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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

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
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

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

【案情】

原告徐某与被告聂某、高某、曹甲、曹乙、周某等人系当地的打零工者,曾商定谁要是有大量劳务活要叫上其他们参加。2008年3月,郑某与被告聂某签订一份拆房协议,约定聂某为郑某拆除其所有的三间大瓦房,拆房费为4900元。2008年3月5日正式动工拆房,被告高某、曹甲、曹乙、周某与原告徐某听说拆房事谈成功后,前来参加拆房,报酬的分配仍按以前的习惯确定,拆好房后按工分配。2008年3月11日,徐某在拆东疝墙时,被墙扑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治疗,徐某双腿构成七级伤残。原告遂以聂某、高某、曹甲、曹乙、周某为被告诉讼要求由五被告赔偿10723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事前的约定以及劳动报酬分配的情况,可认定原告徐某与被告聂某、高某、曹甲、曹乙、周某等人之间是由被告聂某负责牵头形成的松散型合伙关系。受害人徐某在从事合伙事务中,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受伤致残,全体合伙人作为受益人应当对合伙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对徐某所受损失按份平均分担。判决被告聂某、高某、曹甲、曹乙、周某每人各补偿原告徐某17058.9元。

【解析】

本案房主与实施拆房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关系,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徐某遭受人身损失应由承揽方承担。主要争议焦点是承揽方内部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该法律关系的确定关系到,本案人身损失是由承揽方牵头人聂某承担雇主责任,还是由承揽方参与劳务的所有人分担合伙经营损失。

本案拆房协议是由聂某签订的,似乎他就是承揽拆房工程的雇主,其余拆房人是受其雇佣,对劳务过程中受雇佣人所受人身伤害,应由他们承担雇主责任。但是我们从雇佣关系的特征来看此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雇佣关系指,受雇用人在雇主的指示和监督下,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获得由雇佣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关于雇佣关系的特征,主要是被雇佣人一方给付的劳动是在雇佣人的支配与管理下完成的,是一种从属的劳动,被雇佣人获得的报酬只是自己提供劳务所得,不包含利润。而雇主所得的收益包括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同时雇主也承担着相对多的经营风险。本案中,虽然是由聂某与房主签订拆房协议的,但所有拆房行为人之间是平等的协作关系,不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且从收入分配情况来看,所有拆房人按工日平摊总拆房费,郑如生、高潮并未因此而获得比其它拆房人更多的报酬,由此他来承担承揽拆房行为所引起的风险显然是不公平的,故被告聂某与其它拆房人之间的关系并非雇佣关系,聂某不应对曹东金的死亡承担雇主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

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需要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而产生合伙纠纷的情况非常常见,因此司法解释将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个人之间也能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中,聂某、高某、曹甲、曹乙、周某、徐某等人都是东台本地的打零工者,通过提供劳务按日获取报酬。在此次拆房施工中,他们自行组织拆房队伍,根据自愿和自由组合的方式,商定拆房的具体方法。签订拆房协议的聂某与其它拆房人通过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拆除房屋的任务,共同获取拆房款,由此可认他们之间是平等的协作关系,是以被告聂某负责牵头形成的松散型合伙关系。

《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也就是说,全体合伙人应共同分担合伙中的损失。本案中,受害人徐某在拆房过程中受伤致死,系执行合伙事务,亦是基于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其他合伙人作为受益人应当对徐某的死亡给予适当的赔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中的损失,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内则应按份责任,故本案中所有合伙人是平均分担徐某因执行合伙事务所受损失。

另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朱等人平时交错共事,一般由其中一人承接业务后,再邀其他人共同进行施工,完工后由承接人与房主结账,平时各人自行记账,年底再分别结算,各人之间同工同酬。另外,钱某等人并没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某与朱某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共同承揽关系,应当由钱某承担雇主责任还是由所有承揽人及定做人共同承担责任。庭审中,有人提出,钱某作为该粉刷业务的具体承接人,并与房主签订施工合同,具体负责施工活动安排,钱某就是雇主,他与朱某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朱某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钱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庄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钱某施工,应当与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钱某认为,自己与朱某等人以其共同劳动按照庄某的要求完成粉刷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庄某给付相应的报酬,他们之间是共同承揽关系。钱某在施工中只起牵头作用,并不是单独承揽该工程后再雇用朱某等人施工,不应当仅凭其签订施工合同就认定为雇主。朱某的损失应当由所有承揽人共同承担,庄某作为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应当承担与其选任承揽人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与共同承揽关系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容易混淆,认定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四点,一是双方是否有书面或口头合同,二是雇员是否获得报酬,

三是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四是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表面看来,钱某与房主庄某签订施工合同,且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具体安排,似乎符合雇主的形式要件。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钱某、朱某等人之间平时的通常做法就是交错共事,由其中一人承接业务后大家共同施工,钱某仅是起到一个牵头作用,其签订合同可以理解为是代理朱某等人实施民事行为,并且朱某等人通过具体实施施工活动对该代理行为予以认可,该合同同样对朱某等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钱某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具体施工安排,只是各承揽人在施工上的不同分工而已,由于其是牵头人,由其负责具体的安排也合乎情理,并不是雇佣关系要求的对雇员控制、指挥和监督。

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考虑,钱某与其他人在报酬上实行的是按出勤时间计算,且是同工同酬。也就是说,钱某与其他人在该施工中享受的是完全一样的权利,并没有因为牵头签订合同就享受超出其他施工人的权利,也理应承担与其他人一样的义务,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钱某在本案中并不是朱某等人的雇主,而是与他们之间形成共同承揽关系,朱某作为共同承揽成员之一,在完成定做人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因意外遭受人身损害,在没有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作为共同承揽人的其他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作为定做人,庄某没有认真审查钱某、朱某等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上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由于钱某、朱某等5人并无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受害人朱某对其损害结果也有一定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庄某的赔偿责任。

【案件】

2009年9月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常德卷烟厂石板滩烟叶库区扩建二期47#、51#辅料库建安工程。2009年10月13日,慈利公司与陈某签订《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内部管理合同》,任命陈某为项目负责人,约定由陈某组织施工,陈某交纳管理费……罗某从陈某处承揽51#库的外围贴砖、混凝土等工程。陈某、罗某均没有承包工程的相关资质。方某从2009年10月起,应罗某邀请,在常德卷烟厂石板滩烟叶库51#库做泥工,工资按每块砖0.17元的价格计算,工资每天一结账。2010年1月18日下午,方某在工地加班搬砖,因脚手架垮塌,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方某的伤情经鉴定:右髂骨骨折、左第2、5跖骨骨折、左第1

趾近节趾骨骨折,分别为八级、十级、十级伤残。方某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住院治疗26天,医药费由罗某支付,方某出院后罗某支付给方某治疗费2800元。方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为83864元。方某诉至法院要求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陈某、罗某赔偿其经济损失85000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方某与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方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本案应该按工伤事故处理。方某应该先进行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才能起诉。如果方某不撤诉,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方某从罗某手中承揽了砌墙的工作,双方约定报酬按每块砖0.17元计算,是典型的承揽合同,方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自己承担,应该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方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该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处理,方某的经济损失83864元由方某赔偿,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陈某对上述赔偿款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评析】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本案中方某是受罗某的邀请砌墙,没有和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接发生关系,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不直接付给方某工资待遇,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授权、指示、指挥、监督和管理下,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主支付报酬。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上述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二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①劳动属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做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做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②是否构成违约的标准不同。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

③报酬的支付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资系计时工资,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④归责原则不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

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做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如果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中方某为罗某提供劳务,在罗某的监管下砌墙,其报酬是每块砖0.17元,是典型的雇佣关系。方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活动中受到伤害,造成了经济损失,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慈利公司与陈某签订《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内部管理合同》,约定工程由没有建筑资质的陈某负责实施,由陈某向慈利公司交纳管理费,实际上就是将工程转包给陈某承建。陈某又将常德卷烟厂石板滩烟叶库51#库外围贴砖、混凝土等工程分包给罗某,而罗某也无建筑资质,违反了法律规定,慈利公司的转包和陈某的分包行为均存在过错,慈利公司、陈某应该与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方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其安全生产条件由雇主提供,虽然慈利公司认为方某自身有过错,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方某存在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不符合减轻减轻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减轻罗某的赔偿责任。罗某应赔偿方某的经济损失83864元,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陈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

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

如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且纠纷形态纷繁复杂,诸如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此类纠纷必将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所以准确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一、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首需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样态: (一)质量纠纷:这里的质量纠纷主要指工程实际质量与合同要求存在较大出入,或与建工设计稿并不相符,导致建筑工程存在财产损失危及和人身安全危机等情况。质量纠纷也是建筑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纠纷。面对此种纠纷,必须首先从质量不符的原因着手,通过具体分析判定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99号(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1、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帷幕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并经竣工验收,应否承担施工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如确定,应否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涉案工程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标准及数额;4、宜兴建工公司主的停工、财务成本等损失应否支持。

裁判要点:1、由于双均未提供主受损民房翻建加固费用承担比例的科学划分依据,根据国务院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在不排除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与民房受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酌定宜兴建工公司对民房翻建费用承担50%的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由甲乙双市场调研确定每米价为310.84元。由于深基坑支护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说明涉案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幕墙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不能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鉴于涉案项目工程的建设导致边民房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负责上访居民赔偿事宜的处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齐置业公司对24户受损民房按照“原面积、原规模、框架结构”进行翻建,对1户房屋进行加固处理,符合客观实际。4、涉案工程总价款的依据是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而非双委托万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审计决算书的审计结论。故宜兴建工公司依据该审计结论主未定金额、停工损失、财务成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式上的纠纷及工程结算的纠纷,合同虽明确约定但会由于施工过程中新增或者变更、工程造价预实差额、政策性投入、工程地质变更等都将造成纠纷。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94号(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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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合同 甲方(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乙方详尽踏勘现场,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此施工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一、承包方式 甲方将位于***自住用房的建设施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工程价款按实际施工面积(建成后实际测算建筑面积)以460元/平方米的价格计价。 合同工期:本工程工期为个月,自年月开工,年月日竣工,如无特殊原因,乙方不得拖延工期。4、工期从年月日开始建设,工期为天。如发生强降雨、停电、地震等影响施工的不可抗力情况的,可顺延工期。 二、工程内容 1、被建房屋的建筑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共计二层。

一层、二层均为砖混结构,一层层高3.5米,二层层高为3.5米,承包范围为被建房屋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工程、油漆工程及其他装饰工程。 2、基础为条形基础,基础开挖深度及宽度按甲方要求及地质情况现场确定。基础施工含基槽挖掘、垫层施工、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施工、土方回填和夯实等工程。 3、楼板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楼梯、坡屋面)。门、窗过梁由乙方现场制作。 4、全部给排水、电气、弱电的电视、电话、网线、防雷接地等,按施工图及甲方现场确定位置及数量进行施工,所需安装设备甲方现场确定。 5、内墙及天棚全部抹灰,外墙正立面和侧立面(含梁、构造柱)、背立面全部贴面砖。一层地面铺垫层上做水泥砂浆地坪,一至二层卫生间及厨房地面全部贴防滑地砖并做防水处理、内墙面满贴内墙瓷砖。一至二层除上述做法之外的楼地面(含楼梯)全贴地板砖及踢脚线。 三、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应当本着保质保量的原则,按照图纸及甲方要求施工,加强质量管理。 2、乙方在浇灌混凝土时应认真负责、精心施工,如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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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级:一审。 (二)诉辩主张 原告袁吉坤诉称:2003年,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承建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徐州一中”)体育馆土建安装等工程,同年2月15日长安集团将该工程西边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长安集团并为此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原告承建工程经二被告共同委托审计,核定价值为459404.84元。但原告承建该工程至今,被告长安集团仅支付100000元,尚欠275195.93元(扣除管理费及税金等费用)。此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长安集团追索,被告长安集团以被告徐州一中未付款为由拒付。依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75195.93元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长安集团辩称:(1)依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我方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的15%,而且原告还应承担本部分工程的税金及我方收取的管理费等,故以工程价值459404.84元扣除这部分款项并减去已付原告的100000元后,我方欠原告款额应为246000余元。(2)原告承建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原告未予修复之前,被告不应支付工程款。(3)按我方与原告之间的承包协议,原告的工程款应在被告徐州一中向我方付款后,我方再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徐州一中未向我方付清工程款,我方对原告的付款义务尚未产生。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州一中辩称:(1)我方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我方与被告长安集团依法定程序于200年1月18日签订体育馆工程的建设合同,诉争的广场工程为该体育馆工程的附属工程,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而且该合同还约定,不经我方同意并报市相关管理机关批准,该工程不得分包。被告长安集团将诉争工程分包给原告,我方不予承认,我方不欠原告的工程款,不负连带责任。(2)被告长安集团承建的体育馆工程于2003年4月23日经验收合格后即交付我方使用,但工程仍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我方于2004年3月19日向被告长安集团发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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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案由的确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案由意见:(一)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因此,农村的建房合同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立法本意相符的。其次,从农村建房的特点来看,虽然表面上是施工队提供劳务为原告建房,实际上施工队不仅提供了劳务,而且利用自已的设备和技术,按房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或相关要求施工,最后交付劳动成果。因此,农村建房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小工程建设,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来看,司法机关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更有利于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建房是建房施工队按房主的各种具体要求完成建房工作,向房主交付房屋,并由房主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同时,农村建房是比较简单的建筑活动,它无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勘察、设计等工作,而且大多数建房工程都是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工程,这与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 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与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民初字第54号)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

农村房屋建筑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

农村房屋建筑施工合同甲方(以下称业主): 乙方(以下称承包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房屋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本合同工程)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完工、缺陷修复和保修期内的保修。本房屋工程项目包括: 三、承包方式和合同价 1、本合同价费用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项目的不含永久性材料费用的其他全部费用。经双方确认,为人民币元(大写: 2、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明确和隐含的全部责任,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检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不含用于本工程的永久性材料费)。 3、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劳务、制造、运输、安装、试验、维护、管理、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权利、义务等所应有的费用。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提出的任何建议、方案、要求,不

管承包商是否采纳,承包商不得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除非因业主要求而引起规模、标准变化而引起的费用变化可由双方协商进行合同费用调整外,其余一切情况合同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 5、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合同价适用于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的任何项目的任何实施方法,承包商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或改变施工方法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6、承包商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均应得到业主的批准和认可。如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未得到业主批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后果均由承包商负责。 四、支付 在工程分阶段完工竣工验收后,业主扣除按合同各条款应扣除的款等费用后,支付给承包商。具体支付方式: 1、±0.00地坪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每间付元; 2、三层平面浇好,每间付元; 3、屋顶瓦片盖好,每间付元; 4、余款元在墙粉刷好付清。 五、误期赔偿费 1、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承包商必须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费,业主可从应向或即将向承包商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但不排除用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2、本合同误期赔偿费每天按合同价的1.0%计算,由承包商向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农村居民建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农村居民建房施工合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

农村居民建房施工合同 甲方姓名(建房户):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承建方): 地址: 身份证号(法人代表):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乙方详尽勘查现场,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施工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甲方将位于的自住用房的建设施工工程以□包工包料/ □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按实际施工面积(建成后实际建筑面积)以元/平方米(大写: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计价。 二、工程内容 (一)拟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和甲方提出的要求建设。乙方负责施工甲方房屋基础、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基础开挖、土方回填和夯实、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轧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散水。

(二)基础开挖深度及宽度按施工图及地质情况现场确定。 (三)楼板要求层层现浇(包括楼梯、坡屋面),砼采用□商品砼/□自拌砼。门、窗过梁乙方现场制作。 (四)全部给排水、电气、弱电的电视、电话、网线、防雷接地等,按施工图及甲方现场确定位置及数量进行施工,所需安装设备甲方现场确定。 (五)室内抹灰,外墙正立面及可视范围墙面(含梁、构造柱)刷漆。地面铺垫层上做水泥砂浆地坪,卫生间及厨房地面要做好防水处理,顶层为平屋顶的,屋面应加浆磨平,同时作好防水处理。 (六)卫生间便器、地漏等安装。 (七)房屋四周水堰(阳沟)的建设:水堰深cm,宽cm,要求水泥砂浆做,横平竖直,用灰浆上面,平整无爆裂现象。 (八)本工程不包括的内容: (九)本工程工期为天,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如无特殊原因,乙方不得拖延工期,如因甲方供应材料不及时、发生下雨、停电、地震等影响施工的不可抗力情况的,可顺延工期。 其他:。 三、工程质量要求 (一)乙方应当本着保质保量的原则,按照图纸或甲方要求施工,加强质量管理。 (二)乙方在浇灌混凝土时应认真负责、精心施工,如浇灌混凝土致梁、板、柱位移超过mm,梁、柱、砖体垂直整体偏差超过mm,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改建并消除误差,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并承担所需材料费用。 (三)重要施工过程:如地基、浇筑须经甲方验收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 (四)梁、柱的浇筑必须分别一次性完成。 (五)乙方完成基础以及每层的梁、柱布筋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

农村私人修建房屋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修建甲方住宅房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一、工作内容 房屋基坑开挖清理、基础及墙身砌筑、混凝土浇筑、等各项工作内容,并满足规范和甲方要求。 二、工程价款与支付方式 1.工程价款:。 2.该房屋建筑工程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机械设备、水泥、砂、砖、钢 筋、工具、水、电、保险费、杂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3.工程结算以乙方施工进度进行计算,第一层完工后支付35%,第二层 完工后支付35%,工程竣工以后支付25%,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三、材料与施工组织 1.砖:由乙方自行砖厂采购运至施工地点。 2.砂:由乙方自行在砂厂采购运至施工地点。 3.水泥:满足甲方要求。 4.机械设备、工具、人员:乙方自行组织机械设备、工具和施工人员, 并保证满足甲方的工程进度要求。 5.组织协调:乙方积极组织协调所需材料、车辆、人员和与项目部管理 人员的配合。 四、甲乙双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负责现场指导、协调。 2.甲方监督乙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乙方服务甲方的管理。 3.工程质量:乙方严格按规范进行施工,如果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规范、 规程而留下质量隐患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利制止继续施工,并责令其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4.乙方负责所完成工程的施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保养工作。如在

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乙方不进行缺陷修复,甲方扣除质量保证金,两年缺陷期满无质量问题,将退还乙方5%的保证金。 5.工程安全:乙方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 乙方自行负责。 6.工程进度:乙方根据甲方的进度要求,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确保工 程进度。 7.治安管理:乙方施工人员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不得打架斗殴,发 生纠纷和矛盾积极与甲方联系,通过正当方式解决。 8.凡是与乙方相关的债权与债务均归乙方承担。 五、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手印后生效,在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 期工作完成,乙方对内、外债务结清完毕后自行失效。 3.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农村自建房合同协议范本-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 农村自建房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乙方详尽踏勘现场,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此施工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自住用房的建设施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工程价款按实际施工面积(建成后实际测算建筑面积)以________元/平方米的价格计价。 2、合同工期:本工程工期为个_________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如无特殊原因,乙方不得拖延工期。 3、工期从年月日开始建设,工期为天。如发生强降雨、停电、地震等影响施工的不可抗力情况的,可顺延工期。 二、工程内容 1、被建房屋的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__平方米,共计二层。一层、二层均为砖混结构,一层层高_________米,二层层高为_________米,承包范围为被建房屋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工程、油漆工程及其他装饰工程。 2、基础为条形基础,基础开挖深度及宽度按甲方要求及地质情况现场确定。基础施工含基槽挖掘、垫层施工、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施工、土方回填和夯实等工程。 3、楼板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楼梯、坡屋面)。门、窗过梁由乙方现场制作。 4、全部给排水、电气、弱电的电视、电话、网线、防雷接地等,按施工图及甲方现场确定位置及数量进行施工,所需安装设备甲方现场确定。 5、内墙及天棚全部抹灰,外墙正立面和侧立面(含梁、构造柱)、背立面全部贴面砖。一层地面铺垫层上做水泥砂浆地坪,一至二层卫生间及厨房地面全部贴防滑地砖并做防水处理、内墙面满贴内墙瓷砖。一至二层除上述做法之外的楼地面(含楼梯)全贴地板砖及踢脚线。

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例分析

1997年10月17日,北京市××施工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北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建发包方的中国××商城基础土方、基坑支护、地下降水工程。同时,合同还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工程依约于1997年10月19日开工,1999年5月31日竣工。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经过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量在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减。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对工程进行了分部分项的验收。工程质量为合格,达到了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等级的约定要求。 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于1999年6月上旬将结算单报送发包方,但发包方一直不予答复。承包方于2001年12月10日再次向发包方报送工程结算书,但发包方仍不予答复,此状态又持续了长达近一年半的时间。 承包方为此于2002年4月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发包方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利息并承担仲裁费用,以上几项费用总计达一千五百万元。 北京仲裁委在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撤回仲裁申请,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垫资及利息问题

本案涉及的第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是垫资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本案中,承包方为承接工程提供了巨额垫资。对于垫资的利息,双方存有争议。 在2002年,垫资的效力问题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带、垫资施工合同中含有不正当竞争的成分,极易扰乱我国的建筑业市场,而且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做出《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发包人都不得以要求建筑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建筑商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商不行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此后,各地的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都相继做出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都是政策性规定,但是在建筑业市场中,是必不可少的。更重要的是,由于带、垫资条款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准相互借贷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带、垫资的条款部分应认定无效。 我认为,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96年做出该项规定时所处的与争议发生时所处的社会和经济背景完全不同。颁布此规定时,我国常处于计划经济模式下,一个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工程款的拨付等等,都是根据国家的计划进行的。当一个建设项目通过计划立项,取得建设项目许可,国家随即根据计划拨款,发包人据此付款。由此形成的思维模式是,建筑商承接工程后,应当先由发包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 5、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造价,而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任何一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均应予以支持。

工程质量和工期引发的纠纷案例

工程质量和工期引发的纠纷 2011-1-17 16:03:35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2004年3月12日,B公司作为发包人,与A公司签订了《锅 炉房钢结构施工合同》,工程价款43万元,合同主要约定:“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备料款合同价的 50%;2、工程工期:3月20日至4月30日;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采用固定合同价款;4、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合格;5、工程验收: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验收报告后,视整体工程完成情况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6、违约责任:(1)违约者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金。(2)工程每逾期一天,B公司罚A 公司1000元,直至竣工。”等。合同签订后,B公司3月17日才支付A公司工程备料款。A公司进场后,B公司也未按照约定为A公司施工提供电源等条件。合同在履行过半,A公司提出由 B公司提供材料。A公司、B公司通过互致信函方式,议定:工期顺延至5月20日,承包方式变更为由B公司在5月2日前供料。但B公司却于5月10日以A公司工期和质量不合格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A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解除原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担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

金,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10万余元,承担维修费用12.6万元等。 A公司提出反诉,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10万元。 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未通知A公司即直接委托某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鉴定工程质量不合格,若拆除重做需要12.6万元,若局部拆除需要5.9万元,维修费用2.95万元,设计费用2万元。A公司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并又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但在一审法院决定委托某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期间,B公司擅自选择没有钢结构施工资质的丙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维修,致使重新鉴定时无法对工程质量及其维修费用作出结论。 一审审理结果:法院认定A公司没有按照施工工期完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虽然存在信函来往,但属于要约,不能认定为工期、供料方式的合同变更。维修费用实际已经支出,维修公司是否具备钢结构资质无关紧要。判决:由A公司承担违约金40万元,逾期交工违约金6万元,承担维修费用12.6万元。驳回A公司反诉。由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5万元。合计63.1万元。 二审审理结果:法院认定合同变更成立;双方在履约中均有

承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彭立建与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 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二初字第53号 原告彭立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司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向阳北路16号附80号。 委托代理人邹欣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升平,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立建与被告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金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旷运泉、廖志高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朝霞担任记录。并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立建的委托代理人邹欣伟,被告二十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立建诉称,2006年5月12日被告与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和泰纸业有限公司位于衡山县金龙工业园年产12万吨箱纸厂房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土方工程由原告自带挖机挖掘。2007年5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挖机台班费共计140717元。原告多次催付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0717元及欠款利息18996.8元。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彭立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6年5月12日被告与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承包了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2吨A级箱纸工程建设项目及合同的签订地点和时间等情况; 2、被告公司和泰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彭成于2007年5月12日、25日出具的(三张)证明,证实被告自2007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29日止积欠原告挖机台班费140717元,且其中2007年5月12日出具的证明有被告工程部副总吴泽平签字确认等事实;

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

如何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且纠纷形态纷繁复杂,诸如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此类纠纷必将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所以准确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一、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首需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样态: (一)质量纠纷:这里的质量纠纷主要指工程实际质量与合同要求存在较大出入,或与建 工设计稿并不相符,导致建筑工程存在财产损失危及和人身安全危机等情况。质量纠纷也是建筑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纠纷。面对此种纠纷,必须首先从质量不符的原因着手,通过具体分析判定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99号(广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1、宜兴建工合肥分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帷幕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并经竣工验收,应否承担施工项目周边受损民房的赔偿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如何确定,应否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涉案工程项目周边受损民房的赔偿标准及数额;4、宜兴建工公司主张的停工、财务成本等损失应否

支持。 裁判要点:1、由于双方均未提供主张受损民房翻建加固费用承担比例的科学划分依据,根据国务院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在不排除宜兴建工合肥分公司施工与民房受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酌定宜兴建工公司对民房翻建费用承担50%的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由甲乙双方市场调研确定每米价为310.84元。由于深基坑支护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说明涉案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幕墙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不能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鉴于涉案项目工程的建设导致周边民房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负责上访居民赔偿事宜的处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齐置业公司对24户受损民房按照“原面积、原规模、框架结构”进行翻建,对1户房屋进行加固处理,符合客观实际。4、涉案工程总价款的依据是旭日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而非双方委托合肥万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审计决算书的审计结论。故宜兴建工公司依据该审计结论主张未定金额、停工损失、财务成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方式上的纠纷及工程结算的纠纷,合同虽明确约定但会由于施工过程中新增或者变更、工程造价预实差额、国家政策性投入、工程地质变更等都将造成纠纷。

农村建房承揽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建房承揽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在城市土地价格、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外来工选择回农村建造房子居住,这时与建筑公司或其他公司签订了建房的合同,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可能会有各种纠纷。那么,农村建房承揽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建房承揽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争议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案由的确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案由意见: 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专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对 建设工程施工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因此,将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截然不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分析 第一,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而农村建房的施工人基本上是个体的泥工、瓦工等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个体施工队,不可能具备任何资质,因此,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无需具备特别的资质,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则定性为承揽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为有效合同。 程量就无法按约计算,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且合同双方对工程量无异议,工程量就按双方合意的数字计算。如果工程未完工,或是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只能申请相关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因为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工程量的计算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工程价款问题。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有如下几种情况: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工程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大典型案例 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 点评法官简介: 綦晓声,男,1963年11月出生,青岛中院民一庭庭长,亦曾担任基层法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审判实践经验。 【基本案情】 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 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 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但,由于施工资料数量较多,种类繁杂,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往往仅用“有关资料”、“全部资料”等概述,庭审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体明细,导致裁判主文难以全面表述,而且此类标的物均为特定物,不宜执行,故二审作裁驳处理。这就提醒广大建设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完善参建留痕留档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台账,以防发生诉讼时诉求不明或举证不能。建设单位也可在缔约时,与施工单位明确约定好逾期提交施工资料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遇到此类纠纷时,可通过提起违约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2、擅自修缮的工程将失去质量问题鉴定条件 点评法官简介: 赵建,男,1974年出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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