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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PPT部分题 2

经济法PPT部分题 2
经济法PPT部分题 2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BCD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0000元

B.甲区查处有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赶回家,将已过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D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A和B是好朋友,一直关系不错,A要开公司,向B借了10万元钱,双方约定2005年1月1日还清欠款,结果到了2005年1月1日,A公司经营失败没有能力还钱,B有权利请求A还钱。

如果B碍于情面不好向A要钱,也不向法院起诉,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2年,B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向法院起诉,将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假设前案例中,尽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A、B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虽诉讼时效届满,但基于双方感情,A自愿履行部分义务,向B返还10万元。

此款于本月底支付。”不久后A、B因故闹翻,A即拒绝履行还款协议。B索要不成,诉至法院。

B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经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裁定驳回起诉);

(3)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履行后又反悔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4)当事人不对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采取不理原则。

张甲和张乙系同胞兄弟,张甲于1986 年到外地工作,其父母与张乙一起生活。1993 年、l994 年张甲的父母相继去世。父母去世后,张乙将父母的10 万元存款独自占有。l997 年7 月,张甲知道其父母有10万元存款后,向其弟张乙提出这笔遗产由兄、弟两人继承的要求,但其弟张乙不同意。后张甲又多次向张乙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均因张乙不同意而未达成协议。2000年4 月,张甲再次向张乙提出合情合理解决其父母遗产的要求。但张乙置之不理,张甲无奈,于2001 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张乙以张甲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答辩。

【问题】

张甲请求继承遗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

本案中,张甲之父母分别于1993年、l994年去世,但张甲知道其父母有10万元存款为1997年,即张甲从l997年7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张甲多次向张乙提出分割遗产之请求,而且每次均未超过2年,直到2001年8月向法院起诉,这些请求和提起诉讼均导致张甲继承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因

此,张甲请求继承遗产未超过诉讼时效。张乙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拒绝答辩,其理由不能成立。张甲的继承权应予以保护。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 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而发生纠纷。

问题:(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计算?为什么?(2)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

答:(1)本案中,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那么甲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1999年12月3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故为1999年12月4日。(2)本案中,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的其它障碍。该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也就是说,从2001年7月4日至2001年8月 4日这一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诉讼时效期间从2001年8月4日起继续计算。按照这一计算,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至2002年1月3日届满,现甲的监护人丙代理甲于2002年2月3日主张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权不应受法律保护。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

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张某放暑假回家,就将价值1万余元的电脑交给同宿舍的李某保管,并允许李某使用。李某一日用毕,将电脑放在床上就出去到歌舞厅去玩。本拟夜间12点回来,但遇见好友,凌晨3点钟才回来。门锁于凌晨2点被撬开,电脑被盗。请问,李某应否承担责任?

?在超市存包丢失,到底谁该为此负责?

?李某到某超市购物,将自己的提包存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里。买完东西后,使用密码却无法打开寄存柜,后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用人工的方式打开了该柜,但里面什么都没有。由于包内有人民币5000余元,李某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要求该超市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该超市在寄存柜上都明确标有操作步骤和存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 "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还公示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等。该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

在人工存包和自助存包之间,李某选择了自助存包,李某和超市之间实际上形成一种借用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该超市已经做了详细的说明和指导,尽到了自己该做的义务,而且李某无法证明包内有5000余元现金,故超市对李某包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一日,甲答应无偿借给乙1万元(无息),双方说好一星期后由甲将钱交给乙。后甲反悔,不愿交付金钱。乙能否诉请强制执行.

我国《合同法》上的要物合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物合同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出版社给王教授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杨某某主编的《债法事典》已经出版,每本定价80元,1个月内款到即发书,不收邮费。该信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一,“款到即发书”标明受约束。1个月是承诺期限;第二,从“具体明确”的角度看,缺少数量条款,但有确定数量的方法,即由王教授以寄书款的数量确定。出版社的信件是买卖合同(邮购)的要约。

2000年3月,北京A电器销售中心为迎合夏季销售需要积极组织空调的货源,准备从广东B空调厂定购500台空调,并于3月6日向B空调厂发出了信函,称欲订购500台冷吸空调,单价2600元。

过了几天,A电器销售中心经理从报纸上得知各空调厂家正在大打价格之战,报纸分析今年空调市场可能会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得知这个消息后,A 电器销售中心决定大幅度缩减购进空调的数量,就于当月8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B空调厂又发送了一份信函,称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决定缩寒劝头空调数量,只购买100台空调,如同意,请回函。

当月11日上午,B空调厂接到了A电器梢售中心欲订购500台空调的信函,当天下午该厂就开会讨论如何加班生产,尽快把这批订货赶出来。第二天,该厂又接到了A电器销售中心要求缩减空调数量的特快专递。B空调厂随即向A 电器稍售中心复函,称希望双方履行500台数量的仃货合同,A电器销售中心未予以同意。几天后B空调厂按照500台数量发了货,但A电器销售中心仅同意接收其中的100台。B空调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成立。要约是否能够撤销,其撤销的法律效力怎样?

【审判评析〕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要约是否能够撤销,其撤销的法律效力怎

样?要约的撤销和撤回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段,前者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作出的,后者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作出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针对生效的要约而言,要约的撤回是针对尚未生效的要约作出。所以,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法律对要约的撤回没有作什么限制,只要符《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即可,而对要约的撤销作了一定的限制,即要约的撤销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

从本案情况看,A电器销售中心发出的欲购买500台空调的要约到达B空调厂后即发生了法律效力。此后,该中心考虑市场销售情况后,又向B空调厂发出了仅订购100台的特快专递,该特快专递在B空调厂作出承诺之前即到达了该厂,符合《合同法》第18条关于要约撤销的规定,且本案中也不存在《合同法》第19条中的情形。因此,B电器销售中心的特快专递应视为是撤销原来要约,重新发出了一个新要约。而B空调厂对此未予以承诺,仍然坚持提供500台空调,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未达成一致,故双方之间也未成立购销合同关系,B空调厂要求A电器销售中心收货付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在诉讼中,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A电器销售中心收取B空调厂150台空调,并支付货款,其余损失由B空调厂自行负担。

甲公司有一批货物待售。4月2日,甲公司写了向乙公司要约的信件,信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该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4月4日,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将信件投寄(邮戳日期是4月4日)。由于邮政编码和地址书写又有失误,直到4月17日乙公司才收到信件。4月18日,乙公司就发电报,接受一切条件。要求尽快发货。4月19日,邮局才将电报发出并送达甲公司。而甲公司否认合同的成立,理由是承诺期限应当从4月2日起计算,这样4月17日就到15日了。乙公司主张应当从4月4日起计算,这样4月19日才到15日。谁的主张正确?

——显然,乙公司的主张是正确的。以邮戳日期作为起算日,对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不易发生争议。即使发生争议,取证也比较容易。一般来讲,邮局是当日在收到交发的信件上加盖邮戳,假如由于邮局的失误,加盖邮戳的实际时间推迟了,仍然应当以邮戳日为承诺期限的起算日。

天河体育用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与南方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彼此之间具有较好的信用关系。天河公司于1999年12月12日,向南方公司发出一份购买S型号的体育保暖成衣蓝、黄、红各1000套,另外购买篮球X型号2000个,足球M型号1000个,价格按照南方公司的出厂价格确定,要约从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答复的有效。南方公司接到天河公司的要约后,即依据天河公司的要求组织生产,并于2000年1月10日按要求向天河公司发货,发货单上明确载明价款。

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直到2000年4月18日天河公司才收到货,比通常到货时间晚了近两个月。由于天河公司在通常的时间内未收到南方公司的发货,所以天河公司已经与本市的另一家体育用品制造商签订了一份具有同样内容的合同。天河公司通知南方公司说已经超过了要约中约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愿意再接收该批货物。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本案中,天河公司所出的要约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承诺人应当在承诺期限

内作出承诺,该承诺在时间上即为有效。如果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除非要约人立即通知其为有效,则该承诺为无效。南方公司没有以具体的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而是依照与天河公司之间交易习惯,直接向天河公司发出货物,依照《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该发货行为即为有效的承诺行为。南方公司的发货日期在天河公司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之内,则该承诺有效。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所以致使承诺迟到,按照通常的承诺要求,此时,如果天河公司立即通知南方公司其承诺迟到,则该承诺即不发生效力。但在本案中,南方公司是依据交易习惯以发货的方式作出承诺的,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所以此处,天河公司不享有通常承诺迟到而立即通知使承诺不生效的权利。天河公司应当依照双方成立的合同,接收货物并支付价款。

1998年8月底,被告某广告公司收到原告某礼品公司寄送的商品价目表和样品若干,广告公司选中其中的礼品娃娃、电子宠物狗,用作年底客户招待会上给来宾的新年礼物,遂于9月10日向B礼品公司发函,提出欲购买礼品娃娃150个,电子宠物狗100个,请B礼品公司于l0月初发货,并在发货前提前通知A广告公司,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该函于9月15日送到礼品公司。因礼品公司收发信件的工作人员的疏忽,误以为是广告公司发送的广告,没有送至业务部门。9月25日,广告公司向礼品公司发出传真,询问是否收到订单,何时发货。礼品公司称:未收到订单,但保证现货供应,请广告公司将订单发传真过来。广告公司未再发传真。礼品公司经查找,于次日找到了广告公司所发信函,立即向供应商订货,并于10月10日向广告公司发出传真,要求发货。因A广告公司招待会策划方案正在调整,故告知B礼品公司称:暂时不要发货,请等候通知。

后A广告公司决定不再购买礼品娃娃和电子宠物狗,故未再与B礼品公司联系。在此后的半年里,B礼品公司多次电话、传真催问,均无结果,被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广告公司赔偿其损失。请问AB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法院是否会支持B的主张?

本案中,礼品公司10月10日传真要求发货,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承诺期限,属于逾期承诺。一般而言,逾期的承诺在民法上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但我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即:如果要约人承认其有效,则承诺视为未迟到,但要约人应当及时通知承诺人,如此,则合同成立;如果要约人不承认其有效,则迟到的承诺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处于受要约人的位置。

本案中,广告公司要求礼品公司“暂不发货,等候通知”,明确地承认了礼品公司承诺的有效性,应理解为《合同法》第28条规定的“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情形。因此,原被告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要约承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依法成立。

广告公司9月10日函未指明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呢?本案中,礼品公司接受了广告公司“暂不发货,等候通知”的要求,礼品公司同意由广告公司拥有决定履行期限的权利。双方对这一点达成合意。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权利不是无限期的,广告公司负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合同相对人履行的请求,积极确定合同履行期限的义务。在半年之长的时间

里,广告公司无视礼品公司多次主张履行的要求,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恶意拒绝承担合同义务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广告公司应当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

问:谁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

答: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违反国家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登记的规定),因此甲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乙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2000年3月5日,养鸡专业户李某卖给同村农民张某100只刚刚孵化的良种小鸡。双方约定小鸡长大后给付价款。同年4月初,小鸡因鸡瘟全部死亡。5月初,李某找张某要价款,张某以小鸡未长大为由拒绝付款。李某聘请律师起诉张某。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全部价款。张某之代理人提出: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且小鸡死亡系不可抗力所致,张某不应支付价款。李某代理人则认为是附期限的合同,期况届至,张某应当付款。

问: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合同还是附期限合同?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李某与张某的合同应当解释为附期限的合同,还是应当解释为附条件的合同。

(l)从风险的角度看,李某已经交付财产,《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应当由张某承担风险。如果允许张某不交付价款,则等于李某承担风险。

(2)从债务的种类看,张某承担的是金钱债务。《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款是“无害条款”,笔者认为该条款的实质,在于肯定金钱债务不发生免责。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金钱债务只发生迟延的问题,不发生免责的问题。

(3)鸡瘟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即使是不可抗力,也不发生金钱债务的免除。

小陈为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解析: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

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

案例: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要件?

解析:1.修理部占有电视机的行为是非法扣押。行使留置权以权利人占有一定的财产为前提,但占有财产必须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本案中修理部强行扣押严某的电视机,已构成侵权行为,留置权不成立。

2.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包括:(1)债权人必须占有一定的财产。债权人对于财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及存续的要件。(2)占有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占有人必须是因合同而取得债权。(4)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牵连关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服装5万套、单价100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1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01年12月10日前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支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1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01年12月5日,乙公司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项200万元。经乙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公司在2001年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掉,于是于2002年2月1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可以结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公司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火灾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2)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3)乙公司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

(4)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

(3)乙公司起诉不合法。

(4)仲裁委员会确认甲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合法。乙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并由甲公司支付欠款。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试分析:

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案例:8月20日。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仑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5000元。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使得库房被焚毁。据查,火灾发生后。某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全被焚毁。该种型号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出厂价为每台2000元,而且,这5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只等发货。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11月,某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问题] 仓储公司应该赔偿彩电厂哪些损失?

解析:1.所谓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减少的利益。而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须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

2.本案中,仓储公司赔偿彩电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对彩电厂的500台彩电进行折价赔偿,按成本价计算:1800×500=900000元;间接损失则包括彩电厂因此次火灾而负担的违约金损失和失去的本可获得的彩电销售利润,具体计算如下:违约金损失为2000×500×5%=50000元,本可获得的利润为:(2000—1800)×500=100000元。因此,仓储公司总共应赔偿彩电厂的数额为:900000十(50000十100000)=1050000元。

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法理分析

合同的解除分为广义的解除和狭义的解除两种。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解除仅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1.法定解除权: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如给付迟延、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等。

2.约定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不同于双方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在解除事由发生前的约定,而双方解除是在解除事由发生后的约定。因此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及方式

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

(3)履行迟延

(4)不完全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甲方(某经营茶叶的公司)、乙方(高校工会)签订买卖一级绿茶的合同。合同规定的检验期是收到货物的15天之内。工会收到货物后未进行检验就发给教职工。后发现茶叶不足一级,是二级以下的产品。工会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辩称,合同约定了检验期,过了检验期就应当视为产品质量合格。

甲方辩称合法吗?

甲方观点不正确,甲方是茶叶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茶叶是一级茶叶,因此乙方不受检验期15天的限制,乙方有证明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某甲和某乙是同村农民,因某甲家里盖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料。双方约定,某甲以600元价款买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当场向某乙支付了300元,并说明,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于某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某甲带着300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则说,昨天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300元,木料已归你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

[问题]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

2.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

解析:1.木料的所有权应当认定尚未发生转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尽管某甲和某乙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仍在某乙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某甲,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

2.本案中由于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由于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给某甲,其所有权亦未发生转移,因此该风险理应由某乙承担。

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想法能够实现吗?

首先,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除了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外,其余人员都可以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以申办科技创业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在申办独资企业时,要递交身份证和职业状况证明。本案中,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他欲成立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职。

其次,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包括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但是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还要追究其家庭财产。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另外,由于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最好从事社区服务、都市工业或者科技创业等方面,顾勇欲开一家面点制作的小店是适合独资企业经营的。

再次,由于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一般是根据其经营范围或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如商业一般叫商店、商行,工业一般叫厂等。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但法律对经营用房的面积未作规定。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员。雇工人数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一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国家无强制性规定。当然不雇佣他人能够经营的,企业只有投资人一人也行。独资企业一旦雇佣雇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顾勇可以雇佣职工和经理,但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的恶意的。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是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最后,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处理的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10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04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4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004年7月10日,法院指定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税款3000元,欠乙工资6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间价值2万元。

1、乙于2月10日以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理由。

2、试述企业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1)乙于2月10日乙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

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

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问:现在丁可以如何追偿其债务(AD )

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

元、2万元

B、只能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

元、2万元

C、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

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

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

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C

A.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丁的入伙无效)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甲、乙、丙三个注册会计师各出资100万元,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损益由三个人平均分配、分担。经三人365天的苦心经营,合伙企业财产达到600万元。

1、甲在一项业务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应付1000万元的债务。该债务如何承担?

2、如果当事人甲非故意或者非重大过失造成1000万元的债务,该债务如何承担?

1、(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600万元清偿债务;(2)不足的400万元由当事人甲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乙、丙无需承担;(3)当事人甲对外承担了无限责任后,还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600万元清偿债务;(2)不足的400万元由合伙人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答案:B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此,甲仅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债务,其是有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A的说法错误;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16条(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由此,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C正确,当选;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由此,D 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河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状态:

A.无效,因为没有法人资格就没有缔约能力

B.有效,其责任由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C.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答案】B

甲乙丙丁戊等5人,分别出资2万元、6万元、10万元、6万元及10万元,组成“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零售业务,但该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擅自开始营业,历经半年。适逢食品行业经济不景气,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其中由甲与乙以“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己签订购买原料合同,欠己18万元。

问题:

(1)“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效成立?

(2)债权人己是否可以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或向甲乙丙丁戊等人求偿?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对“兴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甲乙丙丁戊等人予以制裁?

(1)答: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为公司成立日之规定,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依法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册,因此不能成立。

(2)答:债权人不可以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因为该公司尚未成立,但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丁戊中任何一人求偿。

(3)答: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11条之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任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已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BD

甲、乙、丙分别出资17万元、1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是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答案:B

本题考公司成立后,出资者的非货币出资不足章程所定价额的处理办法。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丙公司造成损失,其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 是正确的。

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四人成为候选人,其中哪些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条件?(多选)

A.赵某,经营能力一流,口才尤佳,但因酷爱行为艺术曾在夜半裸奔遭人非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长期经营不善的洗浴中心董事,到任后仅一个上午该公司即破产

C.孙某,曾因强奸一名80岁的老太太被判刑1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卖烤白薯为生

D.李某,现任某市医院妇科大夫

ABCD

【解析】A答案正确,行为怪异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判别标准,不是法定的任职资格的障碍;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C答案由于并非经济类犯罪,因此没有任职资格障碍;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B答案由于钱某显然和公司的破产无关,所以可以任职;D答案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任职。

某公司董事张某家有小汽车一部,因其家中发生变故致经济紧张,张某急需出售小汽车以缓解燃眉之急,近期内其所任职公司正好急需一辆汽车,其便想把该车卖给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张某的这种销售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只要价格合理,该交易有效

B.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进行

C.经股东会同意后可以进行

D.如公司章程上有允许的规定亦可进行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董事责任。依《公司法》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3要约与承诺(全部规则)。 随意一 点 要约承诺 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1,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结缔合同的相 对人发出 3,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 思表示的拘束 4,内同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求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等明示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效力到达主义,采用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否则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 达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撤回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总则习题与答案(新)

合同法模拟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下面哪些言辞属于要约? A、甲对一直想购买其珍藏的猴年邮票的乙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C、某大学生张三勤工俭学出售IC卡,他在各个学生宿舍都散发了销售传单,上面写着“面值100、50、30元的IC卡9折优惠,如需要请呼191--88888” D、赵六素来想购买好友郭七祖传的一副黄庭坚真迹,郭七都不肯割售。一日,两人共饮都有七分醉意,赵六以言语相激,说郭七自己不懂欣赏书法却不肯出售黄庭坚真迹,郭七不胜赵六之激,便说,“好,你拿30万块钱来,这副画就归你。” 2、下面哪些情形中,合同已经成立? A、甲对乙说,“我的那本佟柔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8块钱卖给你,要不要?”,乙说,“好,一言为定。” B、联想计算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的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已经协商完毕打印好后各执一份,但没有签字盖章。不久联想公司便将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运送到了该销售公司。 C、某超级市场发传真给某食品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来我司。” 该食品厂立即派车送去了3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 D、郭某打电话给马某说,“昨天你想买的那枚珍珠我决定卖给你了,8000块钱。”,马某说,“我要和我老婆商量一下,明天给你答复。”第二天,马某发电子邮件给郭某说“决定8000元买你的珍珠,请速送来。” 3、所有KODAK洗像店在装照片的纸袋封口上方都用非常小的字体提示到:“1、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2、由订印照片之日期起,如三个月后仍未前来领取,订件将由本公司随意处理:3、如遇机械故障、电流中断或水源问题,本公司有权将取件时间押后。”请问,对这三条提示的效力评价正确的陈述是( ) A、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都应当归于无效: B、尽管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但只是第一条无效; C、第一条与第二条无效: D、第一条与第三条无效; 4、下面属于可以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情形有? A、甲某租用幸福巷30号乙某的房屋一间为期三年,此间其亲友的信件都寄往此处。租期届满后,甲某没有继续承租乙的房屋,乙怀恨在心。甲走后仍有一些乙的信件寄往幸福巷30号,乙将这些信统统扔进了垃圾箱,在甲前来询问时,告诉他说没有受到什么信。 B、张三某日上街办事,因事情紧急超近路走一家超级市场穿过,恰好该超市正在修理地下管线地面挖了个坑,由于修理工人去取材料,便临时在坑上面扑了几张硬纸板,张三正好踩在这个坑上,摔了进去将小腿骨折断; C、李婶带着自己5岁的儿子小黑子去超级市场购物,小黑子去收银台帮妈妈将购得的物品打包时,一脚踩在一片白菜叶子上,跌了一交,门牙两颗被撞掉。 D、海拉东将一头病人膏盲的马鹿谎称是非常健壮的马鹿卖给了左伍海,左买后不到两天马鹿就死亡了。 5、下面哪些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A、13岁的小学生李某向学校附近小食品店的王大妈买了一把塑料玩具手枪; B、20岁的大学生张某为了有钱请班里漂亮女生去高级酒吧,偷偷将父亲的一本邮票册卖给了邮票贩子葛某; C、某县土产公司派业务员任某前往某市购买干果,公司开出的介绍信上写着,“兹派遣我公司业务员任某前往贵公司联系购买干果事宜”,任某达到目的地后发现当地香蕉质优价廉,便以县土产公司的名义与该市果品公司签订了15吨香蕉的买卖合同。香蕉运到县土产公司后,土产公司拒绝接受: D、甲与乙签订的一份合同中约定,“只要太阳从西边出来,甲就可以不归还其欠乙的1000元。” 6、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用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厂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7、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及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经济法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 2.特征:(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特定权利和义务。 (4)法律效应。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特征: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商品交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1)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调、等价有偿的原则。 (2)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而不是强制性) (3)动态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保护。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一指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二是仅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2)自由原则: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缔约自由(订与不订) ·选择相对人自由(与谁签订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3)公平原则:利益大体平衡(不是绝对公平,而是一个指导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遵纪守法原则。 4.合同的分类: (1)有名与无名合同:即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赠予合同双务-买卖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否需要从合同利益中支付相应代价。) (4)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按法律特定形式) (6)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否可独立存在。从合同-保证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及其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内容当事人依法约定。 ·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经济法 第七章 《合同法》习题

第七章《合同法》配套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消合同的撤消,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则该撤消权消灭。该期间是() A、1个月 B、3个月 C、1年 D、5年 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作抵押的是( ). A、土地所有权 B、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C、依法被扣押的财产 D、抵押人所有的厂房 3、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4、甲公司与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乙企业将一张1万元的国债单据交付甲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A、抵押 B、动产质押 C、留置 D、权利质押 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A、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C、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6、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月14日 B、2月28日 C、3月13日 D、3月25日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限是() A、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 B、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 C、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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