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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9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京建法2019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京建法2019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危大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选定技术服务单位,授权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危大办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管理平台”)。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在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中承诺已具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本企业资质许可范围允许承揽工程中可能涉及的危大工程作为风险源列入《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当依据《指南》,结合本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在《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中选取本工程项目涉及的危大工程风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并按照《指南》采取管控措施。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附件4),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留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

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履行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审核审查程序外,还应当由负责工程安全质量的建设单位代表审批签字。

第十七条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八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

第十九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从动态管理平台专家库中抽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含1名专家组长),并上传专项施工方案电子版。专家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

第二十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建设单位代表;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5),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并经专家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组织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动态管理平台。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书面的方案交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

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于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并应向专家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现场照片。

第二十九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自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之日起,每月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跟踪,并在动态管理平台填写跟踪报告。当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状态做出判断,填写跟踪报告。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负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以及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不替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危大工程的法定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第三十五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六条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八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风险评价和风险管控相关资料;

(四)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六)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七)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八)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九)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十)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十一)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十二)验收记录;

(十三)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五)监理实施细则;

(六)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七)验收记录;

(八)隐患排查整改及复查记录(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监理通知回复单);

(九)暂停施工及复工手续(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及工程复工令);

(十)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监理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满足上述条件并经领导小组审核予以聘任的专家,取得专家聘书。依据有关规定经领导小组审核予以解聘的专家,在动态管理平台删除。专家库专家按照专业类别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时,发现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存在《规定》第六章有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移送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或质量抽查等措施,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在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在《规定》第六章有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移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执法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依照《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第

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四十六条依照《规定》,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依照《规定》,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

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五十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五十一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五十二条依照《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三条依照《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五十四条依照《规定》,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五条依照《规定》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对施工单位作出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十六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分别依照《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一)未在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动态管理平台的;

(二)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在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第六章涉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附件6),作为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对于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力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约谈其主要或主管负责人。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大工程事故隐患,除应当执行《规定》《通知》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外,还须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细则所称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在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直接将专业工程自行发包给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独

立法人企业。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范围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

为认定标准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关于为非京籍骨干员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规定

关于为非京籍骨干员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公司非京籍骨干员工与公司共创佳绩,缓解在京的生活压力, 为员工在北京生活提供便利条件,特制定本规定,为员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二条骨干员工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公司骨干员工: (一) 在公司工作满二年,续约合同为三年以上的员工,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员工;(二) 高级主管及特殊贡献的员工;?(三) 连续1年完成公司规定销售业绩的项目经理或制片人。 第二章功能用途 第三条北京工作居住证功能与用途。 其它福利: (一)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二)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三)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四)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五)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北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公司连续聘用满6 个月以上。? (二) 具有2 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三) 近6 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不低于400 元/月。(依据国家实时政策而定)。 (四) 在本市有固定住所(①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②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表》;③居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和《房产证》;④借住亲友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 男性不超过60 周岁,女性不超过55 周岁。 第三章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一、产品聚焦 1、随着企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信息技术水平不断在提升的同时,为何信息泄露,信息安全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2、对于信息安全事件为何我们不能更多的在“事前”及时的发现并控制,而是在“事后”进行补救 3、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的原因何在 4、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种类繁多,安全管理人员疲于应付,是否有合适的管理手段对其归类,有的放矢,加强针对性、提升工作效率是否需要有持续提升信息安全意识和增强知识学习的管理体系 二、产品简介 该产品通过与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现状紧密结合,融合国际主流及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工具、设计理念,有效结合国内外对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相关安全标准体系要求,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安全风险全生命周期、全面风险来源、全目标管理的全方位风险管理模型,以监测预警防风险、风险流程查隐患、风险应对控事态、监督评价促改进、保障体系提意识,保证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在企业的落地生效。 三、产品特点 1、业务的无缝集成 无缝集成企业终端防护类安全系统、边界防护类安全系统、系统防护类安全系统、数据防护类安全系统、综合监管类安全管理系统以及相关的基础认证和授权平台等,实现对信息安全事件引发因素的全面监测和智能分析,有的放矢的对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2、“上医未病,自律慎独”的风险管理体系 目标鲜明、方法合理、注重实效,为企业信息化进程保驾护航。基于企业现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御体系构建,实现系统的行之有效、行之有依。 3、合理的改进咨询建议 通过系统建设对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提供合理有效的改进咨询建议。 4、创新实用的管理工具 蝴蝶结模型、风险矩阵、风险热图等主流风险管理模型的实用化创新应用;德尔菲打分法、层次分析法、灰色评价法等科学分析方法的灵活嵌入;正态分布、泊松分布等概率模型的预测分析,致力于提升风险管理工作的精细度和准确度。 5、预置的信息安全风险事件库 由信息安全及风险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结合国内外的相关信息安全管理标准梳理的风险事件库基础信息,可在系统建设初期提供有力的业务数据支持。 6、持续渐进的信息安全知识管理 信息安全风险知识管理不仅仅是信息安全相关知识的积累和技术的提升、还在于信息安全管理意识的提升,通过信息安全知识管理体系的建立,提升全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并提供最新的信息安全知识储备。 四、应用效果 对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全过程的数据、重点关注的风险主题进行全方位的数据分析,采用科学合理的数据分析模型,以灵活多样化的图表进行展现以辅助决策。 五、产品功能 1、目标管理 维护企业信息安全战略目标、不同层级风险管理目标、目标预警指标、目标风险等。以目标为龙头开展企业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2、风险识别 利用层次分析法逐层分析,识别企业信息安全工作中包含的资产、资产脆弱性和面临的威胁,全面辨识风险源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针对风险事件制定缓解措施。 3、风险评估 创新利用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方法对威胁发生概率、严重程度进行评估,量化风险指数,借助评估工具得出防范风险优先级并对风险分布进行展示。 4、监测预警 依托企业现有的信息安全防范体系架构,设置风险监控点,以风险管理视角对各重要的信息安全指标进行实时的数据监控,发挥信息系统“摄像头”的职能,针对信息安全关注的重大风险进行实时预警提示,确保风险的提前警示和预先处理。

2018最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国内外埠人才) 办理指南 一、受理部门 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及上地分中心 二、服务方式 网上预约办理。单位注册并前往受理部门开通成功后,需通过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4157205.html,/)进行网上预约办理,详情可查看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工作居住证预约平台”中《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预约须知。 三、办理依据 1、《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四、申报条件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在海淀区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3、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注: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五、申报材料 (一)注册 聘用单位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4157205.html,在线办事栏目“工作居住证聘用单位注册”事项中注册单位信息后,指派专人持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门审核。(注:请妥善保管单位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资质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实收资本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验资报告、银行注资回执单等)。 2、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一致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单位注册并前往受理部门开通成功后,需通过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4157205.html,/)“工作居住证预约平台”进行网上预约办理。 (二)新办 聘用单位注册审核通过后,由聘用单位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为员工注册,审核员工填报信息并核查申报材料,核查无误后指定单位经办人(非申请人本人)持介绍信(模板可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加强_____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 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 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_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 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1.甲方将位于_____区_____路的_____范围内的物业委托 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 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 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 [2003]848 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 号令)、《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 2003] 130 号),结 合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5 家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一般不少于 5 个。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 (四)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到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备案;业主大会招标的,到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备案时,招标人应填写《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备案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招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产权证明或业主大会决议);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如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一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

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

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 为了吸引人才,稳定骨干,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使公司拥有一支同行业中最优秀的员工队伍,公司依据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1999]38号文件的精神,为员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已转正的正式员工,均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受理条件 ?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北京市人才引进手续: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 ?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申报材料(使用B5纸) ?申办《工作居住证》的员工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学历、学位证或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书面形式写一份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主要业绩; ?配偶随办提供单位接收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子女随办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三份;

?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申办北京市人才引进的员工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由集体、民营、 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 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联 系电话; ?随迁子女超大型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 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四、享受待遇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 ?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五、受理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证书原件审批后退回; ?申报材料合格后,报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审核; ?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人事局调配处审批; ?审批同意后,领取"工作居住证"。 六、延期、注销办法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者,需要引进并符合条件者,可由员工本人申请,公司推荐,经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审核后,办理引进人才手续。

安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

安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一、系统登录 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安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器IP地址,即可打开安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登录界面,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进入按钮,便可成功登录系统,进入系统主页面。 安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登录界面 安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主页面 二、隐患信息录入 安全隐患信息在录入过程中所有带*号的必须填写,填写完成后请认真核对,递交后无法进行修改。 安全隐患信息录入界面 三、隐患信息查询 默认为对所有填报的安全隐患信息进行查询,也可进行条件复合查询,默认每页显示20条。如需进一步查看详细信息,可点击查看按钮进行查看。 隐患信息查询界面 隐患信息状态分为3种,如下所示: 1.隐患信息刚录入时,状态处于整改中。 2.隐患整改完成后,并经车间确认整改完成,状态处于待复查。 3.隐患经复查无问题后,状态处于结束。 四、隐患信息整改 显示本部门的所有未经整改完成确认的隐患信息。本部门对隐患整改完毕后,点击整改按钮,进入整改完成确认页面,对整改是否完成进行确认。确认完毕后,该隐患信息将不在该页面显示,进入复查流程。 隐患信息整改界面 隐患信息整改完成确认界面 五、隐患信息复查 显示所有登录用户未经复查的安全隐患信息,也可进行条件复合查询,默认每页显示20条。复查遵循的原则为谁填报谁复查的原则。经复查过的隐患信息将不在该页面显示。复查隐患时,只需点击该条隐患信息后面的复查按

钮,进入安全隐患信息复查页面,对完成时间、是否按计划完成、完成情况和复查人等信息进行详细填写(所有信息项不能为空),填写完毕后点击复查按钮,完成隐患复查。 隐患信息复查显示页面 安全隐患信息复查页面 检查表。可根据检索条件打印出所有由登录用户填报的隐患信息。 六、统计报表 可以生成饼状图、柱状图、趋势走势图等,同时支持根据查询条件将隐患信息导出为excel进行保存。 七、用户管理 添加新用户并设置用户权限,同时可对用户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也可对用户登录密码进行强制更改。 八、系统设置 设置系统基本信息,并可对数据库进行备份操作。 九、密码修改 登录用户进行登录密码更改。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条件

申请工作居住证政策解答 一、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由聘用单位向其所在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合格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市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制作证件反馈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将证件交申请人。 四、报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办理报告;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提供其中一项即可):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②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 管理企业 北京市商品住宅修理基金 治理系统操作手册 (物业治理企业版) 北京泰利特科技进展有限公司

目录 1物业治理企业登录3 1.1 登录系统3 1.2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3 1.3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4 2系统服务对象治理4 2.1小区治理处治理4 2.1.1小区治理处信息录入4 2.2.1 小区治理处信息变更8 2.3.1 小区治理处信息打印13 2.2物业公司治理 15 2.2.1物业公司变更15 3系统查询18 3.1小区治理处信息查询 18 3.1.1选择小区治理处信息查询18 3.1.2选择不同查询条件进行查询18 3.1.3选择小区治理处19 3.1.4打印小区治理处信息19 3.2物业公司信息查询20 3.2.1选择物业公司查询20 3.2.2选择不同查询条件进行查询20 3.2.3选择物业治理企业21 4退出本系统21

1物业治理企业登录 1.1 登录系统 图1-1-1 登录画面在登录画面,物业治理企业操作人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录进入北京市专项修理基金治理系统主画面,如下图1-1-2所示: 图1-1-2 系统主画面 1.2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 (a)选择物业治理企业注册 在图1-1-1 登录画面上点击下侧物业治理企业“注册”超链接,系统弹出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如图1-2-1所示 图1-2-1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 (b)录入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 画面输入项讲明 *组织机构代码:必输项,输入10位字符 *资质证书编号:必输项,输入30位字符 *企业名称:必输项,最长输入80位字符 *法人代表:必输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办公地址:必输项,最长输入100位字符 *邮政编码:必输项,输入6位字符 *Email地址:必不输,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备注:可不输,最长输入400位字符 (c)注册物业治理企业 正确录入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后,点击图1-2-1中“注册”按钮,系统将显示注册成功画面,如图2-2所示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完整版)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加强____ 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__ 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1.甲方将位于____ 区______ 路的 _____ 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

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使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二条 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 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北京工作居住证管理 暂行办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4157205.html,/j/2005-07-27/171612348 7.html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 (1)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处: 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 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引进人才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方可办理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 (二)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三)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 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持《工作居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 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居住证》须盖有“北京市 工作居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

信息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公司

版本信息 当前版本: 最新更新日期: 最新更新作者: 作者: 创建日期: 审批人: 审批日期: 修订历史 版本号更新日期修订作者主要修订摘要

Table of Contents(目录) 1. 公司信息安全要求 (5) 1.1信息安全方针 (5) 1.2信息安全工作准则 (5) 1.3职责 (6) 1.4信息资产的分类规定 (6) 1.5信息资产的分级(保密级别)规定 (7) 1.6现行保密级别与原有保密级别对照表 (7) 1.7信息标识与处置中的角色与职责 (8) 1.8信息资产标注管理规定 (9) 1.9允许的信息交换方式 (9) 1.10信息资产处理和保护要求对应表 (9) 1.11口令使用策略 (11) 1.12桌面、屏幕清空策略 (11) 1.13远程工作安全策略 (12) 1.14移动办公策略 (12) 1.15介质的申请、使用、挂失、报废要求 (13) 1.16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流程 (14) 1.17电子邮件安全使用规范 (16) 1.18设备报废信息安全要求 (17) 1.19用户注册与权限管理策略 (17) 1.20用户口令管理 (18) 1.21终端网络接入准则 (18) 1.22终端使用安全准则 (18) 1.23出口防火墙的日常管理规定 (19) 1.24局域网的日常管理规定 (19) 1.25集线器、交换机、无线AP的日常管理规定 (19) 1.26网络专线的日常管理规定 (20) 1.27信息安全惩戒 (20) 2. 信息安全知识 (21) 2.1什么是信息? (21) 2.2什么是信息安全? (21)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操作流程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操作流程 单位系统操作 一、单位注册 (一)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4157205.html,/),点击“人才引进”; (二)点击进去显示 (三)点击箭头所选项会出现填写好单位信息保存即可(注意: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单位,在聘用单位分类处选择“其他”;单位用户名和密码自己填写,请牢记)。 (四)按照《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手册提供纸质材料,到海淀人才中心工作居住证窗口做注册审批。 二、新办证件申请 (一)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4157205.html,/),点击箭头所选项

(二)点击箭头所选项 (三)点击箭头所选项(直接点击“登陆系统”,“单位全称”,“单位密码”不用录入) (四)填写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为单位注册时自己填写生成的),点击登录即可

点击“进入系统”; (五)进入单位系统后,点击注册员工,输入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自己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点击保存即可(同一身份证不可重复注册);

(六)退出系统(必需关闭所有浏览器),用同样方法再进入系统,到用户登录界面,输入刚刚注册的员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就进入了个人系统(具体操作参照个人系统操作指南;注册个人帐号成功后24小时后方可使用个人账户); (七)个人填写好信息后,保存提交,单位再登录系统,在审核员工申请栏内点击审核员工申请,同时点击打印报表,将三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打印出来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意事项《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必须由A4纸打印); (八)审核员工申请

(九)点击“个税及社保缴纳情况维护”填写员工个税、社保,再选择单位意见,选择审核通过,审核意见填写“同意”,点击保存(此项为单位填写,只填写近6个月情况即可,扣缴单位写本公司,如单位社保是由其他公司代扣代缴,扣缴单位要写代扣单位名称); (十)填写完成后在单位意见内写“同意”提交即可;查询员工办理情况显示“单位已提交,未办理完成”即可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手册中所需纸质材料,到窗口审批材料。 (十一)点击所选项出现下图 打印三张申请 表 三、证件续签 (一)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4157205.html,/); (二)登陆单位系统,如果有员工需要续签,系统会自动提示有员工需要续签;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标准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标准 客户服务 1.客户服务场所 a.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 公设备。 b .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 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c.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及节假日不少于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d. 设置并公示24 小时服务电话。 2. 人员 a.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b.服务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c.配备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d.项目负责人具有3 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为本市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登记在册人员。 3.制度 a.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制度。 b.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c.建立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d.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培训、考核。 4.档案 a.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b.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档案资料室。 c.应用物业服务软件管理基本信息、基础资料、维修养护资料、收费资料等。 5.标志: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等物业服务标志。 6.客户服务 a.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情况、本年度收支预算。 b.涉及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c.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d.水、电急修20 分钟内、其他报修30 分钟内到达现场;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施设备应在30 分钟内告知。报修回访率应不少于30%。 e.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2 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回访率100%。 f.每年至少公开征集1 次物业服务意见,问卷率80%以上,公示整改情况。 g.设置公共信息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 h.按规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i.每月组织1 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重要节假日前组织安全检查。 j.每年组织业主参观共用设施设备机房。 k.每年至少组织2 次社区文化活动。 l.有条件的提供室内清洁、洗衣、做饭、洗车、财物保管、票务代理等特约服务。 m.重要节日进行美化装饰. 7.专项委托服务管理 a.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b.专项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c. 专项服务企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d.对专项服务进行监督及评价。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版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7493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选聘(或续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管理的物业范围及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_____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________。 第六条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_______。 第七条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知及注意事项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知 一、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申报单位的要求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报单位需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办理条件 符合规定的申报单位聘用的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均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三、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报送的材料 (一)聘用单位注册申请材料 拟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先由聘用单位进行注册,聘用单位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及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网上注册信息填报软件(优盘)。 (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1、新办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一寸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5)配偶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诚信声明书;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8)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9)诚信声明书。 注:A、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须包括以下内容:聘用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缴纳险种、缴纳保险起始时间;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计算机网络失密、泄密时间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与管理,由公司信息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信息部安全职责 第四条信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及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明确信息部主要安全职责如下: (一)负责业务软件系统数据库的正常运行与业务软件软件的安全运行; (二)负责银行卡刷卡系统服务器的安全运行与终端刷卡器的正常使用; (三)保证业务软件进销调存数据的准确获取与运用; (四)负责公司办公网络与通信的正常运行与安全维护; (五)负责公司杀毒软件的安装与应用维护; (六)负责公司财务软件与协同办公系统的维护。 第五条及时向总经理汇报信息安全事件、事故。 第三章信息部安全管理内容 第六条信息部负责管理公司各计算机管理员用户名与密码,不得外泄。

第七条定期监测检查各计算机运行情况,如业务软件系统数据库出现异常情况,首先做好系统日志,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提出应急解决方案。 第八条信息部在做系统需求更新测试时,需先进入备份数据库中测试成功后,方可对正式系统进行更新操作。 第九条业务软件系统是公司数据信息的核心部位,也是各项数据的最原始存储位置,信息部必须做好设备的监测与记录工作,如遇异常及时汇报。 第十条信息部负责收银机的安装与调试维护,收银网络的规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信息部负责公司办公网络与收银机(POS)IP地址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工作。包括IP地址的规划、备案、分配、IP地址和网卡地址的绑定、IP地址的监管和网络故障监测等。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盗用IP地址。 第十二条公司IP地址的设置均采用固定IP分配方式,外来人员的电脑需要在信息部主管领导的批准下分配IP进行办公。 第十三条用户发现有人未经同意擅自盗用、挪用他人或本人的IP地址,应及时向信息部报告。 第十四条信息部负责公司办公网络与通信网络的规划与实施,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挪动或关闭部门内存放的信息设备。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操作流程(个人)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操作流程 系统操作 新办证件申请 (一)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4157205.html,/),点击箭头所选项 (二)点击箭头所选项 (三)点击箭头所选项(直接点击“登陆系统”,“单位全称”,“单位密码”不用录入) (四)填写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为单位注册时自己填写生成的),点击登录即可

点击“进入系统”; (五)进入单位系统后,点击注册员工,输入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自己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点击保存即可 (同一身份证不可重复注册);

(六)退出系统(必需关闭所有浏览器),用同样方法再进入系统,到用户登录界面,输入刚刚注册的员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就进入了个人系统(具体操作参照个人系统操作指南;注册个人帐号成功后24小时后方可使用个人账户); (七)个人填写好信息后,保存提交,单位再登录系统,在审核员工申请栏内点击审核员工申请,同时点击打印报表,将三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打印出来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意事项《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必须由A4纸打印); (八)审核员工申请 (九)点击“个税及社保缴纳情况维护”填写员工个税、社保,再选择单位意见,选择审核通过,审核意见填写“同意”,点击保存(此项为单位填写,只填写近6个月情况即可,扣缴单位写本公司,如单位社保是由其他

公司代扣代缴,扣缴单位要写代扣单位名称); (十)填写完成后在单位意见内写“同意”提交即可;查询员工办理情况显示“单位已提交,未办理完成”即可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手册中所需纸质材料,到窗口审批材料。 (十一)点击所选项出现下图 打印三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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