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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奇力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康奇力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康奇力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丰民初字第25351号原告广东康奇力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水潭路3号。

法定代表人戴源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成,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北京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28号智慧大厦601B。

被告北京康奇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112号北京喜庆宾馆20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连宇,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广东康奇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康奇力公司)与被告北京康奇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奇力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康奇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成,被告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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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康奇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振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连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康奇力公司诉称:我公司创建于1989年,原名五华县中药厂,2002年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更名为现名称。我公司2003年通过了药品生产GMP认证,2007年通过了食品固体饮料QS认证和C标志认证。我公司现为中草药(岗梅)GAP种植示范基地、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梅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广州医药集团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凉茶颗粒”和“王老吉”凉茶的生产基地、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清开灵系列产品生产合作伙伴、广州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板蓝根颗粒委托生产企业。

“康奇力”作为我公司持续使用20多年的知名商标,最早注册于1988年12月30日,注册号为第334220号。此后,我公司又相继注册了第538315号、第4101628号“康奇力”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前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生化药品、中西成药;后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生化药品、中西成药、人用药、药物饮料等。我公司除在各种药品、保健品上统一使用“康奇力”商标外,为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公众认知度,多年来还一直通过报纸、期刊、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康奇力”品牌,在广东卫视的《午间新闻》、《午间气象站》栏目刊登广告,有效提升了“康奇力”的知名度,使之逐步成为国内较为知名的药品和保健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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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康奇力公司是注册地在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家医药企业,成立于2008年5月28日。北京康奇力公司主要以邮购方式面向全国销售,公司产品多达七类近百种,均系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药品和保健品。北京康奇力公司用以对外宣传的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8008922.html,),明确标示其药品商标为“康奇力”,其通过网络宣传和邮购方式销售的上百种药品、保健品上也均以“康奇力”为商标。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和产销的药品、保健品上使用“康奇力”商标,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第538315号、第4101628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公司的经济利益。同时,被告擅自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同样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某种特定关联,继而混淆双方产品来源。现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康奇力”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产品、网站、宣传资料、交易文件上使用该商标,并销毁使用该商标的包装;2、被告停止使用“康奇力”作为字号,并立即办理企业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3、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康奇力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我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没有侵犯原告对第538315号、第4101628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我公司使用的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两个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我公司的商标使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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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上,原告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是药品。虽然原告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这以后也包含保健品,但此时我公司的商标已早于其使用于保健品。2、我公司网站和保健品包装上标注“康奇力”三个字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我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康奇力”三个字,我公司将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标注在自己的网站和保健品包装上,是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3、原告的第538315号、第4101628号注册商标都不是驰名商标,原告没有权利要求我公司停止使用“康奇力”作为企业名称。

4、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30日,广东康奇力公司成立,其前身为广东省五华县制药厂。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合剂、酒剂、口服制剂等。经营过程中,广东康奇力公司通过发布广告,大力宣传自己的“康奇力”系列产品,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08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4月,被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1990年12月30日,广东省五华县制药厂申请注册了“康奇力”文字加图形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38315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生化药品、中西成药。2000年12月21日,第538315号注册商标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自2000年12月30日至2010年12月29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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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第538315号注册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广东康奇力公司。2009年2月28日,广东康奇力公司申请注册了“康奇力”文字加图形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101628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生化药品、中西成药、人用药、药物饮料、医用营养食物等,有效期自2009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

2008年5月28日,北京康奇力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振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销售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2009年7月9日,广东康奇力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成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浏览并下载了北京康奇力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8008922.html,)有关内容。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575号公证书。公证保全的网站内容显示,该网站为北京康奇力公司所有,北京康奇力公司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康奇力”文字,并且在其生产销售的前列速康胶囊、劲复康胶囊、罗汉果凉爽清咽颗粒等多种药物的外包装上单独且突出使用了“康奇力”文字。同日,广东康奇力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成与北京康奇力公司工作人员张芳电话联系邮购药物事宜,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通话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576号公证书。

2009年7月10日,广东康奇力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从北京康奇力公司处购买了5盒安神补脑口服液,该安神补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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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液外包装上亦单独且突出使用了“康奇力”文字。

另查,北京康奇力公司于2009年8月6日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申请号为第7600858号。2009年8月12日,国家商标局受理了该申请。庭审中,北京康奇力公司认为其在公司网站以及药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商标是自己正在申请注册的图形商标,而在该商标下方使用“康奇力”文字是对自己公司字号的使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再查,广东康奇力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800元、查档费22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广东康奇力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575号公证书、(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576号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收据、发票四张、第538315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第4101628号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广告协议及发票,被告北京康奇力公司提供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奇力公司是第538315号“康奇力”文字加图形注册商标及第4101628号“康奇力”文字加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对上述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有两项:第一、在公司网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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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药品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第538315号及第4101628号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康奇力”商标;第二、使用“康奇力”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造成混淆。以上指控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关于原告有关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指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其商标下方标注“康奇力”文字,这种对“康奇力”文字的使用行为已经实现了其区别产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被告在其网站和产品外包装上单独且突出使用“康奇力”文字,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由于“康奇力”系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文字因便于呼叫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被告将“康奇力”作为商标,使用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原告有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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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本案中,原告成立于2002年,其对“康奇力”字号的使用也始于此时。通过多年经营,原告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同时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而被告成立于2008年,结合其在全国范围内邮寄销售产品以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康奇力”字样的事实,被告将“康奇力”作为企业字号,显然有借助原告市场知名度的故意,侵犯了原告的在先权利。因此,被告的企业名称即便在规范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鉴于上述侵权行为,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康奇力”商标以及停止使用“康奇力”作为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康奇力”商标,足以保护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销毁涉案产品包装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北京康奇力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北京康奇力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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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康奇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康奇力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康奇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康奇力”文字;

三、被告北京康奇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康奇力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万元(包含诉讼合理支出);

四、驳回原告广东康奇力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北京康奇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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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泽宇

代理审判员康运

代理审判员徐路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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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解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就想把搜集到的资料和自己的思路编辑出来,跟大家一起探讨。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法律依据: 新《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进行了解 释,即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新《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二、类似案例: 1、商场承担责任: 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朝外MEN购物中心”的开办者,其与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商户均签订了 《场地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系将朝外MEN购物中心”相应场地岀租给商户并 收取租金、进行经营管理。因此,被告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对该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岀售商品的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中国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开 业半年前已明令禁止在北京市区域内的服装、小商品市场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被告应明确知晓其开办、经营管理的市场不得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两次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其应负的经营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主观上存有过错。且原告在第一次公证购买后已向被告致函提出交涉,但在此以后,原告第二次公证购买时仍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众多商户处公证购买到 涉案侵权商品,表明被告未尽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主观过错程度比较严重,由此应认定被告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关于其已尽到相关管理、监督、整顿义务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商场不承担责任: 衣念商标侵权案一一上海杨浦区法院(2011 )杨民三(知)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万通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对应新《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销售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只有在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下,才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万通公司和被告新兴旺公司先后对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进行经营管理,由于市场经营管理者面对的是众多场内经营者和众多不同品牌,要求其主动审查每一个场内经营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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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摘要】 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形式、侵权手段多样化。因此,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的分析,以我国现行商标立法体系为主线,围绕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认定基础和认定标准与要素展开论述,从而归纳出商标侵权行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所在,对商标权保护提出自己的思路和意见。 【关键词】 商标侵权;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商标权作为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之一,其地位和受重视程度正在日益突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不仅传递着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和质量信息,而且 折射着企业的文化理念和商誉,而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 财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日益增多,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出现商标侵权的领域也更加广泛。由此看来,要在新的形势下对商标权进行有力的保护,同时能够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必须对商标侵权作出更进一步的探讨。 1.概念界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整个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起点,也是商标侵 权民事责任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有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给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商标权还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有的学者将商标权定义为“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

标所享有的权利”。尽管在表述上有一定差异,但都将商标权与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因此,通常认为商标权就是指注册商标权。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我国《商标法》13 条第1 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从广义上讲,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狭义地说,商标侵权行为仅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表现形式 我国的《商标法》第52 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使用侵权行为,是最广泛的侵权,主要发生在使用领域;第(2)项规定的是销售侵权行为,发生于流通领域,是侵权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要途径和实现侵权目的的主要手段;第(3)项规定的是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第(4)项规定的是反向假冒行为,是2001 年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表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将反向假冒视为侵权的肯定意见。 由以上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可以看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侵权客体具有无形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直接对客体物的侵占、毁损以及妨害等行为。侵害商标权不是直接作用于有形的物体之上,吴汉东教授认为,商标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因此可将其纳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之列。对商标权的侵害也多表现为复制、摹仿或仿造,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 第二,侵权类型具有多样性。根据侵权形式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以及辅助侵权等类型。 第三,侵权范围具有广泛性。由于注册商标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等特性,对同一商标的合法使用与侵权行为通常会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发生,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信息沟通与交流的便利,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和销售渠道可能分布在完全不同的区域和国家,跨国的商标侵权行为成为普遍的现象。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并把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当事人对外销售自行改装的仿冒绿色数控电液阀64台,含税销售额146.4275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剩余尚未销售的电液阀17台,违法经营额合计187.0838万元。 当事人未经伯尔梅特BERMAD商标注册人以色列伯尔梅特股份公司许可,擅自改装冒充高价商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产品17台,罚款561万元。

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

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 商标时一个企业品牌了标志,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权被侵犯,可以书写答辩状,要求假冒商标失效!以下是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请参考! 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1】 德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 2.层次非常高; 3.认知能力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

商标所有权证明书

商标授权证明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我公司是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 。现授权向贵局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 对于因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我公司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授权人:(公章) 年月日篇二:商标持有人授权证明书 商标持有人授权证明书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我单位(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商标持有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现授权__________ 注册______ 域名。 对于因注册____________域名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我单位(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授权人:(印章) 年月日篇三:商标所有权的权利保证书 商标所有权的权利保证书 印刷品的商标(图案)所有权归我单位所有。若发现侵权行为,我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附件:商标(图案)图样 (盖骑缝章) (单位公章)年月日篇四:商标使用授权书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类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独占、□排他、□普通)。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八、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终止使用该商标,剩余的商标标识应;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应在月内撤出市场。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纠纷解决方式:

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一,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第二,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第四,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

侵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侵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经营地址: 被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先后共两次从______购进“208克______透明皂”,每箱______块,共______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

侵犯商标权答辩状

侵犯商标权答辩状 关于答辩状如何写呢?以下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侵犯商标权答辩状! 侵犯商标权答辩状一 答辩人湖南康尔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7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何敬上,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诉我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 答辩人所销售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系托付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从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得。 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和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国家主管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也都包括保健食品的销售。 答辩人正是基于对国家主管行政机关颁发上述许可证照的信赖,才托付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从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答辩人没有法定的义务再对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是否侵犯第三人的商标权进行审查。 答辩人的确是不明白、也没有法定义务明白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因此,答辩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商品。 二、答辩人能证明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已讲明该商品的提供者,故其无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均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国家主管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也都包括保健食品的销售。 答辩人托付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从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系典型的合法取得,且答辩人在得知其销售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后,立即在本答辩状中讲明了该商品的提供者。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对原告承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商标侵权抗辩武林秘籍

商标侵权抗辩武林秘籍 抗辩技巧秘诀就是:灵活运用,见招拆招。 回顾2015年上海市工商局针对金丝猴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开出了193万的天价罚单,创下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新高,这都够虎妈们买个学区房了!不过中小企业老板们不要怕,即使被诉商标侵权,我们还是有机会扭转局面,化危机为转机的。抗辩技巧秘诀就是:灵活运用,见招拆招。 1稳扎稳打之基本定义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而且有可能造成消费者在商品或服务来源上的混淆。从定义看商标侵权的抗辩,可以从以下几个地方下手:商标标识是否被当作商标在使用、商标是不是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是不是相同或者类似,以及是否会有混淆可能性。 同时,我们思考侵权抗辩对策时也应从法条和法理出发,千万不可因为定义看起来简单就忽略,不修炼好内功心法是抵挡不住强招的。涉及商标侵权的法条秘籍在此:我国《商标法》第57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82条、2002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2武功进阶之抗辩方法 (一)纵览全局之围魏救赵 1.“非商标性使用”抗辩

首先,商标标识是否被当作商标使用是讨论商标侵权的前提。如果商标标识的使用不满足我国商标法中“商标使用”的规定,即没有起到标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当然就没有侵权与否之说了。那如何判断标识是否被当作商标使用了呢?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达到区别商品特定来源的目的。比如,商业街的美食地图上虽然会按照餐厅位置标上“麦当劳”、“真功夫”等商标,但因为地图上的这些标识仅仅只是起到为店铺定位的目的,因此这些商标标识属于“非商标使用”,在应对商标侵权抗辩时若能纵览全局,以原告商标属于“非商标使用”抗辩,则能轻易化解难题。 2. “正当使用”抗辩 “正当使用”一般包括描述性(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所使用的标识应当是描述性、叙述性词汇、符号,否则不可能构成描述性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地名可用于描述、叙述。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仅由通用名称或者叙述性词汇组成的商标不予注册。但是通用名称或叙述性词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以后,即取得第二含义以后便可以获得注册。但这样会产生一个问题,明明是通用名称或者是叙述性的词汇,因为你把它注册在商标里面我就不能用它们来描述产品了吗?肯定不能这样。比如在“雪花”案中

侵害商标权答辩状

侵害商标权答辩状 关于我国的法律您了解多少呢?那么写答辩状应该怎么写?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相关侵害商标权答辩状供您参考! 侵害商标权答辩状一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XX 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XX 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20XX年4月28日至20XX年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20XX年12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XX 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2009年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XX 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XX 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20XX 年度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工商长处字(2XX)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X 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代理销售品牌授权书

品牌授权书的内容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应根据代理的具体事项确定;另代理与代销并不一致,特别是在发生争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要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约束,代理事项所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权利由被代理人享有。 举个例子: 假如我想出售某名牌的产品,或者是开一个某名牌的专卖店.就必须获得这个品牌的书面授权.类似于商标使用权. 范本1 ****品牌授权书 兹授权:为我司在地区的唯一品牌代理商,负责在该地区销售本公司的产品销售以及市场业务的拓展。 特此授权! 备注: 1、授权商若利用本公司名义从事违法活动本公司将取消其经销商资格,并由经销商承担全部损失。 2、即日起,授权书有效期限12个月,期满后自动失效。 3、本授权书最终解释权归广州普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xx公司 201X年月日

范本2 品牌授权书 兹王永顺授权合肥朝腾商贸有限公司为我品牌“月亮女孩”的代理,负责互联网各个平台上销售和服务我品牌旗下的所有商品。 授权时间:自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本授权书自2014年2月12日签字生效,特此证明。 签字: 范本3 《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 兹授权为我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直辖市)市的汽车品牌经销商。

一、授权企业名称: 二、授权销售的汽车品牌名称: 三、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和商标: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月日 范本4 品牌授权书 兹有xxxx公司为xxxx 商标的持有者。

现授权淘宝ID:xxxx ;店铺地址:xxxx 为我品牌在淘宝网/天猫商城上的分销商,所售商品均为正品,且可以使用xxxx 商标进行品牌推广。 店铺广告推广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风险及责任由该分销商承担。 授权期限:2013 年9 月10 日至2014 年9 月11 日。 授权人:xxxx 公司盖章/个人签字: 2013 年9 月10 日 范本5

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模板

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 案情 2015年6月中旬,迪士尼商标注册人委托某代理公司向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投诉,举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在招牌、官网等媒介上加入“迪士尼”字样作为名称开展经营活动。迪士尼商标注册人认为,维也纳酒店使用“迪士尼”字样的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迪士尼商标的商誉,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 接到举报后,办案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有5家维也纳酒店在名称中使用“迪士尼”字样。为明确上述酒店的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况,办案人员实地排查,发现有使用“迪士尼”“迪士尼乐园”“迪士尼大道”字样等多种情况,同时发现上述酒店在招牌、酒店官方网站、第三方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介上以“迪士尼”字样发布信息。 经查,维也纳酒店系连锁加盟酒店,由物业的业主方委托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下称维也纳公司)。维也纳公司接受委托后授权业主方使用维也纳品牌并派驻管理团队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向业主方承诺一定的客房入住率。维也纳公司则向业主方收取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管理团队薪金等费用。 自2015年起,上述酒店的店长为提高入住率,分别向维也纳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在酒店名称中加入“迪士尼”字样,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维也纳酒店周浦迪士尼乐园店等名称开展经营。

经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于11月下旬对维也纳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酒店的业主方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罚款已缴纳到位。 争议 (一)法律适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此案应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不同意见。 认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理由是:维也纳公司在宣传时使用“迪士尼”字样是对自己旗下酒店位置的虚假表示,消费者在选择酒店时会产生维也纳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的错误理解,酒店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入住,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为应适用《商标法》的理由是:1.选择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维也纳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同类服务上,这是《商标法》明确禁止的行为。2.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酒店与迪士尼乐园在地理位置上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使消费者以为维也纳公司的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3.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与迪士尼乐园的投资主体存在关联。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维也纳公司使用迪士尼注册商标作为酒店名称的一部分,存在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从主观来看,维也纳公司是为了攀附迪士尼商标的声誉以提高自身知名度,从主观故意到危害后果都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是否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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