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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_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_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_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文章编号:1674-5205(2013)01-

0142-(008)收稿日期:2012-06-0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1YJC820139)“网络

时代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

。作者简介:熊琦(1981—),男,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

———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保证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

其制度优势,并在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类似制度的前提。私人自治的贯彻,既能实现市场供求信息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及时传递,也能保证定价机制随利用方式的变化灵活调整。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由政府主导构建,

因而缺乏私人自治存在和适用的土壤,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中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只有改变公权力的干预,并通过立法将私人自治体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私人自治;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

Abstract :As an institution for promoting private ordering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manages copyrights based on copyright owners'will.Private autonomy ,as the basic rule in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makes the information a-bout market demand and supply transmit between copyright owners and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nd makes sure that collective licenses and price valuation systems can be adjusted frequently as utilization pattern changes.Due to the government control in China ,private autonomy has been ignored in Chinese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and impedes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to enforce.Therefore ,only if public power is removed from existing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may achieve their licensing and disseminating effi-ciency.

Key Words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private autonomy ;extended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旨在通过集中许可

的方式,减少交易主体和简化许可程序,一方面分担权利人的监管与执行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使用者的搜

寻与协商成本。在发达国家,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运作已逾百年,并已同时获得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认

可。〔1〕

相比之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论是立法进程还是实践运作,却饱受权利人与使用者的

质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进程中,旨在允许集体管理组织未经许可而管理作品的“延伸性集体

管理”遭到权利人的强烈反对,同时引发了社会各界

对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和分配机制的讨论①。针

对权利人的质疑,立法者则认为是“根据我国国情”,为解决“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困境”和“著作权市场乱

象”所做出的安排。〔2〕18

为何一项各国普遍适用的制度,却在我国遭遇如

此抵制?从既有争论来看,

权利人与立法者的本质分歧,在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私人自治的不同认识。

著作权人作为集体管理制度的直接受益者,优先考虑

2012年3月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建议稿”第一稿的第60条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由于权利人的强烈反对,国家版权局在同年7月公布的第二稿

中,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限定在了以下两种情形:(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但在同年10月并未向社会公开的第三稿中,版权局又以不完

全列举的方式将延伸性集体管理界定为“就自助点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即把第二稿中的自助点歌扩

大为自助点播,将音乐或视听作品扩大为文字、音乐或者视听作品。

的是作品的许可效率,即强调对著作权的尊重和许可收益的最大化。因此,权利人主张集体管理组织应为扩张私人自治范围的工具,应保证集中许可机制能随市场情势的变化而灵活调整,以实现作品收益的最大化。然而,立法者更多地从促进利用的角度出发,强调使作品以更便捷的方式为更多主体所获取,所以过于注重减少导致交易成本的协商环节,主张以法定条件取代协商中的私人自治,但忽略了“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作品效用”之间的必然联系。集体管理制度的本质,乃是权利人解决大规模许可交易成本的工具,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也在于其对私人自治的坚持和贯彻。一旦加入过多公共部门的目标,必然导致对私人自治的干涉,使集体管理丧失其制度优势与合法基础,并与已有的法定许可等制度重复。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理论储备的匮乏和制度安排的滞后,正是立法者无视他国集体管理制度的百年立法经验,并以公权力限制私人自治的结果。为了排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障碍,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应有功能,必须在充分理解私人自治对集体管理制度意义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著作权制度的现状,明晰私人自治在集体管理中的正确适用范围与方式。

二、私人自治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关联性梳理

私人自治作为允许权利人独立构建私人法律关系的私法原则,不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石,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类似制度的本质特征。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主体数量、客体类型与利用方式皆不断增加,著作权交易的范围和频率都远超以往。传统一对一的授权许可机制,既会阻碍作品传播效率的提高,使诸多因新传播技术而生的产业难以发展;也会阻碍作品许可效率的提高,使权利人无法以合理成本实现对作品利用范围的控制。正如美国版权局的一份修法报告所言,消费者选择盗版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既有许可机制的效率无法适应传播技术的发展水平。〔3〕3有鉴于此,从印刷术时代到网络时代,立法者不断通过制度创新,既旨在促进传播技术在著作权领域的最大程度适用,也试图保证著作权人的收益得到同步增长。从权利配置的角度看,立法者通过职务作品条款、法定许可与集体管理等制度的设定,从初始分配和再分配两个方面避免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脱节。初始分配属于法定权利配置,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著作权赋予不同主体;再分配属于意定权利配置,是权利人之间以许可的方式实现著作权流转。首先,职务作品条款和法定许可是以改变著作权初始分配来降低作品传播的交易成本。职务作品条款直接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投资者来免除事后交易程序,法定许可制度则以法定条件代替私人协商的方式免除事后交易程序。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则是在尊重既有权利初始分配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再分配机制做出的制度创新。具体言之,著作权集体管理旨在以集中管理权利的方式提高作品的传播效率和许可效率,通过交易条件的格式化,集体管理制度既让权利人得以借助集体的力量来扩张交易范围,又降低了使用者逐次协商的交易成本,即以一站式许可解决权利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4〕

作为权利再分配领域的制度创新,著作权集体管理区别于其他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将集中许可建立在私人自治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自由协商从权利人处获得许可,另一方面根据权利人代表的意思决定集中许可方式与费率。相比之下,改变权利初始分配规则的职务作品条款和法定许可,则是直接剥夺或弱化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私人自治之所以能在集体管理制度中得以贯彻,主要是因为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即为私人创制的产物。〔5〕在美国,无论是音乐著作权领域的“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ASCAP)和“音乐广播公司”(BMI),还是文字著作权领域的“著作权交易中心”(CCC),皆是由著作权人创设和参与运作。ASCAP的会员包括音乐作品词曲作者、出版者和词曲作者的继承人,CCC的会员则包括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出版者和使用者。在实施许可时,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权利人的意思决定许可条件与费率。正是由于对私人自治的贯彻,所以从早期分担诉讼成本的组织,到如今促进作品利用和保障权利收益的机构,集体管理组织一直是权利人应对传播技术发展和提高许可效率的首要选择。进入网络时代后,权利人仍然主张通过改革集中许可程序和扩大集体管理组织交易范围,使其涵盖数字传播行为。〔6〕5

从具体运作上看,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从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性上看,私人自治表现为集体管理组织自治。集体管理组织自治,是指作品的许可条件和定价机制由集体管理组织自主决定,区别于由法律直接规定交易条件的法定许可。其次,从集体管理制度的合法性上看,私人自治表现为权利人和使用者自治。权利人自治,是指权利人有决定自行许可或交由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许可的自由,以及存在多数集体管理组织时选择许可对象的自由,区别于直接由法律规定权利归属的职务作品条款。使用者自治,是指使用者具有根据利用方式的差别选择许可模式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也相当于对集体管理组织自治的限制。事实上,上述两个层面的私

人自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集体管理制度百年变革中,权利人追求、使用者斗争和国家调整的共同结果。

三、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优势的私人自治

在历史上,集体管理并非唯一解决作品传播交易成本的制度工具。从立法目的上看,集体管理回应的是公开表演行为的普及,〔7〕法定许可应对的是录音技术对音乐作品的冲击,〔8〕职务作品则是出版者应对作品素材著作权过于分散的问题。〔9〕由于上述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各不相同,所以每当新传播技术被大规模适用时,以何种制度作为应对新技术的选择就会再次成为争议焦点。由于集体管理改变的是著作权的再分配,虽然其能够通过权利集中解决著作权分散性带来的交易成本,但许可程序仍需经过“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三个阶段。无论是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还是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也仍然存在关于定价机制和版税分配相关的协商程序。相比之下,法定许可与职务作品直接改变著作权的初始分配,通过权利弱化的方式,以法定条件取代私人协商,使排他性著作权转变为非排他性的报酬请求权。这意味着使用者无需经过再分配的许可程序,而是直接在初始分配阶段,以法定条件完成“权利人—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因此与集体管理相比,直接改变权利初始分配的法定许可与职务作品条款被认为更能降低作品传播的交易成本。〔10〕163然而,仅根据交易环节的繁简比较不同制度的交易成本,将导致对传播效率的片面追求,忽略了对许可效率的考量。从著作权制度的百年变革与发展来看,传播效率的提高,一直建立在保障许可效率的基础上。从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同步增长的角度看,坚持私人自治的集体管理是最优的制度选择。

(一)集体管理组织自治的传播效率优势

从传播效率出发,私人自治保证了集体管理组织改进许可模式的经济诱因。坚持集体管理组织自治,即坚持集体管理组织自主设定许可与定价机制。由于集体管理组织是由权利人所自发创制,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的利益追求是一致的,双方皆旨在实现作品收益的最大化。所以集体管理组织在如何最大程度提高作品的传播效率,如何降低许可机制的交易成本等问题上,具有与权利人相同的经济诱因。因此,保证集体管理组织自治,得以使其借助直接参与交易的便利,根据市场情势与传播技术的变化灵活调整许可与定价机制,以保证传播效率随传播技术的发展而同步提高。

在音乐著作权领域,为了适应网络音乐传播效率的提高,ASCAP与BMI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即设计了完备的网络音乐著作权许可机制,并根据网络传播方式的特殊性,采取了最适合的许可模式。其中ASCAP根据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传播的差别来设计不同的许可协议,〔11〕BMI为与ASCAP竞争,更是推出了数字许可系统,采用点击合同的方式,让使用者得以直接在线获得许可,并可根据在线版税计算系统来预期许可所需费用。在文字著作权领域,CCC构建的数字许可服务系统,除让权利人与使用者能够在线完成许可程序外,更能让使用者直接在线获得数字化作品,CCC仅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和实施许可的监督者存在,完全实现了数字化作品的“去中间化”交易,最大限度降低了许可成本。

集体管理组织对许可模式的创新,是其追求传播效率的表现。传播技术的普及意味着新著作权市场的开拓,所以积极降低新著作权市场的交易成本,创设适应网络技术的许可模式,让使用者更为便捷地获得许可,完全符合权利人的利益。而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则是集体管理组织依据权利人的意思创新许可模式和提高传播效率的前提。相反,法定许可的交易条件由官方确定,由于官方机构与权利人不同,其不存在使作品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诱因,所以在降低许可模式的交易成本问题上,缺乏及时应对和调整的动力。美国虽早在1909年的著作权法中即确定了机械复制的法定许可,但在具体的许可程序上,音乐作品出版商仍依赖其自发创制的集体管理组织“哈利福克斯代理公司”来集中行使相关权利,针对版税收取和分配问题,与唱片公司和电影公司等需要利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使用者进行协商,法定许可规定的交易条件事实上在实践中已极少适用。〔12〕808-81因此可以认为,在既有的法定许可领域,真正运作许可程序的仍然是集体管理组织。〔13〕447-448

(二)集体管理组织自治的许可效率优势

从许可效率出发,私人自治保证了集体管理组织在定价机制上的信息成本优势。与其他商品相同,作品定价唯有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才能同时实现权利人与使用者收益的最优,因而定价效率被视为衡量作品收益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作品的市场需求,将决定权利人在作品创作与传播上的成本投入;作品创作与传播成本的调整,也直接影响作品质量与传播范围。因此可以认为,定价效率的提高是实现作品效用最大化的必要条件。就权利人而言,提高定价效率使权利人得以依据供求关系的变化调整作品创作与传播成本,并保证作品内容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就使用者而言,提高定价效率可帮助使用者根据价格信号

判断作品的使用价值。然而,与其他商品不同,著作权客体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定价机制的设计面临更多困难。有体物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其产量与使用者数量有直接联系,而作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其能够以极低的边际成本增加数量,因此不会出现类似于有形财产的稀缺状态。这导致在作品传播前,使用者与侵权人的数量皆无法直接预期,因而在作品定价问题上也需要耗费更高的交易成本。

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中介机构,虽增加了中间交易环节,但保证其自治性有助于显著提高作品的定价效率。作品在著作权市场中的定价依据,源于对作品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对消费者偏好进行调研与评估的效率,决定了作品定价的科学性。然而,反映作品需求的信息无法以一种集中且整合的形式出现,而是以分散、独立、不完全甚至矛盾的形式存在于著作权市场中,科学地确定作品市场价格,须以有效收集和整理市场信息为前提。集体管理组织的自治性,使其能够在相关信息的获取上节省大量信息成本。首先,作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集体管理组织对交易信息的获取和判断,无需经过额外传达渠道或依赖其他主体的决策,因而节省了市场信息的传递成本;其次,集体管理组织的独立性,使其得以根据市场情势的变化调整许可协议条款,保证了作品定价能够满足最大范围的使用者,因而减少了无效率定价导致的沉没成本。在网络音乐著作权许可问题上,根据网络利用方式和范围的特殊性,ASCAP设计了详尽的版税计算标准。对于以音乐为主的网络服务商,在不低于每年340美元的基础上,版税标准以网络年收入的3%,或年度浏览人次乘以0.0009美元来确定;对于以音乐为辅的网络服务商,版税标准则以和音乐相关的网络服务的4.95%,或者网站中音乐相关部分年度浏览人次乘以0.0014美元来确定。〔14〕上述定价机制旨在区分对音乐作品利用方式和频率不同的使用者,以不同价格标准满足各类使用者的支付意愿,避免了统一价格导致部分支付意愿较小的使用者无法利用作品的情形。在文字著作权方面,CCC更是借助网络技术的优势,广泛在各个领域适用按次许可,并允许权利人根据市场预期随时调整自己作品的价格。〔15〕371

与直接参与许可的集体管理组织相比,在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上,由于立法者并非交易的参与者,且法定规则调整程序的复杂性,法定许可定价机制无疑需要耗费更高的定价成本。一旦价格调整无法跟上市场变化,那么法定许可的适用,就相当于人为设定的价格上限,必然引起作品在价格控制之下的短缺,一方面使生产者失去了扩大生产的激励,不利于作品价值的最大发挥;另一方面导致作品的供应与需求脱节,使交易预期高于法定价格的使用者得以搭便车获得额外收益,而交易预期低于法定价格的使用者却失去了利用作品的机会。在历史上,美国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于1909年确立后,2美分的价格一直从1909年延续到1978年,不加变化地适用了近70年,直到国会于1976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才变更为可调整的定价机制。如今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率虽是9.1美分,但如果随消费物价指数调整的话,版税率应超过40美分/每首。〔16〕立法者曾多次通过不同法案来完善法定许可的定价机制,但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立法者在定价问题上的信息成本劣势,另一方面是立法程序在调整版税时的低效率,也同时增加了使用者在利用上的投机行为和立法上的寻租行为。由此可见,与瞬息万变的市场价格信号相比,法定价格机制缺乏灵活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著作权市场中良性竞争机制的形成。

综上可知,法定许可通过直接调整初始分配虽能避免增加交易环节,但其在制度调整与定价效率上的缺陷,既导致僵化的法定条件阻碍作品价值的实现,也因高额的定价成本致使权利人无法调整对作品的投资。相反,集体管理制度看似增加了中间交易环节,但集体管理组织的自治性,保证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信息得以不断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传递与整合,因此独立的定价机制既不会因立法程序的繁琐而与市场信息脱节,也不会形成固定的价格上限。权利人以集体管理组织为媒介,借助组织的力量整合市场信息,在权利许可、权利行使与权利监督等多个领域进行合作,使得许可模式和定价机制得以反映市场规律,反而更能提高许可效率。因此,为了保证作品定价符合市场规律,并为权利人提供创作与传播作品的经济诱因,集体管理制度的自治性带来的事前协商与信息收集成本,应视为不可避免的事前成本支出,且不得为片面减少交易环节而任意取消。

四、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合法基础的私人自治

私人自治虽在提高集体管理制度的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上具有不可替代性,但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私人创制的交易机构,对收益最大化的过分追求是其无法克服的弊端。申言之,集体管理组织既能节省交易成本,也会形成事实上的垄断。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整个20世纪中就曾多次遭遇反垄断审查与诉讼,且至今仍在与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裁定下运作。因此,集体管理制度功能的发挥,除坚持集体管理组

织的私人自治外,还需确立权利人与使用者自治。贯彻权利人与使用者自治,也是对集体管理组织的限制,根据美国20世纪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史甚至可以推断,权利人与使用者自治乃是集体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基础。

(一)权利人自治的制度意义

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自治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权利人地位的独立性,即保留权利人作为著作权原始取得主体的资格;二是权利人许可的非专属性,即权利人在向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同时,保留自行向使用者许可的权利。保证权利人作为著作权原始取得主体的资格,有助于激励著作权商业模式的创新。如前所述,集体管理制度是在不动摇权利初始分配的前提下调整权利的再分配,而职务作品条款则是直接调整权利的初始分配,通过立法将投资者或组织者视为著作权人,无需借助中介机构应对权利的分散性。随着多媒体作品范围的扩大,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委托作品等条款得到不同程度的适用,使著作权向投资者或组织者集中。〔17〕这种方式虽可直接实现权利集中,却使创作者丧失了对作品的控制。特别是在Web2.0时代,大量“微创作”与“协同创作”成为可能,导致创作门槛的降低和创作者数量的增加。〔18〕有鉴于此,有学者认为坚持既有的著作权初始分配机制,将导致著作权过多且过于分散的问题,所以必须弱化现行的权利配置模式。〔19〕8然而,即使作品数量的增加将导致在制作多媒体作品时需要事先获取大量的作品许可,但也并不能因此而质疑或改变权利的初始分配。因为任意变革权利初始分配机制的做法,忽略了权利人自治在产业独立与商业模式创新中的功能。

一直以来,著作权法采取的是“以用设权”的方式,即权利随作品类型与利用方式的增加而创设。“以用设权”的立法模式,源于独立的产业诉求。在著作权制度发展史中,一项著作财产权往往代表着一个独立的著作权产业。早期的复制权,回应的是因印刷术而生的图书贸易产业,其背后代表的是书商的利益;表演权与广播权的出现,体现了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其背后代表着唱片公司、电影公司、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加入,代表了权利人在网络著作权市场中的收益。可以说,著作财产权所提供的是相关主体进入著作权产业的经济诱因,如果简单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由,使创作者丧失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机会,将直接导致与之相关联的产业丧失发展契机。集体管理组织对权利人自治的尊重,使权利人拥有了独立行使权利,以及创制新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在网络环境下,新技术对传播效率的提高已经影响到所有类型的作品,因此未来的集体管理制度不会局限于音乐文字作品等传统交易频率较高的领域,而会扩张至所有作品类型。保留权利人作为著作权初始分配的主体,意味着为权利人提供了创制新兴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

同时,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非专属许可,主要目的在于限制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地位。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为权利人所创制,但并不意味着其无需任何监督与制衡。首先,作为由权利人运作的机构,集体管理组织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甚至歧视部分许可规模小的权利人,非专属许可的保留,有助于权利人在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许可条件对自己不利时,根据自己的意思实施许可。其次,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部分权利人有能力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个别许可,但仍然无力应对传统的利用方式。非专属许可的保留,使权利人得以根据自身需要实施小规模许可,使许可渠道涵盖了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成本过高的领域。

(二)使用者自治的制度意义

在集体管理制度中,使用者自治意指集体管理组织需向使用者提供不同类型的许可条件。这一自治的实现,源于使用者的不懈斗争。为了争取更多元的许可条件,使用者在历史上曾对集体管理组织提起多次诉讼。在集体管理组织创制的早期,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许可方式是唯一的。这意味着使用者只能从集体管理组织获取许可,同时集体管理组织也只提供一种概括许可模式。〔20〕所谓概括许可,是指使用者只要交纳约定金额的版税,即可使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全部作品。在传播方式相对简单的技术条件下,概括许可有效降低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协商与监管成本,也并未引起太多争议。随着20世纪30年代广播技术的发达,单一的概括许可只能片面降低集体管理组织的交易成本,但许可的负外部性却被转移至使用者。对使用者来说,单一的许可模式会使对作品需求较小的使用者支付过高费用,并造成消费预期较低的使用者无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合意。因此,使用者认为概括许可是一种垄断性合同,其目的在于形成价格垄断,迫使消费者无差别地接受垄断者制定的价格标准。〔21〕事实上,美国第二个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BMI的设立,就是使用者为了对抗AS-CAP的垄断而与部分权利人创制新的中介机构。同时,由于当时集体管理组织已拥有市场80%作品的公开表演权,也导致了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审查。〔22〕在经过多年博弈后,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要求集体

管理组织必须提供更多可选择的许可模式①。

之所以通过限制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使用者自治,主要是随着利用方式的多元化,单一概括许可模式中的定价机制和版税标准皆根据大规模使用而设计,这既会让很多利用范围较小的使用者无法负担,也会降低权利人的许可效率。因此,在发达国家的音乐著作权领域,如今的许可模式除提供了区别于概括许可的“按节目许可”(per program license)外,还同时设计了多种版税计算方式,根据使用者利用作品的方式和频率来决定版税标准。一方面避免了音乐性节目较少的电台、电视台和网站无法承担过高的许可费用,导致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范围缩小;另一方面也发挥了集体管理组织概括许可的优势,避免了集体管理组织在版税金额与使用范围等问题上耗费更多的协商与监督成本。许可模式的多元化也许不会过多增加权利人的收益,但对使用者而言,则有助于使版税与利用方式之间建立更科学的联系,避免了支付意愿低的使用者丧失获取许可的机会。

五、私人自治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适用

实践证明,同时保证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其制度优势,并在应对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著作权制度的前提。然而,从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趋势来看,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是在政府的主导下产生和发展,与国外私人创制的集体管理组织相比,缺乏私人自治存在和适用的土壤。〔23〕因此,虽然私人自治的意义已在发达国家集体管理制度的运作中得到充分证明,但在我国立法和修法进程中,集体管理制度中的私人自治却一直被立法者所忽略和误解。

从现行立法上看,权利人自治与集体管理组织自治直接被法律所限制。第一,权利人自治因专属许可而无法实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0条规定,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只能是专属许可,即权利人在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不得自行许可。这意味着权利人无法通过独立行使权利来制约集体管理组织。2012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更是无视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权利,等于改变了著作权的初始分配机制,使集体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法定许可。第二,集体管理组织自治因独立定价机制的缺失而无法实现。集体管理制度的最大优势,即在于集体管理组织得以更低的信息成本使许可条件符合市场供求关系,并使版税定价随市场情势而灵活调整。然而,《条例》第25条却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价须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标准。上述安排等于排除了集体管理组织在定价上的灵活性,使其直接参与交易的信息成本优势无法实现。

从制度运作上看,我国使用者自治一直受到垄断性集体管理组织的排斥。从他国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历程看,无论是职能范围还是代理数量,集体管理组织都必须经过一个逐步扩张的过程。〔24〕3-6这既是私立组织的发展规律使然,也是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实践逐步完善许可机制的现实需要。但《条例》第7条对集体管理组织“唯一性”和“全国性”的要求,实际上排除了私人创制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因为有能力一次性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代理权的,只有官方性机构。同时,《条例》第9条在设立程序中的行政许可要件,使作为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国家版权局,有权阻止已符合其他法定成立要件的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给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增加了法定条件之外的不确定性。可以认为,上述条款不但切断了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还使主管机关获得了阻碍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权力。如此一来,使用者面对的只能是官方性和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在许可条件的设计和选择上只能接受无效率的结果。首先,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由政府主导,因此权利人缺乏创制集体管理组织的渠道,最终导致既有集体管理组织数量和效率远落后于市场需求,以及使用者获取许可的渠道匮乏。〔25〕其次,就有限的集体管理组织来看,其垄断性相反增加了作品许可的交易成本,与集体管理制度的本旨相悖。在政府主导模式下,集体管理组织并非由权利人创制,而仅供权利人加入,导致其缺乏提高许可效率的经济诱因,因此既不会根据市场情势为使用者提供最优许可方案,也不会积极提高自身的运作效率。从许可费率的定价与分配上看,根据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2010年公布的《全国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音集协的管理费支出高达每年所收版税的50%;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颁布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试行),其定价从2000年至今从未进行任何调整。从许可模式的设计上看,现有集体管理组织并未为不同类型使用者设计可选择的许可方案,更没有提供发达国家早已在各个领域普及适用的在线许可。

①和解协议分别在1950年、1960年和2000年进行过重要修订。最新版本参见United States v.Am.Soc'y of Composers,Authors&Publishers,2001-2002Trade Cas.(CCH)2001U.S.Dist.LEXIS 23707(S.D.N.Y2001).

鉴于上述主体资格与许可效率的原因,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许可效率因使用者的不合作而相当低下,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也因版税分配问题积累了大量矛盾,《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所引发的讨论,其实是社会各界针对集体管理制度多年形同虚设的一次集中批判。〔26〕2006年至今,音著协、音集协与电影著作权协会等在卡拉OK、商业机构背景音乐与网吧电影播放等领域推行集中许可,旨在建立和规范相关商业机构的版税收取机制。然而,无论是版税标准还是收取方式,皆缺乏与使用者的合理沟通,因此只能依赖官方机构来强制推行①。虽然这些矛盾部分可能是由于使用者对收费从无到有的不适应,但造成抵触的主要原因,还是集体管理组织依仗自身的政府背景和垄断地位,在许可合同的设计上没有给予使用者充分的选择权,在许可费率的决定上又缺乏科学性。

因此,为满足数字技术和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尽快围绕私人自治来重构集体管理制度,实现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自治,一方面坚持权利人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的创制主体,使集体管理组织得以根据市场情势提供许可模式和定价机制;另一方面限制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保证使用者对许可模式的选择权。上述目标的实现可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规定非专属许可,实现权利人自治。所谓非专属许可,并非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同时许可多家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而是指权利人在许可集体管理组织后,仍保留自己行使授权的权利。在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规定非专属许可,可以发挥权利人自治的优势。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传统个人许可能够通过技术措施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因而权利人有能力在特定领域内更有效率地自行实现许可,并借助网络开放平台实现更为丰富的商业模式。因此,保证权利人许可的非专属性,不但能够激励权利人选择效益最大的方式进行交易,同时也可以制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地位。

第二,变更设立规则,完善集体管理组织自治。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不作为与低效率,主要源于集体管理组织缺乏权利人真正参与。权利人与政府对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不同要求,权利人创制集体管理组织,旨在追求作品许可效率的最大化,而政府主导下的集体管理组织,虽然同样具有保障权利人合法收益的目标,但由于政府并非参与交易的利害关系人,加上参杂部门利益,最终导致集体管理组织缺乏追求许可效率的内在动力,无法及时反映权利人的利益与需求,反而造成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矛盾。有鉴于此,在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规则上,应以准则主义代替行政许可主义,明确肯定符合要件者即可通过申请设立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降低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门槛,允许同一领域内存在多家集体管理组织,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另一方面保证集体管理组织由私人创制,允许其职能与代理范围逐步扩张。

第三,排除行政垄断,保证使用者自治。由于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在许可目的上的同一性,所以即使保证了由私人创制集体管理组织,仍然存在因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而导致作品许可社会成本增加的风险。因此,使用者自治同样是集体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使用者自治是集体管理制度中最难实现的部分,因为集体管理组织提供的许可模式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非法侵害使用者的利益,难以根据某种客观标准加以判定。美国集体管理组织如今健全的许可体系,乃是源于司法部与使用者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反垄断诉讼,这证明即使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衡量不同主体利益需求时同样面临困难。事实上,从权利人的利益出发,提供更多符合使用者利用作品习惯的许可模式,有助于实现许可效率的最大化。但鉴于权利集中限制了使用者获取作品的渠道,集体管理组织对许可模式的完善需要借助外力的推动。有鉴于此,有必要增加使用者请求权条款,让使用者有权请求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市场中存在的主要利用方式设计许可协议,且保证使用者有权向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诉请集体管理组织增加许可协议的类型。

六、结论

私人自治既是保证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效率优势的前提,也是保证权利人与使用者自主选择许可模式的必要条件。私人自治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贯彻,历经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运作实践,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事实证明,著作权产业的发达与著作权市场的繁荣相辅相成。只有建立市场化的权利配置机制,才能为著作权产业的发展提供经济诱因。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著作权市场和产业更多为发展阶段的差距,较少是发展模式的区别。作为实现作品交易的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将私人自治作为其构建的价值前提,才能最终实现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目标。如果忽略甚至压制集体管理制度中

①如今代表音著协、音集协收取KTV版权费的天合公司,是由文化部文化发展中心下属公司控股。2006年KTV收费刚启动时,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都曾试图以行政命令推行自己的付费方式与系统,最终文化部取得了KTV收费的“管理权”。

的私人自治,将使集体管理丧失作为权利再分配机制的制度优势,并造成与法定许可制度的趋同。因此,从我国著作权产业的发展现状看,如果不改变现行法律和修法草案中公权力对私人自治的干预,集体管理制度不但会丧失其制度优势,还将成为制约我国著作权产业发展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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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徐词.我就要来保护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陷入争议漩涡〔N〕.南方周末,2012-04-19(D22).

(本文责任编辑焦和平)

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贵重物品(电视机、照相机、DVD、投影仪、电脑(含笔记本电脑)等)的使用和管理,使贵重物品能够运行正常,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职责: 1、行政部信息管理员负责公司内贵重物品设备的申购、安装、维护和管理,确保贵重物品的正常运行。 2、各贵重物品使用人负责该物品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行政部负责监督贵重物品维护保养实施情况。 三、管理规定 1、本公司对电视机、照相机、DVD、投影机、笔记本电脑、解码仪、诊断仪等贵重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2、公司所有贵重物品设备统一由信息管理员负责安装维护,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硬件和软件,如果自行拆装发生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由拆装人负担。 3、各部门贵重物品由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使用和保管者应保持设备的清洁。如果发现设备有不正常运行的现象,应及时与信息管理员取得联系。 4、在设备操作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信息管理员,待问题解决后方可使用,不可擅自处理。 5、管理员如发现设备损坏不能维修,需要购买或外部维修,应及时提出申请,按相应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购买。 6、未经公司负责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上述物品转借给他人或带回自己家中使用。 7、贵重物品要设专柜保管,专人使用。 8、存放贵重物品的专柜和房间应离人落锁,钥匙不准转借给他人使用。 9、贵重物品的存放应远离火源和化学物品。 10、贵重物品存放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11、如果是笔记本电脑,则不得安装游戏程序及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任何人不得使用计算机打游戏和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12、贵重物品保管使用流程:管理物品汇总记录表→保管人员登记表→使用人填写领用登记表(贵重物品领用登记表)→部门负责人签字→保管人员签字→领用设备→归还时间→保管人填写设备情况。 13、若有违反将处予50分以上处罚直至开除。如无故损坏,则责任人必须照价赔偿相关损失。 四、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其它相关未尽事宜可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贵重物品领用登记表》 附件2:《贵重物品责任人汇总表》

软件著作权人办理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有关规定

软件著作权人办理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有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一、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具体而言,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三、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著作权管理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宁波南方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布 1 目的 为规范企业著作权管理,保护企业著作权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3 职责

办公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及管理; (2)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办公室负责著作权台账的管理; (4)办公室负责当著作权侵权及著作权纠纷案的解决。 财务部 负责著作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总经理 负责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的批准。 知识产权部 (1)负责审查著作权的内容; (2)负责本公司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的审核及办理; (3)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著作权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4)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著作权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5)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著作权使用工作。 4 管理细则 著作权的登记 著作权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等作品所拥有的专有权益。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著作,员工可以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著作权的登记由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部负责审查需登记的著作权的内容,经知识产权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著作权的使用 著作权的使用应事先报知识产权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知识产权部负责对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有效的使用记录。 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许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著作权,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部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程度,按规定予以处罚。 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公司著作权。 任何其他公司使用我公司著作须经我公司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方可使用,由知识产权部处理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事宜,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或绪论) (1)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1)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念 (1)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产生原因 (2)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3) 1.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 (3)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务 (3)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3)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 (4) 1.类型划分种类 (4) (1)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 (4) (2)官方型;半官方半民间型;民间型组织 (4) (3)垄断性的和非垄断性的组织 (4)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 (5)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 (6) 1.权利来源 (6) 2.权利范围 (6) (1)自愿许可下的权利范围 (6) (2)法定许可下的权利范围 (7)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分析 (8)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8) (1)不同关系说 (8) (2)二者关系定性为信托 (9)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9) 3.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10)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立法建议 (11) (一)案例:《丁香花》版权纠纷事件始末 (11) (二)从《丁香花》版权事件探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保护 (12) 1.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限范围 (12) (1)尊重合同自治和私法自治 (12) (2)维护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间的良好信托关系 (13) 2.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定位 (13) (1)引入市场机制,重新定位政府角色 (13) (2)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 (14) 3.关于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标准问题 (14)

浅谈对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认识

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姓名井煜 学号040100543 学院商学院 班别知识产权实务2班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我国,著作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制度开始于欧洲, 18世纪英国通过了被认为是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即《安娜法》,此法的颁布目的在于:“给予印本的作者和买主以一定期限的印本权,以鼓励创作活动。”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权利,结束了文书商对出版的垄断。之后其他欧洲国家也相继制定了本国的著作权法。 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天赋人权思想确立。天赋人权思想体系里,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是私有财产,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将保护私有财产作为著作权立法思想和理论基础。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经发展了一套成熟的著作权制度体系,虽然有欧洲大陆国家著作权制度和英美国家著作权制度两大体系, 但是其保护著作权的宗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打击盗版活动的态度等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当时清政府预备立宪,引进资产阶级法律体系与原则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法律,《大清著作权律》就是其中之一,该法5章55条,该法规定:“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

是。”对著作权的定义出了书面作品外,还包括雕刻、模型等立体作品。该法确定著作权(版权)为作者专有权利,并通过6条“禁例”对作者的权利予以保护。但作者的专有权利并不是作品完成后自行产生,而是必须通过呈报注册手续,由民政部批准发给执照才能取得权利。对于转让和继承版权也需要履行呈报手续。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版权归作者终生享有,作者死亡或死亡后发表,其继承人可以继续享受30年。如果是以法人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亦为30年。保护期限从民政部注册颁发执照之日起计算。该法还明确规定了一些不适用于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使用,如节选成书供教科书及参考用,或节录引用供自己著作考证注释,或仿图画为雕刻模型,或仿雕刻模型为图画。但这些行为的前提都要有注明原著出处。该法也规定了持照享有版权的作品,如果受到侵犯,版权所有者可以诉诸法律,向“审判衙门”呈诉。对侵权者的惩罚有罚款、责令赔偿作者损失、没收制作假冒作品的器具。通过对比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的内容已经非常完整。辛亥革命胜利后,此法因为“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而沿用下来,直到后来北洋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著作权法》,国民政府颁布制定的《著作权法》和《出版法》。《大清著作权律》对后来中国历次著作权立法都有深远影响,对今天的版权立法也是极具参考价值的。 解放后,我国没有专门的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只有关于出版和

公司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编制:人事行政中心日期:2019年5月13日 审核:______ 日期:2019年5月13日 批准:______________ 日期:2019年5月13日 制度建立部门:人事行政中心 发布日期:20 年月日生效日期:20 年月日

目录 1、目的 (3) 2、职责 (3) 3、权限和职责 (3) 4、入库流程 (3) 5、贮存 (4) 6、出库领用流程 (4) 7、盘点及监管 (4) 8、仓库钥匙管理 (5) 9、设施设备 (5) 10、防护 (5) 11、处罚 (6) 12、附件 (6) 1、目的

1.1通过对公司内仓库中贵重物品的调拨、贮存及领用过程中作出合理的管理规定,确保贵重物品从入库到贮存、出库的全过程管理。 2、职责 2.1采购部及行政部、财务部指定内仓库保管员分别负责对贵重物品的出入库、贮存、盘点、台账登记等全流程工作。 3、权限与职责 3.1董事长、总裁:直接调拨权限及采购权限 3.2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请示董事长或总裁后调拨(需书面或微信、短信等方式确认) 3.3行政部:统一归口管理(设唯一专人作为内仓库专管员,负责贵重物品出入库及日盘点)3.4采购部:物品采购及验收,组织周盘点 3.5财务部:组织月度盘点 4、入库流程 4.1采购部根据《物资申购单》进行采购→采购部付款验收→交行政部→内仓库专管员填写《贵重物品入库单》→验货、签字验收→贵重物品进仓入库→内仓库保管员及时更新《仓库贵重物品登记表》。 4.2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内仓库专管员持有,一联交采购部,一联行政部备案保管)。 4.3入库搬运时应注意不能对储存贵重物品的品质造成影响,所有贵重物品都应按防护要求轻搬轻放。 4.4如在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贵重物品品质异常或与采购部申购单数量、规格、品质不一致,则必须立即上报总裁。 5、贮存 5.1将仓库内货架及橱柜分区分格,贵重物品应分类存放在固定区域,分区分格全部做好标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doc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审查规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 一、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 二、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 三、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 四、具体内容审查要求: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要求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除有明显的法律禁止的问题,审查不对软件名称做强制性要求。但应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说明文件。; ;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要求为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对此不做强制性要求。; ; 3.分类号:应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 4.版本号:应要求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要求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要求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未发表的软件不要求填写此栏。; ;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 此栏由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1、独立开发: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_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文章编号:1674-5205(2013)01- 0142-(008)收稿日期:2012-06-0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1YJC820139)“网络 时代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 。作者简介:熊琦(1981—),男,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 ———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熊 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保证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 其制度优势,并在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类似制度的前提。私人自治的贯彻,既能实现市场供求信息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及时传递,也能保证定价机制随利用方式的变化灵活调整。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由政府主导构建, 因而缺乏私人自治存在和适用的土壤,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中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只有改变公权力的干预,并通过立法将私人自治体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私人自治;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 Abstract :As an institution for promoting private ordering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manages copyrights based on copyright owners'will.Private autonomy ,as the basic rule in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makes the information a-bout market demand and supply transmit between copyright owners and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nd makes sure that collective licenses and price valuation systems can be adjusted frequently as utilization pattern changes.Due to the government control in China ,private autonomy has been ignored in Chinese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and impedes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to enforce.Therefore ,only if public power is removed from existing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may achieve their licensing and disseminating effi-ciency. Key Words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private autonomy ;extended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旨在通过集中许可 的方式,减少交易主体和简化许可程序,一方面分担权利人的监管与执行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使用者的搜 寻与协商成本。在发达国家,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运作已逾百年,并已同时获得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认 可。〔1〕 相比之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论是立法进程还是实践运作,却饱受权利人与使用者的 质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进程中,旨在允许集体管理组织未经许可而管理作品的“延伸性集体 管理”遭到权利人的强烈反对,同时引发了社会各界 对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和分配机制的讨论①。针 对权利人的质疑,立法者则认为是“根据我国国情”,为解决“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困境”和“著作权市场乱 象”所做出的安排。〔2〕18 为何一项各国普遍适用的制度,却在我国遭遇如 此抵制?从既有争论来看, 权利人与立法者的本质分歧,在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私人自治的不同认识。 著作权人作为集体管理制度的直接受益者,优先考虑 ① 2012年3月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建议稿”第一稿的第60条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由于权利人的强烈反对,国家版权局在同年7月公布的第二稿 中,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限定在了以下两种情形:(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但在同年10月并未向社会公开的第三稿中,版权局又以不完 全列举的方式将延伸性集体管理界定为“就自助点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即把第二稿中的自助点歌扩 大为自助点播,将音乐或视听作品扩大为文字、音乐或者视听作品。

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4、在设备操作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信息管理员,待问题解决后方可使用,不可擅自处理。 5、管理员如发现设备损坏不能维修,需要购买或外部维修,应及时提出申请,按相应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购买。 6、未经公司负责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上述物品转借给他人或带回自己家中使用。 7、贵重物品要设专柜保管,专人使用。 8、存放贵重物品的专柜和房间应离人落锁,钥匙不准转借给他人使用。 9、贵重物品的存放应远离火源和化学物品。 10、贵重物品存放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11、如果是笔记本电脑,则不得安装游戏程序及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任何人不得使用计算机打游戏和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12、贵重物品保管使用流程:管理物品汇总记录表→保管人员登记表→使用人填写领用登记表(贵重物品领用登记表)→部门负责人签字→保管人员签字→领用设备→归还时间→保管人填写设备情况。 13、若有违反将处予50分以上处罚直至开除。如无故损坏,则责任人必须照价赔偿相关损失。 四、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其它相关未尽事宜可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贵重物品领用登记表》 附件2:《贵重物品责任人汇总表》 2、公司贵重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计算机软件授权使用情况,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减低企业软件版权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软件费用支出,特此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XXXX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三、相关部门职责 3.1 新宝总裁办——负责每年度筹组软件版权管理项目组,按照公司分权制度,负责职权内软件批量采 购决策和审批; 3.2 软件版权管理项目组——负责企业内部软件盘查、纠正版权软件的滥用情况和定制各部门软件使用 标准,建立已获授权软件的数据库,管理授权文件、合同、加密狗和安装界质,制定软件版权解决预案;(此项目组为跨部门联合管理组织,根据各部门职责,履行小组权利及义务。) 软件版权管理项目组组织架构: 3.3物流管理中心——负责应用类软件(泛指信息化、企业管理软件以外的应用软件,包括操作系统、 办公软件、设计软件、行业软件和一般应用软件)市场调研和商务洽谈、采购等工作; 3.4IT部——负责根据“软件版权管理项目组”定制各部门软件使用标准管理各部门应用软件安装情 况,把关新购电脑应用软件安装情况,收集品牌电脑的软件授权证明; 3.5法务与行政监察部——解决软件版权纠纷和国家对软件版权现有和新增政策、法规的宣贯;

3.6资源支持中心培训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培训此制度,将本制度加入员工手册; 3.7电脑使用部门——负责部门内部非授权的版权软件和非工作必须软件的安装情况自查,如发现有此 情况需自行或联系IT部删除该软件。 四、软件使用管理条款 4.1公司内部使用电脑必须受XX域管理,各部门安装的应用软件由IT部根据软件版权管理项目组提 供的标准进行管理,用户不能擅自增减; 4.2电脑用户不能自行或请IT部人员安装授权以外的软件; 4.3电脑用户不能擅自升级操作系统版本和新版本应用软件,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升级,需以书面申请 形式提交软件版权管理项目组评估通过,新宝总裁办审批同意后,方可由IT部进行升级安装;4.4 各部门提出申请额外安装工作所需的应用软件,需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新宝总裁办同意 后方可实施安装; 4.5 需在计算机安装硬件加密狗的应用软件,使用部门必须造册登记,并向软件版权管理项目组上报 记录在案,使用人员离职时必须将加密狗交回使用部门; 4.6 员工不得复制、刻录IT部提供的软件安装文件,供公司以外人员安装或用于私人用途或牟利;4.7 员工不得将未经授权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4.8 不允许从网上下载未经授权的版权软件。 五、引进软件方式 5.1若因工作需要,需引入新的工程设计、行业应用软件,使用部门需向新宝总裁办提出书面申请, 经软件版权管理项目组详细评估软件费用、可否由第三方免费软件替代等因素后,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由总裁办决策; 5.2对于因采购设备需配套版权软件,使用部门必须评估能否利用现有软件替代或工控机实现,并形 成报告和书面申请,经软件版权管理项目组详细评估软件费用、可否由第三方免费软件替代等因素后,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由总裁办决策。采购部在商务谈判过程和合同中必须体现配套软件的使用授权由设备供应商提供,供应商必须提供软件厂商软件授权证明; 5.3政府机构强制向企业推行应用系统软件,采购时要求软件供应商提供软件授权使用许可证明,以 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版权问题。 六、法律责任 6.1员工不可对外公开企业内部软件使用情况,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以承担经济损失至无偿开除处理; 6.2员工在公司电脑或私人电脑(带至公司办公)擅自安装盗版软件,并用于私人用途,由此所产生 的法律风险、版权纠纷的经济赔偿,将由员工个人承担; 6.3如发生4.6情况,由此产生的软件版权问题及经济赔偿将由员工本人承担,如对公司产负面影响,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八)计算机软件;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最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50687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最新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最新版)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 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 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 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 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 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 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 规划处理与企业有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doc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内容提要]本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本身的产生原因出发,论述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所谓的授权不应该仅局限在信托方面,还应当包括代理。同时文章以我国的现实国情为基础结合国际上一些有益的经验,论证了我国不宜按作品种类设立多个单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应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议该组织本着“兜底管理”的原则,量力而行,统筹整合以音乐著作权为重点的,包括文字、摄影、美术作品和电影等在内的各种著作权财产权利,确定其应管理的权利范围,并可依照不同作品的种类确定不同的使用费率,借鉴改造德国“总合同”的做法,进行统一收费和分配,逐步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性质、集体管理模式、集体管理范围、集体管理方法 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可以说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研究和实务中的一个瓶颈问题。自1992年我国第一家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以来,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即深受关注,但1990年的《著作权法》对此并无规定,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49条和第54条也只是零星提及。2001年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设第8条,确立了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和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但该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并不明确,本质上它更是一条空白性授权条款,至于今后国务院根据本条究竟如何进一步完善则是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笔者拟就以下几个问题,不揣浅陋,略陈管见。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性质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被一致认可的定义,在我国,检索绝大多数文献,盖而言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具有公益性的信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地位上则是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间机构或者半官方机构。[①] 现在,通行的教材也基本持相同观点。[②] 但是,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前,作为英美法概念的信托在深具大陆法传统的我国,其自身性质如何界定也是尚未厘清的,这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认识无疑也带来相当的困难。目前虽然在法律条文的依据上有新订的《著作权法》第8条、《信托法》第60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等,然而笔者觉得,运用信托制度能否完全解决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疑问的。 英美法将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但信托对大陆法而言,却是个异数,难以从物权或债权理论加以合理解释。于是,学者们干脆回避传统大陆法权利体系的框架,认为它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权内部各种权利形式和各种权利形式内部各种权能不断转换运动的形态,或者以民法特别法的视角分析其法律关系,认为它是独立于传统民法财产权利体系之外的第三种权利形态,但不管如何,都毫不例外地强调了作为信托财产最主要特征的财产独立性问题。[③] 我国《信托法》也分别在第15条规定了信托财产与信托人未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在第16条

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企业的六大好处

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企业的六大好处软件作为作品,其实从完成之刻起就获得了著作权。但是软件的价值高,创新度高,国家为了保护好软件著作权,减少抄袭等软件著作权纠纷,设立了登记制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的是软件著作权人的协商不一致的时候,任何的著作权人都可以在不损害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前提之下去申请登记,但是应该注明其他的著作权人。 我国计算机软著登记是从1991年开始实行,到了2002年开始使用改进的新法计算机软著登记。计算机软著的登记是非常重要的,计算机软著登记将会为著作权人带来很多的好处。 按照制度登记的软件能受到重点保护。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有以下作用: 1、可以更好的宣传自己的软件产品,可以清晰的展示此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将使您的软件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完成的时间以及著作权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可以进行软件销售的退税,减轻企业负担。 6、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软件著作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它与商标权、专利权一起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投资、入股、融资等的有效无形资产;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国家强制的政策,但是软件办理了登记,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申请登记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是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了投融资、税收以及出口政策等,具体可以参见国务院的18号文件;再者就是软著登记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之后还是需要对“无形资产”的软著来作为技术的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是可以突破公司法的20%的限制达到35%的。”甚至是有的地方的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 说到企业的无形资产,软著的申请就是一项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知识的根本价值以及科学技术的价值。申请科技成果的就算是企业破产后,也能够变为有形的收益:软件著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会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企业在破产之后的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和价值还是存在的,而且还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取有形资金。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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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

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 理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壹月十日(完) 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 (受权发布)信访条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

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于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壹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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