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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若干问题的完善

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若干问题的完善
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若干问题的完善

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若干问题的完善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用38个条文来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了规定,本次《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第208至第255条的48个条文又对《民事诉讼法》中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关条文做了进一步解释。

一、庭审对象: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否应受到争议焦点的约束

虽然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趋向是从超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与法院职权主义兼容模式,但在实务中,个别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仍存在滥用诉讼指挥权、超职权主义倾向(实务主要表现为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争议焦点以外的事实进行主动审查)。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对象并未做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做了规定,并未正面回答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否应受到争议焦点的约束。有鉴于此,《解释》第228条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范围与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即《解释》第228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按照辩论主义的要求,法院一般不得自行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主要事实(要件事实)作为审判对象。具体而言,包括三项内容:

1.主要事实必须由某一方当事人做出明确的主张,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既不得自行提出进行审理,也不得做出判断;

2.如果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另一方当事人给予了明确承认的话,则法院只能认定该事实存在或属实,而不得另行审理并做出其他判断;当然存在允许自认的例外,如人身关系通常需要证据证明,不限于当事人的承认;

3.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主要事实,当事人负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法院原则上不得自行收集并审查证据。

但何谓当事人主张的主要事实?从当事人主张主要事实的目的而言,其是为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也即,与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直接相关的事实一般都可归类为当事人主张的主要事实。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这些事实一般都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诉答行为、证据交换行为由人民法院通过归纳争议焦点方式加以固定。

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就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证据、程序所产生的争执。换言之,争议焦点所及范围就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由于在审理前的准备过程中,组织庭前准备的

法官已经归纳出案件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并就争议焦点征求过当事人的意见,故庭审应当直接围绕这些争议焦点进行。

具体而言,在当事人陈述阶段,法官可以令当事人针对双方之间的争议事实进行陈述。相应地,就当事人的陈述,法官可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询问。在质证环节,已经在审理前准备过程中无异议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进行说明,不再组织质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法官可以令当事人具体说明异议的内容,如认为该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或者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的理由。前述整个法庭调查的顺序仍然按照当事人陈述,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的步骤进行。到了辩论阶段,当事人要围绕争议焦点,包括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争点,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针对对方当事人对于争点问题的陈述中所存在的漏洞陈述己方的意见,直到双方都没有新意见为止。如果当事人没有新证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对争议焦点之外的问题原则上不进行审理。《解释》规定的庭审内容与之前的庭审内容相比,更加具有针对性,由于审前准备工作较充分,庭审也可以更加深入和靠近争议焦点的本质。因为从开始确定争议焦点就反映了法官的审理目标:何种事实或证据、法律适用是对判决作出有意义的,就把何问题作为争议焦点,之后的法院庭审也会围绕这些争议焦点进行。故整个准备过程和庭审都比之前的庭审更有效率。相应地,人民法院才能将案件剖析地更加充分和透彻,以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地位。可见,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无论是从实体角度还是从程序角度,都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建立司法权威。TIPS

第一,开庭时告知当事人,庭审只会围绕审理前准备阶段所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其余问题一般不再审理,故当事人的意见应在庭前准备阶段提出,不能抱有突袭的心态而有所保留。

第二,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争议焦点,法官应释明属于哪一类事实争点,如当事人就“是否尽了注意义务”争辩,那么此事实可能属于间接事实,而主要事实则是“是否有过失”,人民法院应提示当事人围绕主要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第三,法官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来陈述或辩论。

1.若当事人重复陈述争点以外的事实,法官可以打断并令其围绕争议焦点陈述。比如,当事人一直在陈述对方动机的恶劣性,或者重复强调自己受到损害后的悲惨境遇,或其他无法律意义的事实,此时法官应引导当事人陈述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如果法庭在审理某一确定争点时,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又提到了对另外的争点的意见,此时为了避免混乱,法官应将其打断,引导其按正确的争点顺序陈述意见,当然如果两争点联系紧密,或者从属于同一主要事实争点,法官也可视情况允许。

3.如果当事人在辩论中对某些争点没有提到,法官可询问当事人对该争点是否发表意见。比如被忽略的法律适用争点。

4.开庭审理时,对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已经确认无异议的事实,在作出说明后,一般可不再审理。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除外。

二、一审重复起诉的四个判断要件

重复起诉涉及《民事诉讼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判断标准把握的问题。司法实务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前诉审理过程中,阻止相同当事人再行提起后诉:二是在裁判生效后,禁止相同当事人对同一诉讼对象再行提起后诉。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重复起诉的条件不确定。因此,《解释》第247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例如,甲起诉乙要求确认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乙又起诉甲同样要求就特定房屋使用权进行确认,两诉之间的当事人是相同的。

此外,原告数量增加或减少而被告不变、被告数量增加或减少而原告不变、第三人有变化等情况,均不改变诉讼当事人的一致性。因为,在一方当事人恒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数量增减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没有改变。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在《民事诉讼法》条文中,“诉讼标的”这一概念主要集中在第52条、第54条及第56条有所涉及,但立法及其司法解释目前没有界定其内涵及外延。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学说流派众多,各种学说的代表人物之间也有些许差别,概其要旨可以划分为旧实体法说、二分肢说、一分肢说、新实体法说、诉讼标的概念否认说等。

我们倾向于依据旧实体法说为基础,将其概念表述为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也即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中,由于诉的种类不同,其诉讼标的也就不同。具体判断某一案件的诉讼标的,应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所表明的意思而定,即应以请求裁判的事项而定。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根据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往往可以得出对何为“一事”的不同界定,使得对诉讼标的的正确把握产生难度。因此,在诉讼标的之外,有必要将诉讼请求也作为判断此诉与彼诉的

标准之一。从狭义上讲,诉讼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故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诉讼标的基础上诉讼主张的具体化。可见,增加诉讼请求这一判断标准有利于实践中准确把握对“一事不再理”的认定。除了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也可以作为“一事”的判断标准。

例如,原告先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原告又提起给付之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合同给付一定金钱。虽然原告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不相同,但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第一次诉讼的裁判结果,因此应当将第二次起诉认定为重复起诉。此外,禁止重复起诉的形态,不限于后诉的独立起诉的情形,也包括以反诉、参加诉讼、变更诉讼等方式导致的当事人的后诉与前诉成为同一诉讼的情形。

(四)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需注意的是,新的事实为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发生新的事实”的相关条文规定如下:

1.《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考虑到上述“三费案件”时间延续的特殊性,在发生了诸如一方抚养能力显著恶化、物价水平明显上涨等因素而形成的新事由、新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这种纠纷再行诉讼。此处的抚养能力显著恶化、物价水平明显上涨等即属于新的事实。

2.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维持婚姻、收养关系的前诉来说,如果在6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时,原告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新情况、新理由即可理解为能够突破一事不再理的新事实。

另外,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以发生新的事实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受理。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此也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审查仅是一种形式审查,仅审查“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至于该“新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起诉的受理阶段无需审查,而有待于受理后进行审查处理。当事人主张的新的事实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担

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将其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情形并不鲜见。对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实体权利义务而引起的诉讼承担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无统一做法。就此,《解释》第249条、第250条采取的是以当事人恒定为基础,诉讼承担为例外的原则。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

(一)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将争议民事权利义务移转于案外人时,不影响转让人的诉讼资格和诉讼地位,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但是生效裁判对于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这在学理上被概括为“当事人恒定主义”。当事人恒定主义,指在诉讼进行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转让的人并不因此而丧失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受让的人并不接替转让的人承担诉讼,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但判决的效力及于受让人。该原则为德国法采纳。当事人恒定主义能保证当事人恒定和诉讼程序的稳定,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节约诉讼成本。

(二)受让人可以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在转让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时,受让人作为实体权利义务的一方主体,与案件处理结果休戚相关。故应允许受让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提供证据,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并对转让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以更好地保护受让人的民事权益。

(三)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这里吸收了诉讼承继主义的内容,根据受让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当事人。诉讼承担,又称诉讼承继、诉讼承受,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发生了法定事由,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诉讼外的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诉讼承担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三种。1.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2.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法人人格消灭或组织宣告终结,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3.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和义务,由此引起诉讼承担。前两种情形下引起的诉讼承担属于一般诉讼承担,诉讼的终局判决效力及于诉讼承担人,实务中一般不存在争议。而第三种情形下引发的诉讼承担为特定诉讼承担,是在不采纳当事人恒定主义情形下的处理。以日本法为典型。由于原当事人在诉讼中将实体权利及义务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与转移的实体权利与义务息息相关,允许其参加到诉讼中,可以充分调动受让人的积极性,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受让人是否能替代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1.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申请的,裁定变更诉讼当事人,受让人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当事人退出诉讼;

2.人民法院不准许受让人申请的,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理由在于,当事人恒定主义忽视了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基本程序权利。受让人仅继受实体权利义务,而无权参与与此实体权利义务密切关联的诉讼,但是却受最终裁判的拘束,这显然对受让人有失公平。而在诉讼承继主义下,受让人成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对系争实体法律关系的相关情况了解得未必详细,如果让转让人退出诉讼,有时并不利于纠纷的正确解决。因此,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采用哪种模式。例如,如出现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考虑准许替代:对方当事人、转让人均同意的情形:有证据证明转让人在诉讼中不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甚至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至于不准许替代的情形,例如法庭辩论终结后,此时庭审已经结束,受让人再参加诉讼已无必要。

实务中,还应注意区分受让人以何种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该身份影响到法院准许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对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准许的,实践中的做法多为书面通知或笔录告知的形式。而对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准许的,则应当作出裁定。此时,原当事人应退出诉讼,而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有效。

四、重审中的诉讼请求变动

(一)一审重审中的诉讼请求变动

实践中,对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经常会基于各种考虑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也可能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此情形,按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解释》第251条规定,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关于诉的合并审理的规定。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制度。既然发回重审后,案件由一审法院按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那么《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一审中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可适用于发回重审情形。换言之,《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关于诉的合并审理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情形。

第二,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属于诉的合并审理范畴。一般认为,诉的合并审理,就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学理上,诉的合并主要可分为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主体合并一般指诉讼当事人

的合并,也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例如必要共同诉讼。而诉的客体合并。就是在同一个程序中审理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向被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既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如离婚案件原告除请求离婚外,还提出要抚养子女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也可以在诉讼中增加诉论请求,如出租人起诉时请求承租人偿付租金,又在审理中提出返还租赁物(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被告提出反诉。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诉讼权利。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可与本诉请求合并审理。

3.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其所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是与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完全不同独立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合并审理。

第三,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属于合并审理范畴。《解释》起草过程中,曾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能否合并审理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审发回重审后,对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该可以合并审理,理由是从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出发,应允许当事人处分其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变更诉讼请求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理由是变更诉讼请求意味着以新的诉讼请求替换原诉讼请求,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既然原诉讼请求已不存在,亦就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变更诉讼请求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量的增减,即诉讼请求在数量上发生变更,例如原告将原诉讼请求为2万元增加到3万元或由3万元减少到1万元:另一种是质的变化,即诉讼请求发生质的变化。例如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变更为主张违约责任请求。

第一种关于诉讼请求量的增减,一般不涉及争议基础法律关系的变动,当事人将原诉讼请求进行量的增减,即意味着用变动后的诉讼请求替代变动前的诉讼请求,原诉讼请求不复存在,故不存在诉的合并审理问题。第二种关于诉讼请求质的变化,意味着诉讼请求性质的变更,关于诉讼请求质的变更能否准许的问题,证据规定第35条已经做了肯定回答。司法解释之所以认可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因为如果法院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后果将可能是原告在败诉以后,又重新起诉,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这一方面会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消耗;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

在发回重审允许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其具体变更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原诉讼请求变更为新诉讼请求,但诉讼请求的个数维持不变。例如原来只有一个诉讼请求,变更后也只有一个新的诉讼请求:二是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多个新的诉讼请求。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个数没有增加,故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至于第二种情形,由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两个以上,故不排除合并审理的适用。

第四,可以合并不等于必须合并。《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将是否合并审理的决定权交给法院。换言之,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如果法院决定不合并审理,则应仅对原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审理。

第五,诉的客体合并,只是程序上对各个诉进行合并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各个诉讼请求,并不因合并审理而失去独立意义,人民法院应当对每个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审理,并在最后裁判中对各个诉讼请求均作出裁判。

(二)再审重审中的诉讼请求变动

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生效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再审法院再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应该说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再审发回重审意味着对原一审法院乃至原二审法院审理结果的否定。所以,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这意味着整个案件从头开始。

此时,当事人能否在再审重审程序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再审重审适用一审程序,意味着一审程序重新开始。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再审重审与二审发回重审不同,原生效判决已经对当事人变更前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并作出生效裁判。如果允许再审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则意味着之前裁判所消耗的司法资源没有了意义。而且,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原生效裁判必然错误,故不应允许当事人随意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

我们原则上认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在于,案件之所以进行再审重审,是因为原一、二审判决可能有错。若允许原告随意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实际上就是在再审重审程序中抛弃原诉,对一个新诉进行审理。相应地,引发再审程序的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清楚、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实际上没有进行再审,这显然不符合再审对原审裁判监督纠错的立法本意。而且,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的,后者将在前诉纠纷没有最终解决的前提下,被迫卷入到另一个新诉中。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才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处理。”可见,再审期间不允许变更诉讼请求。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再审重审中有一个例外: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这和再审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因为这没有改变作为原审对象的诉讼标的,只是在原诉讼标的基础上增加了诉讼请求。

《解释》起草过程中,不少意见反映仅仅限定在增加诉讼请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至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理由是,原审法院未合法传唤当事人,从而导致当事人因不知开庭事宜,而未参加庭审,实际是剥夺了其在原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权利,故应在再审重审中予以救济;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理由在于,人民法院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进来后,新的诉讼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诉讼请求,从而会成为原当事人提出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诱因;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理由在于,在原审审理期限内,诉讼标的物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灭失或发生变化,此时,如果在再审重审中,不允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未免过于机械,也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可见,《解释》第252条已经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中“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规定限定在4种情形。

原标题为《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若干问题的完善》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池彩平诉被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锤)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 审判长:有和解的权利吗 委托代理人:有 审判长:被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张瑜建也就是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马佳楠、人民陪审员缪秉杨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洪星辉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负担以下义务: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请求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 (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

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若干问题的完善

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若干问题的完善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用38个条文来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了规定,本次《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第208至第255条的48个条文又对《民事诉讼法》中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关条文做了进一步解释。 一、庭审对象: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否应受到争议焦点的约束 虽然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趋向是从超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与法院职权主义兼容模式,但在实务中,个别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仍存在滥用诉讼指挥权、超职权主义倾向(实务主要表现为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争议焦点以外的事实进行主动审查)。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对象并未做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做了规定,并未正面回答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否应受到争议焦点的约束。有鉴于此,《解释》第228条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范围与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即《解释》第228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按照辩论主义的要求,法院一般不得自行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主要事实(要件事实)作为审判对象。具体而言,包括三项内容: 1.主要事实必须由某一方当事人做出明确的主张,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既不得自行提出进行审理,也不得做出判断; 2.如果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另一方当事人给予了明确承认的话,则法院只能认定该事实存在或属实,而不得另行审理并做出其他判断;当然存在允许自认的例外,如人身关系通常需要证据证明,不限于当事人的承认; 3.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主要事实,当事人负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法院原则上不得自行收集并审查证据。 但何谓当事人主张的主要事实?从当事人主张主要事实的目的而言,其是为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也即,与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直接相关的事实一般都可归类为当事人主张的主要事实。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这些事实一般都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诉答行为、证据交换行为由人民法院通过归纳争议焦点方式加以固定。 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就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证据、程序所产生的争执。换言之,争议焦点所及范围就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由于在审理前的准备过程中,组织庭前准备的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凡是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 这一程序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决定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开庭审判。 审查的主要方法是阅卷。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等等。 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不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井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 这里介绍了审判组织知识,包含审判组织、解析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相关阅读: 刑事公诉案件的步骤

①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 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宣布开庭。 ④法庭调查。 ⑤法庭辩论。 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⑦评议和宣判。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同 不同之处: ①对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随时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诉。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诉。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因不同的案件而适用以下不同的程序:①普通程序; ②简易程序; ③特别程序; ④督促程序; ⑤公示催告程序; 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在审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但由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独具问题规定较细,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 (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的,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一)基本身份情况;(二)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四)起诉书副本的收悉情况。 5、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或者“指控”)被告人XXX 犯…罪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公诉机关因本案,于…(时间)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行政管理)关于关于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

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 (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依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开庭前的准备 一、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主持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书记员作好会议记录。准备会议应当再次核对本案立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发现诉讼当事人有误的,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当事人。 合议庭准备会议还应安排以下议程: (一)由主审人介绍案情和阅卷情况; (二)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审理对象和审查重点,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析研究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三)研究和确定庭审提纲; (四)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及合议庭成员是否提出回避; (五)确定是否公开开庭以及是否传证人到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是否邀请有关人员旁听。 二、书记员在法定期限内张贴公告,向诉讼当事人发送传票,向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通知法警按时执行公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发出旁听券。 三、审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审判长的座位位于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法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第三人座位设在原告一侧;当事人

审计学习题与解答第13章

第十三章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 第一部分习题 一、思考题 1销售交易的职责分离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2针对登记入帐的销售交易真实性的实质性程序。 3针对营业收入如何运用实质性分析程序。 4销售交易的记录及时有哪几方面的要求? 5应收帐款的函证的方式有几种。 6对应收帐款函证不符事项的处理。 二、名词解释 1销售单 2贷项通知单 3销售截止测试 4应收帐款函证 5应收帐款与预收款项的重分类调整 三、单项选择题 1.对通过函证无法证实的应收账款,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的最有效的审计程序是( )。 A.重新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 B.抽查有关原始凭据,如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副本及发运凭证等 C.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D.审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收款情况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实施销货业务截止测试,主要目的是为了检查( )。 A.年底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B.是否存在过多的销货折扣 C.销货业务的入账时间是否正确 D.销货退回是否已经核准 3.对大额逾期应收账款如无法获取询证函回函,则注册会计师应( )。 A.审查所审期间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 B.了解大额应收账款客户的信用情况 C.审查与销货有关的订单、发票、发运凭证等文件 D.提请被审计单位提高坏账准备提取比例 4.适当的职责分离有助于防止各种有意的或无意的错误,以下的表述中进行了适当的职责分离的是( )。 A.负责应收账款记账的职员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B.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同时开具销售发票 C.在销售合同订立前,由专人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 D.应收票据的取得、贴现和保管由某一会计专门负责 5.在以下销售与收款授权审批关键点控制中,未做到恰当控制的是( )。 A.在销售发生之前,赊销已经正确审批 B.未经赊销批准的销货一律不准发货 C.销售价格、销售条件、运费、折扣由销售人员根据客户情况进行谈判 D.对于超过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采用特别授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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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修正)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㈠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㈡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㈢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 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XXX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XXX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伍拾柒期_第一审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可以划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大类。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三个基本诉讼环节。 【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主要查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是一种程序性审查。书面审查,应当在7 日内审查完毕,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开庭审判: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 2.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退回检察院: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 4.要求检察院补送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 3 日内补送; 5.依法受理: (1)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2)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6.终止审理或退回检察院:符合《刑诉法》第 16 条第 2 至 6 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贰】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开庭审理前,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并记录在案: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 10 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 5 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4)开庭 3 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 (5)开庭 3 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 (6)开庭 3 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召开;(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3.审判人员可以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有无意见:(1)案件管辖;(2)申请回避;(3)调取无罪或罪轻的证据;(4)提供新的证据;(5)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其他。 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可以简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台词版

2010-08-21 09:4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1):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2):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论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关系

论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关系 从概念来讲,二审程序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据此进行审判而适用的程序。 从概念上延伸就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就集中体现在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二审程序的提出就是基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而使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序,也就是说没有一审程序的存在,二审程序也就不复存在。这是第一层意思。第二层意思根据《解释》第342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尽管第二审程序是对第一审程序的重新审判,但这并不意味着二审程序就比一审程序高出登记,可以随心所欲。相反,二审程序的展开依然要在一审程序发生的基础之上,当事人在二审中需要对自己在一审中的诉讼行为负责,不可轻易推翻。 第二个关系的体现在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延伸。二审程序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继续属性。这个继续的意思就是让诉讼继续进行。可以说二审的延续和补充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第一个补充是基于在一审中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一审程序规则的某些限制,审判人员在审判时的主观局限性可能会出现不当裁判,而二审程序正是对这一裁判及时予以审查,对不当审判做出纠正,最终做出公正审判。所以说二审是对不当一审的一种补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164条规定二审案件的管辖法院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当事人不得越级上诉。二审对一审的补充和延续不仅仅在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意义上。还在于上一级法院通过上诉审程序对下一级法院的审判做出有效的审判监督,使得错误的判决得到及时的纠正,并且在这过程中帮助下一级法院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这样一来国家的司法权威得以维护,并且当整体的司法质量得到保障和提高时,司法效率也能得到提高。这也是二审程序作为补充在审判程序中出现的另一重大意义。 但在理清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之时,我们也应该明白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只是对同一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虽然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这是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历二审。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一审都是由级别较低的的法院管辖,但由于国人思想里固有的迷信权威的推动下,即使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公正的,当事人仍然希望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重新审理,以期获得所谓“正义”。但是在理清二者的关系后我们就该清楚明白,即使二审法院能够重新审理,但是仍然建立在一审的诉讼基础之上,不会脱离原本基础做出不合实际的审判。 所以在清楚二者关系的关系之后我们更应该合理正当得运用二审程序,不能滥用上诉权。才能平衡民事诉讼中民主性、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 姓名:黄雅金学号:2014031296 班级:法学院8班

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试行) 一、开庭前书记员工作 书记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各自位置就坐。现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原告(被告、第三人)有无证人坐在旁听席上,如有,请证人__________分别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不准擅自录音、录相、摄影。 (三)所带手机、传呼机一律关机。 (四)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法庭有权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入庭。 (入庭后)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全部到庭(已到庭),可以开庭。 (没有全部到庭的,审判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

席审理的决定) 二、庭审准备阶段 审判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作一审适用)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的原告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或(法人名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或(姓名: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理权限(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理权限)。 被告:(核对的基本情况同原告)。 诉讼代理人:(同上)。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理权限(或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理权限)。 第三人:(同上)。 诉讼代理人:(同上)。 审判长:(宣读第三人授权委托书等,内容同上)。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逐一问原、被告、第三人)。 各方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庭审笔录)

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程序 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 原告: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新规丨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新规丨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点击上方“律海扬帆”可以订阅哦自今年7月1日起《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 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开始实施,原1997年5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人民法院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废止,今天律海扬帆将新的规定全文**给大家。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修 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办案质效,规范庭审活动,依据《刑诉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一、审查立案第一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 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 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第二条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 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可能判处死刑的公诉案件是否立案受理,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决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决定书》随案移送审判业务庭,立案审查时间不计入审限。二、开 庭前的准备第四条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 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同上)。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请求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1、概念: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2、特点:(1)程序的完整性:从体系到内容规定最为完整 (2)广泛的适用性 (3)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 普通程序 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 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认为自己享有的或 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注意:《民诉法》第121条规定,当中除了提到起诉状除了包括原被告的 基本资料,仍需记录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 人的姓名和住所。) 4、起诉的地位:起诉标志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二、受理 1、概念: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审判行为。 2、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1)案件利害关系人取得了当事人地位 (2)人民法院取得了对该案件的审判权;同时也排斥了其他人 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权 (3)诉讼时效中断 3、受理当中的程序:

符合条件的立案,通知当事人 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日内向上 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4、予以处理:(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已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3)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 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过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 的起诉。当事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 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 达诉讼文书。 (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 理。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6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的,以及6个月后原 告再次起诉的,或者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石油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5、不予受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 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有起诉的,告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 第六条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先出示有关证据,再就有关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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