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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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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与宗教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人类懂得酿酒,从此酒就与宗教维持着密切的关系。人类自古奉神,把一切不可知,无法解释的事情全部归之于神意。要让神明满意降幅,就以最虔敬的心,把最珍贵不易获得的酒拿来奉献给神明。从此结下了酒与宗教的不解之缘。

天主教徒以葡萄酒大体圣血。中国人传统以酒来祭,耶稣用面包和酒来象征他的肉体和鲜血。都是些意义重大的事情。也因为有这观念,绝大多数天主教与基督教都不禁止喝酒。不但不禁止,欧洲国家许多有名的葡萄酒、利口酒,都是修道院所拥有或秘制的。甚至香槟酒的酿制方法也是由修道士发明的。由于宗教仪式中要用到酒,一些懂酿造技术的信徒投身教会时,自然尽全力做到最好,再加上人们有向神赎罪、还愿的想法,于是有钱人出钱、无钱人出力,有地人出地、无地人出酿制佳酿的秘方,全都奉献到教会——神的使者那里去了。

教会也把人民的奉献所得充分利用并回馈,最著名的例子就是许多利口酒的产生。由于当时民生贫困,疾病流行,人们甚至吃不饱穿不暖,哪有余钱看医生,于是教会人就利用许多酒草合着酒制成许多不同的药酒,供人们治病。现在由于科学进步,医学昌明,人们已不再需要用这些酒来治病。但因为其滋味不错,因此转而将这些药酒变成饭后助消化的利口酒了。

但基督教的一支——摩门教却在教义中明文禁止教徒喝任何酒

精饮料。我在摩门教总部美国盐湖城住过一段时间,在当地开餐厅很难拿到酒牌。即使取得也要缴纳比其他各州更重的酒税,更重要的是,

98%的客人都不喝酒,就是有卖也没人买,干脆不卖算了。所以几乎没有餐厅有卖家。不要说酒,连水钱也赚不到,摩门教徒也不喝有色饮料,因此咖啡、茶、可乐……都很难见到。在外地人看来,那里这是一个清洁安详的圣地净土,但对当地餐饮者而言,赚钱可是大大的不易啊!

中国佛教的尼姑和尚也是不得饮酒的,认为饮酒会有六失。但时代不同,佛义或许解释也有不同,否则当年怎出了以嗜饮闻名的济癫和尚呢?日本的佛教徒饮酒方面戒律教宽松,有些由寺庙酿的酒还挺有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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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制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律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它用于调节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但主要限于那些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 二者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方式不同。法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宗教规范则由宗教领袖假托神的名义而制定,它被视为神意的表现, 第二,实现的方式不同。法之所以为法在于它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作为最后的保障。宗教规范的实现,则主要依靠教徒的自愿或自我强制 第三,制裁的程序不同。法的规范体系的存在与司法机构的存在是分不开的。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都必须由特定的组织机构来进行。而宗教规范体系则并不要求一定有这样一个唯一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 第四,作用的范围不同。首先,法的规范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具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了全部社会关系。其次,法的规范一般只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只要行为上无过错就不予追究,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宗教规范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更侧重于规范人的内心活动,行为上无过错而心存恶念仍然是不允许的。再次,法的规范无条件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而宗教规范只能约束自己的教徒,对于没有选择该宗教信仰的人毫无约束力。 第五,规范的形式不同。法的规范通过规定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来给人们的行动指明方向,它有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两种基本形式。宗教规范则以强调人对神的服从义务为主,因为人在神面前是没有权利可言的。故宗教规范大多是义务性规范。 二者的联系: 首先,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 其次,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归结于神; 再次,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有其秩序而不发生混乱,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与寄托; 最后,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宗教、精神性和心理学

Fontana的宗教和精神性心理学思想 Fontana主要认为,宗教和灵魂尽管现在存在很多坏处,但它们也给个别信仰者和一般的社会大众带来过并将继续带来更多的好处而不是坏处。 1 研究宗教与精神性心理学的必要性(也即主流心理学对这个领域的忽视) 2.宗教与精神性心理学的定义 2.1 宗教和精神性 2.2 信仰(faith)和信念(belief) 2.3 上帝 3 研究宗教和精神性心理学的方法 3.1 内省、内在经验 3.2 内在法和外在法 4 宗教信仰和实践 4.1 奖惩和来生的启示 4.2 接近死亡体验(NDE) 4.3 日常生活的暗示 4.4 宗教实践 5精神性的发展 5.1 精神性发展的方法 5.2 精神性与大脑 6 宗教与身心健康

6.1 宗教的消极影响 6.1.1宗教与身体健康的关系 6.1.2宗教与焦虑 6.1.3宗教对自然世界的消极态度6.1.4 宗教与战争和暴力 6.2 宗教的积极影响 6.2.1 宗教与身体健康 6.2.2 神职人员的健康状况 6.2.3 宗教、精神性和心理健康

Fontana的宗教和精神性心理学思想 Fontana主要认为,宗教和灵魂尽管现在存在很多坏处,但它们也给个别信仰者和一般的社会大众带来过并将继续带来更多的好处而不是坏处。 1 研究宗教与精神性心理学的必要性(也即主流心理学对这个领域的忽视) 尽管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可以挖掘出大量内涵,但宗教心理学并没有引起主流心理学家们的重视。Fontana认为主要有四个理由(加上这门学科的枯燥容易让人产生厌烦)导致对宗教心理学的错误的忽视,尤其是对精神性心理学的忽视: 1.1宗教和精神性似乎是与源自17世纪的科学文明及占统治地位的20世纪的科学思想相对立。 1.2宗教不仅看似与科学对立,它也确实曾阻碍过科学思想的进步。一个极显著的例子就是16、17世纪时天主教会对哥白尼、伽利略等人创建的天文学的仇视。这种仇视不是建立在合理的争论上,而是建立在这种进步是与正统的宗教教义相矛盾的基础之上的。 1.3宗教心理学的复杂性要求宗教心理学家们不仅要有心理学知识,也必须熟悉历史、哲学、神学及创造性艺术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在知识专业化加快的今天,很少有人有时间和精力去了解所有的知识。 1.4宗教心理学的研究存在着主要的方法论问题。宗教心理学必须测量的是被称作内在体验的比较棘手的一个领域,很多心理学家们对这一领域抱着很大的怀疑在旁观。

科学与宗教的关系

科学与宗教的关系 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张新东 讲到宗教与科学的关系,我就想到怀特海,这个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的老师和同事。他有一个观点,影响人类最大的两种力量是宗教与科学。如果“科学”一词不是在狭隘的、严谨的现代意义上说,他的话有道理。所谓狭隘的、严谨的、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是从17世纪以来,在实验基础上的,有系统的理性论证的科学体系。但是人类的科学活动,认识自然,描述自然,发现规律为自己服务的活动是所有的民族,所有的时代都共有的现象。宗教也是在所有的民族,所有的时代,所有的文化中所共有的现象。所以,广义上说,宗教和科学是影响人类最大的两种力量。二者关系紧密、复杂,以至于我们可以说人类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对宗教和科学二者关系的理解和处理。 宗教与科学的相互关系问题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问题。然而对于这一问题,人们至今仍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人们现在的观点多停留在那种把宗教与科学的关系简单地看成相互矛盾冲突的水平上,而没有看到实际情况要比这复杂得多。事实上,宗教与科学作为人类生活的两个基本方面,它们的关系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宗教与科学的矛盾和冲突固然是人们最容易看到和感受到的,但这毕竟只是宗教与科学相互关系的一个方面。宗教与科学既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又存在相互独立和相互促进。而且后一种情况还更普遍。作为人类生活的两个重要方面,与其说它们之间是相互冲突的,不如说它们之间具有更多的统一性。 科学与宗教既是相互区别和对立。也是相互依存和补充的。下面我想从两个方面详细的阐述我对这两种关系的理解。 一、科学和宗教相互区别和对立 (一)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对立。 科学是无神论的思想体系,宗教是有神论的思想体系。科学以对客观对象的真实性把握为目的,它必然要求在思想上遵守逻辑规则,重视思维活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强调概念和命题的可证实性或可证伪性;而宗教则把从精神上摆脱因自身的有限性而带来的烦恼和痛苦作为它的目的。宗教因其追求的对象是超现实的绝对和无限,所以在对其合理性的论证中,它必然以对无限绝对的神的信仰为基础,诉诸于人的直觉和顿悟,依赖人的情感体验,其思想是非逻辑的,其概念和命题也不具有可证实性或可证伪性。正因为如此,所以科学思维与宗教思维就有着本质的不同,当它们用在各自所适合的领域思考问题的时候,它们是没有矛盾和冲突的,但如果超出了它们各自适合的领域,把宗教思维伸向科学领域或把科学思维伸向宗教领域的时候,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了。 有神论与主张无神论的最广义科学无疑是矛盾的。和几百年前相比,各种宗教现在都在世俗化,但不论怎样世俗化,并没有放弃其根本的东西,即信奉神或上帝。科学和宗教都是自然界原本并不存在、由人类创造出来的事物。但是二者创造的基础有着某种根本的不同:研究科学、创造科学知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严格的逻辑推理为基本要求,而且科学研究的结果一定是趋向于一致即趋同,即不同的研究者对于同样事物进行研究后最终只能得出相同的结果、得到同样的结论,从而达成共识即公认为正确的信息、结论,成为科学知识,这些知识是超越于个人的各方面差异之上的。 科学追求的是现实生活,宗教追求的是来世的幸福,科学属于唯物主义,宗教属于唯心主义。宗教活动是一种信仰活动,而科学活动则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宗教活动更多的是感情投入和超现实的精神企求,而科学活动则强调理性思考和客观的求证。这样,在人的生活中,宗教与科学的矛盾和冲突就有可能出现。众所周知,科学是建立在逻辑理性基础上的对事物作客观认识的知识体系。当科学知识通过技术设备的转化运用于生产实践中时,它就可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 摘要: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许多的法律思想都是来源于宗教,宗教也为对法律的信仰提供了内在的动力。法律与宗教在法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在内容上、信仰价值上和功能上都存着这一定的联系。本文从这三个方面简单阐述了法律与宗教两者关系的法理学分析。 关键词:法律;宗教;相互联系;法理分析 对比中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目前国内的法制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我们的法律规范已经很详细并具有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为什么在现实的运用仍有很多法律规范得不到执行。这与很多因素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里,仅仅是从宗教的视野角度来分析一下西方法律制度的外在环境,简单的思考一下宗教与法律的法理关系。 一、宗教的概述 要想了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宗教。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的作用其实并不仅仅是供众人所信仰那么简单。宗教是一种连接社会的力量。在早期社会,宗教为人类的共同生活提供了一套共享的知识体系,通过这一知识体系人们就可以了解社会上出现的善恶,快乐与苦难。同一宗教指引的人们的行为方式也或多或少的有着同一模式。 宗教是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处于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关系中。宗教的问题,不管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者是从伦理学的角度,都是一个很深邃的问题。虽然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并不如西方社会中宗教信仰人数那么多。但是我们也可以了解一下西方社会中对宗教的信仰情况,思考作宗教是如何发挥他的社会规范作用的,进而为我国的社会规范建设事业提供一个侧面的借鉴。 二、宗教与法律 事实上,所有的宗教都包含着试图解释世界和人类起源的宇宙论。从更深层次来思考,人类的“起源”与“未来”的问题或多或少的都会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再观法律,法律同样会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之中。同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与宗教之间有着怎样的法理联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法律与宗教在内容上的联系 在古代社会,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开始宗教教义只是对教徒产生影响,并不是对所有的国民都起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宗教禁忌逐渐的演变为习惯法而为众人所遵从,至此,法律观就寓于教义之中。在阶级社会产生以

美国人的宗教性与世俗性

2009年春季《美国宗教与文化》课程文章 题目:美国人的宗教性与世俗性 内容提要: 美国著名神学家尼布尔说过,美国“是世界上最世俗的国家,也是宗教性最强的国家”。宗教性与世俗性仿佛是两个相当对立的特性。可正是这两种格格不入的特性渗入了美国人的血液中。 关键词:宗教性、世俗性 正文: 美国著名神学家尼布尔说过,美国“是世界上最世俗的国家,也是宗教性最强的国家”。宗教性与世俗性仿佛是两个相当对立的特性。可正是这两种格格不入的特性渗入了美国人的血液中。 一.美国人是虔诚的教徒 美国《读者文摘》杂志1986年曾对1500多个成年人进行调查,结果发现96%的人声称相信上帝,66%的人认为上帝可以看见人间的一切并主宰着他们的命运,他们只能按上帝的意愿行事,他们愿意将自己的生活和命运完全交给上帝,以消除失望、无聊、恐惧和孤独。在1990-1993年间的一项调查中,82%的美国人认为自己是“信仰宗教的人”。①美国《经济学家》杂志指出:“美国人均拥有的宗教活动场所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多,而新的宗教场所还在不断地建造。”②美国人花在宗教上的金钱远比花在体育方面的多,1992年,美国人奉献给宗教事业的资金总额为567亿美元,14倍于花费在棒球、橄榄球和篮球这三大联赛上的40亿美元。宗教深深植根于美国社会之中,并对美国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有着极为广泛的影响。美国的钞票上,赫然印着“我们信仰上帝”。美国的国歌里,有“上帝保佑美国”的歌词。美国总统就职,要手按《圣经》进行宣誓。国会参众两院的每一届会议都是以国会牧师主持的祈祷开始。美国的军队里有牧师、神甫等各种不同宗教的随军神职人员,身穿军官制服,在军中提供宗教服务。美国的大学校园里,活动着大量的学生宗教团体。美国的医院、监狱、机场及其他许多公共与民间机构中也都有专职或兼职的宗教职业人员提供宗教服务。美国85%以上私立中小学校的学生就读于教会学校。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等许多著名的美国大学最初都是由教会创办的。1976年,美国国会第95界议员共489人,信仰各种宗教的就有484人。这种状况影响美国人衡量一个人特别是精英人物的道德和价值的标准。例如,1987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大多数美国人不希望有一个无神论总统。今天,美国有1200多家宗教广播电台播放宗教节目,每12家电视台中就有一家是宗教电视台,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里,美国的宗教节目增加了75%,美国的宗教报刊杂志有5000多种,《新约圣经》在美国的印数超过了1亿册,宗教音乐的音像制品销售量远远超过了爵士乐、古典音乐及其他各种流行音乐。一半以上的美国成年人参加过宗教组织的慈善服务活动或做过志愿者,在纽约、芝加哥、洛杉矾、费城等大城市中提供社区服务的主要力量是宗教团体。大多数美国人的婚礼是在教堂举行的、而他们的丧礼要由牧师、神甫主持。可以说,美国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和宗教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可以说是宗教色彩最浓的发达国家。 二.美国人在外人眼中的世俗性 这幅关于美国人宗教虔诚的美好图画似乎开始发生了变化。 ①美国《读者文摘》1986年 ②美国《经济学家》1990年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区别与联系 一、什么是道德 一种,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从目前所承认的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 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

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 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 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 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③李步云同样认为“历史上,

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 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另一是拉丁语的religare,意思是“联结”、“组合”和“固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因此,可以推测,在西方拉丁语时代,宗教就是人对神的敬仰和祟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当时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只指基督教等一神教。《美国英语遗产词典》认为,宗教是“人们对超人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的表现”。《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宗教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包括尊敬、崇拜、服从和屈从超自然力量的命令和箴言”。⑤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根据宗教理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要受到超自然力的掌握和控制。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⑥我国古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即神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二、中国古代宗教的特点

浅析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浅析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摘要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对神的信仰,是历史上早已经产生的十分普遍的意识形态和社会现象。古印度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古印度人对宗教的崇拜可以说的上是达到全民痴迷的状态。因此,产生于古印度社会的古印度法也不可避免与宗教发生关系。事实上,古印度法就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与宗教关系密不可分。统治者往往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实现对国民的稳定统治和国家各方面的管理。并且,宗教对古印度社会法律制度的演变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古代印度法婆罗门教法《摩奴法典》佛教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发展及演变 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它的历史跨度一般认为是自后期吠陀时期到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转向封建社会前期。公元前15世纪左右,随着雅利安人的入侵原始的土著居民便沦为了雅利安人的奴隶,这一时期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吠陀”被古印度人视为神灵所授,虔诚而又自觉地加以信奉。这样一来,“吠陀”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古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 法律产生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而产生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印度法的产生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雅利安人内部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分层,最终原始的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从而对古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分为三大类:其一、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其二、解释和补充吠陀的经典-法经;其三、根据吠陀经典和原有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极大影响和权威。 (二)古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战争的频繁,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各种姓纷纷对婆罗门的至高地位发起挑战。在战争中发展强大的刹帝利和经济活动中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吠舍强烈要求改变原有地位,佛教由此应运而生。 公元前324年,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印度北部,建立了孔雀王朝,这是印度历史上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奴隶制国家。其第三代君主阿育王(约公元前273年至公元前232年在位)统治时期把佛教变成了国教,佛教经典由此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佛教经典总称“三藏”:经藏、论藏和律藏。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阿育王在位时期还在帝国境内开岩凿壁,树立石碑,在上面刻下诏令弘扬佛法,这些刻在岩石、石碑上的诏令被后世称为“岩石法”、“石柱法”,其不仅促进了佛教的传播,更促进了古代印度法律的发展。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发展为封建但因其宗教发展的连续性,使与宗教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的发展也呈现延续性特点。公元6世纪以后,佛教在印度逐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改革后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虽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延续,但其性质已发生改变,诸多内容也由奴隶制色彩转变为封建制色彩。 二、古代印度的宗教

宗教的圣洁性及中西宗教的主要区别

宗教的圣洁性及中西宗教的主要区别 一.宗教的圣洁性 《使徒信经》说:“我信圣而公的教会。” “那召你们的既是圣洁,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因为经上记着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利十一:45,彼前一:15-16) “惟有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是属上帝的子民,要叫你们宣扬那召你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二:9) 教会的圣洁有分客观性和主观性。上帝把教会从世界分别出来,“要用水借着道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可以献给自己,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弗五:26-27)这是客观性的圣洁,是上帝做的。主观性的圣洁是有关道德,我们要做的,就是彼得说的:“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 教会固然是一个传讲上帝话语和彼此相爱关怀的地方,但这些都必须在一个圣洁的“平台”上运作,而不是在其他世俗、商业、政治、文化、宗教的“平台”上运作。教会建立的时候,上帝严厉地击打欺哄圣灵的亚拿尼亚和撒非拉(徒五:1 – 11),以杀一儆百的手法警告教会,上帝是圣洁的,教会也应当圣洁,绝不容许罪恶滋生,或包庇罪行。 二. 中西宗教的主要区别 1、天人之际与灵肉分离——两种不同的宗教态度 在对待宗教的态度上,中国文化体现为对现世生活的热爱,具有人本的价值尺度;西方文化则表现出了对一个超越的彼岸世界的向往,在价值上是以神为本的。 中国——非宗教的人生 中国哲学各流派尽管不同程度地承认天命观,但基本上不系统讨论彼岸世界的问题,不系统论证一个人格化的神的存在问题,更没有树立一个主宰世界的人格化的神,也没有此岸世界和彼岸世界的明显对立观念。 中西宗教文化的分道扬镳始于人类由原始信仰走向文明宗教的进程中。中国文化发展到西周,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神本观念的明显衰落和人本思潮的广泛兴起。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知识分子出于对现实政治的忧虑,对超越现世人生的彼岸——来生或者是鬼神世界并不关注,而是倾向于入世和人道的价值取向。与西方哲学沦为神学婢女的状况不同,中国的宗教信仰一直让位于儒家思想。 西方——对超越的向往 与中国文化不同的是,西方文化经历了一个从原始宗教到现代启示宗教的发展过程。西方文化从起源上讲有两个源头: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希伯来文明。古希腊罗马文明为西方文化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法理学范文.doc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法理学- 摘要: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许多的法律思想都是来源于宗教,宗教也为对法律的信仰提供了内在的动力。法律与宗教在法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在内容上、信仰价值上和功能上都存着这一定的联系。本文从这三个方面简单阐述了法律与宗教两者关系的法理学分析。 关键词:法律;宗教;相互联系;法理分析 对比中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目前国内的法制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我们的法律规范已经很详细并具有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为什么在现实的运用仍有很多法律规范得不到执行。这与很多因素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里,仅仅是从宗教的视野角度来分析一下西方法律制度的外在环境,简单的思考一下宗教与法律的法理关系。 一、宗教的概述 要想了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宗教。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的作用其实并不仅仅是供众人所信仰那么简单。宗教是一种连接社会的力量。在早期社会,宗教为人类的共同生活提供了一套共享的知识体系,通过这一知识体系人们就可以了解社会上出现的善恶,快乐与苦难。同一宗教指引的人们的行为方式也或多或少的有着同一模式。 宗教是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处

于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关系中。宗教的问题,不管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者是从伦理学的角度,都是一个很深邃的问题。虽然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并不如西方社会中宗教信仰人数那么多。但是我们也可以了解一下西方社会中对宗教的信仰情况,思考作宗教是如何发挥他的社会规范作用的,进而为我国的社会规范建设事业提供一个侧面的借鉴。 二、宗教与法律 事实上,所有的宗教都包含着试图解释世界和人类起源的宇宙论。从更深层次来思考,人类的“起源”与“未来”的问题或多或少的都会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再观法律,法律同样会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之中。同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与宗教之间有着怎样的法理联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法律与宗教在内容上的联系 在古代社会,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开始宗教教义只是对教徒产生影响,并不是对所有的国民都起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宗教禁忌逐渐的演变为习惯法而为众人所遵从,至此,法律观就寓于教义之中。在阶级社会产生以后产生的各种法典,如《摩奴法典》、《汉莫拉比法典》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宗教的性质。宗教与法律在内容上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思想上法律多采纳宗教的自然法思想。观察现代的国家,基本上已经是政教分离。但很多宗教教义却仍然能够得到实施,并且已经逐渐的深入到了法典当中。纵观众多宗教教义,其内容多与人类所秉持的正义有关。举例来说,在《圣经》中正义观具体体现在有关审判问题的规定中。摩西对以色列人所做的关于审判正义性的启示,直接来自于上帝耶和华的教诲。这些宗教教义中的正义多是直指人心的正义观,是“上帝刻在人们内心

中国传统文化与宗教

陕西理工大学 院(系):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专业班级:计算机1401 学号:1418014018 姓名:李强

中国传统文化与宗教 儒、释、道三家,相互影响,相互交汇,各个教派有其特有的思想体系与思辨哲学,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 传统宗教儒家道家佛家 中国传统宗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部分,也是我们从先辈传承下来的丰厚的历史遗产。它们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信仰与价值观,而且作为世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风俗习惯,渗透在每个中国人的血脉中,制约着今日之中国人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方式。中国传统宗教并不能简单地概括为儒教,也不是儒教、道教和佛教的简单相加,而是中华民族各种思想文化的总和,包括了各种观念形态和物质形态。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然在其久远博大之中,却有其归元。由学术系统而言,三教九流、百家争鸣,以儒、道二家为其归致。东晋以后,历南北朝隋唐,由印度传入的佛教文化逐步融入中国传统文化,佛教典籍因而也就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所谓“以佛治心,以道治身,以儒治世”,儒、释、道三家,鼎足而立,相辅相成,构成了唐宋以来中国文化的基本格局。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儒家思想一直在官方意识形态领域占据着正统地位,对中国文化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可以说,儒学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主流。 儒家创始人为孔子,名丘字仲尼,鲁国人。孔子思想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礼”。所谓的“礼”只是纲常名教化的政治、社会

秩序。在孔子思想里,“礼”是与“德政”相结合的。主张礼治德化与政令刑罚相辅而行。另一重要内容即是“仁”。如《论语》中的“克己复礼为仁”、“仁者爱人”。“仁”既是孔子修己治人的根本原理,又是孔子实践道德的最高原理。“仁”作为一种精神品质,包含了多方面的伦理道德原则。除了是一种使人们自觉、主动地遵循礼的道德素养之外,还是一种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伦理准则。此外还有天命观,把天视为主宰一切的权威,并把它作为思想体系的终极依据,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一些理性精神,主张天人可以互相感通,强调在人事活动中去体认天命,强调人事有为。“在学习方法与认识论上也总结了不少经验。 儒家真正精华的是关于学习的问题,孔子认为学习本身是不断实践的过程,强调要反复地学习实践才能巩固所掌握所学的知识要“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他还主张学与思并重,“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在孔子之后,也有许多当世大儒。子思,名伋,孔子的孙子,他继承和发挥孔子的中庸之道,提出以“诚”为核心的人生哲学。孟子,名轲,子思的学生,提出了“仁政”说。仁政里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朴素的民本主义观点。荀子,名况,字卿,他提出了“性恶论”,人为人性本恶,主张隆礼重法。汉代的董仲舒,他又以儒家为中心,吸取黄老之学以及阴阳、名、法各家,提出了“天人感应”说。董仲舒还根据他的神学的人性论,建立起“三纲五常”的道德观念,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他所提出的这个思想文化方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 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 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③李步

云同样认为“历史上,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 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另一是拉丁语的religare,意思是“联结”、“组合”和“固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因此,可以推测,在西方拉丁语时代,宗教就是人对神的敬仰和祟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当时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只指基督教等一神教。《美国英语遗产词典》认为,宗教是“人们对超人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的表现”。《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宗教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包括尊敬、崇拜、服从和屈从超自然力量的命令和箴言”。⑤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根据宗教理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要受到超自然力的掌握和控制。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⑥我国古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即神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二、中国古代宗教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 宗教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区别与联系一、?什么是道德 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 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

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 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

浅谈科学与宗教的关系

科学与宗教的关系 科学和宗教是两种不同的信念体系,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融合力,在某种情况下还会出现激烈的冲突。从人类的整个发展史来看,科学和宗教在很多方面是可以相互促进的。因此,他们之间既对立又统一。 论文关键词:科学;宗教;冲突;相互促进 从表面上看,科学与宗教是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宗教强调的是对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意识产物的崇拜,以幻想的形式来反应客观的世界;而科学强调对客观世界本质和规律的掌握,强调的是真理,他们之间是不存在任何沟通的必要。但从科学发展史上看,宗教究竟是一种阻碍还是一种促进,对此做出准确的回答却是相当的困难,因为任何一种简单的结论都经不起严格的考证。总的来说,科学与宗教在人类的发展史上既相互排斥,相互矛盾,又相互促进,互相包容,呈现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科学和宗教关系的产生 对于宗教与科学的关系是学术界讨论和研究经久不衰的课题,并且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总结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相互关联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科学与宗教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科学与宗教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并对各自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如1940年9月爱因斯坦在美国“科学、哲学和宗教同民主生活方式的关系讨论会”上所作的题为《科学和宗教》的发言中指出:“科学没有宗教就像瘸子,宗教没有科学就像瞎子。”二是“冲突说。”持这种观点的人普遍认为科学与宗教是绝对对立的,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不是宗教摧残、压制科学,就是科学贬低推翻宗教观点。三是“分离说”、“互不干涉说”、“并行不悖说”等。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科学与宗教是分离的,各自代表了不同领域的知识,满足人类不同的社会需要,具有不同的社会职能,二者互不干涉。 毫无疑问上述观点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用一种观点,从一个侧面来论证宗教与科学的关系,显然不够全面、科学。要准确地理解科学与宗教的关系,首先必须了解科学和宗教的含义。什么是科学?科学是人类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运动及其规律的知识体系。科学学的创始人、英国学者贝尔纳在《历史上的科学》一书中说:“科学可作为(1)一种建制;(2)一种方法;(3)一种积累知识传统;(4)一种维持或发展生产的主要因素;(5)构成我们的诸信仰和对宇和人类的诸态度的最强大势力之一。”“科学作为一种知识系统或理论系统,它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有机构成:(1)实验事实(这是整个知识系统的基础);(2)基本概念(由实验事实中抽象出概念,再从诸多概念中提炼或挑选出基本概念);(3)原理及定律(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一般由归纳得出或假设提出,它们作为理论系统的逻辑基础);(4)逻辑推演系统(由逻辑概念出发,利用逻辑法则及数学方法进行推理);(5)一系列具体结论(逻辑演绎的结果,可与实验事实直接比较)。”

宗教中的女性

宗教中的女性 魏德东 “三·八”妇女节到了,祝普天下的母亲与姊妹节日快乐。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有过女权至上的母系社会,但在最近几千年的历史中,女性的地位总体低于男性,男女平等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追求目标之一。 总体来说,世界诸大宗教体系都是倡导男女平等、注重提升女性社会地位的。佛教强调众生平等,男女平等也是题中之义。早在2500年前,释迦牟尼佛就许可女性出家,此事看似平常,但考虑到直到今天还有一些大的世界性宗教没有女性传教士,我们就该理解佛教的包容与超前。在基督教中,女性与男性一样,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的,具有与男性一样的人的尊严,与男性一起管理世界。伊斯兰教同样主张男女是平等的偶伴,在教育、财产等方面具有同样的责任和权利。 不过,基于具体的历史条件,各大宗教都在一定时期对女性做出过特别的限制,这常常被看作是宗教对待男女不平等的根据。以佛教为例,就有所谓的八敬法之说,具体指:尼百岁礼初夏比丘、不得骂谤比丘、不得举比丘过、从僧受具戒、有过从僧忏、半月从僧教诫、依僧三月安居、夏讫从僧自恣。 简而言之,八敬法就是要求女性出家人需对男性出家人有更多的尊重乃至依赖。在天主教界,女性至今不能做神甫。伊斯兰教方面,在很多地方,女性是不能进入清真寺礼拜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值此女权主义盛行的时代,这些条款自然会引起论争。前些年,有台湾的比丘尼联合某些社会人士,发起了“八敬法非佛说”的运动,宣布此法作废。但在世界佛教论坛上,则有比丘尼公开声明八敬法不可废,倡导八敬法的清规戒律应

该依然为今日之比丘尼所恪守。有关女性是否可以做神甫的讨论,在天主教界内外则一直是一个尖锐的话题。而女性能否进入清真寺礼拜,各界、各地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与实践。 平心而论,具体到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宗教中有些约束女性的条款本质上可能是对女性的保护。比如八敬法,它在字面上对比丘尼做了许多约束,比丘尼的地位似乎远低于比丘。但是,结合佛陀生活的时代背景来看,女性在世俗社会的地位如此之低,甚至在今天的印度社会,妇女的地位仍然很低,就应当看到八敬法的根本精神是保护比丘尼的。没有这些表面为约束、实则为保护的条款,比丘尼未必能长期延续与存在。这是我们今天理解宗教的性别思想需要注意的。就今天的视角来看,若说八敬法字字皆真理,永恒不能变,可能过于教条;但硬说八敬法不是佛说,或许理虽有余,但确证据不足。佛教以及所有的世界性大宗教,从根本上而言,都是爱护女性的,是倡导男女平等的。至于具体的文字条款,自应与时俱进、因地制宜,才能符合宗教的根本精神。 就宗教现状而言,至今在诸大宗教中依然存在着一个“位差”,即女性占信仰者的多数,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男性信仰者拥有权威,占据高位。这种“位差”不仅存在于传统宗教,甚至在新兴宗教中也有这种特征。这种局面是与时代的要求不匹配的,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就我国社会而言,宗教对于我国女性的解放具有积极作用。在近代历史上,正是基督教界人士鼓励了女性放足运动,使我国女性不再“裹足不前”。我国伊斯兰教界则大规模地创建女寺,在女性参与宗教生活方面走到了世界前列。我国佛教女性也出现了像慈济功德会创始人证严法师那样的世界级的宗教领袖,为中国宗教与文化赢得了美誉。这些都是值得中国女性骄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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