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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问题处

理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5号

2004-1-5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武规土资〔2003〕77号)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我市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列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0〕10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改制范围的企业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违法建设(用地)问题

(一)占压消防通道、地下管线(含排水箱涵)、高压走廊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不得列入企业改制资产,应予拆除;属于集体土地的违法用地,按有关法律规定,不得直接用于改制。

(二)对以下违法建筑(含已认定为临时营业的房屋),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后,可予补办相关手续:

1.1981年10月29日《武汉市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的违法建筑,免于处罚;

2.1981年10月29日至1991年7月3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的违法建筑,工业项目按5元/ M2、其它项目按30元/M2的标准进行处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1991年7月3日至1999年4月5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调整违法建设处罚标准的通知》颁布实施前的违法建筑,工业项目按30元/M2、其它项目按100元/ M2的标准进行处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1999年4月5日以后的违法建筑,按工程造价的20%进行处罚,其工程造价依据《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1996〕145号)规定

的十成新房屋重置价标准执行,并按规定标准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对涉及改制企业拆迁还建房屋以及联合开发的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用地)问题的,改制企业应采取措施,开发商应依法尽快到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对开发商完善规划用地手续有难度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1.由改制企业持相关资料向企业改制资产处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企业改制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3.改制企业持企业改制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相关资料,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处罚;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处罚后,出具《查处违法建设结案通知书》;

4.改制企业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查处违法建设结案通知书》,到房产管理部门申领房产证后,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注记有关内容的土地证。

二、关于土地权属问题

(一)对于土地权属有争议、土地权源资料不全、未进行土地初始登记、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土地证需换证的改制项目,应依据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地籍调查后,确认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对于宗地内有房改房占地需核减的,应持原土地证到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分割登记手续。

(三)对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改制项目,应先依法办理土地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关系转移给改制后企业的书面意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即可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改制项目,必须在法院解除查封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受理、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对于遗失土地证书的,原土地使用者可依据遗失的土地证书复印件或者土地证书登记存根,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按土地证书遗失补发有关规定,刊登灭失补发公告,公告期1个月,无异议即予以补发土地证书。

三、关于土地资产处置问题

(一)对于历史上企业重组、兼并、更名、改变隶属关系等经济活动中没有及时依法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项目,只要企业能出具相关的文件资料,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简化中间变更名称环节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其土地资产一次性处置到位,对中间变更名称环节不计征土地契税。

(二)对于“建房在前、规划在后”的涉及规划道路用地的改制项目,规划(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可依据事实,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将来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该宗土地时,可依法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对于不改变用途的改制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对于改变改制企业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项目,其土地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对于改制企业独立宗土地资产量化给自然人的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100M2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暂按保留划拨方式予以处置;用地面积超过100M2的,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以出让方式处置。

四、其他相关问题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是土地价格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支持企业改制,节约改制成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按基准地价直接核定土地价格。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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