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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稿推进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研究

截稿推进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研究
截稿推进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研究

推进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研究

李佩

摘要: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提出要逐步实现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全省统筹。但湖北省各市目前主要以市级统筹和县级统筹为主,因此,本文分析了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这一现状及其影响,以及阻碍湖北省实现升级统筹的原因,并提出促进省级统筹的相关意见。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风险分散

一、引言

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基金利息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基金构成,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随着工伤保险的发展,工伤保险基金日益增多,对基金的管理也日益重要。但目前对社保基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养老保险方面,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研究很少。所以,本文针对湖北省工伤保险的基金管理进行探讨,分析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现状,并提出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的策略,以此促进本省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提高,从而加强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近年来湖北省工伤保险相关情况

近年来,无论是参保人数还是保险基金,湖北省工伤保险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参保人数稳定增加,保险基金规模持续扩大。

(一)参保人数情况

近年来,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持续上涨,2005年到2009年的参保人数分别为230.3万、275.5万、328.1万、367.4万、410.7万。越来越多的职工被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使得工伤保险能为更多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提供救治、康复及经济补偿,扩大了受益人群,进一步了维护职工的权益。

图1 2005年到2009年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二)工伤保险基金增长情况

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持续增加,由2005年的1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9亿元,基金规模的持续扩大使得基金的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管理的必要性也越来越强,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管理水平是大势所趋。

5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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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06200720082009基金收入(万元)

图2 2005年到2009年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三)基金统筹情况

据资料显示,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有市级统筹占与县级统筹市县综合统筹三种,其中大部分为综合统筹占比56﹪,市级统筹占38﹪,县级统筹占6﹪。

38%

6%56%

市级统筹

县级统筹

市县综合统筹

图3 2010年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三、统筹层次低的影响

(一)降低工伤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原理,集中众多人的力量,来规避每个参保者的个人风险。因此,通过集中征缴统一调剂使用,减少或者减轻意外风险所带来的冲击,是工伤保险基金简建立的初衷,也是其重要特点之一。其中,“统筹”是重要前提,统筹面大小直接影响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

目前湖北省的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是实现综合统筹与市级统筹,此外还有咸宁市实现县级统筹,离省级统筹还有很大的差距,统筹层次相对较低。这一现状阻碍了公司风险在整个省的分散。

1.不利于跨市的风险分散。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级统筹,工伤风险则只能在市县范围内分散,限制了分散范围,没有很好的遵循大数法则的原理,这就使得风险相对集中,个别市县风险过大。

2.不利于跨行业风险分散。各个市县的资源不同,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也不同,市县级的基金统筹模式,将各个市县的工伤风险集中于支柱产业上,而不能通过快市县统筹来实现跨行业统筹。例如湖北省十堰市,汽车产业发达,全市参加汽车产业的劳动者很多,这就使得工伤风险集中于汽车这一行业,但实现市级统筹,风险只能在本市内分散,相对来说,十堰市汽车行业的工伤风险就没有很好的分散出去。

(二)不利于更好的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障

将工伤保险基金实现市县统筹,就将工伤保险的风险分散范围限制在市县范围内,大大降低了风险分散的程度。当某个市县发生严重工伤事故且损失较大时,由于市县的基金规模小,单凭本市尤其是本县的工伤保险基金很难给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提供及时充足的治疗和补助,职工因工伤而伤、残、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却得不到应有的待遇,这将给职工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也可能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三)不能更公平的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实现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将结余的基金转移到基金短缺的地方,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级统筹,意味这这部分基金只能在市或者县内部进行分陪,但就湖北全省来看,各个市县的工伤情况是不一样的,每年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也不同。这就造成部分市县基金结余,但部分市县基金不足,没有使工伤保险基金更公平更有效的在全省范围内分配。

(四)“人治色彩”相对严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参保人的共同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用其他用途。但尽管政府三令五申,还是有部分团体或者个人利用其权利和财力,挤占挪用部分基金。这体现出了地方工作人员素质低下,工作不透明公开等弊端。

四、统筹层次低的原因分析

(一)工伤保险发展还不够充分

虽然近年来湖北省工伤保险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参保人数和保险基金都持续增长,但仍存在问题。不论是全国还是湖北省,参保比例一直是工伤保险的一大难题,而且湖北省的参保率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图4 2005年到2009年全国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率

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原因主要有:

1.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回避给职工参保。大部分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企业会尽量降低成本,而作为非正式员工为企业劳动的职工,正式由于其有这一优势,可为企业节省大笔社保基金,相对于其他正式员工来说才有了竞争优势。

2.工伤认定难等问题抑制了职工对其监督的积极性。新《工伤保险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让职工能更及时的得到救治与补偿。但近年来工伤认定难的事件比比兼是,由于职工负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是职工苦于漫长的维权过程,再加上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缺乏激励机制,很难期望职工冒着失去工作的危险对用人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监督。

(二)工伤保险基金负担较轻的市县不愿省级统筹

由于不同的市县的工伤风险的大小不同,风险管理水平也不同,这就使得不同的市县每年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也不同,进而工伤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也就不同。结余下来的社保基金对于本市县来说是一种保障,日后可以为本市县职工提高更好的工伤保障。一旦实行了省级统筹,所有的基金都会在整个省进行统筹,这些市县的这一优势将会因其他市县的基金短缺而不复存在,对这些基金结余较多的市县来说,这确实是一种损失。

(三)各市县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

各个市县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等不同,这就导致各市县的基金筹集和分配方法不同。当某个市县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均收入水平不高时,工伤保险的费率则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工伤补偿的水平也只能限于给予职工最基本的保障。但当一个市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较高时,工伤保险在筹集基金时将会适当提高费率,扩大基金规模,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就可以给予更高层次的保障。不同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不同的工伤保险政策,每个市县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实施适合本市县的条例。一旦实行省级统筹,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性将会被大大的降低。

五、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的对策

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阻力重重,但针对这些阻力有计划的开展各项工作,最终还是会实现这一目标。

(一)努力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

1.大力鼓励用人单位为企业投保工伤保险。对积极参保的单位给于一定的物质奖励,例如适量的津贴或者税收优惠。为积极参保的单位进行宣传,公开表扬,提高单位形象,将企业声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奖励给该企业,以此鼓励本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积极参保。

2.严格惩罚不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罚款,只要惩罚力度够,用人单位考虑到自身利益,也会为职工参保。对没有积极参保的用人单位公开披露,批评其不良行为,这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企业考虑到这一利害关系,处于无奈也会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二)加强法制建设,强制实施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只有条例形式,对于湖北省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更少,没有很系统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很多措施就很难实施。完善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制实行省级统筹,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个别市县因为基金结余而不愿实行省级统筹的问题,还可以使本省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更规范,更合理,分配更公平,才能更好的维护职工利益。

(三)鼓励各市县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各个市县应以职工利益为共同目标,共同发展,良性竞争,而不是地方保护。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可以带动一下水平较低的市县,通过资金、技术等的注入,先富带后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缩小个市县之间的差距。政府对于这些互帮互助的措施要大力支持,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让这种先富带后富的发展模式越做越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慢慢缩小,为实现基金省级统筹奠定了经济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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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汇编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工会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如何统筹城乡与县域治理创新调研报告.doc

如何统筹城乡与县域治理创新调研报告 统筹城乡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科学把握时代发展要求,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湖北省地处中部欠发达地区,在城乡统筹发展中面临诸多挑战和机遇。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湖北省总体进入了工业化快速推进和崛起的新阶段,“重要战略支点”建设进入加速推进新时期。 ,全省地区生产总值首次过万亿元, 实现了经济发展的大跨越;,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5000元,实现了生活水平大提高。 但是,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尤其是城乡发展差距很大。 ,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比高达2.85:1。 总的来看,农业基础仍然脆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 因此,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村。 只有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跳出传统的就农业抓农业、就农村抓农村的思维定式,破除城乡分割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融合、资源共享、产业互补、市场互动、人力互促,才能最终形成城乡之间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实现城乡共同繁荣,达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在即将来临的“十二五”时期,城乡一体化对湖北省乃至全国的

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将产生全局性和深刻性影响作用,这一时期也是城乡结构变化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湖北省作为中部省份和后发地区,将成为国家下一步推动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区域,这对于城乡统筹发展带来新机遇。 一、统筹城乡的鄂州经验 ,湖北省委、省政府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新形势的基础上,提出在鄂州开展统筹城乡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试点工作。 目的是通过在鄂州先行先试,探索一条适合中部地区的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新路子,在全省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试点工作一年来,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鄂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5.2%,增幅在全省各市州中居第一位;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21.6%,居第4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5%,居第2位;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718元,高出全省平均水平683元。 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城乡环境明显改观。 总结鄂州市的试点经验,从县域治理的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⒈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实现全域规划新格局。 全市按照“1311”四位一体的城乡空间格局(1个主城区、3个新城区、10个特色镇、106个中心村),构建现代化、网络型的市、区、

百度百科—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编辑 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的原则,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必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目录 1简介 ?定义 ?遵循的原则 2特点 3性质 ?构成 ?费率的确定 4支出 ?内容 ?方式 ?筹集原则 ?支付范围 5来源 ?(1)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3)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6管理 1简介编辑 定义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 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专项资金,主要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遵循的原则 一方面必须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基本需要,如:劳动者的医疗服务、手术治疗费、短期生活费、长期怃恤费以及遗属怃恤费等。另一方面,基金来源及费率标准是否可行,既要体现公平,对于不同风险程度的用人单位征收不同的保险费,又要考虑用人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应出现企业因缴纳保险费而被迫提高产品价格,市场竞争力下降的现象。 2特点编辑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制性。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冈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本市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直和县(市、区)分别统筹。黄冈城区的中属、省属和市属单位参加市直统筹;黄冈城区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参加市直或黄州区统筹;黄州区直属单位参加黄州区统筹。市属不在黄冈城区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指导和检查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和法规,制定具体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协议医院、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承办。经办机构负责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额度的核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支付、工伤医疗管理、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工伤保险基金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储存管理。?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十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2016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本文来源于新华社2010年12月24日17:58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杭州欧文斯挤塑泡沫有限公司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安全监督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生产办(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特别情况

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全生产办审查,总经理批准,否则不准上报。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生产办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生产办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安全生产办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监督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生产办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安全生产办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监督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

鄂州市统筹城乡发展调研报告

鄂州市统筹城乡发展调研报告 联合调研组 一、鄂州城乡一体化试点主要作法 鄂州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一体化试点要求,坚持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系统研究,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产业发展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社会保障一体化、市场体系一体化和基层党建一体化。省委书记罗清泉对鄂州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省长李鸿忠评价说:“鄂州城乡统筹和改革创新工作做得很好,为湖北提供了城乡统筹的范例。” (一)统筹城乡规划,推进空间布局一体化。科学规划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前提和基础。鄂州坚持“全域鄂州”的规划理念,面向全国借脑借智,邀请多家知名专业机构,对鄂州城乡发展进行高水平设计,以科学规划引领城乡一体化进程,相继编制完善了四个层次的规划:一是鄂州市域“一主三新十特百新村(新社区)”总体规划。把市域作为一个整体科学布局、科学定位,构建以主城区为中心,葛华科技新城、红莲湖旅游新城、花湖工贸新城3座新城为支撑,10个特色镇为节点,106个中心村(新社区)为基础的城乡空间格

局,建设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二是3座新城和乡镇规划。3座新城在参与鄂州城市功能分工的同时,主动与武汉城市圈内其他城市对接,增强发展实力;加快基础设施的配套,提升产业的承载能力;按照各自的功能定位尽快形成文化特色和产业特色;做强做大支柱产业,进一步强化支撑作用。10个特色镇和其他建制镇根据各自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经济结构、人口分布、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位,建成各具特色的商品集散型城镇、工业主导型城镇、特色旅游型城镇、交通枢纽型城镇。三是长港示范区规划。按照“生态长港、吴楚水乡”的发展理念,围绕“五位一体”(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镇村建设、特色旅游)精心规划设计。以建设特色旅游示范村为重点,打造民居大观园。规划建设的百里长港示范区,将彰显“百湖之市”的水乡特色、“江、湖、港”交融相映的生态特色,建成后力争成为起点高、特色明、效果好的城乡一体化样版。四是中心村(农村新社区)规划。在全市现有320个行政村的基础上,顺应农村人口、产业、生产要素聚集的规律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重点规划建设106个中心村。今年4月份各中心村的规划全部完成。鄂州试点规划得到方方面面的充分肯定。建设部专家说:将城乡融为一体进行全域统筹规划的城市,鄂州在全国是第一家。

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湖北)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保险条例(节录)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北省小城镇面广量大,人口众多,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城乡协调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受到全社会和各级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新型城镇化和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战略方针,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促进我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实践经验、多方论证并广泛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工作背景 1.1 现阶段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要求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并要求“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分重视,先后于2010年和2012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意见》、《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2012-2030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2011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委书记李鸿忠同志明确要求:“要在县城和乡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镇域规划,将规划工作向村级延伸,以现代理念统筹规划城镇建设、村庄建设,形成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体系,引领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2015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2015 2014年12月18日上午,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亮点。新《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4年12月6日 (2003年12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2014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依照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注册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选择其中一个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自愿参加的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全文-领导讲话模板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全文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XX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XX 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 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一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鄂建[2005]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3.15 【实施日期】2005.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 (鄂建[2005]25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省不少城市正在或者拟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2号),提高规划修编的质量和效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论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规[2005]2号文要求,拟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城市,应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阐明修编理由及修编设想,形成专题报告,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

请示(县级市由所属市、州政府转报)。一般来说,符合下述条件的城市经批复同意后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1、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经法定程序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的; 2、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不到2020年,内容深度不符合建规[2005]2号文精神,不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的; 3、城市建设发展条件有重大变化,发展空间、用地布局及重大基础设施协调存在较大矛盾,规划已明显不适应发展需要,经充分论证,确需进行修编的。 二、明确修编的指导思想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保障城市的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要注意防止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扩大城市规模、搞新的政绩工程和随意否定现有规划的倾向。 1、统筹城乡,服务发展。注重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在《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优化城市与区域关系,统筹城乡居民点、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空间分布、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空间,增强城市综合实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2、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以满足群众需要,维护公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将规划的着眼点由偏重经济增长向经济增长与社会事业发展并重转变,把保护环境和生态放在战略位置,将城市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内,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合理用地,优化布局。做好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遵循什么原则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8492883.html,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遵循什么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 遵循的原则 一方面必须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基本需要,如:劳动者的医疗服务、手术治疗费、短期生活费、长期怃恤费以及遗属怃恤费等。另一方面,基金来源及费率标准是否可行,既要体现公平,对于不同风险程度的用人单位征收不同的保险费,又要考虑用人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应出现企业因缴纳保险费而被迫提高产品价格,市场竞争力下降的现象。 工伤保险基金的特点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制性。 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共济性。 即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管该单位是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缴费单位不能因为没有发生工伤,没花费工伤保险基金而要求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应因单位发生的工伤多、支付的基金数额大而要求该单位追加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只能在确定用人单位下一轮费率时适当考虑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 三是固定性。 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

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的性质 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费率的确定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险180号)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鄂劳险[1995]180号) 规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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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 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247-13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办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公司综合办负责公司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副董事长负责批准。 4工作内容 4.1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报销 4.2.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综合办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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