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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4〕1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三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宣告刑。

(5)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六个月以下,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三年以下,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本细则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要参照类似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的,不得重复评价。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或者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的,可根据未成年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确定未成年犯罪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并调节全部犯罪事实的基准刑。但因未成年犯罪情节所减少的刑罚量不能超过未成年犯罪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量。

2.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要综合考虑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聋哑或视力障碍影响其辨认控制能力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

处付罚。

5.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综合考虑危险来源、避险方式、损害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根据造成的损害大小,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根据造成的损害大小,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9.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造成损害的,减少基准刑的30%-80%;

(2)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1.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30%-6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2.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况,予以处罚。

(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造成损害的程度,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1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7.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但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8.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

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但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0.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

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1.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

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2.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3.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4.对于犯罪对象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5.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6.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确定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量刑起点,其他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及事故责任程度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交通肇事致其亲属伤亡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5.交通肇事犯罪,虽不构成自首,但肇事后积极施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存在一果多因的;

(3)基于义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强奸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等特殊关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持凶器或者采用禁锢、虐待等方式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5)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强奸女性未成年人的;

(6)强奸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女性未成年人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24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多次非法拘禁,或者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情形的,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数额一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的,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可以增加二年以下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劫的;

(2)持械抢劫的(具有持枪抢劫情节的除外);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

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多次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盗窃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入户盗窃;

②携带凶器盗窃;

③扒窃。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7)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二、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盗窃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10)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多次盗窃的;

(11)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5.对于盗窃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4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的,诈骗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诈骗的;

(6)多次诈骗的;

(7)因诈骗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5.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3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4)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4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40万元不足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

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抢夺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5)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

(10)多次抢夺的;

(11)因抢夺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2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40万元,可以增加三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40万元不足200万元,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超过数额2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五年以上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

(2)职务侵占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侵占的;

(4)多次职务侵占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4)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敲诈勒索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敲诈勒索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的;

(8)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9)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多次敲诈勒索的;

(10)敲诈勒索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因妨害公务的行为,致使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收集固定案件证据、财产保全等紧急任务无法完成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2)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3)损毁公务装备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情节一般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情节严重的,根据增加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2)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足二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足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足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足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2)鸦片二百克以上不足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足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足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毒品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构成累犯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同类型毒品的;

(3)对同一宗毒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已认定为犯罪数量的,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附则

1.本细则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本细则所指一类地区、二类地区,是指本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对相关罪名犯罪数额所确定的地区分类。

4.本细则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5.本细则自2014年8月13日起施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粤高法发〔2010〕6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原审被告谭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6-29)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原审被告谭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在佛平二路110号。 负责人:李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世文、王江峰,均系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 负责人:林剑,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邦慧,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谭影霞(化名陈小蕾),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南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广州办)、原审被告谭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二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6日,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南海中行)与借款人“陈小蕾”签订编号为2002南中银字第570号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陈小蕾”向南海中行贷款158000元用于购买帕萨特B5普通型汽车一台,贷款期限从2002年10月起至2005年10月止,“陈小蕾”从南海中行划付贷款的次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36期,每月10日归还本金金额为4731.31元,“陈小蕾”提供的

各级法院代字表

各级法院代字表

附件2: 各级法院代字表 法院名称法院 代字 区划 代码 对应行政区划 类 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110000 北京市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 2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京0107 110107 北京市石景山区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0108 110108 北京市海淀区 1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京0109 110109 北京市门头沟区 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京0114 110114 北京市昌平区 1 延庆县人民法院京0229 110229 延庆县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 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京0101 110101 北京市东城区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京0102 110102 北京市西城区 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京0106 110106 北京市丰台区 1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京0111 110111 北京市房山区 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京0115 110115 北京市大兴区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 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0105 110105 北京市朝阳区 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京0112 110112 北京市通州区 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京0113 110113 北京市顺义区 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京0116 110116 北京市怀柔区 1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京0117 110117 北京市平谷区 1 密云县人民法院京0228 110228 密云县 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04 2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京71 3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京7101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 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2006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2002年3月22日 [2002]执他字第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38号《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2002年3月22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全国少工委在全国统一开展“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活动主要方式是向少先队员颁发技能奖章。为开展这项活动,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下称省少工委)与浙江省苍南县新华工业公司(下称新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省少工委委托新华公司生产全省统一设计的“雏鹰行动”技能奖章、达标奖章、证章卡等产品,新华公司赞助省少工委“雏鹰行动”电视大赛经费10万元。新华公司将10万元赞助款汇入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下称团省委)账号(省少工委无独立账号)。后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对奖章、证书、标带的数量、价格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新华公司向省少工委交付了价值551304.1元的货物,省少工委的经手人在收货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办公室的公章。此后,团省委与江苏省的部分城市的团委将货款260459.4元汇入新华公司账户,并退回22860元的货物,尚欠290844.7元。新华公司索款未果,遂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省少工委又支付了部分货款。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少工委偿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8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84号 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工业开发区第三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贺发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占元、胡卫清,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钜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东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顺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秀红,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锋,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钜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专利号为ZL02329542.2的“三合一果汁搅拌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贺颖。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15日。 原告德尔公司提供了“专利实施授权书”,以证明其享有对侵权行为的诉权。但该授权书上没有贺颖的签名,仅盖有印文为“贺颖印”的私章,且授权使用方式为“独家实施”。原告没有提供贺颖的身份资料,也没有提供证明该私章确为贺颖所有的证据。 被告钜华公司在庭审中未对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异议,但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对此问题提出异议,认为《专利实施授权书》上只有盖章而没有授权人的签名,且授权人没有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德尔公司是否具有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德尔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贺颖,但不能证明贺颖已将涉案专利许可其实施,因为本案当事人欲证明其他民事主体加盖私章即意味着其作出意思表示,该当事人必须证明两点,其一是其他民事主体私章的真实性,其二是其他民事主体加盖私章为其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之一,否则,该当事人就没有尽到举证义务。本案中,德尔公司对上述两点中的任何一点均没有举证,故德尔公司称贺颖已将涉案专利许可其实施进而其应享有涉案专利之诉权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广东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填写说明 (行政处罚) 广东省水利厅 二○一七年

综合说明 一、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编制的较为常用的格式文本,供我省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参考使用。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格式文本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向省水利厅反馈。 二、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中,下划线的内容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正确填写,下划线中括号内容(斜体字)为填写的提示。打印具体案件的法律文书时,要删除下划线及填写提示的内容。 三、套用本法律文书格式时,页眉处(左上角)的“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X”及文书题目下方的文书适用说明“(适用……)”等文字应一并删除;文书中有“□”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印文书时,可将其他非选项目删除。原则上要重新打印排版法律文书,尽量不用手写(签名除外),以确保文书整洁、美观。 四、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仅列举了水行政执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法律依据,实际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加以补充。 五、部分事项如“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简要”等的填写要求,见“基本要素”填写说明,具体法律文书填写说明中不再赘述。 六、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参照一般案件的处理程序排序,套

用本文书格式时,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取舍法律文书内容。 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书原则上采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制定的格式。 八、本填写说明中的法律依据用简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一简写为“《行政处罚法》”,文书具体引用法律依据时,应使用全称。或者首次使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为“《》”,之后使用简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慈文与广州树联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931号8楼808房。 法定代表人:杨飞,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磊,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海,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庄舰兵、孙黎卿,均为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数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慈文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慈文公司、宝蓝电影制作公司(下称宝蓝公司)、华映电影有限公司(下称华映公司)联合出品电影《七剑》。2005年7月8日,慈文公司、华映公司及宝蓝公司签订《关于电影<七剑>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三方确认:电影作品《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发行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收益权归慈文公司拥有,如果电影《七剑》作品在中国大陆遭受任何形式的盗版侵权时,慈文公司有独立的、排他的诉讼和非诉讼的权利。国家版权局2005年10月31日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慈文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慈文公司、华映公司和宝蓝公司于2005年5月共同摄制完成,于2005年7月29日在中国首次公映的电影作品《七剑》,申请者慈文公司享有上述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同时享有独立的、排他的诉讼与非诉讼的权利。该证书登记号为2005-H-03484。 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2005)沪静证经字第5303号《公证书》证明,2005年11月14日,慈文公司代理人孙黎卿在两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打开电脑IE,在电脑建立可移动存储设备“H”光盘后,在互联网进行如下操作: 进入数联公司网站的页面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7499379.html,/company/about.php,可见数联公司对POCO软件的介绍:POCO是中国最大的P2P用户分享平台,是有安全、流量控制力的,无中心服务器的第三代P2P资源交

2018-2019学年广东省深圳市高级中学高一下学期期中考试 历史

2018-2019学年广东省深圳市高级中学高一下学期期中考试 历史 提示:全卷共计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 说明:客观题70分(1-20题为第一部分考查内容,21-45题和主观题为第二部分考查内容);主观题30分(本学期内容考查)。 一、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每小题1分,共计20分) 1.西周时期,贵族在幼年时由父亲题取“名”,“字”则是成年后“冠礼”或“笄礼”时所取。“字”全称有三个汉字:第一字表长幼行辈(伯、仲、叔、季等),第二字任意,末一字为“父”字。这种名字制度的作用主要是 A.明长幼B.定尊卑C.彰个性D.求吉瑞 2.唐代三省制实现了分层决策与分层行政,通过诏书起草、审核和执行的运作流程来实现权力的分割与制约。据此可知,唐代三省制 A.成功实现了行政权力的分割B.完全保证了皇权的独尊地位 C.有效地制约了皇帝滥用权力D.初步建立起民主政治制度 3.《大明律》规定:禁止朝官与近侍官交结,禁止地方官员与朝官交结,禁止京官与京城家资富厚之人交结,否则即构成奸党罪。这一规定旨在 A.防治宦官专权和权臣乱政B.消除官员结党对皇权的威胁 C.用法律形式加强中央集权D.澄清吏治以杜绝制度的腐败 4.1895年,李鸿章评价李提摩太译作《泰西新史揽要》一书时说:“我邦自炎农唐虞以前,以天下为公;嬴秦以降,以天下为私。以天下为公则民主之,以天下为私则君主之……至我大清,海禁大开……殆将复中国为天下大公之局。”这表明李鸿章 A.对世界大势了然于胸B.对西方近代民主有所认识 C.试图以古制治理当世D.认为民主实践已刻不容缓

5.“以往搞革命的人,眼睛总是看着上层的军官、政客、议员,以为这些人掌握着权力,千方百计运动这些人来赞助革命”,如今“上层的社会力量显得何等的微不足道。在人民群众中所蕴藏的力量一旦得到解放,那才真正是惊天动地、无坚不摧的。”中国部分先进知识分子认识上的这种转变,直接促成了 A.新文化运动的蓬勃兴起B.五四运动的爆发 C.马克思主义的广泛传播D.北伐战争的发动 6.1937年8月,上海等地大量的民营工厂在国民政府的组织下开始内迁,多数厂家内迁到四川、湖南、广西、云南等省,个别厂家在共产党帮助下迁到陕甘宁边区。这反映了A.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B.经济中心已转移到西部 C.国共内战争夺战略资源D.国民政府准备持久抗战 7.1975年,邓小平访问法国时指出:“中国是坚决支持西欧联合的。我们认为,西欧国家为维护独立和保证自己的安全,在联合的道路上不断取得进展,这有利于世界局势朝好的方向发展。”“西欧的联合”在当时客观上有利于 A.推动中国的改革开放B.推动中日关系正常化 C.消除中美间敌对关系D.改善中国的国际环境 8.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取得进步,其表现是实行 A.民族区域自治制度B.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C.“一个国家,两种制度”D.基层民主选举 9.智者学派普罗狄柯认为,神不过是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想象出来的,人们因为看到太阳、月亮、河流对自己有好处,就把这些东西命名为神。克里底亚认为,神对人的命运是不关心的。这些认识 A.有利于树立起人的尊严和权威B.成为古希腊人文精神的起源 C.打破了对希腊神系的图腾崇拜D.导致个人主义在古希腊泛滥 10.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德意志皇帝在国际上代表帝国,以帝国名义宣战、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或条约,首相主持帝国政府,不对议会负责,可以解散议会;联邦议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涉外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 (粤高法[2004]2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 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2]103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03]1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和[2004]民四他字第15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为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东莞市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韶关、清远市的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珠海、阳江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佛山、肇庆、云浮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九、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湛江、茂名市的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黑天鹅公司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黑天鹅公司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 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民事判决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黑天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9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包淑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香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卓曙虹,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曹滨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凯,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吴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黑天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注册“黑天鹅”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72907),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2 类,包括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咖啡馆、自助餐馆,该商标为1993年9月申请注册,核准有效期从1994年11月27日至2004年11 月27 日。该商标由仅画有网状经纬线的地球平面图上一只翅膀收起的黑天鹅及图下楷书的黑天鹅三个字组合而成。2000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广东黑天鹅公司认为原商标注册人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已于1997年9月注销,而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是在2000 年9月28日才通过转让获得上述注册商标,哈尔滨黑天鹅公司获得该注册商标的方式违法,于2002 年 4 月29 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哈尔滨黑天鹅公司的商标权。该委于2002 年8 月28 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广东黑天鹅公司为上述主张主要提交了下列证据:1、哈尔滨市兴业建筑工程公司于1989 年申请开办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我省法院委托送达工作,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受送达人在外地,为方便诉讼和提高效率,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第二条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遵循慎重委托、严格办理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委托送达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完成,跨辖区委托送达无需上级法院转递。 委托法院可以一次性委托受托法院向同一受送达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第四条委托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不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 2.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在受托法院行政辖区内; 3.受托法院能够直接送达。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得委托送达: 1.受送达人地址不详或下落不明的; 2.委托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通过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 3.委托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外); 4.受送达人主营业地、住所地、羁押地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5.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住所地或工作地址在委托法院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案件因诉讼保全或进入执行程序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也不得委托送达。 第六条委托送达应出具《委托送达函》,并在《委托送达函》上注明委托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及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附上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提供当事人的住所地、联系电话,说明与送达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置专门的委托送达子系统,管理对外委托送达及接受委托送达工作。 办理受托送达事项可折算成审判工作量,纳入审判工作绩效管理范围。对拖延办理的,应及时督办。 第八条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统一由立案庭管理。 立案庭应在接收委托送达材料3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将相关信息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统一编号,并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委托送达材料分配给对口业务部门,送交承办人。 第九条受托法院承办人应在接到委托送达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送达事项。 委托送达事项完成后,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将《委托送达函》原件和《送达回证》复印件、受送达人信息材料、特快专递回单等材料立卷归档,办理受托事项办结手续,同时将办结信息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第十条受托法院发现委托事项存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委托法院未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尽快告知委托法院补正。经催办,委托法院不予补正的,受托法院应尽快将委托送达材料以及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书面说明寄送委托法院,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退回委托送达材料应经庭长或副庭长批准。 第十一条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直接送达,不得再行委托送达或者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受托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办理委托送达事项。 第十二条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因委托送达事项发生争议,应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省法院每季度向全省法院通报委托送达案件办理情况,对超期办理和拒不办理的,予以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1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18号 原告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日丰高新管道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进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鸣生,上海日丰高新管道企业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兴鹤,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上海日丰高新管道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9日立案受理。2005年2月2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温旭、被告委托代理人高鸣生、林兴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7年2月获准注册的“日丰”商标是高知名度、高美誉度、高市场占有率的商标。原告自1998年起使用“日丰”字号。原告的“日丰”牌生产项目和产品获得许多国家级奖项。被告恶意注册并使用“日丰”字号、造成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还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日丰”,构成商标侵权。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被迫降价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日丰”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第1组证据,证明原告享有“日丰”注册商标权、字号权,其中第1部分证据,证明原告自1997年起在国内取得了21项“日丰”文字及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在境外取得6项“日豐RIFENG”文字及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日丰”注册商标系广东省著名商标;第2部分证据,证明原告的“日丰”牌铝塑复合管产品自1996年起荣获国家及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国家及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发文予以推广和应用;第3部分证据,证明原告的“日丰”牌铝塑复合管企业标准经国家建设部批准成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第4部分证据,证明原告在1998年至2000年对“日丰”品牌的广告投入达4,700万元,且“日丰”品牌产品生产量和销售量居全国同行业之首;第5部分证据,证明全国各地多次发生侵害原告“日丰”品牌的行为,人民法院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予以制止;第6部分证据,证明原告始终使用“日丰”字号,享有“日丰”字号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卫红,女,汉族,1973年4月 29日出生,住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41号大院18号702房。 委托代理人:李乐,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君茗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侨苑一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敏,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卫红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越法民三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6日,被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交来订购东山紫园B1栋803单元预订金20000元,本单元订价为776654元,现享受额外9.70折(本折扣未含付款方式折扣)等。该收据背面载明“兹受到人民币贰万元正,本单元在2005年12月5日获得预售证后,该款将自动转为该单元之定金。若客户放弃认购单元或本单元未能如期取得销售预售证,则该款项将于客户提

出书面申请7天后退还。”原告在当日知悉收据背面载明的上述内容。同日被告委托代理销售东山紫园的广州中地行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有关东山紫园B1-803单位买卖,并同意于付定金的同时支付书面咨询费及口头咨询费2000元,原告在委托人一栏上签名。 被告是东风东路743号东山紫园的开发商,于2007年7月26日领有编号为穗房预(网)字第20060030号-1的预售房屋包括B1幢17层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的对外销售东山紫园的认购须知其中载明:买方签署《认购书》后七天内,须到发展商指定预售监控银行交付首期楼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凡购买公司商品房者均需按广州市政府规定缴纳交易契税,印花税,综合费2000元,确权办证费1000元;认购方在签署《认购书》后,如要求加名、减名、转名或更换认购物业,须征得发展商同意,并缴纳每宗3000元的手续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则不予受理;买方签署《认购书》后,如不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视作自动放弃认购,发展商有权将其认购单位转售而无需另行通知,所付定金不予退回;以上内容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等。被告的东山紫园公开发售日认购流程其中载明:公开发售时间2005年10月6日上午9时30分;敬请携带购房定金20000元及综合服务费2000元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费等。 叶卫红于2007年8月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在被告向原告发出楼盘广告、房屋平面图及认购须知、公开发售日认购流程后,原告依该认购须知及程序向被告支付了预订金、综合服务费,且双方已就房号、房屋的价格及折扣等事项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已经订立买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加强本院规范化建设,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院审理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二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裁判文书。 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 委托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案件承办法官是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责任人,资料收转中心是对外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窗口。 申请人向资料收转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确认裁判文书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抗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 第五条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后,跟案书记员应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对是否上诉、抗诉进行确认。确认没有上诉、抗诉情形之日起5日内,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裁判送达及未上诉、抗诉信息,并发送至承办法官。 二审裁判的,跟案书记员应在收到全部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5日内,在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送达信息,并发送至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应在收到跟案书记员发送的信息之日起5日内,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确认裁判文书已生效,并将确认生效的信息发送至资料收转中心。 未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案卷不能归档。 第六条二审裁判的案件当事人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当即要求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即录入送达信息。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的,经承办法官确认后,由当事人到资料收转中心领取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七条资料收转中心应遵守申请当日回复及谁接收谁承办的原则。 在收到申请当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已经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接收人应当即打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交付申请人;未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资料收转中心应录入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裁判文书生效后将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应加盖本院院印。 第八条资料收转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存根应及时归档。 第九条裁判文书送达、生效信息的录入和确认,纳入本院流程管理进行考评。因录入或确认信息不实、不及时,导致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错误、迟延的,由跟案书记员和承办法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原生效裁判已被再审改判或被撤销的,不予出具原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原生效裁判被再审判决维持或改判的,出具再审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十一条出具再审裁判文书以及赔偿决定书、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生效证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凡在2007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适用本规定;凡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结案的,由审判庭按原有办法处理。 附:生效证明书(样式) 1.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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