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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_2010年12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

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

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

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

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条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5.31 【实施日期】2018.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

水土保持法规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 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 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 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 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 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 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 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 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 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 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制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一条在山区、原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企业,从事油气田勘探、开发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的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领取环境影响报告书,办理有 关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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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为切实做好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公司成水土保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成立水土保持管理小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时向国家水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2.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保监理和监测单位,负责对本项目水保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监测。 3.负责传达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水土保持的要求。 4.全面负责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对重大水保问题进行决策,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施工水保动态,定期检查和总结工程水保措施实施情况。 5.负责组织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6.协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水保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的关系,解决水保问题,完善各项措施。 7.每年3月底前向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陕西省水利厅2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处罚依据

水土保持站执法行为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3项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一)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二)五百亩至一千亩以下的,由地(市)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三)一千亩以上的,由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开垦国有山坡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凡从事工矿生产和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列入建设

水土保持法(图解)

1. 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3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6. 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

7. 在有关规划中,应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8. 地方政府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9.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违反该规定者处罚款。10.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强植被保护。 11.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12.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者罚款。

13. 林木采伐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皆伐,禁止炼山造林。14.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15.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利部门批准。16.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7.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18. 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防护措施。

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

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水土流失是我国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全国现有土壤侵蚀面积35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2%。由此导致的土地退化、江河湖库淤积和生态恶化,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限制了山丘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今年3月1日,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这是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完善“原法”: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1991年《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20年来,全民水土保持意识逐步增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执法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人为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治理成效显著,为确保我国江河安澜、促进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

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原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一些规定已不适应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二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不明确,水土保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三是随着各类生产建设活动大量增加,人为水土流失呈现加剧趋势。“原法”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调整范围过窄、措施单一、机制不健全,与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需求不相适应;四是随着《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原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已不适应依法行政的新要求;五是关于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规定不够健全,特别是未能体现近年来各地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方面的创新、发展和经验;六是关于法律责任种类和手段的规定较为单一,处罚力度轻,可操作性差,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必要在全面总结“原法”近20年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先进经验,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为指导,修订完善“原法”中部分条款和制度,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005

水土保持法考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3月1日起施行。 A.1991 B.1995 C.2010 D.2011 答案:D.2011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2条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A.防治干旱B.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C.防治洪水 D.预防和治理水污染 答案:B.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条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A.领陆 B.领水 答案:D.境内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A.自然因素B.洪水 C.人为活动 D.风沙 答案:A.C.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条

5.水土保持工作实行()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A.惩罚 B.管理 C.预防 D.技术 答案:C.预防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条 6.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A.保护 B.管理 答案:A.保护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条 7.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A.全面规划 B.综合治理 C.因地制宜 D.突出重点 答案:A.B.C.D.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条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A.城乡规划 B.水利事业发展规划 C.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答案: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关键词:规划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条 9.国家在(),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A.水土流失重点县 B.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C.干旱地区 D.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新旧水土保持法对比

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来源:新华社关键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规划;受权;十一届;水土保持方案作者:赵超、 余晓洁 2010-12-25 20:49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5日 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共七章六十条,分为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 和附则。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 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修订后的法律还明确,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 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 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 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国修法强化水土保持规划法律地位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 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 修改前的水土保持法仅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批准机关,过于简单和笼统,操作 性不强,导致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对水土保持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够重视。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对 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指出,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 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法律规定,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还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

办公室专项整改工作成效情况

办公室、研究室、审管中心专项整改工作成效情况自我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来,办公室、研究室、审管中心认真按照《关于全市法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针对集中整改阶段查摆出来的主要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进一步规范诉讼卷宗的归档。为了提高归档率,确保诉讼卷宗质量,中院办公室针对以往案卷归档存在的不尽规范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规范诉讼卷宗的归档,从六月份起,对全市法院的卷宗归档作出规定: (1)各类已结案件,应在结案之日起30天内归档,一审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级法院退卷之日起10天内归档。未能及时归档的,承办人须提前3天向档案室说明原因,档案员应在“未归档案件登记表”中予以注明,并负责催收、督办工作;(2)归档卷宗,要求诉讼文书、回执、收据等材料完整齐全,档案员应认真检查验收。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员可以拒收,并限时归档;(3)卷宗归档时应由案件承办人员、书记员或庭室内勤编写归档移交清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交接双方经过清点卷宗,办理交接签字手续,目录双方各留一份,并经档案人员验收方可接收归档。 2、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通过整改活动,办公室、研究室、审管中心的全体人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更新思想观念、提高理论素养、拓展工作思路,进一步弘扬了忠于职守、勤于实干、严于律已、甘于奉献、善于团结的优良作风,并经常性地

研究、谋划改进办公室、研究室、审管中心工作的意见和方案,抓好落实,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3、制订《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密文件和印章使用管理的规定》,规范和加强公文、印章、档案等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按照中院《公文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文范围、发文处理、收文处理、文件交流等方面的公文处理,认真审核有关公文初稿和文号编发;进一步做好机要件、挂号件、传真件的接收、登记;进一步规范印章使用的审核、登记和管理,凡使用院章的必须有院领导的签发,并进行登记备案;继续做好涉密文件及其他材料的管理、清退和集中销毁;严格诉讼卷及其他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把好案卷质量关,认真准确地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加强档案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安全,并对有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 4、下发《关于加强市中院机关各部门规范承办督办件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增强参政、参谋意识,积极向领导献计献策,充分发挥好参谋作用;认真组织办理好省法院、省、市委、人大等有关单位的督办、指示件和其他交办事项,及时办理和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和来信;继续做好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热情接待来访,切实加强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 5、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调研、宣传、信息工作考核考评及报送制度》,强化对调研、宣传、信息工作的考核考评。继续积极起草编写好各种综合文字材料和信息刊物,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信息工作的指导和交流,积极向市两办、省法院等信息刊物

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精)

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自治区水利厅厅长文明 (2006年6月28日)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施行十五周年之际,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总结、回顾我区《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刚才,庞副秘书长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我区进一步实施好《水土保持法》作了十分重要的讲话。这对于我们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水土保持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区水土保持工作,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打造山川秀美的“生态广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我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一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文件相继出台,建立起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

系,先后完成了省、市、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与公告,通过以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为核心,加强了对水利、交通、铁路、电力、矿山、水泥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提高,水土保持正逐步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 “十五”以来,我区各级水利部门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水利工作思路,水土保持工作重点抓法制建设、抓制度落实、抓监督管理,突出做好预防监督、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和监测预报等方面的工作,水土保持的投入力度逐年加大。我区先后开展了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试点工程、自治区政协1号提案项目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了一批水土保持示范小流域。“十五”期间,全区共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报告4790个,方案审批率达58%,各级水利部门共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499起,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3661万元,人为水土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部分地区实施了水土保持生态自然修复和退耕还水保林,开始了由分散型治理向规模型治理、防护型治理向开发型治理、粗放型治理向集约型开发治理的转变。经过治理的地区,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促进了粮食的稳产、高产和农业的持续发展,增加了人口环境容量,减少了河流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期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行政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水行政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第三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二、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公司全体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有关水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积极联系本地区水保部门,明确工程项目的水保要求,制定和落实工程项目的水保措施。 3、加强各施工单位水保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理、监测的管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进行水保工作的评定。 4、督促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坚持清

结生产,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种材料的消耗,将工程项目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各施工参建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下发的有关水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交底书。 2、积极配合当地水保部门,明确相关要求,制定和落实各项目水保措施。 3、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检查及管理,记录存档。 4、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咨询单位的工作职责 1、咨询单位主要负责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查。 2、审查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水土保持措施、方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4、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存在问题分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组织处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的工作职责: 1、设计单位主要对水土保持的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4.08.09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8.09 【实施日期】1994.08.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8月16日实施日期:1997年8月16日)【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7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 994年8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三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和部门责任制,定期考核。 第五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进行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规划、规划、参与城乡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水土保持年度计划; (三)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六)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调解处理水土保持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或

问题专项分析报告(8D)模板

问题专项分析报告(8D) 问题背景(D0) 对XX专项问题背景情况进行详细介绍(时间、地点、人员、事情发生经过)。 1.问题解决团队成员(D1) 问题发生后,我司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各供应商成立专项团队负责对此问题进行调查分析。 表1:团队成员 2 .问题描述(D2) 对XX专项问题进行详细的描述。(缺陷位置、尺寸、涉及范围、潜在风险、是否有类似处理经验等,包括图片、数据等资料) 3. 临时纠正措施(D3) 包含缺陷影响分析,必要时进行理论计算或模型评估,对采取的修复方案进行简单描述并提供NCR、维修方案、维修过程关键点控制图片资料等。 4. 原因分析(D4) XX专项问题的原因很多,如图5所示,下面从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进行原

因分析。 图5 XX问题分析图

●人 对于XX问题,从人的角度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 ●机 对于XX问题,从机的角度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 ●料 对于XX问题,从料的角度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 ●法 对于XX问题,从法的角度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 ●环 对于XX问题,从环的角度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 5. 选择和验证根本原因(D5) 通过上述原因分析,XX专项问题的根本原因是XX。 针对造成XX问题的各种原因,采取以下措施: ●人 对于XX问题,从人的角度进行详细的措施阐述。 ●机 对于XX问题,从机的角度进行详细的措施阐述。 ●料

对于XX问题,从料的角度进行详细的措施阐述。 ●法 对于XX问题,从法的角度进行详细的措施阐述。 ●环 对于XX问题,从环的角度进行详细的措施阐述。 6. 方案实施(D6) 根据前期制定的方案,详细阐述具体实施过程。 7. 防止再发生(D7) 针对XX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纠正预防措施,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8 总结(D8) 综上所述,现对XX问题总结如下: (1)问题原因:XXXXXX (2)解决措施:XXXXXX (3)预防措施:XXXXXX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征求意见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八条甲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

专项治理成效

田营小学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治理成绩 小学学校安全工作事关我们千家万户的幸福,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学校素质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学校是培养二十一世纪人才的摇篮,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我校认真贯彻市教育局和学区落实的各项安全要求,大力整治周边环境、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小组和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领导、班主任、教师都具有很强的安全意识。还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形势,把涉及师生安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人,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对应的专(兼)管人员、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学校校长直接抓,分管组长具体抓,教导主任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教师齐心协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二、各项安全制度,实施扎实到位。 1.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与少先大队、教导处、总务主任、班主任等签订相关安全责任合同,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恶劣的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自然,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签订责任书。学校在学期初与学生家长明确学生安全责任意识,明确了家长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门卫值班、巡逻值班、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安全用电、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4.建立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

水土保持管理法规调查

阿鲁科尔沁旗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调查 一、阿鲁科尔沁旗地理信息 阿鲁科尔沁旗行政区划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位于赤峰市东北部,北纬43°20"45"~45°24"20",东经119°20"15"~121°1"00",西北与锡林郭勒盟相连,西部与巴林左旗及巴林右旗为邻,南部与翁牛特旗隔西拉木伦河相望,东与通辽市接壤。阿旗南北长232km,东西宽111.4km,总面积14555km,总人口数为30 万人,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为多数的多民族生活居住地区。 阿旗属大兴安岭余脉的延续,地势是西北高、东南低。西北部属中低山区,山势陡峻,河谷发育,山体纵横交错,地势落差大。海拔一般在1000~1500m之间,大于1000m 的山峰有106 座。大兴安岭的支脉罕山、巴代山、乌兰山等组成了主要山系,这些山峰多由花岗岩类组成,其风化碎屑比较粗疏,山岭由玄武岩组成,风化物质比较粘重。山区内人口分布稀疏,人类活动影响小,以原始森林和天然林为主。中部为低山和低山丘陵,山势低缓,海拔高度500~1000m。山间沟谷中发育着现代水系,形成较为平缓开阔的山间谷地及河谷冲积平原。欧木伦河沿岸形成了一条狭长的河谷平川,两侧丘陵密布。该区域人口较密集,加之受地形地质的影响,地面切割剧烈,水土流失严重。南部及东南部是坨沼区,为冲积平原。地势低平,起伏平缓,海拔

高度在600~1000m 之间。东南部河谷平原及南部冲积平原上形成了固定、半固定的流动沙丘,草场退化、沙化现象十分严重。由于地下水位高,在一些低洼处形成了泡子及盐碱沼泽地。 二、阿鲁科尔沁旗水土信息 水文地质纵观全旗地貌,西北部为中低山区,山势陡峻,沟谷发育;中南部为低山丘陵,第四纪堆积物发育;南部为冲洪积平原,沉积了较厚度的松散堆积物,形成了广阔的波状平原。不同的地貌形态决定了地下水的形成与分布。 本旗地下水基本分为两个含水类型区,以山间河谷平原第四纪孔隙水为主,其含水层厚度大,颗粒粗,分选性好,面积分布较广,径流条件好,交替作用强,含水丰富;低山丘陵基岩裂隙水为辅,其面积较大但分布不均,富水性差异大。山间河谷平原孔隙水分布广阔,除山前丘陵区外,含水层埋深大部分小于5m,厚度一般为50~100m,单井涌水量为4.2t/h~20.8t/h。 欧木伦河和黑木伦河河谷两侧一、二级阶地为北部山区最低处,成为山区地下水的汇集区,南部由乌力吉木仁河与西拉木伦河作用构成的河间波状平原,地势最低,为全旗地下水汇集的场所。 基岩裂隙水分布于乌力吉木仁河以北广大地区,富水性大部分中等,单井涌水量0.4~4.2t/h,局部地区大于4.2t/h。全旗地下水水质较好,大部分区域地下水矿化度均小于1g/L,水化学类型为重碳酸钙型水,次之有重碳酸钙镁和重碳酸钙钠型水。

房地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

房地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 1.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X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以服务于开发建设项目为出发点,解决好开发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以实际出发,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注重依靠自然修复,在利用当地水土保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尽量做到高科技、低投资、高效益,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新增水土流失和原有水土流失。注重景观建设,鼓励土石方综合利用。采取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以防治项目建设产生水土流失为重点,确保安全生产,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过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工序紧密结合,达到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双赢的目的, 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及建设过程

中加强水土流失的预防工作,做到先拦挡后堆弃。 (2)综合防治的原则,做到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和永久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4)坚持“三同时”的原则。水土保持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施工进度必须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衔接。 (5)生态优先原则,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6)水土保持措施的布设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重点治理与一般防护相结合”,“重点突出”的原则。 (7)与主体工程相衔接的原则,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与本工程自身的防护体系相配合,形成系统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因主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具有一定的水保功能,在方案中加以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投资,使方案的防治措施侧重对主体工程设计中没有防护、可能新增水土流失的场区的预防和治理,减小水土流失对环境的影响。 (8)坚持经济可行的原则。从工程实际出发,在有效防治工程建设过程中新增水土流失的同时,充分考虑经济合理,防治措施的配置具有可操作性,以较少的投入争取最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2.15 【实施日期】1993.12.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所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保护。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六条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地、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主管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事务。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有关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作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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