕地递减20.01~26.68万;二是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已经有大量的,而且还将有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三是农产品投入大、产值较低,我国农民不仅享受不到政府补贴,而且还自己承受各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剧了农民的生活风险;四是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来养老;五是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殊体制,很难推行土地的规模经营,制约了土地的保障功能。 1.4 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减弱,大批年轻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据2000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高出城市1.24%,进入了典型的老年社会。 2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 2.1 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上相对不足 首先是在资金投入上,城市与农村很不平衡。城镇养老保险金已经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而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为主,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城镇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已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5]13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28 【实施日期】2005.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 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5]13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拟定的《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层

次人才脱颖而出,构建青海省专家队伍,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省级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优秀专家是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全省各项事业发展中担当起专业学科和学术、技术领域带头人的重任。 第三条选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贡献、业绩和学术水平为依据,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原则,把选拔工作作为加强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梯次递进的专家选拔制度,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富于创新,能够适应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专家队伍。 第四条选拔对象:在全省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业绩的专家、学者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重点支柱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与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选拔范围: (一)全省各类所有制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央驻青单位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青挂职或者专职服务两年以上,符合选拔条件的外省籍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青海大学 企业管理学 第三章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中,选择一个最适合的答案。) l 是按照工作的过程标准来划分的。 A职能部门化B产品部门化 C 地域部门化D生产部门化 2 是按照工作的结果标准来划分的。 A职能部门化 B 流程部门化 c顾客部门化D地域部门化 3由直线管理者向自己辖属以外的个人或职能部门授权,允许他们按照一定的程度和制度,花一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的某种职权,是。 A职能职权 B 直线职权 C 参谋职权D顾客职权 4企业中管理干部的管理幅度,是指它 A直接管理的下属数量 B 所管理的部门数量 C 所管理的全部下属数量 D B和C 5某总经理把产品销售的责任委派给一位市场经营的副总经理,由其负责所有地区的经销办事处,但同时,总经理又要求各地区经销办事处的经理们直接向总会计师汇报每天的销售数字,而总会计师也可以直接向各经销办事处经理们下指令。总经理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原则。 A责权对等 B 命令统一 C集权化D职务提高、职能分散 6 从下列哪类企业最适合采用矩阵式组织结构? ·。 A纺织厂 B 医院 C电视剧制作中心D学校 7某公司随着经营范围的扩大,由总经理直辖的营销队伍人员也由3人增加到100人。最近,总经理发现营销队伍有些松散,并对公司里的一些做法存异议,但又找不到确切的原因。从管理的角度看,你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最主要原因在于。 A营销人员太多,产生了鱼龙混杂的情况 B总经理投人的管理时间不够,致使营销人员产生了看法 C总经理的管理幅度太宽,以致无法对营销队伍进行有效的管理 D营销队伍的管理层次太多,使得总经理无法与营销人员有效沟通 8很多企业都是由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一般在开始时往往采用的组织结构是直线制。但是,业务的扩大以及人员队伍的增加,使得高层管理者不得不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一批有实力的专业人员进行智能化管理。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也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下列哪种说法不是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的缺陷? 。 A成员的工作位置不固定,容易产生临时观念 B各职能单位自成体系,往往不重视工作中的横向信息沟通 C 组织弹性不足,对环境变化的反映比较迟钝 D不利于培养综合性管理人才 9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曾有一段名言:当你仅有]00人时,你必须站在第一线,即使你叫喊甚至打他们。如果发展到1000人,你就不可能留在第一线,而是身居其中。当企业增至10000名职工时,你就必须退居到后面,并对职工们表示敬意和谢意。这段话说明: 。 A企业规模扩大之后,管理者的地位逐渐上升,高层管理者无须事必躬亲 B 企业规模的扩大是全体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对此,老板应心存感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1]29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5 【实施日期】2011.1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1]29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促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更优秀的适龄青年投身军营,献身国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 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从2011年11月起对退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发,一期士官按3年计发,二期士官按4年计发,三期士官按5年计发,四期士官按6年计发。所需资金省与州(地、市)县按8∶2比例负担,具体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青政〔2011〕52号)的规定,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三、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减免部分税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2010〕13号)精神,对创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资金支持。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创业可给予不超过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1)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 (1) 摘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体经历探索和坎坷,大体经历了以家庭保障特征的初步建立阶段,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阶段,改革初期的家庭与土地保障为主的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探索的阶段的四个发展时期,虽然发展至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但是它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改善农民生活、支撑中国工业化战略顺利推进,作出了较大贡献。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农村 一、以家庭保障为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1949—1956年) 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中,家庭既是基本的生活单位,也是基本的保障主体。农民依靠在土地上的劳作保障自己的生活,当遇到特殊的困难时,往往以求助能够帮助自己的对象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这种传统的保障形式中,家庭保障起到了无以替代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改革的完成,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建立起以家庭保障为主,辅以社会救助、社会优抚以及农民间互助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阶段,政府根据自己的财力对困难农民的生活给予适当的补

助,但是总体上以家庭保障为主。 由于建国之后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战略以及其他因素,使得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使城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交通、就业、粮食等问题,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个时期国家就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农民进城,划分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是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有了截然不同的身份待遇,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形成。在这一阶段,政府主要对农村救济和优抚安置工作做出了相应的安排,制定了一些有关的法规和条例,兴办了一些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事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建立。虽然这个时期国家已经介入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但是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当时历史条件和国民经济的实际状况,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家庭保障为主。 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阶段(1957—1977年) 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农业高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在中国普遍建立,农村中的个体经济也随之转变为集体经济。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原来的以家庭为单位转变为主要以高级农业合作社为单位组织进行。这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确立。之后开展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04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乐际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

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可以参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州(地、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在州(地、市)编制委员会的指导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结合地区人口、面积、财政收支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统筹规划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确定全省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事业编制数和各地区事业编制数,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财政差额补助的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州(地、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事业编制数,确定所属各县(市、区)事业编制数,各地不得自行增加。确需增加事业编制数的,应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现有人员编制总量内调整。 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行集体审批制度。依照审批权限,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州(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或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州(地、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对主体的人口大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却只有很小的覆盖面,水平低,区域差异大,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人口、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农村社会保障己不能适应农民对其新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和探索。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与社会进步以及我国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传统模式面临着诸多困境与挑战,建立与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显得十分必要。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它包括农村“五保”制度、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四个方面。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当前在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有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启动农村消费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

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等问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但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并不如人意,从整体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水平低,社会化程度低,发展长期滞后。受我国情省情等因素所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项长期工程。还由于长期城乡二元化格局的人为性因素。农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在改革后却倒退了。农村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不平衡性日益加剧 (二)、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缺项,帮扶力度偏小,应保障的未保障现象普遍存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东部相对发达完善,而西部地区集中了我

《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省政府75号令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 75 号 《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已经2010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骆惠宁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生态立省战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对气候变化,是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对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动造成的影响所采取的对策,包括气候变化的适应与减缓。 第三条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应当遵循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应对、广泛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绿色投入,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理念。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 鼓励公众选择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自觉履行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适应气候变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主体功 能区规划的要求,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绿色发展,逐步形成生态、资源、人口、经济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第七条坚持工程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的方针,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加大三江源地区、青海湖流域等典型生态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节水用水管理制度,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有效保护和利用水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 水资源,开展以抗旱、防雹、水库增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生态环境保护等为目的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九条推进农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牧业、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植树造林工程,坚持以草定畜、控制草原载畜量,扩大森林覆盖率,发展碳汇林业,遏制生态环境退化,增强农田、草原和森林的碳汇功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发展旅游产业与建设生态文明相结合,科学利用原生态和自然生态旅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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