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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阈中的律师职业自主性及其实现进路(胡建)(1)

和谐社会视阈中的律师职业自主性及其实现进路(胡建)(1)
和谐社会视阈中的律师职业自主性及其实现进路(胡建)(1)

和谐社会视阈中的律师职业自主性及其实现进路

【摘要】:将律师角色定位于社会法律工作者,并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的角色需求,也没有全面反映律师的自身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这种角色定位越来越暴露出自身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对我国律师角色重新定位。应将律师总体上定位于“独立的社会法律职业者”。律师应秉持其职业自主性,不受国家公权和当事人私权影响,恪守独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本质属性。律师该职业自主性的实现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有所作为,宏观方面从诉讼领域、非诉事务的处理以及信访工作的参与予以探讨,微观方面就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建立律师诉讼业务垄断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职业角色;职业自主性;律师功能

一、律师的职业角色定位

角色定位是对自身或自身以外的某人或某团体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以及由此而应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的理解、认同和预期。对于任何职业来说,角色定位都是该职业社会职责良好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首先有必要对我国律师角色定位这一问题作有益的探讨方能澄清今后律师业发展的进路。律师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因为,它既可以是一种制度,也可以是一个饭碗(职业),还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个人。于是,有人说,律师是军师,律师是参谋,律师是仆人,律师是刀笔手,律师是导游,律师是智者,律师是打官司挣钱的一种职业。这些定位虽然正确但并不全面,只能算是一种文学定位。所以,“律师”无疑是一个难以界定和概括的概念和定义。尽管如此,在法律的层面上,我国对律师角色的认识就存在逐步历史演进与提升的过程。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明确地将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此规定赋予了律师同公安、司法人员同等的社会政治地位,是与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的特征相适应的。计划经济要求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保持决定性控制能力,所有社会因素的运行都要以国家的利益为重,具体到律师制度上,当然也要求由国家对律师进行统一的管理与控制。①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

的方案》,指出不再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行政级别的属性来界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第二条对律师性质正式做了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从而将律师的功能从行政权力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扩大了律师的社会参与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当时正处于社会转轨初期,立法在实现律师性质定位由“国家化”向“社会化”转型的同时,并没有赋予必要的权利保障,一部原本旨在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功能的《律师法》,却用了一半以上的篇幅规定律师权利的限制和法律责任。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律师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时候保留了上述第二条内容,因而律师的定位和权利受限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这种立法现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师执业和公民获得法律服务的空间。目前的《律师法》(2007修订)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与原“律师法”第二条规定相比,新律师法的这一定义凸显了在时代的推进之下,律师职业性质定位的理性提升,强调了律师与客户的商业关系,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律师的职业属性和职业内涵,却未能充分且根本地得到体现。

回顾我国近30年律师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从“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社会中介组织”最后到“‘三个维护’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身份的嬗变,反映出律师职业定位的价值取向从最初的国家主义到今天的商业主义。而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对律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不能仅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还应当承担起制约国家权力,推进民主,完善法制的重要社会责任。很显然,将律师角色定位于社会法律工作者或社会中介组织人员,并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的角色需求,也没有全面反映律师的自身属性。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性,这种扩张性是不自主的、无意识的,也是依靠其自身机制不能限制的,按照现代国家的国家政治与市民社会“二元化”结构的理论,正是律师、民间社团和新闻机构的存在,国家权力才能被限制在民众可以接受的程度,律师

作为自由职业者,虽然不是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却在公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通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为公民法人提供帮助,同时作为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有效缓冲力量,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地促进法律的公平适用。

在角色的定位上,学者刘桂明将律师定位为“政治人”、“经济人”、“文化人”与“法律人”四个方面,②对此笔者深表认同。首先,对于国家权力进行制约,代表民众同国家权力进行抗衡,是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设立的根本目的,这也是发达国家为何将律师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赋予律师许多适当的执业权利的原因。在我国,作为行使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各个国家机构同样必须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设立律师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监督体制、理顺各种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体现出的是律师作为“政治人”的角色定位。其次,律师以自己有偿的服务劳动来获得报酬,体现出的是律师作为“经济人”的角色定位。而律师凭借自己的高度技术性的专门知识,面向社会大众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性服务,体现出的是律师作为“文化人”的角色定位。再者,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司法机关及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目的在于促成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公正的审判,这体现出的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角色定位。以往,我国律师角色中只包含社会角色和市场角色,而没有政治角色。将律师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或社会中介组织的成员,都是对律师社会属性的确认。但从前面分析中可以看出,除了社会属性外,政治属性是律师的另一本质属性,也应当在律师角色定位中加以体现。对律师政治角色缺位的定位,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限制了律师的政治功能,实质上将律师制度排斥出司法制度的范畴。我国现阶段的律师定位可以表述为:律师是共同与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职业伦理,依法从事法律专业性服务,实行行业协会自治的、独立的社会法律职业人员。

二、律师的职业自主性

我国近现代意义的律师是在清末民初出现的。清末法律改革,民国建立,我国大力引进西方国家近现代法制,律师制度也随之进入中国。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四人帮案件的公开审理,中国律师重新出现在了法庭上,经过三十年的发展,

今天的中国律师已经发展到了空前的规模,截至2009年底,全国执业律师已达16.6万人。律师最重要的本质属性应是其职业的自主性。所谓律师的职业自主性,是指律师不受国家公权和当事人私权影响,独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本质属性。首先,这一自主性的最可贵表现在于同国家公权的巨大权力对峙的能力和勇气。当国家公权和整个社会舆论都站在法庭的一边时,你能独自勇敢地站在另一边,代表着自己羸弱的当事人言说着他无力表达的辩解。其次,律师职业的独立性表现在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丧失独立人格的惟命是从的附庸,律师有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义务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但也有权利拒绝当事人提出的与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不正当要求。

在民国史上,不乏勇于坚持法律原则、力搏公权、捍卫民权民主直至奉献生命的律师。例如京汉铁路大罢工中身为铁路工人工会法律顾问的中共党员施洋大律师;三十年代身为国民党党员但却为被捕的中共党员陈赓辩护的吴凯声律师;七君子事件中的沈钧儒、沙千里、史良、王造时四个人,都是当时著名的律师。

③从律师的本质属性看,一个真正的优秀律师应该是一个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有所贡献的律师,是能够坚持自己的独立性、能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的不足和瑕疵,并以此作为突破口促使法律进一步完善,从而更有利于维护普通民众权利的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有很多愿为无钱聘请律师的刑事被告人义务充当辩护人、指出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的律师,他们促使最高司法机关完善了有关的程序法,对于刑事案件的侦察等采取了更多的监控措施,更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我们有很多为了一元钱车票或过路费而打公益诉讼的律师,他们促使有关政府部门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收费规定;我们有很多为了“倒钩执法”案件而致函法院和政府的律师,他们促使政府部门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更加注意执法的合法性;我们有很多为利益受损的动迁户提供代理的律师,他们促使国家立法部门开始将国家城市化过程中的动迁行为进一步规范化,更加注意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我们有很多为千夫所指的“黑社会”辩护的律师,他们中有的人曾为打击“黑社会”而参与制定过法律,但现在又秉承着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争取着其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应得到的权利……。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日益突显。律师通过具体的执业活动,

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寻找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从历史发展规律来看,一个社会的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程度越高,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相反,在经济封闭、专制极权的国家中,律师的数量和律师社会作用的范围都要小得多。④律师职业伴随着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开明的民主政治最先发祥于古罗马共和国。当古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陷入封建统治的阴影中时,律师职业也就伴随着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消亡在欧洲大陆名存实亡了。而13世纪律师制度之所以能在英国复兴,也是得益于当时英国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相对开明的民主政治。因此,律师制度的命运是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密不可分的。随着商品经济的深入开展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律师这种角色内容也会越来越丰富。

三、实现律师职业自主性的路径选择

实现我国律师应有的职业自主性角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运作过程,涉及到社会结构的完善和多项具体制度、措施的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方面做出努力。

(一)律师职业自主性的宏观进路

律师职业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职业,律师通过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来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达到私权与公权的相互制衡。⑤律师在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相互接触中,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解决各种冲突摩擦,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团结稳定的社会局面,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律师职业自主性的实现在诉讼的领域主要体现以下:1.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与国家公诉权形成制衡。在我国目前律师执业环境中,律师需要有极大的智慧和超凡的勇气,竭尽全力为被告人争取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和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对被告人不枉不纵,使法律正义得到充分展现。2.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应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疏导社会纠纷,保持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日趋复杂多样,因此,律师应积极参与诉中调解和诉前调解,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减少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3.在行政诉讼中,

律师作为特殊职业属性的群体,必须克服畏权心理,勇于向日益膨胀的公权力说不,积极参与到行政听证、行政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出正确的代理意见,起到对权力的监督和对抗作用,有效防止合法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遏制行政权的滥用。在权利和权力的抗争过程中律师通过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快和谐社会的进程。4.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是最主要的力量,也是最可依靠的力量。自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律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大量困难群体得到救助。如果没有律师队伍给急需法律援助的弱势人群法律上的帮助,他们就得不到依法治国的阳光的普照。

非诉法律活动也是律师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又一重要领域。非诉法律活动,是不经过法律程序的涉及法律方面问题的活动。业务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国有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西部大开发、国际贸易、投资融资、仲裁、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活动。不仅如此,还涉及到国家立法活动。因此,可以说律师业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发展不可低估的重要力量。律师不仅是法律工作者,同时也应是社会活动家,律师应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提高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增强律师的社会影响。律师中有相当于一部分是共产党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有人大代表,有政协委员,他们向各级机关反映民意,谏言献策,同时对各级国家机关进行监督,提出各种宝贵意见。

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容易产生各类矛盾,律师应合理参与信访工作。首先为信访部门提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咨询,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对重大疑难的信访案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其次,就涉法信访事项,义务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案件,引导上访群众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办法进行解决,对属于政策性的、历史遗留的问题,难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但不及时解决又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应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协商寻求法律之外的合理的解决途径;最后,对上访人自身认识偏差引起的上访,应耐心地进行思想疏导和法律引导,教育其息诉罢访,同时,在接访当中,自觉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律师职业自主性的微观进路

1.确立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特别是在庭审中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辩护言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我国《律师法》第36条、第37条虽从广义上和人身权利方面提出了对律师予以保护的要求,但是,这些规定未能反映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基本含义,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应明确规定:(1)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依职责发表的书面或口头言论,不得追究诽谤、侮辱、伪证或包庇等刑事法律责任。(2)律师凡依法进行刑事辩护活动,不得受到拘留、逮捕、审讯和起诉。(3)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违反了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由律师主管机关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4)律师行使辩护豁免权的例外情形及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特殊程序。

2.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核实证据的权利。目前,律师调取证据难是不争的事实,这除了传统观念及自身能力不足等因素以外,立法方面存在缺陷更是重要原因。因此,我国法律应尽快就律师调查取证权及其法律保护作出合理的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一个宽松的法制保障环境。(1)删除《律师法》和《刑诉法》中对律师调查取证的各种限制性内容,明确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支持。(2)考虑有些单位、个人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情况,在法律中增加相应内容。如:“律师无法调取有关证据和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调取”。

3.建立律师诉讼业务垄断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呈多元化的状态。这不仅导致了诉讼法律服务市场的无序竞争,也严重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而由律师垄断诉讼业务是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因此,我国也应确立律师垄断诉讼制度。着手:(1)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在各类出庭诉讼活动中,代理人和辩护人均应由律师担任。并废止司法部相关规章,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范围重新界定。(2)加大对非律师人员从事诉讼活动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非律师人员侵犯了律师的诉讼垄断权,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做好法律服务人员分流工作。将现有除律师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人员转化为律师,对未能转化人员的业务活动限

制在非诉讼领域。

注释:

①章武生:《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②刘桂明:《救亡与图存:中国律师业面临十大难题》,《中国律师》,2002年第11期第14页。

③杜钢建:《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改革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④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年版,第325页。

⑤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所信奉的道德规范和行动上所遵守的行为准则。与现代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起步较晚且相对滞后,并存在诸多实际问题。本文首先探讨了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然后分析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就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提出了一些拙见。 关键词: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完善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执业道德的涵义之前,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涵义。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的专门业务和对社会承担的一定职责。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1]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是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 每一个职业都有特定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它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

的作用。具体而言,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2]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和风度等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律师执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得到迅猛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执业律师只有3000余人,然而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6.6万人,律师事务所1.5万多家。当前,我国律师队伍中,绝大部分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本质和主流是好的。但律师队伍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值得高度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缺乏诚信,唯利是图。 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而有些律师却一味贪图经济利益,甚至不惜弄虚作假,主要表现在:有的律师不管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与自己的专业水平是否对路,一旦抓住就不放手,仓促上阵,服务质量低劣,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还有的律师对当事人虚假承诺一律“包打赢”,为招揽案源多收代理费,把简单的官司说成复杂难打,胜诉希望渺茫的官司说成胜券在握,将索赔数额有限的案件故意曲解成巨额赔偿案件,明明一审判决公正却仍要当事人上诉;更有甚者,为推脱责任,弄虚作假,篡

浅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杨晓红)

目录 一、论文提纲 (1) 二、论文摘要、关键词 (2) 三、正文 (2)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2) 1、律师执业必须以服务为中心 (2)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4) 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5)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5)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6) 1、律师工作机构的纪律 (6) 2、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6)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7) 4、律师同行的纪律 (8)

论文提纲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1、律师执业必须以服务为中心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1、律师工作机构的纪律 2、律师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4、律师同行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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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及企业社会责任

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 【摘要】从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入手来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先说明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然后以近期公关事件――鸿茅药酒为例子进行分析,然后以两者同步发展说明发展的四个阶段。 【关键词】公共关系;企业社会责任 一、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随着现在社会发展,人们对于公关一词不再陌生,“公关”顾名思义就是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促进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的认识,理解和支持,达到树立良好组织形象的目的,以促进商品销售为目的一系列公共活动。最常见的公关活动就是广告,广告在我们生活之中无处不在。然而公关活动不仅限于广告,比如?f明星作为一个新的公关主题,他们的知名度与他们团队的公关活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报道明星的慈善行为等等就是明星的一种公关活动。当然,这篇文章之中我们主要讨论的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公关活动。 说完公共关系我们再说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通常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

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 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SA8000就是典型的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而随着现代企业不断发展,企业对于自身的社会责任也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 关于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英国公共关系专家詹金斯曾经指出,每一个组织都有公共关系,无论你是否喜欢,这可以称为无意识的公共关系。他们不仅重要,而且可能比计划的公共关系更加重要,在管理学上,这叫做企业社会畴。所以,尽管在历史上,关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但是,通过历史上对企业公共关系和社会责任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伦理基础,如果没有社会责任感作为支撑的话,那么公共关系对于公关危机也回天乏术,比如,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这种大大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的事件,是企业部公关部门的失职,也是企业没有扮演好良心企业的角色,如果这样的事件能通过扭曲事实来挽回企业形象,做好公共关系,那才是对公共关系的无知,滥用甚至说扭曲。由此可见,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而在历史上,对于公共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学者――皮尔斯也曾经说过,公共关系理论构建有两种方法,策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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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师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1)根据自己做律师的目的制定自己的规划。 新人入行的目的很多,有的一直把做律师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有的是觉得好奇,有的是为了高收入,也的是为了追求一种自由自在的生活,还有的是不慎学了法学,又没能进入司法机关,无奈只有做律师......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做了律师,都可以说跟这个职业有缘,也应该为此做一个规划。根据你的入行目的制定规划,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你自己的目的。 事实上,你当初的目的可能会随着你不断地工作而有所改变。我当初入行的时候是认为做律师能提升自己的收入,后来又觉得好玩,再后来在工作中发现了很沉重的东西。记得xx年我帮一个同学打官司,他做企业。我说,以前我绘图的时候经常看图纸看得头昏,但现在看案卷不会头昏,同学都是学工科的,对我还挺羡慕,说你那案卷不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故事,看案卷不就是看故事会?自己想想也确实是这样。 2)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制定自己的职业规划。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客观条件和能力,每个人的学习经历、兴趣、爱好、社会阅历、经济基础都有差异,你的规划当然不能离开你自身的条件。还有你所工作的城市,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你如果工作在内地的中小城市,当然难以定位做一位知识产权律师,因为市场太小,你得不到锻炼和培养。如果你外语一般,也难以去做专业的涉外业务;如果你不喜欢辩论和分毫必争,就没有必要去做刑事辩护。当然,如果你处在衣食堪忧的程

度,养活自己是唯一的选择,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作二次规划,你就要比别人付出更多。 目前的情况是,很多新人都把目标定在小范围的高端业务,都盯在上海北京等几个特大城市的几个大所名所,而很少问津传统业务。大家尤其是刚毕业的法本和法硕们都以做助理为理想职位和目标,以固定薪水的高低作为自己价值的评判标准。自己没有规划自己的职业,或者也只是停留在理想阶段,难以付诸实践。与朋友同学交流或者上网交流的时候,总是感慨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自己在外奔波,颇感到前途叵测,有时候还频繁地换所,做做停停,把最美好的时光浪费了。结果是,经验和知识没有积累到,钱也依然紧张,年龄大了,还是在行业中难以为继,被迫转行,很是可惜。 3)如果你自身的条件非常优越,自己也很优秀,也对诉讼没有什么兴趣,你可以自己定位做高端业务而不做传统业务。否则,我建议大多数新人应该以传统业务作为自己初期的职业目标。 我所说的传统业务是以诉讼为主的普通法律服务业。一是诉讼业务很能锻炼人,最可能让你完成从普通新人到律师的转变。实现这个转变,不仅仅是使你能熟练地代理诉讼,还可以使你的思维方式、认识和理解这个社会和社会问题的角度发生很大的改变,使你经历很多很多的摔打和磨砺,让你成熟、稳重、干练,负有社会责任心,从而具备做一位正真律师的条件。完成这个转变以后,你的言行举止、待人接物,你的气宇你的风度就符合或接近了社会对律师的形象和能力要求,那时你会在社会活动中如鱼得水,彰显你的律师魅力。这是一种理想境界,我自己也没有做到,

律师行业调查报告

律师行业调查报告 篇一:律师行业发展状况之调研报告 律师行业发展状况之调研报告 一、律师行业发展现状 XX年,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全国律师事务所均进行了脱钩改制,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淡出了司法行政机关,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开始了新的发展。经过改制,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律师行业实现健康发展。 二、分析某市律师行业发展缓慢的原因 (一)地域经济原因 我国经济发展存在地区不平衡状况,部分想取得更大发展,收获更多利益的律师并不满足于在本地执业,转而通过跨地域转所等途径转向经济发达地区,有的律师甚至选择脱离律师行业,转而从事其他行业,以谋取更大发展空间和机会。部分人员基本流转到了经济发达地区,属于律师执业的正常流动。另有部分年轻律师通过考取公检法公务员等途径转行到了其他行业。 (二)管理体制原因 目前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仍是传统的“个体户”模式,即律师个人虽然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签订代理合同,处理事务时打着律师事务所的旗号,但实际上律师只是

向律师事务所交纳管理费,律师事务所并不向律师分配任何利益,律师收入完全来源于自己代理案件的收费,其收入直接与个人的案源能力挂钩,而律师能否接到案件,其实与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并没有多大关系,而是与律师的个人能力、社会资源密切相关。在这种利益分配模式下,缺少社会关系的年轻律师基本无法找到案源,而那些从事律师工作时间较长的律师也始终处于原始积累阶段,无法顾及或很少顾及年轻律师,因此年轻律师收入得不到保障,对于他们来说,虽然律师有可能是一份发展前景可观的工作,但他们首先要面对的仍然是生存问题,为了生存,许多年轻律师不得不忍痛割爱,放弃初衷而投入其他行业。 (三)法制体系原因 我国现有的法制体系并不健全,法制环境也并不完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许多阻力,比如众所周知的律师“会见难”问题,新《律师法》已经对这一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以方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仍普遍存在律师“会见难”问题。律师办案还遇到了许多问题,比如律师取证难的问题,还有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材料遭拒绝阻拦的问题等等,这些都给律师办案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和困难。 (四)社会观念原因

律师职业道德

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 时间:2012年1月7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翁凡 参加人员:全体律师 主题:讨论律师执业道德 翁:律师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律师职业可谓是在没有深厚社会基础的环境下“建构”起来的,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对我国一般民众来说更是缺乏了解,感到非常陌生。通常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不过是社会道德在律师职业领域的具体化,是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这样的说法笼统地讲并没有错,但掩盖了二者关系的复杂性,只看到了其一致的一面。实际上二者有时是相互矛盾、冲突的。 吴:律师的执业活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不“以社会道德为准绳”。一般社会的道德观念与法律的规定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人们的行为也相应的多有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在日常生活方面。这种对立本身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道德与法律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方面有利于人们以道德的标准来评价法律,批评法律,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力,促使法律进步;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以法律为标准来衡量道德,促进传统道德观念的转变。然而,律师的职业道德却必须与法律的规定,至少是与法律的原则无条件地保持高度的一致。这种职业道德的要求当然要高于法律的要求,但绝不可以与法律

有抵触。尽管合乎社会道德的行为有些可能是违法行为,但合乎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却绝不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果把拥有良好的社会道德说成是具有社会正义感的话,那么无疑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律师的这种正义感。 陈:为了更好地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问题,我们先来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法理学的永恒问题——予以简单的梳理。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任何资深的律师都知道,法律表面字眼下的根本基础是对宗教、道义、情感和习惯思想等等,这些来自于基本上属于人性的一般人类经验的思想的继承,决定法规援用的也是这一基础。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中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道德的某些因素。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的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和肉来填充,二者相互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律”和西欧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法律也影响道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道德的养成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一般说来,律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守法律,也就同时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的道德秩序;一名优秀的律师常常就是一名道德高尚的人,相反一个道德败坏的律师也不可能成为一名严守法律的律师。“要做一名好律师,首先要做一个好人。”这种说法是非常有道理的。

浅谈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

浅谈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 摘要律师作为为各种社会主体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具有维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增进社会和谐以及促进经济繁荣等社会功能。律师职 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甚至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发展与建设。当前我国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稳步增长,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呈现逐 步上升趋势,但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却逐渐弱化。本文以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为基础,分析当前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现状,对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提 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我国的律师从业队伍不断增多,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也越来越高,但律师的 职业道德水平并没有随着律师队伍壮大和整体素质水平的提高而提升,而是存在 着部分律师职业素质偏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律师行业内不正当竞争 等问题。律师从业者肩负着维护法律正义和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双重任务,全心全 意服务于委托人利益就有可能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产生冲突,当前实际工作中律 师的违规操作和违背职业道德底线的行为层出不穷,导致公众对律师的职业道德 状况看法是充满悲观色彩的。笔者对目前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着什么问题,如何 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进行探讨,以期为实际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参考。 1.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开展本职工作的职业活动过程中,应 当遵循的符合自身职业特点的特殊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出现社会分工后有了不 同的职业,社会对不同职业要求不尽相同,如医生有“医德”、艺人有“艺德”、教 师有“师德”等。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行业,本身需要高度自治的精神,肩负维护委托人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双层任务,因此必然形成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符合自身职业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地来说,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 师职业的人,在履行律师工作职责时,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是律 师道德素质的综合反映,是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障。 2.当前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现状分析 2.1 部分律师职业素质偏低,代理不尽责 律师作为需要以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的群体,需要较高的职业素 质水平,当前人存在部分律师职业素质偏低,代理不尽责,不能很好地为当事人 辩护。有些律师没有经过法律院校专业训练没有任何执业技巧,甚至在考取律师 资格后,没有认真学习职业技能,所撰写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答辩词等 言不达意、错漏百出、前后矛盾、不堪忍睹。此外,很多律师平日里疏于提高自 身专业知识和职业修养,把大量的时间花在找案源和跑关系上,不能尽职尽责地 为当事人进行代理辩护,导致了公众对律师缺乏信任。 2.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代理费的收取应统一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不 得单独从当事人处收取费用。但目前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比较松散,存在着律师 私自接案、漫天要价、见案就接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声誉。有些律师 唯利是图,以用包打赢的虚假承诺争取案源,把简单的案子说复杂来多收取代理 人的费用。还有律师不顾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是否与自身专业条件,见案就接,只要案子够大,就抓住绝不放手,甚至不顾规定额外收取各种活动费用,自己无

《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19792019)》

《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报告()》 参与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 申请项目 填表日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年月制

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告编写相关机构单位基本信息表

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报告编写个人基本信息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要求电子版报送,无须提供纸质版材料。请报送时,同时报送格式和格式(扫描件)。 二、请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告编写相关机构单位基本信息表》、申请个人填写《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报告编写个人基本信息表》。 三、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一)申请项目:封面须填写明确,《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或《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报告()》;表中请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并在括号中用“√”勾选。 (二)单位名称:须填写单位全称。 (三)通讯地址:须填写详细通讯地址(不能以单位名称代替)和邮政编码。

承诺书 申请人承诺对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全部内容均真实、完整。如获准立项,申请人承诺:.本表填写内容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如相关内容不真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随时终止相关报告编写委托项目,申请人将退还因此取得的全部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造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他人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编写任务,保障编写质量,取得预期成果。 .全部编写成果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他人主张编写成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由申请人负责处理解决,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相关单位无关;如因此造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相关单位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 .编写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著作权及全部知识产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所有,申请人及作者本人仅保留署名权。 .在工作期间对接触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申请者(签章):

新编律师年度工作计划简易版

When The Goal Is Established, It Analyz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Organiz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Organizational Goals To Be Achieved And The Ways To Achieve Them.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新编律师年度工作计划简 易版

新编律师年度工作计划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计划文件应用在目标确立时,根据对组织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分析,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1)根据自己做律师的目的制定自己的规 划。 新人入行的目的很多,有的一直把做律师 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有的是觉得好奇,有的 是为了高收入,也的是为了追求一种自由自在 的生活,还有的是不慎学了法学,又没能进入 司法机关,无奈只有做律师……无论出于什么 目的做了律师,都可以说跟这个职业有缘,也 应该为此做一个规划。根据你的入行目的制定 规划,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你自己的目 的。 事实上,你当初的目的可能会随着你不断

地工作而有所改变。我当初入行的时候是认为做律师能提升自己的收入,后来又觉得好玩,再后来在工作中发现了很沉重的东西。记得xx 年我帮一个同学打官司,他做企业。我说,以前我绘图的时候经常看图纸看得头昏,但现在看案卷不会头昏,同学都是学工科的,对我还挺羡慕,说你那案卷不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故事,看案卷不就是看故事会?自己想想也确实是这样。 2)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制定自己的职业规划。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客观条件和能力,每个人的学习经历、兴趣、爱好、社会阅历、经济基础都有差异,你的规划当然不能离开你自身的条件。还有你所工作的城市,也是重要的参

法律服务行业现状调查报告

法律服务行业现状调查报告 近年来,市法律服务行业迅速发展,在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市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做简要的分析,提出对策,抛砖引玉,与各位同仁进行探讨和商榷。 一、面临的形势 一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要求建立法律服务援助机制,表明发展法律服务业已经纳入我市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法律服务业得到高度重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二是法律服务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我市新农村建设、平安创建、和谐社会建设等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都与法律服务工作密切相关。三是经过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和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等集中整顿教育活动,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推进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二、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 市现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28家,其中包括律师事务所18家、公证处1家,法律服务所9家。执业人员237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队伍总数的76.7%,大专以上学历占95.3%;中共党员48人,占21% 。 2007年上半年,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3637件(其中民事案件2912件,行政案件114件,刑事案件484件,非诉讼案件123件),法律援助案件54件,担任法律顾问420家,业务收费2476万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2.8%、22.1%、1.9%、13.7%。市公证处共办证3646件(其中经济210件,民事2497件,涉外785件,港澳台49件),业务收费380万元。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49家,代理诉讼事务394件,代理非诉讼事务42件,调解纠纷3件,协办公证1件,见证15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10份,解答法律咨询746人次,避免、挽回经济损失1765万元,业务收费86万元。 三、特色工作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取得了较好发展,特色亮点工作如下: 1、法律服务党建工作落实到位。 一是抓好组织建设。目前,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中共设有党支部8个,其中公证处支部1个,律师事务所独立支部4个,律师事务所联合支部2个,法律服务所联合支部1个,共有党员46人,其中预备党员2人,每个党员都能过上组织生活,没有一名党员游离在组织之外。二是切实加强队伍素质。利用党课、政治学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律服务行业党员进行党性、法纪、廉政教育。三是结合开展“万名党员联万户”活动、“党员爱心基金”活动,积极组织党员律师骨干参加市领导接待日、下乡约访活动及到各地开展上门法律咨询活动,增强了法律服务行业党员的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受到市机关党委的充分肯定,4个支部被先后授予学习型党组织称号。 2、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成效明显。 市把规范执业行为、强化内部管理作为行风建设的着力点,在全省最早开展了对律师事务所的百分制目标责任制考核,红太阳所和大平所、星耀所、纵伸所、义元所分别被评为省、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市公证处被司法部授予部级文明公证处荣誉称号。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业务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工作,促进了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纪律的提高。加大对违

律师职业道德

基于法治社会建设背景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研究 摘要:在分析法治社会建设的定义和律师职业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二者的特点,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背景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关键字:法治社会建设;律师职业道德。 一、引言 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飞出旧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有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律师是公众心目中“正义的使者”[1],在社会各职业道德规范中,律师与教师、医师的职业道德伦理一样属于道德的最高层面,这是由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到现在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全国目前已有11.8万执业律师。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也出现过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个别律师在咨询时,不耐心听取咨询人的陈述,不认真分析案情,敷衍了事;代书时,不细致分析案情和有关证据,把“代书”变成“代笔”;辩护或代理时,不搜索调查证据,庭审无笔录,出庭无发言提纲,仓促上阵,不据理力争等,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目前,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广泛参与到社会经济事务、政治实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之中2005年我国非诉讼业务已占律师业务总量的80%。如果律师自身缺乏良好的素养和职业道德,就会使公众对律师失去信心。 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建设,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北京举行的首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名法学专家发出了“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呼吁,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给我们提出了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李雪萍[2](2008)认为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律师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律师各项工作行为的准则,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纪律作风以及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法治社会建设对律师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所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较高。不仅需要精通有关法律,还要经过法定的严格考核。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将会日益提高。律师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3]。律师的法律服务适应了社会对法律的需要。由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从事不同的工作,所涉及的事务十分广泛和复杂,他们各自很难做到熟悉相关的法律,在各自从事的工作和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有时还会发生一些纠纷,这就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或损害。要想避免这些不利的影响或损害,就可以委托熟悉法的律师帮助处理。律师就是面对这样广泛、多样的社会对法律的求,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十周年。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律师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律师和律师制度,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繁荣,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法定化;其二,律师行业自律的形式化。这些困难和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行立法原因。 因此,在《律师法》修改提到议事日程的今天,笔者希望通过对律师基本属性一些探讨,给律师一个恰当的角色定位,以提高律师的职业自尊和自信,减少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进而期待对律师法修改有所帮助。 一、我国律师的法律定位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该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义为“国家的工作法律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确立了新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第一次明确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第一次体现律师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人格。这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保障人权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律师法》颁布以来,公权力部门对律师的误解、偏见甚至打压并未减少,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诚信度评价未见显著提高。形成这种认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律师法对律师定位的不全面,对律师属性界定的含糊。 二、我国律师应有的基本属性。

律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律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律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一、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内部分工 2009年民委会对委员进行了重新确认,吸收了一批专业律师为 新委员,调整了长期不参加活动的委员,使委员包括秘书在内人数 从XX年年的.53人增加到现在的83人。民委会的队伍得到了进一 步壮大,而且在新加入的委员中,有许多年轻的执业律师,有着很 高的参与热情,为民委会新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楼韬律师被选举为新一届民委会主任,面对新颁法律众多、专业分工细化,业务研究领域扩大,民委会活动增多的实际情况,精选 了副主任人选。经民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聘任童松青律师、王全明 律师、郑剑锋律师、许戍枫律师4位律师为民委会副主任,秘书长 由许戍枫律师兼任,秘书处秘书共5名,民委会的组织结构基本满足了工作需要。 民委会自XX年开始就以新颖的业务论坛模式吸引着广大律师的 参与,09年民委会对七个专业论坛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一)、侵权法论坛(由王全明分管) (二)、金融与票据业务论坛(由许戍枫分管) (三)、合同法论坛(由郑剑锋分管) (四)、婚姻家庭业务论坛(由童松青分管) (五)、非诉讼和法律顾问实务论坛(由王全明分管) (六)、物权法论坛(由童松青分管) (七)、民事诉讼程序业务论坛(由郑剑锋分管)

每个论坛各设一个坛主和一个副坛主,通过这种形式,形成了主任、副主任领导、秘书处配合,各论坛坛主、副坛主分工负责,全 体委员共同参与研讨、进行专题研究的管理机制,使民委会各项工 作的正常进行得到了组织保障,工作总结《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活动,完成律师继续教育活动,为律 师业务交流提供多种平台 民委会在2009年克服任务繁重的困难,在杭州市律师协会的领 导下,在民委会楼韬主任的带领和几位副主任和各位秘书的共 同配合之下,举办了多次论坛研讨活动,2009年度共举办了以 下活动: (一)举办了2009年第一届全体委员大会暨物权法论坛研讨会 3月1日,在黄龙恒励宾馆隆重举办了杭州市律协民事业务委员 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暨物权法论坛研讨会,探讨物权法实 施以后对律师业务产生的影响。会议共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民 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第二阶段为物权法论坛研讨会。共有来自杭州 市的71名律师和实习律师(包括民委会初始委员及热衷于物权法业 务的非民委会委员)参加了此次会议。大会由民委会副主任王全明 主持,会议特别邀请了市律协的马骏副会长、省律协民委会主任吴 清旺和上届市律协民委会副主任杨五荣出席了本次会议,会上,马 骏副会长和吴清旺主任作了重要讲话,本届民委会主任楼韬作工作 报告,介绍了民委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秘书处成员,汇报了本届民 委会三年的工作思路和计划,同时还汇报了本届民委会已经在开展 的一系列工作。 这次论坛活动,旨在通过专题研讨,提高律师的专业理论和执业水平,增进律师之间对“物权法”的相互探讨与交流。研讨会由民 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许戍枫主持,“物权法论坛&r dquo;坛主凌为建律师作了主题发言,5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 表上台作了精彩的专题演讲。研讨会采用先主题发言,再专题演讲,会议采用提问交流、自由发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评委对律师的 演讲进行评分,本次评委共5人,分别由民委会的5位领导成员组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重要性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重要性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重要性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换言之,律师就是向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知识,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作为服务产品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人员。律师一方面可以说是当事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另一方面又可以说是治疗社会顽疾的医师,推动着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 律师恪守司法职业道德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使得我国的经济有发展速度令世人惊叹。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同时,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也在增加: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拜金主义”思潮弥漫;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的精神越来越少;职业道德越来越松散,律师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也不会做到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还有一些律师意志不坚定,经不住诱惑,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目前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另外,纵观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有许多不足和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律师是社会的主治医师,承担着民主化法治化的历史使命,代表着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提高律师的司法职业道德必要且紧迫。 综上所述,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体现着法律的精神,代表着当事人的权益,承担着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使命,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不可缺少的一员。司法职业道德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影响律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的作用已经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同律师队伍建设的实践相比,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这种状态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必将引起立法和政策层面上的不确定性问题,影响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发展。由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政策性很强,值得司法界高度重视。本文只是抛砖引玉,以期引发争鸣,促进科学结论的产生,为今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进一步研究服务。

2021年最新律师年度工作计划范文(通用版)

编号:YK-JH-0674 ( 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2021年最新律师年度工作计 划范文(通用版) The formulation of the work plan can review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previous plans, sum up some experience, and make continuous progress.

2021年最新律师年度工作计划范文(通 用版) 导语:在你制订工作计划的时候,你可以回顾以前做的计划中存在的不足,总结出一些经验,因此你会不断 地进步,每一次制订的工作计划都会比前一次的好一些,因为以前制订的计划项目已经付诸实施或已经完成,完全可以从中总结出哪些方面好,哪些方面不好,因此,你在以后的工作中,就可以提前预防再次出现 同类问题,让你做起事来得心应手。本内容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使用。 1)根据自己做律师的目的制定自己的规划。 新人入行的目的很多,有的一直把做律师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有的是觉得好奇,有的是为了高收入,也的是为了追求一种自由自在的生活,还有的是不慎学了法学,又没能进入司法机关,无奈只有做律师……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做了律师,都可以说跟这个职业有缘,也应该为此做一个规划。根据你的入行目的制定规划,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你自己的目的。 事实上,你当初的目的可能会随着你不断地工作而有所改变。我当初入行的时候是认为做律师能提升自己的收入,后来又觉得好玩,再后来在工作中发现了很沉重的东西。记得xx年我帮一个同学打官司,他做企业。我说,以前我绘图的时候经常看图纸看得头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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