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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管理方案计划条例

危化品运输管理方案计划条例
危化品运输管理方案计划条例

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

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

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

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

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接收。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将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移交给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处置。

第四十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单位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

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危化品运输车辆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规定

危化品运输车辆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危化品运输车辆“七不上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危化品运输过程中因燃烧、泄漏、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侯区危化品运输安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七不上路”的内容 (一)车况不好不上路; (二)驾驶员、押运员的手续不齐、身体不适不上路; (三)缺员(缺押运员)不上路; (四)天气状况恶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装存在问题不上路; (六)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危化品货物性质不清、情况不明不上路; (七)对承运的危化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上路。 第三条“七不上路”制度的执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运输企业督促驾驶员、押运员共同负责落实; (二)危化品运输企业安排专人通过GPS监控车辆的运行动态,并记录车辆的运行线路,车速等情况,适时提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行车。

第四条危化品运输企业“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危化品运输企业是危化品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科,有专职安全员和专门的安全工作经费、车辆等设施设备。 (三)对承运的不同种类的危化品分别有专项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有人员稳定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企业每年应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脱产培训3-5天,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驾驶员、押运员签到参加的安全学习会,广泛开展“安全优质服务明星驾驶员(押运员)”竞赛活动,教育驾驶员、押运员依法运输,做到无正规生产厂家的危化品不运、无合法经销手续的危化品不运、不知道其化学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危化品不运。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调度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由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对其进行趟次安全教育。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储运、使用、标识以及奖惩等的管理要求,以防止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和保护环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炼油项目及相关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使用化学品及其它管制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引用文件 第四条引用文件 1、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2、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本规定由HSE部协调管理,PMT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对购买、储运、保管、使用、处理毒品、化学品、管制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对其管理的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七条责任 化学品的购买、储运、保管、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八条保管 1、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查。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一般不考虑储存在施工现场),根椐物品的种类、性能分类分库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3、储存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和装备。 4、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 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6、库房内严禁烟火和明火。 7、储存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8、保管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责任心强。 9、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0、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11、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危险品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2、管理人员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须立即报告、PMT、HSE部及相关部门。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化学品,要每年清理,由相应部门牵头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运输 1、化学品的运输或装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危化运输车辆常识及管理制度

????危险品运输车常识: ????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必须具备确保安全的运输设备和装卸设备,具有熟悉危险货物性能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机动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车的槽(罐)体材质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相适应,如:硝酸应用铝槽,废硝酸应用玻璃钢和不锈钢。根据需要配备双道闸门、防波板、遮阳物等安全装置。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和可移动槽(罐)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坚固设备和相应的木塞。 ????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要对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情况定期检查,污染放射强度超标时,必须清洗、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使用的各种装卸机械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一般设计要求超过负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额定载荷5吨的吊车和行车,应能达到6吨~7吨的起吊能力。装运机械必须有消除火花产生的防爆装置。禁止使用易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与所装货物相抵触的污染物。 ????禁止运输爆炸物品的运输工具: ????以柴油为燃料的汽车、拖拉机、自动卸货车,三轮车、畜力车和自行车禁止运输爆炸物品。 ????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危化品运输管理方案计划条例

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

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

危化品生产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化品生产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物质、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休、自燃物品、遇水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 1.3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卸、运输、报废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职责 2.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综合安全监管。组织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2.2生产、供销、质管、研究所等部门和各车间、班组,负责本单位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生产、储存、使用 3.1.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从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经过安全审查、取得安全许可;生产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3.1.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1.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

危险品物流运营方案

危险品物流运营方案 上海忠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是经中国商务部和上海工商管理局 批准的、从事海空运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并经上海海关核准拥有代理报关权的综合性物流企业。公司下设一般化工品部、危险品空运部、普通箱危险品进出口部、罐式集装箱(TANKCONTAINER)国际物流部、罐式集装箱(TANKCONTAINER)国内物流部、危险品运输部、危险品仓储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单证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部、报关部、事务部等。该公司能提供各种ISO TANK罐的租赁、液化船的租船服务。危险品的进出口订舱、危险品申报、危险品仓库内装箱是其经营多年的拳头产品。该公司将为广大客户提供价优、安全、环保的危险品物流服务,尤其对ISO TANK 的公路、铁路、水路的转运分拨有着非常专业的操作经验。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全公司的危险品车辆上均装有GPS卫星定位系统,能全天候,全路线,动态监控和高效调度危险品车辆的运输.目前,公司可以承接的危险品类别:2,3,4,5,6,8,9类危险品. 一、危化品运输部门 该部门分为业务受理、计划调度、值班调度和现场调度四个小组。 (一)业务受理小组:

1、审托运单 (1)品名准确、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全面。其中,数量、件重、体积、毛重以及包装规格,全部填写清楚。 (2)选配车种:车种合理、经济、日夜班、晴雨天运输确定。 (3)测量公里:计算各项费用正确,遇绕道、渡口、越江批注清楚。 2、受理爆炸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剧毒化学品,或托运方有特殊要求者,要及时于业务主管部门预报、商定,做好内外联系,落实货源,扣好环节,商定运输时间,不脱节。 3、受理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市公安局爆炸物品准运证,并要托运单位派员随车押运,负责监装监卸。 受理放射性物品,必须持有市卫生防疫站签发的放射性剂量检验本报告,负责监装监卸。 受理剧毒化学品必须持有目的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述物资,必要时要托运单位派员随车押运,负责监装监卸。 4、受理时要求包装容器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必要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承运车队赴现场检查,同意后再运,特别时运往外省市的桶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正式版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

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 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危险品运输车辆方案

第1章项目概述 1.1 危险品车GPS管理需求分析 危险品在运输时,存在着重大的潜在危险性,如抢劫、火灾、爆炸、泄漏、中毒、污染等,其灾难性后果波及面广,影响十分严重。另一方面,司乘人员在车辆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为,车辆行驶过程中不按照预定路线行驶或违规进出目标区域,无法及时获取危险品货物状态信息,这些因素都是安全隐患。 如何解决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实时安全监控和管理问题,从而提高整个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安全水平,是目前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移动通信技术以及GPS定位技术的发展使得建立这样的系统变成可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给社会、环保、经济带来的损失。全国各主要城市已经将GPS作为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的设备,危险品运输车安装GPS已是大势所趋。三连星专门针对危险品车辆设计出危险品车GPS管理 第2章危险品车GPS管理系统总体设计 2.1 危险品车GPS管理系统设计原则 在设计危险品车GPS管理系统的技术实现方案时我们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切为了安全,“安全提醒,安全监控”是我们产品设计的目标。 ●安全提醒包括:超速提醒、危险路段提醒、超范围行车提醒、疲劳驾驶提醒。 ●安全监控包括:线路监控、超速监控、越区监控、喊话提醒等。 ●常用标准功能:远程锁车、监听、设置、通话、调度、报警等等。 2.1.1 危险品车GPS管理系统经济性 危险品车GPS管理系统设计在性能最优的情况下尽量降低成本,追求性价比的最大化;软件系统全部独力开发,便于长期合作,也保证软件系统的经济性。 2.2 三连星GPS为危险品运输车辆定制的功能(危险品车GPS管理): 2.2.1 行车数据全程记录 ●记录时间间隔5秒-65535秒可调整,默认30秒。 ●记录的参数包括:车速、位置、行驶方向、报警状态。 2.2.2 超速管理 ●超速报警:超过规定安全速度报警。 ●报警报表:车辆所有报警记录自动生成文档。 2.2.3 停车管理 ●停车超时报警:车辆意外停车时间过长报警。 ●怠速超时报警:车辆行驶途中怠速时间过长报警。 ●非法点火报警:车辆禁止行驶后使用报警。 2.2.4 线路管理 ●线路报警:车辆超出规定的线路后报警。 ●报警报表:车辆所有报警记录自动生成文档。 2.2.5 行车范围管理 ●区域报警:车辆超出规定的行车范围后报警。

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环节安全管理,确保装卸运输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环节管理。 3 应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 《安全生产法》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 鲁安监发[2005]81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4 控制程序 4.1 资质审查(销售、供应部门负责) 销售部门在开具提货单据前、供应部门在送货车辆进厂之前要认真查验经营及运输企业的以下资质和要求: 4.1.1 购货、送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1.2 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1.3 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4.1.4 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4.1.5 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

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4.1.6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1.7 上述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2 装卸车辆进厂前及专用停车场的安全管理(行管部负责) 4.2.1 装卸车辆进厂前,行管部门卫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除正常的驾驶运输证件检查、消防器材配备检查、防火帽检查、车辆释放静电设施和香烟火种等常规检查外,凡是车况有缺陷、驾驶室内存易燃物品的车辆,一律禁止入厂。 4.2.2 停车场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险化学品特性、危害防治、处置措施、当地报警电话;配备齐全消防及其他防护器材。 4.2.3 严格控制进入厂区运输车辆,要对停车场内的临时停放车辆划定指定区域,及时协调,严禁乱停乱放,以防影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 4.2.4 要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规范管理,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违规行为;车辆停放期间,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 4.2.5 夏季根据需要及时通知调度,联系消防队,进行洒水降温。 4.2.6 随时检查槽车罐体、钢瓶等有无泄露现象,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和处理。 4.2.7 出厂手续完毕的车辆禁止在停车场内停留。 4.2.8 需要在停车场取样时,取样周围15米之内的机动车要熄火,取样后,取样有关人员不得在停车场逗留。 4.2.9 严格执行本部门有关门卫管理的各种规定。 4.3 装卸现场的安全管理(装卸单位负责) 4.3.1 装卸现场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险化学品特性、危害防治、处置措施、当地报警电话;配备齐全消防器材等。 4.3.2 装卸前,装卸单位要认真检查防火、防爆、防水、防静电、防重压、防摔拖等设施,确保安全可靠。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2012最新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 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 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危险货物运输营运方案精编版

危险货物运输营运方案 一、承运 公司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公司应核实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收发货地点、时间以及托运人提供的相关单证是否符合规定,并核实货物的品名、编号、规格、数量、件重、包装、标志、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应急措施以及运输要求。 危险货物装运前应认真检查包装的完好情况,当发现破损、撒漏,托运人应重新包装或修理加国,台则公列压挖绝庄拗。 公司自接货起至送达交付前,应负保管责任。货物交接时,双方应做到点收。点交,由收货人在运单上签收。发生剧毒、爆炸、放射性物品货损、货差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的,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公司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公司应拒绝运输托运人应派押运人员而未派的危险货物。 公司应拒绝运输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遇湿易燃物品。 公司有权拒绝运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 二、运输费用 公司按照人工、搬运费、车辆折旧费、维护维修费、营运用油等营运成本及合理利润确立营运价格,与托运方进行协商认可后,按照运输协议收取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如有国家定价,按国家定价执行。

三、车辆 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国家对于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管理的强制要求。 四、运输人员 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等必须达到国家对于运输危险货物人员管理的强制要求,持证上岗,执行运输、押运、装卸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五、装卸 严格按照液化气装、卸车操作规程执行。 六、运输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按照运输规程执行。 七、营运货物(液化石油气)基本常识 一、主要成分:丙烷(C3H8)、丁烷(C4H10) 少量成分:甲烷、乙烷、丙稀、丁烯。残液:液化石油气钢瓶里总有微量液体用不完,该部分液体称为残液,其主要成分为戊烷及戊烷以上碳氢化合物。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规定残液含量不大于3%。 二、成份辨識資料 純物質: 三、危害辨識資料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91075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场所、开展清洗及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停放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六条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严禁无资质停车场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清洗等业务。若必须开辟罐车修理、清洗业务,停车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3、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4、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5、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6、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为坚决遏制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如何制定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

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储运、使用、标识以及奖惩等的管理要求,以防止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和保护环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炼油项目及相关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使用化学品及其它管制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引用文件 1212场)3456789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0、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11、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危险品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2、管理人员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须立即报告、PMT 、HSE 部及相关部门。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化学品,要每年清理,由相应部门牵头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运输 1、化学品的运输或装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3、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途中发生化学品泄漏和其它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处理,及时向HSE 部及其它部门报告。

5、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规定。 6、要专车专运。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按照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使用 1、现场如需要使用化学品,在进场前,由使用部门向PMT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申请内容包括: (1)化学品的名称特点及其潜在危险,职业接触范围。 (2)施工操作方法和程序,施工位置。 (3)防护设备,应急措施。 (4)施工人员名单,负责人及其保证体系。 2 单位 3 4 5、准备一6 7 1、表示 2、内容 (1 (2 (3 (4 (5 (6 (7)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8)安全措施: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9)灭火: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灭火以及灭火注意事项。(10)批号: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1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12)应急咨询电话: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3、使用方法 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原则上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签,但若外包装上已加贴安全标签,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内包装上可免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的安全标签可清楚地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签。

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跨年度工作方案

编号:AQ-BH-05528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跨年 度工作方案 Cross year work plan for safety production of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s

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跨年度工 作方案 说明:活动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活动所指定的书面计划,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对具体将要进行 的活动进行书面的计划,对每个步骤的详细分析,研究,以确定活动的顺利,圆满进行。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1、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以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遏制伤亡事故为重点,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保持稳定。 2、总体目标 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全面压缩一般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我公司成立了以经理为组长、分管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安全技术部,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三、具体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安全责任 为了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我公司成立了以经理为主任,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技术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每月召开两次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实处。 (二)严格驾驶员、押运员的教育管理 做到持证上岗,证件合法有效,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安全技术部每月组织开展两次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重点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行车安全常识,紧急情况处理,危化品基本知识和消防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全面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行车中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基本要求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没有经过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具有化学危险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如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2、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必须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各有各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后的处置方法也不一样,所以企业应组织驾驶员、押运员等进行学习,使其熟练掌握经常接触到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知识以及安全运输的具体要求,了解包装的使用特性和正确的防护处置方法,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害。 3、选择合适的包装容器,正确装运货物。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具有不同的危险性,在装运货物时,针对其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容器。《条例》规定,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的才能使用。装运货物时还要正确配装货物,不能混运混装,特别是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一致的,绝对不能同车运输。 装配货物时,还应注意包装和衬垫材料,包装要牢固、紧密,特别是装运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的外包装一定要符合要求。 二、做好运输准备工作,安全驾驶 运输危险化学品由于货物自身的危害性,应配置明显的符合标准的“危险品”标志。佩戴防火罩、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防雨淋的器具。车辆的底板必须保持完好,车厢的底板若是铁质的,应铺垫木板或橡胶板。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做好行车前车辆状况检查。行驶过程中,司机要选择平坦的道路,控制车速、车距、遇有情况,应提前减速,避免紧急制动。路途不能随意停车,装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在居民区、学校、集市等人口稠密处停放。运输途中驾驶员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杜绝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盲目开快车,保证安全行驶。 三、运输系统危害辨识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中,危害不仅存在,而且形式多样,很多危险源不是很容易就被发现。所以运输人员应采取一些特定的方法对其潜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危害辨识是控制事故发生的第一步,只有识别出危险源的存在,找出导致事故的根源,才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 四、事故应急处置 运输危险化学品因为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泄漏,驾驶员、押运员或周围的人要尽快设法报警,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地方公安机关,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应急措施,或将危险情况告知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业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学习并掌握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管理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用具。 3、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安全使用。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卫生和通道畅通。 4、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积极参与救护工作,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介绍情况。 5、业务人员根据公司业务范围接到订单后,与有关生产厂家取得联系。 6、联系到供应厂家后,签订供应合同。 7、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公司负责运输,双方签订安全运输协议。协议中必须注明途中一切安全事项均由运输公司负责,运输车辆经检测、检验合格,并配备合格的押运人员。 8、业务员应向承运公司说明所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危险特性及注意事项。 9、在购进危险物品时,应向销售商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在销售时随货物提供给用户。不得购、销无安全使用说明书的危险品。 10、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从具有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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