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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园林博物馆筹备办公室

中国园林博物馆北京筹备办公室社会化用工-安检保障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BIECC-ZB6088

中国园林博物馆北京筹备办公室

2018年12月

目录第一章采购要求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

一说明4

二磋商文件6

三首次响应文件的编制7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1

五磋商及评审12

六确定成交19

七其它21

第三章合同条款23

第四章合同格式29

第五章附件—首次响应文件格式32

第六章项目需求50

第一章采购邀请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园林博物馆北京筹备办公室的委托,对下述项目以参照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1. 项目名称:中国园林博物馆北京筹备办公室社会化用工-安检保障。

2. 采购编号:BIECC-ZB6088。

3. 采购内容: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

4. 合格供应商: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的1.2。

5.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非工作日除外),每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下同。)。

2)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08室(北四环学院桥东北角)。

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本项目分1个包进行采购,人民币500元/包,售后不退。

只接受现场购买文件。

4)电子版文件下载方式:登录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8458337.html,,进入主页后搜索项目名称。

6.现场踏勘:不组织。

7.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4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2)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12月24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5层511会议室;

注:如招标公告中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开启地点与本文件中不一致,以文件中地点为准。

4)首次响应文件请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日(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上述规定地点,逾期概不接收;

5) 最终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为同一时间,最终报价提交截止时间和

开启时间也为同一时间,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现场确定。最终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提交、开启地点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开启地点;

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本项目的授权代表须参加磋商。

8.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

9.凡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与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

10. 采购人:中国园林博物馆北京筹备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射击场路15号

联系人:张老师

11. 支持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1

邮编:100083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

帐号:10242000000002546

联系人:王爽

联系方式:010-82376733

传真:010-82370881

电子邮件:jowena@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8458337.html,

12. 项目联系方式:王爽/ 010-8237673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采购单位及合格的供应商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支持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中国园林

博物馆北京筹备办公室;本项目的支持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2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以下也简称“磋

商”):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

1.2.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2.3 供应商具备政府机构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1.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

加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某一包号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采购活动。

1.2.5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8458337.html,)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8458337.html,)等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

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1.2.6必须按包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没有资格参加该包的磋商。1.2.7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1.2.8 供应商必须为北京市政府采购2018-2019年度物业定点服务商。

1.2.9 供应商必须具备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1.3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影

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4 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

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4.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5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参加磋商。

2.资金来源

2.1 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3.磋商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

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磋商文件

4. 磋商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所需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供应商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磋商文

件中均有说明。

磋商文件共六章,其内容如下: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格式

第五章附件——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项目需求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

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5.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询问和质疑

5.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询问,采购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2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任何质疑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对供应

商在购买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质疑文件,应在收到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 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

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

商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磋

商文件要求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予以发布、通知,不足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

6.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单位回函确认,否则采

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7. 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首次响应,不得只

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响应。

7.2 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响应文件构成

8.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首次响应文件格式编制首次响应文件,首次

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首次响应书(格式)

附件2——首次响应报价表(格式)

附件3——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4——首次响应偏离表(格式)

附件5——资格证明文件

5-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5-2 纳税证明

5-3财务状况报告

5-4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5-5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5-6 信用声明

5-7 关于不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承诺

5-8 磋商文件要求的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附件7——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

附件8——同类项目业绩

附件9——技术响应文件

附件10——磋商文件要求的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8.2 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要求,说明所提供的首次响应文件已对磋商文件的要求

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偏差和例外(所有偏差和例外

均须写入“首次响应偏离表”)。

8.3 最终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磋商后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供。

9.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技术响应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

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首次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0. 响应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附件3)上标明首次响应时相关服务的单价

(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分项报价包含但不限

于所有拟派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保(五险)、劳保福利、加班费、工作服及其

它费用应由供应商全部承担且不低于本市相关部门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10.3 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相关服务所需

的所有费用。

10.4 为了方便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供应商可根据本须知10.3条的规定

将首次响应报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

利。

10.5 每个供应商响应的每个包号只能有一个首次响应方案和报价。

10.6 供应商的最终响应方案/最终报价由其在磋商后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供,每

个需要提供最终响应方案/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响应的每个包号只能有一个最终

响应方案/最终报价,否则该包视为无效响应。最终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

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最终报价调整要求的响应,将被认为是无效响应。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条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

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

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其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磋商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京津地区:支票、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其它地区: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磋商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4 磋商保证金应和首次响应文件同时提交,相关要求见本须知第14条。

11.5未按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同时对多个包号进行

响应时,磋商保证金可合并提供,供应商须注明响应的各包磋商保证金金额。

磋商保证金总额不足且无法判定是哪一个或多个包号不足的,涉及的所有包号

将均被视为无效响应。

11.6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

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

商。

11.7支持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

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2. 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应在规定的提交之日起 90 天内保持有效,响应文件和最

终报价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2.2 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

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

件和最终报价,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

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上

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首次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供应商应准备首次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三份,每份首次响应文件须清

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另外供应商

还需提供电子光盘或U盘首次响应文件1份,电子版首次响应文件与纸质首次

响应文件内容不符的,以纸质首次响应文件为准。

13.2 首次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采用A4纸),并由供应商的

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要求的地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

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见附件),并将其附在首次响应

文件中。首次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采用A4纸)。

13.3 任何首次响应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3.4 首次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3.5 自然人参与磋商的,所有加盖公章的要求均可用签字代替。

四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

14. 首次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所有副本一起密封装在

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首次响应文

件可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和正本一起封装。

为方便核查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

明“磋商保证金”字样,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单独递交(如以电汇形式提

交磋商保证金,采用电汇底单复印件。若采用网银方式,提供转账网页打印件)。

14.3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提交至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和“在年月日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时间)。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4.4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首次响应被宣布为“迟

到”响应时,能原封退回。

14.5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首次响应文件的错误提

交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首次响应文件递交

至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地址。

15.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首次响应

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3 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

期。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

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4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单位应当

拒收。

16. 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6.1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

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

加盖公章)。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

内容与首次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2 供应商对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通知应密封提交并注明“补充/修改通知”。

16.3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首次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

修改或撤回(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除外)。

五磋商及评审

17.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17.1 采购单位应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

所有首次响应文件。

18. 组建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项目有关要求和本次采购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磋商和评审工

作。

19. 首次响应的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首次响应文件的初审

19.1.1 首次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磋商保证金、适用法律、缴

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无效响应。采购单位/磋商小组

决定首次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首次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

求外部的证据(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信息和信用查询除外)。

19.1.2 资格性检查是指采购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首次响应文件

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符合性检查是磋商小组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

从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其首次响应为无效响应,不能通过初审:

(1)未按规定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3)首次响应文件未密封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包括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8458337.html,)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8458337.html,)等进行查询(截止时点为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发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保留查询网页打印件);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除外)。

19.1.3 没有通过初审的首次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单位/磋商小组将告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相关供应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

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

19.2 首次响应文件的澄清

19.2.1磋商小组在对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首次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首次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首次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19.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首次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

盖公章。

19.2.3 该澄清文件将作为首次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0.磋商程序和要求

20.1 磋商

20.1.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必须通过初审)分别进行磋商,并

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由磋商小组视情况确

定。

20.1.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合同条款

和项目需求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

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

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0.2 最终响应文件(不含最终报价)

20.2.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包括提交最终响应

文件的截止时间要求和密封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不按规定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文件,磋商小组将

不予接受)。最终响应文件不得超出磋商小组规定的响应内容(超出规定的响

应内容,磋商小组将不予接受)。磋商小组接受的最终响应文件内容和首次响

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终响应文件为准。

20.2.2 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为无效

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0.2.3 供应商在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

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磋商小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者加盖公章)。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最终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不

一致,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在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

得对其最终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或撤回(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除外)。

20.2.4 如果磋商小组未对磋商文件做任何变动,供应商无须再提交最终响应文件,

供应商的首次响应文件即为其最终响应文件。磋商小组直接进入终审程序。

20.3 终审

20.3.1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终审,确定其是否进行了实质性响

应:

(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经磋商小组变更后为实质性要求的最终响应文件;

(2)经磋商小组变更后为实质性要求的最终响应文件是否按规定进行签字或盖章;

(3)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包括磋商后的实质性变动要求)。

20.3.2 上述任何一项不满足均不能通过终审,没有通过终审的最终响应文件将按无

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相关供应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

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

20.3.3 如果磋商文件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无任何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在磋商后也

未作出任何实质性变更,则无需进行终审。

20.4最终报价

20.4.1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通过终审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包

括提交最终报价的截止时间要求和密封要求),供应商的最终报价须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该最终报价也是供应商最终响

应文件的一部分。

20.4.2 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后提交的最终报价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最终报价,磋商小组

应当拒收。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或未按规定在最终报价

上签字或盖章,其响应视为无效,不能进入最后的比较和评价。

20.4.3 如果无需进行终审,最终报价可和最终响应文件同时提交。

20.5 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最终报价进行补充、修

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磋商小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

者加盖公章)。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最终报价的组成部分,如不一致,以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在提交最终报价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最终

报价做任何补充、修改或撤回。

20.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

商,向磋商小组提出书面退出声明(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

盖公章),不再进入下一程序。采购单位应当退还该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1. 比较与评价

21.1 对于按规定提交了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

其进行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1.2 磋商小组在比较和评价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

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最终响应文

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

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该澄清文件将作为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内容的一部分。

21.3 最终报价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

单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

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响应视为无效。

21.4比较和评审严格按照下列评审方法进行:

21.4.1 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磋商小组按

包根据下表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评审,以每包评审总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供

应商依次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如果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按要求

提交了最终报价,则按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该两家供应商作

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

委对同一供应商同一包号打分的算数平均值为该供应商该包的最终得分(全

部打分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得分相同的,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得分和评审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具体如下:

1、评审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如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对其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工程、服务和自身制造的货物以及其它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均不包括使用大型、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最终报价给予6%的扣除作为评审价;其它形式下,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即为其评审价。小型和微型企业须填写本须知第29.2条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2、监狱企业参与磋商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本须知第29.2 条规定的

“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考虑价格

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磋商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本须知第29.2

条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4、本项目没有货物采购,不涉及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21.4.2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由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

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

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

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

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1.4.3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评审范围、

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单

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单位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的

规定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主管部门。

22.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凡与本次磋商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

向无关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 在磋商和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违法活动,将

导致其响应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确定成交

23.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3.1 除第25条规定外,根据本须知21.4条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4.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按推荐的顺序确定每包第一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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