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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化发展

作者:张保亮发布时间:2011-05-1314:43:39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中的卓越表现

美国是以“好争讼”著称的国家,按照惯性逻辑,那么诉讼应该非常多才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虽然1925年之前的“美国法院一直对多元化纠纷解决办法持排斥态度,要么拒绝执行其决定,要么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看成是可任意取消的。”但是1925年通过的《联邦仲裁法案》改变了仲裁的尴尬境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以正式被司法系统所接受,其也被视为是美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端。随后,美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得以在大洋彼岸蓬勃发展,形成了诸如谈判(Negotiation)、调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小型审判(Mini Trial)、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ary Jury Trial)、租借法官(Private Judging or Rent-a-judge)等各种各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1998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1998)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ADR专门性立法的诞生,充分说明了美国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价值的肯定与重视。此外,民间性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美国也得以快速发展,而且自上个世纪70年代,营利性的ADR组织就已经大量涌现,并在80年代后期迅猛发展,出现了产业化趋势,分流了众多的纠纷。根据一项研究表明,在1980~1993年间,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仅有4%的案件进入审判;根据1999年由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发布的统计数据,向联邦法院起诉的全部民事案件中仅有2.3%进入审判。还有很多无法精确计算的民间ADR解决的纠纷。总之,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将‘诉讼’作为‘替代’,而将其他多元化纠纷解决过程作为‘正常情况’”的美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图谱。

得益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带来的巨大益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愈来愈受到各国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关注,并指出:当人们卷入一项法律争议时,不愿意把它提交给法院这个一般被认为本来就是解决争议的自然场所去解决,而是选择某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去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因此,近年来,各国都在积极发展本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瑞典、丹麦和韩国等都已经建立了制度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各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巨大差别,但是都在纠纷解

决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有越来越被重视的趋向。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蓬勃发展的原因分析

“无论审判如何完美的实

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从司法的运行机制来看,由于近代以来形成的司法正义观、正当性理念逐步让位于现实主义的法理念,对司法效率、效益的强调成为司法改革的主要因素和动力。对现行诉讼、审判制度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诉讼的延迟、诉讼费用、成本昂贵、以及由于诉讼费用(特别是律师费用)昂贵导致的司法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不公正上。”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各国的蓬勃发展是有原因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近代法治所面临的困境。

(一)案件“井喷”是其直接原因

以美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以蓬勃发展的年代为例,自1932年至1988年,美国民事案件数量从26045件增加到137710件,增长了428.7%,而同期人口才增长了102%,可见诉讼数量的增长远远高于人口的增长。在我国,法官一年结案数百年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上千件的绝非罕见。可见案件增多已经到了法院无法承受的地步,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始进入司法的视野并开始被研究和利用,而案件“井喷”相应的成为了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得以蓬勃发展的直接原因。

(二)诉讼固有的缺陷是其蓬勃发展的内在原因

如果诉讼没有缺陷,那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自无产生的道理。如果从诉讼自身来查找原因,那么严格的程序正义带来的诉讼迟延和法律固有的缺陷是导致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寻求诉讼之外的解决方法的主要原因。毕竟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而且法律明显的僵化性和滞后性使其无法及时应对新型纠纷的出现,所以将这一部分案件分离出来交由专业人士处理更具可操作性。比如交通事故可以先有交通事故鉴定部门处理;医疗事故可先由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可先交由相关技术部门处理等等,这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法的运用有助于缓解法律的弊端。

(三)诉讼成本是其蓬勃发展的根本原因

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于普通人来说,诉讼成本是其提起诉讼时不得不考虑的事项。诉讼成本并不单指诉讼费用,它还包括鉴定费用、律师费用、时间成本、关系破裂造成的其他效应成本等必要开支的总和。必要的诉讼费用是维护司法活动和抑制滥诉的一道屏障,但是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公,因此有些国家建立了诉讼保障机制以为无经济支付能力的人提供司法援助。但是,援助并不是都能得到。因此寻求诉讼外较为便宜的纠纷解决方法成为当事人的原始动力。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有的

优势如低廉的费用、自我的程序控制、友好

的协商氛围等弥补了诉讼之诸多缺陷,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被当事人越来越多的选择,而且实践也表明这些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起到使当事人更满意的良好效果。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化发展

在我国传统法中,“纠纷见官”往往不被熟人社会所接受,如果某个个体执意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群体排斥的后果,这种文化渊源造成了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盛行,即便如此,我国至今却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面对纠纷的膨胀式增长,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亟待完善。

也许这里存在这样一个疑问,今日之中国基层法院的受案量为何还与日俱增呢?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理念,人们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法治正在渐变成一种公众的信仰;另一方面则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当人们在找不到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纠纷又不得不解决的时候的无奈选择。“依法治国”并不等于把一切纠纷都“送上法庭”,而是一种理念和对行政力量的制约。对于民间纠纷,更多层次上是对当事人自治的保护和尊重,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内适当的遵从习惯,更多的使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民间纠纷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满意的解决才不会发生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按恶俗办事的情况,使法律更深层次上渗透到基层去,而这正是依法治国的实质所在,而不是悖反。

(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1、司法独大,多元未成

在我国,法院似乎成为纠纷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只要一起争端,人们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我到法院告你去”,即使是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尝试也多以法院为核心进行主导,导致我国现在纠纷的解决方法是司法独大,多元未成,然而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司法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单一的诉讼已经用历史证明了其是无法解决日渐增多的复杂的民间纠纷的,而为大众所欢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司法制度的有益补充应该得到其应有的重视。诚如陈俊生所言:“法院不应当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纠纷,它的固有价值,不过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最权威的方式,对社会成员间的冲突,应当尽可能由社会机制加以解决”。

2、民间调解功能极弱

虽然2002年司法部颁布了《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但是成效并不显著,出现纠纷找调解委员会的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导致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一些地区根本就是摆设。为了缓解案件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

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经承认了民间调解内容的民事

合同效力,但并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因原纠纷提起诉讼时,法院仍然受理,调解协议书仅有证据效力。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没有

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进一步肯定民间调解的效力,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肯定了民间调解的合同效力的同时,赋予了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支付令的效力,但是由于支付令一经抗辩即失效,因此该意见在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部分原则性规定了法院确认民间调解效力的职能,并赋予了经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和诉讼制度的对接上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仍不完善。

3、法院调解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要求对于调解要求过高。调解更多的是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无需法律进行过多的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达成协议,法院无需查明事实即可作出判断体现了对纠纷主体处分权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制度保护。

第二,强行调解现象严重。我国的法院调解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在注重调解结案率的现行制度下,调审一体,使法官们倾向于用高压的手段让当事人接受用调解的方法结案,以避免上诉或者错案追究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第三,对于法院调解缺乏必要的监督程序。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否则极易被滥用。目前,我国法院调解的不可上诉性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接受了法院的调解结果,该纠纷在司法程序就有了一个最终的结果。对法官违法调解除了当事人及时反悔外再无其他救济途径,而处于强大司法权之下的弱势当事人可能会迫于无奈不敢或无法反悔。

4、仲裁制度未得到普遍应用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90%以上的纠纷是通过仲裁解决的,而在我国却有90%以上的人尚不了解仲裁。”因此,如何使仲裁制度得到社会的认可并被广泛应用亦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过程中的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化发展的完善

1、完善我国的基层和民间调解制度

民间调解以其自主自愿而又不伤和气的方法在中国乡土社会中曾经起到巨大的作用并延续了几千年。几千年来中国人民就处在以“和为贵”的文化氛围中,纠纷往往在血缘或地缘内通过调解解决。虽然市场经济对这种文化的冲击使得人们的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离土不离乡”或者几千

年形成的传统并没有就此而改变,民间调解仍有其顽强的生命力。如何使享有“

东方经验”美誉的民间调解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需要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因基层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机关的在调解过程中使用的既非司法权,亦非行政权,故本文将其视为民间调解范畴之内的调解机制。

(1)发挥基层行政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中的作用

乡、镇作为中国基层政府组织,其直接接触最广大的人民,也是最了解基层的一部分人,基层的纠纷需要怎么去解决非他们莫属,而且中国自古就有行政与司法不分的传统,因此如果政府能够在不干涉司法权的基础上发挥其解决基层纠纷的作用则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助益甚大。

作为最接近基层群众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其专门职责就是解决民间纠纷,但是很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并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而且素质不高,当有纠纷需要调解的时候,一遇到棘手问题便放手不管,甚至鼓励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使本来可以替代解决的纠纷最终走上了法院,导致现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了自治制度的摆设。因此要想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就必须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赋予其在纠纷发生时主动介入权,除涉及国家公诉权和行政案件的纠纷外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律可以为当事人充当中间人进行调解;其次,加强调解人员素质的培养,在这里要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和基层法院的作用,尤其承担广大人民调解员培训的职责,向他们普及法律知识,并将总结的基层调解经验传授给他们,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智力支持。

(2)赋予行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行业组织纠纷解决职能

科技的发展使纠纷的解决越来越需要专业技能才能胜任。如果让法官掌握所有的现代科技并能准确的作出判断显然是强人所难而且是不现实的。如何使纠纷解决机制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也是我国面临的难题之一,即如果赋予行业行政管理机关或行业组织纠纷处理权可能会威胁到司法权的正常运行,如果不放权审判制度又无法很好解决现代科技所带来的纠纷。在

考察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纠纷处理权的分权并不会危及到司法权威,相反有助于司法权威的实现,当大部分案件被分流到行业行政管理机关或行业组织解决的时候,法院就有精力去处理这些机构无法处理的案件并实施司法最终的裁决权,以彰显司法公正和权威的本质。我国实践比较成功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即是明证,可以把这项制度在更广层次上推广。笔者认为,目前,这几类纠

纷可以实行政府主管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处理前置: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医疗事故

可以交由卫生部门或者医疗鉴定委员会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可以交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处理;证券纠纷可以交由证券业协会处理等。在制度框架层面上必须要求这些纠纷处理机构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同时建立司法指导机关,在合法的基础上处理纠纷,而且纠纷的处理并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但是为了阻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应规定如果法院的裁判结果没有明显区别于前置处理程序的处理结果的,当事人要承担因进入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进一步强化民间调解的法律效力

“民间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是民间调解制度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而这也会影响到民间调解组织的积极性。试想,自己辛苦的工作成果没有一点作用的感觉是什么滋味?而且如果不赋予民间调解协议任何法律效

力,当事人就不会重视调解并出尔反尔,影响社会诚信机制的构建。为了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原则性规定了法院确认民间调解效力的职能,并赋予了经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和诉讼制度的对接上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效力仍然不够,对于民间调解支持的力度仍然不够,应该强调对于民间调解协议一经签订既具有强制执行力,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该协议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违法情况下签订。

2、完善我国的法院附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代中国已经获得各方认可,故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笔者认为我国法院附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仍然相对薄弱,因此建议尽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完善法院调解制度

法院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第一,降低调解查明事实的标准,即只要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无需调查事实,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因事实认定原因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有义务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然后据此为当事人提供协议草案或者让当事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做出自己的判断并达成协议。

第二,遵循调解自愿和保密原则。除一些涉及亲属关系和邻里关系的案件可以强制诉前调解外,其他的案件一律要遵循调解自愿原则,即法院立案

人员

必须在向当事人讲明调解的益处后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则将案件转入调解程序。同时,调解不予公

开,当事人可以对调解过程中的任何信息披露要求保密并不得在调解失败后的后续诉讼中被引为证据。

第三,如果现行条件许可,可以在法院单独设立调解庭,并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对案件先行调解,具体操作时,由法院立案人员引导纠纷当事人先行在调解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诉前调解,明法析理。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调解不成,再予立案并直接将案件转入审判庭,可以解决当前法院调审不分的弊端。当然必要明确法院附设调解法官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必要的监督制度,以防止法官滥用权力强制调解现象的发生。据笔者了解,北京市法院系统正在就民事案件进行诉前调解。

(2)建立法院建议仲裁制度

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虽然道路曲折,缺陷仍存,但是其取得的成就不容抹杀,而且仍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但是由于仲裁制度被知较少,且在我国运用较少。故笔者认为,因我国法院无附设仲裁的基础,而且本身存在的仲裁制度亦有缺陷,国外的法院附设仲裁未必能适应我国司法的现状,因此没有必要再设立新的制度。但是为了鼓励多元化纠

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发挥,有必要建立法院建议仲裁制度,即原则性的规定法院必须在当事人将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就是否进行仲裁进行建议,将仲裁的适用范围,解决纠纷的程序及其与诉讼的优缺点进行阐释并书面交予当事人供当事人作为纠纷解决方法自主选择的参考即可,该建议行为可以交由上述提及的调解法官来完成。既可以推广仲裁制度,亦可以减少诉讼。(3)消极司法转向能动司法

提及消极司法转向能动司法,不得不提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创设的“四点一线”纠纷解决模式和速裁纠纷解决机制,简称“西法模式”。

早在200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面对纠纷日多,审判力量捉襟见肘的现状,在实践中摸索出了“四点一线”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法官进社区指导纠纷解决;将调解机构设在法院,能够将马上就汇集到法院的纠纷试图用人民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和基层政府和行政主管机关加强联系,使很多纠纷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得以解决;和行业协会建立联席制度等等,很好的做到了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同时创设速裁纠纷解决机制,将案件繁简分流,使审判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些经验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仍旧薄弱的我国司法现状来说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可以大力推

广的“西法模式”可以看出,法院的司法职能摆脱传统司法的被动性,开始了向能动司法的转变,当然能动司法并不是指

审判权的能动,而是指司

法职能的主动延伸,以促使大部分纠纷在未经被动审判之前就能在司法机关的指导下得以解决,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落到实处。

四、结语

从发达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纠纷解决领域已经远远超过了诉讼而成为纠纷解决的主导力量。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强化的趋势,但是还远远不够。司法制度的超负荷运转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如何发展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在对法治发达国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弊端,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法官学院长江杯征文)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潘津乡中心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特立本制度,为打造“平安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好,处理得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推进和教育大局的稳定。 二、矛盾纠纷排查方式 认真做好老师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创“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妥善处理校园周边关系,教育好学生不破坏周边群众设备设施,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学校校产和师生安全极大隐患的人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部门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外的

两人以上在场。

四、领导轮流值班制度行政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行政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 五、接待登记制度 学校实行关门上课,对来访者由门卫进行登记。开门登记之前对来访者要进行盘查,盘查内容为姓名、住址、身份、来意等,在盘查时要察言观色,保证不放可疑人员进入校园,盘查还要注意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学校全体教职工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学校行政。 六、限期处理制度 对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有关人员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坚持及时、逐级处理原则对本班内发生的学生之间、科任教师间的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进行协调处理。班主任不能处理的交由教导处主任和负责安全的副校长处理。校内外其它纠纷交由分管领导先进行调查处理。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调解主任。全体教职工必须做到不推诿责任,不把小纠纷都推向领导,不把矛盾上交,在处理中,还应兼顾学校及其它教师利益,做到以人为本。 七、督查回访制度 对校内外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后,要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现状,要找当事人谈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果当事人在心里还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增强内部团结的目的。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化发展 作者:张保亮发布时间:2011-05-1314:43:39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中的卓越表现 美国是以“好争讼”著称的国家,按照惯性逻辑,那么诉讼应该非常多才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虽然1925年之前的“美国法院一直对多元化纠纷解决办法持排斥态度,要么拒绝执行其决定,要么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看成是可任意取消的。”但是1925年通过的《联邦仲裁法案》改变了仲裁的尴尬境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以正式被司法系统所接受,其也被视为是美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端。随后,美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得以在大洋彼岸蓬勃发展,形成了诸如谈判(Negotiation)、调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小型审判(Mini Trial)、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ary Jury Trial)、租借法官(Private Judging or Rent-a-judge)等各种各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1998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1998)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ADR专门性立法的诞生,充分说明了美国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价值的肯定与重视。此外,民间性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美国也得以快速发展,而且自上个世纪70年代,营利性的ADR组织就已经大量涌现,并在80年代后期迅猛发展,出现了产业化趋势,分流了众多的纠纷。根据一项研究表明,在1980~1993年间,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仅有4%的案件进入审判;根据1999年由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发布的统计数据,向联邦法院起诉的全部民事案件中仅有2.3%进入审判。还有很多无法精确计算的民间ADR解决的纠纷。总之,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将‘诉讼’作为‘替代’,而将其他多元化纠纷解决过程作为‘正常情况’”的美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图谱。 得益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带来的巨大益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愈来愈受到各国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关注,并指出:当人们卷入一项法律争议时,不愿意把它提交给法院这个一般被认为本来就是解决争议的自然场所去解决,而是选择某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去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因此,近年来,各国都在积极发展本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瑞典、丹麦和韩国等都已经建立了制度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各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巨大差别,但是都在纠纷解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人员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2) 第三章聘任 (4) 第四章培训 (5) 第五章考核 (5) 第六章行为规范 (5) 第七章奖惩 (6) 第八章解聘 (6) 第九章监督 (7) 第十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下称ODR服务)人力资源建设,根据《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在线注册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及范围:仅限于开展或提供ODR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主要包括事务秘书、值班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其调解员、联络员等,其日常行为及守则,以及其他人员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这些人员的聘任、培训、考核等。 第三条对ODR服务人员的管理,坚持如下原则: (一)自由、自愿、平等、择优原则;

(二)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员处理原则; (三)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原则; (四)保障依法办案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第四条ODR服务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ODR保障中心; (二)作为ODR保障中心主要办事机构的ODF事务办公室; (三)ODF事务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值班台、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事务联络点四个部门。 第五条上述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ODR保障中心为ODR服务提供网站或平台及其技术支持和维护,并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处理相关事务; (一)OD眇务办公室成员包括主任一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1 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ODF事务的全面工作,领导ODF事务工作人员,协调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开展ODR 服务,开发、搭建并管理ODF网站或平台,以及相应经费、费用、开支的管理和审查,保障ODF事务的办案质量与效率; (二)秘书处成员包括事务秘书若干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者ODR 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接收电子商务投诉或纠纷解决申请,立案受理和解、调解、仲裁案件,协助办案、事务分流、安排值班律师、调解员等,进行通知、告知、信息反馈等; (三)值班台成员包括值班律师若干名,由ODR保障中心认证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担任,形成名单,轮流值班,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秘书安排,担任值班律师并为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出具和解方案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经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推选产生,其成员包括主任 1 名,副主任1名,委员1 名,调解员若干名,形成调解员名单,供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选定或者事务秘书指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调解事务; (五)仲裁事务联络点成员包括联络员若干名。联络员,由秘书兼任,或由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是联系、转办仲裁事务。 第六条ODR服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选定为值班律师、调解员; (二)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出具和解方案,负责具体调解事务。 第七条ODR服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1、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居(社区)每周集中上报管区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各管区每周一例会,将各村居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分析,落实调处措施。对本级无法处理或有重大稳定隐患的,及时上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2、受理登记制度。村级调委会、管区调处中心对不同渠道收集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分类登记,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 3、分流指派制度。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研判,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限期办结”的运作方式,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指派或直接组织调处。 4、联动联调制度。涉及到多部门或跨领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其他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和化解工作。 5、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制度。对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党委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工作小组,相关部门按要求迅速抽调人员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做到及时化解。 6、限期办结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7日内与信访人或当事人见面,了解具体情况,应在20日内办结,上报信息整卷归档。特殊情况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多一个月。 7、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多元化解中心主任召集,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成员单位参加,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协调调处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司法制度作业 法学专业07级2班 26号于滢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摘要:现阶段的中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样的变革时代,对有效解决纠纷的需求也是空前的,我们一面进行司法改革、完善诉讼制度,一面积极寻求诉讼外的各种纠纷解决途径。此间,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当代ADR发展潮流顺理成章地进入视野,以美国ADR运动及其发展为参照系审视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现实急切呼吁中国引入ADR机制。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ADR 民事纠纷多元化 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从远古时期的同态复仇、自决到文明社会的诉讼审判,纠纷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一直伴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纠纷解决的方式就是多元的,只不过人们关于这方面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过程。民事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充当中间人,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决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该机制符合WTO规则的规定,它将行政权力的能动性、直接性和高效率与协商性、及专门性相结合,加之“专家"优势和权力资源,因而具有较高的正式性和合法性,是现代法治因家解决民事纠纷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立法方面,立法理论有待改进,法律体系不太完整,法律的实体规定有疏漏,程序法规定亟待完善。完善我国民事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需要在转变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基础上,通过改进立法理念,健全法律体系,充实立法的实体、程序规定,并完善纠纷解决机构、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纠纷解决机构的人员素质,同时,还要拓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密切行政与司法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改进司法审查制度。今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利用和发展已经或日益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特有的灵活性在法律实践的边缘地带迅猛发展,并受到各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领域的广泛关注。 一.民事纠纷及其多元化解决路径 (一).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

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情况

XX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情况 近年来,XX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手段联合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有效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 1.完善调解组织。XX按照“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工作思路,在所有镇(乡)、村(居)都成了调解组织,并在所有村(居)民小组成立了调解小组,确保“哪里人有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化解在基层,确保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目前,XX共有各级调解组织XX个,其中乡镇级XX个,村(居)级XX个,行业性、专业性性XX个。其余XX个村(居)民小组调解组织正在建设中。加强行专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治安、道交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整合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完善实体化运作机制,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目前已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X个。 2.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调解组织建设情况,不断壮大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同时,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目前,XX共有各级调解员XX名,其中乡镇级XX 名,村(居)级XX名。 3.规范调解工作。XX结合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建立健全了学习、例会、纠纷登记、回访、统计、档案管理、排查、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度。

建立了纠纷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平、公正调解,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督促履行协议等工作流程。 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运行机制 1.联席会议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排查研判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集中排查与动态排查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 3.以案定补机制。对于调解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调解案件的类型及难易程度,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采取“以案定补“方式给予补贴。 三、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1.创新联动调解机制。突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推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斜街联动。建立“公调对接”机制。在XX公安派出所设立XX个警调衔接工作室,聘请专职调解员,明确“警调”工作室与派出所、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衔接机制和工作流程。 2.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依托XX信息系统,对矛盾纠纷信息及时采集,第一时间分析预判,及时跟踪处理。

非诉讼解决机制

非诉讼解决机制(ADR)的前景 ---读《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的思考如果每一个人还不是天使,法律当然是不可代替的机制,但这也绝不意味着法律是万能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思想逐渐成为一种潮流,更贴近实际而简洁。很多人认识到它用温和的手段解决纠纷的巨大意义,然而ADR不是重复的手段。他更为巨大意义是将来在非诉讼的思想基础上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开出不同颜色的鲜花。 ■各国司法改革动向:ADR蓬勃发展 虽然ADR的雏形源自中国,但却在西方国家枝繁叶茂。这并不意味着西方法律意识的淡薄,相反这是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法律意识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西方过去乃至现在每事必然求诸于法律的现实加重了司法负担,也以为过于理性而削弱了社会纽带联结。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在西方,诉讼逐渐变为富人的游戏。诉讼在有时不仅不能解决纠纷,反而成为强势群体打压弱势群体的手段工具。在宪政制度越来越完备的当代社会,纠纷的解决与解决方式的选择,涉及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公民利用司法的权利问题,因此它具有宪法上的意义。为了缓解司法的危机,保障民众利用司法制度的权利,各国无不在诉讼制度之外寻求纠纷解决的方法,建立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是大势所趋。实践证明,ADR的出现与发展不仅给世界范围内特定纠纷的当事人,也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在高社会素质和强大民间团体的基础上,温和的ADR给予人们更多自决的权利同时又无须担心诉讼所具备的强制力的缺失,因为强大的民间团体实力是强制力的保障,而高素质人群又是自觉执行力的保证。■种类繁多的ADR:具有相同或类似特征 ADR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其适用范围扩大,解决纠纷的总量上升;还表现为其形式的多样化——各种新形式的ADR层出不穷,显示出极大的生命力。尽管ADR方式的种类繁多,但各种ADR方式仍然具有以下相同或类似的特征: 1.意思自治。ADR的首要特征是当事人有权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自由地处理争议,当然,自由的程度因不同的ADR而有所区别。 2.灵活性。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设计他们认为合适的程序,这种灵活性甚至可以延伸到纠纷解决的结果方面。 3.谈判结构。无论是为了达成有约束力的或没有约束力的协议,经过谈判达成和解都是ADR的基本目标。换言之,谈判可以使当事人取得一致的可能性最大化,当然,不同的ADR有不同的谈判结构。 4.以利益为中心。与民事诉讼以当事人的权利为导向不同,ADR主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纠纷解决的焦点,因为利益而非权利才是当事人最终之利害所在。由于权利是充当衡量利益合理性的基本工具,因此ADR具有权利导向的特征,但它的基本价值取向仍然是直接切入纠纷的核心要素——利益冲突。 5.运用管理技巧。ADR试图把法律争议转化为商业问题,因此ADR要援用某些管理技巧以达到“双赢”结果。与律师相比,公司高层主管更了解本公司的商业利益以及公司的优先与未来战略,因此他们往往能够更快、更富有创造性、更富有远见地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有时还可以把商业纠纷变成一次新的商业交易。 6.降低交易成本。尽管涉及的纠纷、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以及第三人介入的效果各有不同,ADR具有节约时间与成本的优势显然毋庸置疑。这里的成本不仅包括当事人在运用ADR程序过程中支付的直接成本,也包括纠纷过程所派生的间接成本,如业务中断、当事人间关系的破坏以及未来商业机会的丧失等。 ■ADR机制的优势与缺陷 ADR机制,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存在独立价值和替补价值。ADR机制的独立价值在于两个方面:其一,程序上保障了民事纠纷冲突主体自主救济权,即保障了民事纠纷当事人按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信访、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一)健全市、县(区)、大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市、县(区)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 (二)健全乡镇(街道)、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各大单位、大系统要结合实际,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居委)、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基层单位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 三、坚持防控并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汇报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全市多元化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综治办、省多元化解办的大力指导下,坚持以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政法、综治、多元化解工作会议为指导,以持续提升人民群群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出发点,以预测、预防、预警为目标,以理念、制度、机制方法的全方位创新为动力,以联动融合、开放共治、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理念为引领,着力解决社会治理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平安***、法治***建设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在省多元化解办《关于2018年上半年各地“大调解”工作目标预考评情况的通报》中,我市综合排名位居全省第三。 一、“五到位”确保责任落地落实 (一)各级重视到位。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做到与经济发展工作同规划部署、同研究落实、同考核奖惩,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容。3月7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主持召开全市政法工作会,对综治和平安建设专题作出部署,今年以来,多次专题听取综治

工作情况汇报,并就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5月17日,市委××书记在全市维稳信访综治安全工作会上对多元化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1-8月,市“大调解”办先后7次召开全市“大调解”办主任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分析、研判、部署综治相关工作。各县区、市级综治成员单位均及时召开会议对多元化解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责任压实到位。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法、综治、多元化解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2017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以及省综治委、省“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2017年全省重点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了《2017年“大调解”工作要点》,市委市政府同各县(区)、××高新区、市级综治成员单位及时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多元化解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责任单位(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三)工作思路到位。即“一一四七”工作模式,具体来讲,就是“一个中心”、“一个方向”、“四个一机制”、“七化建设”。“一个中心”:多元化解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一个方向”:以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工作方向。“四个一机制”:“一日一通报、一周一研判、一月一小结、一季一汇报”。“七化建设”: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2-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摘要]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建立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而单一的诉讼解决机制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难以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则有其自身优势。由于其简便灵活、非法律性、处分性、不公开性等特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纠纷,满足纠纷主体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构建诚信和谐的人际关系等价值。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并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使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键词]诉讼;纠纷;价值;解决 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途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和落实,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和诉讼体系,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收案数量1978年为44万件,1996年超过500万件,其后每年都在500多万件的水平上徘徊,而其中民事案件要占据大概80%的比例。[1]同时,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和司法资源的有限之间也产生了巨大的矛盾,给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带来沉重的压力,也造成诉讼拖延,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影响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不断探讨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时、便捷、高效地实现当事人的诉求的同时,应在民事诉讼制度之外积极发展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念 所谓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泛指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外的各种纠纷解决程序或者制度。其源于美国,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的意译,也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开放性概念,其外延难以确定,各国的做法不一,在我国传统上包括和解、调解和仲裁等方式。一般认为,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可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其中公力救济是指民事诉讼,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则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主持机构也多种多样,可以是法院、行政机构、民间团体等等,如消费者协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警等对消费者争议、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及其他纠纷的处理。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特征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个开放发展的体系,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而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纠纷种类的增多,必将会发展出越来越多的方式。尽管如此,其仍然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区域师、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口排查调处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和班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调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班纪班规办事,解决问题。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统一领导,学校具体组织协调,各部室充分履行职责,

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建立领导小组——各处室组——各班级之间信息双向反馈的畅通渠道。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群体。 排查分学校排查、处室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 摘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了很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等,且每一种方式还可以分为更多种不同的模式,但无论是哪一种模式,都毫不例外的显露出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性,本文对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进行分析。 关键词非诉讼机制缺陷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目前,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程序。但和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内在的弊端和被滥用的可能性,它的应用有时不得不以当事人牺牲或放弃一部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代价,效果也并不都能尽人意,一方面,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缺陷;另一方面各种非诉讼程序的设置方式和解决纠纷的操作模式等都有其各自的劣势。各种非诉讼程序在纠纷解决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纠纷解决的操作程序、对非诉讼程序的监管、纠纷解决结果的效力特别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的组织和机构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1、谈判机制,作为历史最为悠久也是使用最为频繁的纠纷解决手段,谈判一般限于由纠纷当事人通过意见沟通与利益主张的妥协以最终达成和解,而不要求第三者的介入,因此传统上认为谈判不能视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谈判更多的是以一种交涉手段应

用于其他非诉讼程序中,其本身不能完全解决纠纷,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纠纷的复杂化,谈判根本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显得苍白无力。而在能够完全通过谈判就解决纠纷的情况下,都不可避免的依赖于纠纷当事人一方很大牺牲的妥协,这种纠纷成功解决更多的是得益于当事人“息事宁人”的心态或者当事人之间谈判地位或资源等方面的悬殊,这种状况下“解决”的纠纷不能真正从当事人心底消除不满情绪,往往不能彻底消除纠纷本身,而且这是以扼杀公平、公正等价值为代价的。故现代社会很少单纯用谈判作为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只是将其作为纠纷解决斡旋的手段广泛引用于其他非诉讼机制中。 2、调解机制,调解机制是现代adr的一种基本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应用,在我国更是影响深远,使用相当普及,但其弊端和缺陷也一直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调解组织过于单一,现有的调解机构很多情况下不能实际为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民调解委员会等)的无力感和其他调解(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关)的地域分布有限使得两者之间有巨大的空白地带;第二,调解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不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在群众中产生,他们都不是法律专门人才,不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更不用说谈判和调解的技巧等调解工作必备条件,而且他们都是无偿的活动,没有全心全意解决纠纷的动力,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其实还不能算是一门

2020年局机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2020年局机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按照县委、政府总体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全系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是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九大和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客观要求,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环节。 各股室、单位要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积极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集中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治安问题和不稳定隐患,通过集中排查化解X系统矛盾纠纷工作。 切实掌握房地产行业矛盾纠纷底数,健全完善排查化解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县房地产管理水平,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排除,有效预防或控减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各股室、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各类问题发现在第一时间、解决在第一时间。 充分动员,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及时有效化解重大和复杂的房地产矛盾纠纷,消除影响社会治安和

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和隐患,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和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为目标,防止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防止发生影响稳定和群死群伤的房地产安全事故。 三、工作重点 X、深入扎实开展排摸调查。 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切实摸清本地区、本行业突出的矛盾纠纷,摸清治安混乱的区域、部位、场所、摸清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治安问题,摸清导致矛盾纠纷突出和治安状况混乱的原因。完善预警预测分析机制,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尤其对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稳定的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 X、着力抓好矛盾纠纷化解。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一登记造册,按照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分析研究,制定化解、整治方案,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化解、整治目标、措施和期限。 X、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 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固化有效工作模式,切实形成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治

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相衔接的调研 黄正涛* 李福才马芙蓉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各种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突显。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解决机制,而应当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体现了将司法权让渡一部分给社会的理念,标志着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利用和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就我国目前现状看,已经形成了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调解等多种方式并用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但这些机制间尚未形成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体系,从而影响了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笔者认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涉及部门众多,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工程,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形式和内容还是制度建设,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 (一)有利于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承担着化解纠纷的重要使命。但是,由于纠纷解决方案的效力没有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最高法院去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充分肯定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了经特定程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为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树立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有利于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骤增,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普遍作为第一甚至唯一的选择,而我国的诉讼资源却非常有限,与诉讼需求产生了剧烈的冲突,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汹涌而至的案件之重。与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显得供大于求,资源严重闲置,造成巨大浪费。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解纷机制的便捷高效、程序简单的特征,一方面可以为群众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低成本的救济方式,减少纠纷的诉讼对抗性,以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诉讼外解决纠纷,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让法院可以有足够的精力把现有的审判工作做精做细,从而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有利于正义的实现 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所在,公正与效率是正义的两个重要标准。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人们往往更重视公正的获得,但繁琐的司法程序往往使处于同等重要地位的效率陷于尴尬的境地,出现了“迟到的正义”。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够分流法院案件的压力,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体提供多种更为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因此,将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进行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司法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进纠纷尽快得到解决,有利于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四)是解决当前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 当前,社会矛盾凸现利益主体多、关联因素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一方面,信访渠道和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已难以应对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各种纠纷越来越专业化,法院由于专业技能和诉讼程序的限制,已无法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实体上的判断。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之欧阳音创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内涵 (一)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指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建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组织)及活动构成的系统。狭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建构或界定的、由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或程序构成的综合性解纷系统;广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非制度化的临时性、个别性纠纷解决活动,以及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各种私力或自力救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于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晚于纠纷解决机制而产生,社

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不同的纠纷解决机构、方式或程序共同构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社会主体的选择,建立适应本国或本地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在理论上,强调以一种综合视角研究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以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在制度和实践方面,注重构建司法与非诉讼程序协调互动的解纷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又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该概念源于美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江古乡中心小学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对排查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化解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坚持当调则调,该判就判,调判结合,解决问题。 (五)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校党统一领导,学校各处室具体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

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1、排查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2、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处室和班级及群体。 3、排查分学校排查、处室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辖区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学校排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组织排查主管领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4、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 日常排查是各处室、学校和各班级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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