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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价优惠政策

国家电价优惠政策
国家电价优惠政策

国家电价优惠政策

1、国家电力部门按照每千瓦时1元的上网标杆电价全额收购光伏地面电站所发电量。

2、国家电力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分布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目前每千瓦时0.3974元),补贴资金按财政部财建[2013]39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件规定结算。

商洛市优惠政策解读

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我市的主要优惠政策:

1、电价政策:对在我市注册并全部使用市内企业生产的电池板、组件的发电企业,除享受中省有关补贴外,市财政再按其发电量给予地面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0.01元和0.05元每千瓦时,补贴时限暂定15年。

2、土地政策: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根据企业要求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不占用土地的分布式屋顶电站、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光伏照明工程和利用大型设施农业、养殖场等不新增用地的光伏电

站项目,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优先保障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护坡等未利用林地土地建设光伏地面电站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3、金融政策。加大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和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发电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根据光伏产业特点和企业资金运转周期,采取灵活多样的信贷政策,支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光伏发电及光伏发电配套项目,提倡光伏产品生产企业采取项目总承包或以产品(设备)入股的形式参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以自有土地、空闲屋顶等资产,参股投资光伏电站,减少项目融资成本。

4、财政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光伏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在我市注册、缴纳税金且累计在市内安装光伏发电装机达到50MW以上、管理维护光伏发电装机超过100MW的公司,按其缴纳劳务报酬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注册、缴纳税金的逆变器、光伏电缆、变压器及光伏玻璃、彩钢、构件等配套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其缴纳地方本级次税金的5%予以返还;市县区要在已设

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在我市注册纳税的光伏发电运营、年度重点光伏发电示范项目、重点示范企业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

5、项目政策。发改、工信、财政、建设、商务、环保、科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中省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引导企业申报产业引导、产业振兴、节能环保、光伏建筑一体化、科技计划、高新技术等项目,争取中省资金支持。

6、并网政策。国家电网商洛供电局和商洛市地方电力公司要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提高电网吸纳光伏发电能力,全额收购光伏电站所发电量,免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用。简化项目受理、咨询、调试、验收程序,并通过网络、媒体、文件等形式公布;在收到项目单位并网申请后,应出具书面受理函,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无障碍接入。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

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鼓励光伏发电业主代建电网未覆盖区域接入系统。

7、技术政策。鼓励光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上下游协作单位合作组建研发机构,开展原始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集成创新,加快光伏材料降本提质、光电转化效率、

电站系统集成、逆变器、高效蓄能电池、建筑光伏构件等技术攻关,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伏发电应用技术,积极参与光伏发电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提升光伏发电行业竞争力。

8、审批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发改、住建、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要简化能评、环评、规划等手续,优先审批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的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中小企业、个人(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不大于10千瓦的个人(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登记制管理(填报备案登记表)。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

9、配套政策。住建部门将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建设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发展规划。规划部门将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作为规划许可审查的前置条件,确保新建厂房、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等能够安全承载光伏发电板件。凡符合光伏发电条件而无光伏发电相关设计规划的,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不予受理。发改、统计、电网企业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作为县区政府和电网企业年度节能考核的重要依据,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工信部门对市内应用企业和个人优

先采购本市光伏产品的,按采购金额给予一定奖励。气象部门免费提供6MW及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防雷接地咨询,检测服务等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减半收取。

0518 三大国家级新区优惠政策比较

三大国家级新区现行政策比较 及对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启示 吴志鹏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这是继上海浦东、天津滨海、重庆“两江”新区之后的第四个国家级新区。本文对三大国家级新区现行政策做了初步梳理,提出了建设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几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参阅。 一、三大国家级新区的设立及其概况 (一)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4月,国务院设立上海浦东开发区,制定了“开发浦东、振兴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开发方针,并给予一系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优惠政策。2005年6月,国务院又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明确提出要把浦东建设成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区、自主创新示范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核心集聚区。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浦东新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707亿元,比1990年增长70多倍,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32330元和13898元。浦东不仅已成为上海的新兴高科技产业、现代工业基地和新的经济增长极,也成为中国新时期改

革开放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也取得了积极成效:国家各部委先后有近50项改革试点在浦东先行先试,已经在股指期货、消费金融公司、新兴国际贸易结算中心等十个方面取得突破,围绕“三个着力”的要求,浦东在优化行政管理架构和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方面取得新进展,在完善“两个中心”建设制度环境和推动自主创新方面实现新突破,在提高城乡统筹发展水平方面取得新成效。目前,浦东新区人才集聚的外部环境逐步形成,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金融机构的营运环境日趋完善,政府服务的综合环境继续改善。 (二)天津滨海新区。2006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试验金融等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是: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2006年以来,天津滨海新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成绩显著。2010年,滨海新区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030亿元,是2006年的2.57倍,年均增长20%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6800元、12600元。目前,滨海新区在金融体制创新、涉外经济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财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 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 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 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6、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8、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9、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浅析重庆两江新区的发展

浅析重庆两江新区的发展6月18日,在重庆直辖13周年的历史时刻,两江新区正式挂牌成立了。这是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之后,国务院批准的第三个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也是国家推进新十年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突破口和发展新引擎。不少人甚至认为,两江新区就是国家启动新十年西部大开发的开篇之作。重庆对“两江新区”的战略定位是:立足重庆市、服务大西南、依托长江经济带、面向国内外,形成“一门户两中心三基地”,即西部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长江上游地区现代商贸物流中心、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陆国际贸易大通道和出口商品加工基地、长江上游的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 开发建设两江新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两江新区”,因位于中国西部唯一的直辖市——重庆主城区长江以北、嘉陵江以东而得名,规划面积1200 km2,其中可开发建设面积550 km2。国务院在《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江新区的批复》(国函〔2010〕36号)中指出,“设立重庆两江新区,有利于探索内陆地区开发开放新模式,提升重庆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对于推动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两江新区是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改革开放前30年,国家实施了3个大的开发开放战略:80年代开发深圳,90年代开发浦东,进入新世纪又开发了滨海。国家批准设立的深圳特区、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都承担着构成增长极“内核”、带动区域发展的使命。595 km2的深圳特区开发,带动了18万km2、8000万人口的珠三角加速崛起;530km2的浦东新区,带动了21万km2、9000万人口的长三角迅猛发展;2270 km2的滨海新区,带动了33万km2、1亿人口的环渤海奋起直追。在西部大开发进入第二个10年的时候,国务院批准设立重庆两江新区。1200 km2的两江新区,将争取辐射带动“西三角”(重庆—成都—西安)乃至680万km2、4亿多人口的西部地区开发开放,从而改变西部在中国经济版图上的地位。据初步测算:两江新区将拉动“成渝经济带”制造业年均增长提高10个百分点,工业年均增长提高5个百分点;云南和贵州水电、矿产等能源产业年均增长提高5个百分点;湖南、湖北、陕西广西、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年均增长提高5个百分点。总之,通过各种要素、资源的发酵、增值,两江新区经济规模和结构、发展质量和方式都会产生裂变和聚变,并放大射流到整个西部,产生几何级数效应和乘数效应,推动西部地区大发展。 (二)两江新区是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改革创新的“试验田”。一是新时期需要探索内生型改革经验。我国迄今为止的综合改革试验主要是在沿海地区进行的,获得的经验也主要是基于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外向型”经验。在改革的新阶段,需要将外向型经验和内生型经验结合起来,因此,地处内地的两江新区也身兼综合改革试验区功能。二是西部地区城乡统筹尚待破题。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和民族地区于一体,在西部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建设,有利于增强重庆整体统筹能力,降低改革成本和风险,加快建立内陆地区更具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三是西部地区科学发展任务艰巨。当今中国最大的难题,已不再是发展速度而是发展方式和发展质量的问题,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设立两江新区,就是从制度层面上探索西部地区科学发展的新路子,在诸多方面先行先试、开拓创新,不断积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新经验。 (三)两江新区是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转型的“新载体”。改革开放前30年中国经济的

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最新优惠政策

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最新优惠政策 为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珠府[2000]21号),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全面执行国家、省支持和扶持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新区将侧重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重点扶持信息产业中的软件、数据通讯与网络和生物制药两个行业。 2、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各园区(基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内经济开发建设,集中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 3、设立高新区发展顾问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发挥其在制定高新区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作用,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所需经费每年50万元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4、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级人才,特别是在国外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曾在国外高科技企业工作过的留学人员,鼓励其为高新区服务。

在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凭护照可申请在高新区注册企业。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 留学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并可将出国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上,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的子女、配偶、父母可随同申请入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其子女人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并在考试录职方面享受归国华侨子女入学规定的最优惠条件。 海外人才在高新区工作的、可申办珠澳两地车牌。 5、在高新区内创办企业和项目,所需人员在调于、招工、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人员,且在区内企业任职一年以上,可申请办理调入珠海市区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其配偶、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手续。 6、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高新区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大学科技园等。 7、给予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往返港澳通行证签注指标,并可直接申办出国(境)证件。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业务骨干可参加经贸团组出访,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外事部门优先办理手续。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实行税收奖励 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审核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亩均纳税1万元、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亩均纳税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享受的免抵退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具体为: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前5年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对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税费奖励 (一)税收奖励办法为: 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前 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租金奖励办法为: 1.签订投资合同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内投入到位的,租金按100%退还给企业。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2.只租不建工业项目: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奖励政策为: 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占地20亩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即可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政策。 第三条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存量、闲置资产特别是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对盘活经济开发区存量、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以下不同政策予以兑现: (一)凡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契税全额先征后奖,同时可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其他税收奖励政策,兑现日期从盘活项目投产之日算起。 (二)凡未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且没有签订投资协议的,一律不予兑现奖励政策。 (三)根据经济开发区投资协议中对税费方面有约定的,按投资协议执行。 第四条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税收奖励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全额附征地税(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附加、1%的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该项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设立企业增收奖 对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降低涉企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工业企业,其施工图纸经过经济开发区审核并

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工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两江工业区)工业的发展壮大,增强两江工业区工业经济实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两江工业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符合两江工业区产业布局和导向及项目准入条件的,在两江工业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项目准入条件 第三条入驻项目必须符合两江工业区产业规划与布局,和环保、低碳的要求。第四条入驻项目应达到投入强度50亿元/平方公里、产出强度100亿元/平方公里。 第五条入驻项目必须坚持集约用地、分期供地原则,工业厂房建设容积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各行业高限执行,配套设施率不超过7%。 第三章建设扶持 第六条在两江工业区范围内,按照道路通、供水通、污水通、雨水通、电力通、燃气通、通讯通、场地平“七通一平”的条件供应工业用地,以两江工业区土地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对其缴纳的红线内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用房(不含办公及生活)人防异地建设费,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给予50%补贴。 第八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内的项目,两江新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50% 给予补贴;总投资在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两江新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100%给予补贴。 第九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的,减免该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工本费除外),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第十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经重庆市环保局评选获得“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的,两江新区管委会将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每增加10亿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 第四章经营扶持 第十一条凡在两江工业区新办的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至二年,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凡在两江工业区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对核心经营团队前五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区级收入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三条对两江工业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经两江新区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财产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企业所得税减免15%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3年。免税期满后,如果该企业仍是先进技术企业,三年内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法正[〔1997〕14号 2。地方所得税将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国税发〔1992〕710号)3、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 4,地区高新技术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5,京法正[[1998]49号文发布,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

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税收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6。北京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因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在北京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法正[〔1999〕17号)第 7号发布。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各行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8。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力量为资助非直属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补贴支出可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扣时,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税收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9。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1)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可依法征收

重庆各区优惠扶持政策(1)

目录 1.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二条)······1-3页 2. 北碚区鼓励促进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节选)·········4-5页 3. 高新区楼宇招商扶持政策(节选)···············6-8页 4. 高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节选)················9-10页 From 两江新区官网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招商引资,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入区投资兴业,促进重庆及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在认真执行现行重庆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100号)明确的界址点坐标范围界定。 第一章进出口环节税收及监管政策 一、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四、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如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五、货物出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具体包括:保税港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保税港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保税港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七、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在1个自然月内将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九、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二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政策 十、进出保税港区应检物实行"一次性检验检疫"。 十一、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和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费。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2011-04-05 10:47:09 作者:spzf浏览次数:1083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中共吉林省委文件吉发[2006]10号 赋予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一)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科技、环保、商务等顺经省政府有关审批的事项,开发区管理会可直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受理开发区的报件,并简化审批程序,给予优先办理。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省直有部门要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 (二)国家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5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省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 目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三)对国家鼓励且不需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属于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报相关部门备案。金融、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将开发区核准项目的批复文件作为企业贷款、供地、规划、建设审批的凭证。需要省和国家平衡资金的项目,由开发区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或转报国家审批。

(四)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件的,优先列入省、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所在地的统一规划,并优先安排。 (五) “十一五”时期,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用地上缴土地出让金省级分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区内土地开发建设。本级征收的防洪资金用于区内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属于省级代征部门征收的资金,根据开发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重点予以安排。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分成部分,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给开发区所在地政府。 (六) “十一五”时期,中心城市国家级开发区上划省共享收入以2005年实际划省共享收入为基数,每年递增超过10%部分省全部返还;中心城市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划省共享收入以2005年为基数,每年递增超过8%部分省全部返还。县(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上划省共享收入,以2004年为基数,超出部分省全部返还。 (七)建立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省财政返还给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共享收入,要全部作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利息,市、县(市)不是截留、挤占或挪用。 (八)省级以上开发区取消省设立的行政收费;地方各项行政收费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九)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推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优质跨越发展,鼓励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聚集经开区,现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区内适用优惠政策 1.国家级开发区政策 2.西部大开发政策 3.三峡库区移民政策 4.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政策 5.国务院3号文件政策(《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 6.重庆市鼓励投资相关政策 7.重庆两江新区政策 8.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区内优惠政策 (一)公共政策(6条) 1.入驻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两年全返三年减半返”(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 3.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超过10%。 4.全额补贴高级管理人员前五年所纳个人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工业企业、仓储物流等企业年产值需达10亿元)。 5.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可安排房屋租金补贴。 6.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资助。 (二)工业企业(装备制造、现代信息通讯技术)(8条) 7.扶持新购地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7.1 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区级收入部分最高可全额补贴。 7.2 按期建设投产且年税收达5万元/亩(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达20万美元/亩)的,对已投产用地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三年内按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7.3 获评“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的,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每增加10亿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 8.优惠租赁厂房宿舍。在区内租房生产经营的企业,享受租金与税金或出口额挂钩的优惠租金(含物管费)。即每年年初按优惠租金标准预收租金后,年终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金额度或出口额度给予租金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按建筑面积计算): 9.增值税区级收入部分“前两年减半返”。对经开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按企业设立年度起两年内所缴增值税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10.鼓励增资扩产。增资扩能、技术改造且新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增资扩能项目投产当年起三年内,补贴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在增资扩能时不新增用地,再补贴增值税区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1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努力把重庆两江新区建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打造“人才高地”,现就重庆两江新区引进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安居政策 第一条结合两江新区2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在优先保障各类创业人才居住需求的同时,为高层次人才打造100万平方米“专家公寓”。高层次人才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最高每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条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合理布局并建设适应两江新区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要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逐步引入全市、全国乃至全球优质教育资源,着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高层次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两江新区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在部分学校设立国际班或建立国际学校,做大做强国际教育开放平台。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7008333.html,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精选资料】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精选资料】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发展西藏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兴办开发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努力激发西藏经济的活力。在结合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针对西藏实行的优惠政策及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的企业均可入驻开发区。 2、开发区土地按基准地价优惠50%提供给投资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计收土地评估费。 3、对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根据投资者实际情况确定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额在三年内付清。 4、土地使用期内,在完成投资总额的20%以上的投资后,可享有土地权抵押、转让权。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5、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在基准地价优惠50%的基础上再优惠10%提供给投资者。 6、对外商独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下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按基准地价成本收取。 二、财税政策 7、开发区内各类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期满后,5年内减半征收。 9、从事药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10、从事旅游相关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11、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2、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3、内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企业): 开发区内新办工业企业,从获利年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开发区内注册、异地经营的企业或经营场所迁入开发区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14、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15、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 16、外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开发区内企业将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在开发区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的,经申请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返还所缴纳的增加投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决策者,以个人所得的50%为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18、目前全国开征而西藏尚未开征的有关税种,在开发区的国内外投资企业享受同样免征待遇。 19、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是: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15%;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扶持比率为20%;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

重庆两江新区最新规划图__全

重庆两江新区最新规划图(全面解读) 2010年6月19日 摘要: 市长黄奇帆认为,就目前重庆金融业的增速和辐射力来看,打造长江上游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既有现实可行性,又有长远的前瞻性。国家批准重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优先支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 |, Y+ l+ t% Y9 h 两江新区全球贸易版图 重庆两江新区区位图

两江新区规划范围示意图 + H0 Y- U3 Z6 q/ a* _ / ]9 W8 @7 X8 o% q. G 新定位! Q" u: Y. g, w) \' A/ [6 v ●城乡统筹先行区! ?6 y7 m* k$ S6 d & q9 t- P0 i; K9 `" I' `/ P 重庆市将按照统筹城乡的基本要求,争取在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农民工制度建设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成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的先行区。 解读:2007年6月,国务院批准重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9年2月,国务院正式颁发《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重任在肩,如何“啃”掉这个骨头,需要政策改革。! l$ u+ _) h7 J# \/ ^/ K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秘书长刘维新认为,城乡一体化是国家的未来发展趋势,如何实施,需要先在一个区域进行试验,以便为大面积的政策展开提供示范,重庆作为西部地区唯一直辖市,应该承担起这个职责。: F- `/ ]! ~- }$ p7 ? “城乡统筹必须依靠城市化来推动,两江新区的设置,在一段时间内能够承接东部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转移,也就是说两江新区能为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的农民工提供就业机会,这是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推进城乡统筹的现实路径选择。”重庆大学教授蒲永健说。9 ~/ `' M/ Y7 B3 B4 d' u! W$ l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 {$ _. v2 g. B# T9 L% a 1 q) i/ @9 c7 o4 e! X3 O

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重点开发区管理模式优化探究 【第一章】我国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制探析绪论 【2.1】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2.2】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概述 【第三章】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现行管理制度分析 【第四章】创新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系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形式创新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我国国家级开发区发展历程及现行管理体制概况 本章通过理清国家级开发区的定义和主要特点,梳理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历程,概述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现有管理体制模式,分析国内部分国家级开发区发展特点,为论文研究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的创新问题提供现实依据。 第一节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一、国家级开发区及其特点

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在城市特定区域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⑤这其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中国最早在在沿海开放城市设立的以发展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工业为主的特定开发区域,最能全面的反映国家级开发区的特征和内涵,因此本文对国家级开发区的研究均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对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我国经济特区取得成功后、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专业化特定经济发展区域。1984 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的重大决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最初从14 个沿海城市起步,之后向各省、市、自治区的省会或中心城市拓展。截至2014 年底,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全国设立了215 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集聚平台、是我国经济开放的窗口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田。国家级开发区通过划定小块的区域,集中力量完善基础设施,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较为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营造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环境。开发区建立的初衷是不仅要创造一个吸收外资、加速经济发展的“小环境”,而且要建立引

全国各地开发区税收政策对比

一、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 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 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 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 大再生产或投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一缴纳所得税款的50%予以扶持,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扶持。 5.免征地方所得税。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政策。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 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2.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待遇; 3. 国家和本市给予开发区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热力,纳入本市计划, 保证供应。 4.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 5. 开发区的新增财政收入,自1995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 用于开发区建设。 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江新区形象宣传片解说词-两江新区 盛世华章

两江新区盛世华章 ——重庆两江新区形象宣传片解说词 当历史的篇章翻到21世纪第二个十年,党中央、国务院纵览全球风云,把握历史机遇,作出了又一个重大决策。因为这一决策,在滚滚长江、壮美嘉陵江环抱的1200公里土地上又一个令世界赞叹的中国奇迹即将上演。 纵观改革开放三十年历程,平均每十年中央就会设立一个开放开发新区。上世纪80年代,设立深圳特区,1900年,设立上海浦东新区,新世纪之初,成立了天津滨海新区,拉动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2010年6月18日,重庆两江新区挂牌成立,引起了全球媒体高度关注,这是我国第三个也是内陆地区唯一的由国务院直接批复成立的开发开放新区,一个新的经济奇迹将在两江这块热土上诞生。 在全国的纬度上,两江开发开放,完善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版图,是新十年西部大开发的开篇之作;在历史的坐标上,两江开发开放,提升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路径成绩,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心标杆;在发展的路径上,两江开发开放,丰富了中国科学发展的实践内涵,是发展战略由以外需为主导转向以内需为主导的突破口。 承东启西,沟通南北。两江新区独有的比较优势,将使其在即将上联动云、贵、川、湘、鄂、陕,乃至整个西部广大地区,成为西部大开发的桥头堡和发动机,中央赋予两江新区五大战略定位,对新区发展寄予厚望。 两江环抱,四山纵连,两江新区在亲近山水、尊重自然的前提下,高起点规划,确定了“一心四带”的空间战略布局: 一、金融商务中心。建成内陆现代服务业基地的主要载体和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 二、都市功能产业带。建成长江上游地区的创新中心和现代都市新区; 三、高新技术产业带。重点发展高技术产业和高品质居住; 四、物流加工产业带。建成内陆地区最具规模和实力的保税物流及出口、加工产业集聚区; 五、先进制造产业带。建成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之一。 两江新区拥有前所未有的优惠政策,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政策;以及比照浦东和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政策。三大优惠政策叠加,让两江新区独具强大的吸引力。 投资两江新区,人力、土地、水电气等综合成本仅为沿海地区的60%左右,除此之外,还有十大优惠政策。 好中求快,又快又好,两江新区成立后,每天都有十几批客商来访,周周都有大项目开工,开发建设热火朝天。联手重庆西永微电子园,打造亚洲最大笔记本电脑生产基地,建设亚洲最大云计算中心,打造具有高度竞争力的国际汽车城,形成以结算中心为特色的长江上游金融中心。 两江新区充分运用中央赋予的先行先试权,改革创新举措,不断推出引起世界投资者的高度关注。 根据规划,到2020年,两江新区GDP将翻三番,从目前的800亿元提高到6400亿元,工业销售值将超过1万亿元,常住人口约400万人,等于10年再造一个重庆。 两江新区确定了6+3的产业布局,将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核电/风电电力装备、新能源汽车、国防军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六大支柱产业,以及商贸物流、商务会展、金融服务等三大服务业。 位于两江新区内的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是中国内陆唯一的保税港区,也是中国唯一一个建有空港和水港的保税港区,其中的水港-寸滩港是参加中上游最大最重要的集装箱码头。到2015年,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拥有的空港-重庆江北机场将建成四条跑道、三个航站楼,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优惠政策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2003年3月8日) 第二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9、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所得税,其企业税负率超过15%的部分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如企业的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的70%,其企业税负率超过10%的部分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如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该补缴免征减征的部分。 20、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口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24、开发区财政设立科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发展。 第三条加快工业园区产业发展 25、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缴纳的所得税,按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缴纳的所得税,按区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企业,其优惠年限可适当延长。如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该补缴免征减征的部分。 26、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企业开始生产年度起,增值税属区财政分成部分第一至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其中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企业可延续到五年。如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该补缴免征减征的部分。 27、开发区企业出口在开发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28、凡在开发区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抵免技改设备购置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29、非生产性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分成部分第一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区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30、对非生产性企业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其中纳税额在100万以下的,按区财政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纳税额在100万以上(含100万)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纳税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奖励70%。 31、凡是在工业园内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在签订土地受让合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受让款的,可在土地受让价的基础上优惠5%。 32、进入工业园内购地建厂的企业,免缴区级财政收取的建设规费。 33、工业园内实际投资达到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年由开发区管委会补贴1辆企业自用小车过八一桥的月票费,补贴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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