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工种代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工种代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工种代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工种代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职业 工种 分类表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A类 行业工种名称 服务中餐烹饪人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等)、西餐烹饪人员(西式 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等)、心理咨询人员(心理咨询师) 机械 数控机床(数控车工、数控铣工等)、加工中心操作人员(加工中心操作工等)、机械热加工人员(焊工等) 制药生物技术制药(品)人员(生化药品制造工、发酵工程制药工、疫苗制 品工、血液制品工、基因工程产品工等)、药物制剂人员(药物制剂工、淀粉 葡萄糖制造工等) 其他文物保护作业人员、金属工艺品制作人员(景泰蓝制作工、金属摆件 工等)、雕刻工艺品制作人员(工艺品雕刻工等)、美术品制作人员(装饰美 工、雕塑翻制工、壁画制作工、油画外框制作工、装裱工、版画制作工等) B类 行业工种名称 文职行政事务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师、信息管理师、项目管理师、理 财规划师等) 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人员(电子商务师等)、物流师(物流师等) 服务调酒和茶艺人员(调酒师、茶艺师等)、营养配餐人员(营养配餐员等)、摄影化妆服务人员(摄影师、冲印师、艺术化妆师等)、验光配镜人员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等)、洗染织补人员(洗衣师、染色师等) 社区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员等)、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保安员、违 禁品检查员、金融守押员、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防火员、建筑物消防员、火灾暸望观察员等) 塑料.化工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有机合成工、农药生物测试试验工、 染料标准工、染料应用试验工、染料拼混工、研磨分散工、催化剂制造工、催 化剂试验工、涂料合成树脂工、制漆配色调制工、溶剂制造工、化学试剂制造工、化工添加剂制造工等)、信息记录材料生产人员(片基制造工、感光材料 制造工、感光材料试验工、暗盒制造工、废片.白银回收工、磁粉制造工、磁记 录材料制造工、磁记录材料试验工、感光鼓涂敷工等)、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加 工人员(橡胶制品配料工、橡胶炼胶工、橡胶半成品制造工、橡胶成型工、橡 胶硫化工、废胶再生工、塑料制品配料工、塑料制品成型制作工等)、火工品制 造人员(雷管制造工、索状爆破器材制造工、火工品装配工、爆破器材试验工等)、煤化工生产人员(备煤筛焦工、焦炉调温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 燃气储运工等) 机械.电子机械冷加工人员(车工、铣工、刨插工、磨工、镗工、钻床工、 组合机床操作工、制齿工、螺丝纹挤形工、抛磨光工、拉床工、锯床工、刃具 扭作工、弹性元件制造工等)、机械热加工人员(铸造工、锻造工、冲压工、 剪切工、金属热处理工、粉末冶金制造工等)、特种加工设备操作人员(电切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行业分类及代码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门类 大类 中 类 小类 A 农、林、牧、 渔业 本门类包括01~05大类 01 农业 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 011 谷物种植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 0111 稻谷种植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0119 其他谷物种 植 012 豆类、油料 和薯类种植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013 棉、麻、糖、 烟草种植 0131 棉花种植 0132 麻类种植 0133 糖料种植 指用于制糖的甘蔗和甜菜的种植 0134 烟草种植 014 蔬菜、食用 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0141 蔬菜种植 0142 食用菌种植

0143 花卉种植 0149 其他园艺作 物种植 015 水果种植 0151 仁果类和核 果类水果种植 指苹果、梨、桃、杏、李子等水果种植 0152 葡萄种植 0153 柑橘类种植 0154 香蕉等亚热 带水果种植 指香蕉、菠萝、芒果等亚热带水果种植 0159 其他水果种 植 016 坚果、含油果、香料和 饮料作物种植 0161 坚果种植 0162 含油果种植 指椰子、橄榄、油棕榈等的种植 0163 香料作物种 植 0169 茶及其他饮 料作物种植 017 0170 中药材种植 指主要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019 0190 其他农业 指上述未列明的农作物种植 02 林业 021 林木育种和育苗 0211 林木育种 指应用遗传学原理选育和繁殖林木新品种核心的栽植材料的林木遗传改良活动 0212 林木育苗 指通过人为活动将种子、穗条或植物其他组织培育成苗木的活动 022 0220 造林和更新 指在宜林荒山荒地荒沙、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一切可造林的土地上通过人工造林、人工更新、封山育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没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本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司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工种或职业分类代码

工种或职业分类代码 代码 工种(职业)分类 第一类 单位负责人 1050001 厂长(总经理) 1050101 企业董事长 1050102 总编辑 1050002 畐厂长(副总经 理) 1050003 工会主席 1050004 财务总监 1050005 市场总监 1050006 人力资源总监 1050007 销售总监 1050008 策划总监 1050009 区域市场主管 1050010 质量标准化主管 1050011 体系规划主管 1050091 总工程师 1050092 总工艺师 1050093 总会计师 1050094 总经济师 1050095 总经理助理 1050104 生产或经营经理 1050105 财务经理 1050106 行政经理 工种(职业)分类 代码 序 号 代码 工种(职业)分类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21 2070301 证券发行员 122 2070302 证券交易员 123 2070303 证券投资顾问 124 2070304 理财规划师 125 2070391 期货业务员 126 2080300 律师 127 2100705 服装设计人员 128 2100706 室内装饰设计人员 129 2100708 广告设计人员 130 2100709 包装涉及师 131 2100710 玩具设计师 132 2100711 首饰设计制作员 133 2100712 模具设计师 134 2100713 建筑模型设计制作员135 2100714 家具设计师 136 2100715 动画绘制员 137 2021306 网页设计人员 138 2120101 文字记者 139 2120101 摄影记者 140 2120201 文字编辑 141 2120202 美术编辑 142 2120203 总编室管理编辑 143 2120204 编审 144 2120205 网络编辑员 145 2120501 翻译 146 2120600 图书资料与档案业务人员 147 第三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148 3010101 行政业务人员 3010102 校对员 序号代码工种(职业)分类

行业类别及代码2019

本标准按照GB / T 1.1-2009中给出的规则起草。 与GB / T 4754-2011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变化如下: -保留了GB / T 4754-2011的主要内容,并调整了主要类别和中小型类别的项目,名称和范围;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结构比较见附录A; -国民经济分类的新旧分类比较请参见附录B。 本标准是采用重新起草的方法并参照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的第四版,ISIC Rev. 4,2006年)编制的,未与ISIC Rev.4保持一致。当量。有关所有经济活动的国家经济工业分类与国际标准工业分类之间的比较,请参见附录g。 本标准由国家统计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起草单位:国家统计局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子林,雷平平,杨晓刚,王卓,曾飞,孙洪娟,孙文峰,张艳琪。 该标准的先前版本如下: ——GB / T 4754—1984,GB / T 4754—1994,GB / T 4754—2002,GB / T 4754—2011。 国民经济的行业分类(2019年修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和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业等宏观管理中的经济活动分类,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档。 2.1行业 从事同一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主要活动 当一个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最大份额的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增加值不能用于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则可以根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注:主要活动对应于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2.3次要活动 在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外,单位还从事外部活动。 2.4辅助活动 在单位的所有活动中,它不向外界提供商品和服务。 注意:辅助活动是内部活动,以确保该单元的主要活动和辅助活动的正常运行。 2.5单位 有效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部门的载体。 2.6工业活动单位评估

最新报考质量技术监督局试题

报考质量技术监督局试题 一、填空题 1、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予以立案。 3、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依法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罪追究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当以(非法搜查罪)罪予以立案。 5、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妨害公务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8、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9、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由(机动车安检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10、危险化学品承压容器的监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照(压力容器)的监管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由总局特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11、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2、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证合格后,取得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节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二、判断题 1、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应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予以刑事立案。但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犯罪主体的主观要件不能是直接故意。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最新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核心提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如何分类以及各行业代码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 代码(GB/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 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 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 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 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查询表 A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发布日期:2014-10-31浏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详细说明 01农业 0111谷物的种植;0112薯类的种植;0113油料的种植;0114豆类011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的种植;0115棉花的种植;0116麻类的种植;0117糖料的种植;0118 烟草的种植;0119其他作物的种植 012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0121蔬菜的种植;0122花卉的种植;0123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013 水果、坚果、饮料和 香料 作物的种植 0131水果、坚果的种植;0132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0133香 料作物的种植 014中药材的种植 02林业 02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0211育种和育苗;0212造林;0213林木的抚育和管理、022木材和竹材的采运0221木材的采运;0222竹材的采运 023林产品的采集 03畜牧业 031牲畜的饲养 032猪的饲养 033家禽的饲养 034狩猎和捕捉动物 039其他畜牧业 04渔业 041海洋渔业0411海水养殖;0412海洋捕捞 042内陆渔业0421内陆养殖;0422内陆捕捞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规定》所属围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按受安全注册。 第三条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 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制造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批准换证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停止使用安全标记。

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和撤消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向全国公布。 第四条获得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制造单位条件 第五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生产需要的技术力量; (三)拥有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 (四)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 (五)有一年以上生产(试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注册围产品的经历。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拥有适应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至少应占制造单位职工

总数的8%,且不少于3人。各类制造单位材料验收、焊接、加工成型、元损检测、理化实验、热处理等工作,一般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其中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有适应生产的厂房、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拥有的生产厂房应与产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适应,具有存放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专用库存房、场地,能满足防锈、防机械损伤、防混料和原材料区域标识的需要; (二)产品有承压烛接接头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设备、配套焊接辅助设备及烘干、保温设备和焊材专用库存房。 (三)应拥有适应生产需要的铸造、锻造、机械加工、冷热成型、热处理等设备和工装; (四)要求产品在厂做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或其它安全性能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由制造单位进行原材料、产品无损检测和理化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 (六)应有产品质量技术档案长期保管的条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199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学科分类与代码表》 (GB/T13745-1992) (可按照一级学科代码寻找相关学科) 110 数学 120 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 130 力学 140 物理学 150 化学 160 天文学 170 地球科学 180 生物学 210 农学 220 林学 230 畜牧、兽医科学 240 水产学 310 基础医学 320 临床医学 330 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340 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 350 药学 360 中医学与中药学410 工程与技术科学基础学科 420 测绘科学技术 430 材料科学 440 矿山工程技术450 冶金工程技术 460 机械工程 470 动力与电气工程 480 能源科学技术 490 核科学技术 510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 520 计算机科学技术 530 化学工程540 纺织科学技术 550 食品科学技术 560 土木建筑工程 570 水利工程 580 交通运输工程 590 航空、航天科学技术 610 环境科学技术620 安全科学技术 630 管理学 710 马克思主义 720 哲学 730 宗教学 740 语言学 750 文学 760 艺术学 770 历史学 780 考古学 790 经济学 810 政治学 820 法学 830 军事学 840 社会学 850 民族学 860 新闻学与传播学 870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 880 教育学 890 体育科学 910 统计学 代码名称 110 数学 110.11 数学史 110.14 数理逻辑与数学基础 110.1410 演绎逻辑学(亦称符号逻辑学) 110.1420 证明论(亦称元数学) 110.1430 递归论 110.1440 模型论 110.1450 公理集合论 110.1460 数学基础 110.1499 数理逻辑与数学基础其他学科 110.17 数论 110.1710 初等数论 110.1720 解析数论 110.1730 代数数论 110.1740 超越数论 110.1750 丢番图逼近 110.1760 数的几何 110.1770 概率数论 110.1780 计算数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

7 学科分类代码表? 110数学 110.11数学史 110.14数理逻辑与数学基础 110.1410演绎逻辑学(亦称符号逻辑学) 110.1420证明论(亦称元数学) 110.1430递归论 110.1440模型论 110.1450公理集合论 110.1460数学基础 110.1499数理逻辑与数学基础其他学科110.17数论 110.1710初等数论 110.1720解析数论 110.1730代数数论 110.1740超越数论 110.1750丢番图逼近 110.1760数的几何 110.1770概率数论 110.1780计算数论 110.1799数论其他学科 110.21代数学 110.2110线性代数 110.2115群论 110.2120域论 110.2125李群 110.2130李代数 110.2135Kac-Moody代数 110.2140环论 110.2145模论 110.2150格论 110.2155泛代数理论 110.2160范畴论 110.2165同调代数 110.2170代数K理论 110.2175微分代数 110.2180代数编码理论 110.2199代数学其他学科 110.24代数几何学 110.27几何学 110.2710几何学基础 110.2715欧氏几何学 110.2720非欧几何学(包括黎曼几何学等)

110.2725球面几何学 110.2730向量和张量分析110.2735仿射几何学 110.2740射影几何学 110.2745微分几何学 110.2750分数维几何 110.2755计算几何学 110.2799几何学其他学科110.31拓扑学 110.3110点集拓扑学 110.3115代数拓扑学 110.3120同伦论 110.3125低维拓扑学 110.3130同调论 110.3135维数论 110.3140格上拓扑学 110.3145纤维丛论 110.3150几何拓扑学 110.3155奇点理论 110.3160微分拓扑学 110.3199拓扑学其他学科110.34数学分析 110.3410微分学 110.3420积分学 110.3430级数论 110.3499数学分析其他学科110.37非标准分析 110.41函数论 110.4110实变函数论 110.4120单复变函数论 110.4130多复变函数论 110.4140函数逼近论 110.4150调和分析 110.4160复流形 110.4170特殊函数论 110.4199函数论其他学科110.44常微分方程 110.4410定性理论 110.4420稳定性理论 110.4430解析理论 110.4499常微分方程其他学科110.47偏微分方程 110.4710椭圆型偏微分方程110.4720双曲型偏微分方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000年12月31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5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6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7条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l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8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 表1 (MPa) ┌──────┬───────────┬──────────┐ │压力类别│ 高压│ 低压│ ├──────┼───────────┼──────────┤ │公称工作压力│30 20 15 12.5 8 │ 5 3 2 1 │ ├──────┼───────────┼──────────┤

工种一览表

附件4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种一览表工种编码行业工种技师名称 01-001 民政尸体整容工尸体整容防腐技师 01-002 尸体火化工尸体火化技师 01-003 尸体防腐工尸体整容防腐技师01-007 假肢制作装配工假肢制作装配技师01-008 矫形器制作装配工矫形器制作装配技师01-009 特岗护理工特岗护理技师 02-001 农业农艺工农艺工技师 02-002 蔬菜工蔬菜工技师 02-003 农业试验工农业试验工技师02-004 农机驾驶员农机驾驶技师02-005 农机修理工农机修理技师02-006 农业机械试验工农业机械试验技师 03-001 水利开挖钻工开挖钻工技师 03-002 水工爆破工水工爆破工技师 03-004 坝工模板工坝工模板工技师 03-005 坝工钢筋工坝工钢筋工技师 03-006 坝工混凝土工坝工混凝土工技师03-007 钻探灌浆工钻探灌浆工技师 03-008 喷护工喷护工技师 03-009 防渗墙工防渗墙技师 03-010 砌筑工砌筑工技师 03-015 混凝土维修工混凝土维修技师 03-016 土石维修工土石维修技师 03-017 闸门运行工闸门运行技师 03-018 水工防腐工水工防腐技师 03-019 水工监测工水工监测技师 03-020 河道修防工河道修防技师 03-021 渠道维护工渠道维护技师 03-022 灌区供水工灌区供水技师 03-023 灌溉试验工灌溉试验工技师 03-024 泵站机电设备维修工泵站机电设备维修技师03-025 泵站运行工泵站运行技师 03-026 灌排工程工灌排工程技师 03-027 凿井工凿井工技师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3号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3号令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通用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 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核心提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如何分类以及各行业代码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 代码( GB/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 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 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 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查询表 A 农、林、牧、渔业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发布日期: 2014-10-31 浏 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详细说明 01 农业 0111 谷物的种植; 0112 薯类的种植; 0113 油料的种植; 0114 豆类 011 谷物及其他作物 的种植 的种植;0115 棉花的种植; 0116 麻类的种植; 0117 糖料的种植; 0118 烟草的种植; 0119 其他作物的种植 12 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0121 蔬菜的种植; 0122 花卉的种植; 0123 其他园艺 作物的种植 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 0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 0132 茶及其他饮 料作物的种植; 0133 香 013 作物的种植 料作物的种植 14 中药材的种植 02 林业 21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0211 育种和育苗; 0212 造林; 0213 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22 木材和竹材的采运0221 木材的采运; 0222 竹材的采运 23 林产品的采集 03 畜牧业 031 牲畜的饲养 032 猪的饲养 033 家禽的饲养 34 狩猎和捕捉动物 039 其他畜牧业 04 渔业 041 海洋渔业 0411 海水养殖; 0412 海洋捕捞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