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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教案(邢海宝)

海商法教案(邢海宝)
海商法教案(邢海宝)

海商法教案(上)

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3-10-13

第一部分:教学内容

租船合同

第一节租船合同概述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特征、标准合同和我国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一)概念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既可以是单航次合同,也可以是连续航次合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为了运输大宗货物,或者是因为班轮航线无法满足货物运输的需要。承租人也可可能是为了转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费按所承运的货物数量计算,与航程所用的时间无关,出租人承担了时间风险。出租人因而希望尽早完成约定的航程,以便投入下一航次,赚取更多的运费。为此,出租人在运输过程将尽力速遣,而无须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出租人的速遣义务。但是,由于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货物的装卸作业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则无法控制货物的装卸所耗费的时间。为了促使承租人尽速完成装卸作业,航次租船合同无一例外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承租人如果未在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滞期费,以补偿出租人的损失。在班轮运输中,由于货物的装卸一般由承运人负责,班轮运费已包括装卸费用,无须规定托运人装卸时间与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因而,提单背面条款中一般没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我国海商法将航次租船合同视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且在该第四章第七中作了特别规定。该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起着补充航次租船合同的作用。然而,我国海商法对于航次租船合同仍有两项强制性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负有与班轮运输承运人同等的使船舶适航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得不合理绕航的法定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时,航次租船合同不得违反我国海商法上述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航次租船合同适用外国法,而外国法又无强制性规定时,由于很难认定外国法允许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免除适航或不得绕航的义务为违反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海商法的上述规定不起作用。如我国海商法的上述规定意在规范一切航次租船合同,不论航次租船合同本身的准据法如何,则必须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笔者认为,可适当借鉴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将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的上述强制性义务局限于进出中国港口的船舶。

(二)特征

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不同于班轮运输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班轮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称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班轮运输中的班轮是定船期、定航线,向所有托运人开放的,称为公共承运人;航

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只承运与其签订了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所提供的货物,有关船期和航线的安排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故称为私人承运人或专门承运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海商法第43条),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合同订立过程中,船东和承租人(货主)及他们的代理人通常通过国际租船市场,由双方经纪人在市场上洽订。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都无制约租船合同的成文法,就是大陆法系海商法中制定有关租船合同的条款,也都属于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排除或修改后适用。而在班轮运输中,托运人要利用班轮服务就必须同意提单上的条款,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不平等,因此主张合同自由的国家也都通过国内强行法制约提单条款。

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船舶出租人通过其雇用的船长、船员占有控制船舶,除货物装卸费有可能另有约定外,其他船舶营运费用,如燃料费、港口费以及船舶的维持费用,包括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维修保养、保险、检验等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对船舶或舱位有使用权,即使货未装满、出租人也无权装运第三人的货物。

4、运费计算方面,班轮公司制订了承运人的运价表,按所运货物吨数或体积乘以费率来计算运费。租船合同的运费按协议确定,按市场供求情况由双方洽定。运费计算办法有按约定的吨位计算和包干运费两种,前者按约定吨位及每吨约定运价计算。后者只规定个总金额。一般在承租人租用整船时才以包干运费计算,称为整舱运费租船或包船。此时,不论承租人装运多少货物,都要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运费数额。

5、航次租合同规定用于货物装卸的期限和装卸时间计算办法,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班轮运输一般由承运人负责安排泊位进行装卸,以适应定期班轮的要求,因此提单上大多没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速遣费条款,一般只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按船舶所能够收受或交付的速度尽快提供或接收货物。如果港口拥挤,可能要托运人支付港口拥挤附加费。

(三)标准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大多通过船舶经纪人在国际租船市场,或著名的英国波罗的海交易所(Baltic Exchange)洽谈订立。为便利谈判,通常采用标准格式合同。这些标准合同一般通过国际著名船东组织设在哥本哈根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 Baltie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BIMCO)的文件单证委员会审定和推荐。合同的协商通过电传、传真和电话办理,通常双方在同意以某一标准合同为基础,填明一些项目,删除、修改或补充一些条款后,即可形成一个完整的航次租船合同。

目前,世界上最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船合同代号"金康"(GENCON)。此格式由BIMCO制订,并经1922年、1976年、1994年三次修订。到目前为止,国际使用较多的仍是1976年格式。此格式在很多条款上,比较明显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它可适用于各种航线和各种货物的航次租船,目前在世界上采用最广,我国进出口的航转租承租人多用这一格式。

《巴尔的摩C式》(Baltime Berth Charter Party Steamer,Form C)。此格式广泛适用于北美地区整船谷物运输,由北美谷物出口协会制订并为BIMCO认可,租船合同代号"NORGRAIN"。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租船合同代号"AUSTRAL"。《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 oyage Charter Party),此格式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

会于1977年制订,专门适用于油船航次租船,租船合同代号"ASBATANKVOY"。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 oyage Charter Party),由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制订,租船合同代号"INTERTANKVOY"。

(四)海商法的特别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将航次租船合同专门列为一节。为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保持一致,只有两条强制适用于航次租合同的出租人。这一节主要是参照"金康"合同格式制订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包括其中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只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的航次租船合同,而不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航次租船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性质、特点、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订立、标准合同、法律适用

(一)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早期的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是货物所有人为运送自己的货物而与船舶所有人订立。其后,承租人逐渐转变为从事货物运输的航运企业或个人,主要由于货源较多,其所有的船舶难以满足需要,租入船舶暂时予以补充。发展至今,租入的船舶已不仅用于货物运输,也用于充当仓库等。同时,不同类型的船舶用途也不同。例如调查海洋资源、港口或航道疏浚、海洋石油勘探、旅客运送等。对船舶的利用方式,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就有所不同。现举三例讨论:

1、船舶用来运送承租人自己的货物。由于期租租金远低于航次租船的运费,一些拥有大批待运货物的货主可能会期租船舶运输货物。由于该合同是以一段时间而非某一个或几个航次作为使用船舶的期限,故完全符合"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但实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运输合同"并无二致。

2、船舶用来运送承租人以外第三人的货物。此时,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船舶转租的情况),但由于船舶仍在出租人占有之下,故实际上仍由出租人承担货物运输。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义务。

3、船舶用来作为海上仓库储存货物。这时形成一种保管关系。

(二)性质

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的双重特征。在实践中,定期租船的承租人可能有两种人:(1)大多数情况下,定期租船的承租人是长期有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外贸专业公司,为了避免班轮运输的昂贵运价,更为了取得安排货物营运的主动权,常以定期租船的方式租进船舶来完成进货物的运输。此时,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如船舶载货能力,允许承租人装运货物的种类和使用船舶从事的贸易,出租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船舶为运输货物而应达到的适航要求,货物装卸工作由谁安排和承担费用等,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主要是船舶运送货物。因此,定期租船合同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2)少数情况下,承租人定期租用船舶不是为了运输货物,而是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为了节省固定资本的投入在业务繁忙的季节租进船舶来投入运输,以增加本公司的运力。另外,也可能是船舶经营人定期租入船舶以后又以航次租船东式出租,

或将其用于游乐、水上饭店等非运输业务,此时,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但也有人认为定期租船合同不是财产租赁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理论,财产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发生转移。然而,在定期租船合同情况下,船舶在租期内仍由出租人通过其雇用的船长、船员占有,承租人并未真正占有租用的船舶。

2、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的双重特征。在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船舶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船舶使用权、经营权和部分支配权。在约定的租期内,出租人负责船舶及其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例如,船舶维修和保养费用,机器所使用的润滑油,舱面及机房的备件和补给及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则应承担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一切费用,诸如燃油费、港口费、拖轮费、领港费、运河费、装卸费等。在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应返还与交船时相同状态的船舶。这明显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情况。另方面,出租人应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船员的工资、伙食。在租期内,出租人配备的船员应对船舶的航行安全负责,但就船舶的营运和使用,如装货、添油等则应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行事。也就是说,虽然船舶出租人与船员订立雇用合同,但应当理解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合意将其劳务请求权让与承租人。这样,船员根据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定期租船合同或其他合同,向承租人提供劳务。这就产生了合同当事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因此,定期租船合同又有提供劳务的性质。

3、租赁合同说。理由是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而且,合同中经常使用出租、租用、交付、还船或撤回等词语。

4、劳务合同说。认为期租是船舶所有人与定期佣船人约定,由船舶所有人在一定之期间内提供定期佣船人特定船舶之劳务,而由定期佣船人定期地给付一定之报酬予船舶所有人之契约。

不同国家对定期租船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

1、英国法中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根据英国法,定期租船合同多被认为属于运输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租金具有运费的性质。

2、美国法中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在美国,如果船舶出租人保持对船舶的支配及占有,仅对承租人作货物运送,则租船不能称为租赁。因此,定期租船合同不属于租赁合同。

3、德国和日本法律中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德国联邦法院曾于1956年11月26日作出一个颇具影响的判决,认定定期租船合同应当适用《德国商法典》第485条"船舶所有人必须对船员或引水员在船上执行其职责期间的过失引起的对第三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船舶所有人对货方只承担承运人对船员的不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另外,德国联邦法院于1957年12月12日对巴尔摩格式定期租船合同作出过一个判决。从两判决看,德国法中的定期租船合同,是指不属于租赁型的定期租船,承租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德国商法典》第510条"任何通过从事海运为谋取利润而使用他人船舶的人,不论其自行驾驶或雇用船长驾驶船舶时,均应视为与第三方有关的船东"所称的"船东"。日本法院对定期租船合同性质的认定有一过程。大正11年,大审院判决认定定期租约为船舶租赁合同。至昭和3年、6年的两个判例则判其具有船舶租赁及劳务供给双重性质。日本目前判例和学说不再拘泥于认定其性质,而认为船舶所有人仍保有对船长及船员的指挥监督权,船舶仍由船舶所有人支配。

4、法国下的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法国1966年6月18日颁布的《关于租船合同和海

运合同的法国法》第7条规定:"期租合同是出租人将准备就绪的船舶在约定期限内交给承且人使用的合同。"第8条规定:"经证明出租人未尽法令中所规定的义务,他将对因此所致的货损负责……"1966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海上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的法国法令》第20条规定:"出租人保留对船舶的航行管理。"第21条规定:"船舶的营运管理由承租人负责……"第22条规定:"船长应在租船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服从承租人所有关于船舶商业营运的指示。"综上可知,期租合同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航行管理,对未尽航行中应尽义务所致的货损负责;承租人负责船舶的商业营运,仅能在商业营运范畴内直接向船长发出指示。因此,法国法中定期租船合同不是租赁合同。

5、中国法律下的定期租船合同性质。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所谓"交付",是指租赁物交由承租人占有。根据海商法,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其中船舶仍由出租人占有。可见,定期租船合同不属财产租赁合同。

(三)特点

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事务管理,并负担有关费用。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承租人则负责船舶燃油、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承租人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一航次租船合同依特定航次确定运费的情况是有区别的。

3、承租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尽管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约定运载的货物,但前者通常只约定一个大的货物种类而不详细列明,而后者则约定具体的货物种类。

4、由于定期租船承租人享有出租人让与的经营权,因此,在其承揽第三者货物时,通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交与托运人,承租人为承运人,他与托运人、收货人具有最密切的合同关系,而出租人与第三人却没有合同关系。显然,定期租船出租人与航次租船出租人的的位是有所不同的。

(四)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

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我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五)订立

根据海商法第128条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尚未正式签署租船合同前,往往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并制作"租船合同确认书",如果其中无任何先决条件,则根据租船业务惯例,租船合同成立。如"租船合同确认书"订有先决条件,合同是否成立,不无疑问。如,"租船合同确认书"订有"以细节确认为条件",英国法认为,合同是否成立,还得以细节问题是否达成合意为准,因为,只有无条件地接受所有条款,合同始能成立。而美国法则认为,只要合同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使还有一些细节问题尚待协商,合同应该成立。类似的条件条款还有"以签订合同为条件"、"以满意的检验为条件"、"以政府同意为条件"。

船舶租用合同是一待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往往并不是交船的时间,因此,合同一旦成立,即使尚未交船,该合同也就对双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六)标准合同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包括:《统一定期租船合同》,租船合同代号"波尔的姆"(BALTIME),由波罗的海航运公会制定。此格式在很多条款上比较偏袒出租人的利益,自1973年后租船市场对船东不利,因而已渐少有人使用。

《定期租船合同》,租船合同代号"土产格式"(Produce Form),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于1913年制定,因而航运界常称此格式为"NYPE"或"纽约格式"。此后经过1921年、1931年、1946年、1981年和1993年共计五次修订。此格式经美国政府批准使用,故又称为"政府格式"。现在普遍使用的是经1946年10月3日修订后的格式。1981年6月12日,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对此格式进行修订后,租船合同代号改为

"ASBATIME"。但是,1993年9月14日该组织再次对该格式进行修订后,租船合同代号恢复为"NYPE93"。此格式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权益的维护上,显得比较公正。

《定期租船合同》,租船合同代号"中租1980"(SINOTIME1980),由中国租船公司制定。该格式较多地维护承租人的利益。

(七)法律适用

目前,国际上没有关于船舶租用合同的国际公约。英美国家的法律对此种合同不作规定,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自由"原则商订合同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也对此种合同不作规定,或不作强制性规定。

由于租船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目前又无调整租船合同的强制性法规或国际公约,对于第三世界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尤其是承租人),掌握租船业务及其复杂的法律关系确非易事。近年来,要求对租船业务进行研究并探讨一种比较公平合理的标准合同格式已提到国际航运立法的议程。20世纪80年代初,联合国贸发会议航运工作组曾对租船合同问题进行初步探讨。1988年12月,航运立法工作组又召开会议专门研讨租船合同问题,对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合同的一些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探讨。由于发达国家坚持租船合同法律问题应由民间组织研究,这次会议没有取得任何成果。

三、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性质、特点、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订立、标准合同、法律适用

(一)概念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过户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性质

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出租人仅船舶享有不完全的所有权,承担船舶的资本费用;船舶的占有权、收益权和经营权完全由承租人行使,由承租人负责配备全部合格的船员,负责船舶的保险和责任险,船舶的维修和保养,支付一切营运费用、港口费用,承担营运风险,履行与第三方的运输合同并承担责任。因此,光船租赁合同明显具有民法上一般财产租赁的特征。光船租赁具有不动产租赁的特征,是船东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因此,光船租赁与不动产的抵押有类似之处,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光船舶租赁登记。

(三)特点

1、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一条未配备船员的空船,在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雇用的船员占有,并由承租人使用和经营,船舶出租人仅保留对船舶的处分权,实现了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完全分离。光船租赁合同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性质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承租人依照合同对船舶具有的这种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出租人只负责提供一条适航的、未配备船员的船舶,而由承租人负责配备合格的船员,负担一切营运费用、责任和风险,包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和保养维修、燃油费、港口费和对第三方的责任等。由于承租人是二船东,他对履行运输合同负责。

3、很多光船租赁合同订有"租购条款",在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即取得船舶所有权。它实际上是一种分期付款购买船舶的协议。

4、光船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也有某些物权的特征,表现船舶租赁权排斥出

租人或第三人的侵犯。(1)买卖不击破租赁。(2)出租人无权任意设立抵押权。

5、近代光船租赁大多允许在租期内更换船旗以适应融资租购的要求。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明确了从境外租进或向境外出租的光船租赁船舶可以临时更换船旗。近年来,国际航运市场上,光船租赁出现上升趋势,这是因为一些发达国家的船东由于船员工资上涨等原因,使船舶营运成本增加。而发展中国家的航运企业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又能掌握一定的货源,但缺乏购、造船舶的资金,这样发达国家的船东与发展中国家的航运企业之间就容易建立光租关系。

(四)三种租船比较

1、对船舶的使用情况。程租的承租人只取得对船舶或特定舱位的使用权,船舶的占有和控制全部仍由出租人把握。期租的承租人取得了船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出租人保留对船舶的占有权和处分权。光租的承租人取得了对船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保留处分权。如订有租购条款,则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期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也转归其所有。

在英国法中,光租合同被视为地产租赁,承租人对船舶享有财产权益,光租合同对于船舶的受让人(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另外,对于造成船舶损坏的责任方,承租人可以就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起侵权之诉。在英国法中,期租合同纯系合同关系,如果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已期租出去的船舶,原有的期租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承租人只能向出让人(出租人)索赔。如果船舶受让人在购买船舶时,实际知悉该船舶已经期租出去,在受让人不顾期租合同而将船舶用于其他目的时,承租人也不能向受让人提起违约之诉,只能提起侵权之诉,或要求法院发出不准受让人将船舶用于其他目的之禁令。船舶如因第三人的过失遭受损坏,期租合同的承租人仅遭受浪费租金及利润损失等经济损失,由于承租人对船舶无财产利益,承租人不能仅就经济损失向第三人提出侵权之诉。

2、关于船舶营运费用。(1)资本费用。指建造船舶的成本,加上给船舶配备装卸设施、灭火设施等船舶属具所产生的费用。通常表现为该船的市价。(2)营运成本或每日费用。指船舶在营运作业中,每天都会产生的开支,包括船员工资、伙食和给养、舱面及机房的备件和补给、船舶保险费和保赔协会保费、船舶检验/维修及保养费用等。(3)航程使费。指船舶在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中产生的费用,包括货物装、卸费用,燃料、淡水消耗,港口规费,拖带及引航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程租中,除货物装卸费用另有约定外,一切营运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期租中,出租人负责每日营运成本,而承租人负责航程使费。光租中,出租人仅负责船舶建造成本,承租人负担一切营运费用。

3、关于出租人责任。程租中,出租人为承运人,除提供适航的、符合约定货物运输要求的船舶外,还要对货物装卸、搬移、积载、运送和保管、照料和卸载负责,但对货物装卸的费用和风险责任可由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担。期租中,出租人除提供适航的、符合约定范围内的货物运输要求的船舶外,还要在租期内保护船舶的适航性,并对其配备的船员管理货物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害负责。光租中,出租人仅负责提供一条适航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船舶,船舶的营运由承租人自己安排并承担并承担营运风险。

4、在光租合同中,救助报酬由承租人享有,这是英国法的默示条款。而在期租合同中由期租合同双方共享。

5、在光租合同中,由于船员由承租人配备,船长是承租人的代理人,不是船东的代理人。船长签发的提单是承租人与货主之间的合同,承租人对航程中的货损货差承担合同责任。但在期租合同中,出租人配备船员,在英国法中,作为一种初步规则,签发提单的船长,视为出租人的代理人。出租人因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损坏及灭失负责。

(五)订立

根据海商法第128条,光船租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光船租赁合同通常是在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格式基础上,对格式中所列条款,按双方意图进行修改、删减或补充而达成。光船租赁合同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经纪人在租船市场上商谈而订立。

登记。

(六)标准合同

目前国际上使用比较广泛的光船租赁合同格式是波罗的海航运公会于1974年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租船合同代号"贝尔康"(BARECON),1989年进行了修订。它有A、B两种格式。B式用于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的租赁。上述两种格式的第三部分,均是关于船舶租赁的规定,供双方当事人协议选用。上述格式已被日本航运交易所文件委员会和英国航运公会文件委员会采纳。另外,光船租赁合同的标准格式还还有英国壳牌国际石油公司制定的光船租赁合同,简称"SHELLDEMISE"。

(七)法律适用

同定期租船合同。

海商法教案(下)

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3-10-13

第二部分:问题和作业

1、各租船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2、结合《海商法》规定、有关标准合同,有图表法比较三种租船合同。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一)“X”轮滞期费仲裁案

某年,申请人(卖方)与被申请人(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CIF仰光。附加条款规定:卖方供货船到达仰光港口后,买方负责在9天内将承运船舶的货物卸完,……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买方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滞港、滞卸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申请人为履行交货义务,租用了“X”号轮将货物运送至仰光港。申请人提交的“X”轮航海日志记载,2月21日11时46分,船舶抵达东经96度北纬16度处抛锚。3月13日3时30分做进港准备。4时55分领航员登轮开始进港。9时26分靠泊。10时30分开始卸货。3月18日4时40分卸毕。“X”轮的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NOR)上记载,该NOR是承运人于2月21日11时45分船舶抵达锚地时递交的,但被接受的时间是3月13日9时30分。

航程结束后,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在海事法院起诉申请人,索赔“X”轮在仰光滞期费。

后经海事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申请人赔偿承运人。申请人遂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被申请人拒付。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申请人即提起仲裁。

仲裁庭认为:(1)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依照租约”的规定,另外,租约与货物买卖合同主体不同,仲裁庭对因租约产生的争议不具有管辖权。因此,仲裁庭在解决本案争议过程中以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为依据。(2)从2月21日11时46分起,至少到3月13日4时55分止,船舶在仰光港外抛锚,未到达仰光港口,此段时间不应计算为卸货时间;申请人在锚地递交NOR时被申请人并未无条件地接受;卸货时间应从船舶实际开始卸货时,即3月13日10时30分起算。至3月18日4时40分卸货完毕,卸货共用4.76天。即使不考虑除外情况,该时间也未超过货物买卖合同附加条款所允许的“9天”卸货时间。故船舶在卸货港未发生滞期。因此,仲裁庭不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滞期费的请求。

(二)“Y”轮滞期费仲裁案

某年1月27日,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CIF EXSHIP’S HOLD仰光(等同于CIF FO仰光)。附加条款约定,卖方负担运费和保险费,买方在目的港受领货物,负担其他费用,并保证船靠码头后每天卸率不低于800吨/天(晴天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为履行交货义务,租用了“Y”号船舶将合同项下货物运送至仰光港。因仰光港港口拥挤,造成船舶滞期,产生滞期费。承运人向申请人追索滞期费,并于3月申请仲裁,仲裁庭于12月18日作出裁决,由申请人向承运人支付滞期费及其利息。申请人认为该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由此产生争议,申请人遂又另行提起仲裁。

仲裁庭认为:(1)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滞期费的承担。该滞期费产生的依据是申请人与承运人签订的租约。该租约的当事人与本案当事人不同。仲裁庭对因租约引起的争议不具有管辖权,故仅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及其附加条款的约定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合同依据。(2)本案中,申请人与承运人订立租约时,滞期尚未发生,滞期费未被班轮公司收取,因而该滞期费不属于《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1990)中对买方应负担费用中的除外的规定,则买方应支付自申请人按约定交付货物时起,即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并支付与货物有关的在运输途中直到它们到达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其中即包括滞期费;在没有相反证据及双方没有其他解释性约定的情况下,附加条款是双方对合同货物交付过程中有关费用划分的约定,即卖方负担运费和保险费,买方负担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费用。而本案滞期费不包含在运费和保险费中,该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本案涉及的滞期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读此两案,我们不禁又要问:CIF合同中为何附加滞期费条款?应当如何附加此类条款?此类条款如何解释?两案孰是孰非?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1年3月23日,中粮公司与金光公司签订一份《进口代理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中粮公司代理金光公司进口南美大豆55000吨,允许10%溢短装,品质规格按中粮公司对外成交合同执行;价格为成本加运费到宁波北仑港,每吨单价196.04美元,允许10%增减,总价款为10782200美元,不含远期信用证利息;信用证共开4张,远期信用证利息由金光公司负担;装运期为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二)责任划分条款约定:中粮公司在收到金光公司的保证金后,根据金光公司的委托书,对外签约并开出信用证;中粮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均征得金光公司的认可,如因对外合同条款发生争议,中粮公司不承担责任;中粮公司负责向农业部动植检部门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同时根据装船数量每吨按人民币12元向金光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由金光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向中粮公司交付总货款10%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能及时到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金光公司承担;金光公司负责货到港后的报关、报验等手续,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港口费用,并按中粮公司对外签订的卸船条款执行卸船。(三)付款条款约定:中粮公司对外承兑赎单后将保留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须在信用证到期五天之前足额付至中粮公司指定帐户,如逾期中粮公司将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四)索赔条款约定:货物抵达目的港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后,如发现货物与中粮公司外签合同所规定的品质、数量有重大差异时,金光公司如要求对外索赔应及时通知中粮公司,以便中粮公司及时对外索赔;目的港国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应尽快寄给中粮公司,如果因金光公司通知不及时或证书不全使中粮公司丧失对外索赔权,责任由金光公司承担,金光公司不得以此拒付货款和中粮公司垫付的其他费用;中粮公司将凭目的港国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外提出索赔,理赔金额将全部偿还给金光公司,由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金光公司支付。对付款提货的计划,双方又于同年5月24日以《补充协议》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金光公司同意增加26万元人民币代理费给中粮公司;金光公司分8次付款提货,最后一批货物的付款提货时间为2001年7月19日前;双方确认协议所示货款按美元兑换人民币1:8.3计算。2001年3月23日,中粮公司依照代理协议的约定与嘉吉公司签订了四份以中粮公司为买方、嘉吉公司为卖方的总数量为55000吨的南美大豆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四份合同进口货物数量均为13750吨,总量共计55000吨,10%溢短装限度;四份合同价格分别为每吨198.74美元、每吨198.92美元、每吨199.10美元、每吨199.28美元,成本加运费到中国宁波;装运期为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卸货条款为“买方保证在每个晴天营业日连续24小时平均卸货5000公吨,但即使工作,星期六、星期天和假日也除外。”“滞期费/速遣费按有约束力的租船契约的规定,但滞期费率最高为12000美元,最低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为滞期费的一半或不足一天时按比例计算。卖方应在提名船舶时报出滞期费/速遣费费率。滞期费/速遣费须在完成卸货后30天内结算。”《进口代理协议》签订后,金光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将保证金人民币9084806.5元交付中粮公司。2001年4月12日中粮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了四份以嘉吉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分别为2740100美元、2737625美元、2735150美元、2732675美元,总额共计10945550美元,允许加减百分率为10/10;最迟装船日期为2001年4月30日。中粮公司在开证后分别于2001年6月14日、6月19日、6月25日、6月29日对外付款共计11335032.86美元,折合人民币为93960053.35

元。2001年5月25日、5月29日中粮公司将进口合同项下全套单据交给金光公司,并由金光公司开具了收据。2001年5月29日,装载进口合同项下货物的“中国精神”轮抵达宁波北仑港,并开始计算卸货时间;依据中粮公司与嘉吉公司的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条款,允许卸货时间为11天9小时24分,而金光公司卸货实际用时为58天12小时,即至7月31日全部货物卸毕,该轮每天的滞期费为9000美元,滞期费总额为423975.01美元;为此,嘉吉公司分别于2001年8月9日、8月15日、10月9日向中粮公司发出传真,要求中粮公司按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向其支付因延误卸货时间而产生的滞期费,并将金额为423975.01美元的滞期费发票和“中国精神”轮的卸货滞期时间表交付中粮公司。另查,装载本案所涉标的物的“中国精神”轮于2001年6月9日开仓卸货时发现货舱表层大豆货损,为此,中粮公司于2001年8月14日以公证的方式就是否向嘉吉公司提出索赔及是否对嘉吉公司提起仲裁等事宜向金光公司发出催告函。2001年8月27日,中粮公司将其向嘉吉公司转达金光公司关于保留索赔权和不承担滞期费的意见的传真回复给金光公司。金光公司于收到货物后至2001年7月25日共计向中粮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50040386.4元;诉讼期间,金光公司又分别于2001年9月15日、9月24日、11月29日向中粮公司偿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110万元。

[案情]

原告:新加坡新和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外代)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港务局。(以下简称北海港务局)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代)

1990年9月15日,新和公司与北海外代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Fixture Note)。合同约定:北海外代租用新和公司的“新和”轮(M/V REUNION),从北海港运载9500吨(10%范围由船东选择)袋装水泥运往马尼拉港;运费率为毛重每公吨14.30美元,4.25%的佣金从运费中扣除,付给经纪人广西海洋运输公司;全部运费在装货完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船东不负担装卸、积载和平舱费用;装卸效率为1200/1000公吨每晴天工作日,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损失时间算作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于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阻止装、卸的进行所损失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滞期/速遣费率每天3000/1500美元;其他未提到条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该范本第六条规定:“装卸时间(a)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分别计算...星期天、节假日除外,如果使用,则实际使用时间计为装货时间。...(c)装卸时间的起算:如果备妥通知书在中午前递交,装卸时间则从下午1时起算;如果备妥通知书在中午后办公时间内递交,装卸时间则从下个工作日上午6时起算。”第八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货物有留置权,以便收清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滞期损失。租船人对发生于装货港的亏舱费及滞期费(包括滞期损失)负有责任。租船人对发生在卸货港的运费及滞期费(包括滞期损失)也负有责任,但仅限于船舶所有人无法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以取得支付的情况。”

9月20日2300时,“新和”轮抵北海港。21日0800时向北海外代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2日2150时联检完毕。23日星期天。23日1830时开始装货,当天实际使用时间为5小时30分。10月7日2100时装货完毕,实装水泥9547.5公吨。按约定,新和公司应于10月11

日收取全部运费130,726.76美元(扣除4.25%佣金5802.49美元)。但新和公司仅于10月24日收到10,000美元。

根据合同约定的装货率计算,装港可用时间为7天22小时57分,实际使用装货时间为7天21小时,速遣1小时57分。

10月12日0600时,“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同日08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除去约定的卸货时间,10月24日0208时开始滞期。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及申请卸货准许证,但没有签发。11月5日、6日,新和公司以未收齐运费和滞期费为由分别通知收货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货。1991年1月2日1300时重新开始卸货。2月10日1415时货物卸完,交给收货人。

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对北海外代提起诉讼,并以北海外代不具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将其行政主管单位北海港务局和业务指导单位中国外代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运费、滞期费、利息、律师费用等共计488,848.01美元。

北海外代辩称:北海外代只是租船代理人,代理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并非真正的租船人。北海外代在与新和公司签订租船合同时已有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的租船委托书,其在租船合同中以租船人的名义签字意思表示不真实。建议法院追加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租船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卸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由北海外代承担。新和公司在目的港行使了留置权以收取滞期费,但在没有取得支付又无任何担保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留置权,不能再向租船人主张卸货港滞期费。

北海港务局辩称:北海外代是国营企业法人,能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北海港务局只是北海外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对北海外代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中国外代辩称:中国外代与北海外代没有隶属关系,只是在业务上予以指导,对北海外代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经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12月26日,北海外代在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济性质为全民,独立核算。1990年12月27日变更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领取了“营业执照”。1991年3月26日,又变更为独立核算单位,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海外代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北海港务局,由中国外代给予业务指导。

[案情]

原告:海南南津船务公司。(以下简称南津公司)

被告:揭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公司)

被告:汕头经济特区中大保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

被告:揭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协办公室)

被告:汕头市远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远邦公司)

1994年7月19日,南津公司通过其香港代理荣峰海事有限公司,以传真方式与租船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合同乙方为经协办公室,签字栏中乙方也是经协办公室,签字人为肖某,但加盖的是经协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约定:由南津公司所属的“月光”轮从香港装运1000吨零号柴油至汕头,装卸时间共42小时,星期天、节假日除外,自联检后递交就绪通知书6小时起算,滞期费每天9000元。

7月23日0900时,“月光”轮在香港开始装货,同日1600时装货完毕。“月光”轮船

长在香港签发了一式三份编号为Y.G.V-9401的油轮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HELLDEVELOPMENTS (HK) LTD,载运散装柴油982.16吨,“(货物)将运到汕头港或附近船舶能安全浮动的地方,交给:汕头经济特区中大保税贸易公司”,“本次运输是根据海南南津船务公司作为船东与揭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作为租船人签订的租船合同的条款进行的。除该合同内约定的运费费率和运费支付方式外,合同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并制约与本次运输有关各方的权利。”

7月21日,中大公司向南津公司的船务代理汕头外代出具“借小提单保函”,要求汕头外代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由汕头外代借签小提单,以便办理提货手续。22日,汕头外代向中大公司出具了小提单,要求仓库保管员将货物交付中大公司。24日1215时,“月光”轮抵达汕头港,同日1720时联检完毕,递交了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10月25日2030时,“月光”轮开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油库码头卸货,26日0345时卸货完毕。根据租船合同计算,“月光”轮在装卸两港共用装卸时间93天11小时14分,滞期时间共91天17小时14分,滞期费计823,212.49元。

南津公司于1994年10月11日向海事法院起诉经协公司及中大公司。1995年3月24日,申请海事法院追加经协办公室、远邦公司为本案被告。

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支付滞期费823,212.49元的责任。

中大公司辩称:中大公司与南津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南津公司凭提单起诉中大公司,而中大公司从未看到该正本提单,把中大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依据。中大公司无义务支付本案的滞期费,请求驳回南津公司对中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协办公室辩称:经协办公室属事业单位,不能参与任何经济活动,也没有参与任何租船活动,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远邦公司辩称:远邦公司没有收到过“月光”轮递交的准备就绪通知书,卸货的起算时间无从起算。

经协公司没有答辩。

原告唐山海港东方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清,大连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礼,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平,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萍,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1999年4月8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提出订船请求。被告将制式合同填好后传真给原告。合同上写明:被告承运原告货物盐,重量8,500吨,装船港莱州,卸货港泰兴,总运费27.2万元。受载期1999年4月25日左右1天。装卸时间从船舶抵装(卸)港锚地,向港区调度报到时起,到货物(装)卸完毕为止,装货港留港时间两天,卸货港留港时间两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原告收到被告的传真后,将装卸起算的时间改为“向港区调度

报到12小时起”,在合同末尾增加一款“乙方(即被告)负责清舱不能污染货”,对此,原告法定代表人在法庭审理中予以认可,虽称是经被告电话同意修改的,但没有证据证明。另外被告还主张原告将制式合同中的定金8万元改为3万元,将违约金由10%更改为50%。从被告提供的银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三联看。被告收到原告定金的时间分别是4月14日收到3万元;4月22日收到5万元。被告分别于4月21日,4月29日将上述定金退给了原告。4月30日被告给原告发传真,称由于原告将合同中的第6条(装卸时间的约定),第10条(定金的约定)进行了修改被告不能接受。被告未给原告提供船舶。

原告诉称:根据约定,原告在4月8日和4月21日向被告支付8万元人民币定金,并及时将货物在装港备好等待装运。但被告没有提供运力,也未对原告催问船舶动态给予答复。原告只好另找他船承运货物。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6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法律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就合同内容并未达成一致,合同没有正式成立。被告将合同盖章后,以传真的方式传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拟制的合同进行了多处修改。原告将修改后的合同传真给被告后,被告没有承诺。因此,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存在,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天津市浙海海运服务部诉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津晋祥燃料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5月15日签订航次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船舶载运被告提供的货物散装煤,起运港为天津港、目的港为镇海港,运费为人民币30.50元/吨,最低按照10,000吨载货量计算运费,装、卸港装卸时间均规定为48小时。

同年5月19日1210时,原告按照约定指派“森海2号”轮抵达天津港锚地准备履行合同。该轮按照被告指令,自天津港装运被告的煤炭10,000吨,于5月22日1600时起航前往目的港宁波(镇海)。“森海2号”轮于5月27日0030时抵达镇海港锚地,并于5月30日靠妥镇海港码头开始卸货,6月1日0115时完成卸货作业离港开航。至此,原告圆满完成了本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全部义务。

在此次运输中,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海运费人民币305,000元。并且按照合同中“船开始卸货一次性付清运费”的约定,被告应于船舶开始卸货当天即5月30日全部付清运费。但被告在5月16日支付50,000元定金以及5月30日支付人民币193,650元运费后,拒绝支付剩余运费人民币61,350元。同时该航次船舶在装港滞期1天3小时50分,卸港滞期4天4小时35分,按合同规定每天25,000元滞期费计算,共产生滞期费人民币104,687.50元。被告对全部滞期费也拖欠未付。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收取运费、滞期费。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拖欠运费、滞期费的行为属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海运费人民币61,350元;2.支付原告船舶滞期费人民币104,687.50元;3.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4.支付原告上述款项从应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5.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为解决本案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其当庭辩称,一、被告拖欠原告海运费事实存在,但具体数字不太清楚。二、滞期费事实不存在,5月30日原告给被告发传真,让被告与船方协商。滞期是由于原告船舶两次误期及原告封舱等原因造成。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下列事实没有异议:

2002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通过传真方式签订航次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森海2号”轮承运被告所属散装煤10,000吨从天津港至宁波镇海港,运价30.50元/吨,受载日期为5月18日±1天,装/卸港期限各为48小时,滞期费率25,000元/天。运费计算方式以10000吨为起点,超过该数按实计收;费用结算方式:合同签定后一日内交定金五万元,全部运费船到港口后开始卸装一次性付清。该合同特约条款及违约责任中第二条约定:出租人不负责两港装卸及有关堆舱、绑扎、货港费、平仓费、船舶速遣费及货物代理费等。装卸港留港时间自船抵装卸锚地起算,装卸完毕止,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时间以航海日志为准。发生滞期的应在发生港装卸完毕之前付清滞期费。第三条约定:若船舶不能按期抵港受载,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同意延长受载期,双方均以书面形式确定。出租人发船时,承租人若无异议视做同意。第六条约定:若承租人违约,如果货物未装,出租人有权随时改向;如果货已装妥或正在装卸,出租人有权随时撤船并有权扣留承租人托运的相应款额的货物抵赔应付运费、船期损失及其它费用,所扣货物出租人可选择港口卸货处置。第七条约定: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适逢双休日或节假日,承租人须提前付清运费。第八条约定:若发生合同纠纷,诉讼地在天津海事法院,律师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外运广州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湛江市霞山斯威海运商务公司。

1993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以金康格式为范本的航次租船合同,原告为出租人,被告为承租人,船舶为“黎明”轮。合同约定:装货港中国防城港,卸货港俄罗斯那霍德卡港;预计装货时间1993年4月8日至18日;装运货物为8000吨袋装白糖;运费每吨23美元;装卸效率为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1000吨,星期天和节假日不计,除非已使用;备妥通知书于中午前发出,装卸时间从1300时起算;下午发出,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0800时起算;滞期费率为每天3500美元或按比例,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规定:“船东得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滞留损失而对货物有留置权。租船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东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不能取得支付为限。”

4月8日,原告通知被告,“黎明”轮需推迟船期。4月15日预报,“黎明”轮于4月21日抵防城港。4月19日预报,“黎明”轮4月25日抵防城港。4月30日称,尚有8000吨货物未卸完,同意预借或倒签提单。5月5日称,“黎明”轮5月7日至8日在黄埔港卸完货物。

5月14日,“黎明”轮到达防城港。当天下午1731时递交船舶准备就绪通知书。根据“黎明”轮在防城港的装卸时间事实记录,“黎明”轮5月15日至6月1日2400时在等待泊位,6月2日1800时开始装货,6月13日2200 时装货完毕。“黎明”轮实际装货数量7400

吨,根据合同约定的装卸效率,可用装卸时间7天9小时36分。根据合同,装货时间应从5月15日0800时起算,扣除因天气影响作业的时间,“黎明”轮从5月27日2231时开始滞期,滞期时间共16天23小时30分,产生滞期费59427美元。6月22日0655时,“黎明”轮到达目的港那霍德卡港,1215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根据装卸时间事实记录,6月23日至6月27日1530时为等泊和准备卸货时间,27日1530时开始卸货,7月2日0400时至7月9日2400时,移入锚地等待卸货,7月10日0000时继续卸货,7月15日1630卸货完毕。

原告于1994年7月1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装卸两港滞期费共122,255美元、亏舱费11,500美元及其利息。

被告答辩并提出反诉认为:被告只是租船代理人,不是租船人。合同约定,“黎明”轮应于4月8日至18日在防城港受载,该轮实际于5月14日才抵达防城港,延误达26天。由于船舶延误以及原告不断虚报船舶抵港时间,造成租船人疏港困难,租船人不应当承担装货港滞期费。原告没有通过行使留置权收取卸货港滞期费,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向租船人请求卸货港的滞期费。亏舱是由于船舶延误使部分货物受潮达不到出口标准所致,租船人无须承担亏舱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船舶延误,致使被告遭受货主索赔,经海事法院判决,赔偿货主货物差价损失和超期仓储费损失人民币313,469.57元,请求原告予以赔偿。

[案情]

原告: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开发区金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大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广西南宁市富超发展公司。

2001年1月,在香港注册登记的中海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富超发展公司(下称富超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协议》,约定由中海公司为富超公司从秦皇岛港承运8,000吨镁砂至防城港、湛江港或广州港等地,装运船舶为“通天顺”轮,运费135元/吨。1月11日,中海公司作为托运人,与被告烟台大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远公司)签订《运输协议》,除运费为103元/吨外,其他条款的内容与前述运输协议的基本相同。1月17日,由大远公司作为承租人、被告天津开发区金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金航公司)作为出租人,双方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大远公司租用“通天顺”轮从秦皇岛港装运矿石到防城港,运费93元/吨,其他合同条款内容与前述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相同。同日,金航公司作为托运人,原告作为承运人,双方签订《航次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通天顺”,为被告金航公司从秦皇岛港装运8,540吨矿石到防城港,运费90元/吨;装船期限2天,卸船期限3天;滞期费2万元/天,从船抵装、卸港锚地12小时起计算。“通天顺”轮由原告从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期租经营,租金42万元/月。

1月20日,大远公司通知中海公司,确认承运货物的船舶为“通天顺”轮,中海公司亦通知富超公司。1月29日0215时,“通天顺”轮抵达秦皇岛港锚地等候装货,2月1日1700时开始装货,2月6日0405时,装货完毕。装货时间比原告与金航公司之间合同约定

的超出5日13时50分。原告委托代理人签发的运单载明,船名为“通天顺”轮,起运港为秦皇岛港,到达港为防城港,托运人为平泉公司,收货人为富超公司,货名为耐火材料,重量为8,000吨。2月12日,大远公司通知金航公司的职员与原告的职员,要求船舶开往湛江港卸货。14日1155时,“通天顺”轮抵达湛江港锚地等候卸货,17日1800时,卸货完毕。卸货时间比原告与金航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少5小时55分。

2月16日,原告以金航公司和富超公司拖欠运费、滞期费及利息共90万元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请扣押已卸到码头的耐火材料4,000吨。法院裁定准予扣押相应货物。7月4日,法院依原告申请,裁定解除了对被保全货物的扣押。

原告工商登记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船舶代理服务,其持有《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金航公司工商登记中核准的经营范围含国内货运代理及多式联运,大远公司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含船舶代理及货运代理。

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称:金航公司签订租用原告“通天顺”轮从烟台运输8,450吨矿石到湛江港。仅支付运费85,000元,尚欠运费及滞期费共775,500元。因原告与金航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富超公司属于收货人,而大远公司又与金航公司就本案货物的运输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原告不仅可以请求金航公司及富超公司支付上述欠款,而且对大远公司享有代位请求权,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的运费及滞期费775,500元及利息2,000元。

被告金航公司辩称:其未能将剩余运费和滞期费交付原告,是因其未能从大远公司收到运费。

被告大远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双方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将其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被告富超公司辩称:原告作为船舶代理企业,从事货物运输超出其经营范围,违反了相应法律法规,其与金航公司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只能向其合同相对方被告金航公司主张运费及滞期费。富超公司已经向其合同相对方中海公司支付了全部运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每 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的某船舶的航海日志予以复制。这一强制措施属于()。 A、简易程序 B、督促程序 C、海事证据保全 D、海事强制令

部编版一年级语文上册《小小的船》教案设计

部编版一年级语文上册《小小的船》教案设 计 教案设计说明: 是叶圣陶先生的名作。韵文以简洁明快、丰富有趣的语言向我们展示了一个美丽、静谧的夜晚,也让我们在不知不觉中领略到大自然的妙趣及夜色的温柔。本课教案设计意在通过创设情境,在观看夜空美景的情境中识字,把孩子们带入飞上月亮、遨游太空的画面之中,丰富他们的内心世界,培养他们的想象能力。通过多种形式的语言训练来表达他们脑海中的夜景,激发他们对大自然的喜爱之情。 课前准备: 1.生字卡片,制作有关星空及带有歌曲《闪烁的小星》《小小的船》的多媒体课件。(教师) 2.熟读课文,预习生字。(学生) 课时安排:2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一、情境导入,揭示课题 1.播放课件,激发兴趣。 (1)(多媒体课件配乐)出示美丽星空图:一个小女孩儿坐在月亮上,一只手托着小星星非常高兴地看周围一闪一闪的星星和蓝蓝的天空……

(2)导问:看了这幅图,你有什么感受?请用自己的话说一说。 2.揭示课题。 (1)教师指导学生观察课件中月亮的形状,引导想象:你们看,这月儿弯弯的,两头尖尖的,像什么?(小船) (2)引出课题:叶圣陶老爷爷把它写成了一篇韵文,便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小小的船》。 3.读课题。 (1)教师指导正确读课题:“船”字谁会读?谁还想读?大家一起读。你们见过哪些船?教师出示各种船的图片,并相机指导学生认识“舟”字旁,了解带有“舟”字旁的字一般与船有关。 (2)导学:在“船”的前面加个“小小的”,请你读一读,你感觉这艘船怎么样?(小小的、很轻、很可爱……) (3)教师指导学生感受小船的可爱,带着自己的感受读课题。 4.引导学生质疑:看到课题,你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或者想知道些什么? 5.过渡:课文真的是写船吗?请同学们读课文,看插图,找找答案。 设计意图:利用直观、形象的多媒体课件,展现美丽的画面,把学生带入晴朗夜空优美的情境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继续探究的欲望。让学生提出感兴趣的问题或想知道的问题,可以激起学生的求知欲和自信心,帮助学生把生活经验、文本、美丽的图画联系在一起,激发学生的想象力,让学生喜欢上阅读。 二、初读课文,认读生字 1.提出自学要求:

大班艺术蚂蚁和西瓜教案及设计思路

大班艺术《蚂蚁和西瓜》教案及设计思 路 一、活动背景 《蚂蚁和西瓜》是一本极富于趣味性的图画书。漫画似的夸张,和简单的线条,让这本书从头至尾都散发出一种轻松、幽默的味道,很受孩子们的喜欢。于是,我们挖掘绘本中教育因素,结合语言、艺术领域开展相关的活动,本活动设计侧重于艺术领域的绘画活动,通过绘本的阅读帮助幼儿理解画面的主要情节,观察角色的动态、表情,以及背景,重点引导幼儿观察蚂蚁与西瓜间所发生的故事展开绘画活动,运用线条符号添加,增加蚂蚁动态的表现,使画面更生动,形象。 二、活动设计 活动名称:《蚂蚁和西瓜》 活动目标: 1.回忆绘本故事《蚂蚁和西瓜》的主要情节及绘本中蚂蚁的各种表情和动作,感受绘本色彩简约、情趣生动的美。 2.尝试用剪贴的方法制作西瓜,大胆想象,用简单的形象表现蚂蚁的各种动态。

3.体验用不同的绘画方式作画以及创意绘画带来的愉悦感。 活动过程: 一、谈话导入。 师:你们还记得昨天看过《蚂蚁和西瓜》的故事吗?故事里的小蚂蚁发现了一块大西瓜,为了把大西瓜搬回家,他们想出了各种办法,最后,他们还把西瓜皮当成了一个西瓜大滑梯呢!你喜欢这个故事吗?你喜欢故事里哪只小蚂蚁的样子呢? @_@我是分割线@_@ 二、故事回忆,欣赏幻灯片。 1. 师:让我们再来回忆一下《蚂蚁和西瓜》的故事吧! 2.集体阅读故事 在一个炎热的夏天,小蚂蚁们又热又渴,出门找水喝,他们惊喜地发现了一块大西瓜,便迫不及待的爬上大西瓜尝了起来。“真好吃啊,咱们把它搬回家吧!”一只小蚂蚁跳下来,伸开了胳膊,蹬开了两腿,咬着牙使出了浑身力气推西瓜,瞧,连小触角也来帮忙了,可还是推不动。于是,他们只好跑回家,请来更多的蚂蚁兄弟帮忙,你们瞧,大家忙开

海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海商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对海商法基本知识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事侵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本教程实行双语教学。作为先修课程,要求学生已修完《物权法学》、《民法》、《合同法》、《国际商法》、《保险法》等与本课程相关的基础课程。 2.设计思路: 本课程内容包括船舶、船员、海上运输、海事侵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船舶 油污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 适用等内容。每个部分以实际业务为背景,通过相关任务的学习与掌握,实现学生对 海商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在学习情境设置上,结合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例, 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课程考核实施过程考核 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课程评价体系。 二、课程目标 - 1 -

通过本教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海商法的基本知识,并了解有关的国际公约。同时,结合相关案例的讲解和讨论,使学生能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以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通过双语授课,使学生在掌握海商法学科知识的同时,海商法专业英语词汇量得以增加,海商法专业英语应用能力得以提高,以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三、学习要求 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 (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随堂练习和测试。本课程将包 含较多的随堂练习、讨论、小组作业展示等课堂活动,课堂表现和出勤率是成绩考核 的组成部分。 (2)按时完成常规练习作业。这些作业要求学生按书面形式提交,只有按时提交作业,才能掌握课程所要求的内容。延期提交作业需要提前得到任课教师的许可。 (3)完成教师布置的一定量的阅读文献和背景资料等作业,其中大部分内容要求以 小组合作形式完成。这些作业能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促进同学间的相互学习、并 能引导对某些问题和理论的更深入探讨。 四、教学进度 - 1 -

《找规律》教案及设计思路

《找规律》教学预案 执教:宁德市福安韩城一小郭育筱 指导:宁德市福安韩城一小阮志强何开平尤丽萍 【设计理念】 本课设计力求从生活入手,让学生体会“生活处处有数学”,从生活的实例中找到简单图形覆盖现象中的规律。灵活使用教材,基于教材内容又创造性地应用教材,创设一个和谐、宽松、自由的课堂氛围,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状态下学得更自在、更投入、更快速。主要采取让学生自主探究的学习方式,在教师的适当点拨引导下,让学生充分地探索思考,培养能力。无论是探索规律还是解决实际问题,都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特点和思维方式,凸显学习过程中的数学思考,重视体会符号感和建立模型。培养发现规律、遵循规律、应用规律的理性精神与应用策略、优化策略的自主解题意识,构建趣浓、灵动而又丰实的数学课堂。【教学内容】 苏教版小学数学五年级(下册)第五单元第55-56页内容。 【教学目标】 1.学生结合具体情境,用平移的方法探索并发现简单图形覆盖现象中的规律,能根据图形平移的次数推算被该图形覆盖的总次数,能解决相应的实际问题。 2.学生主动经历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的过程,体会有序列举和列表思考等解决问题的策略,进一步培养发现和概括规律的能力,初步形成回顾与反思探索规律过程的意识。 3.深刻体会数学与生活的密切联系,体验数学问题的探索性和挑战性,获得成功的体验,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应用意识。 【教学重点】 学生经历自主探索和合作交流的过程,体会有序思考解决问题的策略,感受规律的发展过程。 【教学难点】 发现并掌握简单图形沿一个方向覆盖次数的规律。 【教、学具准备】 课件、1张10个数字纸条,能框出2个数、3个数、5个数7个数的长方形框等。 【教学过程】 一、激趣导入 师:有10张票,咱们班有两个同学要拿两张连号票,你打算怎么拿? 为了便于表示,我们用数字1到10表示这10张票。 【设计意图:创设贴近学生生活的问题情境,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新知探究做铺垫。】

(经典)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综合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试卷一 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成绩 _________ 一、简答与论述题(50分) 1、某轮在航行营运中发生了下列的债项,拖欠了船员的工资、为取得贷款向银行抵押了该轮、之后该轮遇难又产生了一笔救助费,由于该轮在运输途中管货过失使所载货物受损,货主申请扣押了该轮,经过法院程序该轮最后被拍卖,请问应当如何处理上述各债权的受偿顺序?为卖船而产生的司法费用应当如何受偿?本案船员的权利与银行的权利及受损货主的权利是否相同?(10分)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如何结合中国的特点吸收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15分) 3,试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10) 4、试翻译下列容(10分) CIF FO Dalian or Qingdao, China. The buyer shall garantee one safe berth at discharging port, Master of the carrying vessel shell tender NOR in writing or by cable to the buyer's nominated agents, WIBON.The buyer'sguaranted discharging rate is 1500 metric tons per WWD, Sunday and holidays excepted unless used. If used actual time used to count as laytime. 5,请依下列提单的实例回答问题(共5分) Shipper CHINA NATIONAL CHEMICALS IMPORT & EXPORT CO.,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COSCOConsignee ……………………………… TO ORDER ……………………………… Ocean Vessel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Final destination NANPING DALIAN VANCOUVER Marks & No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N/M H-ACID 2,032 4.44 Freight and charges FREIGHT PREPAYED Date of issue Nov.12,1998 请判断下列问题(打V即可): 1,该提单是不记名提单( ),还是记名提单( ),还是指示提单( )。 2,该提单是已装船提单( ),还是收货待运提单( )。

海商法课件

海商法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一、概念 对海商法的定义因广义和狭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广义的海商法常常是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对海商法进行定义,而狭义的海商法则常常指海商法典。 我国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海上运输关系:指以海上运输为目的,当事人在海上运输和其他相关作业中所发生的横向民商事关系 主要包括三类: 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如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侵权关系:如船舶碰撞、船舶污染 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相应法律关系:如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2、有关船舶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类: 船舶物权关系:如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 有关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法律关系:如船员的任用及其职责 与船舶运营有关的合同关系:如船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三:海商法的范围 1、船舶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 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事项”的范围 适用于海商法的“事件”要求是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并非发生在海上的事件就一定由海商法调整 3、“水域”的范围 依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在水域上适用于海洋和沿海。以“海船能到达的水”为标准来区分“海与非海。 但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部分可用海商法。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1、古代海商法—萌芽阶段 汉谟拉比法典: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但只适用于内河水域。 罗得法: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和腓尼基人已开始在欧、亚、非三洲从事海上贸易,其在航海活动中形成的习惯经日久的汇集即形成了后人称为“罗得法”的习惯法。 2、中世纪海商法 在中世纪,随着航海贸易的不断发展,在欧洲相继编篡了适用于不同区域的三大海法 奥列龙海法:法国大西洋沿岸 康索拉朵海法:地中海沿岸 维斯比海法:波罗的海沿岸 3、近代海商法 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81年颁布的《海事赦令》。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又将

课堂教学设计的基本方法与步骤

课例研究—课堂教学设计的基本方法与步骤 教学设计是指为了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运用系统和程序的观点和方法,遵循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对教学活动进行系统规划的过程。具体包括:分析学习需求、确定教学目标、设计解决方法、反馈调整方案四个具体过程。对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策略、教学媒体、教学评价等七个基本要素优化设计。 一、教学设计的理论基础是: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最近发展区理论、有意义学习理论、多元智能理论以及系统论和程序论的思想。 二、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 1、面向全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心理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审美素质、劳动素质和交往素质。 2、承认差异、因材施教、发展个性:通过有效的教学,使不同程度的学生都能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提高和发展。同时,潜能得到发挥,个性得到发展; 3、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教学上要着力为学生营造一种生动活泼,思维活跃、平等和谐、积极参与和探索的教学氛围以及教学情景; 4、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生存。学会学习:主要是要掌握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为终身教育打好基础;学会生活:主要培养学生独立生活的能力、动手操作能力、交往能力和健康生活的能力,为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打好基础;学生做人:重点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和爱国情操,做一个遵纪守法、文明有礼的现代公民;学会生存:重点培养学生适应环境、改造环境的能力。 三、教学设计的基本原理 1.目标导向原理 在教学设计中,教学目标起着导向的作用。教学目标的导向作用主要有三种: ①目标的指向作用:使师生把注意力集中到与目标有关的问题上; ②目标的激励作用:能启发、引导学生的学习动机、兴趣与意向; ③目标的标准作用:一是目标成为检查教学效果的尺度;一是反过来教学效果成为评价教学目标的合理性、适切性的依据,以便调整目标。 2.教学结构的整体优化原理 教学过程中各要素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此,必须从动态的、综合的角度加以考察。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1、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分) 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

《海商法》教学大纲

《海商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29/5035030 总学时:48学时(讲课44学时,实践4学时) 总学分:3 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具有很强国际性的国内法,与国际贸易、金融等诸多国际经济领域有密切联系,是涉外经贸法律中的必修课程。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我国的海商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规范性解释,有关海事、海商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律;熟悉我国和外国的部分典型海事案例,初步掌握海事、海商中的基础英文术语,熟悉提单、保险单等单证的英文文本,提高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循序渐进,结合典型海事案例分析、讲述关于海商法的专业理论。作到概念清,层次分明,逻辑清晰。使学生能初步掌握有关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的基本理论知识,提高自学与更新本专业知识的能力。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 教学中以课堂讲解为主,采用教学与案例相结合、举案说法等方法,运用多媒体等教学手段。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 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主要由教师进行课堂讲解、结合案例、进行课堂讨论等方法进行教学。本大纲为法学本科生设置。 大纲正文 第一章绪论学时:2学时本章要点:了解并掌握海商法的概念、渊源,熟悉国际及我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重点和难点:理解并掌握海商法的定义、特点和渊源。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一、海商法的定义 (一)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对“海商法”所作出的定义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二、海商法的性质 三、海商法的特点 (一)专业性

最新(经典)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综合试题及答案资料

海商法试卷一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成绩 _________ 一、简答与论述题(50分) 1、某轮在航行营运中发生了下列的债项,拖欠了船员的工资、为取得贷款向银行抵押了该轮、之后该轮遇难又产生了一笔救助费,由于该轮在运输途中管货过失使所载货物受损,货主申请扣押了该轮,经过法院程序该轮最后被拍卖,请问应当如何处理上述各债权的受偿顺序?为卖船而产生的司法费用应当如何受偿?本案船员的权利与银行的权利及受损货主的权利是否相同?(10分)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如何结合中国的特点吸收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15分) 3,试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10) 4、试翻译下列内容(10分) CIF FO Dalian or Qingdao, China. The buyer shall garantee one safe berth at discharging port, Master of the carrying vessel shell tender NOR in writing or by cable to the buyer's nominated agents, WIBON.The buyer'sguaranted discharging rate is 1500 metric tons per WWD, Sunday and holidays excepted unless used. If used actual time used to count as laytime. 5,请依下列提单的实例回答问题(共5分) Shipper CHINA NATIONAL CHEMICALS IMPORT & EXPORT CO.,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COSCOConsignee ……………………………… TO ORDER ……………………………… Ocean Vessel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Final destination NANPING DALIAN VANCOUVER Marks & No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N/M H-ACID 2,032 4.44 Freight and charges FREIGHT PREPAYED Date of issue Nov.12,1998 请判断下列问题(打V即可): 1,该提单是不记名提单( ),还是记名提单( ),还是指示提单( )。 2,该提单是已装船提单( ),还是收货待运提单( )。

《我设计的船》教案

《我设计的船》教案 教学目标: 1.通过对船的分析,初步了解有关浮力的科学知识,掌握利用浮力设计船的方法。利用剪贴、插接等造型方法,创造性的设计一艘新颖美观并能平稳漂浮在水面上的船。 2. 通过描述、讨论和评价等综合学习活动,启发、引导学生探究浮力的知识,运用浮力的科学原理和多种造型方法实现自己的艺术创想,培养学生创造性的解决问题和综合探索问题的能力。 3.激发学生自主探究浮力这一科学原理的兴趣,建立美术与科学知识之间的联系,从中体会探究活动的愉悦和成功,养成关注生活,热爱生活的美好情感。 教学重点: 初步了解有关浮力的科学知识,学习利用可漂浮的废弃物设计船的方法。 教学难点: 利用浮力的科学知识,设计一艘新颖美观并能平稳漂浮在水面上的船。 教学用具准备: 课件、各种废弃材料,制作工具等。 教学过程: 一、感受浮力,导入新课 教师把一个球放入一盆水中,球浮了起来。 教师提问:球为什么会浮出水面?(浮力) 你们知道浮力是谁发现的么?(阿基米德) 二、小小实验,解开疑惑 很早以前,人们发现木头可以浮在水面上,于是把原木凿空,独木舟便出现了。(课件播放) 了解船的种类及不同的材质:竹筏——竹子、木船——木头、汽船——充气橡胶、轮船——钢铁等。 问:钢铁那么重,为什么也能浮在水面上呢? 实验解决。

小结:船在水中占的体积大,所受的浮力大于船的重量,这样的船就浮在水面上了。 板书课题:我设计的船 三、选择媒材,阐述理由 选择什么样的材料做船身呢?谁愿意介绍一下你的材料。 1. 塑料瓶做船身。 2. 泡沫做船身。 请学生把自己选择好的材料放在水里试一试,感受一下浮力。 播放课件,请学生观察不同船的造型和功能,并欣赏作品,开阔设计思路。 四、教师演示,掌握方法 1.塑料瓶开口的方法 2.海绵纸剪贴与组合的各种技巧与方法。 3.怎样才能使船在水中保持平稳? 五、艺术实践 设计一艘新颖美观,并能漂浮在水面上的船。 学生动手制作。 六、相互评价 学生自评、互评。看看哪艘船设计的最有新意,漂浮的最稳当。 七、课后拓展

海商法复试

上海海事大学2008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写出10种以上的提单种类 2.列举装货港主要货运单证并简述其作用 3.你所知道的班轮公会 4.简述班轮运输的进出口程序 5.提单的正面一般都有哪些记载内容 6.货运代理的概念及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7.定期船运输与不定期船运输的异同点 8.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9.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0.定期租船与光船租船的区别是什么 11.集装箱运输主要单证及作用 12.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及特点 13.船舶代理的概念及种类 14.什么是运价,什么是运费 15.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上海海事大学2009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班轮运价按制定形式划分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2.为什么要区分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 3.船舶租赁方式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4.传统班轮运输业务的货运程序是什么?各环节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5.集装箱运输中,运费的构成有哪些? 6.租船合同条款按作用不同可分为哪几类?并简述之。 7.列举集装箱出口货运主要单证并分别简述其作用。 8.FCL和LCL的交接方式有那几种?请分别简述其特点。 9.承运人如若拒赔货损,除提供货运单证和商业单据作为证据外,通常还能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如果有,这些证明材料的作用是什么? 10.Omnibus B/L、combined B/L、separate B/L?三者有何区别? 11.什么是班轮运费的计费标准?计费标准是如何表示的? 12.什么是船舶营运业和船舶租赁业,二者有何异同? 13.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定义及区别是什么? 14.GENCON’94第一部分记载事项有哪些? 15.什么是国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须办理哪些手续?

海商法教学系统案例

海商法教学系统案例 第一章船舶 一、船舶所有权 案例一: 【案情简介】 甲船务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签订《“风帆”轮转让协议书》。约定如下:由甲方将其所属的“风帆”轮以人民币1500万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接受该船;该轮应严格依乙方验船时之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签约后,甲、乙公司于2001年1月25日13:00时在黄埔港交船完毕。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其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风帆”轮的辅机备件及主机备件,并分别于2000年4月4日由丁公司将辅机备件以及于10月22日将主机备件先后在香港交付运输,运抵广州后就一直存放于广州一物资供应站仓库内。乙公司遂向甲公司主张这两批备件的权利,未果,便诉至法院,诉称:本案双方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早已对该船的备件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即不论是船上还是岸上的备件均随船交付,并且根据习惯,该轮的备件也只能用于该轮之上,因此,甲公司应将存放于仓库中的主机 备件与辅机备件一并交付。 【思考方向】 1.本案双方所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 3.若双方合同未曾涉及船员私人物品及粮、油、烟、酒等用品之归属,乙公司可否对此也主张权利? 4.甲公司是否已完全履行了交付义务? 5.如何认定2000年4月4日发运的“风帆”轮的辅机备件及同年10月22日发运的主机备件的权利归属? 【学理分析】 在本案中,首先应认定甲乙双方所签之船舶转让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内容合法,当为有效合同。其次,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应于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接受该船,因此本案之交易是确定的。据此应认定双方对船舶及

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B及答案

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B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5.Collision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故。 6.Salvage 海难救助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的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援助、救助的行为。 7.Subrogation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8.Bill of Lading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简答题(每小题 10分,共30分) 3.何谓海商法? 何谓海商法,各国法律规定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目前国际海商法学界尚无定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可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其一,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完全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一方可免责的过失等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是由于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之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某种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其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如果是因某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人为地、有意地造成的,所受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3.简述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海难救助行为与方式多种多样,判定一项救助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海难救助,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合格的救助主体

船舶抵押案例(1)教案资料

建设银行诉万进集装箱航运公司、元通造船厂、康达造船厂在座船舶抵押纠纷案 被告万进集装箱航运公司(以下简称“万进航运”)为扩充业务,决定向被告舟山元通造船厂(以下前称“元通造船厂”)、被告宁波康达造船厂(以下简称“康达造船厂”)订造10艘集装箱船舶。双方依据中船总公司公布的《造船合同》范本订立了《船舶建造合同》(以下简称《造船合同》)。万进航运在支付第一笔购船款后,因资金不足,需要向银行贷款融资。在多次业务沟通之后,万进航运决定向原告小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贷款。2009年10月9日,建设银行与万进航运、元通造船厂、康达造船厂签订7一份《关于10搜集装路船舶买卖的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10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作为《贷款合同》的附件。此两份文件共同构成“贷款协议”。该“贷款协议”约定,建设银行为万进航运订造的在建船舶(均已安放龙骨)提供贷款,元通造船厂、康达造船厂将其建造的船舶抵押给建设银行作为万进航运按时偿还贷款的担保。同年10月25日,建设银行与元通造船厂、康达造船厂正式签订抵押合同,办理7相关手续,并于之后办理了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同日,建设银行依协议约定向万进航运发放贷款3,000万美元。N月13日,万进航运依“贷款协议”的约定,偿还7部分贷款,由此万进航运应偿还的贷款木金减为2057万美元。到20l0年5月14日,即双方约定的第二期还款日,万进航运未能履行其还款义务。6月1日,建设银行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向万进航运发出传真,宣

布其违约.要求其偿还贷款本息共计2,877万美金。建设银行在多次要求万进航运偿还款项未果后,于10月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拍卖在建船舶,实现在建船舶抵押权。 [事实提炼】 被告向造船厂订造船舶,因资金不足而向原告贷款,井由造船厂以建造中的船舶为标的物担保被告按时还款。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其享有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 [争议问题提炼】 1.建设银行是否享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 2.建设银行能否实现其享有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枚? 一、建设银行享有理造中船舶抵押权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建造中船舶交付前的所有权归属于造船企业,即元通造船厂、康达造船厂拥有这10艘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39条和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进行抵押。因此,元通造船厂、康达造船厂作为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人,能够将其享有所有权的建造中船舶进行抵押。 由于建造中船舶不属于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规定的船舶,因此抵押不能依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只能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我国海事局1994年12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

海商法试卷及答案5套分解

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 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 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 每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 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讲课稿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标记版)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 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 《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 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 《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 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 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 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 二、适用的水域 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海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三、适用的事项 《海商法》第二条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多项选择题( 99年律考题) 下列各项,哪些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A上海至广州的海上货物运输。B中国至俄罗斯的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C上海至温哥华的海上货物运输。D广州至新加坡的活动物运输单选题(06年司法考试) 29.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 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 海商法的特点:1、海商法以海上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为核心。2、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3、海商法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海商法的性质

(完整版)人美版一年级美术下册第1课《船》教案设计

人美版一年级美术下册第1课《船》教案设计 内蒙古根河市得耳布尔小学程伟丽 学情分析:在对一年级学生的学习习惯观察中我发现:他们比较喜欢自己独立完成美术作品,沉浸在自己的美术天地中,心理上对于同学之间的合作学习还不能很好的参与、接受。 教材分析:本课是以船为载体,从感知、认知到思索、表现,多层面地拓展学生学习的时空。课文首先一提问方式引发学生主体的感知:你见过什么样的船呢?师生开始共同探索船的由来、发展、用处及类型。坐船的感觉是怎么样的呢?引入身临其境的记忆和感受。向同学介绍你感兴趣的船上有些什么。了解和交流他人的经历、见识和乐趣。启发性的文字语言很贴切地打开了探究性学习的局面。 教学目标: 1、了解船的基本常识和用途。 2、运用基本型组合的方法,以绘画、制作的形式大胆表现想象中的船。 3、根据船的用途及自己的感受大胆进行想象。 教学重难点: 重点在于:运用形状组合的方法,大胆表现想象中的船; 难点在于:结合生活中的船及其用途,大胆进行想象并表现新颖而美观的船。 教学准备:船的图片及图像资料,水彩笔、油画棒等。 教学过程:

一、组织教学:检查学具准备情况,稳定学生情绪。 二、导入: 1、谜语:两头尖尖像月牙,水上行走全靠它。揭示课题:船 2、请同学们说一说你对船有哪些了解,反馈学生课前搜集船的知识。教师提出问题: (1).你知道的船有哪些? (2).它们有什么用途呢? (3).请你说一说坐船的感觉是怎样的呢? 设计意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搜集信息的能力。) 三、讲授新课: (一)观察欣赏:播放课件,了解船的种类及其功能特征有什么不同?学生一边欣赏一边思考问题: 1、它们的外形一样吗? 2、它们有什么相同的地方? 3、它们的功能特征有什么不同? 学生在欣赏的过程中,教师对各种船进行简单的讲解。 学生归纳总结:回答问题。 设计意图:(扩大学生视野,使学生了解不同的船用途不同。发散学生思维,开发创造力。) (二)教师示范讲解画船及构图的方法: 1、画一条波浪线。贯穿画纸,从左到右。 2、画船身。用有特征的形概括自己感兴趣的船身,船头高高扬起,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4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4 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容基本是在参照上述公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的。鉴于我国的沿海运输目前在一些方面仍实行的是计划管理,《海商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该法第四章的内容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按照运输过程和方式的变化,可分为直达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单运输以口头订立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合同的成立。 (二)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 依海商法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海上运输合同得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在开航前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而解除,托运人在开航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除合同另在规定外,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及装货、卸货和与此有关的费用。 2,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而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运费已支付的,承运人应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装船的,托运人应负担装卸费用;已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在开航后的解除,在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使船舶不能在约定卸货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可在邻近的安全港口卸货,视为合同已履行。 三、海上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一)承运人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责任的内容主要是以海牙-维斯比体系为责任基础,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引入了《汉堡规则》的某些内容。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商法第46条区别两种情况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该条采用了《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间,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钩至钩”原则。 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海商法采用了《汉堡规则》基本相似的规定,?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2,承运人的基本责任 (1)适航义务 依中国海商法第47条有关适航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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