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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东方重点学科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3年新东方重点学科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3年新东方重点学科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浙大光华司考重点学科民法讲义

一、民法复习方法之建议

题记一:正确地运用才智。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很多。(笛卡尔 Descartes ,1596-1650)

题记二:看清了这个世界,而后爱它。(罗曼罗兰Romain Rolland ,1866-1944)

表一:2006-2012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

表二: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

归纳当下司考大势,曰:“得民法者未必能得天下,失民法者必痛失天下。”前瞻2013年民法考题,可知其必有两个特点:第一个是难;第二个还是难。怎么办?考生怎么办?辅导老师又当何为?作为对这一问题的回应,笔者撰写本文,简要介绍近期民法命题的特点与规律,大胆推荐复习准备2013年民法的策略与方法,供大家参考、借鉴、批评。形成共识,探索方法,鼓足勇气,从容应对。以浇“拔剑四顾心茫然”之愁,立“不破楼兰终不还”之志,杜“出师未捷身先死”之悲,期“直挂云帆济沧海”之许。下别为“总论”与“分论”述之。不过,我还是忘不了那句老话,你在看下列文字时,一定要同时记取叔本华的警示:“做自己的主人。不要让自己的大脑成为别人思想、观点的跑马场。”

(一)复习方法总论

2011年民法题目很难,2012年还要难一些。2012年有多难呢?50%民法题目的从容解答需要具备民商法专业硕士生的水平。2013年民法的难度必与2012年相当。恰成对照的是,80%参加2013年司法考试的是大三的学生。民法每年约92分,而题目的高难度对复习效果会产生这样的影响:①不特别看重民法,只给民法分配常规的复习时间与复习力度,考试时连蒙带猜,一般可得50分左右;②特别看重民法,给民法分配超常规的复习时间与复习力度,考试时半蒙半猜,可得75分左右(可得85分者尚未降临地球)。因此,笔者建议,各位可参照自己的具体情况,采用下面两种方法之一复习2013年的民法。

(一)路径一:民法平平过,他法放光彩。这种方法就是:不在民法上耗费过多时间,民法弄个马马虎虎;重点突破其他科目,把它们弄个清清楚楚,门门得高分。一算总账,损益相抵,总成绩挺不错。采此路径应对民法者,做到以下几点足矣:把民法辅导用书过一遍,再把老师提示的重要知识点看几遍,全面而准确掌握重要知识点的内容,最后再挑着看一看(对重要知识点查漏补缺)。我建议多数考生采用这一路径复习民法,理由有三:①其他科目相对于民法,要容易把握一些。比如民诉、刑诉、法制史、商经、三国法、法理学毕竟容易很多,一看就能得分,稍加用力,就可保证很少失分。再比如刑法,“刑法是一串葡萄”,有一根红线贯穿其中,花一定力气搞定犯罪构成、刑罚论、若干财产犯罪,大头就到手了。而民法却是“一堆土豆”,不同的民法制度其法律构成与法律效果迥异,欲掌握大部民法知识点,须一个一个地拿下,费时费力。②司法考试中,民法虽为第一大法,其重要性却远低于我等之想象。比如,每年民诉约75分,刑诉约70分,与民法相差无几;刑法约90分,与民法不相上下;商经约80分,勘敌民法。③相同复习时间的产出比不同。根据笔者的估计,10小时的复习在民诉、刑诉、商经可得10分;而10小时的复习在民法一般仅能得4分左右。故韩非子曰:“民法不可放弃,民法可平常待之。”

(二)路径二:民法放光彩,他法亦粲然。这种方法就是:透彻地复习民法,力争取得

80分左右;但对其他科目亦不手软,力争高分。下列三种考生若采用这第二种方法复习民法,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①基础甚佳,民法为自己长项者;②认为民法特别重要(75%的律师吃民法饭),特别喜欢民法,愿意通过司法考试深化、拓展民法修养者。③优秀成为一种习惯,奉“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为圭臬者。不过,笔者既不反对,也不鼓励学员采用这种方法。理由有二:①不通民法者,欲在法律界立足,何其难也。利用司法考试的机会好好学习民法,未尚不可。故不反对。②学好民法,道路何其多也!何必在司法考试一棵树上吊死。迅速通过司法考试,腾出手来好好学民法,不亦乐乎?故不鼓励。决定采用此种方法者,先要问自己两个问题:①时间上能保证吗?②累趴下的时候,会变节吗?

(二)复习方法分论

王阳明曰:“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工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笔者撰写分论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总论推荐的两种方法在内容上是重合的。无论你采用哪一种,都必须面对下列问题:从何处下手?须达到何种程度?也就是说,根据2011年和2012年民法试题所呈现出的规律与特点,无论你采用前述两种方法中的哪一种,下列措施都是你在复习中必须采取的措施。在这里,我还必须放上我的老朋友笛卡尔说过的一句话,很多学员也喜欢。他说:“正确地运用才智。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行,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许多。”

(一)“重者恒重”的规律仍坚如磐石。司法考试不是一团乱麻,民法也不例外。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民法考题涉及到的考点,有50%的内容是一样的。这就是重者恒重。比如,就物权法而言,2011年、2012年和2013年都会考到下列内容:①物权请求权(约3分);②物权变动(约5分);③善意取得(约2分);④抵押权(约9分);⑤共有(约3分)。再比如,就合同法而言,2011年、2012年和2013年都会考到下列内容:①合同的效力(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约9分);②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债务承担(约2分);③违约责任(约2分);④代位权与撤销权(约2分);⑤买卖合同(约5分);

⑥技术合同(约2分);⑦合同的相对性(约2分)。须注意:重者恒重对我们的要求就是,复习民法应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每年都考的知识点掌握。下表(表四)就是民法的核心考点,若能透彻掌握下列知识点,民法一半的分数就已经收入囊中。还须注意:重者恒重还提供一个重要启示:历年真题是最重要的复习资料。无论如何要有一套历年真题分类解析。认真的看两遍,就知道司法考试考什么、怎么考,有何要求。

(二)重者恒重的规律是“动态呈现”的。举几个例子说明之。【例1】“欺诈”每年都会考到,但是2010年考的是“欺诈的构成要件”,2011年考的是“第三人欺诈”,2012年考的是“代理人遭受欺诈”。【例2】“代理”每年必考,但是2010年考的是“无权代理的概念”,2011年考的是“间接代理、复代理、无权代理”,2012年考的是“代理的概念及类型”。【例3】“诉讼时效”每年必考一题,但是2010年考的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2011年考的是“诉讼时效中断”,2012年考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诉讼时效抗辩权”。由上面三个例子可以看出,每年都考这个点,但每年考的侧面并不相同。须注意:重者恒重的规律是动态呈现的这一特点对我们的要求是,对重要知识点的复习要做到四个字:全面、准确。①“全面”的意思是,最重要的知识点都有诸多侧面,复习时要一网打尽。这是量的要求。②“准确”的意思是,对重要知识点的掌握一定要清晰、到位。不可模棱两可。这是质的要求。

(三)“贫富不均,基尼系数高位运行。”为了体现试题的区分度,从而控制通过率,2011年以后,每年的民法试题都采用了这样一种技术手段:某年若重点考查某几个知识点,就大幅提升其分值,拉开与其他知识点之间的差距。这些重要知识点掌握得好的考生就拼命得分,掌握得不好的考生就拼命失分。举几个例子说明:【例1】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在2011年的考题中出现了4次,共考了6分。这个知识点在2010年以前的分值决不会超过2分。【例2】保证在2011年的考题中出现了4此,共考了4分。【例3】合同的相对性在2012年考题中出现3次,共考了6分。这个知识点在2010年以前的分值一般是1分。【例4】占有在2012年考题中出现3次,共考了4分。而占有在此前的三年中从未涉及。须注意:这一特点给我们的启示是:不能贸然放弃某一知识点。比如,不能因为2011年和2012年都没有考地役权这一知识点,就断言2013年也不会考。说不定2013年有4个题目涉及地役权,分值高达5分。

(四)有意回避热点。最近几年,出题人一直在和考生玩“躲猫猫”的游戏。一旦出题人发觉多数考生都认定某一领域一定会考到,并且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也对这一领域的有关知识点进行了大力辅导。出题人就会有意回避,少考甚至不考。【例1】2009年以前,侵权责任法的分值每年约9分。2009年12月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大家都认为2010年一定会狠狠地考《侵权责任法》,好多辅导机构认为分值将达到20分。结果2010年考了6分,2011年考了5分,2012年3分。【例2】2009年8月份颁布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大家又押宝这个司法解释,拼命复习。结果,迄今为止,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诸多崭新知识点一个也没有考到过。出题人还是老调重弹,不温不火地考过两次转租,与这个司法解释毫无关系。【例3】2011年8月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但2012年仅一个题目涉及它,仅半分而已。须注意:既然出题人有意回避热点,我们就不要押宝。比如,2011年5月出台了非常重要的《买卖合同解释》,2013年一定会涉及到,但我们不能只复习《买卖合同解释》,别的都不管了。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出题人知道我们一般会怎么想。

(五)题目复合性极强。复合性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在一个题目中考察3个以上的知识点,这样的题目占80%。②把相互关联,但隶属于不同领域的知识点聚合在一起考察。举几个例子:【例1】下面4个知识点组成一个题:《物权法》第29条(通过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继承法》第33条(概括继承)+《物权法》第31条(宣示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例2】下面5个知识点组成一个题目:《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15条(区分原则)+《物权法》第9条(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物权法》第29条(通过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继承法》第33条(概括继承)。须注意:应对题目复合性的有效手段有二:①好好看历年真题。它会一五一十地告诉你那些知识点常常聚会碰面,狼狈为奸。②复习中有意作一些归纳,把具有内在联系的知识点整理在一起。

(六)过于偏僻的知识点可以忽略。每年都有一些非常偏僻的知识点,偏僻到令人恶心的程度。比如:2008年考了“收养的条件”;2009年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2010年考了“监护”;2011年考了“器官捐献”;2012年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这些知识点是奖励那些在司法考试中奉行“有困难要上,没有困难创造困难也要上”原则,像推土机一样复习的学员的。若从策略出发,则可忽略这些知识点,因为它们都是昙花一现的考点,再次考到的概率为零。

(七)理论性显著增强。这是一个很要命的特点,也是2012年民法试题难度大幅提升的首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有争议的知识点入题。【例1】悬赏广告的性质(要约或单方允诺)、抵押权人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否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些知识点迄今为止尚无定论,但2012年出题人依然按照自己的观点设计了题目。【例2】缩短给付(经由被指令人给付)中的不当得利制度,通过观点(王泽鉴)认为应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但出题人反对通说观点,按照自己的观点设计了题目(2012年卷三第20题)。②深入考查到规范背后的理论知识,远超本科教材的讲授范围。【例1】2012年卷三第8题在考查占有回复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的构成要件时,就要求考生掌握,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对象包括侵夺人及其概括继受人与恶意特定继受人,对善意的特定继受人不能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例2】2012年卷三第7题在考察“债权质权的设立”时,就考到:债权质权的设立,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自通知到达债务人,已经设立的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须注意:理论性显著增强这一特点是最难应付的。这是多数考生最害怕的地方。如何应对呢?我的建议是:如果你准备采用前述“总论”中的第一种方法(“民法平平过,他法放光彩”)复习,这些理论问题暂时就不要管他。等司法考试通过后再对付他们。如果你准备采用前述“总论”中的第二种方法(“民法放光彩,他法亦粲然”),你可以看一看王泽鉴撰写的《民法总则》和《民法物权》这两本书,将很有帮助。

二、授课内容

第一讲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1.占有的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注意四个方面: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③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见【例4】):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②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例3】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问:甲在工作中用车时,汽车的占有人是谁?①甲在工作中用车系属法人机关对汽车予以管领控制,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不具有独立人格,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因此,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

②乙基于雇佣关系,受雇主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为占有辅助人,对汽车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因此,乙不是占有人。③甲控制管理汽车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换言之,汽车后座上坐着的不是董事长,而是中石油。

【例4】甲有某宝石,价值不菲,交给乙鉴定,乙在携带该宝石前往实验室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路人丙见状将该宝石据为己有。乙的儿子丁(系乙惟一的亲人)远在美国,对古董一事毫不知情。①一般而言,若无占有意思,则不成立占有。②占有继承属于例外,继承人即使缺乏占有意思,亦可成立占有。③乙死亡时,丁即取得该宝石的直接占有,丁虽缺乏占有意思,不影响丁成为宝石的占有人。④须注意: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在刑法上,乙死亡时,乙不是占有人(刑法不承认死者的占有),丁也不是占有人(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因此丙将古董据为己有的行为就没有侵夺乙或者丁的占有,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侵占罪(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726页、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一版)

第116页)。

4.体素的认定。是否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须注意:依照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认定占有时,一般社会观念居于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1)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例如: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③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④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2)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例如: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如旅客check out 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3)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须注意:若有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占有的依据,则不再考虑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认定的优先性)。须关注以下四种情形: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例如,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②间接占有。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③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例如,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④抛弃占有。例如,甲将就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例5】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

①甲虽酣睡如死猪,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②乙以和平方式剥夺甲对电脑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秩序),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乙构成盗窃罪。

【例6】甲匆忙登机,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舱门关闭时,甲对电脑的占有丧失。②乙并未侵害甲的占有,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例7】甲前往旅馆服务台结账,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旅馆房间里,乙(旅馆的服务员)查房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①甲对其电脑的管领控制仅一时不能行使,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占有其电脑。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8】甲结账后离开住宿的旅馆,将其电脑遗忘在旅馆的房间,返程的飞机起飞后,甲仍不知其事。乙(旅馆的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起飞后,甲对其电脑的占有丧失。②旅馆成为电脑的占有人。因为,旅馆房间系封闭的空间(与机场的候机厅完全不同)。这种现象称为“占有交替”。乙为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③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注意与【例6】的区别)。

【例9】乙假意在甲商场挑选金项链,乘服务员不注意,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①乙尚在挑选,根据这种法律关系,金项链的占有人为甲商场。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10】甲到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挑选好以后,甲请乙(商场服务员)进行礼品包装。在包装时,乙乘甲不备,用事先准备后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

①甲已经挑好,双方基于合意已经完成了金项链的交付,根据这一法律关系,项链虽在乙手中进行礼品包装,其占有人为甲。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③【例9】和【例10】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④【例5】到【例10】仅仅是略表一二,旨在彰显占有对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有多么重要。

二、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

【特别提示】虽说“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应作不同处理。(1)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是占有连续。(2)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3)结合前面两个例子来看,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①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③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二者的意义最为重大: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物权法》第243条)。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尚有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注意:这些问题很重要,后面还要专门讲到。

【例3】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①因马为遗失物,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②由于丙不是马的质权人,丙没有拍卖、变卖该马的权利。③但是由于丙是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就是马的质权人),丙享受善意保护,丙出卖该马并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假想的质权),即使因此给甲造成损失,甲也不得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只能要求丙返还现存的不当得利)。

【例4】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丙长期使用该马拉货,马因劳累过度死亡。①和【例3】一样,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②即使是真正的质权人,对质物也不享有使用的权利。③丙使用该马拉货并将马累死,就超越了丙假想的占有权之范围,就此不能享受善意保护,甲有权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甲对丙也享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的权利)。

【概念辨析】【善意占有】VS【善意取得】①善意占有中的善意的内容,指占有人虽为无权占有,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丙。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丙还以为手机是乙买了后送给自己的呢,丙就把自己当成了所有人,丙不知道自己欠缺占有的权利。故丙为善意占有。

②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的内容,指第三人不知该交易属于无权处分。例如: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擅自将该手机作为己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乙擅自出卖甲所有的手机,构成无权处分,但丙以为乙出卖的是自己的手机,不知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条件,丙善意取得该手机所有权,甲对手机的所有权消灭。须注意:丙善意取得后,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对手机构成有权占有,就不可能属于善意占有了(为什么?)。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

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见【例5】);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见【例6】);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见【例7】)。

【例5】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①乙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甲的占有完全丧失。

【例6】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①乙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因为这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也一样!

【例7】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①乙为直接占有。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分类的用处:①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之间的亲密关系。②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③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见【例8】)。④《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见【例9】)。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见【例10】)。

【例8】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①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②对于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作为所有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9】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①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也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10】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①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

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特别提示】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见【例11】)。②在特殊情形下,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见【例12】)。

【例1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①因未办理过户登

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②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③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再次提请注意!)。

【例12】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①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13】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14】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的用处: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或主人)为占有人。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例15】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①乙为占有辅助人,乙不是占有人,甲才是占有人。②若乙将汽车开回老家隐匿,对甲谎称汽车被盗,则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理控制汽车,乙荣升为汽车的占有人(无权占有),甲的占有丧失。

区分的意义:①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才是占有人(见【例15】)。②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就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见【例16】与【例17】)。③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为无权占有人,而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对占有辅助人行使(见【例18】)。

【例16】甲因怀疑老公给保姆发短信,就将交给保姆乙使用的iphone手机(没有赠与给乙)夺回。①乙为手机的占有辅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机的占有人。②乙无权基于《物权法》第245条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并未侵夺保姆对手机的占有,只是改变了自己和老公对手机占有的状态!

【例17】某分公司有电脑三台,总公司要求收回两台,分公司经理不同意,总公司派人强行取回两台,还把分公司经理打得人仰马翻。①分公司不得对总公司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分公司如此憋屈,因为他是占有辅助人。③若为子公司,那就是响当当的占有人了。

【例18】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①丙是汽车的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可能是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是乙。②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只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单独占有。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2)共同占有。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共同占有分两种:①重复共同占有。指各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形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其物。例如:数人合租一套房,可各自单独使用共用的浴室、厨房(对浴室、厨房构成重复共同占有)。二人共用一辆汽车,都有车库和汽车的钥匙(对汽车构成重复共同占有)。②统一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仅得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例如:二人共用一辆汽车(汽车每晚必停入车库),一人仅有车库钥匙,另一人仅有汽车钥匙(对汽车构成统一共同占有)。

【例19】甲有某公寓,自住A室,将B室出租给乙,C室借给丙使用。①甲、乙、丙对A、B、C室各自构成单独占有。②甲、乙、丙对共享的浴室、厕所、厨房构成共同占有(重复共同占有)。

区分的意义:共同占有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①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保护。②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占有,占有被侵夺的共同占有人才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请求侵夺人向全部共同占有人返还占有,不得仅请求返还给自己。

【例20】甲、乙、丙合租一套房屋,共享浴室。①若甲在浴室加装新锁,不让乙、丙使用,此为侵夺乙、丙的共同占有,乙、丙可主张占有保护。②若甲主张其使用浴室应为某日和某日,乙、丙在该日和该日不得使用,则属使用范围之争,应依照甲、乙、丙内部的租赁关系解决,乙、丙不得径行主张占有保护。

【真题研习】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1(05年·卷三·7题)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破题要领】A选项略有瑕疵,在乙无因管理前,乙为无权占有;无因管理后,乙为有权占有。不过,笔者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可以视A选项为正确,因所有教材都自信地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三、占有状态的变更(★)

(1)概论

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占有状态变更的效果:占有由A种状态变更为B种状态。这种现象就是占有状态的变更。举三个例子:(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

1B(2005年试卷三第7题)

后,甲不同意续租。①在租赁期间,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租赁期间届满后,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2)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①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②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③若乙违反约定,不按期支付价款,则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3)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①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系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上述例子均容易理解,可以举一反三,全盘把握。稍有困难的是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须着重强调。下面分两点予以说明。

(2)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根据民法理论,他主占有人仅在内心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能产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效果(见【例1】)。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才能使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①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②使其占有人非所有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这一点的,他主占有人须向使其占有之人和所有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③他主占有因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见【例3】)。

【例1】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阅读后惊为天书,欲据为己有,在该书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并加盖自己的藏书印章,但一直没有告诉甲。①作为借用人,乙对《丰乳肥臀》为他主占有。②乙在《丰乳肥臀》上签名、盖章,具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但未向甲(使其占有之人)作出表示,乙的他主占有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乙仍为他主占有人。③这一制度与“取得时效”密切相关(《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故毋庸展开讨论)。

【例2】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又借给丙阅读。①若丙对乙(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该表示到达乙之时,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②若丙知道该书归甲所有,则丙必须对乙和甲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缺一不可。

【例3】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借用期间,甲、乙达成协议,甲将此书赠与(出卖、互易)给乙。①甲、乙的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生效之时,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因为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的生效加上简易交付的法律事实提供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法律依据。②须注意:若在借用期间乙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为丙。丙接受继承的事实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因为丙继承的为乙之原有占有状态,须有新的法律事实发生(比如甲将该书赠与丙),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3)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强调两点:①若因某种原因,善意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缺乏占有的权源(换言之,确知无占有本权)时,则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②善意占有人,于本权诉讼败诉时,自诉状送达之日起,视为恶意占有人(见【例4】)。

【例4】甲(未婚,19岁。假设甲为精神病人,但乙不知情。)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此后,甲的父母以甲为精神病人为由,代理甲起诉乙,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请求乙返还汽车。一审法院于6月1日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返还汽车,判决于6月5日送达乙,因乙未上诉,判决于6月16日生效。①6月5日之前,乙对汽车构成无权占有、善意占有。②6月5日之后,必须将乙的占有认定为恶意占有。③这一规则具有溯及力。虽然判

决于6月16日生效,但溯及到6月5日(送达之日),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④须注意:即使乙坚定地相信甲并非精神病人,而系甲父母提供假证据欺骗了法院,从而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有权占有人,也一样。即判决送达乙之后,乙的占有视为恶意占有。“视为”属于法律拟制,不能以反证推翻。

四、占有的推定(★)

(1)占有状态的推定。1)占有状态的推定(又称事实推定)包括两方面:①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②经证据证明,占有人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某物的占有人,则推定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占有人继续占有该物。2)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欲否定占有人系自主占有、善意占有、继续占有的人,须提出反证,推翻该推定。

【例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丙修理该手机花费200元。①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但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②若手机因丙使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③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元。只有甲举证推翻给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元。

(2)占有权利的推定。1)占有权利推定的含义。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见【例2】)2)占有权利推定存在三个限制:①物的限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②人的限制。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于使其占有之人,对该占有人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换言之,“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③内容的限制。占有权利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具有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理由:占有权利推定的旨趣在于免除占有人关于本权或占有取得原因之举证责任,并非使占有人因而取得本权或其他权利(见【例4】)。

【例2】甲占有某钢琴,出租给乙,丙对乙主张该钢琴归己所有。①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都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若甲(间接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甲为所有人;若乙(直接占有人)以承租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乙享有租赁权。②若丙起诉乙,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丙必须提出自己为所有权人的反证,否则,法院应判决丙败诉。

【例3】甲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交给乙居住,两年后,甲起诉乙,请求乙返还房屋。①因该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即使乙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也不能推定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②即使乙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承租权,也不能推定乙对房屋享有承租权。因为,甲系使乙取得占有之人,对乙享有承租权的主张,不能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否则,就同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矛盾。按:根据民事诉讼法,在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原物之诉中,若甲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若乙欲阻碍甲的请求,乙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系有权占有人(比如,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承租权)。

【例4】甲、乙各出资50万盖了一栋楼房,约定按份共有。房屋盖好后,一直由甲居住,且一直未办理初始登记。①因甲占有该房屋,且房屋未经登记,因此,若甲主张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推定甲对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乙欲否定该推定,须提供反证。②但是,即使

推定甲系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甲也不能仅凭该权利推定,请求登记机关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为,占有权利的推定仅具消极性。

五、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1条的意思是,有权占有依照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因为第242-244条是专门用来调整无权占有的。这就是《物权法》第241条存在的价值。

《物权法》第242、243、244条调整无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其他有权占有人)。

1.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2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所以,若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3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故:①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向权利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②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见【例1】和【例2】)

【例1】甲将“赤兔马”出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不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①因“赤兔马”属于遗失物,丁虽为善意,亦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但为善意占有。②甲、乙均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③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④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⑤善意的丁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300元。

【例2】甲将“赤兔马”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①因“赤兔马”为遗失物,且丁为恶意,故丁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且为恶意占有。②甲、乙均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

③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④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⑤恶意的丁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300元。

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应当这样理解:占有物毁损、灭失的:①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②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a)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具有中国特色)。(b)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c)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3】甲有“赤兔马”,甲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显得异常高贵,乙羡慕不已,窃取该马。不料,该马在乙占有期间因雷击身亡。①乙对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自主占有。②马因不可抗力死亡,乙对马的毁损虽无过错,仍须对甲承担赔偿责任。③重复一遍: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④若有人因此得出结论说:“这,这,这不是过错侵权的例外嘛!”他无疑是十分聪明的。

【例4】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乙将盗窃的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弟丙。丙用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手机不好用,扔入海里。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手机为盗赃,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所以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且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②丙故意导致手机毁损、灭失,但是,丙这样做的时候,内心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尽管相信错了),做梦也想不到这样做会侵害甲对手机的所有权(很傻!很天真!),换言之,丙对甲的所有权因此遭受的损害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丙就应受到善意保护,甲无权请求丙赔偿损失。③重复一遍: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5】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谎称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2年后,甲始知其事,找丙要回。但汽车因丙使用两年,折旧若干。①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对汽车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他主占有。②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并不享有像承租人那样使用汽车的权利。但是,由于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受到善意保护,其对汽车的使用也未超出其假想的占有权限范围(其假想的占有权为承租权),对因此造成的折旧损失,甲不能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6】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谎称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2年后,甲始知其事,找到丙要求丙返还汽车。哪知,半年前的某一天,丙为了向女友展示自己的富有,放火烧毁了该车。①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对汽车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他主占有。丙以为乙就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丙还以为自己对汽车享有承租权,这和【例5】亦无不同。②和【例5】的不同在于,丙只是将自己当成了承租人,丙就应当知道,自己占有的汽车是他人的,迟早有一点要完璧归赵,自己不能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所以,丙放火烧毁汽车的行为就超出了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范围,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对权利人甲承担赔偿责任。

【真题研习】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

2ABCD(2012年试卷三第58题)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破题要领】①丙借用甲的自行车,但错取乙的自行车,丙对乙的自行车欠缺占有的民事权利,属于无权占有。故A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丙对乙的自行车虽属无权占有,但丙虔诚地相信自己占有的系甲的自行车,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对乙的自行车构成无权占有,所以,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对乙的自行车构成善意占有。故B选项正确。③丙擅自取走乙的自行车,侵夺了乙对其自行车的占有,原占有人乙均可对丙行使《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与侵夺人丙主观上善意还是恶意无关。故C选项正确。④当甲告知丙骑错车时,丙对自行车的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⑤根据《物权法》第244条规定,恶意占有人占有期间,其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论恶意占有人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权利人均有权请求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四、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其法律精神是,占有本身虽然不是权利(当然,也不是物权),仅为一种事实,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只要是占有(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侵害占有的,在债权法上,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在物权法上,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分为三种: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1.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侵夺。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见【例1】)。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见【例2】)。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须注意两点:(a)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3】)。(b)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但是,对于侵夺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仅对侵夺人的恶意特定继受人,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4】与【例5】)。④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

【例1】甲遭乙胁迫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买卖。①甲可对乙行使《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民法通则》第92条的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对乙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乙未侵夺甲之占有。③千万记住:没有侵夺(法条用的是“侵占”),就没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因胁迫、欺诈而移转占有的,均

不构成侵夺。

【例2】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丙霸占该房屋。①丙侵夺了甲之间接占有,甲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要求丙将房屋的占有返还给乙。②丙还侵夺了乙之直接占有,乙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记住: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例3】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租期届满后,甲不愿续租,乙拒不返还房屋。甲请人将乙打走后,将房屋出租给丙。①甲系侵夺人,丙系占有继受人。②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甲系间接占有人,甲仍为房屋的占有人,故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丙系占有的特定继受人,若丙为恶意,乙亦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须注意:假设甲从乙手中抢回房屋后,将房屋出卖(赠与)给丙,并交付,则甲的占有因交付而消灭,侵夺人甲不再是房屋的占有人,乙就不能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强调一遍:侵夺人须为现在之占有人(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才能对侵夺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4】黑老二甲租赁的房屋被黑老大乙霸占。3个月后,乙被自己的情妇枪杀,乙的私生子丙继承了乙的全部遗产。①乙侵夺甲的占有,丙系乙之占有的概括继受人,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②概括继受人(如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须承受直接前手占有上的瑕疵,无论概括继受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5】甲租赁的房屋被乙侵夺,乙将该房屋出租给丙。①乙系侵夺人,丙系占有的特定继受人。②因乙仍为现在占有人,故甲可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乙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向甲移转占有。也可从丙处取回房屋,然后乙现实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③由于丙为占有之特定继受人,根据通过观点,若丙为善意,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甲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若丙为恶意,甲可对恶意的丙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③再前进一步:假设丙为善意,丙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丁。即使丁为恶意,甲对丁也不能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真题研习】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3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破题要领】①甲擅自占有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且甲知道自己对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利,属于恶意占有。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无侵夺,则无占返还请求权。丙并未侵夺甲的占有,所以,无论租赁期是否届满,甲对丙都不可能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甲侵夺乙对停车位的占有后,甲又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此时甲系停车位的间接占有人,甲仍为现在占有之人。所以,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甲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对乙让与甲对丙享有的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移转占有。须注意:即使C选项考察的是《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即如果乙对甲行使《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也是一样。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还须注意:C选项的表述具有不妥之处(“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这一表述严重不妥)。因为丙未曾侵夺甲的占有,故甲对丙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如果甲对乙以指示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只能对乙让与其对丙享有的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甲系乙之停车位占有的侵夺人,丙系甲之占有的继受人。乙是否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呢?通说观点认为:(a)如果丙为概括继受人(如

3D(2012年试卷三第8题)

丙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则乙对概括继受人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无论丙系善意还是恶意。(b)如果丙为特定继受人(如丙通过买卖、出租取得占有),若丙为善意的特定继受人,则乙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恶意的特定继受人,则乙对恶意的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本题中,丙系特定继受人,D选项的表述以偏概全。故D选项错误,当选。

【特别提示】占有回复请求权中的一个特殊规则:交互侵夺。举例说明之:2012年3月1日,甲占有的游艇被乙盗窃,2012年10月1日,甲发现乙占有该游艇,将乙暴打一顿,强行从乙手中取走该游艇。①3月1日乙侵夺了甲的占有,10月1日甲又侵夺了乙的占有,这就是交互侵夺。②按照前述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甲于10月1日侵夺了的占有,乙有权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但是,通说观点确定的规则是:甲的占有被乙侵夺后一年内,甲又侵夺了乙对该物的占有,作为一种例外,乙对甲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③假设甲不是于2012年10月1日,而是于2013年4月1日侵夺乙对该游艇的占有,因为甲的占有被乙侵夺已满一年以上(甲对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已经消灭),乙的占有已经稳固,则乙对甲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

【特别提示】占有回复请求权使得占有脱离本权获得独立保护,其法律意旨有三:①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见【例6】)。②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债权(因债权人不能享有物权请求权)(见【例7】)。③维护社会平和即物的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有(见【例8】)。

【例6】甲欠乙钱到期不还,乙带人闯入甲家,强行将甲祖传的花瓶取走抵债。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34条起诉,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可是,若甲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是花瓶的所有权人,甲要承担败诉的结果。②还好,甲还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起诉,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只要甲能证明乙侵夺了自己对花瓶的占有,甲就能胜诉,要回花瓶。

③可见,占有回复请求权实在是一种保护占有背后之物权的快捷方式,物权人有时也会用到它。这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第一个功能。

【例7】甲将手机借给乙,丙从乙处抢走手机。①乙不是手机的物权人,乙无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丙行使物权请求权。②但是乙是占有人,且乙的占有被丙侵占,乙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要回手机。③通过保护占有,可以保护那些不是物权人的有权占有人,这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第二个功能。

【例8】甲贪污某花瓶,被乙抢劫,黑老大丙听说后十分生气,认为乙没有王法,派人从乙处抢走该花瓶。①乙对花瓶的占有虽属无权占有,亦受保护。物权法禁止他人以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故乙可对丙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无权占有也能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不能获得终局保护!),如此则可保护社会平和,保护物之归属秩序,防止发生霍布斯担忧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第三个功能。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如在他人占有房屋的门前堆放垃圾、在他人占有的车库前停放汽车、产生高分贝的噪音等。②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被请求人为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例9】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邻居丙气不过,每天将垃圾和脏水倾倒于甲占有的房屋门前。①乙虽为无权占有,其占有被妨害时,仍有权

对丙提出排除妨害请求权。②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物之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③甲、乙间的利益调整另有法律途径。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四:①对占有的妨害虽未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②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③相对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④为请求之时,危险依然存在。

【例10】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乙发现邻居丙所有的一颗大树因狂风折断,不久将倒向自己居住的房屋。①乙的占有面临被妨害的现实危险,可对丙主张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要求丙采取措施,消除危险。②须注意:占有保护请求权均不以过错和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不过,占有回复请求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

【特别提示】除前述《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外,根据民法理论,占有人还享有自力救济权,包括两方面:①占有防御权。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在客观必要的限度内,占有人有权予以防御。例如:对于抢夺财物的,得为反抗;对闯入房屋的,得为驱逐;对倾倒垃圾于其土地的,得为制止。②占有物取回权。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注意:不包括间接占有人)有权实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占有的动产对侵夺的,直接占有人(注意:不包括间接占有人)有权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须注意:占有辅助人虽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占有辅助人可行使自力救济权。

第二讲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法定

一、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②在内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

新东方考研英语翻译技巧_附丁雪明完型讲义

第一章 考研翻译基础知识 一翻译的定义 二翻译的标准和翻译的方法 三翻译的基本过程 四考研翻译的核心解题策略 第二章翻译技巧:词法翻译法 一词义选择和词义引申 二词性转换 三增词法 四省略法 第三章翻译技巧:句法翻译法 一名词性从句的翻译 二定语从句的翻译 三状语从句的翻译 四被动结构的翻译 第一讲翻译的定义 翻译是一门语言的艺术,是语言之间的转换,是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用一种语言来忠实的表达另外一种语言。 考研翻译简介 (一)考研翻译考查内容和形式 根据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英语考试大纲规定,考研翻译“主要考查考生准确理解内容或结构复杂的英语材料的能力。要求考生阅读一篇约400词的文章,并将其中5个划线部分(约150词)译成汉语,要求译文准确、完整、通顺。考生在答题卡2上作答。”以2007年考研翻译题为例,考生在试卷上阅读的是一篇完整的文章,翻译的是5个划线部分。如: (二)考研翻译的评分标准 根据大纲规定,考研翻译的评分标准如下: 5个小题,每题2分,共10分。 ·如果句子译文明显扭曲原文意义,该句得分最多不超过0.5分。 ·如果考生就一个题目提供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译法,若均正确,给分;如果其中一个译法有错,按错误译法评分。 ·中文错别字不个别扣分,按整篇累计扣分。在不影响意思的前提下,满三个错别字扣0.5分,无0.25扣分。 (三)考研翻译今年考题特点和内容 根据对大纲和最近十几年来考研翻译已经考过的真题的分析,我们发现考研翻译具有如下明显的特点。 首先,考研翻译的短文内容大多是涉及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生活、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哲学、心理和科普方面的题材。其体裁基本上是议论文。如: 1990年:人的性格和行为分析 1991年:能源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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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a)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有四种情形: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2005-3-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2002-3-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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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②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③受领权依然存在。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④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义务人的效力:①义务人获得抗辩权。②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却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以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a)明示抛弃。指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比如,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仅仅“承认债务”,而不是“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明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分两种情况:第一,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b)默示抛弃。指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2008-3-5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民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1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 19.法人机关: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3.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4.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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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1.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无效。 5.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在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不加区分地维持其效力,要么会损害表意人的利益,要么会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均非正义。故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 (1)意思表示不自由:①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②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的合同。③因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④因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例一】乙对甲谎称自己的传家宝B首饰为宋代文物,甲对首饰颇有研究,认得这是明代文物。虽如此,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1)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2)乙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甲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甲、乙间的合同有效。法律敎育网 【例二】甲告诉乙,如果乙不同意用B首饰换自己的A房屋,就天天用针扎乙的相片。乙迷信,担心甲这样做,就同意用B首饰换A房屋。(1)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①故意预告实施危害;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2)甲的行为构成胁迫,甲、乙间的合同虽有效成立,但有效力瑕疵,乙享有撤销权,乙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 【例三】乙家的房屋因故倒塌,全家无处居住,乙找到甲想购买甲的A房屋。甲不同意出售,要求乙用B首饰互换,乙视B首饰为镇宅之宝,极不情愿,但迫于形势还是答应了甲的要求。彼时,A房屋价值约35万元,B首饰价值约30万元。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民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法(第四版) 主编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 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 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 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 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 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商法只能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 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 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 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 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 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 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 划分公、私法的标准: 1、利益说 2、意思说 3、主体说 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第二,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第三,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新东方新概念2讲义

Lesson 25,Do the English speak English Railway 1, 火车站railway/train station. 公共汽车站bus station. 长途车long-distance coach. 2, 我们有比较发达的火车网络。坐火车旅行又方便,又便宜 We have an advanced railway network. It is both convenient and cheap to travel by train. 地铁是很好的交通方式,城市里一半人使用地铁 Subway service is very convenient. About half the population travel by metro. 在杭州骑自行车是最好的交通方式。对于骑车的人而言,从来不会有拥挤,也没有停车的烦恼 Bike is the best transport in Hangzhou, for there is never a traffic jam or a trouble of parking for bike-riders. 公交车是便宜的交通方式,但是总会拥挤,味道古怪. Bus is a cheap transport。However, there is always a huge crowd and a terrible smell in the bus. Overseas experts 外国专家(夸奖,褒扬) Foreigner 外国人,老外(中性) Alien 外星人,外来人口(贬义) 开国7巨头在能量块边上造了一个大坝,以保护它不被任何外星生物探测到 The seven had the dam built around it to protect the cube from being detected by any alien species *** Have something done 让某物被做 The seven 七巨头—〉the evil and wicked seven 邪恶7人帮 The furious five 暴怒五侠 *** Wonder at sth 感到惊奇,惊叹(欣赏,不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 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 ①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③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②为胎儿保留

王利明民法复习

民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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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of Task 2 (2008~2009.11.21) 一、教育(共25题,占%) 1. In countries where there is a high rate of unemployment, most pupils should be offered only primary education. There is no point in offering secondary education to those who have no hope of finding a job. To what extent do you agree or disagree with this statement? (08.01.26) 不同意: 中学教育是一个重要的德育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中断,带来的不仅仅是失业这样的问题,还有青少年犯罪等社会问题vital stage for moral education. If it was interrupted, numerous of social problem/headaches may create as juvenile delinquency. (正如马克吐温说:你每关闭一所学校,你就必须开设一座监狱。Every time you stop a school, you will have to build a jail ) 教育能够帮助培养个人素质;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社会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失业的问题。do a favor to/be beneficial(advantageous, preferable) to personal quality, enhance/boost/promote the quality of the labor force, thereby increase production efficiency, social development, solve the problem of unemployment 从长远来看,如果受过更高的教育,则有更多的机会找到好的工作。In a long run/term, if pupils could receive better education, they may have far more opportunities to find better jobs. 教育的作用不仅仅应当局限在找工作,而是为了将来更好的发展。The function of education should be not only focused on \limited in job hunting, but also for a better development. **失业的原因是综合的comprehensive/complicated,例如经济原因:经济衰退或者不景气economy recession/depression,就业岗位剧减,导致市场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整体下降 a fall in the overall demand for labor;社会原因,个人原因等 2. Most countries spend much money on education, as they start to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education. In your opinion which subject is the most important for young people and which one is the least important? Subjects: Literature Sports Mathematics Economy Physics History Music Geography (08.03.01) 整个题目可以分为理论科目和实践科目两种: 理论科目的好处:智的角度 实践科目(音乐、体育)的好处:美、体、劳的角度 E.g.: What does sports benefits your academic? Any sport will have a positive effect on academic performance simply because exercise is good for the brain, and teamwork and strategy that are focal to most sports are applicable as well to many academic areas. 理论科目的坏处:枯燥、单调、需要长时间的学习、结合实践时较为困难 体育、音乐的坏处:需要天赋;需要大量时间和金钱的投入;就业范围小,职业生涯短 3. Schoolteachers used to be the source of information, however, some people argue that teachers are not as important as before as the increasing variety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What is your opinion? (08.0 4.24) 和以前一样重要:(也就是说老师的重要性) 学校教育更加有利于学生的道德培养,尤其对于年龄较小的学生。老师可以帮助学生建立自信心,培养能力,塑造良好的性格最终成为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人。Teachers could help the students to build up confidence, shape upright character and ultimately grow a full man beneficial to the society. 通过老师的讲解,能够更加容易接受知识。By lectures, students are more easily to receive knowledge.可以根据学生的需要而改变teach stud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differences 学生在学校里能够参加体育锻炼,有利于身体的健康和成长 学校教育给了学生一个交流、沟通、合作的机会,有利于团队精神team spirit、合作精神cooperation、创新能力innovation的培养foster/cultivation。 其他信息途径的好处(远程教育的好处) 提供了一种更为新颖有效的教育形式an original and effective educational model;增加人们接受教育的机会increase the opportunities of being educated;提高参与者的科技能力develop technology competencies、拓展技术面broaden skill set,从而提高就业机会job opportunity。 为地处偏远和行动不便的人、工作时间不稳定的人提供了受教育的机会those with restricted mobility, such as elderly, disabled, injured, irregular work schedule. 可以同时和全国各地甚至全世界各地的人进行交流和学communicate and interact with students all over the country or even the world 文档和资料容易储存、易提取、打印和阅读documents and materials are easily recorded, retrieved, printed and read 远程教育的缺点: 缺乏和老师面对面的交流lack of in-person contact with faculty members很难及时接受到老师的反馈wait for a long time before receiving feedback about assignments 不能像传统教育那样和同学之间更多地接触,没有机会提高口头交流能力和合作能力等have no chance to enhance oral communication skills and cooperation skills 精力和注意力会被很多东西分散many distractions at home 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承认网络教育的学历,缺乏就业认可。not all work industries acknowledge online degrees 4.Schools should teach children some academic subjects, which will be beneficial to their future careers. Therefore, other subjects such as music and sports are not important. To what extent do you agree or disagree with this opinion? (08.0 5.22) 同第2题 5.University students always focus on one specialist subject, but some people think universities should encourage their students to study a range of subjects in addition to their own subject. To what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教案 王鑫 政法系 2015学年度第2学期 第一编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八章物 第九章民事行为 第十章代理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法国民法典 8.德国民法典 9.日本民法典 10.台湾民法典 10.苏俄民法典 二、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 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这是我国刑、民分立的第一个民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覆亡了。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但也未正式颁行。南京国民党政府以上述两草案为基础,借鉴法、德、瑞士、日本等国民法某些原则和条款,于1928年5月到1930年底制定民法典,分五编(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陆续公布。它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典,至今仍施行于台湾省。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无民法典,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市民法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5年《中华民国民法草案》 1929.5.23公布《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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