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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的基层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有六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一、关于入党介绍人的责任。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衡量申请入党人入党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把好发展党员第一道关。对入党动机不纯,理想信念动摇或群众反映有其他问题,不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介绍其入党。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申请入党人,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力。除经常帮助申请人学习外,还要定期、如实向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在支部大会讨论被介绍对象入党前,要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被接受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

二、关于党支部的责任。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的;或者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或者不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由

个别人决定报上级党总支或党委的;或者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不详细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考察情况的;或者不经过全体党员讨论表决,以宣读代替表决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党章或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关于党委的责任。党委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不进行谈话及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的;无故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予以审批的;审议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及时向报批党支部通知的,要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四、关于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不如实向有关组织报告公示举报其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条规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处理方式。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的基层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有六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一、关于入党介绍人的责任。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衡量申请入党人入党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把好发展党员第一道关。对入党动机不纯,理想信念动摇或群众反映有其他问题,不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介绍其入党。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申请入党人,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力。除经常帮助申请人学习外,还要定期、如实向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在支部大会讨论被介绍对象入党前,要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被接受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 二、关于党支部的责任。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的;或者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或者不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由

个别人决定报上级党总支或党委的;或者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不详细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考察情况的;或者不经过全体党员讨论表决,以宣读代替表决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党章或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关于党委的责任。党委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不进行谈话及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的;无故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予以审批的;审议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及时向报批党支部通知的,要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四、关于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不如实向有关组织报告公示举报其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条规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处理方式。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 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 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 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 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 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 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 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 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 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 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 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 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 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 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 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 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

XX县委会关于发展党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XX县委会关于发展党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 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 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 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 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 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 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 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

员的;

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 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 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 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 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 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 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 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 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部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

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贯彻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确保新党员质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入党介绍人责任制 (一)具体责任 1、认真做好对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工作。定期与被介绍人谈话,及时准确地填写培养意见。 2、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被介绍人的全面情况,准确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 3、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4、被介绍人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继续对其实施培养和教育。具体包括: 定期听取思想工作汇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考核其各方面现实表现情况;向党支部汇报;指导其写好转正申请。 (二)责任追究 1、被介绍人在被列为重点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和被接收为预备党员期间,在教育培养等方面出现问题并影响到新党员质量的,要严格追究介绍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不如实、不认真或找他人代笔以及突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意见的;

(2)《入党志愿书》中不认真填写或找他人代笔填写介绍人意见的; (3)对预备党员继续实施培养、教育时,其中的环节有遗漏或不认真,出现差错的; (4)介绍人经手的各项材料时间不符的; (5)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三)处罚标准 1、违反上述第 (1)、 (2)、 (3)、 (4)条中1条的,基层党委提出批评; 2、违反上述第 (1)、 (2)、 (3)、 (4)条中2条的,基层党委给予通报批评; 3、违反上述第 (1)、 (2)、 (3)、 (4)条中3条或3条以上的,除基层党委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

《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1-02-07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要求,积极探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创新,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实施全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接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各大学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

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每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的情况和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2005年1月4日

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公示形式 按照公示内容,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设计统一格式的公示表,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运用各类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5至7天。 第六条公示程序

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以“为民、便民、利民、富民”为宗旨,规范服务行为,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努力实现“农户办事不出村、纠纷调处不出村、信息提供不出村、致富服务不出村”,特制订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系列工作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度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与效能的原则。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处处、事事、时时为群众考虑,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优质服务。 2、对程序简便、手续齐备、符合规定的事项可当场办理,作为即办件承诺直接办理。 3、对需现场勘查或其他不能即办的事项,作为承办件,承诺限时办理,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由经办人写服务收条给对方,材料不齐全的明确告之服务对象所需的材料和手续。 4、对需由多个部门办理的申请事项作为联办件,承诺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组织联合办理。 5、对不按首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信访接待等制度办事的工作人员和对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不热情服务的工作人员可以打举报监督电话,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二)首问首办责任制 1、凡群众来便民服务中心请求解决问题和要求提供服务时,无论涉及哪个部门的业务,首次接待来电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属于本职工作的事应及时办理,不得拖

延。属于本中心其它部门办理的,应将来人介绍到该部门,并协助办理。对不属于本服务中心服务的事项,应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告之受理部门。 2、对来中心办事人员反映的问题,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项不能说“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要做到当场答复。对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相关规定和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手续等,必须一次性讲清楚,让群众第二次一次性办成,办不成的,由服务人员上门服务。 3、首问责任人要做好首问记录,认真办理。若办事人员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及时请示领导,并给予一个准确的答复;对确实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确实解决不了的,向对方说明情况,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4、首问首办责任人确因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应办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也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尽量给予办理。 (三)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便民服务中心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的制度,便民服务中心主任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2、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时限要求,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提前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3、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中心能够当场解决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办结。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海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上级组织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和实践意义,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日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形式多样的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光辉历程和伟大业绩,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教职工和青年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工作的重点是业务骨干、一线教职工和青年学生。 第六条要更积极、更主动、更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虽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基础的对象应通过邀请参加党课、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其进行启发引导,使其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党支部收到书面入党申请书后,经一定考察,支委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将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由支委会指定1—2名正式党员(学生党支部可为预备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帮助他们总结成绩、克服不足,发扬优点,端正入党动机;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党员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党支部应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

入党政治审查报告要求

政治审查报告 通常情况下,以党支部为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内容 政审内容包括:(1)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主要审查其是否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2)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主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亲身经历了哪几次重大的政治斗争,以及其在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表现等。(3)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及其对本人的影响。 2、政治审查的范围 (1)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其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成长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的社会职业、政治面目及其政治表现情况。 (2)发展对象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与其联系密切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包括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同本人没有或很少有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个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 3、政治审查的方法 (1)同发展对象谈话。 (2)查阅发展对象的档案和其它有关材料。 (3)找本单位或其他熟悉发展对象情况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4)函调。 (5)派人外调。 函调或外调的问题,必须是组织上不掌握且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密切有关的。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组织上掌握与本人交待一致的问题,不必进行调查。同时,要注意,凡函调能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 4、综合性政审材料 综合性政审材料是党组织在调查、考核的基础上,对拟发展对象的较为全面评价的重要材料。也是党组织接收党员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当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拟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及时把他的全面情况综合起来,形成材料,以备讨论其入党时向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其入党以后,要将政治审查材料随其它材料一起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政审材料的内容 (1)申请入党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这一部分材料可依据本人的档案或组织上掌握的情况来写。 (2)政审情况。重点写清楚其关键时期的表现,所谓关键时期,系指对全国全党有深远影响的政治事件等,如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要政治立场、思想认识以及经济活动中的表现;对党的十七大的思想认识;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等。对这些方面问题的审查,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结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政治审查等方面的审核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从群众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之日起,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备案、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政治审查、培训考核、综合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审、接收、审批、教育和考察转正等工作中,出现培养不力、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等 - 1 -

问题,以及对群众反映的违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及时处理等。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谈话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及时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或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的; (二)未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考察职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情况未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组织隐瞒实情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 (三)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中,未按期如实填写培养考察意见的; (四)将条件不具备、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核通过的; (五)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遗失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或未按规定派人了解申请人有关情况的; - 2 -

作为我们党发展党员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方针

作为我们党发展党员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是一个有机整体,而其核心内容是保证质量。坚持标准是保证质量的前提;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是保证质量的途径。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有领导、有计划地把符合党员条件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的过程。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开展发展党员工作,党员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结构进一步改善,党的肌体焕发了生机和活力。但也应当看到,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发展党员工作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在党员标准的把握上,还存在降格以求、忽视思想政治素质等误区。党员发展计划的随意性,也使有的地方党员存在结构不合理和比例不协调现象。这些发生在“入口关”上的问题,是同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的要求不相符合的。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是关系党的全部战斗力和生命力的大问题。我们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遵循“十六字”方针,从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发展党员工作,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前,应重点做好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加强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注意把符合党员条件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十六字”方针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从严治党的建党思想,又是执政党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它着眼于执政党自身建设的长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和鲜明的时代特点。严格执行“十六字”方针,要求我们在发展党员时,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不能抱有偏见,人为抬高门槛,也不能盲目、片面地追求党员数量,把那些不够入党条件的人也发展为党员。必须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严格把好入党关口,把那些真正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的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十六字”方针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具有根本指导意义,各级党组织必须从各个环节上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更加注重发展党员的质量,严把入党积极分子选拔关、预备党员入口关和转正关,保证吸收的每一个新党员都合格。要探索规律、创新机制,善于总结、提炼并推广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新鲜经验,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发展党员工作新机制。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发展党员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要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主动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努力把社会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凝聚在党组织周围。

如何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c2720847.html, 如何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作者: 来源:《北京支部生活》2017年第10期 问: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高原 答: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有: 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 3.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的问题或疑点。 4.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决纠正忽视政治审查,或因为怕麻烦、图省事简化政治审查、不搞政治审查等问题。 1.政治审查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正式党员负责。 2.调查证明材料必须通过党组织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索取或提供证明材料。 3.调查过程中,调查人提供一些情况,帮助证明人回忆是可以的,但绝对不得对证明人采取指供、诱供、逼供等错误的调查手段。 4.调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时,可通过党组织了解,一般不得查阅对方人事档案。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为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真正把体现“xxxx”要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要求,制定以下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 党支部要坚持对党外群众特别是青年进行党的政治纲领、共产主义理想的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使他们接受党的主张,提高对党的认识,自觉向党组织靠拢;定期听取团支部的工作汇报,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上党课。通过积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二、发展党员民主推荐制度。 对申请入党的人员,要在党员中进行推荐的同时,组织一定数量的党外群众进行公开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支部研究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对推荐票数较低的,不能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 三、发展党员培训制度。 对确定的重点培养对象,要集中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为

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并组织统一考试。经过集中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才能经一定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 四、发展党员政审制度。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是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五、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党支部在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党组织培养情况、政审情况、培养人意见等进行公示。公示一般以公开栏、宣传栏为基本形式。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天。如无群众举报,则可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表决;如有群众举报,要在有关问题调查清楚后,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六、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基层党支部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之前,要将发展对象情况报上级党委进行预审,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是否列入了当年发展计划,入党手续是否完备。问题是否清楚、有无正式结论,是否经过集中培训,培养时间是否在一年以上。根据预审结果,确定是否准予发展。 七、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关于XX同志入党的结论性政审材料XX,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祖籍XX省,现居XX市,XX学历,X年X月参加工作,现任X报编辑。 一、本人简历 X年X月至X年X月,XX小学就学,证明人XX。 X年X月至X年X月,XX中学就学,证明人XX。 X年X月至X年X月,XX中学就学,证明人XX。 X年X月至X年X月,XX厂任普通职工,证明人XX。 X年X月至今,X报编辑,证明人XX。 二、政审情况 根据组织审查和本人介绍的情况,该同志历史清白,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清楚,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本人历史情况 经审查XX同志一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忠诚党的事业,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没有参加过任何反动组织和反动活动,无任何政治历史问题。 (二)直系亲属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其直系亲属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是清楚的,均无政治历史问题。 1.家庭主要成员 父亲:×××,(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 母亲:×××,(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 妻子(丈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 ………。 2.主要社会关系 岳父(公公):×××,(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 岳母(婆婆):×××,(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 伯父(叔叔、姑姑或舅舅、阿姨):×××,(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 ………。 三、组织培养、考察情况 XX同志于X年X月向X报X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后,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勤奋,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思想进步很快。X年X月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通过学习,该同志对党的认识逐步加深。在培养考察过程中,组织上还有意识给其交任务、压担子,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和考验他,并指定两名党员专门负责该同志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该同志明确了党的性质和宗旨,端正了入党动机。该同志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均能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四、现实表现 XX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坚定,思想和行动始终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工作积极性较高,工作作风认真踏实,工作主动性较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能及时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素质较好,有吃苦实干精神,平时能主动加班加点。能做到严以律己,宽以待人,遵纪守法,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乐于助人,作风正派。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基本符合了共产党员的标准。

10、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一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第三条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四条党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二)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党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 (三)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四)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五)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六)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七)与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 (八)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 (九)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 (十)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的。 (十一)党委负责发展党员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促进责任制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照《中共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区属各科室、合同包单位必须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部门安全职责,建立职责明晰、管理层级明确,层层压实责任的责任体系,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三条工区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以及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依法有序、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一层级对下一层级的责任追

究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下级单位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工区及所属各科室、合同包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一)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虽然未造成事故,但给工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消除隐患的。 (四)事故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被省级行业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批评、问责、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降低信用评级等的。 (六)集团公司或分公司安委会认为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工区各科室及成员对安全生产负有“一岗双责”职责,应认真履行好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发生事故经查实与其有因果关系的,或有其它应予责任追究情形的,应按承担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及处理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已由政府印发事故调查报告的,以政府印发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为准。无

实践党员发展的“十六字”方针

实践党员发展的“十六字”方针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要遵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发展党员“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 一、发展党员要坚持标准 一是要注重入党前培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素质。坚持把入党前培训作为培养积极分子的重要环节,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结业证是入党的必要条件。 二是要注重选得准,端正入党动机。确定重点培养对象之前通过支部详细了解推荐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之后,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加强对他们的考察、培养和教育,要求在思想上、行动上积极靠近党组织,使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二、发展党员要保证质量 一是要注重实践中考察,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通过听取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实践锻炼等方式,着重了解他们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增强教育管理的针对性,使他们能够在思想上真正入党,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确保党员质量。 二是要注重发展党员投票表决和公示制,扩大发展党员的民主监督。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

员转正前,都采取了投票表决和公示的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对发展党员的民主监督,保证发展党员的针对性和严肃性。 三、发展党员要改善结构 现有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分布等构成状况,还不能很好适应党在新时期新阶段担负的伟大使命的需要。生产、工作第一线党员少,青年党员的绝对数量及其在党员队伍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妇女党员比例低,具有较高文化知识的党员也远远不足,这种状况急需改变。党员队伍的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影响党员队伍的战斗力。要从根本上改善党员队伍的构成、分布状况,发展党员时注意改善结构是重要的措施之一。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注意吸收的新党员的年龄、文化、性别、分布以及民族和职业构成等情况,将更有利于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增强党员队伍的战斗力。基层党组织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即不能将符合年龄、文化等要求的人一概视为发展对象而降格以求,也不要为改善结构分布,事先就分解出一些硬性的衡量标准,人为地形成发展党员的一些先决条件。 四、发展党员要慎重发展 慎重发展,就是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要做到慎

党组织发展党员制度

党组织发展党员制度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书、自传、个人小结、思想汇报、培训证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 三、单位党组织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参加一些党的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让他们经受锻炼和考验。 四、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学习、思想等情况,单位党组织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五、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 六、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得发展入党。 七、单位党组织要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

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八、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将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党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是: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联系人等。公示期间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反映、举报的接待和受理工作。公示期满后,要把公示情况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切实把好发展新党员的入口关。 九、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预备党员因各种问题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发展新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单位党组织,不能评为先进党组织;问题严重的要责承相关单位党组织班子进行整改。

三和学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三和学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县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要求,针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情况,对相关的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 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对发展对象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工)委党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工)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双学”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

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是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 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坚持入党自愿,是我们党发展党员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这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只有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志愿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共产主义事业的人才能做到。只有当申请入党的人懂得了为什么要入党,并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自己的一切的时候,才能自觉地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积极工作,克己奉公,无私奉献,努力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如果入党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就不可能自觉地用党员标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进行认真考察,看其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在发展党员时,要逐个履行入党手续,不能成批发展。成批发展党员,往往会使一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并不是说每次支部大会只能讨论一个申请人入党。但如果一次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该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363.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什么?如何正确理解这个方针?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这是根据党所面临的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状,以及建国以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提出来的。“坚持标准”,是指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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