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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第二十五章 监管一致性

TPP第二十五章 监管一致性
TPP第二十五章 监管一致性

第25章

监管一致性

第25.1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涵盖监管措施指每一缔约方依据第25.3条(涵盖监管措施范围)确定的应遵守本章规定的监管措施;及

监管措施指由监管机构采取的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事项相关的普遍适用的强制性措施。

第25.2条总则

1. 就本章而言,监管一致性指在计划、设计、公布、实施以及审议监管措施的过程中良好监管实践,以促进国内政策目标的实现而使用,同时指在政府间增强监管合作的努力中良好监管措施的使用,以深化上述目标并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经济增长与就业。

2. 缔约方确认下列方面的重要性:

(a) 促进缔约方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及投资的增长,通过监

管一致性维持和增加本协定带来的利益;

(b) 每一缔约方在确定其监管优先事项,及为处理此类优先

事项,在缔约方认为适当的层级上制定及实施监管措施

的主权权利;

(c) 监管在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方面发挥的作用;

(d) 在监管措施的制定中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建议;以及

(e) 在缔约方之间发展监管合作和能力建设。

第25.3条涵盖监管措施的范围

每一缔约方应迅速且不迟于本协定对此缔约方生效之日后1年,确定并公开其涵盖监管措施的范围。在确定涵盖监管措施的范围时,每一缔约方应以达到显著覆盖范围为目标。

第25.4条协调和审议程序或机制

1. 缔约方认识到,在制定监管措施时,通过增加机构间在监管措施制定方面的磋商和协调的国内机制,可促进监管一致性。因此,每一缔约方应努力保证其拥有程序或机制以对拟议涵盖监管措施进行有效的机构间协调或审议。为此,每一缔约方应考虑设立和维持一国家或中央级协调机构。

2. 缔约方认识到,尽管根据其各自情况(包括发展水平及政治和制度结构的差别),第1款中所指的的程序或机制在缔约方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作为一种总体特征,此类程序或机制通常应具有下列能力:

(a) 对拟议涵盖监管措施进行审议,以确定该措施的制定在

何种程度上符合良好监管实践,并依据审议提出建议。

良好监管实践可包括但不限于第25.5条(核心良好监管

实践的实施)列举的内容;

(b) 强化国内机构间的协商和协调,以确定潜在的重叠和重

复,并避免机构间出现不一致的要求;

(c) 对系统性监管改善提出建议;以及

(d) 对被审查的监管措施、有关系统性监管改善的提案以及

第1款中所指的程序和机制变化的更新信息予以公开

报告。

每一缔约方通常应形成包含此类程序或机制说明的、可向公众公开的文件。

第25.5条核心良好监管实践的实施

1. 为有助于设计能够最大实现缔约方目标的措施,在符合其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如制定的拟议涵盖监管措施的经济影响或其他监管影响超过最低水平,或超过缔约方设定的水平,则每一缔约方通常应鼓励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影响评估。监管影响评估可包含一系列确定可能的影响程序。

2. 认识到缔约方在制度、社会、文化、法律和发展方面上的差别可能产生特定监管模式,一缔约方进行的监管影响评估应特别包括:

(a) 评估一项监管提案的必要性,包括对问题性质和重要性

的说明;

(b) 审查可行的替代措施,包括在可行范围内且在符合法律

和法规的前提下评估其成本和收益,如涉及的风险和衍

生的影响,同时认识到一些成本和收益难以量化和货币

化;

(c) 说明所选替代措施可有效实现政策目标的理由,如适当

可包括相关的成本和收益与风险管理潜力;以及

(d) 在特定监管机构的职权、授权和资源范围内,依靠最佳

可合理获得的现有信息,包括相关科学、技术、经济或

其他信息。

3. 在进行监管影响评估时,一缔约方可考虑监管提案对中小企业的潜在影响。

4.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新涵盖监管措施语言简明、清晰、简洁、架构完善并易于理解,同时认识到部分措施处理技术问题,且可能需有相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并实施此类措施。

5. 在遵守其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保证相关监管机构向公众提供获取有关新涵盖监管措施信息的渠道,并在可操作的情况下,使此类信息可在线获得。

6. 每一缔约方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间隔对其新涵盖监管措施进行审议,以确定是否应修改、简化、扩充或废止其实施的特

定监管措施,从而使该缔约方的监管制度能更有效地实现其政策目标。

7. 每一缔约方应以其认为适当的且符合其法律和法规的方式,就任何其有理由预期监管机构将在未来12个月内公布的涵盖监管措施作出年度公告。

8. 在适当范围内且符合其法律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鼓励其相关监管机构在规划涵盖监管措施时,考虑其他缔约方的监管措施,以及国际、区域和其他场合的相关动向。

第25.6条监管一致性委员会

1. 缔约方特此设立监管一致性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每一缔约方政府代表组成。

2. 专门委员会应审议与本章实施和运用有关的问题。专门委员会还应审议确定未来优先事项,包括与本章下及本协定其他章节下与监管一致性问题有关的潜在部门倡议和合作活动。

3. 在确定未来优先事项时,专门委员会应考虑本协定项下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组以及其他附属机构的活动,并应与其协作,以避免产生重复的活动。

4. 专门委员会应保证其在监管合作方面的工作提供正在其他相关场合所开展倡议,并避免破坏或重复此类努力。

5. 每一缔约方应依照第27.5条(联络点)指定并通告一联络点,以便应另一缔约方请求,就本章的实施向其提供信息。

6. 专门委员会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及此后必要时召开会议。

7.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后,专门委员会应至少每5年对良好监管实践的进展情况、维持第25.4条第1款(协调和审议程序或机制)提及的程序或机制的最佳实践情况以及审议缔约方在本章实施中的经验,以决定是否向自贸协定委员会提出建议以改进本章下的条款,从而进一步增加本协定利益。

第25.7条合作

1. 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以促进本章的实施,并使本章利益最大化。合作活动应考虑到每一缔约方的需求,并可包括:

(a) 与其他缔约方的信息交流、对话或会议;

(b) 与其他缔约方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中小企业的信息交

流、对话或会议;

(c) 培训项目、研讨会和其他相关援助;

(d) 监管机构间强化合作和其他相关活动;以及

(e) 缔约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活动。

2. 缔约方进一步认识到,缔约方之间可通过保证每一缔约方的监管措施可集中获得等方式增强其监管事项方面的合作。

第25.8条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专门委员会应建立适当机制以向参与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持续机会,就增强监管一致性问题向缔约方提供建议。

第25.9条实施通知

1. 就透明度而言,并作为本章下合作和能力建设活动的基础,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协定对其生效之日起2年内及此后至少每4年,通过其根据第27.5条(联络点)指定的联络点向专门委员会提交实施通知。

2. 在最初通知中,每一缔约方应就其自本协定对其生效之日起为实施本章采取的及此后计划采取的步骤进行说明,包括:

(a) 依照第25.4条(协调和审议程序或机制)设立程序或机

制以促进对拟议涵盖监管措施的有效机构间协调和审

议;

(b) 鼓励相关监管机构依照第25.5条第1款(核心良好监管

实践的实施)及第25.5条第2款开展监管影响评估;

(c) 保证涵盖监管措施依照第25.5条第4款(核心良好监管

实践的实施)及第25.5条第5款制定和公开;

(d) 依照第25.6条(核心良好监管实践的实施)(译者注:疑

原文有误)对涵盖监管措施进行审议;以及

(e) 依据第25.7条(核心监管实践的实施) (译者注:疑原文

有误)在其年度通知中就未来可能采取的涵盖监管措施

向公众提供信息。

3. 在后续通知中,每一缔约方应就其在第2款中列举的、自前一通知发布起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其为实施并更好遵守本章条款而计划采取的步骤进行说明。

4. 在审议本章实施和运作有关的事宜时,专门委员会可对一缔约方依据第1款提交的通知进行审议。在审议过程中,缔约方可对该缔约方通知的特定方面进行提问和讨论。专门委员会可将其对一项通知的审议和讨论作为确定依照第2

5.7条(合作)中的援助和合作活动机会的基础。

第25.10条与其他章的关系

如本章与本协定其他章存在不一致,则不一致之处应优先适用其他章规定。

第25.11条争端解决的不适用

缔约方不得将本章下产生的任何事项诉诸第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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