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修订条款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修订条款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修订条款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修订条款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条款

一、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1.增加第(六)项: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2.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并修改为:“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可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考察。”

3.原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二、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

1.第(六)项修改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

2.第(九)项修改为: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三、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

1.第一款增加第(二)项: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原第(四)项改为第(五)项。

2.第二款修改为:“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

应当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四、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并作为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证据。”

五、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修改为:“居住地管辖存在争议的,提交裁定、决定机关重新确定管辖地。”

六、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文书尚未收到或者虽已收到但需要补全或者更正的,不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七、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前已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罪犯档案;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八、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

修改为:“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

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任组长,由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网格员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九、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二条

1.修改为: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脱离监管: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经查找下落不明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个人活动情况,经查找下落不明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拒不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的;

(四)经批准离开居住的市、县,但未在批准的期限内返回,经查找下落不明,或者拒不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下落不明的。

十、《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经查找下落不明的,从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第二日起计算脱离监管的日期。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从确定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脱离监管的日期。经查找,能够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下落的,应通知其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对拒不服从的,

从通知之日起计算其脱离监管的日期。

十一、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1.修改为: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期间不计入矫正期限。

2.增加第二款:对脱管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期间不计入社区矫正期限的,司法所应当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脱管不计入社区矫正期限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人民法院提交脱管不计入社区矫正期限建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建议书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3.增加第三款:人民法院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脱管不计入社区矫正期限建议后,应当在二十日之内作出决定,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决定的法院与裁定管制、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不一致的,应通知原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

十二、《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三、四、五款的情形,认定为脱逃。

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暂予

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自脱逃之日起至被抓获之日不计入执行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被决定收监执行具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修改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保证人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对懈怠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及时批评教育;对拒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撤销其保证人资格。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保证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亲属、所居住的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在十日内提出新的保证人,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查确定。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确定新的保证人后,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管理该罪犯档案、负责收监的监狱或看守所。”

十四、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

修改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应当予以制止;对违反禁止令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制止无效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将其强制带离。”

十五、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增加第二款: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有关证明材料、矫正小组的意见等进行集体评议,决定是否提出依法收监执

行建议。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评议。评议意见应当存档。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可以列席评议。

十六、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1.增加第(五)项:“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

2.原第(五)项改为第(六)项,并修改为:“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七、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

1.第(一)项修改为:“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第(五)项修改为:“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对社区矫正机构要求作诊断、检查、鉴定的安排拒不配合,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3.增加第(六)项:“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

4.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并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5.原第(七)项改为第(八)项。

6.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并修改为:“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八、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

1.第一款修改为:“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

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确有悔改表现,连续受到三次以上表扬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

2.第二款修改为:“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的期限。”

3.增加第四款: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适当从宽。

十九、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增加第三款:社区服刑人员具有给予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的,可以由司法所进行调查,然后将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决定和执行。

二十、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

1.第一款修改为:“对社区服刑人员提请减刑的,司法所应当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交《提请减刑审核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减刑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将减刑建议书连同审核表、证明材料等整理组卷,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县级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后,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同时将决定意见抄送市级人民检察院。”

2.增加第三款:市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抄送的减刑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或者减刑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向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3.增加第五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案件,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建议书并说明理由后,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原第四款改为第六款。

二十一、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1.第二款修改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建议书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增加第四款:原裁判人民法院收到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后,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备的,应予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补充。

3.增加第五款:人民检察院认为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建议不当,或者应予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二十二、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

修改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收监执行的,司法所应当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交《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对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收监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向原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对由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收监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居住地所在省(区、市)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收到收监执行的建议后,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依法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补充。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应当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认为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不当,或者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二十三、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五条

修改为:司法所提出奖惩建议应当收集整理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或者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日常行为考核奖惩记录;

(三)司法所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走访谈话、询问记录;

(四)矫正小组对奖惩事项的讨论记录;

(五)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四、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三十六条

修改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收监执行的卷宗应当包括:

(一)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审核表;

(三)接受矫正期间历次受惩处的法律文书;

(四)违反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证明材料;

(五)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材料。

二十五、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三十八条

1.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收到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建议后,应当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在二十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删除第二款。

3.第三款修改为: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的,不影响收监执行案件的审理。

二十六、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1.第一款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机关收到收监执行的建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删除第二款。

3.第三款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脱逃的,不影响收监执行案件的决定。

二十七、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

1.修改为:对收监执行的罪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交付手续:

(一)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将罪犯送交居住地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公安机关应予协助;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三)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收监执行;

(四)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

行;

(五)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2.增加第二款:承担收监执行任务的机关应当组织两名以上警察执行,必要时依法使用警械。

3.增加第三款:“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收监的,应送押居住地所在省(区、市)的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并送达法律文书。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的,应送押负责管理该罪犯档案的看守所、监狱服刑。”

二十八、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

1.修改为:“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送达被决定收监的罪犯在逃告知书,并附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裁定书、决定书,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依据上述文书按程序组织追捕。”

2.增加第二款:“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收监执行的裁定、决定生效后,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或者拒不回居住地的,应认定为在逃罪犯。”

二十九、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

修改为:社区服刑人员在提请收监执行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撤回收监执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

三十、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

1.修改为:“提请收监执行期间,社区服刑人员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收监执行的裁定、决定生效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收监执行的裁定、决定送交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机关,中止收容教育、收容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终止社区戒毒,按照本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收监执行。刑罚执行完毕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原作出的收容教育、收容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否继续执行,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十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后增加一条

罪犯本人或其家属对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收监执行裁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申诉。

三十二、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

删除此条。

三十三、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六十条

修改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核查,确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整改,研究及整改情况应在7日内反馈人民检察院。”

三十四、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款修改为:“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应当相互提供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每月底核对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数据。”

三十五、《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后增加如下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请减刑材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除逐案书面审查外,对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案件,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政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原正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拟提请减刑案件,或者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案件,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将审查意见以及提请材料上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核。

2015年11月3日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xx 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目的作用: 1.1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减低公司经营成本。 1.2 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 1.3 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 1.4 作为采购部人员工作中相互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依据。 二、管理归口 2.1 总经理是采购部的上级直接领导。 2.2 采购部的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2.3 财务部、质检部对采购部监督管理。 三、范围 3.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委外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公司的一切采购工作。 四、权责 4.1 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采购业务申请的决策、监督及审批。 4.2 生产部:负责生产所需原材料的申请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进行采购工作。 4.3 质检部:负责对采购入库前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相关书面说明。 4.4 财务部:根据相关合同依据负责资金安排并监督采购部的价格管理体系。

4.5 行政部: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需求计划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监督采购部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4.6 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各部门申请采材料的相关技术参数进行确认并及时流传至采购部。 4.7 销售部:负责对外委加工、成品购买及项目转包提出内部采购申请单审批后及时流转到采购部。 4.8 采购部: 职责: (1)负责根据生产、销售等各部室物品需求申请计划,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2)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掌握物资供应情况; (3)负责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落实工作,并负责监督与跟进; (4)建立可靠的材料供应商,会同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供应商评估、优化选择、关系处理等工作。使之按时、按质、按量进行物资材料的供应。 (5)负责办理购进物资的到货后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6)负责对供应渠道的管理。 五、内容 5.1 采购工作 5.1.1 采购部依据总经理审批的采购申请计划单进行相关采

专用合同条款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2 发包人:。 1.1. 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 2.6 监理人: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 1.6.1 图纸的提供 本款增加下述内容: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图纸的数量为:4份。 所有施工图纸必须经监理人签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款增加下述内容: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数量: 4 份。监理人批复的时间为: 7 天内。 1.6.3 图纸的修改 本款增加下述内容: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时间为: 7 天内。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现场办公地点。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全文,并代之以: 2.3.2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全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11条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11.3条、第12.3条、第12.4条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或复工通知; (5)按第11.3条、第11.4条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15.3条约定,发布变更指示,确定变更价格; (7)按第15.4条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15.8条约定,确定暂列金额; (10)按第23.1条约定,确定索赔额。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 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 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 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补充) (1)承包人应对投标报价以及经评标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 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上述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风险、 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利润 及税费。 (2)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承包人所 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与责任。 (3)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 程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合同工程施工质 量的终身责任人。 4.1.10.5承包人有义务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验收、保管等。 4.1.10.6业主不组织现场勘查,投标方应自行踏勘现场。凡因目前(截止2013年11月4日)存在的、可能导致投标人增加施工费用的工程外部施工自然环境问题(如场外交通等),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时将其分摊至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业主不另支付任何费用。 4.2 履约担保(修改)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无息)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无。 (2)工作内容:无。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档案是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型档案为主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簿、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行政类文件、政府机关核准文件、工程设计图、工程预算决算书、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各类合同和其他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

公司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二、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公司要根据相应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公司的发展、项目的进行(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办公用品及文件等材料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然后交给公司档案管理人员。 1、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按照各部门的工作,此类型工作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分类、存档档案。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集。 第七条 公司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工程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标准版)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会议纪要及协议;(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招标图纸(包括设计补充及变更);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采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另行商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全套施工图陆

套(含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方或移作它用,并注意保密。若因承包人对图纸及其他资料保管不当、遗失、转借他人、复制等原因造成泄密后果,发包人对此保留终生追究的权利。承包人为此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若损失难以计算,则承包人向发包人公司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①、对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②、对本工程合同、工程资料进行管理;③、对安全进行监督;④、协调好各种关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签证;(2)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3)开工令、竣工令、复工令;(4)工期顺延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权:主持开展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及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工程造价的签证认可。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修订精编版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 则修订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xx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目的作用: 1.1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减低公司经营成本。 1.2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 1.3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 1.4作为采购部人员工作中相互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依据。 二、管理归口 2.1总经理是采购部的上级直接领导。 2.2采购部的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2.3财务部、质检部对采购部监督管理。 三、范围 3.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委外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公司的一切采购工作。 四、权责 4.1 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采购业务申请的决策、监督及审批。 4.2 生产部:负责生产所需原材料的申请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进行采购工作。 4.3 质检部:负责对采购入库前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相关书面说明。 4.4 财务部:根据相关合同依据负责资金安排并监督采购部的价格管理体系。 4.5 行政部: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需求计划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监督采购部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4.6 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各部门申请采材料的相关技术参数进行确认并及时流传至采购部。 4.7 销售部:负责对外委加工、成品购买及项目转包提出内部采购申请单审批后及时流转到采购部。 4.8 采购部: 职责:

(1)负责根据生产、销售等各部室物品需求申请计划,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2)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掌握物资供应情况; (3)负责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落实工作,并负责监督与跟进; (4)建立可靠的材料供应商,会同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供应商评估、优化选择、关系处理等工作。使之按时、按质、按量进行物资材料的供应。 (5) 负责办理购进物资的到货后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6) 负责对供应渠道的管理。 五、内容 5.1 采购工作 5.1.1 采购部依据总经理审批的采购申请计划单进行相关采购,采购金额小于等于5万元以下总经理审批即可,大于5万元需董事长会签方可采购,审批手续不全采购部有权拒绝执行。 5.1.2 大于等于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组织招投标程序,具体程序由采购部牵头组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汇总财务及与项目相关部门进行组织招标; 5.1.3 对于采购部以外其他部门经手的采购业务(包括采购部没有参加谈判过程),采购部有权拒绝在相关采购合同及付款手续中签字办理; 5.1.4 会同财务部确定货款分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协商使用赊购、延长支付期,减少公司采购及库存的资金占有率。 5.2 采购合同 5.2.1 采购合同的会签与审批流程: 5.2.2 合同的跟踪管理,随时与供应商沟通及时掌握材料的供应情况; 5.3 资金付款申请及结算(资金申请按照财务部的申请流程) 5.3.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支付每一笔应付款,财务部监督管理; 5.3.2 资金付款流程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资金申请程序进行流转; 5.3.3 采购部没有经手的业务,采购部拒绝以部门名义走资金申请流程; 5.3.4 按照合同约定采购提供不了相应的发票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5.4 验收入库

政策核心条款汇总

目录 1.海南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政策 (2) 1.1《海南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中孵化基地相关政策 (2) 1.2《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1月15日.. 2 1.3《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 (3) 2.小微企业融资 (3) 2.1《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 2.1.1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4月 (3) 2.1.2 2015年海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奖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4) 2.2 《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试行)》 (5) 2.3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6) 2.3.1《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 (6) 2.3.2 2015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部分资金 (7) 2.4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8) 2.5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8) 2.6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 (8) 2.7海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8) 2.8《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8) 2.9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1) 2.10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 (11) 2.11《海南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 (11)

1.海南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政策 1.1《海南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中孵化基地相关政策 全省重点打造2-3家综合性创新创业平台,对平台建设的创业共服务设施提供适当补贴,为互联网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3年免房租和宽带接入费用服务。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厂房或楼宇构建互联网众创空间。 经评估后的互联网众创空间,给予50-2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初期开办费用。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房租优惠、技术共享、创业辅导、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按照实际房租及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 每年对对众创空间创业辅导的企业或者团队毕业情况进行评估,每辅导成功一家一起或者团队给予众创空间6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 (2012年《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经过一定时间孵化后,科技型企业在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中的任意两项后即可毕业,这四个条件分别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1.2《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1月15日 第十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基地建设规模和吸纳创业就业情况,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或分年度房租补贴、基本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等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其使用管理负责。对发展前景良好、示范作用突出的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创业孵化基地内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孵化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孵化对象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孵化对象一次性奖励补贴2000元。 (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首次自主创业3年以内,带动3

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质高效得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加强工程施工用料得质量监督,科学、有效得存放以降低材料得自然损毁率,节约成本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部、专业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物资管理部就是工程施工用材料得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有施工材料相关得全面管理工作,对各项目工程施工材料使用状态、相关得业务资料与现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条项目物资部就是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得职能部门,负责现场施工用料得验收、点验、发料、盘点、保管等相关得管理工作,对项目各施工队(专业公司)得施工材料使用状态与现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定义与范畴 第五条本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实施细则中需要管理得材料主要就是指进入工程实体得永久性结构工程得主要材料及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所必需得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及一次性转值类机电制品。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项目部各施工队施工(专业公司)所需用得材料必须提前编制申请计划,经施工队现场技术主管与行政主管签字后上报,作为项目物资部得供料依据。 第七条项目物资部根据工程部与计划部编制得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与月进度施工计划,结合单项工程材料需用量表计算完成施工任务所需要得各类工程材料,作为项目物资部得限额发料依据。 第八条项目物资部根据各施工队(专业公司)申请计划汇总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及材料库存情况,本着“减少库存、保障供应、防止积压”得原则进行调整,经项目分管与主管领导签批后作为采购依据。需要公司负责采购得特殊物资,材料申请计划须提前报公司物资管理部。 第五章现场管理 第九条在材料进场前,施工现场应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得料棚、料场,?对工程任务量大、工点集中得施工现场要设置临时仓库。施工现场得库房、料棚、料场要布局合理、安全,做到地面平坦坚实、清洁,要配备必要得衡器、量具与消防器材,?要做好防雨、防潮、防盗、防火、防腐等工作,确保人员、物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检查现场施工便道有无障碍及平整通畅,车辆进出、转弯、调头就是否方便,还应适当考虑回车道,以保证材料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xx 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目的作用: 1、1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 减低公司经营成本。 1、2 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 1、3 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 1、4 作为采购部人员工作中相互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依据。 二、管理归口 2、1 总经理就是采购部的上级直接领导。 2、2 采购部的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2、3 财务部、质检部对采购部监督管理。 三、范围 3 、 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委外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公司的一切采购工作。 四、权责 4、1 总经理: 负责公司所有采购业务申请的决策、监督及审批。 4、2 生产部: 负责生产所需原材料的申请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进行采购工作。 4、3 质检部: 负责对采购入库前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相关书面 说明。 4、4 财务部: 根据相关合同依据负责资金安排并监督采购部的价格管理体系。 4、5 行政部: 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需求计划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监督采购部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4、6 工程技术部: 负责对各部门申请采材料的相关技术参数进行确认并及时流传至采购部。 4、7 销售部: 负责对外委加工、成品购买及项目转包提出内部采购申请单审批后及时流转到采购部。 4、8 采购部:

职责: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负责根据生产、销售等各部室物品需求申请计划, 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 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2)认真做好市场调查与预测, 掌握物资供应情况; (3)负责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落实工作, 并负责监督 与跟进; (4)建立可靠的材料供应商, 会同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供应商评估、优化选择、关系处理等工作。使之按时、按质、按量进行物资材料的供应。 (5)负责办理购进物资的到货后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6)负责对供应渠道的管理。 五、内容 5 、1 采购工作 5 、1、1 采购部依据总经理审批的采购申请计划单进行相关采购,采购金额小于等于5万元以下总经理审批即可,大于5万元需董事长会签方可采购,审批手续不全采购部有权拒绝执行。 5 、1、2 大于等于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组织招投标程序,具体程序由采购部牵头组织,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汇总财务及与项目相关部门进行组织招标; 5 、1、3 对于采购部以外其她部门经手的采购业务(包括采购部没有参加谈判过程), 采购部有权拒绝在相关采购合同及付款手续中签字办理; 5 、1、 4 会同财务部确定货款分期付款与结算方式, 协商使用赊购、延长支付期, 减少公司采购及库存的资金占有率。 5 、2 采购合同 5 、2、1 采购合同的会签与审批流程: 5 、2、2 合同的跟踪管理,随时与供应商沟通及时掌握材料的供应情况;

2020绩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0绩效管理办法及实 施细则

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2 020年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所有在编人员(含合同制),均需参加考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建设局党委或董事会考核。 第二条考核目的 依据市建设局下发的《局属企事业单位目标考核方案》,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目的是通过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提升员工自身工作水平和公司整体绩效。 第三条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实绩; (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公平、公正; (四)多角度考核。 第四条考核用途 考核结果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薪酬分配; (二)职务升降; (三)岗位调动。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提升员工自身工作水平,成立以第六条考核

小组履行下列职责:1、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批;2、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3、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 第七条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 作为考核工作具体组织执行机构,主要负责:1、对各部门进行各项考核工作的相关指导;2、对各部门考核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3、汇总统计考核评分结果;4、协调各级人员关于考核申诉的具体工作; 5、对各部门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6、对考核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指导与处罚; 7、为每位员工建立考核档案,作为奖金发放、工资调整、职务升降、岗位调动等的依据。 第八条各部、室主管的职责1、负责本部门考核工作的整体组织及监督管理;2、负责处理本部门关于考核工作的申诉;3、负责对本部门考核工作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4、负责帮助本部门员工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5、负责所属员工的考核评分; 6、负责本部门员工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 7、负责所属员工的绩效面谈,并帮助员工制定改进计划。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九条考核周期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完成;年度考核原则上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 第十条考核关系 考核关系分为直接上级考核、直接下级考核、同级人员考核。不同考核对象对应不同的考核关系,见表1:

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版)

***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要求,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体系,细化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强化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证公司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和经济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在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的影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指公司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围绕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通过在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风险管理策略、风险防控措施、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各收费管理所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确保公司与***信息畅通,各部门之间实现真实、可靠、完整、及时的信息沟通; (三)确保经营的合法合规、内部规章制度和重大措施的顺利执行; (四)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增强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运营管理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 (五)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证公司全面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有效,确保公司运营管理工作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六条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性就是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使风险管理覆盖到公司的所有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风险管理的空白、漏洞和死角;针对性就是要从实际出发,以对重大风险、重大事件(指重大风险发生后的事实)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按照基本流程实施风险管理。 第七条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涵盖运营管理和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生活服务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生活服务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生活服务商档案管理 1.建档 服务商管理科在办公室指导下,按照《办法》要求,收集生活服务商相关资料,形成生活服务商工作档案,并按要求进行归档。生活服务商档案每年更新一次,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更新到位。特约加盟服务商(以下简称加盟服务商)有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到位。 2.资料上网 依托便民服务网“便民服务”栏目,规范划分生活服务商类别,分类建设生活服务商库。 每个服务大类中,服务提供商按加盟服务商在前、普通服务商在后的顺序排列,加盟服务商要做好明显标记。 以细览形式展示生活服务商详细情况,其中:加盟服务商详细情况包括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概况、服务项目、联系方式、服务人员情况、奖惩情况、图片视频资料等;普通服务商详细情况包括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概况、服务项目、联系方式等。上述信息如有重大变化,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到位。 生活服务商库支持模糊查询。

二、便民服务中心名称、标识使用规则。 加盟服务商、普通服务商需要使用中心名称、标识的,按照《12345标识使用管理办法》(附后)执行。 三、服务商派单制度 服务商派单系统由服务商管理科明确专人管理,熟悉操作办法,设置密码进行保管,密码不得透露给其他人员。 加盟服务商对派单比例有知情权,可以向中心提出查询申请,服务商管理科予以及时处理。 服务商管理科负责编制派单系统操作规则,做好话务员的培训工作。根据《办法》,需调整派单比例的,由服务商管理科提出调整申请,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服务商满意度测评办法: 1.评价维度 满意度分为满意(100分)、基本满意(70分)、不满意(0分)。 2.测评规则 服务商在反馈服务结束后,由话务大厅管理科安排回访员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话务员可根据求助者的用词进行直观判断:“满意”一般是指求助者直接表示“满意”、“非常满意”的;“基本满意”一般是求助者表示“还好”、“还可以”、“一般”、“可以接受”等;“不满意”一般是指求助者表示“不满意”,“基本可以接受但价格有点高”、“还好但服务态度不大好”、“很不满意”等。由话务大厅负责培训回访员统一评价标准。 单月服务满意度=(“满意”件数量*100分+“基本满意”件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次级)

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 本《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xx年[ ]月[ ]日在____(地点)签署: (管理人)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xx证券”) 代表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注册地址:x 通讯地址:x 法定代表人:xx 邮编:214121 联系人:xx 电话:xx 电子邮箱:xx (认购人)乙方:上海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或简称“xx保理”) 注册地址:xxxx 通讯地址:x 法定代表人:xx 邮编:200120 联系人:xxxx 电话:x 传真:x 电子邮箱:x 鉴于: 一、甲方愿意根据《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下称“《计划说明

书》”)和《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下称“《标准条款》”)的规定设立并管理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向乙方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二、乙方具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合法权利或授权及批准,其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乙方愿意在遵守《风险揭示书》中“认购人声明和保证”(详见附件)的前提下,购买资产支持证券。 三、乙方作为本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承诺,其将购买专项计划项下的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且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亦不得要求管理人赎回。 为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认购资产支持证券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履行。 重要提示:专项计划文件中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向认购人提供的法律、税务、投资或任何专业意见。认购人应就任何此类事项向其专业顾问寻求专业意见。 一、双方同意乙方从甲方认购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整(¥100.00RMB)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单价为 100元/每百元面值,认购份额为份(不低于【10,000】份,且应为【10,000】份的正整数倍),认购总价为人民币元整(¥ RMB)。 二、乙方应于【】年【】月【】日11:00时之前(以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款项为准)向管理人为专项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足额存入全部认购款人民币元(¥ RMB)。如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足额将相应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甲方有权不向乙方销售和交付资产支持证券。 募集资金专户

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房地产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概述和范围: 1、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配合各项目的工程进度、选择最优的供应商,确保合 理的投资,特制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简称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公司名下开发的所有项目,包括开发费用、勘探设计、营销、工程施 工、物品采购和物业管理等。除工程施工外,其余各单项招标金额小于30万元的,均由各职能部门组织招标,可采取简易流程(见第五章),否则均应纳进入公司招标采购管理流程。 3、招标工作由公司招标小组组织实施。 4、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又称投标人),必须符合公司招标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供应商管理 1、供应商寻源: 1.1供应商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以往合作良好的、各部门推荐、上门投名、网络查寻、 外部资源(如万科合格供应商等)。 2.1为保证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责任部门承担失察之职。供应商申报表中应注明推荐人 及理由、关系等,有亲戚关系的应自动回避。格式如下: 2、供应商考察: 2.1拟招标金额大于200万元的,在确定中标单位前,必须进行考察。供应商考察可以在 招标文件发放前,也可以在招标过程中,由造价合约部组织,不少于2个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考察以往工程、公司、工厂等,结果由责任部门以书面形成文字报告。以往合作优秀供应商可以免于考察。 2.2土方、桩基、总包、装修、消防、人防、铝合金门窗、幕墙、园林绿化等标的大于500 万元的,必须明确中标实际控制人的实力,有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亲自授权和保证,杜绝二手转包。由招标小组成员组织深入细致的考察,查询社保卡、工商注册信息、办公场所,约谈公司主要领导等。 2.3设备类供应商,必须有厂家在深圳地区(或华南片区)的授权书,如进口设备,还必

绩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绩 效考核实施细则 ( 2011年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所有在编人员(含合同制),均需参加考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建设局党委或董事会考核。 第二条考核目的 依据市建设局下发的《局属企事业单位目标考核方案》,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目的是通过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提升员工自身工作水平和公司整体绩效。 第三条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实绩; (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公平、公正; (四)多角度考核。 第四条考核用途 考核结果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薪酬分配; (二)职务升降; (三)岗位调动。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提升员工自身工作水平,成立以第六条考核小组履行下列职责:1、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批;2、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3、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 第七条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

作为考核工作具体组织执行机构,主要负责:1、对各部门进行各项考核工作的相关指导;2、对各部门考核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3、汇总统计考核评分结果;4、协调各级人员关于考核申诉的具体工作; 5、对各部门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6、对考核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指导与处罚;7、为每位员工建立考核档案,作为奖金发放、工资调整、职务升降、岗位调动等的依据。 第八条各部、室主管的职责 1、负责本部门考核工作的整体组织及监督管理;2、负责处理本部门关于考核工作的申诉;3、负责对本部门考核工作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4、负责帮助本部门员工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5、负责所属员工的考核评分;6、负责本部门员工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7、负责所属员工的绩效面谈,并帮助员工制定改进计划。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九条考核周期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完成;年度考核原则上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 第十条考核关系 考核关系分为直接上级考核、直接下级考核、同级人员考核。不同考核对象对应不同的考核关系,见表1: 表1 考核关系表 考核对象考核关系 中高层管理人员直接上级、同级、下级考核 部门一般人员直接上级、同级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维度 考核维度是对考核对象考核时的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包括业务绩效维度、思想政治维度、党风廉政建设维度、能力维度等。 (一)工作绩效:指被考核人员通过努力所取得的工作成果,从以下五个方面考核: 1.任务绩效:体现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结果。每个岗位都有对应岗位职责的任务绩效指标; 2.周边绩效:体现对相关部门服务的结果;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总则 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三、管理人应当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管理人可根据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五、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 1

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管理人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六、计划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 计划说明书封面和目录 计划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的全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证券交易场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如有),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计划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计划说明书正文 第一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

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后根据本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央其他部委,广东省科技厅、东莞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松山湖管委会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整合、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第四条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机构 第五条我院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科技创新部、项目研发部门(团队)双重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第六条科技创新部门是我院科研工作专职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负责起草有关科研政策和管理规定,会同院长办公会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年度科研计划,代表研究院对我院科研项目进行综合计划全过程管理,代表我院对外联系和沟通,并负责协调重大科研项目中的条件保障、资源调配。 第七条科技创新部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综合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本单位项目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管理细则。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科技工作和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具体实施责任人,在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及项目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对项目组织、人员调配、经费支配、项目实施等独立行使权利。 第九条科技创新部每年根据各类研究计划、合同等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统筹经费和任务安排,确保科研工作有序。年度计划是我院科研工作组织管理的依据。

【VIP专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风险揭示书

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风险揭示书 一、签订目的 本《风险揭示书》是《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风险揭示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计划说明书》及《认购协议》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以便认购人了解投资风险。 二、风险揭示 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一)利率风险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水平是根据当前市场的利率水平和专项计划信用评级情况评估的,采用固定收益率的形式。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益,此风险表现为当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固定,而市场利率上升时,其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固定收益信息平台进行转让,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再投资风险

在计划管理人依据相关协议约定对专项计划托管账户及物业项目监管账户中的沉淀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的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分析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有可能影响专项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四)租金收入波动风险 本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自于物业产生的租金收益。因此,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若出现承租人拒绝履行租约或拖欠租金或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物业无法于最佳状态运营等情况时,可能会对专项计划目标资产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固定回报的实现。 (五)物业处置价格波动风险 专项计划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将以出售方式处置目标资产本身或持有目标资产的项目公司股权。由于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当时不动产市场景气程度的影响,导致售价出现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专项计划获得的现金流规模,进而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初始认购金额的损失。 专项计划将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目标资产每年将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目标资产的公允价值波动可能会对项目公司可分配利润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 (六)专项计划无法如期退出风险 根据本专项计划的退出安排,专项计划的退出路径分为公募REITs收购,出售给原始权益人或第三方。由于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当时不动产市场景气程度的影响,计划管理人有可能无法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成功出售目标资产本身或持有的目标资产的项目公司股权,从而导致专项计划无法如期退出。 (七)专项计划提前终止风险 本专项计划会在公募REITs相关政策出台后,选择恰当的市场时机退出,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此等恰当的市场时机可能发生在专项计划存续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