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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确立基础与困局突破_王仰文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确立基础与困局突破_王仰文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确立基础与困局突破_王仰文

2014年第5期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摘要:政府重大决策往往“开弓没有回头箭”,没有太多试错空间,尤需谨慎。我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践尚

处于摸索和试点阶段,既有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普遍因为没有终身追究制度约束,远没有起到责任追究的预期效果,离真正意义上的责任追究还有相当距离。因此,从中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重点和难点问题出发,为防止决策责任追究流于形式和走过场,需要重点建设与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终身追究;制度建设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14)05-0085-04作者简介:王仰文(1974-),男,山东聊城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政治学流动站博士后,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

确立基础与困局突破*

王仰文

(聊城大学法学院,山东聊城,252000)

收稿日期:2014-02-21

*基金项目:本文是作者所主持的山东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J09WK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当前,尽管重大行政决策从方案设计到论证完

善,领导“一言堂”的现象至少从形式上大为减少,但轻视规律、武断臆测的现象仍然突出,家底不清、论而不证的状况依然存在。从“造城运动”之后的新城遍地、鬼城频现,到席卷大江南北的“古城热”、“故里热”之中的大拆大建、遗留的欠债烂尾,各类怪相既是佐证,更是警示。因此,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必然性。严格意义上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发生以后,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既要对破坏性后果予以平复和补偿,消除不良影响,也要对决策责任人进行惩罚,以维护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二是,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发生以后,由于情况所限,严重的损害后果未被及时发现或者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严重后果显现尚需时日,当时过境迁之后,仍然需要继续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的行为。终身追究制度的建立重在对后者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凡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都要严格规范实施,建立决策责任档案,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终身追究责任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理论基础任何一项制度或规则的确立都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同时,一项制度之理论基石是否深厚,也是衡量该项制度是否完善与成熟的标志。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尔姆斯曾经说过:“理论之于法律的教条,犹如建筑师之于建筑的工匠,乃是其中最重要的一

部分”[1]。重大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解决政治、经济、社会等所有问题的前提和基础。重大行政决策准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国家行政管理的成效,而且决定着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因此,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相比于其他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更为社会、公众所关注。政府决策失误,特别是重大决策失误,必然使社会付出沉重的代价。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不仅有着真切的民众呼声,更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

一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人性基础。人性假设是人类社会经久不变的主题,该命题表面上看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无关,但恰恰相反,决策主体的人性假设正是所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赖以建立与实现的基本前提。[2]“人性丑恶的一面告诫我们,必须对握有公共权力的决策者进行有效的制约。否则,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就会因私欲的存在而被异化。”[3]我们经常看到的是,“政府不只是人民的仆人,而且是一个不可信赖的、靠不住的仆人。不能让政府自由地掌握它的主人的事务,相反,必须对它施加限制;必须在每一个可能的要点上对它约束,随时对它抱有戒心,否则,它就不再是仆人,并且反仆为主。”[4]政府的这种双重角色冲突,很容易会导致“官意驱逐民意”、“私意驱逐公意”,这种“二意背反”是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公共利益发生偏离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者的欲望进行制

约的途径或手段或许很多,但是最根本的就是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有效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以制度化的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

二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民主基础。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的统治”。因此,民主理论潜在地预设了一个理论前提:人民主权。人民主权论从政府的起源出发,将行政机关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权之下,从而找到了人民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当政府认真履行其职责时,公民必须履行服从义务,不得违背自己在投票时关于服从政府的承诺或信用,否则便会遭之惩罚。责任追究是基于“权自民授、主权在民”的理念,从本质上看责任追究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是权力的主人对被授予公共权力的人不行使或不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当进行的追究。终身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忠实履行其职责,并对其使用权力的行为终身负责。因此责任终身追究中反映人民的意愿是顺理成章的事,也使得责任终身追究具有了深厚的民主基础。

三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法治基础。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才是依法行政的基石。“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的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5]。公共政策的制定颁布执行是公共组织最主要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公共组织必须对自己这一行政行为负责,并且明确这一责任是公共政策法治化的体现,是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随意性和人格化,就必须将其置于严格的法律监督之下,这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它要求国家的各种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规范地使用,权力的运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摆脱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人治”,对那些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谋私的行为依法严厉制裁,终身追究相应责任。

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现实难题

问责是与权力相伴而生的,具有必然性,是构成权力的重要内容。没有责任的追究,就会使权力失去界限,导致权力的滥用。没有责任的终身追究,就会导致职责的扭曲,责任无从承担。在这一意义上,重大行政决策的终身责任制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也是一种对政府决策行为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保证。近年来,我国虽然在不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有关立法,但研究受社会关注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事件时,不难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在不断取得实效、深入人心的同时,追究实践更多时候还是保持着行政性的传统思维和处理方式。而加强责任追究的手段也多是前紧后松的运动式,即对敏感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对象加大处罚力度,然后再找机会让他们转任其他职务,显示出责任追究效果的较大不确定性,在民众的视野中远没有达到责任追究的预期目的。

一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依据缺失。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应该是一套完整的科学体系,既需要准确的事实依据,也需要完备的法律作为后盾,缺乏严谨的失误事实,责任追究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失去法律支持的责任追究是野蛮盲目的,它降低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权力腐败和权力寻租不断出现。“非典”危机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责任追究的制度化建设,极大地推动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中国的正式确立,逐渐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框架,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立法虽然不少,但主要依据是中央的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党政交叉,多头立法,上下各自行动,缺乏层次性和科学性,也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专门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法律体系。一些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往往十分原则和笼统,某些规定仅停留在纸面或口头上,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规定更是几乎没有涉及。

二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对象不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是确定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性的一个必备前提,如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指向不明,那么责任追究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就值得怀疑。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党政之间、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现象大量存在,对权力和责任划分在有些方面很不明晰。加之不断推行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也使得一些政府官员缺乏责任归属感。这种状况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终身追究困难重重。近年来,国内各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反思与追问,民众纷纷群情激昂,责政府无能,批官员失职,激情冷却之后却时常尴尬的发现,所面对的更为现实的问题是,斗转星移,世事变迁,心血来潮、急功近利导致的决策失误背后,到底谁是真正的责任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对象认定的模糊,导致追责不公或追责不实的现象屡有发生,也备受质疑。因此,合理认定责任追究的对象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实践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

三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效果不力。多年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让人记忆深刻的画面就是,强化责任追究是被提到次数较多的一个词,但也是被质疑较多的一个词,仅从表面上来看,这仿佛是给众多官员的一个紧箍咒,让他们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一种责任感,可是受追责官员频繁复出以后,大家隐隐感觉,“强化责任追究”只不过是一个幌子,悬剑始终被高高举起,轻描淡写或者暴风骤雨般的最终效果都会备受质疑,又让人颇感无奈。这样走过场的责任追究如果所谓的问责只是应对民意,取悦舆论的一种暂时策略,这样的追究显然面临着被异化的危险,还没有真正触及责任追究

王仰文: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确立基础与困局突破

制度的根本意义。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普遍存在疑问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地方,一些本应终身追究的决策失误结果因人事变动而不了了之,政府的标准和群众的标准之间存在错位,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力度与和广大群众的期望之间存在较大的落差。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实现路径

种种迹象表明,让责任追究不随时间、空间变化而失效,让所有涉及公职的举动都能“用权一时、负责一生”,是一柄非常管用的利剑,从政治伦理上讲,也非常符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建立决策失误终身追究责任制度,还需要重点把握四个关键环节,实现“顶层设计”的统筹跟进,确保责任追究“终身制”的务实有效。

首先,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相关依据。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依据。如上所述,当前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非常零散,党内外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均有涉及,但是又彼此相对孤立,脱节现象比较明显。而且,对于终身责任制度的规定则更为鲜见,偶尔地方性的规定层次也较低,约束性不强。因此,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终身追究制度的真正建立,必须要努力构建框架体系统一,责任追究界限明确,党内外规范协同,具有可操作性的完整制度。这一制度,要确保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公务员法》等比较原则的内容加以细化,针对那些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完善追究的终身性。另一方面,要健全干部“政绩”记载制度,构建与官员如影相随的“责任档案”。由于一些政府决策存在的问题只有一段时间后才会暴露出来,这种全方位覆盖的“责任档案”,旨在责权利高度清晰,不留模糊死角,防止出现沽名钓誉的“面子工程”和急功近利的“政绩工程”,将决策者和实施者的名字记录存档,做到追究有据。

其次,准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对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本质上是要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安排,因此它必须是体系性的,必须宏观协调并微观规制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中国实践。对于经过集体讨论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首长负责制,避免集体负责成为无责开脱的借口。对于上级不正当干预下级重大行政决策,并由此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应当确立连带责任追究制度。此外,基于中国共产党的特殊地位,“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她对整个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都具有领导权,这不仅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也是保持国家政治整合的现实必然要求。表现在重大行政决策上,它是整个中国重大行政决策的中枢结构。”[6]在政治实践中,党委始终处在政治运作的关键地位,甚至党委书记往往会成为行政实际上的一把手。除了属于纯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之外,相当多的重大行政决策,实际上是由党委作出的,往往党委书记扮演了重大行政决策决定者的角色。因此,在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条件下,对于党政联合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也应当依照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原则,建立决策人员党内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严格限定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对象的复出条件。责任官员的复出,既是官员责任追究制度的延续,也是对责任追究效果的检验。一个作出了错误的重大行政决策,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一年过后就能够顺利“官复原职”,甚至可以“平步青云”,那么,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就失去严肃性,失去了警示和教育意义,反而还会加重公众对于“体制内反腐”,以及权力“自我除弊”决心的疑虑,从而进一步损害公权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现在看,这个国家需要的不是一个多么优秀、多么领先于世界的官员选拔体制,而只是一个恢复常态的官场,让公众不再为复出官员,年轻官员群体焦虑的官场。”[7]因此,要尽早解决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对象免职复出“门槛”低、复出程序不严格、不透明和复出太快等问题。从免职到复职,从出发点到程序正义,尽快消除其中的模糊含混地带,规范细化官员复出的各项标准,例如细化“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等;审慎设计官员复出的程序设置,例如复出提名、复出的考察、复出的讨论决定、复出的公示等等,都应当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才能避免一些不该获得机会的问题官员“东山再起”重返政坛,真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价值。

第四,确立司法终身追诉的责任追究效果强化制度。当然,对公务行为的责任追究不设期限,是一个基本的政治常识。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无论时间过去了多久,任何公务员都必须为自己的过错埋单。在我国,一般认为由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类型的多样化和责任适用的复杂性,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终身追究也必须局限于法治的框架之内,无限期的追究不能违背法律的追诉时效规定。在这种规定条件下,终身追究制度尤其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实际操作中就面临沦为了一纸空文的危险,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和效果。[8]我们认为,时效制度其实是国家在无法提供百分百追责服务时所提出的一种借口或者托辞,而这种托辞的有力注解之一就是国家在追究相关责任时需要考虑到的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但从核心意义而言,类似追诉时效这种投机取巧的做法一直得以存续的根本原因则是公众对于这种做法的容忍。[9]对于公务人员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应予追究责任的,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司法终身追诉原则,强化责任追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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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终身追究的“全国一盘棋”战略。重大行政决策追究终身责任制,就是要对决策者实行无期限责任制,让责任者按照法律追溯程序对决策造成的重大失误终生承担相应历史责任。决策者因主观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特别是对一些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责任追究不因当事人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哪怕当事人早已调离、早已升迁,也必须进行责任追究,避免领导干部的短期责任行为和侥幸心理,按损失的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政治、道义、法律的处理。因此,从更大范围来讲,重大行政决策追究终身责任制要形成合力,还须加快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协同追责,只有在“全国一盘棋”的背景下,才会确保对一切不法行政行为究责的疏而不漏,才能确保责任的真正落实,才能真正维护这项制度的严肃性。

由此看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终身制要在面上推行,必须得到相关法律体系的规制,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厘清各种具体责任的追溯期,建立终身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等。现行《公务员法》只在不得辞职、和辞职退休后不得从事的活动这两方面进行了规范与制约。鉴于此,必须在《公务员法》作为母法的框架内,制定配套法规,确立决策责任追究的终身制,同时明确建立重大决策效绩审计与后评价制度、政府信用考核制度和诚信记录列入社会征信体系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包括决策在内的所有公务行为出现过错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使问责悬空。

落实公务行为终身追责制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终身追诉制度,对于公职人员的决策失误行为的追诉时效不设置年限限制,可以永久追诉。

让违法、犯错的公务员永远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期。这样,终身追责制才能成为一把永远高悬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然,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终身制虽好,但仅靠对决策失误的后置监督作用毕竟有限。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建立高效的纠错机制,使决策失误在发生之后能够尽可能早地被发现,以进行有效的追究,并且,必须保证这一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受到人为的干扰。在这种意义上,目前最重要的问题,不是对已有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诠释与细化,而是在如何从制度上保证现有制度能够得到真正地执行,使现有制度不再停留在字面上。否则,过多的诠释和细化就只是一种文字游戏,对现实没有任何意义。

参考文献:

[1][台]荆知仁.美国宪法与宪政[M].台北:三民书局,1985:12.[2]吴丛环.试论行政决策体制的现代化[J].探索与争鸣,2003,(8):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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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海光.期待“官员复出”不再是新闻[N].21世纪经济报道,2013-01-23(3).

[8]何勇.公务行为终身追责的关键是终身追诉[N].中国商报,2012-03-27(3).

[9]李立丰.终身刑:死刑废止语境下一种话语的厘定与建构[J].

刑事法评论,2012,(1):440-452.

(责任编辑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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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条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处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xx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xx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xx,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

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委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委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xx,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实际成效如何,是对改革力度的严格检验和对改革成色的严肃拷问。 为什么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究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 所以,《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散步、一反对,就下马。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第二,请专家论证。第三,风险评估。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到底这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你这个决策主体有没有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符不符合法律?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如果各级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就要终身追究责任,不像原来,有的政府领导搞政绩工程,造成一大堆问题,旧官走了,交给下一任,下一任是新官不理旧事,也不管了,最后积累了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同时,责任倒查就是,调走了不行,退休了也不行,辞职了也不行,这个责任是行政首长的责任,还是副职的责任,还是承办部门的责任,都要追究清楚,一查到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符启林教授说“对于很多公共政策和案件,专家都会组织讨论并形成讨论意见,但是往往不受决策者的重视,此次公报条文明确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在重大行政决策中过程中的角色,作为法律学者我感到很欣慰。”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_范文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感谢您的阅读!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求实、务实、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责任状中目标责任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造成严重经济损

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红原县县属企业 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的重要问题关于干部任免奖奖惩及调动

等事项。重大投投资项目。涉及群众利益的的重要问题制定出台重大制制度、规定。按有关规定应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大问题。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三、决策重大事项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用事实说话。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近湖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和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能兑现,影响工作效能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纪律涣散、干群关系紧张、整体工作效能低下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投诉、申诉不及时接待或该受理不受理

(完整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为贯彻落实此项决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配套措施,促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一、建立决策责任清单。梳理决策各个环节,建立起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清单,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确保重大决策相应环节所享有的决策权占整个决策权的比重与该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与整个决策责任的比重相等同,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二、明确行政决策的归责原则。法律归责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制裁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包括因果关系、责任法定、公平公正等原则。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应根据违法违规决策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恶性等条件来进行,即重大决策责任的归责体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当然,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策者的知识涵养是影响决策合法与否、正确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一个知识素养不高甚至是“门外汉”的决策者,即使在主观上

没有恶意,也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这一点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则和体系存在些许差异。所以,在重大决策责任归责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应成为首要的考察衡量因素。如果决策者在决策时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性,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重大决策行为失误,则应减轻或免除决策者的法律责任。当然,决策程序违法不适用这一点,不能仅从决策者的主观恶性来判断,也不能仅从没有危害后果的这一事实予以免责,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责任后续管理。没有责任追究,一项制度等于空话,责任追究没落实到位,一项制度等于空设。要落实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必须加强责任后续管理,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对被追究重大决策责任的单位或责任人建立档案,统一管理,不能水过鸭背、转眼即忘。

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内容 (一)审计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审计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集体讨论。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和人员通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机构 局长代表审计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决策。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以及法律、政策、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服务。 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提出预案。决策承办机构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二)咨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高层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确保公司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即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3条决策原则 1.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高层领导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规范决策,公司高层领导要按照议事程序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4条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1.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3.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4.公司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7.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8.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和修改, 9.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等重要问题。 10.对公司违纪人员的处理。 11.企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2.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3.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5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1.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2.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3.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4.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5.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调整。 6.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吉木萨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决策责任在本规定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过错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决策责任的追究机关为镇纪委。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 (三)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在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依据过错情况并处。 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我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

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科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科技局名义报送区委区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年度科技项目及研发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二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重大决策的应当经过科技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 第五条局长代表科技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局各业务科室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决策承办科室的职责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遗漏必要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七条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提交局务会议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需要报送以下资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四)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效益分析。 第九条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组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组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组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组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组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统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局、队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党组会议或局(队)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各职能处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二章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统计发展的中长期工作规划、重大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决定涉及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方法制度、统计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研究局、队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奖惩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五)制定全市性规范性文件、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审定局、队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不包括会议、出差及调查经费等支出)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八)其他需要局、队决策的重大事项。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2020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Document Writing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部门报经党委研究决定后,对有关领导干部采取发党内监督通知书,行政监察建议书和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并限期改正,需要给与责令辞职、免职或调整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会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二、凡受到责任追究的村或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凡被发出党内廉政监督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被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廉政警诫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三、凡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对改正不明显或问题基本上没有得到纠正的单位,要对负领导责任及直接领导的有关领导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免职。 四、各单位一把手应确实负起监督责任,如果所辖部门和单

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廉行为,但可免予处分者,单位一把手要找其谈话或告诫。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单位发生团体窝案,或者性质严重,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案件,不能及时发现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责任。或者发现苗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发现后,未进行查处,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应追究责任并加重处理。 五、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告诫,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规定》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在案件查处时,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给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在追究其领导责任的同时,对其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承包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的,不管有无谋私利,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应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主管人员的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海口市龙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局 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我局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本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级以上文体部门作出的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制定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年度计划; 2、编制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3、重大资金安排; 4、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5、文化体育和旅游管理方面的重大措施; 6、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7、重大行政处罚; 8、其他需由文体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文体局局长代表文体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文体局所属二级机构、机关办公室室认为重大事

项需要提请局长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四、文体局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局分管副局长、办公室室和二级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主要程序是: 1、启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 2、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专家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拟订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加以比较鉴别。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4、向社会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公布的事项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目录 第1章绪论 (1)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1) 1.1.1 研究的背景 (1) 1.1.2 研究意义 (2)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3) 1.2.1 国外研究现状 (3) 1.2.2 国内研究现状 (3)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框架 (5)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5) 1.3.2 研究的基本框架 (5)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5) 1.4.1 研究方法 (5) 1.4.2 可能的创新点 (6) 第2章行政决策失误相关理论 (7) 2.1 行政决策 (7) 2.1.1 行政决策的概念 (7) 2.1.2 行政决策的运行系统 (8) 2.1.3 行政决策的运行过程 (9) 2.2 行政决策失误 (10) 2.2.1 行政决策失误的概念界定 (10) 2.2.2 行政决策失误的评估标准 (11) 2.2.3 行政决策失误原因分析 (12) 2.3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13) 2.3.1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理论来源 (13) 2.3.2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构成要件 (14) 第3章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现状、问题及难点分析 (19) 3.1 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现状 (19) 3.2 我国当前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问题及原因 (19) 3.2.1追责主体与责任主体权责配置失衡 (19) 3.2.2 责任追究范围界定不够明晰 (21) 3.2.3责任追究制度刚性不强 (21) 3.2.4责任追究观念尚未形成共识 (22)

3.3 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实施过程中相关难点 (23) 3.3.1确立启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标准 (23) 3.3.2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主体选择及责任对象的认定 (24) 第4章国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启示 (26) 4.1 西方相关责任追究实践概述 (26) 4.2 美国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特点 (26) 4.2.1决策制定的民主性 (26) 4.2.2 决策进程的公开性 (27) 4.2.3 事后问责制度的全面性 (27) 4.3 国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对我国机构构建的启示 (27) 第5章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构建的对策 (29) 5.1 建立一套有条理的动态组织运行系统 (29) 5.1.1 建立信息收集、筛选及反馈系统 (29) 5.1.2 建立问题分析、调查及参谋系统 (30) 5.1.3 建立相关责任评估系统 (30) 5.1.4 建立具体责任追究执行系统 (30) 5.1.5 建立责任追究监督及救济系统 (31) 5.2 平衡内外部主体问责权力 (31) 5.2.1 治理理论中政府与公众共同参与合作理念 (31) 5.2.2 强化外部主体问责权力 (32) 5.3 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法律保障制度 (32) 5.4 加强行政决策主体的伦理思想建设 (33) 参考文献 (35) 致谢 (37)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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