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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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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网络教学设计

晋江养正中学刘德心 2006-11-29

一、教材分析

高中历史新课程采用了专题教学的形式,而历史专题教学外在的时序性不强,学科系统性不显著,多以纵向跳跃和横向截取的角度阐述历史。尤其是综合探究课,其最大的特点是内容的高度综合。它要求以学生兴趣、社会生活、时代要求为基础,融教育性、科学性、知识性和时代性于一体,熔观察、实践、学习于一炉。为此,在教学设计上,要具有生动性和创新性。教师要注重历史教学中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识规律,有效整合课程资源、教材和教科书,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形成合作探究、解决问题的探究活动课。在教学手段和方法, 应把立足点建立在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和方法,为学生自主学习创造必要的环境。

综合探究活动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时间跨度较大,内容多而繁杂,涉及到众多历史事件,值得探讨的问题多、综合性强,必须努力做到把课本知识条理化,结构化,才能使整节课显得一气呵成。

二、学生分析

高一学生刚刚处于初高中的过渡阶段,长期以接受式学习为主的学生很难一下子适应开放的学习方式,主要体现在分析问题的能力不够、搜寻处理资料的能力不够。在课堂上要尊重学生,尊重他们的潜能。要本着以学生为主体,有利于学生将来发展的原则,去开发新课程,上好新课程,锻造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为此,网络环境下进行综合探究课教学设计很有必要性,既可以锻炼学生的合作探究能力,又可以培养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

另外,经过一阶段的学习,学生对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总体特征有所明了,对中国近代政治体制变革的背景已有所体会,这对于自主探究本课内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此,网络环境下进行综合探究课教学设计很有针对性,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教师应尽量提供给学生适宜他们自我建构知识的探究材料(课本或课外资料),给学生营造探索机会,让学生“疑”由心生,产生对学习、探索的浓厚兴趣,思想与情感得到升华。

三、教学目标

(1)、基本知识

①、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抵抗派的思想主张。

②、王韬、薛福成、马建忠、郑观应等人的政治思想主张。

③、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的思想核心。

④、《钦定宪法大纲》颁行的历史背景及其基本内容。

⑤、“皇族内阁”的形成。

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规定。

⑦、“宋教仁遇刺案”。

(2)、能力与方法

①、阅读史料,归纳近代早期探索改革中国政治的代表性意见,并分析其产生的时代背景。

②、阅读史料,归纳维新派思想主张的核心,分析其进步性,并比较维新派前后两种不同的主张,探讨在当时改革采取激进方式或渐进方式可能带来的不同影响。

③、提炼概括《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透过表象揭示其实质。

④、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规定,认识民国时期的宪政与清政府宪政的不同。

⑤、学会以长远的眼光观察历史,正确运用史料,从清末民初的宪政实践中发现历史的进步。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①、通过学习了近代中国的民主宪政之路,让学生认识到:有宪法比无宪法是进步,但有宪法,却未必有宪政。从君主制到君民共主制,再到民主制,是中国政体变化发展的必经的几个阶段,以此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②、让学生从宋教仁为宪政流血的感人事迹中感受到仁人志士们可歌可泣的牺牲精神,认识到中国民主宪政道路之艰难与曲折,培养学生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积极进取,不惜牺牲的人生态度。

四、教学重难点分析

本课教学内容分成“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清政府怎样走宪政之路”、“民国政府如何理解宪政”、和“为宪政流血”四个部分,分别探讨清末民初时期的维新变化、预备立宪和民国时期三个阶段中国宪政的演变历程。

教学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政。

教学难点:(1)、《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不同(2)、君民共主制与君主立宪制的差异(3)、康有为对君权态度的变化为此,在教学中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和社会现实,通过步步设置系列合作探究题和主题讨论,逐层展开课堂教学,由始至终用“问题”来传达知识,激发学生兴趣,引发学生深思,学生把自己对问题的思考、理解等情况,在网络上直接发表,教师当场反馈、有针对性得加以指导,最后让学生得出结论,由此突破难点、掌握重点。从中也培养学生积极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让学生感受到了解决问题的愉悦。

五、教学结构

一、“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

1、从“开眼看世界”到“师夷长技以制夷”

2、从“君民共主”、“君主立宪”到开明君主制

二、清末的宪政举措

1、“预备仿行立宪”与《钦定宪法大纲》

2、“皇族内阁”

三、民国初期的宪政努力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中华民国约法》

3、宋教仁之死

六、教学形式

制作网络课件,或采用BLOG平台,进行网络教学。

七、教学过程

1、课前任务:

要求学生利用图书馆和互联网查找本课所涉及的历史人物资料,并以“如果时光倒流,您最想成为哪位历史人物?——林则徐、魏源、康有为、梁启超、慈禧太后、孙中山、袁世凯、宋教仁、黄兴等?……为什么/如果做了他们你会如何做?)”为题,发表1分钟演讲。

设计意图:本课提及的历史人物有20人之多,不少是学生比较陌生的。通过设计这一任务,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去查找资料,较深入地了解相关历史人物,有助于学生扩宽历史视野。同时,课前准备由人物入手,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对理解教材内容也很有帮助。此外,还可以锻炼学生的胆量,提高演讲水平。

2、导入设计

学生活动:观看历史视频片段《近代中国人民的反封建反侵略斗争》,回顾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义和团运动、维新变法运动以及辛亥革命等斗争概况。

教师导入:近代以来,先进的中国人在不断进行反封建反侵略斗争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救国救民之路。一大批志士仁人以在中国实现宪政民主为毕生追求目标,为此,他们前仆后继,牺牲奋斗。那么,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为什么要选择宪政?选择者又是如何理解宪政的?最终都走向什么结果?带着这一系列问题,请同学们认真浏览学习网站,自主学习,自主探究百年中国民主宪政史的屈辱与光荣、苦难与奋争。

设计意图:在教学导入设计上,需要具有生动性和创新性。为此,通过多媒体视频材料来展示历史情境,既可帮助学生形成历史表象,又有利于激情引趣,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再以问题导入,这对凝聚学生的注意力和激发思考兴趣会产生明显效果。

3、合作探究

第一部分:探究“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

情境营造: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签订后,谭嗣同万分忧愤,压抑不住心头的怒火,他写下血泪的诗行:

有感(1896年)

世间无物抵春愁,

合向苍冥一哭休;

四万万人齐下泪,

天涯何处是神州!

请思考:

问题1:为什么会发生从学习西方物质文明到学习西方政治文明的转变?王韬、薛福成等思想家是怎样理解西方政体的?他们觉得中国适合何种政体?为什么?

参考:(1)随着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中国的失败,中国人首先看到了西方的般坚炮利,随着对西方的了解、认识越来越多、越深刻,清政府的腐朽进一步深化,开始认识到西方政治制度的先进,转而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

(2)他们认为西方政体万民共苦,上下一心,君民一体,无敌国外患之辱。(3)中国适合实行君民共主的政体。

(4)他们认为君主制权力过于集中于君主,民主制权力偏重于人民,君民共主制权力才是上下平衡的。所以说这种政体最适合解决中国当时内有君主专制、外有外族入侵的状况。

问题2:维新派前后两种主张有什么不同?这是政治上的“倒退”吗?康有为为什么这样做?

参考:(1)前者主张兴民权、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

(2)后者主张有所缓和,主张“以君权变法”,实行开明君主制。

(3)可以说是。

(4)他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换取光绪帝支持变法。

问题3:当时维新派上书光绪皇帝,光绪曾下定决心改革,但最后还是失败了,其中较大的阻力是慈禧太后。如果慈禧太后在公车上书前就死了,或康有为等她死了之后才主张维新,改革有可能成功吗?

讨论结果:

可能成功:

1.光绪皇帝支持改革;慈禧死后,光绪有可能掌权,并且大力推广革命思想,拓宽改革队伍。

2.维新变法主张的政治制度是君主立宪制,保留了清政府的存在,清政府腐败无能,无力执政,假若成立议会等机关执政,就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不完全把清政府推翻,又能减小改革者与清政府之间的矛盾。

可能失败:

1外国列强可能在慈禧太后死后加强对中国的控制,阻挠维新派改革进行,或打着帮忙的名义派人在清政府中当官,掌握国家大权。

2.孙中山等新的革命志士涌现,支持三权分立等更先进的理论,将推翻或更新维新派的理论。

3.光绪皇帝无法掌权,权利被反对改革的大臣掌握,改革无法顺利进行。

第二部分:探究清末的宪政举措

情境营造:“戊戌变法”失败后仅仅两年,即1901年初,为挽救王朝危亡,化解内外危机,两年前血腥镇压“百日维新”的慈禧太后,不得不推行“新政”。在清政府推行“新政”同时,朝野掀起了一场“立宪运动”。

1905年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1906年载泽上密折说立宪有三大好处,坚定清政府立宪信心;

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借立宪之名行集权之实。

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皇权至上。

1911年,清政府成立以奕劻为总理大臣的“皇族内阁”。“预备立宪”的骗局彻底败露。

请思考:

问题1:清政府是怎样理解宪政的?(限定时间,要求学生马上写在作业本上,50字内概括。教师巡堂,抽几位学生的作答在课堂上朗读,并简要点评。)参考:中国规制未备,民智未开,先行预备立宪,然后根据进步的迟速,再确定立宪。预备立宪应保证皇权的至高无上。

问题2:《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你怎样评价它?(学生讨论,教师启发。)

参考: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资产阶级的愿望,有利于中国的近代化。又具有一定的落后性,加剧了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不但削弱了自己的统治,还促进了革命形势的高涨。

第三部分:探究民国初期的宪政努力

情境营造:1911年10月10日,随着辛亥革命一声炮响,延续了260余年的清王朝走向灭亡,中国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宣告终结。

问题1: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异同

参考:异:(1)从目的上看,《钦定宪法大纲》在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于限制即将掌权的袁世凯。

(2)从内容上看,前者主要是君主专权,为其制造法律依据,后者主要是强调主权民,实行内阁制和三权分立的国家组织原则,以保证民主的实行。

同:从实施的结果来看,两者均没有很好地实行,没有发挥其作用。

情境营造:殉道者的血迹早已干了。今天我们回首历史,看见的仿佛只有尘埃,只有权势的喧嚣和赞美。但历史会永远铭记1913年3月的那一刻,宋教仁以他的鲜血染红了他所追求的民主理想,也染红了整个沧桑百年史。年轻的宋教仁被罪恶的专制子弹击中,他永远年轻,他的生命定格在32岁,定格在生命中最美好的年华。

问题2:袁世凯为什么要刺杀宋教仁?若宋教仁当时未被刺死,中国的局面能否发生扭转?

参考:(1)、因为宋教仁一贯主张责任内阁制,要实践宪政中的权力制衡准则,竞选成功则组阁,竞选失败也要监督政府。他把宪政诉诸实践,令袁生畏。

(2)、宋教仁被杀是中国民主化步履艰难,充满痛苦,血腥的开端。他已成为一种民主的象征,一个标志。在某种意义上,宋教仁代表的是中国近代以来对民主,人权为核心的人类主流文明的追求,他的死是中国人民争取民主,共和所遭受的挫折的标志,给后人留下了无限的哀思。

假如宋教仁没有被杀,中国的民主整体可能会较早实现,至少追求共和的力量会强大一些。因为宋教仁的意志是那么的顽强,他的信念是那么的坚定。但是,他的责任内阁制的主张和孙中山的有分歧,当时也没多少人赞同,他未必能扭转中国的局面。

设计意图:新课程不是“文本课程”,而是“体验课程”,在课堂上要尊重学生,尊重他们的潜能。精心编写的“情境营造”和一个个由浅入深、力度大的问题设计,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情绪,强化了学生不断进行探究的内在动机。所设计的问题具有创新性和开放性,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动起来,使学生更多更好地扮演“发现者”、“探索者”的角色,且尽可能让每个学生都有展现自己、表现自己的机会,从中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4、主题讨论

近代历史上,要在中国实现资产阶级民主政治,需要哪些条件?中国当时是否具备这些条件?为什么?

设计意图: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发挥自主性、探究性,更好的体现综合探究课研究、综合、探究的特点。不仅强调学习的结果,而且更注重了学生学习的过程,有机地让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综合探究的学习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展示。

5、在线测试

设计意图:通过设计相应的选择题,让学生当场测试,检验学习效果;教师在后台管理,能及时了解学生的测试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相应指导。

6、教学总结

中国人学习西方政治文明并付诸实践,经历了一个艰难的历程。

谁是国家的主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是君主,皇权“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所谓朕即国家。到了近代,王韬、郑观应等倡导君民共主,他们虽然没有理解西方政体的实质,但揭开了学习西方政治文明的序幕。康梁、严复等为代表的维新派为了救亡图存,倡导君主立宪(后改开明专制),发起了戊戌变法运动,但因种种原因,昙花一现,光绪泣血瀛台、六君子魂归西天。1908 年的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以实行宪政的名义强化君主制,结果把自己推上了革命的祭坛。中华民国诞生后,《临时约法》成纸上谈兵,袁世凯行专制独裁,宋教仁喋血宪政路上,共和国徒具虚名。

所谓宪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是以被授予的权力为范围,即在法治下行有限政府。

历史表明,有宪法,未必有宪政。尽管每一次改革与尝试都带来了些微的进步。历史的进步总要遭遇曲折。但我们注定要前进,也正在前进。

设计意图:课堂小结这个教学环节,是教师帮助学生整合知识结构,揭示知识内在联系,发现和总结历史规律的重要环节。在教师引导下,学生把通过感知、理解教材而获得的新知识、学科的基本概念,经过联系、归类、整理、综合、概括等,形成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加以巩固,学生在探究中学会了学习,在小结中巩固了知识,升华了思维。

7、教学后记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课前准备、课中讲授和课后评价,都是由授课者控制的,授课者成了教学活动主体的中心;而运用博客教学,充分发挥其集成性、层次性、在现回复功能等特点,使情境创设、学习交流、反馈练习融为一体,可以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发挥自主性、探究性,更好的体现综合探究课研究、综合、探究的特点。它不仅强调学习的结果,而且更注重了学生学习的过程,有机地让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综合探究的学习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展示,真正使学生体验到运用博客教学的趣味性和实效性,极大地增加了教学密度和容量。

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将其视为最后的救命稻草。之后不到三月,光绪、慈禧相继辞世;不到三年,宣统帝被迫退位。最后的救命稻草压垮了虚弱的骆驼。一百年来,对晚清宪政改革的认识从完全否定到部分肯定,但不约而同地仍然认为,这是一场失败的改革。 《大纲》尽管欺世骗民,欲借宪政外壳维护专制王权,以图延续王朝脉息,二十三条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十四条,不过仍然规定了“议院”、“言论”、“自由”、“财产”等对当时中国民众较为新鲜的概念。这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中国的宪政启蒙由理论到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十年之前,被慈禧亲手镇压下的维新派之主张,又被慈禧重新拾起,并且比维新派更为进步。 1911年,眼看革命烽火无法扑灭的清政府,再次试图以宪政挽回败势,公布了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废除了《大纲》中的荒唐条款,代之更有宪政精神的条文,但正如张謇所言:“大局土崩,事机瞬变。因不充分之立宪,致不得已之罪己,亦不能取信。”这一切来得太晚,已不能取信于民。它所能起的作用,反而是激起更大的民愤。

考察晚清宪政改革,不能简单视为虚假的愚民之法。从兴办学堂,废除科举,改革六部及官制到各省筹立谘议局,清政府为预备立宪做了切实的工作。尽管清政府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改革,但借鉴西方各国经验,先推行地方自治,各地相继颁发自治章程,选举产生议事会和董事会,到1909年各省谘议局陆续成立。清政府采取的分权方式是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谘议局事实上成为地方议会,各省谘议局集中了行政、财税、司法等权力,甚至各省可自设关卡收税。自从太平天国运动起,地方权力便不断扩大,逐渐走上台面并制度化。依清政府的的政治体制设计,谘议局只是地方立法机构,监督地方政府,但谘议局的过于强势,动辄集体辞职,使得三权剥离过慢,权力之间缺乏制衡,甚至出现各省谘议局“大串联”,直接叫板中央政府。被立宪派视为天经地义的“先开民智再开国会”,却在“夺权”的动机下彻底变样。宪政成了地方分割中央权力的工具,各省谘议局极大推动了地方的分离主义。铁路等必须依靠中央统筹的重大项目,在地方分离主义倾向下开始各自为政,甚而以邻为壑。当初四川保路会成立后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川鄂边境设卡,严防湖北人修铁路进川。这可并非是怕破坏风水、祖坟,而是已认识到修铁路赚钱,因而各省纷纷成立地方铁路公司,集资修铁路。 在乱世,中国人的国民性问题暴露地最为彻底。清政府为推行宪政改革下放中央权力,各省官绅便流露出权力贪欲纷纷夺权。这固然是由于中国缺乏宪政文化的土壤,在国民的宪政意识中并没有对法治

宪 政 的 基 本 价 值

宪政的基本价值 摘要:在现实社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公权力。所以,在现代宪政理论中,宪政的核心在于“限权”。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障与完善民主,规范与指引法治,发展政治文明,来维护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关键词:宪政价值;民主;法治;人权;政治文明 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内容;人权保护作为宪政的核心价值,也因此得以在中国确立。这不但引起海内外广泛的关注,而且激发了学界讨论宪政价值的热情。这是因为,宪政价值“揭示了宪政产生、存在的合理依据”;[1]研究宪政价值,对中国宪政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制度构建具有指引、评价和整合功能。 中国的宪政意识、思想及理论,都是“从西方宪政文化中萌生的”[2],“是西方的宪政思想和理论在中国境况下的一种特殊表现”。[3]然而,由于中国宪政的先行者以“拿来主义”的迫切心情对待西方宪政,对其宪政文化、理论及其制度理解得并不透彻,加之中国历史上没有宪政的意识与传统,使得中国的宪政“勉强得其形而未能详其实”。[4]客观地讲,西方近代宪政理论确有可资借鉴的地方,但宪政建设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对宪政价值的研究,需要独立的思考,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一. 宪政价值的构成 从宪政的表现形式上看,“宪政是由宪法确认的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5] ;就其功能而言,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是限制政治权力的规则和制度;概言之,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6]宪政是政治民主化的结果,也是政治民主向更高层次发展完善的保障。作为时代的产物,宪政本身也必须与时俱进。 从历史的角度看,宪政是在与专制的尖锐斗争中产生的,自其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着限制权力专断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历史使命。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因其内含了国王的权力应受到限制的理念而被公认为近现代宪法之源。随之而进行的宪政建设,将重心置于平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从宪政的制度构建分析,宪政是在民主与法治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民主的渠道能保证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及其行使的正当性。法治则是宪政的制度性基础。只有把法治作为社会控制的根本准则时,宪政才得以实现。法治是判断一种政治秩序是否属于宪政的首要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主、法治是宪政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则是宪政所追求的根本目的,是宪政的终极价值所在。“综观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确立的国家,其建立宪政的宗旨,无不在于废除或防止专制独裁,建立和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7]这些价值理念是宪政本身所含有的,蕴于制度之中,成为评判制度正当与否的标准。我们实施宪政,进行制度构建的依据正是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并力求沿着这些价值理念所指引的方向运作。凡真正的宪政,都必须由这一价值来指导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制定和实施。 二.宪政保障民主的真正实现 民主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民主通过宪法而实现现代国家最理想的形式”。[8]宪政的要旨在于“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其着眼点就在于规范和监控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为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与独裁的工具,以保障和推进民主,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宪政为民主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构建,不仅可以弥补民主制度本身的不足,还可以推动民主的完善和发展。 宪政不等同于民主。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民主重在保证权力的来源和享有,而宪政致力于对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私权利的保障。因而宪政的理念与运作方式与民主有所不同。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建立于“人性恶”的哲学思想之上,不相信民主选择的决策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所遵守的程序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它要防备专制,不论这种专制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民众,来自少数还是来自多数。抛弃了专制主义形式的民主制度由于自身存在缺陷而无法杜绝专制;多数决定的原则并不能保障当选者保护选民的权益,更不能确保少数派的权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主具备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特性。“这一特性使民主潜藏着危险。它可能损害宪政主义者所珍视的自由。在民主制度上仍

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长

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长 英吉利民族于中世纪王权与贵族的对抗冲突中孕育萌芽的自由传统,经过几百年的缓渐生长,在十五六世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商业革命等新事件及新精神的滋养之下,渐渐根深叶茂,终于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而开出了宪政之花,结出了自由之果。宪政的思想与制度宣示着人类政制样式的革新,启示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新时代。三个世纪以来,尤其在经历了二十世纪极权主义政治的劫难之后,宪政之作为现代政治生活的样式已渐渐成为人类的共识。宪政的主要制度与观念起源于英国。议会制、责任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等宪政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宪法的产权原则、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都从英国的行宪经验中得来。在行宪历程中,英国孕育和生长了宪政制度和自由精神。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的相互作用,社会史与思想史的互动使英国在经历传统与变革的巨大冲突之后,以渐进演化的方式成功地从中世纪政制转变到近代的君主立宪制度,避免了激进与革命的社会变革,率先步入近代社会,创造了富有英国经验主义特色的英国宪政模式。 所谓宪政,简而言之,即是有限政府。宪政的核心内容是限制与约束国家权力,确立与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正是在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中,公民权利获得保障,政治自由得以实现,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界限得以确立。而对于权力的警惕与防范根源于对于自由价值的珍视,所以权利和自由高于和先于权力。

英国的宪政道路是自然演化和渐进改革的道路。英国从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从君主制政治转向现代政治,实现宪政的道路是在社会力量的冲突与和谐的动态平衡中,通过持续不断的渐进、稳健的社会改革而实现的。英国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开始,就由于贵族与王权的对立、冲突而开创了英国自由的传统,这样一种传统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中产阶级的兴起,冲突转变为贵族、国王与中产阶级、国会的对立,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以光荣革命成功实现君主制与宪政的调和,传统政治形式与现代政治精神的结合而告终,光荣革命成为英国历史的最后一次革命,它奠定了英国式渐进道路的基础。十八世纪工业革命的发展,使工人阶级逐渐成长为独立、完整的政治力量而与工业家集团形成两种对立的社会力量,民主化成为十九世纪政治变革的主题。在社会变革的潮流中,政治家审时度势,1832年的第一次议会改革使英国民主化的进程采取了渐进改革的方式,避免了法国革命式的代价。二十世纪英国的宪政改革同样是致力于渐进社会工程(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而拒绝欧陆盛极一时的乌托邦社会工程,费边社会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冲突的妥协方案是建立、"福利国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英国避免了法西斯主义等极权主义的惨痛代价。 一、英国宪政中的自生秩序

国际经济法宪政功能与宪法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之读书笔记 2007年08月17日星期五19:05 全球宪政视野下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以对外贸易宪法化为例 052027015 于2007.5.22 一,全书逻辑: 作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的两大领军人物之一,作者鉴于国际经济法只见规则不见理论的学科弊病,试图从宪国际经济法确立一个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本书最大的亮点。这本书由三大知识组成,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知理论,一是国际经济规则与实践,三者构成了全书的灵魂。作者的讲述思路是,先从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易和国然后从贸易自由化的角度讨论了对外贸易中的“政府失灵”与“宪法失灵”的问题,接着提出本书的核心命题即自由宪法功能问题,最后提到核心问题的解决方案,即通过三国宪法将对外贸易宪法化的历史实践从而提出将自由进国内宪法体系,这样就实现了它们的宪法功能。 二,全书十大问题: (择取标准:全书融合了许多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知识精华,一路读来收获颇多,但严格回到本书主题及关注的思想领域,可以提取出以下十个问题。) 1,对外贸易的观念更新。 书中指出,仍将对外贸易看成是国家主权在国际交往中如何维护本国利益的这样一种旧观念,会导致与其手关系”的观念,也会导致在各国对外经济法律政策中是“权力主导型”而非“规则主导型”。但是现在的经济理论易自由化是一种积极的算术游戏而不是一种消极的算术游戏,它能使得全球整体福利增长,因此需要的是规则贸易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非政治化。这样我想起茅于轼一个关于中国粮食可以大幅依赖国外进口的论调。 2,宪政阳光的暗区——对外贸易权的宪法约束。 书中指出,根据各国的宪政实践,对于权力的约束和权利的保障已是共识,各国宪法在国内经济管理上一化,但与之相比,在同样重要的对外经济管理中,却是宪政阳关无法普照到的一个区域,这里权力的模糊性和的缺乏保障性,成了书中重点阐述的问题。作者认为各国之所以留下这样的宪政盲区,主要是认为这是事关国家因此应予以政治权力更大的自由空间。作者正是想指出这观念的不足,并试图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角度重中的关系,把这个区域中的对外关系解构为实质上是一种国内关系。 3,国际经济纠纷的实质。 这是文章的一个核心命题所在,与上下逻辑关联较大,作者说从个人的工作经历来看,各国间的国际经济可以解构为国内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是在外表上表现为国际纠纷而已。他认为各国政府乐于接受更则,但迫于国内的压力集团,往往又另一番作为。本书在第五章重点探讨了这个问题,指出贸易自由化有普适往有政治阻力。这个与我们惯识有点相悖的命题在对外经济交往愈加频繁的中国,有认真思考的必要,如汽车书的思路将是另一番解读。 4,国际经济规则“作为各国国内宪政的第二道防线”的宪法功能。 作者认为在内国中关于对外贸易会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宪法失灵”的问题,因此一种国际上公认的经济规一种各国国内宪政第二道防线的宪法作用,因为自由国际经济规则作为各国间的一种共约,有更透明的制定过定,并且贯彻和体现了自由宪政的许多优点,以此良法来弥补国内立法之不足和不妥当之处,就能有效地维护种合理的宪政框架之下。在此,以国际法来制约国内法,在各国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世界,有一定的可行性,问题的国际经济规则的可信度问题,这里面包含着质量性和公正性两个方面,前者它须能反映一些普世的经济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共和之父:黄兴 民主宪政体制必须首先确立三大神圣原则,即“天赋人权”原则、“主权 在民”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这三大神圣原则共生共存,互为基础, 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完全体现了此三大民主原则的政治体制才能被称之为民主体制, 否则均为专制体制或虚假的民主体制。这三大原则从理论与实践上讲,均包含一些 具体的内容。 第一原则──“天赋人权”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为主体内容的天赋人权理论。天赋人权 理论强调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 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天赋人权的原则完全体现了自

由平等的价值观念,从根本上否定一切人压迫人的不平等理论,诸如血统论、阶级 论、种族论。天赋人权理论是文明社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是文明社会的最根本的 原则之一。 第二原则──“主权在民”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社会契约论中的国家理论和政府理论。国家之产生来自于自由 人民的自由协议,因此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认可,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 者,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增进公民的福祉和人权;合法政府的产生是必须经过 公民自由公正的投票选举,人民有权选举政府,同样有权监督和罢免政府。 “主权在民”的原则并非空洞的原则,它又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 一、全民直选的原则。政府的产生应该也必须根据公民的自由选举结果而产生。 任何拒不进行直接选举或利用间接选举中对程序的不公正 设置,达到操纵选举和变 相剥夺选民权利的行为都是完全违背“主权在民 ”原则的。以“人民”的名义行使

第1讲 宪政基本理念

第1讲:宪政基本理念 上篇:宪政的含义 一、人类社会 1、定义 关键问题:何谓宪政? 宪政的初步理解:维护社会运作的一套制度。(宪政定义1)新问题:何谓社会? 社会(静态)的定义:较长期存在的人的集合体 2、关于社会的基本事实 (1)基本事实一览表

(2)基于基本事实所产生的问题: 对于群居动物而言,基本事实3和4,合为本能。本能解决了基本事实1和2问题。 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基本事实3和4,使得基本事实1和2成为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即:自利且只有有限理性的人,如何才能维系社会的存在,并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资源? 宪政的再次理解:宪政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途径,虽然不是唯一的途径。 3、社会存在的基本要素 4、社会目的(动态的社会) 目的1:无目的,单纯维系存在; 目的2:积聚财富; 目的3:扩展;等等………… 5、社会的瓦解 原因1:资源耗尽;(基本要素2不满足) 原因2:被入侵;(基本要素3不满足) 原因3:失去认同而解散(基本要素4不满足) 原因4:失去秩序;(基本要素1不满足) 失去秩序的原因可能是政府的腐败或无能; 结果可能不是社会的瓦解,而是政府更替,社会依旧或仅仅是更新;

二、政府 1、什么是政府:社会内一小部分人的集合体,他们为社会的维系而存在。(政府的第1次定义) 2、政府产生的条件: 条件1:社会规模扩大,原有维系机制(如血缘、宗教等)不足以维系; 社会控制的需要; 条件2:生产能力提高,有足够的多余资源可以提供。 生产能力的允许; 3、政府的表现形式 权力------强制力;政府是对强制力的垄断。 因为:所谓控制社会,维系社会秩序,就是控制反社会秩序的行为,需要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开始表现为具体的,即时的。(法律概念的出现)前政府社会:控制反社会秩序的行为的力量往往是抽象的,来世的。 4、政府功能的扩大 早期单纯的维系社会秩序;(基本要素1) 扩大到:防御(基本要素2) 扩大到:认同(基本要素3) 扩大到:经济(基本要素4) 5、对政府认识的误区: 误区1:将政府与社会等同;尤其在中国,缺乏“社会”意识; 正确认识:政府只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的大范围的“非政府”状态下的社会。 误区2:混同了政府的诸多功能;现代政府往往是多功能的; 正确认识:政府的第一功能是必须的;其他功能是附加的;有些功能社会能自行或通过其他途径完成,不一定要通过政府。 对政府的这两点正确认识,是理解现代宪政思想的关键。

古罗马的宪政思想

第二章古罗马的宪政思想 引言 公元前4世纪晚期,马其顿人通过武力征服,取得了包括希腊诸城邦在内广大疆域的霸主地位。然而,相当原始的马其顿族所采行的是部落首领式的体制来短暂地统治着这庞大的军事帝国,没有阐发希腊宪政法理之机缘和能力。不过,统一的社会政治条件,促成了东西文明交汇的“希腊化时代”,极大地拓展了希腊文明的传播空间和域外影响。而早已受到希腊文化渗透又有着类似城市国家生活经验的罗马人在地中海的崛起,很快为希腊宪政文明的“复兴”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自公元前8世纪筑城为邦以降,古罗马社会宪制的演变经过了三阶段:“王政”期(公元前8—6世纪)、“共和”期(公元前510—27年)、“帝政”期(27—476年)。鉴于本书的主题,我们的视点集中在共和国时期。“在这一时期,罗马取得帝国地位并且建立了有效的政治体系来保持和利用它。但是我的主要目标并不是说明罗马如何来统治如此广大的区域,而是考察罗马政府自身的制度机构,在政治上它并不比一个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的城市国家来得大。理解奥古斯都之后的罗马政府是毫无问题的。它的结构是等级制度,有能够满足布丹制定的主权标准的中心场所。政治权力通过强制力或露骨的威胁得以集中或运用。但共和国是一个不同的体系,它通过政治、社会制度和既定的传统间的复杂组合来运转。”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认为,罗马共和国是一个兼备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优势的混合政体,是把执政官的智慧与人民的权力以及模仿斯巴达议事会的元老院的权威相结合而构成中庸而和谐的宪政体制。在这里,西氏指出了处于鼎盛时期的共和国宪政的三大基本构成要素,即官制、元老院和民众(表现为民众大会)。在共和国的建立中,最卓越的宪政成果就是设立由民众大会选举产生而拥有“治权”两名执政官;与“王政”期的“王”权力的单一性、终身性与无限制性相比,尽管执政官掌握军事、审判与祭祀权,但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集体性、任期性、无偿性与责任性的特点。在“王政”时期不过是咨询机构的元老院,在共和时期则成为实权机构,掌管着批准立法、财政、军事、外交等职权。民众大会拥有选举执政官与议决法案的职权。此外,还有作为古罗马宪政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维护普通公民的自由和财产之保民官制,保民官被赋予否决侵害平民利益的一切公权行为的资格。就总体而言,从公民有权参与国家管理、官职对所有公民开放、民众会议的基础不断拓宽等角度看,应当承认,在罗马共和国存续的500年期间,其宪制在平民与贵族的相互竞争中一直反映出民主化的态势。而上述的这种以均衡原则的宪制安排来调和基于利益冲突的各方所展开“政治竞争”的宪政实践尝试,在波利比阿等宪政观察家看来,无疑是国内相对稳定的罗马人夺取地中海主导权的重要因素。 当然,比之已经消逝的希腊城邦以及短暂辉煌的马其顿帝国而言,罗马人取得的

解析西方的宪政

关于宪政的讨论,真可谓是一场论战。尽管主流媒体基本保持缄默,可是论战激发出来的能量还是波及到了身在沙河的笔者。有人喊道:“警惕宪政背后别有用心的外国势力!”有人扬言:“中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全世界共同信仰的普世价值和民主宪政的本质性原则!”一时间,专业名词、专有名词、专利名词铺天盖地,但是宪政究竟是什么,大家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争得脸红脖子粗,“老左”“极右”的帽子又开始乱扣一气。当此之时,当代中国的“特殊智识阶级”出来发表高见:“当今宪政在全世界都一样,既没有社、资之分,也没有东、西之分。”笔者便唯唯诺诺,深以为然,可是仔细考察,他们在大谈特谈普世性的“宪政”之时,动辄言希腊罗马,动辄言《宪章》、《宣言》,动辄以当代西方“完美无瑕”的民主为榜样,笔者便陷入疑惑——普世的成果为何一枝独秀于西欧?“特殊智识阶级”一定会斥责笔者见识短浅,没有拿过美元去“自由世界”搞过学术交流。既然如此,笔者还是抱着“拿来主义”的态度,来看一看西方的宪政到底是什么样子,分析之后再来决定是将其扔到茅厕里还是送进博物馆还是用来孝敬领导。 依据“特殊智识阶级”的说法,西方宪政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和主权在民。西方“有教养阶层”的理论家给我们讲了两个童话,第一个告诉我们人人都是魔鬼,都会滥用权力,所以我们要互相制衡,英国谚语说得好:“两个魔鬼胜过一个圣人”;第二个童话告诉我们,很久很久以前,我们与一个人签订了一个契约,让他来管理保护我们,如果我们不乐意就把他给换掉,这个人就是政府。在这两个童话的吸引下,群众随着资产阶级攻下了巴士底狱、砍下了国王的脑袋、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我们千万不要质疑这两个童话的真实性,否则“特殊智识阶级”会恼羞成怒的。考察完宪政的理论基础后,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宪政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公知们各有各的“理论体系”,但中外“学者”一致认同的有自由选举制度、权力制衡制度、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等等,我们今天择其荦荦大端分析一下。 我们顺着童话的思路走——主权在民要求人们有权利通过一人一票的选举来推举公仆,如果他变了质,四年之后再换一个,再换一个还不行的话,咱们再选第三个,迟早我们会选出一个公仆。可是,选择真的有这么多吗?西方国家的人们往往只有两种选择,而人们不得不从“两个烂了的桃子里挑出一个不太烂的”,长此以往,人们都不怎么愿意去挑桃子了——2012年美国总统选举投票率仅为57.5%。另外,选举的玄机可是多得很,划分选区、设置投票站、统计得票,里面大有手脚可做。与美国的政治大佬相比,《纸牌屋》里面的Francis 只是一个小打小闹的小角色而已。如果以上只是少有的阴暗面,那我们就谈谈光明面吧,选举是一场烧钱运动,这绝对是真理。奥巴马在08年总统竞选过程中筹款总额超过6亿美元,而麦凯恩则仅仅筹到3.6亿美元,孰胜孰负,不言自明。我们看到,所谓自由选举制度只不过是一层过滤网——没有足够的金钱、没有过硬的背景的人士休想进入国家政权。选来选去,选上去的都不是公仆,借用列宁的一句话:“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 宪政不仅仅是把危险分子过滤出去的安全网,它还有另一大法宝:分权制衡。我们的“特殊智识阶级”美其名曰“小政府大社会”。以美国为例,这个美妙的小政府,对外用兵两百余次而只有五次经过国会批准;这个美妙的小政府,在迫害民权领袖、左翼人士上毫不顾忌;这个美妙的小政府,颠覆了数以十计的民选政权。我们考察一下分权制衡的政治实践,我们会发现:当跨国公司董事、石油大亨、银行家达成一致时,整个美国政坛洋溢着“团结、民主、严肃、活泼”的氛围,当有一份为民请命的法案产生之后,法院便来审查,总统又要搁置,议会还需辩论,拖之又拖,拖死为止。 考察至此,不需多言。不管“特殊知识阶级”如何叫嚷,笔者还是建议把西方的普世的宪政送到博物馆,并在展柜介绍上写上:资产阶级少数人的宪政。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现代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到民族习惯、文化心理的综合性社会变革。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之路不同,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与民族国家的建立纠结在一起,因此中国不可能如西方那样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逻辑地展开宪政运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的独特景象与道路。以“分权让利”为根本特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为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引擎,以宪政为标志的政治现代化成为中国人继经济建设以后所面对的又一时代课题1。然而,“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与宪法,犹如法治之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2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在《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的“人类最后解决的”命题是:“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并根据法律和谐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3人类社会已有的所有学说与制度安排,其目的都在于为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存续,宪政的立场首先就是人的立场,关注人的幸福与生存状况是理论创新与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本文拟站在这一立场上以历史的视角审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找出影响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以期对当下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有所启迪。因为“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4 一、精英意识与“没有出场的角色”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思想运动与社会运动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新的时代。宪政运动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历史运动,仅靠求生本能是不够的,而必须从关照作为个人的生存状况出发,实现社会精神(文化)的再生,从而使宪政运动获得普遍的文化认同与支撑,形成一种持久的、延续不断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自觉运动。近代宪政理论是以欧洲话语来表述的。在西方本土,宪政的确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为指导性原则的传统西方文化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生长的过程,是其自由传统的一种必然逻辑结果。戴雪指出:“……英吉利宪章不纯是一项政制,可以比较世间所有庸俗政制,却是神秘而不可强以言语形容的政治功业,甚至自我们在少年时即熟闻一语,即谓:英宪‘决不能以人力强为,只由自然生长。’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据抽象理论而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实产生于英吉利人们所有一种政治天性,依之,他们的远祖远宗,当尚在野蛮时代,得以建筑坚固而又远大的制度。”艾沃.詹宁斯爵士在总结英国宪政经验时也认为,“成文宪法以政府理论或原则为基础;但理论是根据经验提出来的,那些自许‘自由之邦’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英国的经验建立起来的。英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7著名的现代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从“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这一核心概念出发,认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8 注重考察西方宪政运动的文化根基及自然进化并不等于承认现代社会的发展是纯粹自主变迁的,而在于注重从文化基础上构建宪政良性运动的平台,找出宪政运动的主体性力量。然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运动始终停留在“精英意识”的状态上,远远没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体自觉与诉求,突出表现为民族整体宪法意识、宪法信仰的淡薄与匮乏。龚自珍、魏源、徐继畲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虽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严重危机,提出了变法改制主张,但无论思想本身还是社会影响的历史局限性却是显而易见的。与洋务派存在着密切联系的早期改良派虽然在内忧外患、民族危机加重的情况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宪主张,但时代的局限性同样不可避免,只不过“…代表了那个时代的一批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评价 宪法政治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此,英国的宪法是最早的宪法。但是,众所周知,英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所谓英国宪法不过是由英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性惯例所构成,我们称之为不成文宪法。 要理解宪政就不能不对英国宪法有所了解,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就我国的宪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大讨论使国人知道了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专制,虽然这一讨论最终没有使中国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但是却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宪政知识。而这一时期的讨论则发轫于我国宪法学家雷宾南先生翻译戴雪《英宪精义》一书。戴雪的《英宪精义》分为三篇,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在“巴力门的主权”篇中,戴雪认为,英国政治制度自1688年正式确立君主立宪制以后,英国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就是“巴力门的主权”。戴雪认为,“巴力门”应当理解为君主(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国王),贵族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上院),众民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下院)的合体,当它们三位一体时,才是“巴力门”的本义。戴雪指出,“巴力门的主权”的原理就是没有任何一人或者任何一团体,在英宪之下,能建立规则与“巴力门”的法案相对抗,即使发生对抗,这种规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遵行;法院固然可能“造法”,但是此类法律所有责效力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巴力门”,也就是说,“巴力门的主权”是英国法律所承认的一大原则。“巴力门的主权”通俗地说就是“议会至上”或者“立法机关至上”。“巴力门的主权”表现在:第一,“巴力门”具有无限立法权威。“巴力门”对于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可以诠释,一切法律均以“巴力门”的决定为准,即使如王位继承这样的重大原则也应当以由“巴力门”作出的法案为依据。第二,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举区,乃至于法院都曾一次又一次地争夺独立的立法权,但是没有一次如愿以偿。这样就形成了颇具英国特色的“巴力门”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民、法院均不能单独立法。首先选民不能进行所谓的全民公投立法。其次,一切立法必须经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下院提出法案并通过,然后交由上院批准,再以英国国王的名义发布,此环节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使法案生效,只要有一个环节不同意,法案就不能生效。最后,法院判案虽然遵循先例原则,这些从先例中归纳出来的原理,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似乎与“巴力门的主权”原则相悖。但是,法院却不能也不愿运用任何权力废弃“巴力门”法案,而“巴力门”却可以随时推翻判例,即法院立法实际上是一种从属立法,以“巴力门”同意而存在并受“巴力门”的监督。 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将“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的至尊性称为英国政治的两件异彩。法律的至尊性又称为法律主治,即法律至上或者法治原则,它是英国政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以至于君主本身都必须要受治于法律,如果政治不是依照法律行事,就必然造成国家没有法律,也可以说国家也就没有了“君主”,体现了法律的精神与英国人的习惯相结合。戴雪指出,英国的法治原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指明在全国范围内,一切独裁都将不存在,全体人民一体受法律的保护,人民不能无故受罚,只能法律才能确定某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一旦某人违背了法律,也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无例外。二是法治意味着普通法与普通法院居优势。指明在英国,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个人,上至首相下至庶民,均受治于普通法并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法治意味着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指明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权而发生的。它表明,英国的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将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由立法机关立法的结果。 由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特性,英宪的渊源则表现为五种,一是英国历史上重要的信约和公文,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二是巴力门法案,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三是司法判例;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这种忧患意识促成了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渴望,但是学什么?既然单纯地学技术、建工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问题,反而要受自身制度的制肘,那么制度显然是决定物质文明发达程度的根本原因。于是就从制度学起,而且,要么不学,要么就学最好的,要向发达的英美看齐。特别是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颇合中国人的口味,既能行宪政,又顾全了皇上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注:王韬盛赞英国君主立宪制,认为最适合中国:“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见@①园文录外编·重民说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empirenews.page--]可见,“学宪”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求富强,这是最根本的;二是认定富强源于宪政制度,这也是很关键的。某种意义上,是求富强的迫切性造成了以宪政制度为富强之本这种“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就是试图将宪政这朵西方文明之树上开出的鲜花生硬地嫁接到近代中国的封建土壤之上。学宪是名,救国才是实。为救国而学宪,就顾不上去钻研宪政自身的特点及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而只看到它的工具性价值,“拿来”再说。那么,“拿来”以后,究竟派上了什么用场呢?二、宪政的实践: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1898年的戊戌变法,可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一个高潮。宪政的传播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文化的层次上,而且通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的努力,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开始付诸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衡量,戊戌变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是极其有限的。首先,改良派不仅不想触动封建制度的深层内核,甚至连变法的大旗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举出,而是小心翼翼地披上一层“托古”的外衣,挖空心思将一切新法都说成“古已有之”,反映出这场改良运动既缺乏社会基础,又缺乏权利和制度基础,更像是一场由先觉者所发动的悲壮的宪政启蒙运动,走的是一条乞求皇帝恩赐宪政的道路。其次,从变法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兴办教育和实业

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第25卷第3期河北法学 V ol.25,No.32007年3月 Hebei L aw Science M ar .,2007 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张启强 收稿日期:2006211202 作者简介:张启强,男,河南信阳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政治经济学。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立宪民主是宪法性规则约束下的一种有限民主,立宪规则理论是布坎南宪政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布坎南相信 一套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性规则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但是由于布坎南的规则理论太过理想化而招致很多批评,使得布坎南不得不对其规则理论进行不断修正,其规则理论经过了一致同意规则、超多数裁定规则、普遍性原则等几种形式流变。通过对布坎南的规则内容及规则形式流变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看清布坎南规则理论的困境和乌托邦色彩,有助于我们深入地把握其立宪民主理论的内容实质。 关键词:公共选择;立宪规则;立宪民主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7)0320162203 On the Constitutional Rules of Buchanan ZHAN G Qi 2qiang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China ) Abstract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is a kind of limited democracy under constitutional rules.The rules theory is the core contents in hi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eory.Buchanan deems that a set of constitutional rules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al ac 2tion can constrain government action effectively.Buchanan ’s rules theory is so Utopian as to invite much animadver 2sion.Buchanan has to continuously revise his rules theory afterward.His rules theory has experienced unanimity rules ,supramajority rules and generality principle etc.Through the research of the contents and evolution of rules we can find out their limitation and Utopia color and help us to grasp hi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eory entirely and deeply. K ey w ords :public choice ;constitutional rule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一布坎南(James.M.Buchanan )是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学理论的主要创立者和代表人物,公共选择和立宪经济学理论是他的立宪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础,立宪民主理论重点研究宪政与规则的关系问题。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 学理论都坚持方法论的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 2 ism )、经济人假设(homo oeconomicus )和交易政治学范式(politics as exchange )。立宪经济学是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 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学范式,也叫立宪经济学范式(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Paradigm )。立宪经济学是讨论制度规则的选择的理论,它的研究计划是:“直接研究规则的运行性质,个人在其中相互作用的制度,以及这些规则 和制度被选择的过程或规则和制度的产生。” [1]布坎南认为立宪政治与规则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果要 设计出一套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性的政治规则就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自由的社会需要立宪政治,需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限制。民主政治应该是宪法规则下的民主政治,否则不受约束的民主将失去民主的真正意义。如果要适当地设计出能制约赋予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权力和他们在那些权力范围中的行为的法律———宪法条款,就必须把当权者看作是以他们手中的权力最大限度地追逐纯财富的人,就必须在立宪过程中构造和设计出能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来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因为“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如此,而是因为这 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要加以防止的。” [2] 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它好比是确保交通秩序的道路规则。布坎南指出:“政治的 — 261—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姓名:陈叶学号:0930******* 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其次,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述研究状态导致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依然没有学术上很好的阐释,以致这一问题至今混淆不清。1 对宪政与民主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无论是居于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抑或是异军突起的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等等,都以宪政民主作为理论体系的拱顶石,其他如民主社会主义、新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等政治思潮亦在处理宪政民主关系的问题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 中国语境下的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常常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我国学术界存在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和“冲突均衡”两种不同的观点,并有“民主为本”和“法治优先”两种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法治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2 霍姆斯指出:“对相当多的严肃的思想家来说,立宪民主制在概念上即使不自相矛盾,也仍然是一个悖论。”3西方学者更容易认同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并从冲突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与民主两个概念。与此相反,国内学术界普遍对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持乐观态度。4 这篇综述,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作简单的归纳。 一概念之辨 1民主概念 18世纪末19世纪初之前民主是被当作一种政体来看待的,此后该词开始泛化。虽然如此,大部分学者在探讨这种概念时仍基本上把它局限在政治范畴。这就意味着,民主从它在古希腊出现开始,基本上一直是政治概念,而且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民主主要指的是国家制度或政体形式。亚里士多德民主政体的破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5马克思:“民主制是作为概念的国家制度。”6列宁“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7 18、19世纪民主理念张扬,民主一词泛化,出现非国家意义上甚至非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概念。萨托利:“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8但混乱的民主概念中,熊彼特和达尔对当代的民主理解影响很大。 熊彼特认为民主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其含义是一种“政治方法”,他“极负盛名”的民主概念是将民主视为“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的制度安排的“现代释义”概念。“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9这一概念将西方民主在实践中运行的某些特征描述出来,同时对建构民主有指导作用,破除了人们对民主种种抽象的幻想,使人们将建构民主的努力比较务实地放 1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4页 2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14页 3斯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坎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6页 4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23页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5页 6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0—282页 7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1页 8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9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健良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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