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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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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在主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国际私法所指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具有私法性和涉外性)

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包括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两种。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笔者认为,第一、冲突规范;第二、大多数学者都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有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2、冲突规范。这种规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于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学说

三大学派:世界主义学派、民族主义学派和“二元论”学派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是广义上的国际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一样,是整个国际法学体系中独立的二级学科。

第四节国际法的名称(略)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六节国际私法的体系

一、国际私法立法体系

国际私法立法体系是指制定成文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所采用的体系。

1、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

2、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分为两部分,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3、将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4、瑞士模式

5、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体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主体为总则、管辖权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二、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1、依本国民商法体系或比较民商法体系建立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小国际私法)

2、将国际私法分为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三大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中国际私法)

3、将国际私法分为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四大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大国际私法)

4、将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视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的核心内容,并围绕这三大主要问题来建立国际私法理论体系。(英美普通法体系)

5、在依顺序讨论国籍、外国人的地位、法律冲突、国际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基础上建立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法国体系)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司法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四种。

第一节国际立法

一、国内立法是主要渊源

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主要针对冲突规范而言)

1、分散式立法。这种立法模式是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和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章节中。

2、专章专篇式。

3、单行立法式。以1896年《德国民法试行法》的颁布为标志,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法典化阶段。

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弹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应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

1)、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最新国际私法立法中得到广泛采用

3)、补充性连接因素的采用也有助于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1)、为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倾向于适用消费者习惯居住所在地法;2)、为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在雇佣关系中原则上适用劳动履行地法;3)、为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在亲子关系、监护、收养等关系中适用对儿童最为有利的法律。

第二节司法判例

一、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

第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但判例在这些国家的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它只对具体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时间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所作出的“答复”、“批复”等,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

三、关于学说或法力能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略)

第三节国际条约

一、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

1、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

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是由意大利政府发起成立的一个旨在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或不同国家集团之间的私法规则的国际组织。

5、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

除上述几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外,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对于私法的国际统一也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

1、关于外国人民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

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4、关于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第四节国际惯例

一、国际惯例的概念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国际惯例的两种表现形式:一、强制性惯例;二、任意性惯例。

成为国际私法的两个条件:一是长期实践中重复类似行为而形成普遍的习惯做法;二是这种做法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即实践和法律确念。

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六章冲突规范

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一、从图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1、范围,又称为连接对象,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类民商事法律关系。

2、系属,是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国内法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他们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可分为两种: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二节连接点

一、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连接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意义:

从形式上看,连接点是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会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它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主权者的立法管辖。

二、连接点的分类

1、主观连接点和客观连接点。客观连接点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

2、静态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

3、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三、连接点的选择

四、连接点的发展方向

1、由

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

1、不同国家对于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3、不同国家对于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三、解决识别冲突规范的方法

1、法院地法说

2、准据法说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

4、个案识别说

5、折衷说:试图在法院地法说和准据法说中寻求一种折衷的办法

6、功能定性说

第二节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

1、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即“一级反致”。

2、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即“二级反致”。

3、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4、外国法院说,是英国冲突法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它是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二、反致产生的条件

1、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

2、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不一致,也就是说不同国家就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接点布不同,或在连接点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连接点有不同的解释。

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

三、反致问题在理论上的分歧(略)

四、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反致的不同态度(略)

第三节先决问题

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吧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二、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

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略)

第四节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一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避法的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从行为的主体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2、从主观上说,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来达到规避法

律的目的。

5、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三、法律规避的性质

法律规避的性质是指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法律规避应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因为,相对于公共秩序保留:

1)、起因不同

2)、保护的对象不同

3)、行为的性质不同

4)、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现不同

5)、后果不同

四、法律规避的效力

1、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

2、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

3、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无效

我国之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第五节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一、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的含义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

二、外国法的性质

1、事实说。英美普通法系

2、法律说。

3、折衷说

三、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当事人举证证明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的举证

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协助义务

我国的立法例:在适用外国法律时,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当事人提供;2)、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四、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1、直接适用内国法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5、适用一般法理

五、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可因两种情况发生:一、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二、虽依冲突规范适用了某一外国法,但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了错误的解释,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1、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允许上诉

2、适用外国法的错误,两种立法例,一是允许上诉、二是不允许上诉。

第六节公共秩序保留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法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它一般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按内国冲突规范原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适用将与内国关于道德、社会、经济、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相抵触,公共秩序对法律适用起着安全阀门的作用;

2、一国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规则,由于其属于公共秩序法的范畴,在该国有绝对效力,从而不适用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

3、按照内国冲突规则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内国所担负的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一般承认的正义要求时,不予适用。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与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就是国家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过程中用以维护其本国利益的一种工具。

作用:一是消极的否认作用;二是、积极的肯定作用。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略)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

1、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立法方式

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只指出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者必须直接适用的,从而当然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性。

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规定方式是在国际私法中明文指出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秩序,如有违背,即不得适用。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就是在同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方式。

2、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立法内容

有的以外国法的内容为标准,有的以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为标准。

3、我国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1)、我国采取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适用起来比较灵活;2)、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实际标准,我国采取了“结果说”,这有利于限制公共秩序的利用;3)、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所特有的。

五、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作

第一、必须把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加以区别;

第二、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并且不应与外国法的排除相混;

第三、在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是否可以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限制其效力;

第四、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可否一律代之以法院地法。

第九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第一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这种做法是将权利能力附属于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适用法院地法;

这种做法的理由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涉及到法院地国的公共利益,关系到法院地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做法,但基本有三种态度:一是大陆法系国家主张属人法是指国籍国法,或称本国法;二是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属人法是指住所地法;还有一些国家主张对在内国的外国人以住所地作为其属人法,对在外国的内国人则以本国法作为其属人法。

二、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一)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三种不同主张:1、认为由当事人的国籍国管辖;2、主张应由他的住所地管辖;3、原则上属于失踪者的本国法,但在一定条件下合一定范围内,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地国管辖。《关于失踪人死亡宣告的公约》认为,凡失踪人的最后住所或居所地、本国、财产所在地、死亡地以及一定的亲属申请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都可以行使对这些人的死亡宣告管辖权。(二)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1、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

2、有些国家主张适用失踪人的住所地法

3、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

4、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5、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适用内国法。

笔者认为:失踪人若是内国人,各国一般主张由内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内国法律对其作死亡或失踪宣告,;失踪人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该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惯常居所,或者在内国有财产,内国法才予以管辖,并适用内国法做失踪或死亡宣告。

第二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

第一节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概述

二、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法

(一)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没有同一的规则可言

(二)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2、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或行为地法

3、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

第二节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冲突

各国代理制度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有着很大的分歧;

2、关于代理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讲代理作为民法或商法的调整对象。

3、关于代理的分类及代理法的调整范围。

4、关于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即在代理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代理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相

互关系等方面,各国的规定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一)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公约采用有限的“连接点组合”的方法,特别是采用那些既与代理人有关,又与本人有联系的连接点来确定准据法,以补充意思自治原则。

(二)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外部关系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主要合同关系,应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因此,从原则上来讲,它也适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三)代理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内部关系的准据法

2、适用主要合同的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

4、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

5、混合法

第三节时效

一、关于时效的识别问题各国基本有两种观点

第一、认为时效是实体法的事项。这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

第二、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事项。这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观点

二、时效的准据法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适用案件的准据法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法院地法

第十一章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依据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三、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适用送达地法;2)适用发送地法;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3、外国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外国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单一制和区别制

5、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

1)关于股份的转让对公司的效力,由股份所在地法决定

2)关于股票对转让关系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效力,则由交易的准据法决定,实际上在所有案件中都是证券交付地法。

6、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国有化问题

国有化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其某些原属私人所占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的一种法律措施。

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

1、只有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并且是非歧视性的才可以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征收和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

2、征收所给予的补偿,其价值应与采取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之时的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相等;

3、对投资的保护和补偿如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4、如缔约一方根据其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的某项投资所做的保证向投资者支付了款项,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对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的代位求偿权。

第三节信托

一、概念

信托通常指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二、信托的准据法

1、准据法的确定

主要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2、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3、准据法的承认

1)受托人的个人债权人对信托财产无返还追偿权

2)受托人财产不因受托人清算或破产而构成其财产的一部分

3)信托财产不构成瘦弱人或配偶的婚姻财产的一部分,也不因受托人死亡而构成其遗产的一部分;

4)在违反信托的情况下,如果信托人将信托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合或者已转让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仍可以返还。

第十二章债权的法律冲突

第一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支配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的法律

第一、适用法院的法

第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第三、适用当事人没有做出法律选择时将会适用的法律

第四、由法院裁量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当事人根据自治原则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的方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地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特征性履行方法,是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

(三)合同自体法

第二十章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亦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合同买卖。他具有如下特点:

1、是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法域;

2、是合同的标的是进口货物,即有形动产;

3、是合同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经常涉及到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或其他国家的国际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的主要渊源

1、国际公约

1)1964年《国际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及1980年的修订议定书

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经常引用的、用以确定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则。

三、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发盘

(一)发盘的概念和有效要件

发盘又称要约,是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

1、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二)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是发盘人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其失去作用。

2、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人在其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1)发盘写明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三)发盘的终止或失效

1、发盘得因受盘人的拒绝而失效

2、发盘得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3、发盘得因发盘人的撤销或撤销而失效

二、承诺

承诺又称接受,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首部

这部分一般载明合同的名称及编号,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地点,订约双方的全称及地址,订立合同的原因和目的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

(二)合同的正文

1、标的物条款

2、价格条款

3、装运条款

4、保险条款

5、支付条款6商检条款

7、免责条款8、法律适用条款9、仲裁条款

(三)合同的尾部

合同尾部主要载明合同以何种文字制作及其效力,合同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双方签字等内容。

第四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如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按下列原则办理:

1)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的义务是把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以便运交买方;

2)如果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或者是从特定的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地,或将在某地进行制造或生产,卖方就应在该地点交给买方处置;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理。

2、交付与货物有关的转运单据;

3、对货物品质瑕疵的担保;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买方的任何特定用途;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模型相符;

4)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无此通用方式,则可按足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4、对货物的权利担保。表现在两个方面: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四点)二、买方的义务

一是支付货款,二是受领货物

卖方须在下列地点支付货款:

1、卖方的营业地;

2、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作为支付货款的条件,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

3、如果订立合同后因卖方营业地点有所变动而增加了支付方面的费用。

第五节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一、公约对违约的分类

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二、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一)损害赔偿

(二)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所谓与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终止履行义务或撤销合同。

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会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

1、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主要义务;

当然,当事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必须将自己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三)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

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违约,该另一方当事人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当买方宣告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若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将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买方就可以撤销整个合同。

三、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一)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二)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国际私法作业一

作业1 (第1章~第3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 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岀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 .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 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 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C )。 A .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 C.国际法学派D .国内法学 派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A ) A .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另U,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o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 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 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 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 .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 .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 .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三、简述题 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答: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相关国家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篇一:国际私法案例 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 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我

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XX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 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此案中当事人如未选择法律,则由人民法院适用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1、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1)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则不同 (2)各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大量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4)给过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种关系如何?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关系:在调整同一个涉外民商关系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在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规范可以被适用时,就要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只有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可适用时,才适用冲突规范。由此可见,在调整在某一涉外民商关系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涉外民商关系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来讲,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 3、20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展和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合范围愈加广泛 (2)各国立法中法律选择的原则也发生了变化,调整方法更加灵活 (3)国际私法立法形式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条文结构更趋完善 4、简述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 (2)是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3)是确定自然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4)是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5、简述各国对外国法人给予认许的方式 国内立法: (1)特别认许制度,指外国法人只有经过内国规定的特别批准程序,才能再内国取得法人地位的认许制度。 (2)一般认许制度,在外国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不论属于何种性质,根据内国法只需要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资格和权利。 (3)分别认许制度,即内国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外国法人,分别采取不同的认许方式。 国际立法: 相互认许制度,一般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内国的法人地位的制度。

国际私法

法律本科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复习资料,仅供参考,请大家认真做报名时发的十套练习题) 第一套:单项选择题 1.在国际私法规范中,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的规范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3.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法律适用上,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行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 4.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5.我国对于涉外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6.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杜摩兰】 7.在我国,财于涉外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一般应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8.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9.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的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财产所在地法】 10.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错误的说法【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11.根据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规定精神,在一个单一的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一个旅客受到三次损害,则他得到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25000法郎】 12.韩国人金某与美籍华人伍某于2000年在美国结婚后定居中国北京,金某申请放弃韩国国籍,于2001年5月获得批准,其加人中国国籍的申请至今未获批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2001年5月之后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13.某国民法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赋予外国人何种待遇【国民待遇】 14.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匈牙利】15.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16.丈夫为美国人,妻子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妻子对丈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识别】

2018年《国际私法》形考作业及答案

2018年《国际私法》形考作业及答案 一、不定向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D) 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C)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 A、成文法 B、判例法 C、学说法 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5.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C)。 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1794年《普鲁士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8年《日本法例》 6.意思自治原则是(D)提出来的。 A.格劳秀斯 B.胡伯 C.奥斯汀 D.杜摩兰 7.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 8.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A) A、范围 B、系属 C、连接点 D、准据法 9.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B)。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法律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11.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BCD)。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D)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A、物权方面的 B、行为地方面的 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D、财产继承方面的 13.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CD)。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4.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5.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16.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ABCD)。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历年真题

2015 年1O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 页,满分l00 分,考试时间l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l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B.准据法C.指定原因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8.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前提 国际私法试卷第2 页共9页 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主要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进行 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

2017年度电大《国际私法》网上第四次作业任务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 题目1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题干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 选择一项: A. 作者有生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 B.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C. 作者有生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日起50年 D. 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题目2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题干 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选择一项: A. 书面协议选择他国法院 B. 协议选择仲裁裁决 C. 书面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 D. 口头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协议选择仲裁裁决 题目3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题干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确定。

A. 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 法院地法 C. 原告住所地法 D. 被告住所地法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题目4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题干 我国唯一的行业性涉外仲裁机构是()。 选择一项: A.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B. 中国海运仲裁委员会 C. 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院 D.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反馈

正确答案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题目5 不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0.00分 题干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选择一项: A. 《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 B. 《华盛顿公约》 C. 《纽约公约》 D.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纽约公约》 题目6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国际私法w网上作业03任务_0004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03任务0004 (共20道试题,共40分。) 1. 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 通常情况下,适用()。 L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B. 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fL丄.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2. 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 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 A. 美国法 B. 法国法 C.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 D. 中国法 3.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 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A. FOB B. CIF C. CFR D. FCA 4. 法国人格里姗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 务,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此合同适用()。 A. 法国法律

B. 美国法律 C. 印度法律 D. 中国法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A. 船旗国法 B. 致害行为发生地法 C. 损害结果发生地法 D.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 《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 A. 过失责任制 “ B.推定过失责任制 L-—-C.无过失责任制 厂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 7. 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 「A.目的地法 "B.国旗国法 _C. 法院地法 2—D.出发地法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基本理念,它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其反映在国际私法上主要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参与的国际民商关系的准据法。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性的私法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应当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意思自治从法哲学角度出发可作如下理解,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从私法自治的角度来看,意思自治的含义为: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决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简言之,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其间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一般国际私法学的著述都只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讨论意思自治原则,但意思自治原则事实上早已扩展到了遗产继承、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 尽管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趋势,但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则极其有限。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起步较晚,但在最近的十多年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吸收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立法成果,总结我国自己的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创新,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框架和体系。意思自治原则也随着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走过了从不认可到认可,从司法的不重视到日益尊重的百年发展历程。尽管它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在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往中却日益彰显出了其重要作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确立的较早,而在我国的明确确立,在1953年中国台湾对北洋政府1918年仿照日本《1898日本法例》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的修订中提出来的。其第6条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实实在在的原则:法律行为发生债之关系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定其应该适用的法律。

11电大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三、案例分析题(共 2道试题,共 20分。) 1.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1,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提供. 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 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二,类推适用国内法. 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四,适用一般法理. 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2.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三、案例分析题(共 2道试题,共 20分。) 1.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

国际私法论述题——考试必背

一、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 三、.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四、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五、国际司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六、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七、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八、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 十四、国民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当今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 十五、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简述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分类。十六、简述形式上的互惠与实质上的互惠的主要区别。 十七、外国人在我国目前能享受哪些主要民事权利? 十八、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 19。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 20。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21。什么是连接点?连接点的冲突如何解决? 22.什么是识别?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何作用?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有哪几种主要学说?23。什么叫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是什么? 24。遇有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时,如何确定他的本国法? 25。简述识别中法官的一般认识过程。? 26.论述国际私法中时际冲突的解决。 27。简述反致产生的根本原因。 28。简述反致制度在冲突法中的作用。 29。公共秩序的职能和规定的方式。 30。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 31。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式。 32。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及其效力。 33。在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最基本的态度?其理由是什么? 34。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35。试论对待反致的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36。分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37。论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 38。论述运用公共秩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9.简述住所冲突的解决。 43。论述国际私法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44。论述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45.简述确定法人住所的几种学说与实践。 48。简述内国的外国人法在法人问题上的适用范围。 51。论述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52.简述场所支配原则的适用 53.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54。简述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55。简述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理论实践。

西南大学《国际私法》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论述题]名词解释:国际私法 参考答案: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2:[论述题]名词解释:涉外民商事关系 参考答案: 涉外民商事关系,又可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者民商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商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商事关系。 3:[单选题]日本一航空公司所有的一架波音777客机,飞行于日本和新加坡两国之间。因日本该航空公司所欠中国某航空公司债务到期无力偿还,日本公司遂将这架飞机抵押给中国公司,请求延期偿还债务。后来,双方就该抵押权发生争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 A:中国法 B:日本法 C:新加坡法 D:抵押合同签定地法 参考答案:B 4:[多选题]下列法律规范中,属于国际私法范畴的规范包括 A: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B: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由于违约而须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理论上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D: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ABD 5:[多选题]法官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所遇到的识别问题所产生的原因是 A: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独特的法律概念 B: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C: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援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先决问题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 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 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 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 (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 (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 (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参考答案 1、主要问题是对李伯康位于广州的不动产的继承。 2、本案并不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不动产的继承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本案主要问题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法院地法,不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即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3、此时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动产继承问题,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此时为美国法,符合先决问题构成的三个要件。

【合同】11电大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关键字】合同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1.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1,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提供. 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 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二,类推适用国内法. 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四,适用一般法理. 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2.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1.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婚姻与家庭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婚姻与家庭 第五节婚姻与家庭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 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但各国对 结婚要件的规定不同,国际私法一般区分法律实质要件和法律形式要 件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其 法律适用问题有以下几种做法: 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这是一条古老并仍然流行的原则。它主张,结婚如果符合婚姻举行地的法律,就是有效的,并在任何其他地方都 有效。 2.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因为结婚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密切相关,很多国家主张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凡符合当事人属 人法的婚姻即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效婚姻。但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 人法不同,有下列不同做法:(1)适用夫的本国法;(2)分别适用双方 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3)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3.混合制。这种做法是指婚姻的实质要件,或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 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它避免了单纯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婚姻举行地法的不足,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当前,缔结婚姻的形式主要有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对于结 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很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但 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跛脚婚姻”,有些国家就以婚 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属人法的方式来决定婚姻的形式要件。 (三)中国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 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 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 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所以,对于实质要件,要依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 籍国法和婚姻缔结地法;而对形式要件,则在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的 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任选其一。此外,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 姻为有效。但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 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 同外国人结婚。 二、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产生的特定男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各国国际私法一般区分夫妻人身 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分别确定其准据法。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氏权、同居义务、忠贞及扶助义务、住所决 定权、从事职业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夫妻之间的代理权等内容。因为 各国政治、经济、社会风俗、历史传统和宗教信仰的不同,它们对这 些问题的规定多有差异。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做法主要有:

国际私法复习题2

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3、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A.一般认许制; B.特别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证。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A.当事人属人法; B.婚姻缔结地法; C.兼采A、B的混合制; D.法院地法。 5、一个住所在日本的美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动产在纽约州。为此动产的继承而在日本诉讼,依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本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纽约州的法律),而纽约州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于是,日本法院依照日本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这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法律规避。 6、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 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 B.有民事行为能力;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的案件,适用()。 A.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B.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D.选择或重点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法院地法。 8、科恩是甲国人,1991年科恩16岁时随学校代表团来我国旅游,并在文物店购买了唐三彩瓷器。甲国法律规定16岁即为成年,我国法律规定18 岁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那么,我国法院在判断科恩行为的有效性时,下列说法哪项正确?( ) 自己 A、科恩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科恩的行为有效,不可以解除合同,买卖成立; C、科恩的学校应负责; D、科恩的父母应负责。 9、日本女子幸子为美国人,是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武汉市男子钱列在东京结婚,感情失合,钱列遂在武汉起诉离婚。该案适用()。 A、中国法律; B、日本法律; C、美国法律; D、菲律宾法律。 10、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 A.日本法律; B.韩国法律;

2016年电大《国际私法》网上作业答案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答案 第一次形成性考核综合练习 (第一章—第四章)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A)。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2.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3. ( A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4.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A)。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选择型冲突规范 D. 重叠型冲突规范 6.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C )。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7. ( C )开始,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 A. 18世纪末 B. 19世纪初 C. 19世纪末 D. 20世纪初 8.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9. 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 B )。 A. 域外效力 B. 属地效力 C. 属人效力 D. 境外效力 10.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C )。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11. ( D )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A. 胡伯 B. 伏特 C. 杜摩兰 D. 萨维尼 12. 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 C )。 A.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 1794年《普鲁士法典》 C. 1804年《法国民法典》 D. 1898年《日本法例》 13. 国际私法创立于( C )。 A. 法国 B. 英国 C. 意大利 D. 中国 14.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 D )的规定。 A. 识别 B. 反致 C. 法律规避 D. 公共秩序保留 15. 既得权说是( C )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 (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主要包含: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中。 (1)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可以在双边国际条约中,也可以在多边国际条约中 (2)规定在国内法中,可以在一国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也可以单行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最核心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 的部分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条 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惯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使用的程序规范和仲裁解决 争议的规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 四、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否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 1、司法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的相关问题。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有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司法判例是否本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大致有两种看法。 (1)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虽然在个别成文法中也有一些零星的国际私法规范,但是大量的、主要的国际私法规范来自于法院的司法判例。一些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或民间机构开始系统汇编和整理法院判例,如英国戴赛得1896《法律冲突法》 (2)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或在民法典、相关单行法中规定或颁发国际私法单行法,但判例在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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