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0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通过)为解决相关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三)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第三条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五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第七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不再移送。

第十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册

一、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典型案例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擅自从事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活动。常见作案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建立网站、博客以及微信、QQ、UC等聊天工具招收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 【案例一】李先生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一个财经博客,该博主发布了“重大借壳机会,潜在暴力黑马”等 40 多篇股评、荐股文章。一些网友回复说:“绝对高手”、“好厉害,我佩服死了”等。李先生通过博客中所留的微信号与博主取得联系,缴纳3600元咨询年费,但换来的却是几只连续下跌的股票,李先生追悔莫及。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在网络上以群发帖子及选择性荐股等方式树立起网络荐股“专家”的形象。其实,这些所谓的“专业公司”大多都是无证券经营资质的假“公司”,所谓的“专家”大都并不具备高深的证券投资知识。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接受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和理财服务应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营业 务资格的合法机构进行。 【案例二】张女士在浏览网页 时,电脑出现标题为《明日重大利好消息出台敬请关注》的弹窗,点击一看,是自称某证券公司的官网,网页写着“公司经过证监会批准”,并贴有资质证书的图片。网站内容含有“强力个股推

荐”、“涨停板股票服务”等。张女士拨打了网页中的手机号码,并按要求向业务员“陈某”个人账户缴纳了荐股服务费4380元。然而,张女士按业务员推荐的股票操作,却只跌不涨。张女士发现受骗后,陈某手机已停机。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开设山寨网站,网址大多为数字与英文组合,如https://www.wendangku.net/doc/0d3859319.html,,https://www.wendangku.net/doc/0d3859319.html,,或采用与合法证券公司相类似的域名。为诱骗投资者上当,网站还声称公司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甚至刊登虚假的资质证书。收取服务费时,往往要求投资者 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 监管部门提醒:合法证 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 务一般要与客户签订书面服 务合同,通过公司账户收取 咨询服务费。对于不能提供 书面服务合同或合同要件不齐备的咨询服务,以及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要格外小心。 (二)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免费荐股”广告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案例三】范先生在电视上看到某股评节目,股评“专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范先生拨打了该热线电话,对方非常热情地介绍了该公司炒股的骄人业绩,声称只要交纳会员费,就能为其推荐涨停股票。范先生随后给该公司汇去4000元会费, 刚开始,公司推荐的股票确实连拉两个涨停,但没想到从第3天开始便一路下跌,损失严重。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发布“免费荐股”广告的目的是诱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案例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hedge)案例 假定现在为3月份,某农场主6月份有3万斤谷物收获并要出售,同时假定某粮食公司计划 6月份收购3万斤同种谷物,他们都希望3个月后能以今天的价格成交,即双方都不愿冒价格变动风险。已知谷物现价为0.275元/斤。期货市场上的谷物期货合约每份标准数量为5000斤,最接近于6月份的是8月份到期的合约品种,现在的期货价格为0.32元/斤。 农场主希望消除未来 3个月可能出现的价格下跌的风险,所以他进行空头套期保值,于是他出售6月份期货合约;粮食公司希望消除3个月后价格上涨的风险,因此作多头套期保值,它在市场上按现行的期货价格购买了6月份期货。 3个月后,谷物成熟.假设谷物的市场价格下跌了,那时现货价格为0.2元/斤,而8月份期货价格下跌到了0.245元/斤.此时农场主如以 现货价格出售3万斤,

由于价格下跌损失 30000*(0.275-0.20)=2250 元.但是由于期货价格下跌到0.245元,所以他只要买入6份8月份到期的期货就可以对冲掉空头头寸,获得 6*5000*(0.32-0.245)=2250 元,恰好弥补了现货市场的损失额,结果农场主出售3万斤谷物实际得到了30000*0.2+2250=8250元,即通过套期保值,他成功地确保了谷物价格为 0.275元/ 斤. 相反对粮食公司来说,它在6月份以0.2元价格买到了 3万斤谷物,比它预期准备付出的 0.275元/斤要少2250元,即它在现货市场上获得了2250元收益,但它在期市中只得以0.245 元价格对冲手中的6月份期货多头合约,损失了2250元,因此它实际上也用了 8250买到了谷物,也成功确保了每斤0.275元的价格.

股指期货期现套利策略与案例分析

股指期货期现套利浅析 一、股指期货期现套利原理 1什么是股指期货? 期货是与现货相对的概念,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物品,这个物品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棉花,也可以是金融工具例如沪深300指数。 目前,国内的股指期货就是以沪深300指数为交易对象的期货,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一 定时期后的沪深300指数点位。简而言之,股指期货的点数就是未来沪深300指数的 点数。 2、股指期货与沪深300指数的联系 股指期货合约以沪深300指数作交易对象,那么期货指数与现货指数(沪深300)具有一定的联系。联系主要体现两点:第一、在大趋势上二者是同涨同跌的,而在某个小的时段里二者价格走势可能会出现不正常的偏离,如下图出现套利机会的三处。第二、在股指期货到期临近交割时,即期货指数成为现货指数时,二者点数相等,女口下图右下角,期货指数与现货指数重合。J 3、套利原理简介 股指期货就是未来的沪深300指数,所以在股指期货临近交割时期货指数与现货指数必然相等。如上图,在股指期货到期前,期货指数与现货指数的走势会出现偏差,而在这种偏差达到不正常时,套利机会出现。何为不正常?简单地说,期货指数与现货指数价格偏差超过套利成本时为不正常。这里所说的套利成本包括资金使用成本、交易费用、冲击成本以及一些机会成本。根据数理分析,期货指数减现货指数小于25点为正常,而当该价差达到25点以上时为不正常,现期现套利机会出现。 在股指期货临近交割时,期现价差必然缩小会为0,扣除必要的套利成本,套利 者可以获取稳定的无风险的利润。 二、ETF股指套利交易流程 出现了期现套利机会,怎样把握机会呢?理论上,当期现价差达到25点以上时,卖空股指期货的同时买入等值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等到期现价差缩小为0时,双边平仓获利了结。但是,唯一的问题是一次买入300支股票的可操作性比较差,而且300支股票里经常会有停牌的股票。由此看来,现货头寸的构建必须另寻他法。 目前拟合沪深300指数现货的方法除了利用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进行复制,另外一个方

C1701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及总体考虑(课后测验100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及总体考虑 C17012 一、单项选择题 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要求同时符合多 项条件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专业投资人,以下条件正确的是()。 A.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50万元 B. 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经历 C. 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D. 具有3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 工作经历 描述: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的匹配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

机构应当每()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A. 3个月 B. 半年 C. 1年 D. 2年 描述:内部控制制度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逻辑是()。 A. 引导经营机构实现管理理念的转变 B. 制定产品及服务的分级标准 C. 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D. 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描述:《办法》的定位和思路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 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自

律组织的适当性管理职责,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各交易场所应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B. 行业协会应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供经营机构参考 C. 行业协会应制定《办法》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 D. 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低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描述:自律职责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 A. 解决了适当性统一标准的问题 B. 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C. 明确了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适当性监管职责 D. 强化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约束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一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 号 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 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

企业套期保值案例解析2

企业套期保值案例解析2 套期保值(Hedge)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今后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预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今后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事实上质确实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以后某一时刻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约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最终在“现”和“期”之间,近期和远期之间建立一种对冲的机制,将价格风险降低到最低限额。 套期保值交易须遵循的原则 (1)交易方向相反原则:交易方向相反原则是指先按照交易者在现货市场所持头寸的情形,相应地通过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来设定一个相反的头寸,然后选择一个适当的时机,将期货合约予以平仓,以对冲在手合约。通过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互相之间的联动和盈亏互补性冲抵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以达到锁定成本和利润的目的。 (2)商品种类相同的原则:只有商品种类相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才有可能形成紧密的关系,才能在价格走势上保持大致相同的趋势,从而在两个市场上采取反向买卖的行动取得应有的成效。否则,套期保值交易不仅不能达到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反而可能会增加价格波动的风险。在实践中,关于非期货商品,也能够选择价格走势互相阻碍且大致相同的有关商品的期货合约来做交叉套期保值。 (3)商品数量相等原则:商品数量相等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在期货市场上所交易的商品数量必须与交易者将要在现货市场上交易的数量相等。只有保持两个市场上买卖商品的数量相等,才能使一个市场上的盈利额与另一个市场上的亏损额相等或最接近,从而保证两个市场盈亏互补的有效性。 (4)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最好与交易者今后在现货市场上交易商品的时刻相同或相近。因为两个市场显现的盈亏金额受两个市场上价格变动的阻碍,只有使两者所选定的时刻相同或相近,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到来,期货价格和

期货案例分析

1993年德国金属公司石油期货交易巨额亏损案例 1.1 案例综述 德国金属公司是一家已有113年历史的老牌工业集团,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冶炼、矿山开采、机械制造、工程设计及承包等,在德国工业集团中排位约在第十三、四名,公司以经营稳健著称。“德国金属”为交易合约制定了一套套期保值的策略,试图将油品价格变动风险转移到市场上去。一系列技术性的因素却造成了套期保值失败,使“德国金属”非但没有达到回避或降低风险的目的,反而招致了灾难性的后果。 1.2 案例风险识别分析 1.2.1行情误判风险 德国石油期货公司的亏损的直接原因在于,公司管理层对期货市场行情判断失误,认为石油期货市场在长时间内都是反向市场,做出了相反的决策,具体而言,公司没有预料到93年底的石油价格会不升反降,市场方向发生反转,有反向市场变为正向市场。 1.2.2基差风险 石油价格下跌,这些头寸所带进来的新的风险——基差风险(basis risk),即不同期限的期货或远期价格之间关系变化的非线性风险,比单纯的价格风险更难以预测,“德国金属”根本无法控制。 1.2.3保证金不足风险 在1993年底世界能源市场低迷、石油产品价格猛烈下跌时,“德国金属”在商品交易所和店头市场交易的用以套期保值的多头短期油品期货合同及互换协议形成了巨额的浮动亏损,按期货交易逐日盯市的结算规则,“德国金属”必须追加交纳足量的保证金;对其更为不利的是,能源市场一反往常现货升水的情

况而变成现货贴水,石油产品的现货价格低于期货价格,当“德国金属”的多头合约展期时,非但赚不到基差,还要在支付平仓亏损外,贴进现金弥补从现货升水到现货贴水的基差变化。为了降低出现信用危机的风险,纽约商业交易所提出了把石油产品期货合约初始保证金加倍的要求,使“德国金属”骤然面临巨大的压力。也正是因为保证金制度,才加剧了公司财务负担。从事后分析,1993年底世界石油价格正处于谷底,通过做空头对冲原来套期保值的多头期货合约所形成的亏损额最高,1993年12月,原油价格从每桶低于13美元的价位底开始缓缓回升,至1993年夏天,价格升到每桶19美元还多,高过原来多头建仓的每桶18美元的价位,也就是说,如果不忙着全部斩仓,而是给予资金支持,那么到1993年夏天就扭亏为盈了。保证金制度下,由于德国石油期货公司在当时情况下没有充足的资金做保障,只能在市场反弹之前就被强行平仓,从而失去了转亏为盈的机会。 1.2.4投机风险 从德国金属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来看,出于其对自身在全球商品市场交易的丰富经验及在金融衍生交易方面的技术能力的充分自信,投机的因素已经超过了套期保值的初衷。 “德国金属”在商品交易所和店头市场通过石油标准期货合约和互换协议建立起来的多头头寸不是套期保值,而是冒险,是一种一厢情愿地把全部赌注压在世界油品交易市场会长期呈现现货升水这样的假设上的投机。但事实并非如此,德国石油公司的行情误判,市场反转,向不利方向发展,造成公司在能源期货市场上亏损13亿美元。 1.3 案例风险管理启示 1.3.1行情误判风险管理 对于行情判断,是进行投资决策的成败关键。市场投资者,不可能完全正确预测市场变化,对市场行情进行十分准确的把握。德国石油期货公司的高管们没有准确预测行情,历史上名声显赫的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也是由于市场反转,

2016年广西期货从业资格期货纠纷案件法规:无效合同责任模拟试题

2016 年广西期货从业资格期货纠纷案件法规:无效合同责 任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股票期货的理论价格为()。 A?现货价格+资金占用成本-持有期分红 B ?现货价格+资金占用成本+持有期分红 C ?现货价格-资金占用成本+持有期分红 D.现货价格+净持有成本 2、以下属于建仓阶段内容的有__。 A .选择入市时机 B.平均买低和平均卖高 C.蝶式买入卖出 D.合约交割月份的选择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 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_____ 的罚款。 A:10 万元以下 B:20 万元以上l00 万元以下 C: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l00 万元以下 4、以下做法中符合金字塔卖出操作的是__。 A .以7.5美元/蒲式耳的价格卖出1手小麦合约,价格下跌到7.28美元/蒲式耳时再卖出2 手小麦合约,待价格继续下跌到7.00美元/蒲式耳时再卖出3手小麦合约 B.以7.5美元/蒲式耳的价格卖出3手小麦合约,价格下跌到7.28美元/蒲式耳时再卖出2 手小麦合约,待价格继续下跌到7.00美元/蒲式耳时再卖出1 手小麦合约 C.以7.00美元/蒲式耳的价格卖出1手小麦合约,价格下跌到7.28美元/蒲式耳时再卖出2手小麦合约,待价格继续下跌到7.5美元,蒲式耳时再卖出3手小麦合约 D.以7.00美元/蒲式耳的价格卖出3手小麦合约,价格下跌到7.28美元/蒲式耳时再卖出2 手小麦合约,待价格继续下跌到7.5美元/蒲式耳时再卖出1 手小麦合约 5、在我国的期货交易所中,不区分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的交易所有__。 A.郑州商品交易所 B.大连商品交易所 C.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Ⅱ.1.7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 2011-11-27 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很快,用十几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走过的历程。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为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国企改革、投融资体制改的改革、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上海作为国内金融中心的地位已经基本确立,并稳步向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挺进,上海地区证券、期货业发展变化迅速,业务品种、制度管理、经营方式、业务流程等出现了多样化和综合性的发展态势。但是,随着证券、期货业的高度发展,此领域内的犯罪在犯罪形式、手法、特点等方面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变化趋势,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干扰了正常的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制约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主要呈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主体的现代科技素质相对较高。犯罪主体大多受到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证券、贸易、会计或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2)作案前多进行精心预谋。商业领域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大多有一个根据自己的专长,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3)作案后大多会毁证灭迹或逃离。[1]

在上海长宁检察院处理的案件中,有两个案件在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上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本文将以这两个案件为例子,做具体的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在沪登记注册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明知自己公司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称公司系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的代理商,并称香港的公司具有香港恒生股指期货交易资质,自己的公司是负责推广股指期货业务。嗣后,刘某通过互联网购得“股民名单”、“车主名单”等个人电话信息,指使公司员工通过电话公开招揽投资人参与恒升股指期货交易,并以上海公司的名义以每次交易收取固定手续费的形式,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招揽了投资人几十名,造成投资人亏损近百万人民币。 案例二:被告人吴某,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获悉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欲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遂以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对该公司增资扩股和转让股权进行运作。吴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在报刊刊登广告等方式,公开以溢价自行销售或委托他人代销该公司股权,两年间,吴某累计向数百自然人销售了数千万股公司股权。 这两个案件是该院在处理证券、期货类非法经营案件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其行为方式、手段具备这一类案件的普遍特征。在处理上述两个案件的过程中,立法在司法的过程中尚存在的一些空白和不足的部分显现出来。办好此类案件,将案件中具有普遍操作性的部分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总结,对于本院以后办理此类案件,或者说对于整个检察系统办理此类案件,都是一个良好的参照。 我国立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三个法律法规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2018-06-27)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

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

(完整版)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期货管理条例p1 一、期货交易所 1.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市场 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人------国务院期督 3.期货交易所会员--------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4.不得担任期货负责人:解除职务5年,律师等撤销资格5年 5.期货交易所职责:设施,设计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交易结算,履约担保,会员监督 制定实施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监督仓库、保证金银行、查处违规 6.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股票,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7.交易所制度:保证金,当日无负债,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风险准备金, (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 8.期货市场异常:提高担保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最大持仓,暂停交易 9.需要国期督批准:制定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终止取消p 二、期货公司 1.期货公司申请条件:注本3000w,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章程,股东3,年无重大 违法,合格场所,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2.国期督6个月批不批 3.国期督可以提高注本,注本应是实缴资本,货币出资大于85% 4.期司不得:融资,对外担保,期货自营 5.国期督批准:合并,变更业务,变更注本股权(20天),5%股权变动 6.其他2个月,批不批 7.注销公司:执照被注销,3个月没开业,无当停业3月,主动申请

8.注销前返还客户资产 三、交易规则 1.结算统一由交易所进行 2.分级结算,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融资和担保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4.国有企业期货的,套期保值原则 5.不得从事期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期货工作人员,禁入这,不能提供开户资料的 6.期货交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期协 1.期协自律性组织 2.期协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国期督报备 3.期协职责:纪律处分,从业资格认定管理撤销,向国期督反应会员要求,交流研究 4.国期督监督措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查阅,查询保证金和银行账户, 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重大违法时,限制当事人期货交易,15天,延长至30天 5.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具体方法由国期督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6.持续性经营:净本与净产,净本与境内/境外期货经纪,流产与流债等比例 7.不持续经营:(不受纪律处分)一次谈话限期改正,不改正很严重的, 采取措施:限制暂停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支付报酬福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更换董监高,限制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使用,责令转让股权和限制股东权利 整改验收的,3天内解除措施 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严重的,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 8.期公违法经营,重大风险秩序利益---------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监管-----通过国期督批准对董监高负------- 限制出境,禁止转移财产 一、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证监会、财政部,指定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按照规定对调查终结并向其移交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由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对证券期货违法案件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后应当立案调查: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按照规定进行音像记录,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的,执法人员可以中止记录,并进行文字说明。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查办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执法人员原则上应当当面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对于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可将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当面出示或直接送达的,执法人员应

期货套期保值案例-钢材

期货套期保值案例——钢材企业期货套期保值投资分析 一、钢材期货品种简介 在国内期货市场上市的钢材品种有rb(螺纹钢)、wr(线材) 二、期货是什么 谈起期货,很多人的第一想法是赚钱快,风险大!很多人让这种观念影响,对期货敬而远之,结果错失了很好企业风险管理工具!2008年十·一长假让很多企业和商家感受到了市场经济的残酷性!商品价格在半个月时间暴跌30%,我们的企业真有能力挺过来吗? 但是不是每个企业都面临这么大的风险,有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在十·一放假前已经按照市场签订了远期卖出合同,缩定了产品的售价,有效的防范了全球金融风暴造成的毁灭性的风险! 做任何事情,风险永远是第一位的,否则就真的可能出现,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情况! 期货就是一个工具,企业防范价格波动风险的工具! 我们不一定天天用,但是我们一定要会用! 企业要把它摆在与灭火器同等重要的位置! 三、套期保值是什么 套期保值是把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吸引现货商大量参与其中的魅力所在,更是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原因。其基本原理在于:对于同一种商品来说,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在同一种时空内会受到相同的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而一般情况下两个市场的价格变动趋势相同;并且随着期货合约临近交割,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趋于一致。套期保值就是利用两个市场的这种关系,在期货市场上采取与现货市场上交易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如现货市场上将要卖出商品时,提前在期货市场上先卖出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当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期货合约进行对冲平仓;或者现货市场上将要买进商品时,提前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当在现货市场买入商品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进行对冲平仓),从而在两个市场上建立一种相互冲抵的机制,无论价格怎样变动,都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盈利的结果。最终,亏损额与盈利额大致相等,两相冲抵,从而将价格波动风险转移出去。 直接点理解就是“担心什么做什么”。 上海期货交易所推出的螺纹钢品种,作为国内认知度较高的大宗商品,吸引了国内各钢材业巨头和重要贸易商的深度参与。 四、套期保值的意义是什么 1.钢材供应企业与已买入钢材的企业参与套期保值的意义(卖出套期保值) (一)库存钢材的出售风险 钢材生产商的库存钢材,或者已经购入钢材的企业,在商品收购后尚未转售出去时,面临着钢材价格下跌的市场风险,这将会他的经营利润减少甚至发生亏损。参与期货套期保值能够规避金属价格波动特别是价格下跌所带来的风险,锁定出售价格,使企业的盈利水平处于可控状态。

徐平阳因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平阳因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平阳。 委托代理人林嵘。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委托代理人刘凌云。 委托代理人李阿敏。 上诉人徐平阳因与上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经测算,180ETF与沪深300指数在2013年1月4日至8月21日期间的相关系数达99.82%,即巨量申购和成交180ETF成份股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巨量申购和成交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光大证券公

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公司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上述内幕信息自当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司发布公告时公开。 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徐浩明召集杨赤忠、沈诗光和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因此,光大证券公司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当日11时40分。 当日13时,光大证券公司称因重大事项停牌。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但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即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获利74,143,471.45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合计规避损失13,070,806.63元。 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上述事实,中国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公司因程序错误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布状态,符合内幕信息特征。中国证监会据此依法认定其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公司自身就是信息产生的主体,对内幕信息知情。按照光大证券公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光大证券公司可以进行正常的对冲交易,但是光大证券公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的交易,并非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般对冲交易的既定安排,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此时公司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符合《证券法》中“利用”要件,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对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公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

第号令《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证券期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安全工作,保护投资者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并对本机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第五条开展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银证、银期、银基转账和结算业务,基金托管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为证券期货业提供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符合国家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

指引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支持、协助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对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安全协调机制,与国家有关专业安全机构和标准化组织建立信息安全合作机制。 第九条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核心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场相关主体关联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具有合格的基础设施。机房、电力、空调、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符合行业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网络结构,划分安全区域,各安全区域之间应当进行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十三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符合业务要求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理的架构,足够的性能、容量、可靠性、扩展性和安全性,能够支持业务的运行和发展。 第十四条核心机构应当对交易、行情、开户、结算、风控、通信等重要信息系统具有自主开发能力,拥有执行程序和源代码并安全

非法外汇买卖的规定

非法买卖外汇的法律规定 非法外汇交易是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交易即为非法外汇交易;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