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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txt我们用一只眼睛看见现实的灰墙,却用另一只眼睛勇敢飞翔,接近梦想。男人喜欢听话的女人,但男人若是喜欢一个女人,就会不知不觉听她的话。为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规范电费抄核收作业,提高精益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5月6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营销[2009]475号文,印发了该《规范》,要求系统各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规范电费抄核收作业,提高精益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电费抄表、电量电
费核算、电费收取过程中的管理、作业和质量考核等工作程序和业务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 实施电费抄核收业务管理和流程规范化及作业标准化。应用营销自动化系统,实现电费抄核收工作全过程的量化监管和控制,保障抄表收费及资金安全,确保电费准确全额回收。
第五条严格执行抄表制.度。按规定的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准确抄录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严禁违章抄表作业,不得估抄、漏抄、代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抄表的,应及时采取补抄措施。
第六条 抄表周期执行以下规定:
(一)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确需对居民客户实行双月抄表的,应考虑单、双月电量平衡并报网省公司批准后执行o
(二)对用电量较大的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客户以及交纳电费信用等级较差的客户,应根据电费收缴风险程度,实行每月多次抄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行预收或分次结算电费。
(三)对高压新装客户应在接电后的当月进行抄表。对在新装接电后当月抄表确有困难的其他客户,应在下一个抄表周期内完成抄表。
(四)对实行远程抄表及(预)购电卡表客户,至少每三个抄表周期到现场对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核抄。对按照时段、阶梯、季节等方式计算电量电费的(预)购电卡表客户,每个抄表周期应到现场抄表。

第七条 抄表例日执行以下规定:

(一)每月25日以后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70%,其中,月末24时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35%。
(二)对同一台区的客户、同一供电线路的专变客户、同一户号有多个计量点的客户、存在转供关系的

客户,每一类客户抄表例日应安排在同一天。
(三)经批准确定的抄表例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电费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抄表例日变更时,应事前告知相关客争)
第八条 严格电量电费核算管理,确保电量电费核算的各类数据及参数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加强电量电费差错管理,所有电量电费退补须按规定的流程处理,退补方案须经严格审批。
第九条 严格执行电费收缴制度。做到准确、全额、按期收缴电费,开具电费发票及相应收费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应收电费。
第十条 加强电费回收风险控制和管理,及时对电费账龄进行分析排查。在收取电费时,首先确保不发生当期欠费,然后按照发生欠费的先后时间排序,先追缴早期的欠费,最大程度防范电费回收风险。追缴欠费工作中,要采取切实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电费账务管理制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电费科目,建立客户电费明细账,做到电费应收、实收、预收、未收电费台账及银行电费对账台账(辅助账)等电费账目完整清晰、准确无误,确保电费明细账及总账与财务账目一致。
第十二条 严格电费票据管理。设置专人负责电费票据的申印、申领及库管工作。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电费发票不得超越范围使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或重复出具电费票据。增值税电费发票开具须专人负责,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做好申领、缴销等工作。票据管理和使用人员变更时,应办理票据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严格电费印章管理。设置专人负责电费专用印章管理工作,并严格在规定的范围使用。印章领用、停用以及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确保电费资金安全。电费核算与收费岗位应分别设置,不得兼岗。抄表及收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借用、贪污电费资金。收费网点应安装监控和报警系统,将收费作业全过程纳入监控范围。
第十五条 严格营销数据安全管理。抄表及收费人员不得超越职责范围,擅自进入营销信息系统进行客户档案及抄表收费等信息的录入、删除或修改。
第十六条 重视合同签约管理。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对电费抄核收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予以约定.

第三章抄表作业规范

第十七条 划分抄表段应综合考虑客户类型、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方式、地理分布、便于线损管理等因素,新装客户应及时编入抄表段,注销客户应及时撤出抄表段。调整抄表段应不影响相关客户正常的电费计算。新建、调整、

注销抄表段,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妥善保存审批记录。
第十八条 制定抄表计划应综合考虑抄表段的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人员、抄表工作量及抄表区域的计划停电等情况。抄表员应定期轮换抄表区域,同一抄表员对同一抄表段的抄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九条 现场抄表时,抄表员应到达现场,出示工作证件,使用抄表卡或抄表机逐户对客户端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有关用电计费数据进行抄录o
(一)出发前,认真检查抄表工作包内必备的抄表工器具是否完好、齐全。抄表数据(包括抄表客户信息、变更信息、新装客户档案信息等)下装准备工作应在抄表前一个工作日或当日出发前完成,并确保数据完整正确。
(二)抄表时,认真核对客户电能表箱位、表位、表号、倍率等信息,检查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是否正常,封印是否完好。对新装及用电变更客户,应核对并确认用电容量、最大需量、电能表参数、互感器参数等信息,做好核对记录。
(三)发现客户电量异常、违约用电、窃电嫌疑、表计故障、有信息(卡)无表、有表无信息(卡)等异常情况,做好现场记录,提出异常报告并及时报职责部门处理。
(四)不得擅自变更抄表计划。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抄表例日对高压客户抄表的,应事先告知客户。高压客户的抄表例日变更应与客户协商后办理审批手续。
(五)因客户原因未能如期抄表时,应通知客户待期补抄并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计收电费。
(六)向新装客户做好抄表例日、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欠费停电等相关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七)抄表后应当日完成抄表数据的上装。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完成抄表数据上装的,须经电费管理中心批准并于次日完成。抄表数据上装时,应确保该抄表段所有客户的抄表工作已完成。
第二十条 远程抄表时,应定期与客户端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有关用电计费数据进行现场核对。
(一)在采用远程抄表方式后的三个抄表周期内,应每月进行现场核对抄表。发现数据异常,立即报职责部门进行处理。
(二)正常运行后,至少每三个抄表周期与现场计费电能表记录数据进行一次现场核对。对连续二个抄表周期出现抄表数据为零度的客户,应抽取不少于20%的客户进行现场核实。
(三)当抄表例日无法正确抄录数据时,应在抄表当日进行现场补抄,并立即报职责部门进行消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及时对抄表数据进行校核。发现突变或分时段数据不平衡等异常,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异常报告并及时报职责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抄表信息应及时以通知单或发送短

信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电话或网络等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抄表机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发放(返还)抄表机时应记录抄表机编码、发放人、领用(返还)人、领用(返还)时间等信息,办理领用(返还)手续。抄表机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记录故障信息及修理结果。抄表机损坏无法修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章 电量电费核算作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抄表数据校核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电量电费计算工作。及时审核新装和变更工作单,保证计算参数及数据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电价、计量及计费参数等与电量电费计算有关的资料录入、修改、删除等作业,均应有记录备查。做好可靠的数据备份和保存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电量电费核算应认真细致。按财务制度建立应收电费明细账,编制应收电费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报表,明细账与报表应核对一致,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一)对新装用电客户、用电变更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参数变化的客户,其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的首次电量电费计算,应逐户进行审核。对电量明显异常及各类特殊供电方式(如多电源、转供电等)的客户应重点复核。
(二)在电价政策调整、数据编码变更、营销信息系统软件修改、营销信息系统故障等事件发生后,应对电量电费进行试算并对各类客户的计算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审核。
(三)对电量电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及时处理,做好详细记 录,并按月汇总形成复核报告。

第五章。电费收取作业规范

第二十六条 电费收取应做到日清日结。收费人员每日将现金交款单、银行进账单、当日电费汇总表交电费财务人员。
(一)每日收取的现金及支票应当日解交银行。由专人负责每日解款工作并落实保安措施,确保解款安全。当日解款后收取的现金及支票按财务制度存入专用保险箱,于次日解交银.行。
(二)收取现金时,应当面点清并验明真伪。收取支票时,应仔细检查票面金额、日期及印鉴等是否清晰正确。
(三)客户实缴电费金额大于客户应缴电费时,作预收电费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用代扣、代收与特约委托
方式收取电费的,供电企业、用电客户、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采用代扣、代收方式收取电费的,供电企业应与代扣、代收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缴费信息传送内容、方式、时间,缴费数据核对要求、错账处理、资金清算、客户服务条款及违约责任等。
(二)采用特约委托方式收取电费的,供电企业、用电客户

、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客户编号、客户名称、托收单位名称、地址、托收银行账号、托收协议号、收款银行、扣款时间、客户服务条款及违约责任等。采用分次划拔或分次结算方式的,协议内容应增加分次划拔或分次结算次数及时间等内容。
(三)电费管理中心应按约定时间与银行进行发送、接收并处理缴费信息,及时做好对账和销账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按约定程序处理。因客户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实现电费扣款时,电费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客户。
第二十八条 采用(预)购电缴费方式的,应与安装(预)购电装置的客户签订(预)购电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购电方式、跳闸方式、预警电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 实行分次划拔电费的,每月电费划拨次数一般不少于三次,月末统一抄表后结算。实行分次结算电费的,每月应按结算次数和结算时间,按时抄表后进行电费结算。
第三十条 建立电费欠费客户明细档案,按规定的程序催缴电费。
(一)电费催缴通知书、停电通知书应由专人审核、专档管理。电费催缴通知书内容应包括催缴电费年月、欠费金额及违约金、缴费时限、缴费方式及地点等。停电通知书内容应包括催缴电费次数、欠费金额及违约金、停电原因等。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对欠费客户实施停电措施。停电通知书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送达客户,可采取客户签收或公证等方式送达。对重要客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电费账务应准确清晰。按财务制度建立电费明细账,编制实收电费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报表,严格审核,稽查到位。
(一)每日应审查各类日报表,确保实收电费明细与银行进账单数据一致、实收电费与进账金额一致、实收电费与财务账目一致、各类发票及凭证与报表数据一致。不得将未收到或预计收到的电费计入电费实收。
(二)当日解款前发现错收电费的,可由当日原收费人员进行全额冲正处理,并记录冲正原因,收回并作废原发票。当日解款后发现错收电费的,按退费流程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电费发票应严格管理。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印制,并应加印监制章和专用章。电费票据的领取、核对、作废及保管应有完备的登记和签收手续o
(一)建立电费发票管理台账。每月编制电费发票使用报表,内容包括电费发票入库数和起讫号码、领取数和起讫号码、已用数和起讫号码、作废数和发票号码、未用数和起讫号码。
(二)电费发票应使用

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填制人签章后有效。不得使用白条、收据或其他替代发票向客户开具电费发票。
(三)电费发票应通过营销信息系统计算机打印,并在营销信息系统中如实登记开票时间、开票人、票据类型和票据编号等信息。严禁手工填开具电费发票。
(四)客户申请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经审核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等资料无误后,从申请当月起给予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申请以前月份的电费发票不予调换或补开增值税发票。
(五)对作废发票,须各联齐全,每联均应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发票存根一起保存完好,不得丢失或私自销毁。
第三十三条 采用柜台收费(坐收)方式时,应在营销信息系统核对户号、户名、地址等信息,告知客户电费金额及收费明细,避免错收。客户同时采用现金、支票与汇票支付一笔应收电费的,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用现场收费(走收)方式时,事先应确定客户清单,领取电费票据,备足找零现金。收费时应核对客户信息与电费发票是否一致,告知客户电费金额及收费明细,避免发生错收。严格按电费发票金额收费,不得打白条收费。
第三十五条 采用代收、代扣收费方式时,·代收、代扣单位应在下个工作日下班前将当日代收、代扣电费资金转至供电企业账户。客户可持代收、代扣单位打印的有效收款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到供电企业营业网点打印发票,在确认客户电费结清且未打印过发票后,给予出具发票。
第三十六条 采用特约委托收费方式时,电费管理中心应按时生成托收单数据,提供给相应特约委托银行。特约委托成功后,应及时将电费发票送达客户。允许以一个银行账号并账托收多个客户的电费。发生托收退票的,应重新托收或转为其他收费方式。
第三十七条 采用(预)购电收费方式时,每日收费结束后,应进行收费整理,清点现金和票据,保证与购电数据核对一致。
第三十八条 采用自助终端收费方式时,应每日对自助缴费终端收取的现金进行日终解款。每日对充值卡和银行卡在自助终端缴费的数据进行对账并及时处理单边账。客户在自助终端缴费成功后应向其提供缴费凭证。
第三十九条 采用充值卡收费方式时,应每日对当日销售的电费充值卡数量、充值记录、充值金额、充值账户抵缴电费情况进行核对,并编制日报表。销售充值卡与充值卡缴费不能重复开具发票。

第六章质量考核要求

第四十条 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质量管理

与考核。建立抄表质量评价及监督考核制度,对实抄毫、抄表正确率、月末抄表比例、抄表信息完整率进行考核;建立电费收取内部稽查和差错考核制度,对电量电费差错、电费收取差错率、报表差错率等进行考核。各网省公司要建立健全电费安全管理与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电费抄核收工作的专项稽查和监督,确保不发生重大电费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十一条 全面落实电费回收工作责任制。建立各级电费回收工作质量考核和激励制度,采用“日实时监控、月跟踪分析、季监督通报、年考核兑现"等方式,对电费回收率、应收电费余额等指标进行考核,确保电费按时全额回收。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根据本规范制定电费抄
核收工作实施细则,并参照本规范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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