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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学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要点

世新大学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要点
世新大学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要点

世新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84年2月23日第1次校務會議訂定

教育部84年4月6日台(84)秘字第015051號函核備

86年12月17日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86年12月29日台(86)申字第86151143號函核備

95年6月7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一、本校為保障教師權益,疏解教師糾紛,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

育功能之目的,依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設置「世新大學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校專任教師對學校所為有關其個人之解聘、停聘及其他相關

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要點之規定向

本會提起申訴。前項申訴依法得於各該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或

訴訟。

三、本會由校長遴聘下列人士組成:

﹝一﹞教師代表。

﹝二﹞法律專業人員(律師)。

﹝三﹞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

﹝四﹞教育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含校友會代表)。委員人數為十五人,由校長聘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

三分之二。本會得就申訴案件之性質,另增聘有關專家

二人為臨時委員,以參與個案之評議。

本會委員中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全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但校長不得為主席;另置

執行秘書一人,由主席自本校專任教職員中指派,以襄助主席

處理本會事務。

五、本會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六、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臨時委員之任期至個案評議完成之日止。

七、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除評議書之決議,應有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行之。

八、申訴人於案件開始評議前,得聲請委員迴避,委員對申訴案件

有利害關係或其本人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議者,應自行迴

避。前項聲請,由本會議決之。

九、本會教師申訴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教師申訴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二﹞教師不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解聘、停聘及其他相關措施者,得向本會申訴,不服本會之評議,得向「中央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

﹝三﹞教師申訴應於知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人事室轉請本會為之,再申訴應於收到評議書之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四﹞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左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1.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學

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

2. 有代理人或代表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

件號碼、住居所、電話。

3. 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4.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5. 希望獲得之補救。

6.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7. 受理申訴之學校或機關。

8. 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

再申訴時,並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評議決定書。

﹝五﹞申訴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附理由為不受理之決定:

1. 提起申訴逾第九點之(三)規定之期間者。

2. 申訴人不適格者。

3. 非屬教師權益而應由法院審理之事項者。

4. 申訴已無實益者。

5.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

申訴者。

﹝六﹞在申訴程序中,申訴人、對造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

訴訟者,應即通知本會。

﹝七﹞本會知有前項情形,應即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俟訴訟終結後再行處理。

﹝八﹞本會就書面資料評議,會議不公開舉行,但得通知申訴人、對造及關係人會說明。

﹝九﹞本會收件後,除有應不受理或中止評議情形,逕行通知申訴人及對造外,應於六十日內作成評議書。在作成評

議書前,本會得建議停止對申訴人原措施之執行。﹝十﹞本會應先決議評議之結論並草擬評議書,再提出討論通過,評議書由主席署名。

﹝十一﹞評議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1.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之

學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

2. 有代理人或代表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

件號碼、住居所、電話。

3. 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4. 主文。

5. 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6. 申評會主席署名。

7. 評議決定之年月日。

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向指明再申訴機關提起再申訴。但再申訴

評議書,不在此限。

﹝十二﹞評議書除送達申訴人及對造外,並應函送教育部。

﹝十三﹞本會辦理申訴案件,除本辦法已規定者外,悉依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辦理。

十、本校各單位對評議書建議之補救措施,應予採行。如確屬牴觸

法律或事實上窒疑難行者,學校應列舉具體理由,向中央教師

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赵桥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 的法律救济制度 《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一)法律救济概说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 权利”。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 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同时,为了保障教师申诉权的行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

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2018.3

顺天镇中心小学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 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 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 人员等。 第六条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 申诉人基本情况; 2. 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 申诉请求; 4. 事实与理由; 5. 提出申诉的时间; 6. 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 5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 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 30 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教师申诉制度文档

教师申诉制度文档 Documents of teachers' appeal system 编订:JinTai College

教师申诉制度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 (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条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二、教师可以提出申诉的情况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主要有: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宜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师申诉的受理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

管部门。 四、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给予处理。

某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XX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属于我校编制的教职工及我校聘用的合同工。 第四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五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党支部、工会、少先队、各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教职工对于学校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 第九条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 已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4、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申诉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一条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工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组织工作小组;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须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2016.3教师申诉制度

成才中学教师申诉制度 成才中学 2016年3月1日

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职员工。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团委、工会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委,民主党派,教师代表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新整理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申诉制度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申诉制度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的含义 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概述 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申诉参加人 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 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 3.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三、学生申诉制度 1.学生申诉制度概述 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从法律规定性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定申诉。 (2)从申诉目的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从性质上看,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2.学生申诉的范围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处分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如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就有权提出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如学生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其乱收费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发明权或者科技成果权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3.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 (1)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2)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

教职工申诉制度

教职工申诉制度 东源县顺天镇中心小学 建档时间:2016年9月

顺天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申诉制度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王汉习 副组长:朱祥波 成员:赖子中黄志堃张叔贤郭景朱伟勇 朱惠明朱建聪朱彩球朱蓬英朱雪娟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

学生申诉制度51975

潮南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1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对教师批评不服,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如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等。 3 、学生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4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5、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6、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7、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8、家庭虐待和社会歧视。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办、学生处、教务处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方式 1、口头申诉:口头申诉主要在学生处。 2、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 1、申请。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学生处负责记录受理。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教师申诉制度定稿版

教师申诉制度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教师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幼儿园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幼儿园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1、为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幼儿园工会领导、各处室主任和教师代表7人组成。 4、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1)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2)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5、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1)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 (3)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幼儿、社会人员等。 6、申诉方法和步骤 (1)填写申诉申请书。 (2)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3)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以下申诉处理决定:①原处理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②原处理有所不当的,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修改原处理决定;③原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学校行政撤消原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申诉。 7、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8、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修订版

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xx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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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前沙海小学 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高的教 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 第七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认为学校侵占、克扣、挪用自己工资的; 2、认为学校或其他人员有侮辱自己人格尊严等行为的; 3、认为自己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 4、认为其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校内教师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必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处室主任、工会主席等组成,成员一般6~10名, 办公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教师或其近亲属在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0天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 诉(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的事实、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等,申请 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5日内做出是否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委员会在讨论、审核后,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 通知当事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 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达成 协议的,与处理决定书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可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 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 主任委员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校内申诉制度

校内申诉制度 孟店乡崔凡小学 校内申诉制度是学校成员主要是教师和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 校内申诉制度是学校管理中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职工和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这有别于学校一般处理纠纷的做法。目前。我国学校内部申诉制度还处于摸索、试验阶段,尚无成熟的经验和规范化的要求。从少数学校试点的情况来看,主要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现分述如下: 一、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的范围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不属于学校或校内成员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不属于校内申诉范围。 2.受理申诉的机构及管理 受理申诉的机构,因被申诉的主体和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师如对学校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可以是学校领导机构、学校党组织或监察机构等,也可以是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教师申诉对象是个人,应向个人隶属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诉或向申诉事项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的管理,是指学校及管理部门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按照学校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人员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涉及几个部门的申诉纠纷,由学校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综合调解。 3.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一般技提出申诉、受理和处理三项程序进行。 (l)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书应写明以下内容:①申诉人的基本情况,②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③申诉请求,④申诉理由,⑤其他情况。 (2)对申诉的受理。学校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受理教师申诉工作,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以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对不属于学校受理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交给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

最新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申诉制度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申诉制度 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的含义 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概述 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申诉参加人 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 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 3.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三、学生申诉制度 1.学生申诉制度概述 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从法律规定性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申诉。 (2)从申诉目的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从性质上看,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2.学生申诉的范围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处分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如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就有权提出申诉。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范围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教研室、校办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申诉范围:凡我校教师下列合法权益受到校内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 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接 受教育的权利。 3.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 4.参与校内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知 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5.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

6.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 7.不服学校及其学校所属各个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二条申诉的组织机构 本会设置委员8人,并学校党政代表2人、教代会代表2人,教师代表3人组成。 1、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由校长提名,交教代会通过确定。 2、委员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主席为会议召集人。 3、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仲裁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4、教师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委员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 第三条申诉程序 1.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写本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 2.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一周内进行审理,认为符合审理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小学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小学教师学生申诉制度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篇一:教师申诉制度范文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

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 (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条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级部(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级部(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级部(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级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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