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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一、情况分析乙园林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绿化服务,绿化所用花草苗木均由甲公司自行向异地丙公司购入。丙公司是专业从事花草苗木种植的企业。甲公司共计向乙公司支付费用10万元,绿化所用花草苗木的购买价为400万元。(假设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考虑其他税费,下同。) 1、乙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一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注: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乙公司从事绿化工程所用花草苗木不属于销售自产货物,花草苗木也不属于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范畴,绿化工程也与装饰业无关。因此,绿化工程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包括甲供材在内。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400+10)×3%=12.3(万元)乙公司从事绿化工程的收入仅为10万元,而应缴纳营业税为12.3万元,乙公司显然无法承担此税负。如果由甲公司承担与甲供材有关的营业税,那么甲公司应负担营业税为12.37万元[400÷(1-3%)

÷3%],乙公司应负担营业税0.3万元(10×3%),合计应缴营业税12.67万元(12.37+0.3)。 2、丙公司《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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