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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水闸管理,加强水闸监督,保障水闸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灌溉渠道、蓄滞洪区)、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和灌溉渠系上过闸流量小于1m3/s的水闸。

第三条水闸注册登记是水工程管理考核、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水闸注册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工作,委托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负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所属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其它行业管辖的水闸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已建成运行的水闸,由其管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新建水闸竣工验收之后3个月以内,由其管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无专门管理单位的水闸,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水闸注册登记实行一闸一证制度。

第八条水闸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报

由申请注册登记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水闸注册登记表;

2、管理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工程建设立项文件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

5、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或由具备该等级水闸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安全评估意见;

6、河道上新建水闸工程应提供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综合规划审查意见;

7、水闸全景照片。

不具备以上第3、4项材料,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二)受理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接到申请注册登记单位的水闸注册登记申报材料后,负责受理水闸注册登记工作。

(三)审核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登记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予以登记。

(五)发证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应在登记后2个月内,核发注册登记证。

第九条水闸注册登记证包括一个正本和二个副本。其中,正本和一个副本发放水闸管理单位,另一个副本由注册登记机构存档备查。水闸管理单位应在适当地点明示水闸注册登记证正本。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水闸,如管理水闸的单位或水闸管理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因加固、扩建、改建、降等而导致水闸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发生变化,水闸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持水闸注册登记证、水闸注册登记变更事项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登记。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收到水闸注册登记变更事项申报材料1个月内,办理完审核及变更事项登记。

第十一条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水闸,其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持批准报废文件、水闸注册登记证、水闸注销登记表,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应在1个月内,收回原注册登记证。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登记单位应提供准确真实的材料和数据,按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登记、变更、注销程序。注册登记机构除认真审核和按时发证之外,应将注册登记申报材料、注册登记证副本、变更及注销申报材料等建档存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应定期组织、指导、监督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工作,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水闸注册登记证每5年由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复验一次。复验时,申请注册登记单位应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水闸注册登记

证原件、管理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5年来的水闸运行情况综合报告。

第十四条水闸注册登记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水闸注册登记表,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方便市场主体设立、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划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四条申请人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房号顺序申报。申请人若无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应当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并另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市场主体在申请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及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申请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将住宅楼房中的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

水闸安全鉴定综合报告

1基本情况 1.1自然状况 ***闸位于***xx乡***村西北,***中游的xx大沟的入***口处,xx桥东,距xx桥30米左右,属xx流域xx水系xx支流***,是一座以防洪、除涝为主的小(1)型排水闸。 水闸地处平原地区,闸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12.0km2,主河道长7.6km,河道平均比降1/2000,流域内为平原区,土质大部分为褐黄色亚粘土、上部为粉砂土,干容重一般为1.62g/cm3。土壤中等透水性,地基承载力一般为0.12MPa。本地区地震烈度为Ⅵ度。 本流域属半干旱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区,夏秋季偏东南风,冬季偏北风,最大风力8级,最大风速23.7m/是,多年平均降雨量860mm。降于年际变化较大,最大年降雨量为最小年降雨量的3倍多,主要在6、7、8三个月,该三个月占全年降雨量的60%—70%,冬季降雨量最下占全年的4%左右,春季约占20%。多年平均气温为14.9℃,极端最高气温43.4℃,最低气温-14. 8℃,多年平均为霜期226d。由于降水不均,年际变化大,易发生旱涝灾害。 水闸下游保护范围包括:沿河两岸乡镇工矿企业及沿河村庄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工程概况 1.2.1水闸特征 按照《防洪标准》(GB50202-9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规定,******闸最在过水流量28.0m3/s,为小(1)型排水闸。 水闸枢纽工程由闸室、上游连接段、下游连接段组成,工程特性见附表1-1。 1.2.2 闸室 闸室的工程结构为开敞涵洞式,闸室总长为3米,该闸1孔,孔净宽3米,该闸室设有闸底板、闸墩、闸门、涵洞、工作桥、启闭机等。 闸底板与闸墩的连接方式为整体式连接,闸底板的结构形状为平底宽顶堰式,其闸底板顶面高程为81.00米,其尺寸为底宽3米,长3米。 闸墩2个,下部采用现浇砼结构,墩宽0.8米;上部采用浆砌石结构,墩宽0.6米。在闸墩上建有装臵启闭设备、工作桥。工作桥护栏损坏。 该闸门采用平板铸铁闸门。其尺寸为高3.0米、宽3.0米,厚0.1米。门槽尺寸深0.2米,宽为0.15米。闸门有锈蚀现象,没有涂防锈层。 涵洞为过堤平板型涵洞,洞长13.5米,洞高3.0米,洞的洞身与洞底均用浆砌石砌筑,洞顶为现浇平板钢筋砼结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的性质和效力牵涉到公司法上诸多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公司登记的性质和效力进行详细的分析。下文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一章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

1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

1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 管理规定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 (2013年8月2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8月2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营业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确保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经纪业务薪酬制度具有市场竞争力,根据《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分部管理办法》和《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新营业部考核办法》,制定《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部负责人对客户经理薪酬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对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发放进行协调管理、过程监督、日常检查。 第二章名称解释 客户经理指符合公司客户经理任职资格条件,接受营业部聘用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照营业部授权业务范围和业务职责开展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接受营业部日常管理及绩效考核,享受薪酬福利的营业部员工(含营业部从事营销的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 客户经理薪酬指营业部为获得客户经理的服务和创收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客户经理在职期间和提供给客户经理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包含以下五项:(1)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 (3)五险一金; (4)补贴、福利费; (5)其他。 工资准备金指为了保障客户经理基本工资的稳定性以及年度奖金的预期性,营业部为客户经理建立个人工资准备金账户,对其工资准

备金实行单独列账管理,工资准备金从可支配总额中提取(税前),共同计入营业部总经理发展基金,发放时一并纳税。 创收=净佣金+非通道业务收入—营业税—投资者保护基金 系统设置佣金率:指柜台系统中为客户设置的含交易规费的佣金费率; 佣金=交易量×系统设置佣金率(公司CRM系统里的数据) 净佣金=佣金-交易规费(公司CRM系统里的数据) 客户经理可支配总额=创收×提成比例×合规考核得分/100 第三章提成比例标准 第四条营业部在充分考虑客户经理名下客户的资产规模、佣金收入、非通道业务收入、展业成本等情况下,结合所在地证券行业客户经理提成比例市场状况,确定客户经理的提成比例。原则上客户经理提成比例不超过60%,超过上限的,营业部填写《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工作审批表》(附表1),报经纪业务总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客户经理提成可采用以下方式计算,但同一客户经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非通道业务收入的提成比例除外): (1)月度创收分档提成方式(见下表1) 指当月度创收达到某档提成比例时,提成比例直接按该档计算的提成方式; (2)月度创收分段超额累进提成方式(见下表1) 指当月度创收达到某区间时按该区间对应的提成比例计算;超出部份再按上一区间对应的提成比例计算的提成方式; (3)通道式提成方式(超收返还) 指设定一个营业部实收的比例后,其他部分在不超过公司提成比例上限的情况下,全部给予客户经理的提成方式; (4)单项收入对应多个客户经理提成方式 指2个或2个以上客户经理协同招揽和服务单一高端客户或协同完成非通道业务项目创造单项收入时,在营业部核实客户经理协同情况后,按照先前约定进行分配的提成方式,营业部执行该提成方式时,须填写《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工作审批表》(附表1),列出协同客户经理的名单及分配方案,报经纪业务总部审批。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02-20修订,自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4号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

2020年盐河闸安全鉴定技术要求告知书

盐河闸安全鉴定 技术要求告知书技术部分要求 1、安全检测项目包括地基土的工程性质;防渗、导渗与消能防冲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砌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金属结构的安全性;机电设备的可靠性;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其他有关设施专项测试。 2、安全复核包括防洪标准、渗流安全、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其中,防洪标准复核应包括洪(潮)水标准、闸顶与堤顶高程、过流能力复核;水闸渗流安全复核应包括水闸基底渗流稳定、侧向渗流稳定复核;水闸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室、岸墙、翼墙的稳定与结构应力复核,以及消能防冲复核;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应根据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确定,并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规定,水闸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确定;金属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门安全复核与启闭机安全复核;机电设备安全复核应评价能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3、水闸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和安全复核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对评定为二类、三类、四类的水闸,安全评价应提出处理建议与处理前的应急措施,并根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对工程管理提出建议。 质量 1、水闸安全鉴定具体内容及质量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有关规定要求。 2、相关检测单位应具备《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和相关要求。 安全 1、因水闸安全鉴定要在水闸工程现场内进行,故鉴定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现场安全警示、警告等规定,并根据自身专业素质作好现场作业条件的安全判定,并对自带设备以及车辆的使用安全负责。 其它 1、安全鉴定地点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淮阴闸管理所,报价含现场安全检测费、工程复核计算费、安全评价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2、安全鉴定完成后鉴定承担单位要分别编制各工程建筑物现场安全检测报告、闸门与启闭机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安全复核报告、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附录 B.2、B. 3、B.4 节的要求。 3、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样式及技术要求。 我已知悉以上告知,并承诺无条件兑现。 投标人(签名盖章)

济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 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登记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三条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四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签署《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载明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内容。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被相关部门确定、且告知登记机关为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的,登记机关不得登记注册。 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可利用大数据手段对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比对核查有问题以及遇到投诉、举报及其他影响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等情形的,应当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条申请人自有房屋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之一,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购买协议(需网签备案的,提交网签备案的购买协议); (三)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协议; (四)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等任一项合法建设手续; (五)房屋产权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企业)证明; (六)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证明; (七)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证明;

规章制度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条文说明 目次 总则 鉴定程序 现状调查 安全检测 复核计算 安全评价

我国现有水闸是我国除害兴利 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但为了规 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 即校核过闸流量 足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 水利电力部于 水利工程固定资 表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较广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效性的检验等应符合

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尚需按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 鉴定程序 世纪年代水利工程大检查和世纪年代 水利工程三查三定 其工作过程为由水闸管理单位通过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 加强对水闸工程的管理以 确保水闸安全运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性很强 专家组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比例是参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已有的水闸安全鉴定实例综合研 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 和复核计算工作的 由管理单位上报较为详尽的 认为该闸先天不足会上还 本条规定明 现状调查 世纪年代初三查三定

主要是 水闸底部工程 闸门和启闭机部位 本节所列的技术资料系参照 但由于水闸建成年代不 尽量将资料收集齐全 安全检测 本条规定的检测项目是总结诸多水闸安全鉴定的实践作 是否符合精度要求河床变形观测的断面桩和伸缩缝及裂缝观测的固定观测标点是否完好等 如混凝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系指按中所规定的常规检查观测项目的检测成果或其他 当实 故本条规定应查明水下有关结构的损坏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4年7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申请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 第五条企业只能有一个住所。 企业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并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一个企业住所可以登记为数家企业的住所,但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在同一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可以选择在营业执照内登记经营场所信息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不同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增设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 (三)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

最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核心内容:最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有什么内容?该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律依据;不得出资的股权情形以及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也适用该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最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发布日期:2014-2-20 生效日期:2014-3-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2月20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 2011年6月3日 ) (200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闸分级管理) 水闸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县)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第五条(水闸建设) 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水闸交付使用) 新建水闸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水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水闸管理部门,并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等手续。 第七条(水闸范围) 水闸范围为水闸及其相连的一定水域和陆域。水闸的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没有确定的,可以比照同类同等级水闸予以确定。 水闸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闸管理权限,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水闸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水闸控制运行方案,负责水闸的控制运行和维修养护。 第九条(控制运行方案) 水闸的控制运行方案,应当根据河道和航道功能、河道水位控制、水质状况以及水闸设计技术规范等要求制订,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省、市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本市范围内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经市水务局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跨区(县)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有关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三)其他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具体情况,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通航水域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以及其他水域中影响通航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应当征求同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 — 1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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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局长王众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015年水闸运行工作总结材料

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西弥浦水闸运行工作总结 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今年6月份起承担了宝山区西弥浦水闸的运营与养护工作,我公司安排了专业人员具体实施对西弥浦水闸的管理及养护任务。在宝山区水闸所的精心指导及水闸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西弥铺水闸运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西弥浦水闸运行基本情况 ﹝一﹞水闸概况 西弥浦水闸位于薀藻浜南片宝山区域,西弥浦河与薀藻浜交汇处,于1979年竣工投入使用,2001年水闸进行大修,水闸主要功能为挡潮、排涝、排污,设计排水流量55立方米每秒,引水流量40立方米每秒。该闸外河设计水位为5.8米,内河设计水位为3.0/2.0m ﹙最高/最低﹚。 西弥浦水闸是一线水闸,根据市水利处“南引北排”总体调度方案,西弥浦水闸依托市属水闸进行联动调水,实施每日2潮水排水。白天排水时,内河水位控制在2.00米,夜间能排则排,每天排两潮次。在台风暴雨期承担雨前预降水位和降雨后排水任务。 ﹝二﹞工作范围及内容 西弥浦水闸运行养护及后勤保障项目具体内容为全面负责西弥浦水闸的防汛挡潮、引清调水、水闸日常检查养护、闸区绿化养护、

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创建以及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相关要求,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工作汇报。同时,按照《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上海市水闸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及时执行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水闸运行调度指令,负责工程设备、监测设备、建〔构〕筑物、绿化的日常养护,负责机电设备安全检测、沉降位移及断面测量等。 ﹝三﹞工作任务及依据 按照公司与宝山堤防水闸所签订的西弥浦水闸运行养护合同要求,公司严格依照合同要求,抓好水闸运行养护工作。科学、规范、安全、优质的管理是完成西弥浦水闸运行及后勤保障的关键,加强和提高管理水平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综合效益和潜在效益。根据宝山区堤防水闸管理所的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体制,在西弥浦水闸设置6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闸长、兼职电工、兼职维修工等职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制度化管理。 ﹝四﹞运行养护 公司严格按照水闸养护合同内容开展各项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要求维养人员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对维养人员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制,开展班前学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由于维养不及时,而发生的安全事故。 在日常考核中,我公司对水闸运行养护工作,实行个人考核奖与完成维养工作数量、质量相挂钩,对运行养护工作在技术、质量等方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

中山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工商行政

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和优化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物权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住所是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

第六条商事主体应当以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可区分的、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住所托管的集群企业除外。商场和市场中的铺位、柜台或摊档视为独立空间。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政府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人民防空工程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不得申请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七条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从事涉及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的许可、行政审批文件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第八条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不得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区域进行梳理,形成全市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禁设区域目录内容包括项目类别、禁设区域、禁设依据以及主管部门等内容。 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禁设区域目录相关规定,不得在禁设区域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数据质量、系统应用的稳定可靠,充分发挥系统的综合效益,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包括监测、平台、应用三大部分。 监测部分包括现场计量监测、通讯传输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等软硬件系统,实现取用水、原水、供水、河湖水文、水资源调度等现场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并存储至前置数据库。

平台部分包括按照相关信息化规范和规划实施的支撑互联互通的网络平台、支撑交换共享的数据平台和支撑业务协同的应用平台。 应用部分包括取水许可、取用水监管、行政执法、统计评估、检查考核等业务管理功能模块。 第三条(遵循原则)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立足规范化、精细化要求,遵循按照“网络互联、数据共享;一个系统、统一部署;协同应用、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责任部门) (一)上海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 监督指导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信息共享交换,统筹业务应用需求。

(二)上海市水务信息中心 负责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的平台、应用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监测数据的对接交换、贯通共享与预警评价;负责接入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质量控制。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负责市管非农业取水监测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市管非农业取水和全市节约用水、供水监管业务数据贯通交换、更新维护、质量控制;提出相关功能模块的深化应用与建设需求。 (四)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 组织实施原水、供水监测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原水、供水监管等统计评估数据更新维护;提出相关功能模块的深化应用与建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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