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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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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基本理论的一个概念。虽然它是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挑战,但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得到认可。而我国有关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研究和规定却受到了极大的忽视。文章就针对这一问题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理论基础、我国目前的现状及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公司、法人、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美国学者谢尔顿在1924年提出的概念。因为它是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挑战,所以一提出就在学界尤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引起很大争论。跟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即公司是为公司股东谋求利益而存在的营利性组织不同,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基本理念强调的是公司与公司的管控者对公司股东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的员工、客户及广大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以纠正传统立法上过度保护股东们的利益,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公司与公司的管控者之所以有义务在为股东利益行使管理职能的同时保护公司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是因为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上的人(法人),首先它占有和处置了社会上大部分的资源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次它的行为(经营或管理行为)也可能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影响到其他社会利益关系人。例如环境保护、社会经济稳定等方面责任。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只能作为公司价值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的修正。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定义,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从理论上讲,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有各种各样,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提出了不同的学说:

(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论。这是传统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它认为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其他受公司行为影响的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不是公司的目的,公司的管理机关在代表公司做出某种决议或采取措施时,有义务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此种目的。这种理论始于19世纪并在20世纪初期得到广泛的适用。当然,这种理论对于公司制度的发展并使得公司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商主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公司最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理论。该种理论认为,公司在实现其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有不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依此种理论,只要公司所从事的商事活动避免或矫正了他们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社会损害,则公司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公司股东以外其他利益得以保护的社会责任理论。这种理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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