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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我们提供A型和B 型两种保障类型供您在投保时选择:

(1) A 型保障: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之间的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1]的参

保人员,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2) B 型保障: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

时至满期日满期日[2]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的犹豫期。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附加附加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附加合同;

(2)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若

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3)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意外事故[3]的伤害而在医院[4]进行治疗

的,对于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5],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门诊:门诊:

门诊: A 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门诊治参保人员身份接受门诊治疗,疗,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为基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为基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人员身份接受门诊治疗,则我们按照B 型保障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型保障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尚未。若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尚未满十八周岁,满十八周岁,我们仅就该次意外事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中超过一百五十我们仅就该次意外事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中超过一百五十元的部分,按照前述约定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元的部分,按照前述约定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B 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门诊治疗,我们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959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发生意外%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尚未满十八周岁,我们仅就该次意外事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中超过一百五十元的部分,按照前述约定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险金。

(2) 住院住院[6]:

A 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住院治疗,疗,我们以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我们以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人员身份接受住院治疗,则我们按照

B 型保障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型保障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B 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住院治疗,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按照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我们按照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959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3) 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

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7][7][7]。同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同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

2.2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直接或间接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导致被保险人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医疗费用的,的,的,我们我们我们不承担给付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8],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主动主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9];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22]的

机动机动车;车;车;

(6) 战争、军事战争、军事冲突冲突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

害;害;

(12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1[133]、流产、分娩(含剖腹

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44、跳伞、速降、滑雪、攀岩[1[155]、登山运动、探险[1[166]、武术

[17]、摔跤、特技[18]、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

业航班除外)。业航班除外)。

2.32.3 保证续保保证续保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保单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保单生效

日起,每五个保单年度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若本附加合同复效,则保证续保期间自最近复效日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或最近复效日(若最近复效日与保单周年日是同一日期)起重新计算。但该期间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则保证续保自动终止:

1、 发生本附加合同“第1.6条合同终止”所列情况的;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3、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的。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若您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未向我们提出终止续保的书面要求,则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续保一年,直至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但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得超过六十四周岁。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临近届满时,我们将重新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新的保证续保期间将从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再延续五个保单年度;若我们不同意续保,则我们将在新的保证续保期间开始前的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附加合同将从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保险费支付支付支付及宽限期及宽限期 您需按照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方式,在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

支付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您应向我们支付的各期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及本附加合同当时有效的保险费率计算确定。

主合同有关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若本附加合同另有关于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特别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

3.23.2 保险费率的调整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相同产品项下(包括相同费率及条款)相关费率的定价假

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相同产品项下(包括相同费率及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我们需要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则我们将书面通知您。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附加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门急诊病历、诊断书、给药清单、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凭

证(以上证明皆须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5.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1)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年交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 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月数 第一个 保单年度 第二个

保单年度及以后

其他交费方式 满10个月 0% 60% 0%

满9个月但不满10个月 0% 50% 0%

满8个月但不满9个月 0% 40% 0%

满7个月但不满8个月 0% 30% 0%

满6个月但不满7个月 0% 25% 0%

不满6个月 0% 0% 0%

(3)若我们已按照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给付过保险金,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其他重要事项

6.1 年龄或性别错误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未未

经过净保险费[19]。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2 职业变更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后十日之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1)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其

职业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按“5.1合同的解除及风险”第(2)款表中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变更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

费维持不变,但在续保时,您须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职业支付续保保险费;若您或被保险人未按前述约定通知我们,而仍然按变更前的职业支付续保保险费,我们按如下规定办理:

1)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我们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续保保险费与应交续保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实际

已交保险费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我们

将多交的续保保险费无息退还,但至多退还一个保单年度多交的续保保

险费,您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释义

1. 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 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少儿医疗基金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2.满期日

满期日 本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日。

3.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医院

医院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

b.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施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

医师(合格医师指具有与请求赔付的疾病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认证和诊断处方权,

且正在上述医院执业的医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及

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c. 不包括未达卫生行政管理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的分院、联合医院及病房、外

设挂靠的门诊部、康复、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合理医疗费用

合理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

药品费、检查费、护理费、医疗用品费等费用,以符合国内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

收费标准及价格和列入国内当地医疗保险(包含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普通医疗

支付范围的规定为限。

6.住院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

续,不包括未达卫生行政管理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的分院、联合医院及病房、外

设挂靠的门诊部、门诊观察室、挂床住院、其他非正式病房。

7.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指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

变更后的金额作为基本保险金额。

8.自杀

自杀 根据自己意愿使自己生命终结的行为。 如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毒物、高空坠落导致的死亡。

9.毒品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者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2.无有效行驶证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3.妊娠

妊娠 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包括流产、早产、异位妊娠、前置胎盘、

胎盘早期剥离等。

14.潜水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5.攀岩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16.探险

探险 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7.武术

武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

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运动。

18.特技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9.未经过净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

天的按一天计算。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范本

正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整理)医疗保险相关常识定稿.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知识解读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分类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在职、退休两部分人群。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城镇无业居民三部分人群。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参照医疗保险管理,就医费用全额结算。(由卫生局负责经办管理) 二、我中心涉及常用五种住院费别 (一)按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注:上述人员在我院发生的住院费用需通过医保系统结算,实行实时报销。患者只承担自已应该负担的费用,报销的费用先由我院垫付,再由医保办定期向医保中心申请,医保中心审核无疑问,再支付给我院。 领卡证明(100%)为正式社保卡还未下发过渡阶段,凭此卡证明该患者享受医保待遇,通过医保系统结算,区别是全额负担。 (二)工伤保险:住院费用需全额现金结算。 (三)公费医疗:住院费用需全额现金结算。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全额现金结算 (五)医保全额: 住院费用需全额现金结算。一般用于受伤原因不明确的、肇事逃逸(无对方,交通队出示证明),社保卡黑名单等情况。住院时全额交费,所产生的住院费用由患者自已到医保中心手工报销。 注:医疗保险、工伤、公费医疗待遇人员需签医保自费协议书。医保患者出院三个工作日后到收费处结帐。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如见义勇为,被抢劫而受伤也包括在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四、精神病患者因自杀,自残医保住院的要求 精神病患者因自杀,自残收住院治疗时,必须提供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科出具的证明诊断证明书,证明其患有精神疾病可享受医保待遇。 五、医保患者住院起付线及门诊起付线 (一)住院: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第一次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为650元。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30万元。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支付70%。

2.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条款范文

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第3条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章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给付 1.1保险合同的构成 4.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1.2投保年龄 4.2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1.3合同的生效日 4.3如何申请保险金 1.4保险期间 1.5投保份数与申请减少投保份数 5 欠款的扣除 2 保障范围 6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2.1保险责任 2.2责任免除7 名词释义 3 保险费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 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本规定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意外伤害医疗给付和意外伤残、死亡给付。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意外伤害险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商业运营,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三)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意外伤害险在资金筹集、保险给付、经办管理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1 —

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其建立、运营和监管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和经办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意外伤害险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意外伤害险资金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对受托保险公司实施经办业务指导监督。 第六条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的统一经办。 市服务中心接受市社保中心业务指导,负责申报材料复核及信息录入工作。市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 第七条受托保险公司在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并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网点。街道乡镇服务网点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并负责经办,综合服务网点在受理意外伤害申报业务的同时,接受本区县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伤害案件,并汇总统计。 第八条综合服务网点将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 2 —

医保工作会议发言(精选多篇)

医保工作会议发言(精选多篇) 第一篇:市直医保工作会议经验交流发言 文章标题:市直医保工作会议经验交流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医保专管同志: 大家好!我叫李**,是**市中医院医保办专管员。感谢医保中心领导和医保专管的同志们给我这次发言的机会。作为一名定点医疗机构的代表,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见面,并与各位同仁一起探讨分享在医保工作中的经验。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也标志着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开始进入到了一个全面的制度创新阶段,原有的公费医疗制度逐渐淡出医保领域。时至今日,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已在全国全面铺开,目前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开始实施。我市自2014年开始实行医保制度以来,经过6年的努力,在全市各医保相关单位的思想高度统一,全面落实措施制度下,使得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率逐年增加。截至目前,商丘市城镇职工参保人数已达到36.3万多人,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达到了67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达到了82家,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安全、方便、及时、有效、低廉的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经过几年来的努力,市医保中心与各医保定点机构建立了一套较完善

的职工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又专门开发了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使得我们的工作进入了科学、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上来。 作为一线的医保工作人员,在对参保人的保险金征缴、个人账户资金收入、核算、支付、结存等方面,我们需要大量而实际工作,同时在面对参保人也有了更多的耐心和细心。所有这些通过单位反映给参保人,给每一位参保人提供了一个明白账,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在征缴保险金方面,我们积极、及时、足额的按时交纳,遇到有疑问的群众我们能够耐心细致的进行疏导和解释,确保了医保基金的足额征缴,也确保了广大群众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医保专管人员严格按照参保规程做好参保人员增减手续,认真填写好各类报表,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改变了过去的工作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我们认真核查参保人员身份,杜绝住院病人冒名顶替,避免医疗浪费,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就医吃药及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所有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得益于我们全市上下各级医保定点医院和医保定点药店的共同努力,取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辛勤劳动。 医保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为民的科学理念,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为参保群众减轻了负担;医保扩面征缴成绩显著,基金管理更加规范;医疗监管强力有效,宣传服务得到加强,有力推进了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条款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十五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版)

附件八: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 除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

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牙科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不孕不育治疗、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产前产后检查、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

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1、每年3月底前将表与资料交本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于4月10日前统一报送县社保中心。 2、附送资料:详见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指南。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指南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 1、糖尿病; 2、高血压二期以上; 3、肝硬化; 4、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6、脑梗塞后遗症; 7、脑出血后遗症; 8、慢性活动性肝炎; 9、系统性红斑狼疮;10、白血病;11、癫痫;12、帕金森氏病;13、结核病;14、各类型精神病;15、肺气肿;16、慢性阻塞性肺病。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程序 (一)初次申报所需资料: 1、填写《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2、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申报病种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限三年内)复印件,同时提供近期门诊病历和检查报告单原件的相关资料。 4、实行全程代办制,申报资料提交本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医保经办人员于每年4月10日前上报县社保中心,逾期后不予受理。 (二)复查确认: 1、复查确认的时间。对认定为特殊慢病且需长期门诊用药的患者,每满三年进行一次复查确认,确认时间为满三年的3月份,对逾期不复查确认或经复查认定未达到准入标准的,从当年起不再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2、复查确认需提交的资料。 1)、填写《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2)、与申报病种相符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报告单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例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事宜 1、在安康市境内居住的门诊特殊病患者,在慢病刷卡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直接刷卡使用,上年度个人账户划拨的门诊费支付完毕后,对用药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60%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 2、各类精神病、癫痫病和市境外居住患者在次年的1月底前将购药发票交至社保中心,按60%比例报销。 3、特殊慢病医保卡年度结账期限:自认定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超过期限后,特种病余额自动清零。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0789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完整 版)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

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适用对象: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参保费用:由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 -给付范围:参保人地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 -给付标准: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地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地,给付70%,超过6000元地,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地,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地,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申报时间:5月3日开始 -申报方式: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市人社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 详解新规关注热点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本市实施惠及全民地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本市2011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是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改善民生实惠百姓地一项重大举措. 《暂行规定》要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地、非本人意愿地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地,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三篇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三篇 篇一:中国人寿保险险种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有哪些?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种保险产品,根据保障的不同,中国人寿可以分为商业养老保险,少儿保险,理财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意外保险等等。 中国人寿保险不同险种的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是不一样的,下面就对不同的中国人寿保险险种做下简单介绍。 商业养老保险 现代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而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怎样才能在退休之后保持原有的生活品质?社会养老保险加上商业养老保险是当前解决养老问题的最佳组合。 险种推荐: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的最大特点是低投入、高保障,特别适合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或者收入较少的人群。定期寿险可以让大家在家庭责任最重大时期,以较低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 险种推荐: 国寿安鑫两全保险 国寿祥福定期寿险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 国寿祥泰定期寿险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国寿绿舟定期寿险 少儿保险 少儿保险是指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中国人寿少儿保险,大多也是分红保险,在为孩子提供意外、医疗等健康保障同时,还有教育金、婚嫁金等生存给付。如何给少儿投保>> 险种推荐: 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B款)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 慧择少儿平安卡(国寿版)¥100.00/年 承保年龄:出生满30日-18周岁|保障期限:1年|限购份数:1份 5万元意外身故/伤残 5万元(50元免赔,90%赔付)意外住院医疗 5000元(50元免赔,90%赔付)意外医疗 1万元少儿重疾保险金 针对出生满30日-18周岁儿童提供的意外伤害、医疗及重疾保障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险种推荐: 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 珍爱一生住院医疗终身保险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金盛金体安康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6.12)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2006.12)条款 [2006]字第1-75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2-4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给付利益。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三条 保险期间 2 第四条 保险责任 2-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3-4 5-7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六条 保险费的交付 5 第七条 如实告知 5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第十条 地址的变更 5 第十一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5 第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6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6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6 第十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6 7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各项保险责任之代码“HPA”、“HPB”、“SI”、“R&B”、“ME”经列于保险合同首页后始生效。除非批单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HP。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16至60周岁(2)(续保可至6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及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您交付了保险费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3)或意外伤害(4),经医生(5)诊断必须住院(6)治疗时,我们依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或以上时,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者,其保险金给付及其限额,均视为一次住院办理。 一、计划A(HPA)-住院现金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事故而住院治疗,我们按保险合同首页所载“每日住院现金保障”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7)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二、计划B(HPB)-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事故而住院治疗,我们将在本次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内,并依据下述不同情形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各分项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首页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费医疗、社会劳保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 1、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诊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急诊检查费以500元为限),保险人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三)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附加险合同上述补偿保险金之和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精心整理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介绍(doc 9页)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介绍(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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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 障……………………………………………2.2 ?您有退保的权 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2.3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 义………………………………………………… ………7.1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 务………………………………………………… ……………………6.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 费………………………………………………… …………………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

任………………………………………………… …3.2 ?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若保险期满时续 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 (1) .4 ?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 的………………………………………………… ………2.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 识,请您注意 (7) ?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终止……………………………………6.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7.4 无合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条款 (平保寿发[2008]34号,2008年7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 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 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对 象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见7.1)及子女(见7.2)投保本附加险。 1.4 保险期 间和续 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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