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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

一、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1)明确性。(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3)禁止绝对不定刑。

,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国内犯——属地原则:我国船舶、航空器;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中国驻外使领馆不是我国领土。

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中国国民:既包括行为时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3)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行为没有触犯所在地国的刑法,我国也无管辖权。

3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2)

如,劫持航空器罪。国际公约规定的航空器仅限于民用航空器。我国刑法规定的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不是提起公诉,被害人可以撤诉。

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妇女、贩卖、毒品、假币。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侮辱、淫秽物品。

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犯罪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构成犯罪的要素。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注意:“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减轻、从轻、免

,“为谋取不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

客观要素,是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描述。

间接正犯:行为人通过支配、控制他人行为进而实施犯罪。包括:

(1)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利用死亡的工具:如,甲拿枪对着乙说:“把丙的腿打断,不然我打死你。”在这种情况下乙没有自由意志,是甲的工具,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间接正犯)。

(3)利用没有故意的行为:如,甲、乙二人去打猎,发现灌木丛中有动静。乙以为是野猪,甲发现是仇人丙。甲对乙说:“是野猪,快开枪”。乙开枪把丙打死。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的人缺乏成立犯罪的目的或身份,单独不能构成这个犯罪,有目的、身份的人利用这种人实施犯罪。如,丈夫是国家工作人员,妻子是家庭主妇。丈夫对妻子说:“只要有人送钱来,你就收”。结果钱全被妻子收了。丈夫是实行犯,是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妻子是丈夫受贿的帮助犯。

(5)利用合法行为:如,甲诬告陷害乙杀人,伪造很多证据向司法机关告发,司法机关根据这些证据判处乙死刑,立即执行。甲构成诬告陷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由于自伤、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战时自伤除外),因此单纯教唆、帮助他人自伤、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只有当教唆、帮助他人自伤、自杀的情形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支配、控制了被害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

都是具有刑法意义的。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成立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1.:有这个东西才叫这个行为,没有这个东西就不叫这个行为。如,没有赌资就不是赌博而是娱乐。

2.行为孳生之物。

(1)孳生之物:没有这个物,只要可能有这个物仍然构成犯罪,如伪造假币,假币没造出来,构成伪造假币罪未遂。

(2运输假币必须要求有假币这个对象存在,否则不构成运输假币罪未遂。

3.行为取得的报酬。犯罪行为的报酬本身不构成犯罪。

4.犯罪工具。犯罪工具如果属于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直接予以没收,如果工具是盗窃别人的,则应予以返还。

危害结果与法益之间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有法益侵犯肯定有危害结果,有危害结果不一定有法益侵犯。如甲把乙打死了,可能是正当防卫。

侵害犯与危险犯是就犯罪的具体形态而言。如,故意犯罪的既遂属于侵害犯,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属于危险犯。

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的情形,同样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如,甲想伤害乙,误把丙当成乙伤害,最后导致丙的死亡,直接认定为对丙的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引起的。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甲非法拘禁乙,将乙关在箱子里,致乙窒息死亡,甲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甲非法拘禁乙,将乙关在房间里,甲随手扔烟头把乙烧死。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

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注意:甲绑架、非法拘禁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后,必然引起警方解救,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甲成立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但如果是警方自己判断失误,如误把人质当成甲直接开枪打死的,甲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

(1

死亡。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故意,则成立其他犯罪或数罪并罚。

(2

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害人重伤。

(3

3.

如果遗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在过失犯罪中,有因果关系,成立犯罪;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

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抢劫罪未遂。甲为抢劫乙,对乙实施暴力,乙在逃跑过程中钱包不慎掉落,甲将钱包捡走。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钱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和侵占罪,数罪并罚。

(1)A和B无意思联络:

A和B同时产生作用,A和B都有因果关系,都构成既遂。

②其中一个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能查清,分别认定有、无因果关系,分别构成既遂和未遂;不能查清,都无因果关系,都认定未遂。

A和B A和B都有因果关系,都构成既遂。

特殊体质认定为有因果关系——条件说。

注意:1.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的任何过失行为而未能挽救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

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的严重过失行为而未能挽救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二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如,甲伤害儿童后逃离,儿童的父亲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儿童失血过多而死,甲的作为和乙的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构成身份是针对实行犯而言,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以下四种情形以自然人犯罪论:

1.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单位犯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注意:

1.所有的单位犯罪都会处罚自然人,但不可能单独处罚单位。所以诬告单位犯罪,由于可能使自然人受到刑事追究,行为人可能成立诬告陷害罪。

2.单位涉嫌犯罪后,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撤销或者破产的,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3.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定单位犯罪。

是意外事件。

如果防卫装置的存在本身已经危及公共安全了,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在自己家里的设置,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者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

例外:偶然防卫: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法益的行为,偶然的阻止了一个正在发生的不法侵

如,甲开枪打死乙,事后证明乙当时正拿着一把枪准备打死丙。(故意)甲成立正当防卫。甲往楼下扔西瓜,砸死乙,事后证明乙当时正拿着一把枪准备打死丙。(过失)甲成立

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可以再成立紧急避险

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已满14周岁妇女的性权利可以承诺;对重伤的承诺无效,但

为了救助患者,经其同意摘除器官的有效。对生命的承诺无效。安乐死:A.消极的安乐死,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

亡,由于患者是自然死亡的,不构成犯罪。B.积极安乐死,指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经其承诺,而提起结束其生命的(如注射药剂),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被骗的场合: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的,承诺有效;对法益的种类、范围、危险性产生错误的,承诺无效。(法益关系错误说)

(4)承诺至迟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①事后承诺绝对无效。

②被害人中途变更承诺的,原承诺无效。如,甲为戒掉网瘾让乙将其反锁在房内,后甲要求恢复人身自由,乙不予理睬继续拘禁,乙成立不作为方式的非法拘禁罪。

(5)承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要求被害人说出来,不要求行为人意识到。

如,甲把手机放在窗台想让乙拿走,乙路过见四下没人将手机拿走,乙主观上有盗窃故意,但客观上被害人同意了,乙不成立犯罪。

故意:1.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

法阻却事实)

认识错误(多看几遍)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结论:在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按照两种学说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结论:在打击错误的情形,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事前故意: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以为乙死了,为了毁尸灭迹,甲将乙抛下山崖,事后证明,乙是摔死的。

四类学说

D:行为人实施第一个杀人行为之后,介入了第二个毁尸灭迹行为,最终这个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第二个行为的介入具有通常性,因果关系不中断,仍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与行为人之前预想的不一样,但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通说)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标准: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没有重合内容时,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有重合内容时,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法定符合说]

如,甲拿出头痛粉对乙说是毒品,让乙拿去卖,乙卖了15000元,与甲分赃后被抓获。构成诈骗罪(间接正犯)。乙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乙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贩卖毒品罪与诈骗罪之间无重合内容,乙不构成故意犯罪。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但乙没有认识到诈骗的事实,不成立诈骗罪;乙应当认识到可能不是毒品而没有认识到,是过失诈骗,但法律上没有规定过失诈骗构成犯罪,所以乙不构成诈骗罪。乙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所以乙无罪。

甲以为箱子里装的是毒品而将其藏在家里,但事后证明箱子里装的全是假币。甲客观上实施了持有假币的行为,但甲主观上是持有毒品的故意。持有假币罪和持有毒品罪之间无重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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