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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7: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

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三)适用于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迁址、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及其他情况。由于反刍动物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线需要单独设立,申请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应当单独说明。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增加或更换生产线指已经取得《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增加或对生产线及生产设备设施进行重大调整;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 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封面(见附件3)

1.1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具体填写。

1.2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尚未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产品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在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反刍动物复合预混合饲料后面的“□”中打“√”。

1.4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1.6 企业注册地址(住所):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不填写。

1.7 联系电话:填写申请企业联系电话,如手机号码或方便联系的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号码前标注区号。

1.8 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姓名。

1.9 企业生产地址:要求同

2.2

1.10 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设立、迁址、增或换

生产线、其他选项后面的“□”中打“√”。

1.11 申请日期:填写企业实际报送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2.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4)

本表中除企业简介栏外,各栏仅填写与申证产品相关的内容,对于兼产其他产品的企业,可在企业简介中介绍。

2.1 企业名称:与封面企业名称一致。

2.2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线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 (市、区)、乡 (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3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申请单位是非法人的,只填写企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尚未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没有的事项可以不填写。

2.4 固定资产:仅指与申请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有关的厂房、设备和设施。

2.5所属法人机构的相关信息:适用于申请企业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形,按所属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数量:包括生产企业中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2.7 人员总数:与申请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总数。

2.8专业技术人员:仅指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2.9 2.6、2.7、2.8均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信息。

2.10企业简介:应包括建立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所有权性质、生产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装备、质量管理等。兼产的企业简要说明其他产品的名称和生产规模等(1000字以内)。

3.产品基本情况(附件5)

3.1 生产线数量:按实有生产线数量填写。

3.2 生产线名称:按照饲料产品类别进行命名,如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反刍动物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线。

3.3生产能力(吨/小时):按照混合机有效容积(m3)×容重(吨/m3)×10(批/小时)计算生产能力。

例如,SLHSJ1型混合机生产平均容重为0.5吨/m3的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生产能力计算公式为:1m3×0.5吨/m3×10批/小时=5吨/小时。

3.4 产品类别、产品系列和产品品种数量:产品类别按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反刍动物复合预混合饲料填写;产品系列按饲喂动物划分,品种数量指同一产品系列中包含的产品品种合计数。

4.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持证人员名单(附件6)

填写与本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人员,包括董事长(全日制在岗)、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层

管理和技术人员、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等。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填写拟与本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上述人员信息。企业聘请的顾问或不从事日常管理和生产的专家不填写。

5.生产设备明细(附件7)

5.1生产线名称:与3.2相对应,并逐一填写。

5.2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填写主要的生产设备,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原料提升、混合、自动包装、除尘、输送等设备;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设备。表5(附件7)中的序号与工艺流程图中设备编号相一致。

5.3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关键技术性能指标按照设备的说明书或设备上的铭牌填写,不得用简称或简写。

6.检验仪器设备明细表(附件8)

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关键技术性能指标等按照仪器设备的说明书或仪器设备上的铭牌填写。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单位提供本企业的资料,非法人单位除提供本单位的资料外,还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上述资料。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人单位提供本企业的资料,非法人单位除提供本单位的资料外,还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上述资料。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提供企业报送日期前处于有效期的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提供应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部门的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及负责人名录。

(七)主要部门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提供技术、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特有工种人员资质证书

提供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仅限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的生产企业)、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已经参加鉴定并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上述人员提供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

(九)厂区平面布局图

按比例绘制,标注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其中生产区标注主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位置及基本尺寸。并说明厂区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

(十)生产工艺流程图

按照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绘制,标注生产设备编号,并说明设计规模、粉碎粒度、配料精度、产品混合均匀度、噪声、粉尘浓度等技术指标。

(十一)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配料精度证明(仅限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的生产企业))

提供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配料精度的校验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的

检验报告或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复印件,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十二)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逐一提供本企业所有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自检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十三)检验室功能分区平面布局图

按比例绘制,并标注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及其基本尺寸。

(十四)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尚未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四、现场审核企业应准备的材料内容要求

(一)现场审核企业应准备的材料具体内容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现场审核企业应准备的材料清单》(见附件9)。

准备材料的内容要求

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人单位提供本企业的资料,非法人单位除提供本单位的资料外,还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上述资料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法人单位提供本企业的资料,非法人单位除提供本单位的资料外,还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上述资料复印件。

4.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提供企业报送日期前处于有效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5.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主要应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部门及其负责人。

6.技术、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原件。

7.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仅限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的生产企业))、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原件。已经参加鉴定并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原件。

8.厂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绘制,标注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其中生产区标注主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位置及基本尺寸,并说明厂区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

9.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照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绘制,标注生产设备编号,并说明设计规模、粉碎粒度、配料精度、产品混合均匀度、噪声、粉尘浓度等技术指标。

10.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配料精度证明:提供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配料精度的校验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或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原件,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11.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逐一提供本企业所有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自检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原件。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12.检验室功能分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绘制,并标注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及其基本尺寸。

13.《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列检验仪器设备购置发票或已列

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原件。

14.提供产品备案标准原件(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的可以是复印件)。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采用企业标准的提供标准草案。

15.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16.提供按照《饲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文本。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原料采购与验收程序、原料接收标准、原料进货台账、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生产工艺设计文件、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防止交叉污染措施、防止外来污染措施、配方管理制度、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关键生产设备档案、生产现场质量巡查制度、主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检验结果验证措施、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产品仓储管理制度、产品销售台账、产品召回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和记录管理制度等,以及相应的记录表单。新设立企业编制各类记录样表。

附件1: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申报材料项目首次办理

(已取得

工商执照)

首次办理

(未获得

工商执照)

增加或更换

生产线

生产场所

迁址

期满

换发

变更企业

名称

变更企业

法定代表

变更企业

注册地址

变更企业生

产地址名称

1 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 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6 技术、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的毕

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

7 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饲

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仅限采用

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的生产企业)、

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或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

8 厂区平面布局图√√√√√

9 生产工艺流程图√√√√√

10 计算机配料系统配料精度证明(液

态添加剂预混合生产企业除外)

√√√√√

11 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液态添加剂

预混合生产企业除外)

√√√√√

12 检验室功能分区平面图√√√√√

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承诺书

一、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一)本企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已充分理解。

(二)本企业已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核表》自查合格,可随时接受现场审核。

(三)本企业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中若有任何虚假不实信息,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二、企业遵纪守法承诺

本企业除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等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外,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计量、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管理等所有的相关管理规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月日

申请书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产品类别: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

反刍动物复合预混合饲料□

企业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企业生产地址:

申请事项:设立□迁址□增或换生产线□其他□申报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二○一二年五月

表2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省市(地) 县 (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路(街) 号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成立时间登记机关

公司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万元)固定资产(万元)

所属法人机构

名称

住所

营业执照注

册号

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类型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数量机构名称

人数

人员总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简介(应包括建立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所有权性质、生产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装备、质量管理等。兼产的企业简要说明其他产品的名称和生产规模等。1000字以内)

表3 产品基本情况

生产线数量生产线一生产线二生产线三生产线四生产线名称

生产能力(吨/小时)

产能合计(吨/小时)

产品类别产品系列品种数量

表4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持证人员名单

序号姓名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获证书时间、种类

及编号

发证机关身份证号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注:“证书”指与企业签订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在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最高学历证书以及特有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表5 生产设备明细表

生产线名称及其序号:

序号生产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关键技术性能指标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使用日期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注:按照表3中的生产线顺序分别填写。

表6 检验仪器设备明细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关键技术性能指标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使用日期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附件9: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现场审核

企业应准备的材料清单

序号文件资料名称适用范围

1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所有生产企业

2 本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申请企业所属法人单位

营业执照原件

尚未工商注册的

新设立企业除外

3 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申请企业所属法

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尚未工商注册的

新设立企业除外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适用

5 企业组织结构框图所有生产企业

6 技术、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

称证书原件和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原件

所有生产企业

7 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

制室操作工(仅限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的

生产企业)、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或鉴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全日制用工劳动合

同原件。

所有生产企业

8 厂区平面布局图所有生产企业

9 生产工艺流程图所有生产企业

10 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配料精度证明原件仅限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的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

企业

11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原件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

业除外

12 检验室功能分区平面布局图所有生产企业

13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列检验仪器设备

购置发票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原

所有生产企业

14 产品标准原件(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的

可以是复印件)

所有生产企业

15 生产许可证原件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16 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文本原件所有生产企业

饲料生产许可证试题.

附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核试题 一、判断题 1.饲料原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错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对 3.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对 4.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1%且不高于10%。错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对 6.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定公布。错 7.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两类产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错

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对 9.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错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对 1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对 1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对 13.抗生素滤渣富含蛋白质,又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错 14.《饲料标签》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参照执行。错 15.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错 16.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错 17.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 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5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单一饲料品种见《饲料原料目录》。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 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4 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1.5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1.6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示范文本

生产许可证编号: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生产许可申请书 产品品种: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 企业名称:xx公司(公章)联系人:张三 联系方式:手机:139***,电话0591123** ,传真123***申请事项:设立□续展□增加或更换生产线□ 增加产品品种□增加产品系列□迁址□申报日期:年月日 生产地址是否在福建自贸区或福州新区:是□否□ 福建省农业厅制 二○一七年

表1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xx公司 生产地址福建省XX市Xx县xx路xx号通讯地址及邮编福建省XX市Xx县xx路xx号,350000 法定代表人张三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0123 住所(注册地址)Xx县xx路xx号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本(万元)固定资产(万元) 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名称 住所 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组织机构代码 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机构名称 人数 人员总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简介:

表2 产品基本情况 生产线序号生产线一生产线二生产线三 生产线名称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 线 生产能力(吨/小时) 5 产能合计(吨/小时) 5 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复合预混合饲料畜禽水产

表3 生产设备明细表 生产线名称及序号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线,生产线一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材质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年月) 技术性能指标001 xx机xx 不锈钢xx公司x年x月 表4 检验仪器明细表

序号仪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年月)出厂编号技术性能指标 1 xx机xx Xx公司X年x月0000 表5 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登记表 序号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发证机关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讨论稿) 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本许可条件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和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设立要求。 一、人员 1.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2.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正本,下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3.生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毕业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工艺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4.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工类、生物科学类等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5.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6.有2名(含)以上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格证书》(正本,下同)的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其中一名具备高级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7.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二、厂区与布局 1.具备企业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同意设立企业的证明材料(正本)。企业远离污染源(考核指标?)。 2.有厂区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正本)或者企业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正本)及出租房的土地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厂区内没有裸露地面。 4.企业有独立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5.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车间单独设立。 6.厂区内的建筑物、构建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用电、高温、高压、传动、提升、地坑、观察孔、爬梯、维修平台

Q_JBSW 045-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液态溶菌酶

Q/JBSW 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BSW045-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 2019-09-01发布2019-09-10实施

Q/JBSW045-2019 前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志、李成龙。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饲料添加剂溶菌酶按一定比例溶于纯化水中,制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724化学试剂pH值测定通则 GB10648饲料标签 GB/T13079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3080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91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13092饲料中霉菌总数测定方法 GB/T17480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14699.1饲料采样 GB/T20195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3原料要求 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应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规定,所用添加物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和化学制品。 4技术要求 4.1感官 液态,色泽一致,久置有少量沉淀,无发霉变质及异味、异嗅。 4.2pH值 pH值应为3.0~7.0。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6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分为: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 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 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 增加或者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 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品种; 5. 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 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者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企业承诺书、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图、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厂区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检验仪器购置发票、企业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的首页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受理工作的机构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称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者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七)对于企业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的工艺和设备,申报材料中相关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另附文字说明。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1. 封面

江苏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江苏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批准文号是省农林厅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特定的生产企业按照有效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生产某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法律许可凭证,一品一号,具有专一性,不允许随意改变。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仅限于批准的企业在其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改变的,产品异地生产的,企业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企业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企业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他编号代替、冒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将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其批准文号以任何形式委托其它生产企业加工生产。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企业向省农林厅申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时,须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三份)送省饲料站。 省饲料站受理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寄发"送样通知单"。 企业接到"送样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送三个批次的样品至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每批次送样2包,每包200克。样品密封包装,袋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 第八条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接到企业送样后进行质量复核检验,在2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九条省饲料站在收到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报告后,三个批次全部合格的产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省农林厅核发批准文号。 三个批次样品中有一个或二个批次不合格,在出具检验报告一个月以后重新送三个批次样品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 号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文件(1986)农(计)字第8号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鱼粉是指饲料用鱼粉。凡生产鱼粉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农业部(以下简 称我部)。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产司加工处(以下简称加工处)负责。 第四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第二章取证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鱼粉生产企业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生产的鱼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农牧渔业部标准 SC118—38《鱼粉》的规定,并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 三、企业必须备有蒸煮、压榨(离心脱水)、干燥、粉碎等湿法工艺基本设备或蒸干、粉碎等干法工艺基本设备。

四、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尚未设检验室的,必须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 的检验机构检验。 五、企业必须有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第六条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新投产企业应在批量投产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无 证产品。 第七条企业申请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先填报“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 证收费办法”交纳费用。 第八条申请书一式五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 盖章,再报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九条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按第四章的程序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我部申报。 第四章审查与质量检验 第十条现场审查工作。由我部或我部委托的牵头单位组织审查组,按“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附件2)对鱼粉生产企 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组由我部批准的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一般 3~5人。 第十二条审查后,审查组应填写“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评分汇总表”,写出审查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结论,并由组长签章。 第十三条审查组在审查期间,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的取样方法取样。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该《许可条件》分总则,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附则6章27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三条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企业(以 简称企业)。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 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 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 和 (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 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 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 含量 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 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 0.1%且不高 于 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 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 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 0.01%且不高于 10%。 附件 3 饲料、 精料 业丰、[/、 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 0.1%且不高于 10%。 在配合饲料、 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 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 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 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 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 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 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 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 扫描件,文件名称为企业全称。

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许可证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附件4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县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的申请与受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石城县农业和粮食局 2、办理权限: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 对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核 (三)法律效力 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活动。 (四)审批对象 在本县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 五、审批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续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五)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Q_JHSW 006-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

ICS65.120 B 46 Q/JHSW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HSW 006—2019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 (报批稿) 2019-11-26发布2019-12-26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由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兴明、张明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L-赖氨酸盐酸盐为原料,以单硬脂酸甘油酯为载体加工而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 饲料 采样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 34466 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3 要求 3.1 感官 本品为类白色至微黄色颗粒状物。 3.2 加工质量指标 3.2.1 水分 水分不大于10%。 3.2.2 粒度 95%通过孔径为850μm的试验筛。 3.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饲料生产许可证

附件4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 的企业不填写。 1.2产品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在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后面的“□”中打“√”。 1.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4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5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企业生产地址: 申证名称: 申报日期:年月日 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 二○○四年十二月修订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格式由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定。封面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统一编写:饲添XX(XXXX)XXX或饲预XX(XXXX)XXX。XX表示省份序号,(XXXX)表示年份,XXX表示企业固定编号。省份序号和企业固定编号与产品批准文号统一编号格式序列相同(见农业部1999年23号令)。换证申请、重新申报和饲料添加剂增项的企业需填写原有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本申请书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企业上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两份,自留存档一份;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上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一份,自留存档一份。 三、需用A4纸双面打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四、已开业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新建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填报的产品名称应科学、规范。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料、维生素预混料和微量元素预混料。填报内容应客观真实。 六、企业需上报的其它材料: 1.厂区布局图; 2.生产工艺流程图; 3.(I)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提供环保证明。 七、如表1–––表6内容多,不够填写,可按统一格式增加,所有材料应装订成册。 八、此表用于首次申请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重新申请和饲料添加剂增项。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

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4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1.5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1.6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 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2.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2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3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2.4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 2.5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机构名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 人员总数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 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 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

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三类: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附件4: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

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封面(见附件3) 1.1 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 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1.6 企业注册地址(住所):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不填写。 1.7 联系电话:填写申请企业联系电话,如手机号码或方便联系的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号码前标注区号。 1.8 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工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XX年第5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 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 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 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 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 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复印件。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 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 第七条企业同时申请多个产品批准文号的,提交复核检测的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应当提交样品; (二)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 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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