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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基本概念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基本概念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基本概念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基本概念

朱庆育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授课要点

导言

示例

概念用法

区分标准

一、导言

德国法典编纂的体系特点既不在五编制,亦非前置总则之体例,而是物法与债法的截然区分。

——H. H. Jakobs

●编制只是结果,而原因是债法与物法的区分,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民法对身份关系(纯身份关系,身份财产关系),伦理性越浓厚,法律能

介入的程度越少,所以民法不以身份关系作为基础/原型展开,反则以财产规则为原型建立,再将财产法的规则适用到身法关系中。

●德国法上对权利最重要的分类:相对权与绝对权:效力-内容-救济

?侵犯物权适用侵权法;而债权受侵害则不适用。

理由:

1)第三人很难侵害债权

2)相对方违反债权——违约(<合同法>调整)

?绝对权的典型:物权;相对权的典型:债权

●民法中的权利很多,或者产生绝对效力,或产生相对效力,或兼而有之,可以类推适用物权或债权的规则。

●法律交往中最重要的交往手段:法律行为

●如果法律效果发生在物权领域——物权行为

如果法律效果发生在债法领域——债权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别,是民法的任督二脉。

——王泽鉴

债权行为是最典型的负担行为,负担债法的上的行为

物权行为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所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民法的任督二脉,涉及到民法的整体体系。

二、示例

大学生甲每天上课都要在路过乙的报亭时买一份单价一元的日报。这天,甲把一张5元的纸币放在柜台,乙收下后,放回4个1元的硬币和一张日报,甲收起钱和报纸,继续走路。甲、乙共实施几项法律行为?

以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前提:7项

1)买卖行为(契约)

2)交付报纸

3)交付货币

-以上都是契约行为

三、概念用法

(一)负担行为

1.负担行为(Verpflichtungsgesch?ft):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行为

(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以契约为原则,德国法上,单方负担行为仅限于悬赏广告、捐助

行为与遗赠寥寥数种。

(二)处分行为

1.处分行为(Verfügungsgesch?ft):直接让与权利、设定权利负担、变更

权利或废止权利之法律行为。

2.有如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亦以契约为原则。德国法上,单方处分行为只是

罕见的例外,基本上只存在所有权之抛弃与抵销两种。

交付是处分行为吗?交付是事实行为,不是处分行为。

(三)概念关联

1.首先,仅存在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例如,无偿的保管契约,保管人负

有妥善保管并到期归还保管物之义务(《合同法》第365条)。

2.其次,仅存在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典型者如,抛弃所有权。

3.最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同时存在。“任督二脉”之意义,集中于这一

情形。买卖契约及其履行最具说明价值。买卖双方不仅因为负担行为而互负义务,为了履行义务,还各与对方实施处分行为。

1)在物权行为理论下说【“契约”概念只在债法领域有意义】是矛盾的。

2)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是借助契约,所以法律行为自由、私法自治和契约自

由经常替换使用

3)单方行为是例外,需要法律规定,是封闭的;而契约行为是开放的

4)负担行为产生消极财产(义务);处分行为产生积极财产(权利)

5)处分行为不存在履行问题。

6)订立买卖契约和履行买卖契约是不一样的,如虽有付钱义务,但付钱之前

对方不能来抢。

7)契约的双重意义:债法上义务的消灭;物法领域会导致所有权的变动。

四、区分标准

(一)法律效果

1.首先,请求权本身因负担行为而新生;处分行为变动的是既存权利。

2.其次,负担行为不会直接引起当事人积极财产即权利的减少,只是增加其

消极财产即义务;处分行为则直接导致处分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3.再次,负担行为之义务需要借助给付行为而得到履行;处分行为则不存在

履行问题。为此,买卖契约之履行具有双重意义:债法上的给付行为生清偿效果以及物法上的让与行为生所有权变动效果。

(二)处分权

1.负担行为仅令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而不直接导致权利的变动,故逻辑上

无处分权之要求。相反,处分行为之有效性,则以处分权为必要。

Story:乙出卖甲之物于丙:

甲对乙:你怎么能出卖我的东西?

乙对甲:跟我有关系吗?

甲对丙:这是我的东西,不给你。

丙对甲:我和乙在履行合同,合同有相对性,与你有关系吗?

丙对甲:当然有关系。

丙对甲:那我怎么办,这是我根据有效的买卖契约取得的。

甲对丙:关我什么事,我把东西拿回来就好啦。你和谁签订的合同找谁去。

乙对丙:出卖他人之物无效吗?那就无效吧。

——此时,丙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信赖利益损失,而不能要求其承担履行利益损失。

结论:如果“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反而使出卖人处于最优的法律地位(不乐见)。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

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对此的批判:1.出卖他人之物与处分权无关,怎能说效力待定呢?2.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再blabla

但如果将“合同”理解为“处分合同”,则无处分权时是效力待定。

可能的批评:我国的《合同法》规定的是债权合同,但《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吗?

●说“无权处分合同”之人常指合同,但犯了概念篡位的错误,订立合同无须

处分权。

●“可否出卖他人之物”与“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如何”是两码事,前者只不

过现实中无法实现

2.负担行为具有兼容性;权利之处分,不具有兼容性,奉行“优先原则”。

如“一物二卖”

Case:第一个买受人签订了合同,但未交付;第二个人签订了合同,并交付。结论:第二个人取得所有权。

一对二:我先签订了合同,你把水给我。

二对一:我享有所有权,你享有的是债权,物权优于债权。

二:谁是你的债务人找谁去。(一对二没有请求权)

一对二:水在你这。

二对一:水是谁的?

一对二:是你的。

3.《合同法》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发生在债法领域,却是处分行为,准-物权行为

●债务承担:负担行为,但却要第三人同意。

(三)效力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1.负担行为约束当事人双方,仅具相对效力。

2.权利之处分,对任何人而言,均生变动效力。(可能处分债权和物权)

交融状态:房地产买卖,预告登记

债权的处分:债权让与

(四)特定原则与确定原则(处分行为)

1.特定原则,是指作为处分行为客体的,必须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权利之部分,

而不得是一束权利(权利集合)。

2.确定原则是指,至迟在处分行为生效之时,必须明确所处分的具体是哪项

权利。

买卖契约不许遵循特定原则:无须就多个物买卖签订多个合同

所有的种类物之债最后都要转换成特定物之债—履行时

(五)目的无涉 /价值中立

作为原因行为(债权行为)之履行行为的处分行为(物权行为)目的无涉。

并且,处分行为只是移转权利,该内容不会使其具有道德意义的价值,属

于价值中立的行为,善良风俗等道德判断对处分行为效力一般不构成影响。

从处分行为中看不出为什么要移转所有权。

所有权的移转行为就是买卖行为的履行行为?错。可以基于赠与契约

党纪处分决定范本

党纪处分决定范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纪处分决定,供大家参考! 党纪处分决定范文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王××,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x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诈骗500万元人民币。 王××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撤销××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xxxx 年月日 党纪处分决定范文二矿属各支部、各单位: x,男,1968年5月出生,1988年11月参加工作,2003

年5月入党,2007年8月任矿保卫部部长,大专文化。 x自担任保卫部部长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严重违犯组织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在职工群众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经查,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存在保安人员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擅自挪用资金问题。2009年以来,在保安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不向矿领导说明,而是假造保安人员名单,冒领保安工资60000多元,擅自将其中的20000元挪作他用。 根据中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经矿纪委2010年9月15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撤销其保卫部部长职务。 xxx 年月日 党纪处分决定范文三 xxx,男,19xx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xx年xx月入党,家住古城街道松二村。 0xx年度,古城街道组织育龄妇女B超“三查”检查,侯xx女儿侯四妹都没有参加(因为怀孕),侯xx是侯四妹的计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基本概念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基本概念 朱庆育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授课要点 导言 示例 概念用法 区分标准 一、导言 德国法典编纂的体系特点既不在五编制,亦非前置总则之体例,而是物法与债法的截然区分。 ——H. H. Jakobs ●编制只是结果,而原因是债法与物法的区分,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民法对身份关系(纯身份关系,身份财产关系),伦理性越浓厚,法律能 介入的程度越少,所以民法不以身份关系作为基础/原型展开,反则以财产规则为原型建立,再将财产法的规则适用到身法关系中。 ●德国法上对权利最重要的分类:相对权与绝对权:效力-内容-救济 ?侵犯物权适用侵权法;而债权受侵害则不适用。 理由: 1)第三人很难侵害债权 2)相对方违反债权——违约(<合同法>调整) ?绝对权的典型:物权;相对权的典型:债权 ●民法中的权利很多,或者产生绝对效力,或产生相对效力,或兼而有之,可以类推适用物权或债权的规则。 ●法律交往中最重要的交往手段:法律行为

●如果法律效果发生在物权领域——物权行为 如果法律效果发生在债法领域——债权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别,是民法的任督二脉。 ——王泽鉴 债权行为是最典型的负担行为,负担债法的上的行为 物权行为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所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民法的任督二脉,涉及到民法的整体体系。 二、示例 大学生甲每天上课都要在路过乙的报亭时买一份单价一元的日报。这天,甲把一张5元的纸币放在柜台,乙收下后,放回4个1元的硬币和一张日报,甲收起钱和报纸,继续走路。甲、乙共实施几项法律行为? 以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前提:7项 1)买卖行为(契约) 2)交付报纸 3)交付货币 -以上都是契约行为 三、概念用法 (一)负担行为 1.负担行为(Verpflichtungsgesch?ft):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行为 (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以契约为原则,德国法上,单方负担行为仅限于悬赏广告、捐助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15)班罗宁、马首、王柏林、赵赛、陆鹏,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在下午大扫除时在宿舍玩游戏。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罗宁、马首记大过处分,给予王柏林、赵赛、陆鹏三位学生警告的处分。 宿豫实验高中 2014-11-3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15)班张敏,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11月5日晚休期间在同宿舍其他人在学习时玩手机,被值班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11月6日到2015年11月6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11-07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6)班张旺,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上课期间玩手机,被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9月28日到2015年9月28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9-28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2)班侍秀利,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午休期间玩手机,被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9月28日到2015年9月28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9-28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事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9.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概述:概念、重要性 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概述、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特别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方式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的解释:解释对象及方法 概述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一般生效要件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特别生效条件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种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撤销权与变更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效力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 行为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见表9-1)★ 表9-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考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见表9-2)★★★★ 表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见表9-3)★★★ 表9-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考点四: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形式(见表9-4) 表9-4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形式 2.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第22条以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看,仍将意思实现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只不过意思实现的表示行为与通常的意思表示不同。

民法易错知识点

民法易错知识点 黄亚飞 2012.09 1.效力待定:1.狭义无权代理, 2.限民实施超出其能力范围的 合同行为,3.债务承担,4.无权代理。 2.仅此撤销权是即可诉讼也可仲裁: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其他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3.也可通知行使的撤销权,1.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4.物权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类型有确认物权、返还原 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请求权。 5.物权法定主义:类型法定、内容法定。 6.不需要进行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1.法院、仲裁机构的法 律文书、2.政府的征收决定、3.继承、受遗赠、4.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7.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 登记:利害关系人(权利人不同意,不作实质审查) 8.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或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登记。 9.更正登记: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此 时登记机关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10.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债权合同 +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11.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同=物权变动;债权合同+登记>善 意第三人 12.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是债权意思主义 1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共有:以按份共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例外,共有只有一 个所有权。 15.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不能善意取得。 16.占有是事实。 17.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基于无权占有。 18.抵押权不构成有权占有。有权占有包括所有权、他物权(要 求直接占有)、合同关系。 19.李四借给张三一杯子,张三死后,张小三继承这个杯子, 但不知道是李四的,张小三生气把杯子摔碎,张小三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没有伤害他人财产的故意。 20.善意占有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要负。 21.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面积和人数 ——>=2/3,其他情形>1/2 22.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不受影响;供役地转让,非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纪律处分条例分类整理)8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纪处分决定模板

党纪处分决定模板 党纪即党的纪律,是指政党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纪处分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给XXX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基层党委、支部: 服务中心驾驶员XXX,男,汉族,河南省XX市人,200X 年入伍,200X年入党,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00X年X月X日X时XX分,XXX同志酒后趁服务中心人员睡觉之机,将团保障用车私自开到驻地某亲戚家玩耍,在团夜查组发现情况后,经多方寻找于次日凌晨3时,在其亲戚家找到。 XXX同志身为共产党员,二期士官,本应自觉遵守党纪军规,伹由于放松学习,纪律观念淡薄,导致其酒后私自开车好几个小时不归,在部队和地方造成了很坏影响,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经研究,决定给XXX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中共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20xx年x月xx日 关于给XXX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基层党委、支部: 服务中心驾驶员XXX,男,汉族,河南省XX市人,20xx 年入伍,20xx年入党,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0xx年X月X日X时XX分,XXX同志酒后趁服务中心人员睡觉之机,将团保障用车私自开到驻地某亲戚家玩耍,在团夜查组发现情况后,经多方寻找于次日凌晨3时,在其亲戚家找到。 XXX同志身为共产党员,二期士官,本应自觉遵守党纪军规,伹由于放松学习,纪律观念淡薄,导致其酒后私自开车好几个小时不归,在部队和地方造成了很坏影响,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经研究,决定给XXX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院内各单位: 刘xx,女,xx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学号220xx x x x x。 0xx年4月12日,刘xx盗走同寝室一位同学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于当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xx手机城、xxxx百货商厦苏果超市等地进行消费,金额达3660元,经校保卫处调查,确定了刘xx的盗窃事实,刘xx本人也衬此事供认不讳。 刘xx的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事发后刘xx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退赔,现根据《xx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1、概念 在德国民法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中的最基本的分类。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亦接受了这一理论。王泽鉴先生称:“法律行为最重要的分类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二者贯穿整部民法,可称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必须打通,始能登人民法殿堂。” 在德国法上,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德国民法典》第241条)。可见负担行为产生的是给付义务的请求权,而依德国通说认为,在请求权和债权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负担行为主要包括债务合同。不过并不是任何一项在债法中规定的合同都是负担行为,像债务免除以及债权让与的行为都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理论通说认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 2、区别 第一,客体不同。处分行为适用客体确定原则,即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之时,处分行为所涉及的具体的客体必须予以确定;而负担行为则无此要求,负担行为在债务具体化为特定的物件之前就已经有效。第二,是否要求有“处分权”不同。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而负担行为因为其在债务具体化为特定的物件之前就已经有效,所以并不以对其具体化的客体有处分权为必要。第三,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对于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仅仅对于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处分行为必须通过某种公示手段(登记或交付)对外表现出来;而负担行为则不需要公示即生效[5]。以上这三点区别,归根到底是其标的的不同,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确定(特定),而负担行为的标的则无此要求。

给予党纪处分的决定

给予党纪处分的决定 【篇一:关于给予蔡晓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中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中建新党纪字〔2013〕6号发文字号 —————★————— 关于给予蔡晓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蔡晓萍,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 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 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主要错误事实 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 董元金劳务队2008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2011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蔡晓萍2011年 3月至2012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 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 规定。 2、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1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太阳城项目和五家 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 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 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这中间 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 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 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在得知董 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 以清场。2012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 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 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 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 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 砼浇注投标 报价40元/ m3,现报价58元/m3; 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 现报价1100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 分别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浇注53.50元/ m3,钢筋制作绑扎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德Rechtsgesch ft;荷Rechtshandeling)是一种构成要件,它由一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组成,可能还包含着其他要素,并且其通过它实现所希望的法律后果。它的特点是:(1)包含一个或者数个意思表示;(2)除意思表示外,还可能包含其他构成要件,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要包含交付保管物这一事实行为;(3)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并不总是发生,只有法律承认这一法律行为时(即法律行为有效),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才会发生。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也是核心内容。因此,有人认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别微乎其微。《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中写道:“就常规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为同义之表达方式,使用意思表示者,乃侧重于意思表达之本身过程,或者乃由于某项意思表示仅是某项法律行为事实构成之组成部分而已。”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词,意思表示仅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而已,这里强调的是二者密切联系:法律行为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德,意思表示无效就意味着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由数个意思表示构成的,任何一项意思表示无效,整个法律行为也由于缺乏一致得意思表示而无效。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单方法律行为(EinseitigeRechtsgesch ft),即只包含一个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2)多方法律行为(MehrseitigeRechtsgesch ft),即包含数个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它可以分为合同、共同行为(Gesamtakte)和决议(德Beschluss;荷besluit)。合同是二人以上相互对立(wechselseitig)的意思表示构成的,又称“双方法律行为(ZweiseitigeRechtsgesch ft)”。共同行为是二人以上相同指向的意思表示构成的,也被称为狭义的“多方法律行为”,典型的共同行为,例如合同一方有

新解处分原则中的“处分”

新解处分原则中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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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处分原则中的“处分”-法律 新解处分原则中的“处分” 王次宝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摘要:德、日等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中的“处分”与民事实体法上的“处分”一脉相连,主要围绕诉讼标的展开且具有约束法院的效力。与之不同,我国长期以来却将处分原则中的“处分”简单理解为“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自由”,将“处分”混同于一般权利的“处置”,结果直接诱发了处分原则中“处分”的泛化与非约束性。有鉴于此,我国有必要还原处分原则中“处分”的本意,将其与实体法上的“处分”联系起来,界定为“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特定诉讼权利以实现在诉讼中主张、变更或抛弃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 关键词:处分;处置;处分原则;实体法;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4)11-0037-07 在纷繁复杂的理论冲击之下,人们经常会忘记思考的原点,对于基础概念的理解尤其如此。处分原则中的“处分”就是这样一个长期被误解的概念。一直以来,我国大陆诉讼法学界都将现行民诉法第13条的内容作为处分原则的法律依据,并将其中的“处分”理解为“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自由”,认为处分的对象包括实体权利与所有的诉讼权利。这实际上曲解了处分原则中“处分”的本意,将“处分”混同于一般权利的“处置”,疏离了民诉法上的“处分”①与民事实体法上的“处分”本来的紧密联系,并引发了民诉法中的处分权、处分原则等基本概念界定的泛化。这也是造成我国处分原则受到过度干

党员纪律处分113题

纪律处分条例113题 (新条例)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何时颁布,何时施行? 答:2018年8月18日颁布,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有总则、分则、附则,共有11章,142条。 2.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实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4.党的纪律追究的重点有哪些? 答: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5.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答:(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哪些处理措施? 答:(一)改组;(二)解散。 7.党员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分别多长期限,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

外职务。 答: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8.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9.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0.留党察看处分的期限? 答:分别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11.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权利? 答: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2.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后,多长时间不得重新入党? 答: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13.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何种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答: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 14.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答:予以改组;解散。

党纪处分决定书范文

党纪处分决定书范文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纪处分决定书范文,仅供参考! 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XXX,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XXX工作,1999年6月任XXXXXX至今。主要事实:2000年5月,XXX任XXXXXXX期间,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请书中XXX的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XXX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XX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XXX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定性及处理意见:X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

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我局党支部于2011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XXXXXXXXXX 0xx年11月23日 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2012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

朱庆育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民法的任督二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朱庆育* 甲每天上班都要在路过乙的报亭时买一份每份一元的日报。这天,甲把一张5元的纸币放在乙的报亭柜台。乙收下后,递给一份日报并找回4个1元的硬币。存 在几项法律行为?又设: (1)甲不以现金、而以刷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的方式支付报款。存在几项法律行为? (2)甲不以现金、而以刷银行贷记卡(信用卡)的方式支付报款。存在几项法律行为?1 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家雅科布斯(H. H. Jakobs)指出:“德国法典编纂的体系特点既不在五编制,亦非前置总则之体例,而是物法与债法的截然区分。”2区分物法与债法之后,即有了变动物权的行为(物权行为)与负担债法义务的行为(债权行为)的分离,从中抽象的法律行为概念亦得以成为法典公因式,并因此撑起总则大厦。在此意义上,王泽鉴教授以“任督二脉”比喻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之区分,3可谓是形象而精准。然则,应当如何理解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概念? 一、概念用法 (一)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系德语Verpflichtungsgesch?fte的汉译,直译“义务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4该行为义务即给付义务(Leistungspflicht),负有给付义务之人则是债务人。因而,负担行为亦称债务行为(schuldliche oder obligatorische Rechtsgesch?fte),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5从对方当事人着眼,负担行为亦可定义为创设给付请求权(债权)之行为,6也许正是在此意义上,民国以来,汉语选择了与“物权行为”具有对称美感的“债权行为”作为对译语词。 负担行为以契约为原则。单方负担行为较为少见,德国法上,仅包括悬赏广告(Auslobung)、捐助行为(Stiftungsgesch?ft)与遗赠(Verm?chtnis)寥寥数种。7除了民事领域,商事领域亦存在若干单方负担行为,其中尤以票据行为为典型,如汇票的背书、承兑及保证。另外,我国实证法上,一人亦可设立有限公司(《公司法》第58条),而设立人有义务在公司设立后 *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1案例改编自:Rüthers/Stadler,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16. Aufl., 2009, § 16 Rn. 8. 2Horst Heinrich Jakobs,Gibt es den dinglichen Vertrag? SZ 119 (2002), S. 288 f. 3王泽鉴:《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218页。 4Brox/Walker,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34. Aufl., 2010, Rn. 103; Heinz Hübner,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es, 2. Aufl., 1995, Rn. 626; Larenz/Wolf,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9. Aufl., 2004, § 23 Rn. 31; Detlef Leenen, BGB Allgemeiner Teil: Rechtsgesch?ftslehre, 2011, § 4 Rn. 26; Rüthers/Stadler,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16. Aufl., 2009, § 16 Rn. 9. 5Detlef Leenen, BGB Allgemeiner Teil: Rechtsgesch?ftslehre, 2011, § 4 Rn. 19; Schwab/L?hnig, Einführung in das Zivilrecht, 18. Aufl., 2010, Rn. 437. 6Reinhard Bork,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s, 3. Aufl., 2011, Rn. 448; Dieter Medicus,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10. Aufl., 2010, Rn. 207. 7Fikentscher/Heinemann, Schuldrecht, 10. Aufl., 2006, Rn. 72.

《党纪处分条例》试题及答案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 《条例》是根据(B)制定的。 A.宪法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D.廉洁自律准则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 给予(D)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B);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不追究其责任 4.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D)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5.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B)处分。 A.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6.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 A.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7. 《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C)。 A.新《条例》 B.2003年《条例》 C.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D.《准则》 8.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B)处分。 A.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 A. 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10.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A)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严重警告 11. (A)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党章 B.廉洁自律准则 C.纪律处分条例 D.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D)起施行。 A.印发之日 B. 2015 年10月12 日

自考合同法(00230)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1O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30)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下列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保管合同 C.赠与合同 D.租赁合同 2. 下列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居间关系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收养关系 3.以招标方式缔结合同的,定标属于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承诺 D. 非意思表示 4.一般情况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地点为A.要约人的经常居住地 B.要约人的主营业地 C.承诺人的经常居住地 D.承诺人的主营业地 5.下列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立的新规则的是 A.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B.依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内容 C.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D.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6.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有 A.以不作为为标的的债务 B.话剧演出合同 C.绘画创作合同 D.电视机买卖合同 7.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 A.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只能向债务人提出 C. 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债务人提出 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8.在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是 A.债务人放弃继承 B.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 C.债务人拒绝他人的赠与 D.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9.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违约方迟延履行的,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3)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3)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3) 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答案:ABCD 解析: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恩惠不能滥施于人”的理论,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选项A中的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如抛弃、交付等;也有债权行为,如买卖、承揽合同等。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

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C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C项说法错误。 以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还不算成立,只有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的交付,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D项中,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的标的物,虽然实际发生了交付,却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实践行为,故D 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关于复代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B.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C.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必须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D.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转托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 答案:AB 解析: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称为复代理。复代理的要件之一是代理人有复任权,故A项说法正确。 《民通意见》第81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

民法经典练习题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一)期末试题 (A卷) 课程号:302010013 学院级班 姓名学号成绩 说明: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题,每题1.5分,共15分) 1.王甲的儿子王乙16岁,正在读高三。端午节当天,王甲带着王乙到商场准备买一台彩电。因商场人多,两人走散。王乙看到一款正在促销的彩电,款式好看,价格便宜,遂以自己的名义订购了一台。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使王乙纯获经济上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B.如果王甲不同意该合同,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C.如果商场相信王乙是成年人,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D.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商场可单方面撤销该合同 本题考点:理解什么是纯获利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效力待定。 2.孙某有一套仿古家具,价值10万元。2007年7月2日,赵某在孙某家见到该套家具,十分喜欢,想要购买。孙某谎称该套家具系祖上传下来的,舍不得出售。后经协商,双方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2008年6月2日,赵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套家具进行鉴定,才知道原来是仿古家具,市价不超过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在2010年6月2日前撤销合同 B.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将家具价格减少到10万元 C.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有权在2008年7月2日前撤销合同 D.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将家具价格减少到10万元 本题考点:欺诈和受欺诈行为的确定。受欺诈行为的撤销权为一年,从知道和应该知道可撤销理由开始起算。 3.甲将自己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转手卖给不知情的丙。结合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甲有权主张该合同无效 B.该合同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甲、乙、丙均无权主张其无效 C.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须经甲追认后才能生效 D.该合同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甲有权撤销该合同 本题考点:负担行为的效力

党纪处分决定书

党纪处分决定书 党纪处分决定书 xxx,男,19xx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xx年xx月入党,家住古城街道松二村。 20xx年度,古城街道组织育龄妇女B超三查检查,侯xx女儿侯四妹都没有参加(因为怀孕),侯xx是侯四妹的打算生育联系户,没有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导致侯四妹于20xx年xx月18日在义乌市稠城中心卫生院出生打算外第三胎男孩。 鉴于上述情况,侯xx身为中共党员,理应自觉做好子女打算生育工作,但由于他年纪大,行动不便,无力寻找女儿躲避下落,且该同志身为老党员,在村内有较高威信。经20xx年9月30日街道纪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侯xx免于党纪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生效。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委提出复议。 中共xx市xx街道纪工委 20xx年9月30日 第二篇: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xxx,男,19xx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人。19xx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xxx工作,19xx年6月任xxxxxx至今。 要紧事实: 2000年5月,xxx任xxx期间,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请书中xxx的房产面积与事实上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xxx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同时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依照xx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xxx兄弟将一般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x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xxx兄弟把一般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咨询题的之规定,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xx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 20xx年9月30日 第三篇:关于给予蔡xx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蔡xx,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xx年xx月参加工作,20xx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治理部副部长、劳务治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治理部部长。 要紧错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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