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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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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案例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碰撞案

——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参见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详细案情可参见罗昌平:《“富山海轮”2亿元赔付悬念重重》,载中国商报网:http://www.cb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2307643.html,/shshshow.asp?n_id=6650,2006年6月5日访问。【案情介绍】

2003年5月31日格林尼治时间10点30分(北京时间18点30分),在距丹麦博恩霍尔姆岛以北4海里的海域,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富山海轮”与一条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相撞,外轮撞到“富山海轮”左舷一、二舱之间,导致生活舱突然大量进水,“富山海轮”沉没,船上27名船员获救。“富山海轮”船员离船前,封闭了船舶上所有的油路,避免了原油外溢造成严重的海域污染。“富山海轮”载有6.6万吨化肥,货主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金额为870万美元。“富山海轮”船体保险金额为205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富山海轮”船体、货物的独家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后,进行了再保险。“富山海轮”运载的货物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与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人取得联系,启动应急理赔程序,聘请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勘验定损,协助船东开展救助。

“富山海轮”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决定预付赔款7000万人民币。“富山海轮”船体与货物保险金额为292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计赔付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左右,创我国国内海损赔付之最。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这些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

【参考结论】

“富山海轮”海难事件引发一系列的民事关系,主要有:

(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籍集装箱

船相撞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灭失赔偿关系;

(3)“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

(4)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国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海损理赔后,与肇事责任方的代位求偿关系;

(7)“富山海轮”原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民事关系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评析】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上述民事关系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对于“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物灭失赔偿关系,“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以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虽然它们的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但标的物为国际货物销售或运输中的货物,以及引起它们受损或灭失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亦属涉外民事关系。

案例2:中国公民在日本法院的继承诉讼案——反致参见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150页。【案情介绍】1995年1月17日,日本阪神地区发生里氏7.3级地震,地震中3名中国留学生死亡。死亡的学生中有一冯姓学生,在日本留有数目可观的动产遗产。冯某的父母在日本神户法院提起遗产继承之诉。日本法院受理了

案件。

【法律问题】

1. 根据我国法律,本案是否是涉外案件?

2. 本案是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结论】

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法律评析】

虽然本案的主体——继承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被继承人生前也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继承关系的客体——本案中的遗产位于日本,产生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死亡发生在日本,因此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

日本神户法院在确定了案件的性质为涉外法定继承案件后,首先确定法律适用规范。日本1989年《法例》第26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根据这条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日本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分为法律适用规范和实体规范。对于动产的涉外法定继承,中国法律有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我国的法律适用规范将涉外动产法定继承适用的法律又指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日本。日本1989年《法例》第32条规定:“应依此当事人本国法,而按该国法律应依日本法时,则依日本的法律。但是,依第14条[含第15条第1款及第16条中准用情形]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不在此限。”神户法院依据日本《法例》第32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本案中,日本法院适用日本法律处理中国公民在日本法院提起的遗产继承诉讼案件,是适用反致的结果。

案例3:韩国青年金某与内蒙古青年鲍某婚姻案——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案情介绍】2005年7月3日,23岁的韩国籍青年金某在中国内

蒙古独自驾车探险旅游。2005年7月7上午,金某驾车行驶至一条在悬崖上开辟的山路时,由于路面过窄,金某连人带车一起跌入悬崖。当天下午,19岁蒙古族姑娘鲍某放牧路过此地,看到坠崖的汽车和甩出车外的金某。鲍某立即骑马回家告诉了其父亲。由于交通不便,无法把金某送医院,鲍某和父亲用马把金某驮回家治疗。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金某恢复了健康,金某和鲍某之间也产生了一定的感情。金某向鲍

某求婚,鲍某应允。

【法律问题】

金某和鲍某当时能否在中国登记结婚?

【参考结论】

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国《婚姻法》第36条和2003年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2、3条规定,金某和鲍某当时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

【法律评析】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的人际法律冲突多表现为与少数民族人身性质有关的法律关系上。

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金某和鲍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应适用中国法律。经2001年修正的中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其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为此,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基本上制定了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例如,2003年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而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第2条)。

如果适用中国《婚烟法》的规定,鲍某尚未达到法定

婚龄,不能结婚。如果适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鲍某已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结婚。本案是适用中国《婚烟法》,还是适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国《婚姻法》第36条和2003年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2、3条规定,本案应适用该补充规定。根据该补充规定,鲍某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结婚。而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国《婚姻法》第36条,金某也已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结婚。2005年12月,鲍某和金某登记结婚。

案例4: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与香港鸿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规避参见杜涛:《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109页;详细案情亦可参见中国温州商会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2307643.html,/xxpnews/list.asp?id=737,2006年6月5日访问。【案情介绍】

1995年5月10日,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与香港鸿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集团)签订了《贷款协议书》,约定由中成公司借款1000万元港币给鸿润集团,还款日为1995年11月28日,利息及手续费100万元港币。鸿润集团提供远期可兑现公司支票给中成公司作抵押;中成公司接受鸿润集团推荐的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局(下称江门财政局)为其做担保人,江门财政局向中成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为鸿润集团向中成公司贷款进行担保,担保书适用香港法律。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见证人处盖章。后来,鸿润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中成公司要求江门财政局履行担保义务未果,遂于2000年8月25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鸿润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江门财政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成公司在2001年5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我国香港地区法律有关规定,认为本案所涉的《贷款协议

书》和《不可撤销担保书》根据香港法律为合法有效合同;香港法律并没有就内地政府部门提供对外担保作出任何限制。故由江门财政局向中成公司出具的担保为合法有效担保;江门财政局有义务按照《不可撤销担保书》第2条规定清偿贷款。

……

【法律问题】

1. 本案是否涉及法律规避问题?

2. 我国法律对此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结论】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做担保人。江门财政局为了为鸿润集团向中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承诺“本担保书适用香港法律”,明显规避了内地禁止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就法律规避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法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不是凡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只是规避我国法律中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无效。但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意见来作出规定,其目的可能在于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中成公司与鸿润集团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合法有效,对于中成公司请求鸿润集团偿还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注明“本担保书适用香港法律”的该条款,因规避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国当时有效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适当内地法律调整中成公司与江门财政局之间的担保关系。因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做担保人,因此,该担保应确认为无效。中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判决

江门财政局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准据法的适用,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法律。江门财政局在作出担保之前,是经过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江门财政局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中约定“本担保书适用香港法律”,明显是规避内地禁止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本案担保法律关系应适用内地法律来处理。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江门财政局、中成公司均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江门财政局应对鸿润公司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承担1/2的赔偿责任。

案例5:菱信租赁国际(巴拿马)有限公司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外国法的查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经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终字191号民事判决,转引自杜涛:《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76页。【案情介绍】

1986年11月,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作为中方与新加坡庆新集团私人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资建造经营北京幸福大厦的《合同书》及《章程》。1988年2月29日,菱信租赁国际(巴拿马)有限公司、北陆金融(香港)有限公司、YTB租赁(巴拿马)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方与借款人北京幸福大厦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协议》。该协议第25条约定:“在1997年6月30日之后,本协议及各当事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英国法律并按照英国法律解释。”第26条约定:“借款人特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因本协议或本协议中述及的任何文件发生任何法律诉讼或程序均可提交北京和香港法庭审理,并特此不可撤销地、就其自身和其财产而言、普遍地和无条件地服从上述法庭的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向菱信租赁国际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担保书》。

此外,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庆新集团私人有限公司作为幸福大厦的股东与借款人幸福大厦、贷款方代理人菱信租赁国际有限公司于1988年2月29日又签署一份《承诺及从属协议》,其中第12条约定:“本协议和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截止于1997年6月30日,包括当日在内),但不影响代理人和诸贷款人在任何股东或借款人或其资产所在地任何管辖区域的法律下能够得

到的其他任何权利或补救权,1997年6月30日之后本协议和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均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1991年12月2日,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将其在幸福大厦的70%的股权中的65%转让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后来,菱信租赁国际有限公司多次向北京幸福大厦有限公司催还借款未果,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要求北京幸福大厦有限公司应向菱信租赁国际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庆新集团私人有限公司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向菱信租赁国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当事人在《贷款协议》和《承诺及从属协议》中均约定适用英国法律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并解决争议。当事人的选择并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亦未规避我国有关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予以确认,英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对于英国法的查明,被上诉人菱信租赁国际(巴拿马)有限公司提交了经英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的,由富而德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有关英国法律及其解释意见。同时,被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一审诉讼中请国内法律专家魏家驹先生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被上诉人提交的富而德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英国法律及其解释意见,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定性和各方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及判决

内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问题】

1. 我国法律对外国法的查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2. 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被上诉人提交的富而德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英国法律及其解释意见,是否适当?【参考结论】

1.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实践中,当依据我国冲突法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64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因此,当依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有责任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 由当事人提供;(2)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 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被上诉人提交的富而德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英国法律及其解释意见是适当的。【法律评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被上诉人提交的富而德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英国法律及其解释意见是适当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的证明通常需要得到外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和我国驻外国大使馆的认证。另外,对“中外法律专家”应做广义的理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不应只注重某专家是哪一领域、哪一单位的法律专家,而应注重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外国法是否准确。对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外国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涉外案件中仍需要进行质证。经过质证仍不能确定的,案件由合议庭

根据案件事实及提供的外国法自由裁量。必要时,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案例6:广南(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南海有色金属批发市场香港公司等代开信用证欠款纠纷上诉案——公共秩序在区际冲突法中的运用参见杜涛:《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102页;具体案情及评析亦可参见广东法院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2307643.html,/case_all/personification_c ase/t20021214_0942.htm,2005年6月4日访问。1996年1月1日香港颂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荣公司”)与南海有色金属批发市场香港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在香港签订《代开信用证协议》,约定金属公司委托颂荣公司按其指定时间代开总金额为20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给指定的公司,并委托颂荣公司代为办理进口订货。同日,广东南海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出具担保书,确认为金属公司的上述委托开证作担保。根据上述协议及担保书,广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南公司”)依约开出了共5份信用证。因金属公司未能全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广南公司垫付了上述5份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来南海实业公司再出具担保书,为金属公司的欠款继续作担保。后来金属公司一直未能还清欠款。广南公司和颂荣公司于2000年1月26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金属公司、实业公司,请求判令金属公司偿还欠款并由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广南公司、颂荣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涉港代开信用证合同纠纷。由于本案主合同的当事人均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应参照中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中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当事人未选择处理其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而且本案的《代开信用证协议》的签订地点在香港,签

约的双方也属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同时《代开信用证协议》项下的各信用证的具体操作及交易也在香港,因此,应当认定香港法是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广南公司、颂荣公司上诉提出本案主合同应当适用香港法的主张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案主合同有最密切联系欠当,予以纠正。本案《代开信用证协议》适用香港法,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广南公司、颂荣公司的上诉还请求判令实业公司对金属公司的债务全额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实业公司对金属公司的债务所提供的担保在我国属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由于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处理担保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而担保人实业公司是在我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该担保合同与内地有最密切联系,应依据我国内地法律处理担保合同的争议问题。根据1980年中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外汇管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经济管理制度,是保证我国外汇收支平衡的基本国策。1991年《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管理分局为外汇担保的管理机关,负责外汇担保的审批、管理和登记。”其第10条规定:“担保人出具担保后,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因此,在中国内地对外提供外汇担保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经批准登记的担保属无效担保。

由于本案中担保当事人未选择该项担保所适用的法律,因此,即使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香港法律处理本案担保合同的争议,亦会因为香港法律与内地法律关于担保效力这一问题的规定完全相反,从而违背了我国内地外汇管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本案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问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不应适用香港法律;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认定实业公司的对外担保无效并无不当。实业公司、广南公司应当知道内地有关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的法律规定,

却在未依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和接受担保,由此造成担保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

问题

1. 本案中,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来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否适当?

2.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时,运用公共秩序保留要注意些什么?

重点提示

1. 本案属代开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及到我国内地和香港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以“强行规范”理论来处理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较为适当。我国《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属于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强行规范,不依赖于冲突规范的指引而必须得到适用。

2. 我国是一个存在多个不同法域的国家,祖国大陆、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一个国家、四个法域的现状将长期存在。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呈现出独一无二的复杂性特点:既有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之间的冲突,又有大陆法与英美法之间的冲突。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适用于各个法域的区际冲突法,因此,我国内地法院在处理涉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时,原则上援用我国的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然而,在我国,各地法域之间虽然存在法律差异,但是除了台湾地区以外,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共同遵守《宪法》(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因此,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许多“社会公共利益”都是一致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适用的范围较国际私法上要小得多,内地法院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排除适用港、澳、台法律时应当予以适当限制,要慎之又慎,不能因为某一行为依照应适用的港、澳、台法为有效,而依照内地法为无效就认为适用该法的结果违背了内地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远远超过美国、加拿大等多法域国家,各法

域分属不同法系,民商法间差异巨大,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运用比其他国家更具重要性,在区际冲突法中不能排除此原则,如果内地法院在依据冲突规范适用港、澳法的结果与内地的公共秩序相悖,对该法可以不予适用。

案例7: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

——自然人住所的确定【案情介绍】

解放前,刘汉源与汪家旺在祖国大陆结婚,婚后生育5个子女,依次是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1949年,刘汉源由祖国大陆去台湾,去台后未再婚。1972年,刘汉源之妻汪家旺在长沙去世。1988年起,刘汉源先后5次回祖国大陆探亲,最后一次是1994年7月15日,1995年2月8日,刘汉源在长沙去世。刘汉源去世后,留有若干遗产。为继承遗产,刘汉源子女之间发生争议,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以刘复华为被告诉至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律问题】

本案应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被继承人刘汉源的住所应如何确定?

【参考结论】

本案涉及到遗产的继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属法定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为货币,即动产,因此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刘汉源1949年去台湾后,定居在台湾,其住所亦在台湾。虽然被继承人于1994年7月15日回祖国大陆探亲,并于1995年2月8日在祖国大陆死亡,但其住所地仍在台湾而不是祖国大陆。所以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而非祖国大陆法律。

【法律评析】

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另外,中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

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本案的关键是被继承人住所的确定问题,这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先决问题。在本案中,被继

承人是我国台湾地区居民。其子女始终居住在祖国大陆,是祖国大陆居民。祖国大陆居民继承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的遗产,属于涉外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所以,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究竟在何地,是在祖国大陆还是在我国台湾地区。从刘汉源1994年7月15日回祖国大陆探亲时到1995年2月8日在祖国大陆死亡时止,期间为6个多月,不足1年,所以,刘汉源死亡时的住所在我国台湾地区而不是在祖国大陆。

案例8:案例五: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法人国籍的确定【案情介绍】

1956年埃及把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其理由是:按照国际私法,苏伊士运河的营业中心地在埃及,是埃及公司,埃及有权将其收归国有。埃及的国有化政策遭到英法的反对,英法认为苏伊士运河公司的董事会这个最高管理机关在英国,其资本属于英法两国的自然人、法人所有。苏伊士运河公司不是埃及公司,埃及无权对其采取国有化的政策。但埃及不理睬英法的抗议。于是英法组织联军向埃及发动进攻,这就是所谓的“苏伊士运河战争”,结果英法被打败。

【法律问题】

1. 在确定苏伊士运河公司国籍时,埃及和英法分别采用了什么标准?

2. 我国是如何确定法人国籍的?

【参考结论】

1. 在确定苏伊士运河公司的国籍时,埃及和英法都采用了法人住所地说,但在如何认定法人住所地时,

两者产生了分歧:埃及根据法人的营业中心所在地来确定法人的住所,而英法以法人管理中心地为法人的住所。

2. 解放初期,我国采用资本控制说来确定法人的国籍。目前,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注册登记国说,而对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用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

【法律评析】

法人的国籍,是法人与其所属国的一种永久、稳固的内在联系,是区分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重要标志。确定法人的国籍有不同的学说:(1) 法人住所地说,即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便认为法人具有该国的国籍。本案中,埃及、英法都采用了这个标准。在采用法人住所地说的国家中,对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又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即营业中心所在地说(本案中埃及的主张)、管理中心所在地说(本案中英法的主张),以及法人住所依章程之规定说。(2) 组成地说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登记国说或准据法说。法人在哪里取得法律人格,在哪一国登记注册,依据哪一国的法律设立,即为哪一国的法人。(3) 法人设立人国籍说,即依法人的成员或董事会董事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4) 实际控制说,此说主张法人实际由哪国控制,即应具有哪国的国籍。(5) 复合标准说,即综合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组成地两项标准来确定其国籍或综合法人的住所地或设立地和准据法两项标准来确定其国籍。现实生活中,各个国家并不只是依照单一的方式来判定法人的国籍,而是根据上述几种方式,视具体情况,并结合本国的利益和需要,灵活加以掌握。

案例9:案例六:中国银监会强化监管,美联银行遭受重罚

——外国法人的认许案本案主要参考了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295页;案情可参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2307643.html,/printversion.asp?newsid= 518,2006年6月5日访问。【案情介绍】

美联银行是美国第五大银行,1995年进入中国内地,建立上海代表处,1997年设立北京代表处,2003年

在广州设立代表处。2003年5月,美联银行向中国金融监管部门递交了拟将上海代表处升格为上海分行的申请。2003年11月,素有金融监管“三驾马车”之一的中国银监会开出第一张罚单,而受到处罚的人正是美联银行在北京、上海开办的代表处,这是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处罚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也是第一次跨两地(北京、上海)对同一外资银行两家代表处同时进行处罚。这一处罚是中国银监会为提升对外资银

行的监管水平、接轨国际金融业务监管的强烈信号。美联银行被罚的主要原因是该行在华代表处越权开展业务。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单位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机构或其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这意味着外资金融机构希望在中国进行经营性业务,必须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升级”为分行,而且在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诺的金融业开放时间表的前提下,将新的业务向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申请报批。美联银行的两家代表处从事经营的非法所得22万美元被没收,并被课以等同于非法所得收入的罚款22万美元,共计44万美元;同时中国银监会还取消了美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1年的任职资格。美联银行北京代表处、上海代表处在中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以外擅自开展了两项经营性业务,这两项业务是“支票托付”和“信用证项下的索汇业务”。【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什么问题?对此我国有何规定?

【参考结论】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外国法人的认许问题。

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国公司、企业、个人来中国进行商贸、投资活动的越来越多。外商的活动主要有三种方式:(1) 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2) 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3) 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对于采取第一种方式的外国法人,中国立

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对于第二种方式,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对于第三种方式,以前,中国法律规定不甚详尽,散见于行政法规、政策之中,其中主要有:国务院1980年《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理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年《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和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1993年《公司法》颁行后,中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立法有所发展。《公司法》设专章规定了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可见,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

【法律评析】

所谓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在当今国际社会,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坚持外国法人要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必须经过内国的认许。至于以何种方式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一般采以下不同程序:特别认许程序;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一般认许程序;分别认许程序。

由于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美联银行代表处未经批准就从事经营性活动,违反了我国的法律。

案例四:大连华兴船行诉日本平成商社案

——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案情介绍】

1993年1月,大连华兴船行(下称华兴船行)与日本国平成商事株式会社(下称平成商社)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由华兴船行派船承运平成商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分,卸货港为天津新港。合同签订后,华兴船行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分受载。船抵大分后,平成商社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绝装货。为此,与华兴船行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级社与日本N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平成商社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空载返回大连。华兴船行认为,船舶从厦门驶往日本大分港受载,厦门至大分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平成商社在答辩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签订地在日本大分,装货港为大分,卸货港为天津新港,履行地应是大分和天津。被告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日本国法院和中国的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法律问题】

厦门海事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厦门海事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移交给大连海事法院处理是适当的。

【法律评析】

本案纠纷起因于涉外租船合同,涉及日本及中国(中国又涉及厦门、天津和大连三地)。要确定本案的诉讼管辖权,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来判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我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的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999年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3项为租

船合同的管辖权作了专门的规定:“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本案中,租船合同的签订地在日本大分,但合同的部分履行地在卸货港天津。可见,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事实上,被告也并不否认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只是中国的哪一个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被告有异议。按照原告华兴船行的主张,船舶从厦门驶往日本大分港受载,厦门至大分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被视为合同履行的开始,那么厦门应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之一。另外,被告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并有可扣押财产。所以,厦门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与天津海事法院均有管辖权。日本作为被告的住所所在地及合同签订地,也有权受理此案。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存在潜在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案件。

但严格说来,按照特征性履行理论,预备航次只是租船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往往并不被视为租船合同履行的开始。它仅仅是履行租船合同的预备,而不是正式的履行。因此,厦门不是租船合同的履行地。自然地,厦门海事法院也就没有管辖权。既然原告在中国的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而厦门海事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但中国的天津和大连的法院有管辖权,现在的问题就在于管辖权如何进行移送。本案中,被告对厦门海事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只有日本法院和中国的大连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才具有管辖权。从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角度看,大连作为被告代表机构的所在地和可扣押财产的所在地,最适合受理该案件,且对于判决的执行也是最有利的。所以,本案应移送至大连海事法院。移送管辖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内法院之间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方法,不涉及国与国之间司法权的分配。所以,为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我国不可能将本案移送至日本法院,而且我国的法院也不存在拒绝管辖权的理由。

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各国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均应坚持这一原则。在立法上,应减少不必要的专属管辖,鼓励适当的协议管辖;同时积极参与缔结国际条约;在司法的层面上,应从宏观上保障协议管辖的效力;对于消极冲突的案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救济。与此同

时,在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各国应重视逐步兴起的不方便法院理论。此外,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仲裁,应尽量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或解决各国间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补充案例

补充案例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碰撞案 ——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参见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详细案情可参见罗昌平:《“富山海轮”2亿元赔付悬念重重》,载中国商报网:http://www.cb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2307643.html,/shshshow.asp?n_id=6650,2006年6月5日访问。【案情介绍】 2003年5月31日格林尼治时间10点30分(北京时间18点30分),在距丹麦博恩霍尔姆岛以北4海里的海域,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富山海轮”与一条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相撞,外轮撞到“富山海轮”左舷一、二舱之间,导致生活舱突然大量进水,“富山海轮”沉没,船上27名船员获救。“富山海轮”船员离船前,封闭了船舶上所有的油路,避免了原油外溢造成严重的海域污染。“富山海轮”载有6.6万吨化肥,货主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金额为870万美元。“富山海轮”船体保险金额为205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富山海轮”船体、货物的独家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后,进行了再保险。“富山海轮”运载的货物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与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人取得联系,启动应急理赔程序,聘请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勘验定损,协助船东开展救助。 “富山海轮”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决定预付赔款7000万人民币。“富山海轮”船体与货物保险金额为292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计赔付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左右,创我国国内海损赔付之最。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这些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 【参考结论】 “富山海轮”海难事件引发一系列的民事关系,主要有: (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籍集装箱

补充:运筹学经典案例

运筹学经典案例 一、鲍德西(B a w d s e y)雷达站的研究 20世纪30年代,德国内部民族沙文主义及纳粹主义日渐抬头。以希特勒为首的纳粹势力夺取了政权开始为以战争扩充版图,以武力称霸世界的构想作战争准备。欧洲上空战云密布。英国海军大臣丘吉尔反对主政者的“绥靖”政策,认为英德之战不可避免,而且已日益临近。他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作着迎战德国的准备,其中最重要、最有成效之一者是英国本土防空准备。1935年,英国科学家沃森—瓦特:(R.Watson-Wart)发明了雷达。丘吉尔敏锐地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并下令在英国东海岸的Bawdsey建立了一个秘密的雷达站。当时,德国已拥有一支强大的空军,起飞17分钟即可到达英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如何预警及做好拦截,甚至在本土之外或海上拦截德机,就成为一大难题。雷达技术帮助了英国,即使在当时的演习中已经可以探测到160公里之外的飞机,但空防中仍有许多漏洞,1939年,由曼彻斯特大学物理学家、英国战斗机司令部科学顾问、战后获诺贝尔奖金的P.M.S.Blachett为首,组织了一个小组,代号为“Blachett马戏团”,专门就改进空防系统进行研究。 这个小组包括三名心理学家、两名数学家、两名应用数学家、一名天文物理学家、一名普通物理学家、一名海军军官、一名陆军军官及一名测量人员。研究的问题是:设计将雷达信息传送给指挥系统及武器系统的最佳方式;雷达与防空武器的最佳配置;对探测、信息传递、作战指挥、战斗机与防空火力的协调,作了系统的研究,并获得了成功,从而大大提高了英国本土防空能力,在以后不久对抗德国对英伦三岛的狂轰滥炸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二战史专家评论说,如果没有这项技术及研究,英国就不可能赢得这场战争,甚至在一开始就被击败。 “Blackett马戏团”是世界上第一个运筹学小组。在他们就此项研究所写的秘密报告中,使用了“Operational Research”一词,意指作战研究”或“运用研究”。就是我们所说的运筹学。Bawdseg雷达站的研究是运筹学的发祥与典范。项目的巨大实际价值、明确的目标、整体化的思想、数量化的分析、多学科的协同、最优化的结果,以及简明朴素的表述,都展示了运筹学的本色与特色,使人难以忘怀。

补充责任案例分析

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形态。含义是当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司法实践中存在应用侵权补充责任的广泛的案例基础。 案例一:业主被杀起诉物业公司赔偿案 .2003年1月5日晚,在福建省长汀县商业城租店开设金正通信店的郑某在店内被人杀害。郑某父母将某市场发展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因郑某死亡的赔偿费6万余元。这个市场发展总公司对商业城市场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商业城业主、经营者进行有偿服务,向郑某等业主、经营者每月收取一定的物业费,其服务内容包括安全保卫等工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的保安应理解为,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维护物业管辖范围内公共秩序良好与稳定,它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保安不能等同于保镖,不能要求被告确保商业城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被告已履行了保安义务,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因此被告不承担业主、经营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上诉人与商业城业主及物业使用者对安全保卫的内容未作特别约定,故依照现行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所负的保安义务仅是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保安服务应包括对业主及物业使用者人身安全不受第三人不法侵害提供保障,于法无据;且郑某被害的地点位于商业城外的沿街商店内,案发后店门无异状,此时被上诉人即使履行了正常的防范性安全保卫义务,也无法避免店内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与郑某之死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顾客酒店被杀案 .2003年12月28日,王某与情人汲健康共同住到郑州市江海大酒店。登记时,汲健康持捡来的“白新凡”的身份证登记住宿。当晚10时许,汲健康在王某睡熟后,用室内凳子猛砸其头部,后又将其拖到卫生间注满水的浴缸内,采用扼颈等手段致使王某死亡。后汲健康被郑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同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汲于2004年9月25日被执行死刑,但4万元没有赔偿。王某的父母和儿子3人起诉到法院,认为江海大酒店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请求判令江海大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三原告各类损失8万元。原告指出,汲健康和王某共同入住江海酒店,酒店未如实登记,两人只登记一人,且使用的是捡来的身份证,违反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且汲健康在杀害王某的过程中,二人发生过激烈的打斗,致使面盆水龙头断裂,卫生间紧邻走廊,被告应该可以听到并能制止,而被告再次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被告反驳:首先,王某不是酒店的顾客,酒店登记表上只有一人,后经核实是罪犯汲健康,王某未经酒店同意住宿,双方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其次,王某的死亡由汲健康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已在汲健康的故意杀人案中受到赔偿4万元,同一损害事实不能得到两次赔偿。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江海大酒店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三原告6万元人民币。 案例三:北京圆明园公园女游客遇害案 .2002年8月26日上午,游客刘某带着一对双胞胎儿子到北京圆明园公园游玩,在大水法景点附近被人杀害,此案至今尚未侦破。死者刘某的丈夫杨某以圆明园公园未履行保护游人安全的法定义务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60余万元。杨某认为,妻子购票进入圆明园公园,即与公园形成合同关系。作为公园管理者的公园管理处不仅要对公园内设施安全负责,还有义务保障游人人身安全。但是圆明园管理处的管理存在很大漏洞,案发地点杂草丛生,客观上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条件。公园内一名商贩证实,案发当时刘曾呼救,但公园管理人员却未能及时履行义务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以致刘某遇害,公园管理处应对此负责。圆明园管理处则认为公园在保障游人安全方面制度完整,操作没有漏洞。刘被害的地点不是公园景点,其所走路线也不是公园常规的游览路线,公园管理

补充案例_第二章_劳动力供给_《劳动经济学》_胡学勤

第二章劳动力供给案例 案例1:巨额遗产会导致一个人退出劳动力市场吗? 非劳动收入性质的巨额遗产会削弱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吗? 一项研究首先讲在1982年-1983年间继承过遗产的人分为两个群体,即接受了小额遗产的群体(平均价值为7700美元)和接受了大额遗产的群体(平均价值为346200美元)。然后这项研究分析了这两个群体在1982年-1985年检的劳动参与率变化情况。 毫不奇怪,那些继承遗产较多的群体更有可能退出劳动力队伍。更为具体地说,接受小额遗产的群体的劳动参与率在此期间从76%上升到了81%,而接受了大额遗产的群体的劳动却从70%下降到了65%,更令人惊奇的一个事实也许是,由于能够预见到自己将来会获得大额遗产,这些后来实际得到大额遗产的群体的劳动参与率从一开始就比较低。 案例2: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个人劳动力供给曲线

当工资提高时,个人劳动力供给先随着工资的上涨而增加,当工资上涨到一定程度时,劳动供给开始减少。个人劳动力供给曲线是向后弯曲的曲线。 问题: 张三是个大学毕业生,刚参加工作,编写程序。工作初期,涨工资会使张三增加工作量。当他成为一个软件高手之后,工资已经足够高了,张三的收入也相当高了,这个时候,张三面对涨工资的反应,不是选择加班,而是更多的来休闲和体育运动。 在工资较低的时候,工资上涨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哪个更大? 当工资上涨的足够高的时候,如果接着上涨,又是如何呢? 案例3:男性和女性的时间使用情况(每周小时数)

案例4:丈夫、妻子、邻居和凯洛格食品公司6小时工作制的终结 经济理论指出,工作小时数量的供给部分地取决于人们对家务劳动时间,包括闲暇时间的价值认可程度。这一点可以非常清楚地在凯洛格食品公司的工人们身上反映出来。在大萧条时期,凯洛格食品公司因放弃了标准的8小时工作制,改行6小时工作制,从而引起了举国关注,工人们愿意通过接受更少的工资性报酬和更多闲暇的方式,来与那些失业者“分享工作”。 在二战期间,该公司转而实行每周48小时工作制,但是承诺在紧急状态结束后,重新恢复6小时工作制。1946年,员工们重申了自己希望每天工作更短时间的愿望,公司中87%的女性员工和71%的男性员工赞成每天工作6个小时。然而,到1957年时,大多数部门都选择重新回到8小时工作制——结果只有25%的员工,其中大多是女性员工,仍然保持在每天工作6小时的工作制。 到底二战后到50年代末期,哪些因素导致工人,尤其是男性工人,改变了自己的工作时间决策呢?对其进行访谈之后发现,影响他们决策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 他们的配偶对于应当如何使用家庭时间的观念与男人产生了冲突。许多男性抱怨说,由于自己在家待的时间太长而导致了很多摩擦:“这些女人不愿意看着自己的男人整天待在家里碍手碍脚的”,以及“如果我在家里闲待着,老婆总是会找点什么事儿让我干”。这些都是男性工人的典型回答。 此外,这些男人还非常关心自己的邻居在干什么以及怎么想。在没有了与失业者和从战场上回来的退伍士兵分享工作这一正当理由之后,他们对于自己的工作时间比其他男人的工作时间少而感到尴尬。在家里待的时间过长会被人家认为不正常或者不像是个男人,即使他们的收入是在上升的。这些男人感到,自己要想购买到与邻居相同的那些物质财富,可能需要等待更长时间。所以家庭时间的效用不仅会受到个人偏好的影响,而且会受到家庭之间的互动以及社会压力的影响。 有85%以上的家庭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承担了81%的洗衣服,74%的整理房间和照料孩子,66%的购物、买

第5章-多线程-补充案例

第五章补充案例 案例5-1继承Thread类创建多线程 一、案例描述 1、考核知识点 编号:00105002 名称:继承Thread类创建多线程 2、练习目标 ?掌握如何通过继承Thread类实现多线程的创建。 ?掌握Thread类中run()方法和start()方法的使用。 3、需求分析 在程序开发中,会遇到一个功能需要多个线程同时执行才能完成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继承线程类Thread,并重写Thread类中的run()方法来实现。为了让初学者熟悉如何创建多线程,在案例中将通过继承Thread类方式创建线程,并实现多线程分别打印0~99的数字的功能。 4、设计思路(实现原理) 1)自定义一个类Demo,使其继承Thread类。 2)在Demo类中重写run()方法,在run()方法内编写一个for循环,循环体内打印:“Demo:” +当前循环次数。 3)编写测试类Example01,在Example01类的main()方法中,创建一个Demo对象,并执 行其start()方法,接着编写一个for循环,循环体内打印:“main:”+当前循环次数。

二、案例实现 class Demo extends Thread { public void run() { for (int x = 0; x < 100; x++) { System.out.println("Demo:"+x); } } } public class Example01{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Demo d = new Demo(); d.start(); for(int x=0; x<100; x++){ System.out.println("main:"+x); } } } 运行结果如图5-1所示。 图5-1运行结果 三、案例总结 1、通过继承Thread类,并重写Thread类中的run()方法可以实现多线程。 2、Thread类中,提供的start()方法用于启动新线程,线程启动后,系统会自动调用run()方法。 3、main()方法中有一条主线程在运行。

管理案例资料—补充管理案例选择题

管理案例选择题---补充 案例1:M公司在本国市场东山再起之谜 M公司是一个跨国经营的大公司,多年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并取得了辉煌的战绩。 M公司能够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东山再起,秘密何在?首先,大胆启用能人。第二,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推出拳头产品。第四,加强科技开发,实行网络管理。从M公司国内市场的复兴,可以看出:改革与发展、民主管理与科技开发相结合是现代企业的必由之路。 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从M公司国内的市场占有率和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可以推算出:() A.该国清洁剂市场属垄断竞争市场B.该国清洁剂市场属寡头垄断市场 C.该国清洁剂市场属完全竞争市场D.缺乏更多资料,无法断定 2.1995年以前M公司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主要原因你认为是:() A.经营过程中的浪费多B.对用户的反应速度比较慢 C.主要产品缺乏竞争性D.以上几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3.M公司新产品开发成功给我们的启示是:() A.新产品开发必须有强有力的资金后盾 B.新产品开发必须有具备一定实力的开发队伍 C.新产品开发不仅仅是产品的开发,同时也是产品市场的开发 D.新产品开发必须有多年的科技积累 4.M公司大胆启用能人,使企业在国内的经营出现了转机。案例说明公司总裁在用人上采用的策略是:()A.从企业内部提拔人才,因此可以重用B.选择有工作业绩的人才,所以能够担当重任 C.不能仅仅敢于选择能人,更主要的是重用他们D.选好了人才,必须安排最合适的工作 5.M公司采取“继续开拓国际市场,国内市场打翻身仗”的战略是在具体的环境背景条件下提出的,其中也包含了较大的风险,主要有:() A.来自竞争对手的威胁B.国内国际两面作战的风险 C.新产品开发的风险D.以上几种风险都一定程度地存在 6.从案例中几位管理精英的表现中可以看出,他们能够成功的最主要的条件是:() A.汤姆是哈佛管理专业的毕业生B.他们受到了公司总裁的重任 C.良好的业务素质和积极的进取精神D.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 案例2:K公司经理的困惑 国内K公司成立1994年8月,公司有正式职员8人,都以参股形式作为公司的记名股东。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你认为1994年创办的K公司应该属于什么类型的经济组织?() A.业主制B.合伙制C.有限责任公司D.两合公司 2.K公司在决定进入保鲜设备生产领域时,主要出于以下何种考虑?() A.在代理S公司分析仪器上取得了成功,从而有实力开展多角化经营 B.通过引进设备、消化吸收,有可能自行生产并开拓保鲜设备生产领域 C.由于实力不足,决定回避在分析仪器领域与强大竞争者的正面冲突 D.绿色食品符合经济发展大趋势,使得保鲜设备生产领域发展市场前景良好 3.K公司成立伊始,其业务主要是代理美国S公司的分析仪器,这就是负责S公司的产品在中国的推广并提供零配件及售后服务。S公司在美国同行中只是一个很小的仪器生产厂家,“但它毕竟是正牌的美国产品,这一点对开拓中国市场很重要。”根据这段话,可见黄先生对发展公司所作的设想,包含了以下隐含假设:() A.中国人更加愿意购买外国的商品B.国外的商品比国内的商品具有更高的质量 C.一国产品的整体形象会影响其中每个企业的产品竞争力D.把握短期商机要比把握长期商机更为重要 4.K公司经过储存于1996年春节前后推出的高档优质水果,在G市销售受阻,老百姓不愿花高价去买这种看似土豆的水果;在其邻近地区销售良好。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性最大的原因是什么?() A.G市的消费者对这些水果与邻近地区的消费者具有明显不同的偏好 B.G市的消费者的人均收入低,无力购买这种高档水果

第3章补充案例

第3章补充案例 案例3-1 定义学生类 一、案例描述 1、考核知识点 编号:00103002 名称:类和对象 2、练习目标 掌握类定义的方式 掌握如何在类中定义成员变量和成员方法 3、需求分析 在面向对象的思想中最核心就是对象,在程序中创建对象的前提是需要定义一个类。为了让初学者掌握类的定义方式,本案例将设计一个表示学生的类,该类具 有表示姓名的属性name和表示年龄的属性age,同时还具有表示说话行为的方法 speak(),用于输出学生的姓名和年龄。 4、设计思路(实现原理) 1)使用class关键字定义一个表示学生类型的类,类名为Student。 2)在Student类中定义两个成员变量name和age,分别用来表示姓名和年龄。其中,name的数据类型为String,变量age的数据类型为int。 3)在Student类中定义一个表示说话行为的speak()方法,用于输出学生的姓名和年龄。 二、案例实现 class Student{

String name; int age; void speak() { "我的名字是 "+name+",今年 "+age+"岁"); } } 三、案例总结 1、Java语言严格区分大小写,class和Class是不同的,在定义类时只能使用class 关键字 2、在Student类中,成员变量name是String类型,String表示一个字符串,后面的章节会详细讲解 3、思考一下:自己定义一个手机(Phone)类,在类中定义品牌(brand)和价格(price)属性,定义打电话的call()方法,代码如下所示 public class Phone { String brand; double price; void call(){ "hi,how are you doing"); } } 案例3-2 同一对象被多个变量引用 一、案例描述 1、考核知识点

第3章-面向对象(上)-补充案例

第三章补充案例 案例3-1 定义学生类 一、案例描述 1、考核知识点 编号:2 名称:类和对象 2、练习目标 ?掌握类定义的方式 ?掌握如何在类中定义成员变量和成员方法 3、需求分析 在面向对象的思想中最核心就是对象,在程序中创建对象的前提是需要定义一个类。为了让初学者掌握类的定义方式,本案例将设计一个表示学生的类,该类具有表示姓名的属性name和表示年龄的属性age,同时还具有表示说话行为的方法speak(),用于输出学生的姓名和年龄。 4、设计思路(实现原理) 1)使用class关键字定义一个表示学生类型的类,类名为Student。 2)在Student类中定义两个成员变量name和age,分别用来表示姓名和年龄。其中,name的数据类型为String,变量age的数据类型为int。 3)在Student类中定义一个表示说话行为的speak()方法,用于输出学生的姓名和年龄。 二、案例实现 class Student{ String name; int age; void speak() { System.out.println("我的名字是 "+name+",今年 "+age+"岁"); } } 三、案例总结 1、Java语言严格区分大小写,class和Class是不同的,在定义类时只能使用class关键字 2、在Student类中,成员变量name是String类型,String表示一个字符串,后面的章节会详细讲解 3、思考一下:自己定义一个手机(Phone)类,在类中定义品牌(brand)和价格(price)属性,定义打电话的call()方法,代码如下所示 public class Phone {

案例补充

著作权法 【428名硕博士论文侵权案】 2008年8月,183名硕博士陆续将万方数据公司告上法庭,称其独立创作完成尚未公开发表的硕博士学位论文被万方数据公司擅自以扫描录入方式制作成电子版本,并收录在其制作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内,通过向全国各高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出售“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方式,在网站上提供浏览、下载服务,谋取高额利润。 原告认为万方数据公司非法发表、复制、公开并传播、销售其论文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在媒体及网站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公证费用支出。 被告辩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寄送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系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和服务机构,有权对各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寄送的论文进行文献库的开发建设,系履行国家法定职责的行为。此外“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图书馆用户,并非服务社会公众,其目的在于促进科研成果在有限的科研学术群体范围内交流使用,具有一定公益性质,未进行商业销售。被告还指出,其中有324名硕博士已授权毕业院校享有处置其论文的相关权利,而院校也曾分别与中信所签署过协议,授权中信所将论文收入数据库。 法院认为,对于未签署过授权声明且毕业院校也未曾授权中信所使用论文的158名硕博士的论文,万方数据公司的使用行为已超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的限度。万方数据公司在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论文全文收录于数据库,并向图书馆用户提供,其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对于被告未进行商业销售的抗辩,因其宣传资料中显示了经营行为,法院认定存在商业销售。 对于曾签署授权声明或其毕业院校曾授权中信所使用论文的324名硕博士的论文,因其相关授权声明授予的权利有所差异,对于其中206名硕博士的论文,因存在权利瑕疵,法院认定万方数据公司的行为仍构成侵权。 【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 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百度网站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是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性链接,即使百度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权。因此,百度公司设置搜索框供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歌曲的行为及设置榜单等模式,均不能证明其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判决驳回三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大唱片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审理中,法院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版权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共同致力于互联网音乐作品的运营模式创新以及互联网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创新,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另达成协议,百度公司支付版税,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免费在线播放及下载相关歌曲。至此,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多年的版权纠纷彻底化解,网民可以在百度网站获得更多正版歌曲。

商法补充案例

4.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 )。 A.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7.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各项中,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是( ABC )。 A.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B.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C.未到期的债权 D.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3.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乙企业有权对出租给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乙企业行使取回权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C )。 A.自行取回 B.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C.通过管理人取回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 5.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过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部分内容是: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36万元);甲、乙、丙首次出资额为20万元,其余部分由甲、乙、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量予以更正。2006年1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公告。 2006年2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以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成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能成立。 2006年3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2006年4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解散公司。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2分) 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5.参考答案: 1)公司名称不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出资方式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

销售渠道案例补充

销售渠道案例: 案例一:格力与国美的冲突 1.什么是销售渠道冲突? p176 销售渠道中某成员从事的活动阻碍或者不利于本组织实现自身的目标,进而发生的种种矛盾和纠纷。 2.格力与国美之间的冲突属于哪一类型,还有哪些销售渠道冲突? 属于垂直渠道冲突,其含义:指在同一渠道中不同层次企业之间的冲突; 水平渠道(同一渠道模式中,同一层次中间商之间的冲突)、多渠道冲突。 3.销售渠道冲突产生的原因有哪几个方面? 渠道成员目标不一致,观念上的差异,对于缺席资源的争夺,角色差异,决策权认识的分歧,沟通上的障碍。 4.解决格力与国美冲突的策略。 ①通过调整渠道结构来解决冲突②超级目标法③沟通④谈判⑤法律战略⑥退出。 案例二:渠道建设与投展 l在销售渠道设计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p126 目标市场特性,产品特性,中间商特性,竞争特性,企业特性,环境特性。 2渠道控制的重要性有哪些? P47 实现渠道功能的基础,维持渠道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渠道内部关系协调、创造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 3结合销售渠道激励理论,企业对零售商的激励方法有哪些? P163 直接经济性激励,政策性激励,服务性激励。 4销售渠道整合的步骤。 P222 ①将整个分销过程的全部功能进行拆分,然后为各部分分别选择一至两个能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完成此功能的渠道成员或渠道形式②将拆分的功能进行合理有效地连接,如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进行商品移交③协调利益分配,确保公平公正,分清利益关系。 5销售渠道整合的作用。 P222 ①有利于实现渠道的整体优化②有助于优势互补,形成互动联盟③有利于高效沟通、减少渠道冲突。 案例三:香雪兰公司的销售渠道笔路 1为什么以二级城市为目标市场,谈谈目标市场因素的内容。 P126 答:消费者市场的大小,顾客的相对集中程度,顾客的购买方式,顾客对不同营销方式的敏感性。 2选择成长型代理商的原因是什么? P169 产品在成长期,激励的重点应在竞争品排斥、加大专销、市情反馈、配送力度、促销执行效果等项目上。 3进入二级市场,香雪兰公司采用了销售渠道整合中的什么方法,其优点是什么? P222-223 答:销售渠道整合的方法①渠道扁平化,优化供应链,减少供应链中不增值的环节②经营和通路管理的重心下移③渠道品牌化④渠道集成⑤渠道一体化。 优点①有利于实现渠道的整体优化②有助于优势互补,形成互动联盟③有利于高效沟通、减少渠道冲突。 4渠道激励失效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P169 答:①过度依赖返利引发了渠道成员短期行为②频繁使用进货奖励引发窜货和低价抛售③激励不当造成渠道成员缺乏信任和忠诚。 5为了更好的激励渠道成员,从战略的高度考虑,香雪兰公司还可选择哪些激励措施? P169 答:①制造商构建新的激励机制时应该转变原有渠道成员之间的公平观②制造商应多采用过程激励的方式激励渠道成员③“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包括奖惩激励,正确运用专家知识和声誉认同权利,保护合法权利。 案例四:强势地位主导定价权 1案例中公司在整个渠道中什么角色,结合渠道控制的策略阐述公司是怎样做到的?(渠道领袖)p49 渠道控制的策略:①企业希望成为渠道领袖—树立渠道领袖意识,培养渠道凝聚力。创造渠道领袖竞争优势。保证与渠道成员的沟通协调。掌握利益分配权。完善渠道服务。②获得对渠道的控制—密集型渠道,选择型渠道,独家授权经营③定期绩效评估。 2结合销售架道控制方法,案例中采取了哪几种渠道控制方法?(强制性权利和品牌控制)

第六章补充案例

案例题一 【背景资料】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2004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朋理由 2. 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外,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短?说明理由。 【答案】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因为该项工程属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如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当取得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2. 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因为C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因为E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 3.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在10月21日开标不妥,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10月18日下午4点开标。 (2)开标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补充案例分析

补充案例分析 教育学案例分析 教学原则 1、课堂上有位学生指出老师对某个问题的解释有错误,老师当时就恼怒起来:“某某同学,算你厉害,老师不如你,以后老师的课就由你来上好了!”全班同学随老师一起嘲笑这位学生,该生从此在课堂是不能发现问题,不能主动回答问题了。 问题:请你从该实例,评价该老师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这种行为违反了哪条教学原则? 答:该老师对待提出质疑的学生,一棒喝退,严重挫伤了该学生的学习积极主动性,这种行为违反了“教师主导与学生自觉性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违反了“创造民主的教学环境”。民主的教学环境,能使学生的思维经常处于积极的活动之中,主动地探索新知,能使学生的聪明才智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从而使启发的效果处于最佳状态。 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 2某班上语文课,课文内容是讲沙漠中的骆驼。当教师讲到“骆驼的嗅觉很灵敏,几十里外的水源,它都能嗅到……”时,小颜同学提出一个问题:“水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液体,骆驼怎么能‘嗅到’呢?”其他同学也纷纷议论起来…… 如果是你执教,你会怎么完成这节课的教学呢?请按照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的相关理论谈谈你的做法。 解析:运用启发性原则和谈话法,引导学生认识水在太阳蒸发下化为水蒸汽飘浮在风中,有水汽的空气要比沙漠中干燥的空气要和湿润,骆驼的嗅觉相对敏感,在比较中知道水汽的存在,并沿着水汽飘来的方向找到水源。 教育技能 3我们班的王冰嗓门大,又不拘小节,经常在宿舍熄灯后还滔滔不绝地发表高见,惹来室友的不满。晨会课上,我对王冰说:“王冰,你知道吗?你们宿舍所有人都爱听你唱独角戏,比听帕瓦罗蒂唱歌还过瘾,真可谓余音绕梁,三月不知肉味。”全班同学一阵大笑,王冰红着脸站起来说:“老师,我违反了宿舍管理条例,影响了其他同学的休息,对不起,请同学原谅,今后我一定改正。” 结合教师教育技能的相关理论分析此案例。 教师的语言,不仅是教学的语言,更应是教育的语言。教师语言的艺术水平直接影响到调适学生心理、处埋偶发事件效果的好坏。教师应学会尊重学生,用委婉的语言代替直白的批评,善意地揭露出学生思想行为中的错误,点拨和提醒学生注意,让学生在笑声中领悟到自身的不当言行,提高认识。 人的身心发展 4宋朝王安石写过一篇《伤仲永》的短文,说江西金溪有一个叫方仲永的少年,5岁时就能作诗,但后来由于他父亲没有及时教育,使他到十二三岁时写的诗就不如以前了,到20岁左右,则“泯然众人矣”。 请用遗传、环境、教育在人的身心发展中的作用理论来分析。 影响人发展的主要因素有:遗传、环境、教育和个体的主观能动性等四个方面。 (1)遗传素质是人发展的生理前提

补充案例5题

补充【案例一】 某石油化工施工单位承担了一个原料油罐区工程,主体工程为4台30000TJ13浮顸油罐。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主要施工方案设计中,浮顶油罐采用正装法施工。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工程开工一个月后,业主考虑到罐区的综合效益,决定将罐区还未施工的2台30000m3.浮顶油罐在原址上改为2台50000lT13浮顶油罐,修改了油罐和系统的设计。由于对施工单位前期的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满意,修改后的罐区工程仍由该施工单位施工,并要求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原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对改动部分进行修改,补充部分新增工程内容,形成新的施工组织设计修订版本,报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施工作业队实施。 事件二:罐壁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焊接采用自动焊接,由于客观因素影响,调整为焊条电弧焊。监理单位给予了认可。 事件三:项目经理部采用因果分析图法对焊缝质量进行了分析,制订了保证焊缝质量对策表。建设单位给予了肯定。【问题】 1、外搭脚手架与内挂脚手架的区别有哪些? 2、事件一中,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是什么?施工单位在修订原施工组织设计后的审批和实施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3、事件二中,自动焊改为电弧焊,对施焊顺序的要求有哪些调整? 4、事件三中,保证焊缝质量对策表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 1、外搭脚手架与内挂脚手架的区别有: 1)脚手架搭设方法不同---外搭脚手架随罐壁板升高而逐层搭设;内挂脚手架每组对一圈壁板,组成环形脚手架,作业人员可组对安装上一层壁板;脚手架从下至上交替使用; 2)挂设移动小车位置不同---外搭脚手架在壁板内侧挂设移动小车进行内侧施工;内挂脚手架在罐壁外侧挂设移动小车进行罐壁外侧施工; 3)施工位置不同---外搭脚手架在壁板内侧施工;内挂脚手架在罐壁外侧施工 2、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向监理报批。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施工单位完成内部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后,报总承包单位审核、审批.然后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章后向监理报批。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时,施工单位完成内部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后,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章后向监理报批 2)施工单位的审批和实施程序不正确。 3)原施工组织设计修订后,需重新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程序,不能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即实施。 3、对施焊顺序的调整要求有:自动焊接:纵焊缝采用气电立焊时,应自下向上焊接。 电弧焊焊接:先焊纵向焊缝,后焊环向焊缝:焊完相邻两圈壁板的纵向焊缝后,再焊期间的环向焊缝。焊工应均匀分布,并沿同一方向施焊。 罐壁焊接:焊条电弧焊,先焊纵向焊缝,后焊环向焊缝;自动焊接,不分先后,纵向焊接从下至上焊接。 4、保证焊缝质量对策表应包括:因素、主要原因、采取的措施、执行人 补充【案例二】 某一储油库工程,施工图纸已齐备,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满足了工程开工的条件。该工程由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相结合,解决了资金问题,实行邀请招标发包。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基础、设备钢架(多层)、工艺设备、工业管道和通风与空调工程等。风管采用金属板材。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完成住建部的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验收。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上报了绿色施工方案,对绿色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进行策划,监理单位认为内容不全面,要求重新编制。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铜排安装项目进行质量分析,统计表如下:

集合类_补充案例

第七章集合 案例7-1 Collection接口对集合的操作 一、案例描述 1、考核知识点 编号:00107002 名称:Collection接口 2、练习目标 掌握Collection接口中方法的使用 3、需求分析 Collection是所有单列集合的父接口,在Collection中定义了单列集合(List和Set)通用的一些方法。为了让初学者熟悉Collection接口中的常用方法,本案例将演示Collection接口中的方法对集合进行操作来学习方法的使用。 4、设计思路(实现原理) 1)编写一个类Example01 2)在类中定义两个Collection集合,并向其中一个集合中添加数据 3)用Collection接口中的方法对定义的两个集合进行各种操作 二、案例实现 import .*; public class Example01 {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语句导包,否则程序将会编译失败,显示类找不到。 案例7-2 List接口的特有方法 一、案例描述 1、考核知识点 编号:00107003 名称:List接口 2、练习目标 掌握List接口的常用方法的使用 3、需求分析 List作为Collection集合的子接口,不但继承了Collection接口中的全部方法,而且还增加了一些根据元素索引来操作集合的特有方法。为了熟悉List接口中特有方法的使用,本案例将演示使用List接口中的方法对List集合进行添加、修改等操作。 4、设计思路(实现原理) 1)编写一个类Example02 2)在类中定义两个list集合,并向其中一个集合中添加数据。

补充案例

一、案例描述 1、考核知识点 编号:00103002 名称:类和对象 2、练习目标 掌握类定义的方式 掌握如何在类中定义成员变量和成员方法 3、需求分析 在面向对象的思想中最核心就是对象,在程序中创建对象的前提是需要定义一个类。为了让初学者掌握类的定义方式,本案例将设计一个表示学生的类,该类具 有表示姓名的属性name和表示年龄的属性age,同时还具有表示说话行为的方法 speak(),用于输出学生的姓名和年龄。 4、设计思路(实现原理) 1)使用class关键字定义一个表示学生类型的类,类名为Student。 2)在Student类中定义两个成员变量name和age,分别用来表示姓名和年龄。其中,name的数据类型为String,变量age的数据类型为int。 3)在Student类中定义一个表示说话行为的speak()方法,用于输出学生的姓名和年龄。 二、案例实现 class Student{ String name; int age; void speak() { "我的名字是 "+name+",今年 "+age+"岁"); } } 三、案例总结 1、Java语言严格区分大小写,class和Class是不同的,在定义类时只能使用class 关键字 2、在Student类中,成员变量name是String类型,String表示一个字符串,后面的章节会详细讲解 3、思考一下:自己定义一个手机(Phone)类,在类中定义品牌(brand)和价格(price)属性,定义打电话的call()方法,代码如下所示 public class Phone { String brand; double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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