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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业务知识

国际结算业务知识

国际结算概述

本章要点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包括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算。
国际贸易结算:由国际贸易活动而发生的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
国际结算的特点:
1、国际结算业务涉及不同的法律规范带来的问题。
2、国际结算涉及到货币的选用问题。
3、国际结算中货币的活动范围扩大了。
正确理解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
1、国际结算是伴随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2、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有银行介入的结算发展。
3、国际结算单据化为凭票据结算奠定基础,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环节。
4、随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将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电子数据交换(EDI)将最终替代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
国际结算方式:
主要有三大类:汇款方式、托收方式、信用证方式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票据概述 (要 点) 
票据
从广义上讲票据(Bills)可以指所有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和资金票据(Financial
Document)。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资金票据,即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课程所讲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

票据的共性
1、流通性: 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一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几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
在英美法中,转让有三种类型:让与(Assignment)、转让(Transfer)与票据的流通(Negotiation)三个法律术语的含义是有区别的:
让与:它指的是一般债权的让与,如合同的转让。这种债权让与必须以通知原债务人为条件,受让人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比如A与B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A是卖方,他将合同的应收货款转让给了C。如果A的货物有问题或者根本没有交货,B可以对C拒付货款。
转让:是指物权凭证的转让。这种物权凭证如提单

、保险单、仓单等,可以仅凭交付或加上适当背书而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但是,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如果出让人的权利有缺陷,则受让人所取得的也只是一种有缺陷的权利。比如甲窃取了乙的一份提单,并把它转让给丙,即使丙是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由于甲对该提单无合法的权利,丙也不能对该提单取得合法权利。一旦乙发现被窃,有权要求丙返还提单。
 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特性。许多国家在票据法中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适当背书即可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缺陷的影响。比如A将从B处偷来的票据转让给了C,C因不知情且对票据支付了对价,B就不能以A是以偷窃方式获得此票据为理由,要求C归还票据。这是票据的流通转让与民法上的债权的让与(Assignment)的一个重大区别。
2、无因性: 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即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所谓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3、要式性: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4、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5、返还性: 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关于票据的法律体系
法国票据法: 法国票据法历史最悠久。特点:一是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对票据的这一作用规定得十分详尽,而对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和流通手段的作用规定简略。二是认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其具体表现为要求在票据上载明对价文句,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同时强调资金关系,如果出票人能证明他已把资金交付给付款人,即可免除责任,不受追索。
德国票据法: 德国票据

法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与流通功能。其主要特点是:(a)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不要因的证券。(b)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具体规定票据的各项形式要件,凡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者,即不产生票据的效力。
英美法系: 以英国《1882年票据法》位代表的英美法法系的特点是强调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信用功能,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其具体表现是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严格区别开来,即不问对价关系或资金关系如何,凡善意的票据受让人均受到法律保护。
票据的统一法: 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公约的签订,逐步消除了大陆法系各国在票据法上的分歧。但由于英美等国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使日内瓦公约签订国形成与英美法系并存的两大法系。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 票 要 点 

一、汇票的定义
跟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Bills of exchange or Draft)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
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委托。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特点
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票据的法律特征。
2、汇票是委托支付票据。
3、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
4、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和收款人(payee)。
二、汇票的必备项目
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具备的几个必要项目是:
(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出票日期;
(4)出票地点
(5)付款期限;
(6)一定金额;
(7)付款人姓名;
(8)付款地点
(9)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10)出票人签名。
三、关于汇票各必要项目的认识
1、"汇票"字样。这可以用同义词表达,如:Bill of Exghange;Exchange;Draft等。标出的目的是区别于其它票据。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无条件"是指付款委托不能有赖于某一时间的发生或某些情况的出现,或某一行为的履行作为付款的先决条件。比如,"如果ABC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即支付其金额10000美元。"这是有条件的委托,汇票

无效。而"如蒙付款我们将不胜感激"之类的假设也不符合无条件的定义。
3、出票地点和日期。汇票上应注明出票日期及地点。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如果未注明出票日期,持票人可以补加出票日期。
(1)出票地点的法律意义: 它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汇票所使用的法律在
许多方面都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特别是有关汇票的形式及有效性的问题,一般都是以出票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2)出票日期的法律意义: 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决定到期日;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4、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又称付款到期日(Tenor)。
汇票上应当记载付款时间,但如未记载,则被视同为见票即付,这一点在很多国家相同。付款时间一般分四种情况:
见票即付(Bills Payable at sight),是即期汇票。这种汇票无须承兑,持票人提示汇票当天为付款日期。那些未写明付款期限的汇票即为即期汇票。
定日付款(Fixed date),即在出票时订明在某个日期付款。这种汇票必须提示承兑。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 date),即从出票日起算,以出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After sight),即从持票人提示汇票后起算,于见票后的一定期间内付款。
注意:关于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方法
(1)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不包括所述日期,即从该日的第二日起算。
(2)从说明日起若干天付款(from stated date to the date of payment):包括说明日,即从该日起算。
(3)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at ...month(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到期日为应该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英国票据法》还规定汇票的到期日可以是确定的期限或日期,也可以把将来肯定会发生但不能预先确定其发生的确切日期的事件作为汇票的付款日期,如"于某甲死后三个月内付款"。但《日内瓦公约》只允许采取上述四种办法来规定汇票的付款期限,否则汇票无效。
5、一定金额的货币。这是指汇票上须以一定的货币表明一个确定的金额,如USD10000.00。此外,还应注意:
(1)带有利息时,应当注明利息数额,否则为金额不明确,汇票无效。但假如注明利息率及利息起算日期,虽未注明具体金额,仍为有效。
(2)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6、付款人(Drawee)和付款地点。付款人是汇票委托的受者,并不一定付款,他可以拒付。
付款人一般

与出票人不为同一人。如果为同一人,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可将其视作本票,有的国家法律则认为它是一种汇票。出票人可以指定银行或其它受托人为付款人。
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是指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地点。如果汇票上未注明付款地点,跟在付款人后面的地址就作为付款地。
7、收款人(Payee)名称,通常称为"抬头",是汇票第一次的债权人。英美法系国家准许汇票收款人名称不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是无效的。汇票抬头有三种写法:
限制性抬头。不得转让他人。如:"Pay to John Dabids only"(仅付给约翰.戴维斯)
指示性抬头。可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如:"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支付给ABC公司指定的人)
来人抬头。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无须背书。来人台头如:"Pay to bearer"。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出票人一旦在汇票上签了字,就确定了其主债务人的地位。他要对票据负付款责任。




汇票行为
汇票行为是围绕汇票所发生的,以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汇票行为包括:
1、出票(Issue)--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汇票行为。相对地,其余的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
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而言,其出票签字意味着①担保该汇票将得到承兑,②该汇票将得到付款。因此,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而言,便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索权。
出票的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以欺骗他人资金。

2、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背书的动作有二:写成背书和交付。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通常背书都属这一类。具体又有完全背书、空白背书、有条件背书和限制性背书等。
完全背书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自己签章的背书。
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

、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但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限制性背书:即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以外目的的背书。
委托取款背书就是一种。委托取款背书是持票人以委托取款为目的所为的一种背书。实践中也被称为代理背书。这种背书的背书人就是代理权授予人,也就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
设质背书是另一种。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被设定质押时就成为设质背书。

背书应记载事项
(1)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③背书的日期。记载背书日期,可以使票据关系当事人辨别背书的时间顺序以判断背书是否连续,以及背书人在背书时有无行为能力。依票据法,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非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除了以上三项转让背书应记载事项外,委托取款背书应记载"委托取款"字样,设质背书应当记载"质押"字样。

背书不得记载事项: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因附条件,使票据效力不确定,从而严重影响票据的流通。国外可以有条件背书,但这仅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起作用。②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③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4、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承兑也包括两个动作:写成"承兑"字样外加签字,并交付。
承兑应记载的事项:①"承兑"字样;②付款人签章;③付款日期;④承兑日期。
承兑有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的区别:
(1)单纯承兑是承兑人无条件地表示承兑。
(2)不单纯承兑是指承兑的表示上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这种限制包括以对方提交某种贸易单据为付款条件,或对付款时间、地点、金额等等的限制。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因此,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为拒绝承兑。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前手即可以解除对汇票所承担的义务。
5、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

同意下,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参加承兑者称作参加承兑人,被担保到期付款的汇票债务人称被参加承兑人。根据《英国票据法》被参加承兑人的全体后手将因此而免除票据责任。
持票人同意第三者参加承兑后,即不得于汇票到期日以前向出票人和各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参加承兑行为使追索行为被推迟,从而维护了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
参加承兑应记载的事项:①参加承兑的意旨;②被参加承兑人姓名;③参加承兑日期;④参加承兑人签字。
6、保证(Guarantee)--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保证人所负的票据上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保证使汇票的付款信誉增加,便于其流通。
保证应记载的事项:①"保证"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7、退票(Dishonour)--承兑提示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付款,都称退票或拒付。
8、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持有合格票据。
(2)尽责:只要汇票上没有"免作拒付通知"的记载,遇退票时持票人就应找当地公证人或法院等作成拒绝证书,同时应将退票的事实和原因通知前手。
(3)守时: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以及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均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汇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根据行使追索权主体标准,可将追索权分为最初追索和再追索权。持票人第一次行使的追索权为最初追索权;清偿了汇票债务的被追索人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请求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称作再追索。
汇票的种类
1、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按照是否记载权利人分: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3、按照汇票流通区域不同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4、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非银行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5、以汇票基本当事人是否有重叠分: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变式汇票是指三个基本当事人有重叠的情况,如出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的指己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的对己

汇票以及付款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的付受汇票。)
6、以汇票是否跟单分:跟单汇票和光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承诺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特点:
(1)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
(2)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
(3)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4)在我国,法律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签发本票的条件:
①出票人必须具有可靠资金来源。②出票人必须保证支付本票票款。
本票应记载事项:
①"本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本票也有出票、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票据行为,其做法和规定与汇票基本相似。但在追索权的行使方面应注意:因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保证付款,所以有关汇票拒绝承兑的一切情形不适用本票;本票在到期前不能进行追索。
支票
支票(Cheque)--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特性:
支票与汇票、本票不同的特性主要有两方面:(1)支票的付款人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存款账户的开立要求:
1、申请人向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必须使用其本名。
2、申请人应当存入一定的资金。
3、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支票应记载事项:
①"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命令;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种类:
①现金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
②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者委托开户银行向收款人付款的票据。
③划线支票--是在票面上划有两条平行线的,只能通过银行收款而不能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的支票。
④保付支票--由付款银行加上"报付"字样并签字的称保付支票。
⑤指己支票--出票人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的支票称指己支票。
⑥空白支票--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后将票据交给收款人,票据上应当记载的事项中有一项或者若干项没有记载,授权收款人根据授权范围进行补记而完成的

票据称空白票据。空白支票是空白票据的一种。
⑦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称空头支票。我国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止付和拒付:
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就是止付。
付款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支票拒绝付款并退票就是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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