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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范文

随着中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土地征收规模不断扩大,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就土地征

收补偿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近日,安塞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及侵犯农村出嫁女土地收益分配权案件,“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这种歧视女性的思想观念成为很多村干部、村民忽视外嫁女相关权益的依据,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中,表现得尤其明显。【案情回放】张某等四原告均出生在沿河湾镇黄崖根村,从小在黄崖根长大,户籍也在本地登记的,原告出生在七八十年代,当时黄崖根承包土地时四原告都承包了耕地,在2001年后被告黄压根行政村小范围调整时无故将原告承包土地取消,原告提出异议,被告以“四原告结婚”为由予以拒绝。被告所有的部分耕地被安塞县人民政府征用,建设工业园区,补

偿款到了以后,四原告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待遇,为此一纸诉状告到法庭。

【法官说法】本案是由于未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这一集体收益而引起的纠纷。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234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此类问题可以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此外《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规定出嫁女与户口所在地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合法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都规定:“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女性村民,户籍仍在村、组,要求享有本村村民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所以虽然本案四原告系已嫁出被告所在地,但其户口却并未迁出,所以四原告仍是被告村民,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参与被告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出嫁女与户口所在地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合法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因此在分配集体收益时不仅应当对所有的村民给予分配,同时也还要考虑到出嫁女的正当权益。农村集体收益属于该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每一位集体成员都平等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该权利依法不受任何干涉,不能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投票等其他方式决定其有无。张某等四原告户籍就在黄崖根,即取得该集体的成员资格,依法有权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起诉状范文

来源:作者:

自诉人:苏××,女,××岁,×族,天津市某某县某某公社某某大队社员。住××大队。

被告人:刘× ×,男,××岁,×族、天津市某某县人,天津市某某县某某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案由:虐待家庭成员

请求事项: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和被告人于19××年结婚,感情尚好,生有子女各一名。

19××年被告人与女徒工某某某通奸。自诉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被告人的不道德行为。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解决,使自诉人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被告人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而与女徒工某某某结婚的目的,便对自诉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19××年被告人假借为自诉人治病,在夜间使用暴力,强行往自诉人嘴里灌砒霜,妄图置自诉人于死地。由于自诉人紧咬牙关,被告人的阴谋才未得逞,但造成了自诉人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李某某可以证明)。19××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自诉人下毒手,用剪刀狠扎自诉人。因自诉人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代某某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自诉人才幸免于难。但自诉人右手被被告人扎伤四处,缝合六针,至今还留有伤疤(邻居代某某、王某某均可证明)。

19××年×月被告人起诉离婚,因无正当理由,法院未准。19××年起,被告人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某月某日突然进家把我捆上送××精神病疗养院,并趁我在疗养院期间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我出院后,无奈带孩子回到娘家。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的目的,从19××年开始,对自诉人在精神上进行折磨,在肉体上进行摧残,在经济上克扣开支,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

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天津市××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

代书人:天津市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19××年×月××日

附:1.证人代××,女,本大队社员。

李××,男,本大队赤脚医生。

王××,女,本大队社员。

2.天津市××××医院病情证明书

民事诉讼状

以下几个诉讼状范文全部从网上搜来,仅供自己和大家学习生活参考之用

原告:杨玢性别:女民族:汉 340602************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12栋304室

被告:淮北市佳宝菜篮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证:73495979–8

法人代表:李加宝性别:男民族:汉340603************

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去鹰山社区淮海路42号11栋1单元0302室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伍万元﹙¥:150000元﹚及《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利息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违约金肆仟捌佰元﹙¥:4800元﹚等,以上三项费用共计壹拾捌万贰仟元整﹙¥:182000﹚元整。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03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借款利率:年利率百分之16%,借款期限:壹年﹙2010年03月15日至2011年03月15日﹚。借款方用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南相山路西淮020986幢6层1楼102室,产权证号:淮房字第200805200号房产做抵押,每两个月付息一次。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出借方有权处理抵押物。同时双方又约定借款方未按期支付利息,逾期十五日以内除支付到期利息外,还应按日借款额1?标准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五日以上的视为根本违约,出借方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借款本金,并要求借款方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被告双方到淮北市房管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原告已及时将资金支付给被告。《借款合同》约定每贰个月付息一次。自被告2010年07月16日逾期没有继续再按《借

款合同》约定来履行按时还款付息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违约义务。

﹙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逾期肆个月的借款利息壹万陆仟元﹙¥:16000元﹚,违约金肆仟捌元﹙¥:4800﹚元。截止2010年11月16日,三项费用共计:壹拾捌万贰仟元整。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诉讼执行期间利息另计。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民事诉讼书

人民法院:

原告:郭玉明,男,现年54岁,电话:152******** 41818424转被告:璧山青山公司

请求事项:1、本作公平的原则补给原告半套房屋产权;2、按劳动法规补偿原告4个月出勤工资、奖金和3个月的病假工资,补发93年9月12日至法院结案恢复本人公职时的工资,医疗补偿;3、恢复本人公职、连续计算工龄,适当安排工作及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待遇,并补齐本人养老金;4、精神伤害需适当以予赔偿。

案由:非法剥夺分房权,恶意克扣工资,医疗期假借旷工名义予以除名,维护国家正式职工基本政治权利。

主要事实及经过:

一、93年5月份是最后一次福利分房;第一次公榜,原告因工龄长按规定排到了第一名;第二次公榜排到第二名(外面调入者赵某排第一名);第三次公布分房名单本人却被取消分房资格。

二、原告在无任何过错,并超额完成了定额工时的情况下,连续两个月于93年5月14日、6月14日补恶意克扣全部工资,(97年又是连续两个月“帮忙”,工资一分钱不给)。

三、原告在以上连续打击迫害下,因身体虚弱和精神状态不好,于6月15日请病长假休息。93年9月12日,企业在没有通知本人参加和申辩的情况,作出了违反劳动法规和程序,违反事实的除名决定。

综上所述:在“给厂长经理松绑放权”后的国企领导人,权力恶性膨胀,为所欲为;排除异己,震慑职工,解除企业仅有的一点职工民主监督机制;导致国企普遍亏损――资金流失,利润流失,资产流失,税收流失等严重后果。青山公司行政于93年5、6、9三个月内,对原告实施剥夺分房权,克扣工资和除名决定是非常明确而恶劣的逼迫行为,显然违反国家劳动法规。

现请求法院依法裁决青山公司行政违法,按政策、先例纠正和解决请求事项中的问题,按标准给予经济的、精神的赔偿。

此致

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10年10 月 1 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财源、王文等1086名钢钒权证投资者(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和代理人:徐财源,性别:男,民族:汉,职业:股民,

身份证号码:330323************,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751弄1 0号,

电话:139********,邮政编码:200062;

被告: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政炜,职务:董事长,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弄弄坪,电话:(0812)3393695。

案由: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在钢钒GFC1行权前重组违约,判令被告不得在钢钒GFC1行权前改变约定的股票000629这一行权标的。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实际发生的差旅费、邮寄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根据被告公开的《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及《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买入钢钒GFC1,从而与被告建立了合法的合同关系。在前述文件的风险揭示中,对未来可能的股本扩张风险,被告仅提到“本认股权证属于股本权证,若权证到期时权证持有人全部行权,……进而会对认股权证的价格产生影响”,并没提到可能会通过收购兼并和吸收合并的形式对钢钒GFC1行权所指向的标的证券000629进行重大重组而新增股本7.5亿股这一潜在的风险;按钢钒GFC1发行时的约定,钢钒GFC1在2007年11月28日至2007年12月11日的第一次行权期,已有186,451,366份“钢钒GFC1”认股权证成功行权,共有225,416,394 股000629股票划拨至成功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账户。

2008年5月17日,在《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换股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被告提出,“……如本公司的权证持有人在现金选择权申报股权登记日之后行权,则持有权证行权所新增股份的股东无权获得现金选择权,无法申报及实施现金选择权,在该等情况下,权证行权后,公司的社会公众持股量将会提高,从而降低本次交易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要求的风险”,并指出“本次交易实施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该等

不确定性将可能影响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从而也影响权证的市场价格”,等于确认了在行权前重组的合法性。由于该方案实施的具体时间完全在被告的控制之中,并且被告为提高社会公众持股量,降低本次交易后被告新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要求的风险和减少70余亿的现金支出,被告有在钢钒GFC1第二次行权前重组的可能,其结果将损害原告等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08年6月24日,被告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钢钒GFC1持有人没参与的情况下,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换股吸收合并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该方案中,并没有相关现金选择权的约定。

原告认为:

一、被告作为发行32亿六年期债券(不含8亿认股权证)的主体,在其《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和主要业务情况及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作了认真的分析说明,从中可确认被告对自已企业的发展是有规划的。半年后的2007年5月30日,被告“为避免同业竞争,进一步降低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攀钢集团确有通过攀钢钢钒实施普钢产业整体上市意向”的避谣声明正好证明这一事实。而被告在发行本公司钢钒GFC1时,对其重组的风险避而不谈,仅半年后,重组又变为现实,因此,被告的信息披露有瘕疵,由此缔约过错产生的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二、《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换股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的现金选择权未经股东大会通过,依法没有法律效力,被告以其为依据于2008年10月25日及11月4日及5日、6日和7日所出具的公告是恫吓股民,误导了投资者,依法应予撤销所出具的“钢钒GFC1”认股权证风险提示性公告误导了投资者,依法应予撤销。

三、000629在钢钒GFC1行权前重组属违法行为,不仅改变了钢钒GFC1所对应的特定标的证券000629(股本因重组增大了7.5亿股),而且导致2007年已行权的钢钒GFC1与现在的钢钒GFC1同权不同股,践踏了证券法的尊严。

四、原告与被告的纠纷是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不是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故此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公司法》对原告身份限制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身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鉴于原被告身份的特殊和此案的影响,原告认为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管辖的规定,由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被告在发行权证时风险提示的瘕疵,重组时为减少70余亿的现金支出而通过公告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性,其单方主张的在行权前重组的行为,将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到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徐财源、王文等1086名钢钒权证持有人(名单见附页)。

附:1、副本一份

2、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另附

3、各原告持有钢钒GFC1的交割单复印件另附

4、授权委托书另附

5、原告名单一份

2008年11月10日

民事诉讼状

原告:廖赣民,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新赣南路9号被告: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市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郭玉元年龄:42民族:汉族职务:院长单位:赣州市中级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补交2004年至2006年的医保(2697.12元);

2、补发2004年至2006年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加点工资(12161.16元);

3、补发2004年至2006年每天16小时的加点工资(59918.4元);

4、补发2006年的年终工资补助(500元)和补促12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 170元);

5、赔偿我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和25%的经济补偿共计:1113.75元;

6、支付拒发加班加点工资25%的经济补偿和一到五倍的赔偿金(90099.45元);

7、发给解约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80元);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仲裁、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4年1月1日由市劳动就业局公开应聘4050公益性岗位到市中级法院当门,2006年10月25日在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现场对话会上向市劳动局长刘卫东公开举报违犯最低工资标准,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的违法行为,2006年12月15日经市监察支队的介入被告补签合同补缴了养老保险,12月19日公开报复终止合同,原告 2007年1月4日和2月2日两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刘局长亲自过问终于受理,在调解中3月4日被告才补缴了失业保险,造成原告失业后三个月领不到失业保险金,在缺钱中痛苦度过春节,被告在2007年3月5日的答辩中拒绝缴医保,拒绝发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加点工资,年终工资和经济补偿,并编造垫付水电费的讹诈行为,原告认为:

一.关于医保:

1.劳动法1995年实施第72条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100条为处罚规定.

2.1999年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的统称.

第十二条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

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规定.

3.2006年3月22日赣州晚报A3版刊登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可享受医保,因未参保而发生

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须担责。

4.2005年10月7日赣南日报第三版刊登劳动保障部提醒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

为借口侵害劳动者权益.

二.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加点工资:

1.劳动合同第五条三项早有约定.

2.劳动合同第三条二项规定按时上下班,说明并不属于无法确定工作时间的特殊门卫.

3.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加点工资.

4.在法院滨江大道上班的门卫皮某,钟某,都发过2006年春节的加班工资.

三.年终工资,最低工资问题:

1.劳动合同第五条二项有过年过节费.

2.答辩书上2006年春节已补给其500元,其实是2005年的年终工资,因为是2006年1月领的.2006年的年终工资,应该在2007年年初领才对.所以2006年的年终工资我没有领.

3.如果年终工资是春节补助那我2004年就没有领到春节补助,因为当时说我刚来,2003 年我不在.不能领2003年的年终工资.

4.工资存折可证明我的工资是多少,如果我的工资是382元那我的加班费就少算了很多. 我要求补足共计:(12161.16元).

四.关于经济补偿

1.那不是到期终止合同而是单方面强行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因此必须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共计:(10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三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6款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可以处以 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我要求执行!

2.根据《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甲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乙方社会保险补交使乙方2007年1月至3月失业后领不到失业保险金,使我生活无作落,无钱过春节的痛苦,因此应赔偿我三个月

的失业保险金和25%的经济补偿共计:1113.75元.

3.三年医疗费得不到医保补贴.应据发票给于赔偿。

4.劳动法第91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和一到五倍的赔偿金共计:(90099.45元).

五.关于水电费的无理要求:

1.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水电费由我负责.

2.本法院其他门卫和以前的门卫都没有负担过水电费.

3.本栋楼401火柴厂的刘好来在2004年初要我把水接到她柴火间遭到我拒绝,产生矛盾

王昌权处长来处理时说好门卫免交水电费.

4.我从未委托过给我垫付水电费.

5.不可能整个宿舍的公用照明,柴火间照明和法院家属开办的博彩中心的用电都由门卫来负担水电费.

6.而水电费是我24小时值班工作所产生的因此法院还欠我三年每天16小时的加班工资.

共计:(59918.4元)我要求全部结清。

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人民法院原告:廖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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