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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的成立

大纲

一、当今的香港:

1.全球最廉洁的地区之一

2.“廉政特种部队”——香港廉政公署

二、历史上的香港

1.亚洲“四小龙”与供需矛盾

2.贪污贿赂之风横行

三、廉政公署的成立

1.“反贪污,捉葛柏”

2.1974年2月正式成立香港廉政公署

四、反贪成效显著

知识点汇总

概念

C01:香港廉政公署

原理和观点

K01:20世纪60年代香港的供需矛盾

K02:社会转型期是腐败的高发期

重要信息

I01:香港是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

I02:“反贪污,捉葛柏”

I03:2006年关于ICAC的民意调查

正文

一、当今的香港

1.全球最廉洁的地区之一

香港堪称是亚洲乃至世界各国的楷模。她是公认的目前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在2008年全球国家和地区清廉指数排名中,香港在全球180个国家或地区中排名第12位,列全球最廉洁地区之列。在同一榜中,2007年排在第15位。在亚洲香港的清廉指数仅次于新加坡。

2.“廉政特种部队”——香港廉政公署

谁能想到,仅仅在30多年前,香港还是一个贪污横行、公义不彰的“乱港”。这一切得益于香港廉政公署科学有效的管理。

拥有1300多名职员的廉政公署,被称为香港最精干、最快速的“廉政特种部队”,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有成效的反贪机构。

“廉署请喝咖啡”,这句话在香港尽人皆知,意思当然不是廉政公署的咖啡特别香醇,而是意指廉政公署只要请人协助调查,也就是被邀请者已经被列入廉政公署的调查名单了。因此如果廉政公署要请某位官员喝咖啡,就意味着他要大祸临头了。“廉署请喝咖啡”已经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以致廉政公署的官员笑说:“我的一些朋友找我,一说要到廉署,就说,我们不用喝咖啡,茶或柠檬都行。” 廉政公署的拘留中心曾经关押过不少贪污重犯,打开铁闸,里面有床有桌椅,干净整洁,光线充足。真正喝咖啡的盘问室挺简单,4张沙发椅,一张三角台,除了两部录象机全程录象之外,这个令贪污分子丧胆的地方并没有什么特别设施。

在香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可谓廉政公署的同义词,因为廉政公署成立后所办的案子,特别是那些著名的大案,充分说明了廉政公署作为维护法治的一个强力部门的权威性,廉政公署在香港社会令人敬畏的名声,也是因此而来。

二、历史上的香港

1.亚洲“四小龙”与供需矛盾

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开始,整个香港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最为突出的就是制造业异军突起,从而带动了经济快速发展。香港也就是在这个时期迅速成为亚洲“四小龙”。

那时的香港是一个到处充满机会的地方,淘金者纷至沓来,人口剧增,使得这个原本经济落后的殖民地社会,出现了巨大的供需矛盾——一方面是市民为了生计和发展急需公共服务,一方面是社会资源短缺,政府保障能力不足。

正是这种社会转型助长了贪污的风气,市民要到政府部门办事,只能被迫采取“找关系、走后门”的方式,于是,带着那个历史阶段烙印的“茶钱”、“黑钱”、“派鬼”(派黑钱)等各种名词不一而足。

2.贪污贿赂之风横行

那时候的腐败风气不仅表现在诸如申请牌照等市民有求于政府的领域,即使在十万火急的救火、救人等公共服务方面,没有“黑钱”也是难以过关的——火灾发生时,消防员在打开水喉(水龙头)取水救火时,也要收取“开喉费”,当年消防人员的行规是“有水有水,无水无水”,前一个“水”是俗语,指“钱”。救护人员接送病人入院前,要向病人或家属索要“茶钱”;住进医院,还必须“打赏”医院的护理人员,才可以得到开水和便盆之类的东西;至于轮候公屋、申请入学等,几乎所

有的公共服务领域,都必须“黑钱”开道,连街边的小贩也要给警察送钱。

曾任香港廉政公署副专员的郭文纬还清楚地记得,当时家里申请安装电话,等了几个月,安装工人来了,他们告诉当时才十几岁的郭文纬,“通了啊”,还让郭文纬听接通的声音,待郭文纬证实后,他们便告辞了。

令郭文纬不解的是,他们告辞之后,电话就“失声”了。郭文纬立即告诉他们,电话又不通了。电话部门告知:“叫你父亲来一趟。”

后来,父亲将真相告诉儿子,“他们这是在要茶钱”。

郭文纬母亲生他弟弟,他去医院探望母亲。母亲要喝水,郭文纬请护士倒杯水,护士口头应允,却迟迟不给。待母亲提醒他给小费后,水才送来。母亲干裂脱皮的嘴唇画面,郭文纬至今记忆犹新。

当年,香港大街上经常可见到跑着贴着特殊标识的黑社会汽车,该标识是车主贿赂九龙交通部的标志,他们如果违法,警察见了标识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那时贪污腐败成了香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特别是警务人员,更是警匪一家,黑白两道通吃,公开包庇黄、赌、毒等各种犯罪行为,整个警队贪赃枉法的问题非常普遍。一个名叫Ernest Hunt的警司,在他1954年至1973年的19年警察生涯中,共攫取了500万港元的财产!他在入狱时很坦然地说:“大部分的香港警察都贪污,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贪污就像一辆快车,你可以登上去,那么你将变成富翁,你也可以在它的旁边走,知道它的存在但不告发它,那么你会相安无事;但你要是选择站在它面前,那么你肯定会被碾得粉身碎骨。

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认为,社会转型期往往是腐败的高发期。当时,香港社会的腐败状况就是典型例证。

三、廉政公署的成立

1.“反贪污,捉葛柏”

当时的反腐败工作由隶属于警务处的反贪污部门负责。1973年,英籍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拥有逾430多万港元财富,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然而,葛柏却轻易逃离香港到英国。

1973年6月8日,被警务处反贪污部门磨磨蹭蹭地调查了两年多的英籍总警司葛柏成功潜逃回国,终于点燃了沸腾的民怨,港岛随即爆发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行动,数以万计的市民和学生走上街头,高呼“反贪污,捉葛柏”的口号,呼吁港英当局严厉打击泛滥成灾的贪污腐败现象。

2.1974年2月正式成立香港廉政公署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港督麦理浩下令成立一个由大法官百里渠爵士领导的调查委员会,调查葛柏潜逃事件。百里渠爵士为此先后提交了两份调查报告,并在第二份报告中提出建议:“有识之士一般认为,除非反贪污部能脱离警方独立,否则,大众永远不会相信政府确实有心扑灭贪污。”百里渠爵士的建议立即被港督接纳。

港督麦理浩爵士在1973年10月的立法局会议上,主张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污组织。麦理浩爵士说:“我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崭新的机构,由德高望重的人员领导,以全力打击贪污,并且挽回公众的信心。公众对一个与任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毫无联系而完全独立的组织明显较具信心。”

于是,港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于1974年2月15日正式成立,口碑甚好且为官清廉的英国人姬达被港督麦理浩任命为首任廉政专员,其使命是致力维护本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廉政公署成立后第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把葛柏逮捕返港。1975年初,廉政公署成功将葛柏由英国引渡回港受审。结果,葛柏被控串谋贪污及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入狱4年。是为“廉署反贪第一案”。

四、反贪成效显著

70年代,香港公务员贪污问题严重,到80年代至90年代已改善很多。现在,香港公务员贪污的问题已不严重。当然不是说公务员没有贪污,廉政公署每年会收到约3000个投诉,其中涉及公务员的大约30%。每年查处检控约300宗个案,当中只有几十个属公务员。这个比例跟70年代有天壤之别,当时70%以上是对公务员的投诉。

廉政公署刚成立时,接受的对政府部门的投诉,占全部投诉的86%,警察的贪污占45%;前几年有关政府部门的贪污举报占总数的34%,涉及举报警察下降到11%-12%。如此巨大的降幅说明香港非常成功地控制了政府部门的贪污问题。每年廉政公署都委托独立的机构作相关调查,调查显示,过去十多年香港人对贪污的态度是“不能容忍”的。

特区政府一个重大目标就是要确保香港作为全球最佳营商之地之一和亚洲区内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动摇。香港能够保持国际金融中心领导地位,全赖香港有一个廉洁的营商环境。廉政公署一向深信良好公司管治的重要性,多年来与金融服务业紧密合作,提高商业道德水平。同时,金融市场要予人信心诚非易事,但稍一不慎,这些得来不易的信心便可荡然无存。维持金融服务业高水平的道德操守,对行业的未来发

展及增强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领导地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香港社会素以行事方正、重诚信、明法度见称,这正是她过去赖以成功的关键要素,也必定为香港日后的发展和繁荣奠下基础。所以,要达到这个目标,政府一方面必须与业界同心协力,业界也得自强不息,以优质服务取胜,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注重建立香港社会行事方正、重诚信、明法度的声誉。

2006年的民意调查显示,市民认为廉政公署工作值得支持的达98.9%,对廉政公署有一定信心的达96%。因此,香港人自豪地说:“香港,胜在有ICAC”。

链接信息

香港廉政工作具的特点:

(1)廉政公署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独立处事的权利

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而成立的,并不隶属于政府公务员架构,而廉政专员则直接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负责。

(2)工作职责明确,部门设置合理

廉政公署下设三个部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的工作分别是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

(3)工作程序规范,制度严明,工作效率高

执行处是廉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

(4)对廉政公署的监察与制衡

廉政专员要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重要政策及事项。此外,廉政公署各部门的工作都由一个独立咨询委员会指导和监察,其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都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在制定廉政的有关政策时,廉政公署会听取这些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且,廉政公署在调查任何案件时,都会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若没有得到其同意,则不会终止案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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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反贪主要经验

大纲

一、科学完备的反腐策略——“三管齐下”

1.执行处:依法审查贪污——使人不敢贪

2.防贪处:堵塞潜在的贪污漏洞——使人不能贪

3.社区关系处:教育市民有关贪污的危害——使人不想贪

二、严格有力的反腐法律——“零度容忍”

1.“贪一块钱也不行”

2.“零度容忍”

三、独立权威的反贪机构——“不受干扰”

1.在领导体制上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2.拥有庞大的调查队伍以及特别调查权力

3.切实的法律保障

四、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自身廉洁”

1.分权制约

2.咨询委员会制衡

3.廉政公署内部调查监督

4.舆论和公众监督

5.择员严格,以俸养廉

五、切实有效保护举报人——“保密奖励”

知识点汇总

概念

C01:执行处

C02:防止贪污处

C03:社区关系处

C04:咨询委员会制衡

C05:廉政公署内部调查监督

原理和观点

K01:强有力的法律对成功打击腐败非常重要

K02:“零度容忍”

K03:切实的法律保障

K04:分权制约

重要信息

I01:实名举报的现状

正文

一、科学完备的反腐策略——“三管齐下”

香港《廉政公署条例》特别规定廉政公署以执法、预防及教育的方式,实行“三管齐下”的反贪污工作方式。这三项工作分别由廉政公署的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部门负责推行。

1.执行处:依法审查贪污——使人不敢贪

执行处是廉政公署中专司调查职能的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也是廉政公署中最大的业务部门,约有职员936余人。执行处设首长一名,由副廉政专员兼任。执行处首长辖下设有两个主要部门,分别负责调查公营及私营机构的贪污及相关罪行。执行处负责调查工作。根据《廉政公署条例》,其法定职责为:接受及审阅贪污指控;调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触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调查任何订明人员(有关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涉嫌滥用职权而犯的勒索罪;调查订明人员任何有关或可能导致贪污的行为。执行处下设四个科,每个科由一名助理处长统管。共设16个科以下小组,每个组由一名高级廉政主任负责。小组下面根据具体情况还要分组。此外,执行处还设有一个技术服务部,主要是针对执行处调查贪污案件在技术、科技上给予支持。该部由执行处首长直接管辖,由一名高级廉政主任任主管。

执行处拥有的查案权力和手段包括:

一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具有拘捕权、扣留权(但不能超过48小时)、查询银行资料。

二是经过法庭批准的权力:具有搜查、扣押财产、令嫌疑人或证人提供资料、交出旅行证件。

三是具有足够的调查权力:证人保护、跟踪调查、卧底、电脑鉴证、财务调查、录像取证等。

2.防贪处:堵塞潜在的贪污漏洞——使人不能贪

防止贪污处是廉政公署中专司审查职能的部门,约有60人。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的规定,防止贪污处的职责是审查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找出可能导致贪污的漏洞,并就如何减少贪污提出改善的方法。此外,该处还有义务应私营机构和个人的要求,向他们提供有关消除贪污的建议。防止贪污处设处长一名,助理处长两名,各自领导1个审查科。防贪处辖下设有7个审查工作组及1个管理组。

防贪处的具体工作是:就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制度及工作程序进行顾问审查研究。防止贪污处可以审查任何一个政府机关的程序,认为某个工作程序可能导致贪污,就会写出报告要求他们改过来,防贪处提出的建议超过90%都能在一年之内落实。

3.社区关系处:教育市民有关贪污的危害——使人不想贪

社区关系处是廉政公署的第二大部门,约有200人。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的规定,其主要职责是引导市民认识贪污的危害,并策动市民支持肃贪倡廉工作,向市民提倡培养廉洁品德及公民责任感。该处由一名处长负责,下辖两个科,即社区关系一科、社区关系二科,各由一名助理处长负责。社区关系科(一)主要由专门组别组成,透过大众传媒宣扬肃贪倡廉的信息;另设有香港内地联络组,负责与内地相关机构进行非调查事宜的联络工作。社区关系科(二)透过辖下分区办事处的网络直接与市民联络,推行深入的倡廉教育。该科下辖联络统筹组和7个分区办事处,各组和分区办事处均由一名高级廉政主任负责。

二、严格有力的反腐法律——“零度容忍”

强有力的法律对成功打击腐败非常重要。从犯罪学的角度看,贪污腐败是犯罪的一种,在任何社会犯罪都不可能完全被杜绝,但犯罪的人也要掂量成本代价。假如闯红灯一次只是罚款50元,而闯10次也不会被抓一次,那么驾车者就会一直闯下去;但是如果每次都会被抓住,即便每次只罚款10块,驾车者也不敢再犯。腐败黑数与腐败惩处的概率成反比。

廉政公署的执法守则是:不偏不倚、依法办事、锲而不舍。

1. “贪一块钱也不行”

他们的口号之一是:“贪一块钱也不行”。香港对腐败是“零度容忍”,无论是大贪还是小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要处理,只是调查力度不一样。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廉政公署有一支快速反应队,随时待命出击。哪怕是贪最少的钱也是错的,香港法律对贪污罪的界定没有最低数额的规定,贪污数额多少对立案无任何影响,主要在量刑时可能有影响。

2. “零度容忍”

廉政公署的口号之二是:“零度容忍”。意思是对贪污不能有丝毫的姑息。零度容忍的主体既是廉政公署也包含香港民众。廉政公署令一切公权胆寒,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有强有力的法制环境作后盾。不论你是什么高官,还是什么社会名流,一旦涉及法律,都难逃法网。一个社会对腐败容忍到什么程度,其腐败就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只有当腐败行为已经超越公众容忍度的上限时,一个社会才能真正强化反腐败的措施和效能。

三、独立权威的反贪机构——“不受干扰”

1.在领导体制上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首先从廉政公署的架构来看,该部门并不隶属于政府公务员架构,与香港警务处也不存在联系,而是直接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政公署全权独立处理香港一切反贪污工作。可以说,有效的制度架构首先赋予了廉政公署独立的调查权力,且有效排除了政府其它部门对其展开调查的“掣肘”。

2.拥有庞大的调查队伍以及特别调查权力

其次,在自主权外,廉政公署还拥有庞大的调查队伍以及特别调查权力。其调查权力极大,它可调阅任何资料、处置不当财产、搜索扣押相关人员,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违者可处徒刑一至三年。此项权力甚至凌驾于检察官之上。而廉政公署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

3.切实的法律保障

最后,廉政公署职权的行使有较为切实的法律保障。抗拒或阻碍廉政公署执行职责可判罚5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妨碍或抗拒专员或调查人员行使进入搜查的权力,可处罚2万港元及监禁1年。廉政公署有获得协助的权力,任何调查人员在对指称或怀疑犯了条例所定罪行而进行调查时,可请求任何公职人员协助调查。任何公职人员无合理辩解而忽略提供或不提供调查人员请求的协助,即属于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2万港元及1年监禁。这些规定有力保证廉政公署职权的有效行使。

四、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自身廉洁”

按照一般的理解,廉政公署的权力是非常大的,只对行政长官负责的这种“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权力架构,如何对廉政公署本身进行有效的制衡?成立廉政公署时制度设计者就已经考虑到这种情况了,在给廉政公署足够的权力同时,对廉政公署也建立了严密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

1.分权制约

(1)行政长官(以前为总督)及行政会议(以前为行政局)的监督。廉政公署执行法定职务,廉政专员是由行政长官委任,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也要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重要的政策事宜,例如整个社会贪污发生的情况、执行处的工作、防贪措施、社区关系及教育工作的进展等情况。

(2)律政司司长的监督。廉政公署的职责是调查和搜集证据,并无检控与《防止贿赂条例》有关的罪行的权力。一切调查所得的资料均交由律政司司长研究及决定是否检控有关人士。此程序是保障廉政公署不会滥用权力的重要一环。

(3)司法机构的监督。香港司法独立,只有法院可对案件作出判决。廉政公署在行使某种权力前,如扣留涉嫌人士的旅行证件,须先获法院许可。在作出宣判之前,法官也可能顾及调查所用的方法。对于法官提出的意见和批语,廉政公署也会认真研究并对执行程序作出检讨,以确保权力不会被滥用。

(4)立法会(以前为立法局)的监督。立法会在监察廉政公署的工作中扮演关键性的角色。廉政专员及处长级人员须出席立法会会议,就廉政公署的政策大纲及申请拨款事宜回答议员的提问,参与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定期举行的会议,就议员关注的问题作出解释。

2.咨询委员会制衡

行政长官委任各界知名人士,组成独立的咨询委员会,专门审查廉政公署各方面的作为。为确保运作的独立和公正,各咨询委员会的主席均由非官方人士担任。廉政公署目前共有四个咨询委员会:(1)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2)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3)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

(4)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这四个咨询委员会每年均向行政长官(以前为总督)提交工作报告,有关报告书也会公开,使市民可以监督各委员会的运作。

3.廉政公署内部调查监督

廉政公署自成立以来,便设立了一个内部调查及监察部门,称为L 组,直接由主管私营机构调查的执行处处长管辖。对于廉政公署人员被指称涉及贪污及相关的刑事罪行,L组会进行调查,而律政司司长会就每宗个案给予法律意见。已完成调查的个案全部提交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进行审议。

4.舆论和公众监督

香港享有高度的新闻自由,报刊报道各政府部门的工作时绝不偏袒也无需担心。而廉政公署的工作也一向受大众传媒监督,透过传媒,广大市民对廉政公署的工作都十分了解,并进行监督。香港是一个非常开放、透明的社会,有来自社会的监督、传媒的监督。

5.择员严格,以俸养廉

最后是择员严格,以俸养廉的内部约束机制。廉政公署有一支非常专业的队伍。要想成为廉政公署职员,仅实习期就需两年半。培训、实践、考核全部通过才能过关。因为这关系到反贪的质量。廉政公署公职人员不属于公务员,采取合约形式聘用,聘期为两年半,合同期满表现好的可续订。如果出面为某人说情或向被调查者通风报信,将会被严厉处罚,甚至还会被开除。如果表现好,则会得到非常丰厚的报酬。廉政公署公职人员薪水比一般公务员高10%。香港人一般认为,一个工资很低的公务员,特别时工资很低的反腐败队员,比那些获得较高工资的人更有可能去接受贿赂。

五、切实有效保护举报人——“保密奖励”

在廉政公署成立30多年后的今天,与当年腐败被市民接受为生活的一部分相反,“零度容忍”几乎成了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市民对腐败分子几乎已经是全民共讨之。在初期举报人中,匿名占了60%-70%。如今,具署名举报的人已达75%,而且都自愿配合调查,85%的香港市民表示愿意举报贪污。

贪污是一个隐蔽的行为,没有举报,很多贪污行为不可能揭发,为此,首先要树立公众对廉政公署保护证人能力的信心。

在香港,凡是被列入证人保护计划的对象,廉政公署将派出武装人员,对证人进行全天候的保护。经过30多年的运作,现在,廉政公署已经制定了一整套的举报程序,再加上《证人保护条例》,使得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制度非常完善。按照法律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者,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任何人不敢涉足的“雷池”。2004年7月24日,廉政公署突然派出大队人马,搜查了6家香港媒体,引起轩然大波,直接的原因,就是怀疑有人向媒体泄露受保护的证人身份。

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廉政公署还发明了单面镜证人认人室,通过单面镜,证人可以从外面清楚地看到里面,而里面的犯人却一点也看不到外面。廉政公署于1987年率先在香港执法机关中使用这种单面镜,保护证人的安全。以前,罪犯站成一圈,证人围绕着他们走,认出来就拍一拍罪犯的肩膀。由于当面接触,不少证人就不敢站出来认人。每次认人时,廉政公署会请一些临时演员来,把犯人混在他们中间,证人只

需在镜后面说出号码。临时演员可不是免费的,1个人1个小时要给250港元。

廉政公署反贪面临的挑战

大纲

一、没有“贿赂”的腐败行为

二、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

三、金融风暴对良好管治的冲击

四、全球化带来国际合作的需要

知识点汇总

概念

C01:没有“贿赂”的腐败行为

C02:“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C03:《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

C0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原理和观点

K01:“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实行中的两个问题

K02:金融危机下腐败行为更容易发生

K03: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跨国化、国际化的趋势

K04: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要形式

重要信息

I01:《基本法》第三十条

I02:2008年廉政公署周年民意调查

正文

一、没有“贿赂”的腐败行为

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活动的模式在不断改变和发展,腐败行为的方式也在变化。此种改变对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署)的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所有贿赂罪,都要证明有关公职人员有索取或收受“利益”的行为。所以,如果在某些腐败行为中,廉署无法证明有接受或索取利益的行为,就没法按照《防止贿赂条例》提出检控。近年来,某些公职人员认为只要不涉及收受“利益”,即使在执行公务时不依照规章办事是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廉署发现一些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行为,主要表现在:随意批出政府工程;不按规定批出金钱;应该执行的公务而不执行等。但所有这些案例都不涉及收受“利益”问题。因此,《防止贿赂条例》并不适用。

上世纪90年代末,廉署开始以普通法中“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MIPO)检控有关公职人员。MIPO是一个沿自18世纪英国没有清晰定义的普通法罪名,亦不确定它包括什么具体的失当行为。因此,在最初的几宗检控案件中,廉署都没法把有关公职人员定罪。直到2002年和2005年,两宗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MIPO 的罪名通过司法解释,得到一个较明确和清晰的定义。终审法院就MIPO 罪的司法解释无疑大大减轻了检控的难度,但也带来了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一,愈来愈多政府的服务被外包。假如外包职员从事公务时行为失当,是否适用MIPO。无论从法理或执法的角度看,如果MIPO不能适

用于这类公职行为是没有道理的。但是有关这个问题,法院未有定案。英国上诉法院对类似的问题曾经提出质疑,但没有裁决。香港亦未有案例讨论这个问题。

第二,从本质上讲,MIPO本身可能只涉及行政上的行为失当。一种失当行为是否涉及刑事成分,往往要从具体失当行为中才能作出判断。因此,公职人员能否清楚地分辨MIPO罪与非罪的界线就十分重要。作为执法部门,廉署并不希望对公职人员作出检控。相反,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还主动出击,协助公职人员正确了解MIPO的罪名,建立一个伙伴合作关系。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这些工作,使公职人员正确执行公务,尽忠职守,避免误蹈法网。具体的工作包括:出版“管理有道”公共机构人员实务指引和“持廉守正”公务员管理实务手册;在多个政府部门委任诚信事务主任协助推广诚信的讯息;并协助多个政府部门制订防止公务员行为失当的指导方案。

二、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 (Interception of Communications and Surveillance Ordinance, ICSO)

众所周知,贪污贿赂是本质隐密的犯罪行为,很难使用传统的侦察手段侦破。为了有效打击腐败,监听和秘密监察是获取情报和证据不可或缺的工具。在2006年8月以前,监听手令由特首(港督)依据《通讯条例》发出,秘密监察不用申请任何手令。当时,这方面的行动是比较有效率的,申请手续亦简单,易于掌握。2005年,香港出现两个地方法院判例裁决导致相关权力受到挑战,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廉署行使有关权力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0条: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结果,香港立法会在2006年8月6日通过了ICSO,将执法部门(包括廉署)的监听和秘密监察的权力用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

ICSO在2006年8月实施以来,无疑在保障市民的隐私和执法之间取得了平衡。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廉署的工作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譬如说,有关监听的手令,只适用于最高刑期超过7年的“严重罪行”;而秘密监察的手令则适用于最高刑期超过3年的罪行。提出申请手令时,申请人必须以誓章的方式说明法例上要求的超过10种的资料。手令生效期间,有关执法部门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检讨以保证有关权力的继续使用是有需要的;而当没有此需要时,手令授权的行动就必须停止,否则违反法律。

此外,ICSO亦建立了一套监察制度,委任了一个由上诉法院出任的监察专员,由他对所有ICSO的申请和行动进行独立的审核,以确保执法人员包括廉署在行使ICSO赋予的权力时没有违法。监察专员可以向执法部门查问每一个ICSO行动的细节,并要求解释或提交报告。监察专员特别关注的是在监听行动中,执法人员如何保护法律专业保密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为了更能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廉署在过去几年调配了大量资源训练调查人员如何符合ICSO的规定及配合监察专员的工作。应当指出实践证明ICSO并不是十分完善,特别是个别条文的理解和适用都未能统一。2009年年底,香港政府会对法例进行全面检讨,希望不足的地方在法例修改后会得到改善。

三、金融风暴对良好管治的冲击

金融风暴由2008年9月“雷曼兄弟”的倒闭开始,席卷全球,香港未能幸免。在金融风暴影响下,香港居民申请破产的个案正持续增加,创出五年以来的新高。金融风暴后6个月,申请破产的个案为5,090宗,比此前同一时段的3,595增加了41.6%。而良好的公司管治,正在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而在2008年,在廉署接获的贪污举报中有63%涉及私营机构,涉及政府部门的举报占32%,其余5%则与公共机构有关。到了2009年首季,廉署接获811宗贪污举报,较去年同期的659宗上升23%。受金融危机影响,全世界的货物和服务需求都大幅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竭力求生存的企业而言,若能搞定一个数额巨大的政府订单,便可以说是“安寝无忧”,亦因此更易催生政府腐败。

廉署于2008年尾进行的周年民意调查,发现虽然有65.7%的被访者估计贪污情况会维持稳定,但预计贪污个案可能会增加的被访者有25%,是过去四年以来最高的百分比,超过85%的被访者忧虑贪污可能会增加并相信主要原因是“经济差,人们变得急功近利”。在2007年,只有18.6%的被访者估计贪污个案可能会增加。在经济衰退时,贪污诱因或会增加,令更多人不惜铤而走险。这种忧虑是可以理解的,亦似乎与最新的贪污举报趋势吻合。

虽然有关金融海啸对贪污举报的影响有待观察。面对金融海啸,加强公司管治及内部监控更形势迫切。廉署认识到为了抵抗金融风暴对公司良好管治的冲击,单靠现有的法律显然不够。廉署已采取积极措施,包括加强培训和增强调查能力,以应付贪污情况的转变。廉署继续深化社区教育,加强宣传肃贪倡廉的信息,提醒市民切勿参与高风险的贪污罪行。香港廉署于2008年12月联同国家监察部和澳门廉政公署举办了

“金融管治诚信建设”三地专题研讨会。此外,在有关政策局及政府部门协助下,也出版了一套防贪锦囊,协助公营机构提升管治。

四、全球化带来国际合作的需要

贪污日趋复杂隐蔽并呈现跨越地域的趋势,罪犯往往利用贪污手段进行其它的严重罪行,包括资助跨越司法区的恐怖活动、贩运毒品和人口、清洗“黑钱”等活动。各司法区的法制不同、对法律的诠释和理念亦可能有异,跨境贪污案件的调查亦可能因而受阻。要缔造廉洁社会,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升执法机构的调查能力及加强跨境和国际协作。根据世界银行研究机构的估计,每年全球付出的贿赂总额高达10,000亿美元,显示出贪污代价沉重,影响经济增长。要彻底解决此问题,必须通过跨境合作,集中力量从贪污成因和打击策略入手,制订防贪措施及周详的反贪计划。

20世纪中后期以来,腐败犯罪跨国滋生并且不断蔓延,不仅严重破坏了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毁坏公共信誉甚至损害社会正义,而且,同有组织犯罪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其他形式的犯罪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众多国家所共同关注的一种全球性公害。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为多样化的跨国性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的空间,一些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跨国化、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参与腐败的人员身份国际化。从腐败主体来看,不仅有某一国的公职人员、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企业主,还有其他国家的公职人员、跨国公司职员,甚至有国际组织的从业人员。

二是通过对外经济交往进行腐败犯罪。以跨国公司的腐败为例,其主要犯罪形式除在国内施行商业贿赂,进行非法政治捐赠,影响或控制政府决策、政策的执行之外,还包括:在国外设假公司,既贿赂外国人,又逃避国内纳税义务;对外国人行贿,妨害国际交往,破坏国际社会的公序良俗;跨国公司滥用跨国经营权,侵夺他国财产,致使国际经济发展更加不平衡;为夺取公司集团之私利,践踏国际准则,肆意排放、倾倒、转移污物毒物,破坏自然环境,危害人类生命和健康;掩盖犯罪所得,进行洗钱活动。

为有效打击跨境贪污罪行,廉署与其它司法管辖区紧密合作,并在法律框架下提供全力协助,阻止罪犯逃离法网。各地的执法机构必须竭尽全力,互相支持与合作,并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否则贪污分子便可逃避法律制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历史上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

诉讼以及执法合作等措施。)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订立的准则,促使成员国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促进调查贪污和有组织犯罪案件的跨境合作。虽然在跨境合作过程中,有时会无可避免遇到技术性的困难,但廉署必定会在其法律框架下,尝试利用其它可行的程序和特别安排,务求将跨境罪犯绳之于法和没收其非法收益。

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要形式有:第一种,联合国各会员国之间的反腐败公约和国际性反腐败会议。第二种,国际司法组织联合行动对付腐败犯罪。第三种,各国政府间组织反贪污反腐败策略研究。

截至2009年6月底,廉署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与19个司法管辖区实行的合作安排,互助事宜包括录取口供、搜查地方,以及向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取证;亦按照《逃犯条例》与16个司法管辖区作交换逃犯的协议。

链接信息

《防止贿赂条例》相关条文

香港所有市民都受到防止贿赂条例的监管。由于公务员拥有普通市民所没有的权力和影响力,适用于公务员的条文,较一般市民而言有更严格的规管,包括以下五项:

a、公务员受到财富与收入不相称的条文所规管,除此以外,若控罪成立,其资产及物业可被充公。同样条文不适用于一般市民;

b、公务员如触犯某些防贿条例,无论他当时是身在香港或海外,亦可遭受检控;

c、相对于普通市民,公务员违反防止贿赂条例所遭受的惩罚比较重;

d、除非得到行政长官的许可,否则公务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e、此外,公务员如在执法机构要求协助时不予合作,单是这一点已触犯法例。

返回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1.问:“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一词含义非常广泛。失当行为有很多种类,性质和严重程度也大有差异。当局在何种情况下,会根据普通法,向行为失当的公职人员提出刑事检控?

答:终审法院在二零零二年七月的一项判决中,提出以下意见:

a、在普通法下检举“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主要目的是对公职人员的失当行为做出刑事制裁;以及

b、有关罪行旨在涵盖公职人员可能做出各种的失当行为,因此必须采用概括的定义。

终审法院认为,普通法罪行所采用的概括定义,已足以令公职人员自律。除了"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本身的名称或描述外,该罪行的构成元素可令公职人员意识到行为失当可能带来的后果,从而有所警惕。

根据终审法院在二零零五年五月的一项判决,这些构成元素包括:

a、身为公职人员;

b、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情况下;

c、故意做出失当的行为或不做出恰当的行为,例如故意疏忽职守或不履行职务;

d、没有合理解释或理由;以及

e、鉴于该项公职和担任公职者的职责范围、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服务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离职责的性质和程度等,有关的失当行为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2.问:何谓“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情况下”做出失当行为?

答:订定有关罪行的元素,并非为了惩处公职人员在其私人生活中的行为。假设公职人员偷窃或殴打他人,一如其它市民,他们须受一般的刑事法律制裁,而不会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论处。公职人员有否干犯行为失当的罪行,并非单看其公职人员的身分,而是根据他们身为公职人员所做或没有做的事而论。

这项罪行元素基本上指明出现失当行为的情况如下:

a、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

b、因行使与公职有关的权力或酌情权;或

c、因滥用公职职衔、地位、职位或身分。

换言之,即使失当行为并非公职人员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所干犯,有关人员仍有可能须负刑责。失当行为倘属严重并涉及刑责,而且与该员的公职有某种关系,致令该职位的声誉蒙污,则在此情况下,有关人员便可能须负刑责。

3.问:“故意做出失当行为”一词应如何诠释?

答:正如终审法院在二零零五年五月的判决中阐释,失当行为必须是蓄意做出,并非无心之失,意即有关人员或是知道其行为违法,或是故意罔顾其行为有违法之嫌。假如故意做出失当行为,却无合理解释或理由,则须负刑责。

返回常见贪污漏洞

贪污削弱法治精神、侵害人权和公平、助长有组织罪行及窒碍外国投资。为维持香港社会的稳定和竞争力,防止贪污事在必行,防患未然对遏止贪污至为重要。

防止贪污的首要工作,是找出容易导致贪污的漏洞。根据廉署所处理的案件显示,以下范畴容易出现贪污,如疏于处理,会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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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反贪的启示

大纲

一、廉政文化是反腐败取得成功的重要环境

二、足够的权力和权威是反腐败机构开展工作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也是其严格执法的最有力保障

三、依靠群众又不搞群众运动的反腐败

四、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知识点汇总

概念

C01:双重领导体制

C02:重刑主义

原理和观点

K01:文化是制度之母

K02: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K03:减少司法理念上差异带来的不利

重要信息

I01:韩国《反腐败法》

I02:贪官外逃分三步曲

正文

内地和香港的反腐败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学习香港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署”),不能完全照搬其组织架构,而关键是要掌握其工作体系的精髓。

一、廉政文化是反腐败取得成功的重要环境

西方有一句名言:文化是制度之母。这即是说,廉政制度的运行依赖于一定的文化环境。世界各国反腐败的实践也证明,腐败治理好的国家,其廉政文化也一定较好。例如,芬兰曾连续5年被透明国际评为世界最廉洁的国家,为此,芬兰总检察长马蒂·库西迈基得出一个重要的

结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最有效的手段。香港之所以成为亚洲仅次于新加坡的最廉洁地区之一,廉政公署专员黄鸿认为:“建立诚信文化最重要,如果人的贪念不改变,没有诚信观念,再好的制度也不行,如果大家都不想贪,这个制度就成功了。”

中国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和市场经济对人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当今腐败文化在社会上比较盛行。何清涟称之为“贪渎文化”,他将贪渎文化的表征概括为:“轻视公德重视私人关系是中国传统人际关系的一个特点;‘礼尚往来’这一戒律使人际关系中的利益交换具有一种道德含义;‘千里做官为求财’则说明中国人心灵深处对政府任职的一种世俗看法(‘经世济民’只是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而不是中国人,尤其不是普通民众的普遍理想),‘法不责众’一方面使人们在犯罪之时有了从众的心理基础,另一方面使社会惩罚失去效力。”这种贪渎文化一定条件下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土壤。

首先,人情文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敛财的借口。在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直接收受贿赂的风险大,问题暴露的可能性也大,于是部分贪官为了规避风险,利用职务升迁、子女就学、贵体欠安、婚丧嫁娶、逢年过节等时机大肆敛财。因为这些人情往来符合中国传统习俗,在人情味的掩饰下,不仅淡化了腐败色彩,且一旦问题暴露,可以假借人情往来的名义逃避法律。

其次,关系文化盛行消解正式制度。中国人重视圈子,善于利用朋友、亲戚、熟人等各种机会为自己编织“关系网”。于是遇到问题不求正规途径解决,而擅长走捷径、拉关系、请客送礼。问卷调查显示,有46.0%的人在回答中表示遇到问题会找同学、朋友、熟人帮忙,表示会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仅为40.9%;有78.7%的人认为“办事送礼”是普遍现象。在此风气下,守规则成本往往高于通过非正规途径办事的成本。社会流行按“潜规则”办事,消解了正式制度的规范作用。

存在腐败现象并不可怕,只要一个社会有良知,腐败并不难克服和抑止:真正可怕的是一个社会丧失了对腐败的判断力和评判力,从而形成“腐败文化”,并使社会陷入腐败的恶性循环之中。一个社会对腐败容忍到什么程度,其腐败就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只有当腐败行为已经超越公众容忍度的上限时,一个社会才能真正强化反腐败的措施和效能。

因此,面向全党全社会,开展廉政教育,营造有利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环境条件和范围,建设廉政文化是我国廉政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解密香港廉政公署》读书报告

齐心方能治天下 ——《解密香港廉政公署》读书报告 姓名: 专业: 学号: 联系电话: 任课教师: 上课教室:

齐心方能治天下 ——《解密香港廉政公署》读书报告摘要 该书作为国内外第一本专门研究和分析廉政公署的书籍,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以来的社会发展为背景,以廉署成功侦办的多起惊心动魄的大案为经纬,全面提示廉署的历史和作用,让读者了解了为什么“香港胜在有ICAC”,可以了解在香港这样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廉政程度比较高,为什么廉署使贪赃枉法者闻风丧胆。 关键词 腐败;反贪;反腐倡廉;廉政公署 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 (一)作者简介 本书作者何亮亮,毕业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是国际问题专家,侧重研究中国外交、军事、俄罗斯和东北亚事务。2001年加入凤凰卫视的他,是《新闻今日谈》及《时事直通车》的评论员,现任言论部副总监。著作包括《八面来风》、《江泽民时代》、《俄国新总统普京传-从克格勃到叶利钦的接班人》、《中国新总理朱镕基传》、《汪道涵传》、《第三次海湾战争》、《解密香港廉政公署》等,多次荣登畅销榜。多家大学的特约与名誉教授。 从内地移居香港近20年,对于香港的法治及文明程度,何亮亮有着深刻而直接的感受。为了写作本书,他对香港廉署进行了长达3年深入持久的观察与分析,搜集了大量难得一见的史料,所研究的资料始于1973年以来的报刊。

(二)内容介绍 本书客观全面地介绍了香港廉政公署的概貌和特点,探讨了香港廉政公署的建立、廉政公署的内部框架和管理及香港廉署的反贪法规等内容。 《解密香港廉政公署》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以来的社会发展为背景,以廉署所成功侦办的多起惊心动魄的大案为经纬,全面揭示廉署的历史和作用,是国内外第一本专门研究和分析廉政公署的书籍。阅读此书,读者可以了解为什么"香港胜在有ICAC",可以了解在香港这样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廉政程度比较高,为什么廉署使贪赃枉法者闻风丧胆。“香港胜在有ICAC”,这句话在香港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香港的法治与文明,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廉政公署这一独特的机构。 二读后感 (一)腐败 廉政公署不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仅听命于特区行政长官,也仅向特区行政长官报告,是一个专门从事公私企业机构反贪任务的特殊机构。在香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可谓是廉政公署的代名词,因为廉政公署展现给社会的是一个维护法治的强力权威部门,令市民敬仰,令贪赃枉法者闻风丧胆。腐败都是大同小异的,根源都是在强势权力失去制衡与监督。腐败分子也是大同小异的,敛财之后能藏则藏能躲则躲能逃则逃。当年香港“四大探长”敛财后一个个奔国外去,如今的内地贪官外逃也如出一辙。腐败根源和方式相同,然反腐败却有很大的不同:机构不一样、管理模式不一样、侦查手段不一样、效率效果不一样。 香港廉署与内地反贪机构的不同之处有很多,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独立性”问题。《解密香港廉政公署》一书中说到:“廉署虽然不属于公务员系统和纪律部队,但在待遇方面与公务员、纪律部队完全相同,只是完全独立。”“完全独立”的廉署,权力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直接向特首负责,其独立性为独立办妥案件创造了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可以想象的是,一个“被领导”的反贪机构去监督查处“领导者”,效果会是如何。

香港公屋单体设计的分析及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启发_杨靖

Design Analysis and Inspiration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to Economically Affordable Housing in China 香港公屋单体设计的分析 及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启发 文/杨靖 杨磊 Yang Jing Yang Lei ABSTRACT 本文介绍了香港公屋原形设计的四个阶段,并着重从运用模块进行扩展、 “居者自行设计房屋布局”模式等 方面分析了香港公屋单体设计的灵活性以及总结了香港公屋通用设计的经验。 This article describes four stages of the prototype design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and focusing on analysis of the design flexibility and universal design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作者简介 杨靖 东南大学 杨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香港公屋,单体设计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Architectural Design KEY WORDS 阶段原型时间建设标准特点典型平面 第一工字型系列50年代—60年代使用面积2.2m2/ 成人、1.1 m2/儿 童 以工字型为基础,左右两翼是背靠背的房间,每个房间 大约12 m2,各房间面向敞开式长走廊。 共用厨房、卫生 间、洗衣间、公共浴室。后期,引入电梯(每隔三层停 靠)、中央内走廊,每间添设了设有厕所及自来水的阳 台。建筑高达16层。 第二长型、 塔型、H-Block 70年代—80年代 初 使用面积3.25 m2/人 通过内廊或外廊式组织,套型面积稍有增大并且套型的 通风状况得到改善。卫生间与厨房与工字型系列后期的 设置相似。建筑高度大约20-24层。 第三三叉型、 相连长型 80年代使用面积5.5 m2/ 人 空间标准有重要的提高。单一房间概念被一套多房的设 计所取代。客厅、卧室、卫生间或厨房都有较佳的日照 及通风。建筑高度约40层。房间的隔墙仍是租户自己设 置。 第四和谐式 康和式 90年代使用面积7.5 m2 人 和谐式单体有三种:1型(“十”字形)、2型(“Y”字 风车形)及3型(“T”形、“Y”形)。1型、2型均为塔 式高层,36-38层,每层约有16户。3型配合香港多山的 基地条件,其Y形的翼可在90度范围内自由旋转,层数为 20至26层。 康和式单体有两种:1型是十字形平面, 40层,每层8个 户。2型是曲尺形, 30层,每层6个户。面积标准有所提 高,三居室套型设有主卧室卫生间。 1953年圣诞夜,在石硖尾大火中5万8千人痛失 家园。之后,又发生几起大火,总共有10万人无家 可归。连续的火灾迫使香港当局不得不转变立场,采 取由政府投资兴建公屋,为这些灾民提供住所,以解 燃眉之急。自此开始了大规模的香港公屋建设。 1、公屋住宅单体的原型设计及其四个阶段 为了快速解决居住问题,房屋署在一个时间段内 仅用几种住宅单元平面作为原型进行公屋建设。这样 节省了设计时间并有助于减少建造成本。当空间要求 和建设标准提高时,就会提出新的原型。公屋经过这 么多年的发展,其原型可以明确的划分为四个阶段。 每一个时代的居住空间标准不断提高,这对空间的设 计和使用产生重要的影响,并由此对居住者的生活品 质产生重要的作用。(图1) 最初,第一阶段的工字型公屋是1954年开始兴 建,是作为居住应急之需的迁置大厦,其标准低、成 本低、租金低。发展到90年代期,出现的康和式住 宅是香港公屋建设中的最高标准住宅,它也是香港 “居者有其屋”计划中主要采用的房型。我们对其住 1 1 | 公屋单体的四个阶段 2009 12 A+C论文 P097

4、央行揭秘六种洗钱方式

著名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服刑的银行家安迪,通过投资理财等多种方法,帮监狱长把收入的黑钱变成白的。为此,安迪为监狱长使用了虚构的身份。 最终安迪花了19年时间逃脱监狱,而监狱长也因罪证暴露而畏罪自尽。 电影不同于事实,在上世纪40年代背景下的电影情节也和如今的情况大有出入。但有两点仍然是没有变化的:第一不管手段如何高明,洗钱是有风险的;第二,洗钱不再是“开洗衣店”就可以实现,各种渠道的“洗钱”越来越依赖于专业人士或者专业机构。 上周,一款叫“优汇通”的境外人民币汇款产品被央视指责涉嫌违规洗钱。虽然“优汇通”的合规性仍未得到权威定性,但新京报记者走访发现,资金转移境外市场需求很大,除了“优汇通”,正规银行的“内保外贷”和隐秘的地下钱庄、汇款公司也大行其道。 事实上,资金流出境外的渠道颇多,在“漏洞”层出不穷的同时,个人5 移民“起步价”是换汇额度限制的8倍 从2011年起,中国人已成为美国第二大海外房地产买家。同时在加拿大多伦多、英国伦敦等海外置业热门城市中,境外买家中有20%—40%来自中国。 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才流动的变动,使得国内大额汇款的需求日益增加。这些需求既包括正常的留学、移民、海外置业,也包括其他一些腐败或者灰色需求。 此前波士顿咨询的预测数据称,2011年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600万元的中国人拥有约33万亿元的资产,其中2.8万亿资产已经转至海外,约占当年GDP 的3%。 海外媒体披露的数据则显示,从2011年起,中国人已成为美国第二大海外房地产买家。同时在加拿大多伦多、英国伦敦等海外置业热门城市中,境外买家中有20%—40%来自中国。 国内机构中国与全球化智库今年2月份发布的报告认为,由于教育、环境、高净值人群的财富配置等因素,中国的移民和资产向外转移的速度还将加快。 移民的资金门槛有多高?昨日,上海振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位移民顾问对记者表示,投资移民美国至少需要合法收入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10万元)且无犯罪记录,但该项目成功概率只有20%,且中国移民中介难以掌握投资资金的流向,风险较大。而欧洲移民普遍是买房即可,成功率较高,西班牙与葡萄牙

香港36年的“廉警”恩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8442841.html, 香港36年的“廉警”恩怨 作者:肖舟 来源:《廉政瞭望》2011年第07期 不管发生在香港的“警廉冲突”的起因是什么、责任怎么界定,能将分别直属于保安局和直接向特首负责的两大强力机构的“冲突”公开化、阳光化,才更符合法治的要义。 风水轮流转 “廉署请你去喝咖啡!” 在香港,如果一大早有人敲门,说出这句香港人耳熟能详的话,定会令香港政商要人闻之色变,也足见位于港岛中部北角渣华道303号的香港廉政公署(ICAC)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但2010年11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廉署总部发生的一幕,却让人顿生“风水轮流转”之感——香港警务处数十名便衣探员持法官签发的搜查令,对廉署展开大规模搜查。期间,警方以维持秩序为名,安排逾十名警队机动部队在门外戒备;廉署也不甘示弱,派出多名保安在地下大堂列阵。壁垒分明的局面,令现场一度气氛紧张。至下午4时,在大批记者包围中,警方将戴着头套的廉署总调查主任曹永年等3名高级执法人员押上警车,并带走了扣押的大批物证资料。 这是廉署自1974年成立以来,警方第一次进入这栋25层银灰色办公大楼并拘捕调查人员,开创了廉署成立36年来首次成为警方执法对象的先例。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事实上,这已是廉署第5次“栽跟头”。早在2003年,就有一名助理调查主任被指在侦破一宗诈骗案时引诱他人作假口供,结果,这名调查主任被判入狱9个月。其实,要想弄清楚廉署与警队的“恩怨情仇”的背景和实质,还得翻翻旧账。 三次“警廉冲突” 看过电影《金钱帝国》或者《五亿探长雷洛》的人,一定会对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社会的腐败印象深刻。当时警队贪污受贿是公开的秘密。1973年,香港宣布成立一个“与任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没有关系的独立的反贪组织”,即香港廉政公署的前身——“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香港住房政策与国内住房政策对比及启示

一、香港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为遏制楼市投机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香港政府不断加强新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透明度,降低开发商对房屋售价与现房供应的操纵,从而抑制了因新房销售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哄抬房价现象。香港政府对开发商预售、现售环节、信息披露、首次放盘量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指引文件,还明确规定了有关预售新房(含楼花)示范单位的细则。 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香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批租给受让人,土地批租主要采用公开拍卖、招标、私下协议和临时租约四种形式。香港有比较健全的土地法例体系,包括《香港房地产法》、《收回官地条例》、《土地征用法令》、《地契条款》、《拍卖地产条例》等。政府只是根据这些法例进行管理,实行有偿、有期、有条件使用土地。所有要使用土地的人都需要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土地。既有垄断控制,又有自由转让。在楼市出现泡沫的时候政府采取增加住宅用地供应的做法,在楼市萧条时期政府采取减少土地供应的措施,以保持楼市的平稳发展。 完善的公屋制度。香港的公屋制度不仅包括政府出资建造建筑实体,还包括货币化的综援金制度。到1997年,香港650万居民中居住在出租公屋、政府补助出售房屋的人口达331.38万,占全港人口的51%。公租房制度与香港的房地产大规模开发几乎同步,不仅解决了众多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还为香港节约了土地资源,保持了社会稳定,提高了城市竞争力。

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为了抑制投资者炒房,香港引入了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目前,香港物业交易须缴纳最高4.25%的从价印花税,而“额外印花税”则分为三级税率:6个月或以内转售的交易,税率为该转售交易金额的15%;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之间转售,税率10%;12个月以上至24个月之内转售,税率为5%。换言之,持有物业的时间愈短,业主需要缴纳的“额外印花税”税率便愈高。 楼宇按揭成数调整。楼宇按揭成数也是香港调控楼市的主要手段之一,且效果比较明显。香港楼宇的按揭成数一般在5成左右。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楼市冷热程度适时调整楼市按揭成数。在楼市萧条时期上调楼市按揭成数,一般楼价越高按揭成数越高;楼市出现泡沫时下调楼市按揭成数,一般楼价越高按揭成数越低。2010年11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下调楼宇按揭成数。新政一出,之前热火朝天的香港楼市顿入寒冬。据香港美联物业的统计显示,在楼市新政出台的首个周末,香港十大指标性二手楼盘的成交量已经比前一周减少近八成,二手楼看楼量普遍下跌五成以上,还有许多楼盘罕见地出现“零成交”。 二、香港与内地房地产政策调控的比较 香港楼市调控的针对性比内地强。一般来说,香港政府楼市调控的针对性很强,目标直指短期炒楼行为,加大炒家转手成本,进而遏制楼价快速上涨。在遏制纯投资购房者以金融杠杆炒楼的同时,也确保了真实自住型需求不受政策影响。所以香港楼市调控政策的短期效应比较明显,特别是楼市泡沫期间,每一轮楼市新政出台后的数周内,

香港公屋制度对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启示

第17卷 第1期长 春 大 学 学 报 Vol .17 No .1  2007年1月 JOURNAL OF CHANGCHUN UN I V ERSI TY Jan .2007  文章编号:1009-3907(2007)01-0036-04 收稿日期:2006-11-02 作者简介:周精灵(1982-),女,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理论研究。 香港公屋制度对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启示 周精灵,刘 丹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 430081) 摘 要: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建立和完善廉租房制度,是解决城镇新贫困人 口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着重分析了香港公屋制度的具体特点,在借鉴香港公屋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解决我国廉租房制度现存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香港公屋;廉租房;政府支持;专业运营;资金筹集;准入与退出机制中图分类号:F293131 文献标识码:A 1998年下半年,我国基本完成了传统的福利性住房制度向商品性住房制度的历史性转变,逐步建立了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住房新体系。广大城镇居民开始转向通过市场渠道解决住宅问题。房地产业蓬勃发展,迅速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居民的住宅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市场化取向的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此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大量低收入家庭没有经济能力通过市场化渠道购买住房,因此早在1999年4月,政府部门就已经出台《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希望通过廉租房计划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负有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任。但从我国目前廉租房计划的实践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加以解决,才能更好地推进城镇廉租房计划的进程。 1 香港的公屋制度 香港政府于1954年开始实施公屋制度,经过50多年的实践,已日趋完善。截止2004年3月 底,香港约20119万人,即占香港人口的30%,居住在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供的公屋,租住公屋单位 的数目为6418万个,占全港房屋总数的三成[1] 。 香港公屋计划的巨大成功,与香港政府的长期积极投入、公屋管理部门高效务实的专业运营和管理、有效的财政资金安排密不可分,这些成功的经验为中国内地的廉租房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11 专业化的运营和管理 在公屋的发展中,香港房屋委员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73年成立的香港房屋委员会不以赢利为目的,它由政府直接经营,以满足那些市场不能为其提供基本住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房委会负责统筹所有政府公屋供应、编配和管理事务,通过其执行部门房屋署规划及兴建公屋。同时房委会还注重成员在社会和专业背景方面的多元化,以确保房屋政策的研究和制订能反映社会不同阶层的意见。对于房屋事务,房委会聘用专业房屋事务经理管理辖下房屋。 在公屋的建设过程中,香港房委会不仅照例建设有效率的公屋社区和发达的交通网络,还尽量争取各项配套设施的同步完成,并通过对公屋进行持续的维修、改善和重建计划,以提高公屋的居住质量。 112 政府土地政策的支持 香港政府对公屋建设最大的资助是免费拨地给房委会。政府定期及准确评估房屋需求,供应足够建屋土地并提供配套的基础设施。为达到土地供应平稳,政府尽量灵活和弹性地处理土地供应,为不

香港公营房屋建设及其启示

The Overview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and Its Enlightenment 赵进 香港公营房屋建设及其启示 作者:赵进,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硕士。zhaojinsh@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8442841.html, 导言 居住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住房建设也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福利性实物分房制度的结束,城镇住房供应基本转向了房地产市场,由此,我国城镇进入了住房商品化的时代。住房商品化刺激了整体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又推动了住房市场的扩大,使得城镇房屋总量和人均居住面积不断上升,交易也空前活跃。 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价节节攀升。很多城市的房价已经远远超出一般居民的实际购买能力,导致城市住房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基于市场机制的分配不均,社会趋于两极分化,公共干预势在必行。在中央政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城镇住房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出台一系列关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但是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和改进的问题,涉及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整体设计、房屋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区位选择、交通条件、配套设施建设、准入申请和监管制度等。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高度自由、高度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经济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资源配置全盘市场化。为了保证整体经济的效率及改善社会的公平性,香港政府通过各项政策与措施来干预住房市场,为全港近一半的居民提供低廉的公营房屋。作为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之一,香港在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本文介绍香港公营房屋制度的形成和演进,分析其政策实施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经验,讨论其借鉴意义,期望对内地正在探索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和政策设计有所启示。 1 香港公营房屋政策与实施 1.1 概况 香港特别行政区占地1 104 km 2,人口约700万,人口密度约为每平方公里6 410人。香港多山,地势陡峭,可供兴建工商和住宅楼宇的土地只有225km 2,仅占总 摘要:本文介绍香港公营房屋的政策演进、住房政策的目标与原则、公营房屋政策所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责、公营房屋计划及实施状况以及公营房屋住区的规划设计等内容;分析其基本经验,进而讨论对内地城镇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和具体运作的启示和借鉴意义。Abstract: Firstly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evolution, the objective, the principle and the operational experience of Hong Kong ’s public housing policy. Secondly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value and enlightenments of Hong Kong ’s practice to the set-up of affordable housing system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关键词:香港;公营房屋;启示和借鉴Keywords: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Enlightenments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课题,项目批准号:50978188

香港廉政公署各处室职能及组织架构

香港廉政公署简介及组织架构 1974年廉政公署(ICAC)成立以前,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目前在“透明国际”180个国家和地区排名中位居第十二位,在亚洲则仅次于新加坡。与之相应,香港廉署也走过了从最初被质疑到很快确立强大公信力的过程。在相关的系列民调中,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左右,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则超过99%。 1974年2月15日香港廉政公署正式成立,恰如良医诊病,一下捏住了政府机构的痼疾所在,香港由此才真正迎来了廉洁的黄金时代,成功地实现由乱到治的历史必转变,并成为公认的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香港廉署破案如神,并能屡屡扳倒高官,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其反贪经验引起了全球关注,反贪模式也为全球反贪机构所效仿。可以说,精确的职能定位、合理的制度设计、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科学的程序保险,为香港成就“廉政品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它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廉政公署由三个部门组成: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的工作分别是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 1.执行处—廉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其资料主要源自市民向廉政公署所作的举报。当执行处接到举报后就会把资料分类并立即立案调查。 2.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 3.社区关系处—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它的策略是深入社区,推动各界人士采取预防贪污的措施,提倡如诚实和公平的正确价值观。它所利用的宣传教育手段是和市民面对面的接触,并且运用大众传媒和印刷传媒的手段广泛推广肃贪倡廉的信息,增加廉署工作的透明度。 上世纪60—70年代的香港,贪污现象可谓是光天化日比比皆是,连消防队在救火时都要视接受的财物多少而定。今天的香港已经是个高度发达的法制社会,几乎是不存在企图以权谋私者的得逞的灰色地带。这一切都与廉署的反贪力度密不可分,同时还可以说明,廉署现有的运作机制是十分有效的,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的。 上述“三位一体”的架构,成为廉署高效廉洁的组织保证:一方面通过执行处全力肃贪,让腐败分子逢贪必被抓而“不敢贪”;另一方面则将反贪重心前移,通过审核政府部门的法律文件、工作程序等工作堵塞贪污漏洞,使相关人员“不能贪”;同时通过教育宣传让市民“不想贪”,培养反贪防贪和廉洁自律的深厚土壤。

二元化住房制度_日本_新加坡_中国香港的实践模式与启示

二元化住房制度:日本、新加坡、 中国香港的实践模式与启示 谭禹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长沙410000;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广州510000) 提要:“住房难”已成为我国当前“新三大民生问题”之一,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通过实施二元化住房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普通民众的住房难题。学习和借鉴二元化住房制度实践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介绍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二元化住房制度实践模式,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住房政策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二元化住房制度;住房政策;经济适用房 中图分类号:F293.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637(2010)03-0184-04 住房作为满足人类居住需求的特殊商品,既具有商品的属性又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住房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住房的商品属性要求住房资源的配置实现市场化。但是另一方面,住房又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住房作为基本生存条件,任何一个人不论其财富多寡都应享有维持其生存的基本住房权利。当房价超出普通民众的支付能力时,由政府对住房市场进行干预,保障中低收入阶层基本生存权利就成为必然的选择[1]。二元化住房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将住房分为两部分分别实行不同的配置机制:一部分为商品性住房。由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主要满足高收入群体需求,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另一部分为公共住房,即由政府直接提供或帮助实现的主要用于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的住房,价格由中低收入者的支付能力决定。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通过实施二元化住房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商品房市场的高房价与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难矛盾。学习和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二元化实践模式,对于突破商品房制度框架,重新认知我国公共住房政策,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难题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日本的二元化住房制度 日本政府认为,住房问题的解决,对稳定民心,加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住房不同于一般商品,不能把住房作为完全的商品推向市场,政府必须拟定和依照有关法律,制定和执行有效的住房政策,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每个家庭都有获得住房的能力。日本政府遵循“保低放高”原则,使老百姓能住上与自己的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住房。政府与市场在住宅市场中各司其职,互相补充,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日本模式”[2]。 (一)开发商与非营利机构在二元化住房模式中各自扮演不同的供房角色 日本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主要通过市场实现,民间的房地产公司是供应主体。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则是通过由政府支持的非营利机构———都市整备公团、地方政府住宅局、勤劳者住房协会提供公共住房。中央政府建设省(现国土交通省)所属的都市整备公团(在各地设有支社)是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家出资提供公团住房,面向中等收入家庭出售和租赁,截至2005年公团住宅存量约128.2万户。地方政府住宅局则为低收入者、单亲家庭及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租赁型公营住宅,截至2004年公营住宅存量约219万户。日本勤劳者住房协会———住宅合作社则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合作住宅。上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快速复兴与高速发展的阶段,城市人口迅速增长,1966年日本制定了《日本勤劳者住房协会法》,确立了住宅合作社组织合作建房的法理地位。日本住宅合作社作为市场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资源配置手段,是唯一没有接受国家出资和补助资金的特殊法人,在没有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情形下,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有效地解决了城市化进程中大批工薪者的住房问题。 (二)公共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者可支付能力相适应 公共住房开发建设中,由于非营利机构代替了开发商角色,使房地产价值链中开发商的超额利润得以节省,同时加上政府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使公共住房成为普通民众的可支付住房[3]。根据世界银行的认定,普通住房价格和家庭收入的比例在3 6倍时,居民才有足够的购房支付能力。日本勤劳者协会把合作住宅的基本房价控制在普通职工年收入5 6倍的范围之内。都市整备公团所建造的住宅标准按照中等收入家庭的需求能力设计,供出售的公团住房价格为中等收入家庭年收入的5.3倍,供出租用的住宅平均月租金约占租户家庭月收入的15%。公营住宅受地方政府住宅局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小。公营住宅租金在房地产泡沫日趋膨胀的1983—1990年年均只上涨了4.4%,这不仅在房地产泡沫时期有效保护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而且对房地产泡沫破灭以后日本社会经济的稳定也起了重要的作用[4]。 (三)二元化住房制度的法制化 日本政府主要通过立法维护中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权利。1951年通过的《公营住宅法》规定公营住宅是由日本各级政府

香港深宵外展服务对我们的启示

和谐社会建设与青少年社会服务 ——香港深宵外展服务对我们的启示 张波 摘要:香港深宵外展服务是香港青少年社会工作富有特色和成功实施的一项核心服务,也是一项被认为最富挑战性的青少年社会服务工作。这项工作要求社会工作者关注的是一批在行为上有服务需要的“夜青”(指深宵活动不回家的青少年)群体,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青少年因不良环境的影响,做出违背社会规范的事情。深宵外展服务是一个系统服务过程,由专业社会工作者外出至青少年夜间常到的地方(如歌舞厅、游戏厅、网吧、街头、公屋等公共场所)接触他们,认识他们,找出他们的需要并随时提供适当的服务,其工作手法主要有中心工作手法、户外工作手法和户内工作手法。 关键词:青少年;社会服务;香港深宵外展;启示 在内地,深宵外展服务队才刚刚起步,还只是一项鲜为人知的青少年社会服务工作。通过对香港深宵外展服务的介绍、分析,了解其工作理念、思维模式和方式,对于内地更好地开展深宵外展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的青少年,共创我们的和谐社会,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香港深宵外展服务发展的概述 (一)香港深宵外展服务的目的 青少年在生活、学习、交际上遇到困难的时候,深宵外展服务人员就会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服务、辅导他们,协助他们积极面对困难,勇于承担个人及社会责任。深宵外展服务工作从服务社会的角度出发,关注青少年,协助他们面对成长的需要及所引发的危机,预防受到不良影响。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青少年问题的解决,对于降低青少年犯罪率也起到了抑制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这也是深宵外展服务的基本理念所在。通过广大社会工作者为青少年提供的这些服务,大部分案主都能有比较大的进步,能够正常地回归到社会中去。 (二)香港深宵外展服务的内容 深宵外展服务工作者在夜晚11时至次日凌晨6时,对流连在街头的12岁~25岁的青少年,提供危机介入及现场辅导。开展深宵外展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将主动认识易受不良影响的青少年,服务期间,了解他们深夜不归的原因,进行友好的

香港社会工作的发展、现状以及对内陆的启示

当代国际社会工作结课论文 论文题目:香港社会工作的发展、现状 以及对内陆的启示 院系:法学院 班级:社会工作142班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2016年6月4日

香港社会工作的发展、现状以及对内陆的启示 摘要:香港社会工作起始于上世纪40年代,经过了近80年的发展,已经有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和完善的体系。本文主要从香港社会工作的发展历史、过程、现状等对其做一个深入的介绍,并且结合我国内陆社会工作的发展情况,探寻香港社会工作发展的经验和启示。 一、香港社会工作发展历史。 香港社会工作的发展历史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香港社会工作初期阶段:以救济性为特征20世纪40至50年代,香港的社会工作处于社会福利服务发展的初期阶段。这一阶段是从社会慈善、社会救济发展起来的,其特征是救济性的;与这一时期救济性的社会工作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这种组织的主要形式是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1946年香港难民福利会成立,开始从事难民社会福利服务。1947 年香港华民政务司署设立社会局,负责香港的贫困救灾事务。1958 年香港政府建立了社会福利署,这为社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使社会工作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家庭、社区,以及救助残疾人等多方面。 第二阶段是香港社会工作全面发展阶段:确立发展方向和政策目标20世纪60至90年代,香港社会工作进入转折全面发展时期,其表现为社会工作目标、政策、实施方针的确定。社会工作的范围由单一的为青少年服务,发展到涵盖社

会工作的各个方面。这一时期以6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四份白皮书的发表为标志。1965年港英政府发表了第一部标题为《香港社会福利工作之目标与政策》的社会福利白皮书,白皮书确定了香港社会福利工作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目标。1990年港英政府发表了《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制定了90年代香港社会福利服务的发展规划。1993年新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和公共福利金计划实施,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这些政策为社会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扩展了服务领域。 第三阶段是其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阶段,专业教育与法制化管理随着香港社会服务由社会救济逐步转向社会福利服务,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也逐步从慈善志愿走向了社会工作专业化。1997年香港立法局通过了《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1998年香港社会工作注册局成立,正式实行社会工作者注册制度,并颁布了《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只有社会工作注册局认可的正规大学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才有资格注册;只有注册,人们才能以“执业社工”的名义从事活动。社会工作者必须秉持专业理念履行专业职责。香港社会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发展的阶段,与此同时,社会工作教育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 二、香港社会工作的现状和内容。 经过了长达80年的发展,香港社会工作完成了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落后到现代化专业化的任务,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接下来我就从香港社会保障制度、香港社会福利服务及管理体制、香港义务工作和社会工作教育等三个方面介绍一下香港社会工作的内容和现状。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香港社会保障制度按财政来源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

120集纪录片《中国教育电视台揭秘》

120集纪录片《中国教育电视台揭秘》 120集纪录片《中国教育电视台揭秘》 内容简介:揭开尘封往事,秘话浩瀚传奇。多维度的翔实历史资料,将一个个充满悬念的离奇故事,从发现、探索到破解娓娓道来,为您打开一扇传奇历史的窗户。这里有您不曾了解的历史秘事,也有全新解读的名人轶事,还有不为人知的尘封往事,更多故事,请锁定中教台周一至周四23:00《揭秘》! 2016-09-09期 不容淡忘的伤痛历史(下) 10,096 2016-09-08期

不容淡忘的伤痛历史(上)7,330 2016-09-07期 543神秘部队(3)终报捷17,721 2016-09-06期 543神秘部队(2)出奇招7,763 2016-09-05期

543神秘部队(1)射天狼11,933 2016-06-24期 韩国明星是怎样炼成的14,444 2016-06-24期 Beyond的光辉岁月(下)5,473 2016-06-22期 Beyond的光辉岁月(上)

3,804 2016-06-21期 乐坛传奇:迈克尔·杰克逊(下)4,332 2016-06-20期 乐坛传奇:迈克尔·杰克逊(上)4,761 2016-06-17期 欧洲杯传奇之丹麦童话

1,324 2016-06-16期 欧洲杯传奇——普拉蒂尼1,259 2016-06-15期 临危受命的外械部队(四)2,157 2016-06-14期 临危受命的外械部队(三)4,258

2016-06-13期 临危受命的外械部队(二)3,239 2016-06-10期 临危受命的外械部队(一)4,067 2016-06-09期 衡阳会战(下)硝烟衡阳3,239

香港公屋制度的启示

香港公屋制度的启示 自1998年中国内地住房制度由高度福利化向以市场为导向的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内地已逐步建立了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住房新体系,但是最低收入家 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进展相对滞后,虽然早在1999年4月,政府部门就已出 台《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希望通过廉租房计划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 房问题。 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和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 府负有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任。但从内地各城市廉租房计划的实 践来看,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如地区发展不平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不稳定、覆盖范围过窄、保障水平低、管理机制不完善等。近几年来,一些城市 的商品房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矛盾越来越突出,亟须加快 推进城镇廉租房计划的落实。 从世界范围来看,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必要的住房保障,是各国政府普遍需要 解决的问题。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推行公共房屋计划。其中 香港的公共租住房屋 简称公屋制度,是为数甚少的成功典范。香港政府于1 954年开始实施公共房屋计划,经历五十多年社会、政治、经济的巨大变迁, 在解决各种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套完善的公共房屋制度,不仅持续大规模地 提供着公屋,并且致力于为公屋居民提供满意的居住质素和管理服务。截至20 04年3月底,香港约201.9万人 占香港人口的30%居住在香港房屋 委员会提供的公屋,租住公屋单位的数目为64.8万个,占全港房屋单位总数 约三成。 香港公共房屋计划的巨大成功,与香港政府的长期积极投入、公屋管理部门

从香港廉政公署对腐败的“零容忍”看内地政府廉洁处理的启示

从香港廉政公署对腐败的“零容忍”看内地政府廉洁处理的启示 ----《香港廉政公署35周年纪念》影评 纪录片《香港廉政公署35周年纪念》主要讲述成立于1974年2月14日的香港廉政公署(即我们常听到的香港ICAC)在成立的35年里如何于香港立足并取得香港公民广泛认可、取得其无与伦比威望的廉政公署自身及其政府而进行的一场静默的革命。纪录片首先以廉政公署未成立前由香港警察队反贪污部负责监管却屡屡出现香港政府部门严重的贪污问题,尤其是维持治安的警队精英们的贪污更为严重,从而顺理成章引出了廉政公署的于那个时代成立出现的原因:当时的香港是贪腐盛行的社会。而后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调查对象初期限为公务员,继而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围绕着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廉署破案如神,敢于扳倒高官,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香港开始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 纪录片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我国内地政府向来的官官相护而导致各种贪污腐败现象,尽管近年来中央政府虽然也开始着重治理,新闻里几乎每天都在报道着某地某高官因贪污受贿而被撤职、判刑,相对于香港廉政公署的执行力却显得如此地微小。经常有些高官在往后的几年又默默重现于某职位上,因而司法的不独立,权力得不到监督,官官相护而形成权力的压迫导致我们即使想进行任何彻底的反腐行动都仅能是徒劳!香港廉政公署权力是独立的,由第三方监督的,而我们都悲哀地发现,它那曾经一下子揪出一大堆贪污受贿政府官员并进行处置的无所畏的辉煌历史之举,在现下的大陆政府里却是无法实现的。 史密斯认为,政策可以被界定为由政府在旧的机构内,设立新的处理公共事务的模式或机构,或改变原来的处理模式的复杂行动。香港廉政公署的出现,是为了反腐,是香港政府自我救赎的一种政策实现。它在行使职责时,不断循环着执行纲领、资源分配和监督这三个环节同时一直遵守合法、理性和共识这三个原则,共同决定着此项公共政策成功执行,使香港成为现今一个如此廉洁自由的地区。香港廉政公署一直以严格著称,成立伊始,廉署便下设三个处: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一架构延续至今。执行处的职责是出现贪污去查处,依据《防止贪污贿赂条例》执法;防贪处的职责是防患于未然,主要是审查政府及商业机构的工作程序,堵塞潜在的贪污漏洞;社区关系处则是教育市民有关贪污的危害。

廉洁心,中国梦

廉政肃清,制度先行,清风正气,常在我心 ——读《解密香港廉政公署》有感近日,阅读了《解密香港廉政公署》一书,该书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以来的社会发展为背景,以廉署成功侦办的多起惊心动魄的大案为经纬,全面提示廉署的历史和作用,让读者了解了为什么“香港胜在有ICAC”,可以了解在香港这样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廉政程度比较高,为什么廉署使贪赃枉法者闻风丧胆。 廉政公署不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仅听命于特区行政长官,也仅向特区行政长官报告,是一个专门从事公私企业机构反贪任务的特殊机构(在之前的认知中还以为廉政公署只是查处警察贪污受贿等非法行为的呢)。在香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可谓是廉政公署的代名词,因为廉政公署展现给社会的是一个维护法治的强力权威部门,令市民敬仰,令贪赃枉法者闻风丧胆。腐败都是大同小异的,根源都是在强势权力失去制衡与监督。腐败分子也是大同小异的,敛财之后能藏则藏能躲则躲能逃则逃。当年香港“四大探长”敛财后一个个奔国外去,如今的内地贪官外逃也如出一辙。腐败根源和方式相同,然反腐败却有很大的不同:机构不一样、管理模式不一样、侦查手段不一样、效率效果不一样。香港廉署与内地反贪机构的不同之处有很多,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独立性”问题。《解密香港廉政公署》一书中说到:“廉署虽然不属于公务员系统和纪律部队,但在待遇方面与公务员、纪律部队完全相同,只是完全独立。”“完全独立”的廉署,权力在“一

人之下,万人之上”,直接向特首负责,其独立性为独立办妥案件创造了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可以想象的是,一个“被领导”的反贪机构去监督查处“领导者”,效果会是如何。香港反腐成效高于内地,不是内地人士反腐能力不行,而是现有的反腐肃贪机制制约了他们贡献聪明才智的可能,他们所处的机构缺乏独立性,只能“戴着镣铐跳舞”,施加拳脚很不容易,腐败已成强势,反腐力量反倒束手束脚,成了弱势,对香港廉署的强势反腐,也只有“心向往之”了。 从反贪方面讲,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大家的理念是相同的,都讲源头治理。但是在结构上,是很难完全复制香港的。香港有香港的政治制度,权力的不集中导致如果要收买就要收买整个部门才可以,这样成本太高,降低了行贿的可能性。但我们可以借鉴其经验推进反腐倡廉,结合我国实际与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从外部因素和人员自身方面同时推进,从惩治、预防和教育着手。即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在制度上做到透明、公平、权力分散,让人不敢贪、不能贪。其次是提高自身修养,加强思想教育。通过一系列的控制手段,最终要让人从不敢做到不想做的改变。只有坚持推行反腐倡廉的决心不动摇,建立长效的思想教育机制,才能真正杜绝贪赃枉法的现象,让贪赃枉法者犹如过街老鼠。诚然,我们现有的预防措施不可谓不全,但是这些措施,往往形成文件放入文件夹,形成制度挂在墙上蒙灰尘,有了问题大病化小,小病化了,带病提拔,越升越高,这样的预防就落空了。我们的教育恐怕也是其他地区和国家不能比拟的,无论是运动式,会议式,灌输式的

谁来监督廉政公署

本月19日,香港警方36年来首次到廉政公署总部拘捕3名廉署调查人员。被捕3人分别是廉署总调查主任、高级调查主任及助理调查主任,他们的罪名是涉嫌妨碍司法公正。有人惊呼,廉政公署“沦陷”。 香港的廉政公署就此沦陷,倒也未必,但廉署如此高级别的官员涉嫌犯罪,作为一个香港乃至大陆人心目中廉政的象征的机构,的确令人震惊。当初廉政公署的设立,主要是针对警方的贪腐,我们在相关的资料乃至影视作品中,看到的尽是廉署人员抓警察,而这回,居然是警察抓了廉署的人。 真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风水轮流转。 当然,我们这些局外人,不知道此番廉署人员犯事的内情,案情到底如何,廉署人员是否真的触犯了法律,最后还得香港的司法定谳,孰是孰非,一时我们也说不清楚。但是,像廉政公署这样的机构,作为廉政的利器,其实也有一个谁 来监督的问题。 显然,廉政公署不是一个民主制度的产物,1974年诞生之日,它直属港督,独立于行政机构,权限极大,调查的范围极广,很有几分类似于中国古代制度中负有特别使命的监察官,比如御史和巡按,或者特别使命的钦差大臣。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可以使用特别手段调查案件,拘押人犯,甚至在特别情况下,可以先斩后奏。这种机构或者做派,在非民主的条件下反腐败,在特定时期,是有一定效果的。有的时候,效率还特别的高。所以,古往今来,这种负有特权的“清官”反腐的故事,一直在民间广为流传,所谓“八府巡按”这样的清官出行查案的传说,每每令人振奋。已经成为打击贪官的象征的包公,实际上在民间传说里,就 等于是一个古代的廉政公署。 显然,指望清官反腐跟指望廉署反腐一样,从长远看,都是有问题的。古代的监察官,直属于皇帝,位卑而权重,巡查各方,可以闻风弹奏。而查案的御史和钦差,更是权力大的没边,雷厉风行。但是,他们也是人,也是官僚体系中的官员,也生活在现实生活中,跟众多官员有着说不清道不白的关系,亲朋好友,同学同年。只要不摊上包拯和海瑞这样的人,其他人都是可以通关节的。所以现实中,很多大案最后都是不了了之,事出有因,查无实据。道理很简单,虽然监察系统一直独立存在,独立于行政体系,但毕竟同属一个王朝的官场,官场整体的风气的败坏,不可能让监察体系洁身自好,出淤泥而不染。更何况,监察系统对皇帝负责,而皇帝自己就未必清廉,更未必明白事理,查到自己的亲信头上,或者皇亲国戚头上,事情就往往只能不了了之。如果查案的认真了,他们的乌纱 帽就先有危险。 香港的廉政公署,是建立在一个民主体制基础上的外接机构,鉴于这个体制在英国相当比较成熟,廉政基础比较好,所以,它自身的廉洁,相对可能会维持比较长的时间。因为它不像中国的监察御史们,其廉政清明,多半靠自身的道德自律,个别人物也许撑得时间长一点,多数都撑不久。但是,当初建立在民主体制外接机制上的廉署,如果没有一个制衡机制的保障,时间长了,自身也会出问题。现在的廉政公署,跟港督时代类似,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但在香港民主化未完成之前,这样的机构,自身的监督,还是有所欠缺的。虽然说,他们的行动,还是会受到司法的制约,受制于特首。但是,特首的事太多,基本管不了他们,即使能管,这种直辖关系,也像过去的皇帝跟御史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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