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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养老金调整机制建设的思考

关于我国养老金调整机制建设的思考
关于我国养老金调整机制建设的思考

 社会保障研究2009年第6期S o c ia l S e cu rity S tu d ie s No.62009 关于我国养老金调整机制建设的思考

屈 川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北武汉,430022)

摘 要:我国养老金调整机制建设是随我国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而开始

的,在尔后的养老金调整过程中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它还很不完善、很

不成熟,这主要表现在养老金调整机制不规范、养老金调整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泛化、

把握养老金调整因素有失偏颇等方面。这说明,我国养老金调整机制但仍处于建设成长

过程中,需要从多方面努力,使之日臻完善与成熟。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养老金调整机制;养老金调整指数化

我国养老金调整机制建设是随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出现而开始的,经过各级人民政府10多年的努力,正在逐步成长,日臻完善,对调整或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它仍处于建设过程中,自然还存在较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一、影响养老金调整的制约因素分析及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表明,影响和制约我国养老金调整的因素较多,概括地说,既有制度内的,也有制度外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情况十分复杂,须作具体分析。

(一)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设计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确立了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两部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设计目标替代率是58.5%,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是20%。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有些地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平,特别突出的地方甚至超过了100%。有鉴于此,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其建立过程中,适时地降低了这种过高的养老金替代率。由于养老金具有刚性发展的特点,为配合其计发办法的改革,有必要逐步降低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过高的养老金替代率,以此来熨平那些在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差距。因此,在后来制定养老金调整政策时,大都采取了较低的调整幅度,如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养老金调整幅度仅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40%或50%,这就是明证。由此观之,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设计对养老金调整的影响是非常之大的。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身的支撑能力

很明显,养老金调整会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如果基金存量大,足够支付由此而引起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增加,那么,养老金的调整幅度就可以大一些;反之,调整幅度就会小一些。实践证明,情况正是如此。例如,2002年养老金调整,中央文件严格规定,养老金调整总体水平应控制在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的50%左右。但对于经济状况好、基金支撑能力强的沿海七省市,调整幅度就突破了50%,有的甚至还达到了60%。然而,在一些较落后的省区,如果没有中央财政的补贴,连50%的水平都达不到。同一期养老金调整,不同地区在调整幅度上的这种差异正好说明养老金调整的幅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的大小或强弱。所以,基金的支撑能力的强弱与养老金调整的幅度息息相关,并且二者呈正相关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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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基金支撑能力的强弱也会影响养老金调整的频率和执行时间的早晚。例如,2003年,在中央没有安排养老金调整的情况下,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就已经自行调整了养老金水平,并且在2004年中央统一组织的养老金调整之前就已经兑现。其他省市在中央出台文件决定调整退休金之前一直没有行动,也没有这方面的打算。其中,还有不少地方,因基金余额小,无力兑现,不得不等待中央财政的支持。不然,这些地方为了兑现调整后的养老金,不仅会耗尽所积累的全部养老保险基金,而且还会花掉即期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严重不平衡,甚至引起透支。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

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调整的重要条件,特别是那些养老责任重的地区。

在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出现缺口,而且又不可能进一步通过提高养老保险制度内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率来增加其收入时,国家与地方财政出面承担其“补亏”是必然的。这些年,我国经济发展情况良好,G DP的增速连续10多年超过了8%,财政收入随之逐年增加。丰厚的财政收入为养老金的调整或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仅2006年给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就达971亿元,这个数据远远高于以前任何一年。

由于有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使得这些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与调整均得到了有效保证。如果离开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要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和兑现养老金调整的增加,在许多地方几乎是不可能的。

(四)制度内退休人员的绝对数量和赡养率

毋庸置疑,制度内退休人员的数量和赡养率也是影响养老金调整的又一个重要因素。不论是国际经验还是我们的具体实践都证明,在养老金标准既定和其他条件(如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力度、国家关于养老金调整政策等)不变的情况下,若退休人员越多,那么养老金调整的频率与幅度就越小,反之就可能越大。根据我国经济社会以及人口自身的发展情况,我国今后退休人员人数将会有明显的增长,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基本事实。

随着我国医疗保健科技的不断进步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我国人口寿命已经大幅延长,加速了我国人口的老年化进程,使老年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比例持续上扬。这表明,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老年人口将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养老保险制度内的退休人员也将不断增大,这也将使制度内的赡养率随之增长。赡养率的增长,必然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使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断上升。并且,赡养率增长对养老保险基金需求的压力要远大于养老金替代率增长对养老保险基金需求的压力。在养老保险基金一定的前提下,前者对养老金调整的影响会大于后者。

(五)养老金调整功能的泛化

从理论上思考,养老金调整的基本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补偿因物价上涨对养老金引起的贬值,二是在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条件下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然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与工作实践中却出现了许多与此相悖的情况,诸如化解隐性债务、偿还历史旧账、平衡不同群体待遇差距等都列入了养老金调整的范围,变成了养老金调整应该承担的责任。客观地说,这些都不是或不完全是养老金调整应当解决的问题,把它们纳入养老金调整的范围,是对养老金调整功能的一种扭曲或泛化,其最终结果必然是对养老金调整构成伤害。

1.化解隐性债务,偿还历史旧账

众所周知,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型使基本养老金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隐形债务,并且已经逐渐显性化。这一问题的存在,对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金调整所带来的影响非常之大。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时没有明确提出对隐性债务的处理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是想依靠“统账结合”模式并通过代际转移支付的方式逐步予以“暗偿”。这种化解方式实际上是把偿还的责任摊到了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全体缴费人员和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身上,由他们用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操作来进行化解。对已退休的人员,虽然没有直接承担偿还隐性债务的责任,但是,正如贾康[1]等专家指出的,这种化解方式从节省养老金支出方面23

来看,是以降低养老金待遇水平,控制养老金支出来实现的。其结果必然是既影响了基本养老金当期水平,也影响了养老金的后期调整或增长。这样,退休人员因承担了偿还这笔债务的重任而不得不领取较低的养老金。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相关数据计算得出,从上世纪末到最近这些年,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是持续下降的,即从1998年的74.11%下降到2006年的50.31%。至于养老金的调整或提高就是一件更为困难的事情了。

那些为新中国的建立和建国初期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老工人,以及那些参加革命工作和退休都比较早的人员、那些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退休人员,以及如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等一类人员,由于当时国家、企业及其实际工作中的许多具体原因,致使他们在退休时,其养老金水平定得比较低,背离了他们为国家、为社会所作的贡献。为纠正这种明显的不合理,国家在后来的养老金调整中曾几次予以倾斜,给予照顾,而将其所需资金全都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然而,笔者认为,对这些退休人员的倾斜与照顾是应该的、合理的,但是这属于偿还历史旧账的范畴,从根本上讲,应该由国家财政支付,不应该由养老保险制度承担。这样做,理所当然地对养老金调整带来了不利影响。

2.平衡不同退休人员待遇差距

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导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现象。这种情况在企业退休人员中也一样存在,最明显的表现在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原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领导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水平悬殊过大。《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4年)》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分别为7831、15932、14644元,其比率为1∶2.03∶1.87,养老金替代率分别为53.27%、90%和93%,可见其差距也是明显的。由于两种不同退休体制造成的退休金水平的差距,使企业退休人员深感不公,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决定把“缩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费水平的差距”作为“十一五”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缩小这种差距,消除这种不平衡,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也曾几次对这些人员予以倾斜、给予照顾。然而,其资金来源也是来自于养老保险基金。这样做也是不合理的,其结果同样影响了养老金的调整或提高。

上述分析表明,影响和制约我国养老金调整的因素的确是非常之多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导致了我国养老金调整机制的不规范、不成熟,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养老金调整机制不规范。尽管国务院对养老金调整及其幅度一再作过明确或统一的规定,但由于各地物价和职工工资上涨的幅度,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各级财政支持力度、制度内赡养率以及其他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所以,使我国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率的不确定性及调整方案的差异性直至目前仍然普遍存在。

2.养老金调整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泛化。如上所述,当前,退休人员对养老待遇的所有诉求几乎都归结为养老金调整问题,各级政府部门也希望通过这一途径来解决,但是这样做的结果,使养老金调整功能被泛化,违背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宗旨与原则。

3.把握养老金调整因素有失偏颇。从近年来出台的养老金调整政策可以看出,退休时间和缴费年限成了影响养老金调整的两个主要因素,而职工在职缴费水平及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贡献却被忽略,从而导致“高缴费人群”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较“低缴费人群”下降速度过快的现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二、养老金调整及其机制建设对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影响———以武汉市为例

上述情况是对我国养老金调整及其机制建设的总的分析与判断,以下来说明问题的另一面,即养老金调整及其机制建设对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影响。为了说明问题,笔者以武汉市为实例对此做出具体分析。

(一)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的一般情况

武汉市是一个副省级老工业城市,养老保险制度内赡养率为3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养老责任重。截止2006年底,该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53.6万人,其中在职参保人数183万人,离退休人员70.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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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养老金调整机制始建于1995年。此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均按上年度该市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的40~60%的比例进行调整。从2001年开始,该市不再自行调整,而是统一执行省里的调整方案,即在对每一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普调基础上,再对一些特定对象予以倾斜。这样,较2001年以前,其倾斜对象有所扩大。2005-2007年是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养老金调整最密集、幅度最大的时期。

从资金的来源看,武汉市养老金调整资金来源渠道有三个,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是中央财政补助,三是地方财政补助。1998年前,该市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采用的是“先缴后拨”的方式。这时,由于资金来源比较单一,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越来越大,由2000年的4.38亿元扩大到2006年的20.45亿元。为确保养老金及其调整增资部分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均给予了补助。

(二)养老金调整对各类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影响

为了分析养老金调整机制运行对养老金水平的影响,抽取武汉市江汉辖区参保企业退休人员81238人, 2007年12月31日所领养老金数据为样本,对2001年至2007年养老金调整机制运行情况作出分析。

1.对各年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影响

从2007年12月各年退休人员所领取养老金,可以发现该市江汉区2001年退休的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平均金额最少,仅有811.3元,而这一年又正好是该市实行新的或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第一年。从图1中,可以看出该市有几个明显的低谷年份,即1986、1996、2001、2005年。根据养老金刚性增长的特性看,养老金在一定时期内必定呈现出后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高于先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一般趋势。这几个拐点的出现,与养老金调整的相关政策、养老金计发办法与机制建设,以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

 图1 各年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2.对养老金替代率变化的影响

仍以该市江汉区2001年退休的3459名退休人员为样本,分析经过2002-2007年养老金调整后的养老金替代率的变化,其情况如图2所示。从中,可以明显看出,如果没有养老金调整制度,在退休后的7年时间里,他们的养老金替代率将会从74.7%下降到28.8%;然而在经过2002、2004、2005、2006、2007年的养老金调整后,他们的养老金替代率实际只下降到了49.3%,从而避免了养老金替代率的过快下降。可见,养老金调整在确保养老金待遇水平起到了一定作用。

 

 图2 养老金调整对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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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按养老金水平高低划分的不同人群养老金水平的影响

以2001年退休的3459名退休人员为样本,研究历年来养老金调整对不同群体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如图3所示。从中可以看出,退休当年养老金替代率高的群体,在养老金调整后替代率的下降速度较替代率低的群体快。将退休人员按退休当年养老金替代率分为大于200%、100%~200%、60%~100%、小于60%的4个不同群体,其平均替代率分别为219%、124%、73%和53%。经过6次养老金调整后,到2007年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分别下降到了100%、65%、43%和34%,仅为退休当年平均替代率的45.6%、53%、59.38%、64. 95%。这说明退休当年养老金替代率高的群体的替代率下降速度最快,经过养老金调整后,养老金调整额占其总额的比例增大,其绝对差距仍维持在退休当年的水平上(除倾斜对象外),而养老金相对差距缩小。

 

 图3 按养老金水平划分的不同群体养老金替代率变化

4.对不同年份退休但情况类同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的影响

养老金调整也会对不同年份基本情况类同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产生影响。如果养老金调整幅度过大,在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个人账户基金有限的投资回报率的情况下,会出现在同等条件下,先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高于后退休人员的状况。

按照武汉市养老金计发办法,假设参保职工甲2006年12月正常退休,另一职工乙与其参加工作时间、缴费水平等均相同,但就是退休时间晚1年,即于2007年1月退休。以下,我们通过对不同工龄与缴费指数的组合来模拟甲乙两人的养老金,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差距。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得出2007年与2006年养老金差距与缴费指数、工龄的回归方程,并且R2等于0.996,ρ小于0.05通过检验。

回归方程:C=-105.642+31.56Z+6.652G

C:养老金差距 Z:缴费指数 G:工龄

假设2007年某市养老金调整平均水平100元,那么,也就是说当C小于养老金调整的平均水平时后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就会高于先退休人员。对此,笔者将之称为养老金的覆盖效应。顺便指出,扩大养老金的覆盖效应正是养老保险制度所要求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养老金水平刚性增长的特点。当C等于养老金调整的平均水平时,处于临界状态。如表1所示:

表1 临界状态下工龄与缴费指数的组合

工龄(年)缴费指数工龄(年)缴费指数工龄(年)缴费指数

202.300444 212.08967 221.878897231.668124

241.457351

251.246578

261.035805

270.825032

280.614259

工龄与缴费指数的组合在临界组合之下的2006年退休的人员,参加养老金调整后养老金水平高于同组2007年退休的人员,出现了养老金反覆盖效应。这种情况的出现,会诱导参保人员选择提前退休,尽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样,不仅会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而且也会增加支付压力,使本来就很紧张的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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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基金变得更为紧张,使本来就已经失衡的养老保险基金变得更加失衡。

5.对按倾斜条件划分人群养老金水平的影响

2007年12月,抽样调查样本所及的81238名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是882.84元,其中具有副高职称人员的月平均养老金为1235.01元,高出全部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40%。从养老金的替代率来看,具有副高职称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为67.9%,但是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相比,其差距还是显得比较突出。

(三)小结

从上述武汉市的情况看,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建立提高了退休人员的整体养老金水平,让他们分享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同时,由于高收入人群养老金替代率下降速度快于低收入人群的替代率,降低了养老金离散度,体现了社会的公平。

但是,通过以上分析,又使我们发现,该市养老金调整机制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1.职工退休后历年养老金替代率较退休当年下降过快,说明养老金调整水平偏低,保障能力不足。

2.旧体制对每个老职工的养老责任承诺没有理清,虽然在历次的养老金调整中对他们中的某类人群进行了倾斜,但总是无法合理公正完整地对其进行补偿。

3.从近年的养老金调整政策可以看出,退休时间和缴费年限成了影响养老金调整的两个重要因素,而没有考虑职工在职缴费水平,从而导致了“高缴费人群”养老金替代率下降过快的问题。

4.养老金调整幅度过大,这对于某类人群来说,先一年退休的较后一年退休的养老金高,这种情况不符合养老金的刚性原则,将诱导参保人员提前退休。

武汉市养老金调整机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是,纵观全国其他地区,客观地说,也具有普遍性。因此,应引起足够重视。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金调整机制建设的建议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的养老金调整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至今仍然没有确切找到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合理与有效的途径。必须对此高度重视,加紧研究与探索,尽快找到解决的办法,使我国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日臻完善与成熟。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范围,为新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定好位

1.纠正养老金调整功能泛化,防止用养老金调整来解决所有养老待遇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或政府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来实现,为劳动者解除养老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但是,国家或政府的养老保险机构不等于就是国家或政府本身,养老保险基金也不等于就是国家或政府的口袋中的钱。养老保险基金应该独立于国家或政府财政之外单独管理,独立运行。同时,养老金调整只是国家或政府根据市场物价指数上涨情况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为广大退休人员适时增加养老金的一项具体措施,其目的旨在为其补偿因物价上涨带来的养老待遇的损失与在国家经济发展时分享社会成果。因此,对于不同退休群体要求提高养老待遇的种种诉求,不能从养老保险,具体来说,即不能从养老金调整的角度来满足,而是要区别其责任主体,找准开支渠道,予以切实解决,不能统统都由养老保险制度来负责,都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

关于化解隐形债务、偿还历史旧账、平衡不同人群退休待遇差别等问题,理应得到妥善解决或予以补偿。但是,它们都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养老保险制度责任范围内的事情,更不应该由养老保险基金来解决。因为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养老保险基金只是对该制度责任范围内事情负责,即对参保对象提供和调整养老金,以保障其基本养老需求和在一定情况下分享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时,养老金的支付与调整又都是与他们在职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贡献相联系的。

如果不将上述问题区分清楚,而将其统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都由养老保险基金来解决,其结果必然是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造成扭曲,违背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原则,损害制度内全体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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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主体,分清责任,对不同群体由不同的责任主体来承担养老金调整

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所涉及三大人群,即所谓“老”、“中”、“新”三种。这三大人群该由谁来承担其养老金及其调整,应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全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承担。

对于“老人”,其养老的责任主体并非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应该是国家或政府。因为他们当年劳动所创造的社会财富或国民收入,除了获得一份很少的工资收入之外,其余的全部都交给了国家,为国家建设作了贡献。其养老金和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理所当然的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非由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来负责。

对于“中人”,他们既为老制度作了贡献,也为新制度作了贡献,因而对这部分人的养老金支付及其调整应作具体分析。其过渡性养老金应是国家对他们的补偿,因此,这一部分资金理应由国家承担。而其他部分养老金及其调整所需资金则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

对于“新人”,他们是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加入的,其全部缴费都进入了养老保险基金,因此,他们退休后的养老金和以后调整所增加的部分都理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

另外,还有一个似乎与此相关的问题,即如何认识在当前突出强调民生、突出全民共享的社会大背景下,党和国家采取了集中、甚至突击性的调整养老金办法来增加广大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的问题。笔者认为,此事也需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第一,在过去相当一段时间,由于政府出于化解隐形债务、偿还历史旧账的需要,使广大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一开始就定得比较低,在后续的调整中,又因过多考虑基金的支持能力而未能对之进行足够的调整,现在连续调整应是对过去调整不足的一种补偿。

第二,最近一些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随之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这一情况下连续调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是为了让他们也能同在职职工一样享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三,还有一个情况也要作具体分析,即在这几年养老金的连续调整中,平衡一些人群,如为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的老工人、改革中利益受损的退休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以及原国有企业中大批领导干部和中高级科技人员等在退休待遇方面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差距问题。这一问题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两种养老保障体制及其养老金调整机制分设的情况下产生的,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解决。这几年的连续调整应该说既具有补偿的性质,也具有共享的性质,但主要是具有补偿的性质。

对于上述诸种情况,笔者认为,养老金调整凡为补偿性质的,皆属于历史旧账,应由国家或政府负责,由财政资金来承担;凡属于共享性质的,应由养老保险制度负责,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承担。二者必须分清,不可含而混之、笼而统之,都由养老保险制度来负责,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承担。

(二)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1.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尽早结束两种保障制度分立的格局

目前,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养老保障制度。其中,企业实行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则是退休金制度。不论是制度设计、养老金调整机制和资金来源渠道设立等任何一方面,都决定着二者养老金的调整,无论是相对数还是绝对数,其差别都是非常大的。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差距的存在,虽然是由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其根本原因还是两种制度分立的格局造成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从根本制度的改革入手,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方法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制度,建立一种适合于城镇所有劳动者(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再分别设计企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由此来改革现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使之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齐平。这方面,国际经验值得借鉴,如日本的做法与经验。

第二,提高企业职工的退休保障水平。其具体办法可以有两条,即一方面通过落实个人账户的市场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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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取得最优化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市场,使其真正成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一个重要支柱。

2.增加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投入,缩小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差距

从根本上说,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出路,但是,这样一种制度的建立,并非一日之功,需要做长期努力。因此,在当前要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过大的问题,还离不开国家或政府的支持。因而还需要国家或政府增加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投入,加快对其养老金的调整,提高他们的养老金水平。

(三)采取有效方式多渠道筹资,增强基金的自我平衡能力

当前,旧的养老保障体制向新体制转轨所带来的隐性债务没有得到完全化解,是造成养老保险基金压力过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化解这一债务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政府作了巨大努力,拿出了巨额资金对此予以补助。根据当前大多数省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这种补助还不可能停止,而且还会有增加的趋势。但是,国家财政补助不可能无限制地延续下去,因而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关键的还是要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筹措能力、增值能力和自我平衡能力。因此,我们还需从多渠道的角度来寻求化解隐性债务的有效办法。

(四)创造条件,早日建立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指数化机制

养老金调整指数化是养老金调整机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只有实现了这一点,才能避免调整过程中已经存在或还将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特别是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世界上许多国家养老金调整指数化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都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改革,没有将旧制度遗留的历史问题与新制度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分开,而是试图在新制度培育过程中,逐步“消化”旧体制遗留的历史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只有在将旧制度遗留下来的问题合理解决之后,才有可能实现养老金调整指数化。

对于制度内“老人”,要做到养老金调整指数化,必须有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否则,指数化仍然是化不起来的。那么,如何确定这一标准呢?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应该是职工退休时的标准工资级别及其工龄、退休年龄、退休类型的权数。由于标准工资级别已经包含其级别、职务、职称等因素,因此可以把它作为确定指数化的重要标准。另外,职工工龄、退休年龄、退休类型是衡量退休人员对国家贡献的大小以及可能领取养老金时间长短的主要依据,因此也应把它们作为指数化的重要指标。但每个指标所占权重该为多少,则有待于具体测算。

对于“中人”、“新人”,养老金调整应与在职缴费水平、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退休类型相联系,而我国目前的养老金调整没有考虑职工在职缴费水平,对所有退休人员采取一个标准,忽略了他们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贡献。这是我们政策上的一种疏忽,结果造成了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即那些在职时缴费水平高、对养老保险制度贡献大的退休人员,也同大多数退休人员一样按同一个标准调整养老金。而那些在职缴费较高的人群中,企业领导干部和高级技术人员等,在目前调整倾斜对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现在的调整机制,造成他们的养老金替代率下降速度大大快于“低缴费人群”,进一步拉大了他们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差距。笔者认为,下一步的改革就是要解决这种不公和倾斜对象过多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将缴费水平作为对养老金调整影响因素引入养老金调整机制,使之进一步完善与成熟。

统一的指数化标准一旦确定且付诸实践,养老金调整标准的确定就有了一种可遵循的依据,这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致的,公平的。这样,既可避免重复过去曾经出现过的平均主义,也不会再有所谓特殊人群需要倾斜与照顾,因而也不会引起其他群体的攀比与不满。

(五)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明确确定养老金调整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化是任何制度或体制得以最终建立且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设计、建立与运行也必须严格贯彻法制化的管理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健康发展,因而不会因为某些政治、经济、甚至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而影响养老金调整机制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险83

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也可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合理地预测养老金收支情况,特别是在将要出现支付困难时,可尽早筹资以应对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的困难。享受养老金调整是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恩赐。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将养老金调整机制固定下来,可使养老金调整更加透明与公正,它可以给退休人员和一切关心养老保险事业的人们一种方便的手段来了解养老金调整的运行过程及其结果。这样,有利于退休人员、乃至全社会对养老金调整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康等:《关于中国养老金隐性债务的研究》,载《财贸经济》,2007(9)。

[2]王晓军,乔杨:《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差距分析》,载《统计研究》,2007(5)。

[3]郭爱晔,郑奇芳:《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思考》,载《中国社会保障》,2007(11)。

Consi derati on of the Adjusti n g M echan is m

of Chi n ese Pensi on Syste m

QU Chuan

Abstract:The adjusting mechanis m of pensi on began fr om the constructi on of the ne w pensi on syste m.After that,it p layed an i m portant r ole.But it is not mature yet.The mechanis m was dee med as not instituti onalized and fair e2 nough.And its functi on was over-generalized in p ractice.These p r oble m s mean that the mechanis m our adjusting mechanis m of pensi on is still in the course of f or mati on and more work should be done t o consummate it.

(责任编辑: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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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6〕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省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企业拖欠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市、县(市、区)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二)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征收部门缴纳或由征收部门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三)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

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16年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陕西

16年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陕西 导语:退休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XX年这方面的相关信息还未公布,以下内容仅作参考,具体以官网公布为准。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XX〕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

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陕西XX年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省长娄勤俭在人代会上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省今年将统筹提高十余类社会保障对象待遇。 今日上午,省长娄勤俭在人代会上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省今年将统筹提高十余类社会保障对象待遇,包括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人均最低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优抚对象、城乡低保、临时救助补助标准,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温暖更多困难群众。华商报记者获悉,截至XX年初,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已达万人。今年,我省将按国家政策对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至于何时调整方案出来,目前还不确定。同时,我省将根据国家要求再次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这是我省第二次对此进行上调。 XX年10月1日,我省首次对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每人每月55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补助,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此次调整,如果按照国家上调15元的话,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则有望达到75元。 陕西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居第12位

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条投保范围 凡属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含钟点工),一律需要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本市户籍员工,如果在本市其他单位仍有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其保险手册(卡),可以不在公司缴纳保险; 2.非本市户籍员工,如在户口所在地未办理社会保险,一律在公司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3.退休返聘的员工,可以不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4.本市以外合资企业的当地员工,可参加当地社保; 5.公司驻外机构的当地聘用人员,可参加当地社保。 第二条缴纳标准 1.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总额不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的资的60%;不可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7%,其中11%进入个人账户,6%计共济基金。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0%,其中7%进人个人账户,3%计共济基金。 3.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中。

第三条养老金的领取 1.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累计为15年),其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共济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 2.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享受月养老金,月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止年度本市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退休前调出或辞职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养老金制度建模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研究 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问题,根据2005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模型,即缴存的养老保险金E与得到的养老保险金F保持一致;和对养老金替代率讨论模型uε =±。分析了在该政策背景下,当已知基金收益率和缴费率时,各个因素对基 58.5% 金收支平衡的影响。 在问题一中首先采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GDP增长率对2011-2035年GDP进行预测,然后根据已知的GDP和平均工资对二者关系进行拟合得到关系式,最后根据GDP的预测值计算出平均工资的预测值。 对于题二计算出各年龄段职工工资与该企业平均工资之比,再使用加权平均得出缴费指数参考值。 针对问题三根据一个职工他所交的养老保险金和他退休后总共领取到的养老金的差值来计算其缺口,最后找到该职工领取养老金到多少岁时,达到收支平衡。 问题四为了保证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仅实现当期收支平衡,而且还要在未来长时期内保持收支平衡,并要达到目标替代率,结合我国国情实际,从就业年龄,退休年龄,养老金替代率,工资增长率等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各相关变量作了定量和定性分析讨论,得到了既要达到目标替代率,又要维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就业年龄,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决定支出的原则进行测算, 推迟职工的就业年龄有利于减少养老金负担,缓解就业压力。 (2)提高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是决定养老金负担水平的一个基本因素,在平均预期寿命和保障水平一定的情况下,提高退休年龄,不仅可以缩短平均享用养老金年限,降低养老金支付总负担,而且还可以相对延长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限,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从双向有利于实现养老基金收支的平衡。 (3)缩短养老金替代率降低时间,在假定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基金在2050年之前不出现赤字,可更好的维系养老金收支平衡,并达到养老金目标替代率。 (4)降低工资增长率,工资增长率对职工领取的保险费额的影响幅度远远超过对其所缴纳的保险费额的影响幅度,从而使E与F的正差额变小,即使积累或结余变少。因此,降低工资增长率可以缓解养老金支付负担,维持收支平衡。 关键词:最小二乘法拟合加权平均收支平衡曲线拟合替代率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老有所养,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指退休费用实行积累或统筹方式,使乡镇企业职工在年老时能领取养老金,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办企业、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职工。有条件的联户(含农民合作)办企业和户(含个体、私营)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乡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办、工业公司、农工商公司等)人员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经营稳定、有能力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均遵循自愿原则实行职工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实行统筹方式的养老保险。 第五条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认可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经批准成立乡镇企业保险机构。

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应贯彻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原则上应按在册职工一次全部投保,也可以先为科技人员和生产业务骨干投保,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投保范围。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以下部分组成:按企业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企业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职工个人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九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承包机构事先约定交纳标准,并统一由企业向承包机构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在交费期间可以随企业经济支付能力的变化变更。 统筹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 第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具体情况可为全体职工选定一个交费标准,也可选定几个交费标准。对工龄长、技术高、贡献大的职工可以提高交费标准。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十一条保险期限包括交费期和领取期。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养老保险费起至职工被批准退休的当月时止;领取期从职工被批准退休次月起至职工身故时止。 第四章养老待遇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陕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解读.doc

陕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政 策解读 陕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解读 陕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近期,陕西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从元月起,在5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对参保居民缴费档次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政府补贴充分体现出对困难群体的照顾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一是增设缴费档次。 在现行11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2000元缴费档次,使缴费档次增加为12个。 二是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增加补贴标准。 为鼓励城乡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规定对选择4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变;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年缴费600-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对选择缴费1000元、15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分别由原来的75元和80元提高到100元和150元,增幅分

别达33%和87.5%;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仍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是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此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以外,可以依法继承。这次制度完善后,如果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全部都可依法继承。 四是全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有效防止参保人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杜绝吃空饷的现象,建立起一道预防基金流失的防漏墙,从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础养老金,按程序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 五是加大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这次完善制度后,不仅重申了县(市、区)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保险基金中开支的规定,同时要求对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此,省财政已安排专项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这些经费将主要用于各县(市、区)开展城乡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所需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档案达标管理、网络系统运营维护及其他与此项工作相关的补助等。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切实改变基层经办机构工作现状,提升能力建设水平。 据了解,截至6月底,全省1704万城乡居民参保,参保率99.56%,406.7万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人按时足额领到了基

浅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浅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特征的确立,原有的国有企业职工 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发展的要求,改革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 为必然。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 1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与弊端 由于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产品经济模式设计的,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到的人、钱、物都由企业或单位自己管理,即企业办社会保险。这必然造成企业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的局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的养老 保险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1.1 实施范围狭窄《劳动保险条例》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大集体和 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小集体企业、新建的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基本上尚未 实行。改革开放后,多种形式的企业不断涌现,但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却不能享受 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随着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 业与国有企业职工生活待遇不同,成了改革初期政府亟待解决的难点。这对于这 类企业的健康发展,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极为不利。特别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趋 势越来越猛,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不能解决,对此类企业职工越来越成为了困难。 1.2 社会化程度不高国有企业不仅负担了职工养老保险,而且还负担了职工 的生育、疾病、伤残、死亡等保险待遇,实际上企业承担了本应由社会保险机构 承担的工作。这自然加大了企业生产和管理成本,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1.3 超越国情,且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长期以来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完全由 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和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这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 点和生产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不适合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 的形势。国家和企业负担越来越重,也必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个人 不缴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助长了人们完全依赖国家和单位的思想,这不利于 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1.4 有悖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法令将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险费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征集起来,形成保险基金, 然后在不同的职工中进行分配,它具有互助共济的性质。但“企业保险”使企业之 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平衡,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新企业退休职工少,负担轻。经济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和市场,而企业却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新企业 轻装上任,老企业负重难行。 2 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客观必然性 在今天的中国,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经济改革纵深发展的配套措施,它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 2.1 有助于企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成为真正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社会保险 是国家立法确定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工薪劳动者(或全体公民)的生活保障措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险 项目。如此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还企业以其固有的经济职能身份,排除其 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阻力。 2.2 决定着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发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与人才市场体系,使人员流动、职工辞退、机构精简正常化和规范化、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

养老金并轨制度

养老金并轨制度 最新国务院发布的养老保险金的改革方案,废除了以前的养老金双轨制,开始实行,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8%,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20%。参保人员未领足139个月即死亡,家属可继承余额。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高爱娣刊发时间:2010-03-18 10:30:20《理论前沿》[字体:大中小]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e5382265.html,/content/2010-03/18/content_1074528.htm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因此应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启动的消息。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基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多样,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共计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四种养老保障模式。这些养老保障模式费用来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独立,缺乏衔接,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碎片化”的制度设计,无助于体现公平公正,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革弊图新已呈必然之势。 (一)“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待遇差距。 至上个世纪90年代,企业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未列入改革范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从而形成了养老资金来源上的“双轨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核计发放。养老金的缴费和发放体制上存在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逐渐拉开,退休前收入基本相当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两倍甚至更多。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公务员养老被视为“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种“超稳定”、“超水平”养老方式的特殊群体。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边缘的农民工养老,由于缴费门槛高、跨区域转移难及15年的缴费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实问题,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的2.3亿农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淤塞了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 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不仅导致了他们退休后的待遇差距,还在相当程度上淤塞了这两类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并加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职业壁垒,严重妨碍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要离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没有个人养老保险金积累,原本退休后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又没有了,明智的选择当然是留在行政单位不动;公务员选择离开和退出原来工作单位,同样意味着他将失去将来的养老保障;由于涉及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政府机构在辞退公务员问题上顾忌重重,导致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形成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使“城保”陷入财务困境。

西安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doc

2019年西安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 标准细则方案 西安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 更新:2018-12-19 14:28:14 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到去年年末,我市实现了“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全市社会保障卡发卡总数达到350万张,一大批惠民举措让市民感受到生活质量的提升,下面大学高考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发放1.9亿元政府贴息创业贷款 ,我市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组织16013名大学生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发放1.9亿元的政府贴息创业贷款,鼓励和引领2512名大学生投身创业。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实施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托底安置,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300个,为5003名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机会,并为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见习补贴且购买意外保险。成立了西安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联盟。 “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西安全面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府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创业技能免费培训等政策,最大限度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就业问题。为就业困难家庭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实现了37户“零就业家

庭”动态“清零”。开发了2003个公益性岗位,用于低收入家庭成员托底安置。通过低收入家庭专场招聘会等,帮扶1.98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350万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原先的每人每年350元提高到了400元。居民医保缴费网点从原来1家银行、100多个网点增加到3家银行、400多个网点,取消了参保贴花环节。 我市逐步推行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经办,“四险”统一年审网上经办系统上线运行,已有31家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经办系统办理年审业务。医保卡挂失系统在西安市人社局网站上线运行。社会保障卡发卡总数达到350万张。 16起拒付劳动报酬案移送公安机关 西安启动为期三年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56个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全市全年为3.69万名农民工追讨工资3.9亿元。排查出欠薪隐患60个。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打击力度,移送的16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市人社局还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博、微信等途径,向广大群众宣传各类惠民政策80余次,使更多的群众了解人社领域便民惠民政策。“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自5月份开通以来,向用户推送惠民消息、政策及其解读等49条原创信息,10300余人关注。 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西安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工作,推进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截至11月底,全市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城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011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承诺书 我们仔细阅读了中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的竞赛规则. 我们完全明白,在竞赛开始后参赛队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 件、网上咨询等)与队外的任何人(包括指导教师)研究、讨论与赛题有关的问 题。 我们知道,抄袭别人的成果是违反竞赛规则的, 如果引用别人的成果或其他 公开的资料(包括网上查到的资料),必须按照规定的参考文献的表述方式在正 文引用处和参考文献中明确列出。 我们郑重承诺,严格遵守竞赛规则,以保证竞赛的公正、公平性。如有违反 竞赛规则的行为,我们将受到严肃处理。 我们参赛选择的题号是(从A/B/C/D中选择一项填写): 我们的参赛报名号为(如果赛区设置报名号的话): 所属学校(请填写完整的全名):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 参赛队员 (打印并签名) :1. 2. 3. 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组负责人 (打印并签名): 日期:年月日赛区评阅编号(由赛区组委会评阅前进行编号):

2011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编号专用页 赛区评阅编号(由赛区组委会评阅前进行编号): 全国统一编号(由赛区组委会送交全国前编号):全国评阅编号(由全国组委会评阅前进行编号):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摘要: 本文研究的是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制度的改革问题,通过对问题背景及附件资料进行深入的分析,采用数据拟合、求平均值、图表等方法建立了相应的数学模型,得出各个问题较合理的结果。 对于问题一,先对未来中国经济发展和工资增长采取了经济预测,再采用多项式拟合的方法预测出从2011到2035年山东省的年平均工资(见表一)。 对于问题二,在已知的基础上,结合问题一的结论和附件2可以求出2009年该企业各年龄段职工工资与该企业平均工资之比(见表三),又根据职工缴费指数的参考值和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考虑某职工自2000年起分别从30岁,40岁开始缴养老保险,一直到退休(55岁,60岁,65岁),建立了模型一,根据模型一计算出在这6种不同的情况下的养老金的替代率为25.56%、30.67%、34.92%、15.36%、20.45%、25.60%。 对于问题三,是在问题二的基础上,可以得出该职工30~55岁、30~60岁、30~65岁各年龄段缴纳的总金额分别为155940元、287268元、509676元; 再得出该职工从退休到75岁死亡,这段时间内每年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额分别为:11004元、24804元、60552元; 最后得该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金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差额(见表五、六、七); 对于问题四,是在深入分析前三个问题的基础,给出了提高养老金增值率、采用多层次的企业养老统筹体系、深化改革等方案措施来实现既要达到目标替代率又要实现收支平衡的目的 经检验,各问题解决的结果较合理,所采取的错施对我国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解析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憙第二条憗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憗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 (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职工有权向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的有关

情况,企业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条憗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分别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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