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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杭财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

法(试行)

总则

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

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

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

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十一、市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评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其评估费用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市财政局结算。

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评估可在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委托,其评估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十二、公开招租的方式以拍租为主,一般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与市产权交易市场内的承拍机构统一签订委托协议。

十三、承拍机构在公开拍租前的2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出租房产信息在杭州日报、杭州财税网、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等媒体进行公告。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意向参加竞拍的承租人,在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安排不少于2天时间的现场踏勘。

十四、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当确定租赁底价。底价在房产租赁建议价格的基础上,由单位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拍租前一小时内共同确定,确定的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十五、房产租赁合同按规定的范本要求,由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签订,并报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需事先报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

十六、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七、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房产,应由单位书面申请,经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一)出租房产坐落在杭州市区范围以外的,可暂不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但仍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租。

(二)出租给市级机关、财政补助及财政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高于评估建议价。

(三)出租给市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低于评估建议价。

(四)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房产,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租金评估建议价。十八、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租赁建议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拍的房产,可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建议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一般不得低于原租赁建议价的80%。

十九、房产招租工作结束后,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有关招租资料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管理

二十、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一、房产出租收入由单位按照自然年度向承租人收取,缴纳相关的税费后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房产出租当年的第一期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收取(租金根据合同的租赁期限,按月计算到当年年底。房屋使用移交之日起一个月为装修期,不计租金。),以后在每年的11月底前收取下一年度的租金。

经市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招租的房产,第一期租金由承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向承租人收取,并在办理房产交接完毕的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应缴纳的税费和履约保证金转交出租单位)。

二十二、出租房产的移交使用在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期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五天内,办理房产交接手续。

二十三、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房产的产权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等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二十四、承租人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转租房产。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二十五、房产的产权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二十六、对于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收回出租的房产,应当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二十七、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同意,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二十八、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间内,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的,单位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人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二十九、原出租房产租赁到期不再出租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单位人员和房产配置情况研究确定。

三十、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

(二)将房产以联营等名义取得固定经济利益,逃避房产出租管理;

(三)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方式抵交租金收入;

(四)租金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十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本年度的房产租赁情况,书面上报其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三十二、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机构的独立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机构不得违规操作。

三十三、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出租房产和招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收缴全部出租所得。

三十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三十六、房产出租情况年度统计报告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三十七、对不适合办公等要求的零星房产,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报市政府同意,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三十八、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窗体底端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零一九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办公室基础设备管理 (3) 第二章办公室系统应用管理 (4) 第三章办公室安全管理 (6) 第四章办公室软件安装及保管 (7) 第五章软件使用者义务及权限配置 (8) 第六章防病毒管理 (9) 第七章防病毒软件的安装及升级 (10) 第八章病毒处理措施及用户管理 (11) 第九章备份操作管理及恢复 (12) 第十章办公室环境管理规定 (14)

第1条各股、室、中心计算机保管人为使用计算机的本人,共享计算机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对软、硬件有使用、保管责任。 第2条只有网络管理员进行维护时有权拆封,其它人员不得私自拆开封。 第3条办公室设备不使用时,应关掉设备的电源。人员暂离岗时,应锁定计算机。 第4条单位业务设备,不得私用,转让借出;除笔记本电脑外,其它设备严禁无故带出办公场所。 第5条按正确方法清洁和保养设备上的污垢,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6条办公室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或故障严重,不能应用于实际工作的,应报办公室计算机管理人员处理或办公室报备。 第7条办公室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包括气味、冒烟与过热)时,应当立即关闭电源开关,拔掉电源插头,并及时通知局办公室管理人员检查或维修。 第8条计算机及周边设备,操作系统和所装软件均为单位财产,使用者不得随意损坏或卸载。

第9条电脑的IP地址由网络管理员统一规划分配,未经申报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更不得恶意占用他人的地址。 第10条计算机保管人对软硬负保管之责,使用者如有使用不当,造成毁损或遗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11条保管人和使用人应对办公室操作系统和所安装软件口令严格保密,并至少每180天更改一次密码,密码应满足复杂性原则,长度应不低于8位,并由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中至少 3 类混合组成;对于因为软件自身原因无法达到要求的,应按照软件允许的最高密码安全策略处理。 第12条重要资料、电子文档、重要数据等不得放在桌面、我的文档和系统盘(一般为C:盘)以免系统崩溃导致数据丢失。与工作相关的重要文件及数据保存两份以上的备份,以防丢失。单位设立文件服务器,重要文件应及时上传备份,各股、室、中心专用软件和数据由保管人定期备份上传,需要信息技术支持并负责备份的应填写《数据备份申请表》,数据中心信息系统数据应按备份管理相关要求备份。 第13条正确开机和关机。开机时,先开外设(显示器、打印机等),再开主机;关机时,应先退出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再关主机和外设,避免非正常关机。 第14条单位邮箱帐号必须由本帐号职员使用,未经单位办公室或网络管理员允许不得将帐号让与他人使用,如造成单位损失或名誉影响,单位将追究其个人责任,并保留法律追究途径。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事业单位要做好财务管理。本文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四条严格财务管理,各种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由各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方可支付、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项支出严格按标准使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条严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用公款、罚没款及其他资金,特殊情况必需借公款时由领导批准;借支范围不得超过个人的月工资标准。 第六条其他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必须实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统一收据、票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据;对统一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随便转借外单位和个人。对所收各 项费用,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条干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均按有关文件执行。 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协助主管领导提出各项开支的计划和安排,以及节约资金的办法。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各类账目和资金收支票据。 三、负责做好财务账目的日清月结工作,记账要清楚,票据要规范,报表要真实。 四、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相互制约监督,管好资金的使用。 五、协助主管领导安排好其他各项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做好预算外资金的入账、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做好主管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事项。

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国资委企〔2011〕35号 各出资企业、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拥有、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房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南京市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将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构筑物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竞投、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国资委、市各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各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帐制度并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市国资委;市各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出租企业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在企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以公开方式选择承租对象后,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招租结束后15天内,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按照归口系统上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备案。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分公司网络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明确网络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内容、目标、管理职责、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机关本部。 第二条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是指企业计算机网络通讯平台及所有基于企业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的总称。总经理工作部是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网络系统的检修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网络客户机的日常维护、分公司公用应用系统的维护、信息系统备件及办公耗材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专业应用系统的维护。 第三条网络系统的维护。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根据网络系统发生的故障或缺陷,由信息主管确认属于系统供应商服务还是公司专业人员自主处理。属于系统供应商服务的,由信息主管向部门主管领导汇报系统故障情况,并通知和协调系统供应商处理系统故障、缺陷,信息主管组织本专业相关人员进行配合,并组织检修工作的验收和检修文档的提交。对不属于系统供应商服务的,由信息主管向部门主管领导汇报解决方案,然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备检修或系统消缺工作,并对检修或消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及检修文档填写。网络系统维护报告单见附件1。 第四条应用系统的维护。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总经理工作部配合进行。应用系统发生故障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判断故障原因,并向各自主管领导汇报故障情况及解决方案,网络故障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决,应用系统故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必要时请系统服务商解决,业务主管部门及总经理工作部做好配合工作。应用系统维护报告单见附件2。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备份。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备份,由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进行,总经理工作部信息主管负责技术把关。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应用系统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备份技术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时进行系统备份。分公司公用应用系统的数据备份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系统数据备份记录表见附件3。 第六条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由信息主管根据网络系统的 应用需求和应用现状,制定整体的信息安全保障方案,并提交主管领导确认。根据网络系统功能的扩充以及可能发生的网络信息安全隐患,信息主管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适时增加或调整网络系统相关的信息安全策略,做好涉及到计算机用户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安全检查工

机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3篇

机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门户网站安全管理,确保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信息中心是我区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网站建设 第三条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我区必须建设好政府门户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在线办事、网上互动。 第四条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章信息资源管理 第五条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区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 第六条信息资源必须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七条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第八条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

第九条涉及全区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必须保证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第十条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区信息化管理中心根据需要提供网站信息员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工作。 第四章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区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五条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定期备份制度。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口令管理制度。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三个月

(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祁连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进壹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逐步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 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据《祁连县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主要职责、人 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第三章车辆购置 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编制内车辆时,需要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中注明:1、更新车辆的理由;2、更新车辆的资金 来源。申请方案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壹 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第七条单位处置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由财政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各单位无论是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

辆,仍是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均必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处置、调拨的车辆壹律追回收缴县财政局,且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 第十壹条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车辆配备原则上为国产车。 第十三条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壹: (壹)行驶里程达30万公里或年限到期的;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无法修复的; (三)破损严重无法正常行驶的; (四)其它。 第十四条凡经批准更新车辆的部门和单位,于购置新车和处置车辆前,将需要更新和处置的车辆上交县财政局。对经车管所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变卖,且将变卖款上缴国库,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统壹调剂使用,或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所有车辆的购置必须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统壹采购。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

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规定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切实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使信息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生产运营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各分支机构和各部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信息系统的维护内容在生产操作层面又分为机房环境维护、计算机硬件平台维护、配套网络维护、基础软件维护、应用软件维护五部分: 1.计算机硬件平台指计算机主机硬件及存储设备; 2.配套网络指保证信息系统相互通信和正常运行的网络组织,包括联网所需的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和局域网内连接网络设备的网线、传输、光纤线路等。 3.基础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主机之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公共软件; 4.应用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系统之上,直接提供服务或业务的专用软件; 5.机房环境指保证计算机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设施,包含机房建筑、电力供应、空气调节、灰尘过滤、静电防护、消防设施、网络布线、维护工具等子系统。

四、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 1.进行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各类运行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2.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 3.进行系统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的完整、准确; 4.在保证系统运行质量的情况下,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5.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信息化办公室。 第二章运行维护组织架构 一、运行维护组织 1.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在统一的领导下,分级管理和维护的模式。作为信息化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原则上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应逐步集中。 2.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分两个层面: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在管理层面,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全处范围内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和考核。在操作层面,信息化办公室就是实体的维护部门(或维护人员)。信息化办公室直接对处信息化党政领导小组负责,并接受信息化党政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3.信息化办公室应对工程处信息化建设制定技术规范、作业计划、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方案、培训教材等,各部室应积极配合。 二、信息化办公室运行维护职责 1. 信息化办公室管理职责 (1)贯彻国家、行业及监管部门关于工程处信息系统技术、设备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信息系统的维护规程、维护管理办法和维护责任制度;

外网管理办法

XX公司外网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网信息管理,发挥公司外网在树立企业形象,强化精细管理,建设企业文化,服务公司直属各单位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外网,主要指公司对外网站及其所设栏目;所称“集团公司”,是指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公司及机关各处室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树立企业形象,服务公司各单位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可以公开发布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公司外网的主要职能是:宣传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动态,宣传公司企业文化,发布招标投标、人才招聘信息,服务企业管理。 第四条公司职工和社会公众均有权访问公司外网。 第五条公司外网信息发布及管理目标是:在公司党委、公司领导下,将外网建设成为公司内外宣传的平台、职工监督的平台、强化管理的平台、职工教育的平台和内外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外网在公司党委、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由党群办公室管理、运行、监督,机关各处室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设专人按本办法第九条的分工负责本处室上网信息的发布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外网信息发布及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较强的责任心和为公司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在处室负责人领导下进行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第三章信息资源管理及发布 第八条外网发布的信息资源,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九条公司外网所设主要栏目及责任处室如下:

(具体分工详见附表) 第十条公司各类信息发布遵循“资源共享,应用优先,内外有别,安全保密”的原则。有利于展示公司经营实力,宣传公司企业文化,树立公司企业形象的信息,应及时在外网公布。 第十一条网站禁止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损害民族团结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企业形象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定稿)

内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程序,强化风险节点控制,确保采购行为公平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单位利益,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 1、物品。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书籍,印刷品,办公耗材,车辆,仪器设备维护,会议接待等所需物品。 2、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装修等所需材料。 二、采购原则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效益优先,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原则上应实行集中采购。 三、采购程序 1、采购申请:集中采购物品根据实际需要按季进行采购,由使用部门每季度前10天填写采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汇总预算,预算5000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预算5000元以上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

批备案。零星采购物品根据各站室临时需要进行采购,由使用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分管领导签字,预算5000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预算5000元以上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备案。 2、采购形式:①公开招标,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符合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及工程按照政府采购中心公共交易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②自行采购,由办公室和使用站室人员按程序具体负责采购,同类单批超过5000元的需通过询价、磋商等形式确定供应商;供应商确定必须公开进行,由使用科室、办公室、财务室等部门人员(不少于3人)参加,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做好记录,签订的合同协议。同类单批不超过5000元的零星采购由使用部门会同办公室协商购买;相关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 3、货款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方式进行货款支付,对所购的设备和较大工程,一般扣5%--10%的质保金,严格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制度通过直接支付或授权转账方式进行货款支付。 四、使用管理 1、办公室负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办公耗材、书籍、印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区行政事业单位拥有或受托管理的各类房产在一定 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拍租、协议租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出租程序 第五条租金底价。租金底价应以同期、同类房产出租市场价格为参考,可以通过询价、评估等方式,综合房屋的性质、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确定。年租金10万元以上且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参考底价;上述标准以下的,可以选择市场询价或评估等方式,通过单位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参考底价。 第六条出租流程。房产面积单个或批量100平方米以下的,可自主选择现场张贴、市级媒体发布等方式公开招租信息,由出租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出租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单个或批量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需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媒体发布招租信息,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出租单位组织公开招租;单个或批量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区财政局审批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或委托第三方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协议租赁。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以采取协议租赁,且协议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1、涉及文物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适宜对外公开招租的; 2、出租单位经公开招租仅征集到一个竞租人的; 3、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拍卖机构两次公开招租失败的; 4、经区政府批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续租。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若承租人有意向续租,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无拖欠租金行为,且续租租金较上期有一定比例增幅的前提下,出租单位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专项说明续租情况,报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执行。续租最多不得超过2个周期。有拖欠租金行为的承租户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其所租用的房产须由出租单位依照协议收回,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开招租。 第九条租期。出租房产的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年租金10万元以上、初始投入较大的特殊出租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期超过3年的,应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出租单位对所出租房产必须具有完全的处置权利,需做出无产权纠纷承诺书。 第三章出租管理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保证不得将其承租的房产转租、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上)或场所内兴建违法建设。 第十二条已列入征收计划的房产原则上不再对外出租,确需对外出租的,应在不影响征收计划实施的前提下临时出租,且合同必须包含相关约定条款。 第十三条房产出租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区财政局拟定的合同模本,出租单位以此为基础进行个性化完善。 第十四条租金收取应与租金总额相挂钩,采取提前收取方法,按月、季、半年、年等收取。租金收入应及时收缴入账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出租单位必须加强租金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德信诚培训网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s://www.wendangku.net/doc/059070227.html, 好好学习社区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切实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使信息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生产运营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各分支机构和各部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信息系统的维护内容在生产操作层面又分为机房环境维护、计算机硬件平台维护、配套网络维护、基础软件维护、应用软件维护五部分: 1、计算机硬件平台指计算机主机硬件及存储设备; 2、配套网络指保证信息系统相互通信和正常运行的网络组织,包括联网所需的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和局域网内连接网络设备的网线、传输、光纤线路等。 3、基础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主机之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公共软件; 4、应用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系统之上,直接提供服务或业务的专用软件; 5、机房环境指保证计算机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设施,包含机房建筑、电力供应、空气调节、灰尘过滤、静电防护、消防设施、网络布线、维护工具等子系统。 第四条.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 1、进行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各类运行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2、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 3、进行系统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的完整、准确; 4、在保证系统运行质量的情况下,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第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

机关单位网络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XX机关单位 网络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网络安全使用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网络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本大厦网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内网就是指使用私网IP地址为xx、xx、xx、xx 的整个B类地址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外网就是指使用公网IP 地址为xx、xx、xx、xx的整个C类地址范围内的机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安全工作委员会就是网络安全使用的管理机构。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下属单位办公室与接入本大厦网络的相关单位办公室协同负责网络安全使用管理。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网络IP地址与无线路由器使用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召集下属单位办公室主任会,及时传达国家互联网管理要求。 第六条保卫处负责主干网络设备的运营与维护,负责各单位网管员登记备案与技术培训,并依据办公室下发的IP地址登记备案表对IP地址进行分配管理与上网行为监控。

第七条各单位办公室要指定网管员负责本单位的IP地址分配、登记及本单位网络设备的维护管理, 并负责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下属单位办公室作为责任部门向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向安全工作委员会及上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内网IP地址的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管理现在使用的互联网内网IP地址,要做到内网IP地址与MAC地址及人员一一对应;互联网内网IP地址应由各单位指定网管员负责分配,统一管理,并进行备案。备案表要上报办公室备案管理人。发生内网IP地址的增减应及时更改备案表,并及时通知办公室备案管理人进行备案表的更改,内网IP地址备案后方可使用。(见附表1) 第十条办公室分配给各单位的VLAN 地址使用及管理权在单位办公室;各单位要加强管理,杜绝违反国家互联网管理条例的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各单位使用无线网络设备必须向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批准及备案后方可使用;无线网络设备每月要定期更改密码,对使用无线网络人员要有备案;禁止员工私自架设无线网络设备。(见附表2) 第四章外网IP地址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如需设立网站、邮件服务器等公网服务器,必须将服务器统一安置到主机房,并按照保卫处网管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91432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等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

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8年6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改,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坚持以块为主、属地负责和依法管理与效能管理相结合、租住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辖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的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社区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开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户籍租住人员的居住证件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 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章建筑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出租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 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证明的房屋方可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共有房屋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定稿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试行) (2018年8月版) 第一章总则 运维以技术为基础,通过技术保障产品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在软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运维组都需要适时参与并发挥不同得作用,因此运维组工作内容和方向非常多。 运维目标是在服务出现异常时尽可能快速恢复服务,从而保障服务的可用性;同时深入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推动并修复服务存在的问题,同时设计并开发相关的预案以确保服务出现故障是可以高效止损。 第一条为保障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良好运行,使运维技术人员工作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运维管理工作总体目标:立足根本促发展,开拓运维新局面。在办公系统运行推广时期,通过网络、桌面、系统等的运维,促进信息系统能够稳定可持续性的发展。 第三条运维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运维全体人员。 第二章编制方法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包括运维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法、管理标准/规范、管理模式、管理支撑工具、管理对象以及基于流程的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ITIL/ISO20000为基础,以信息化项目的运维为目标,以管理支撑工具为手段,以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方法,以全生命周期的PDCA循环为提升途径,体现了对运维服务全过程的体系化管理。 第三章运维部工作职责 第一条系统运维和技术支持 (1)根据公司业务的推进和发展目标,负责平台信息系统管理及数据交换策略的整体架构、对应用系统等技术开发方案的基础支撑,保障基础平台的稳定性和先进性。

(2)负责系统基础平台的使用培训和操作使用指南编写,对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沟通和解决; (3)会同项目实施,确认系统信息基础设备和软件数量、品牌规格、技术参数,确保项目有效推进实施。 (4)系统信息基础设备和软件操作规程、应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5)系统信息基础设备的软件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培训和维修保养。 (6)系统信息基础平台日常运行过程中信息安全和技术问题的协调解决,保障平台24小时安全稳定运行。 (7)负责平台系统管理及设备保密口令的设置、更新、保存。 (8)负责系统信息协同管理及协同数据交换策略研究新程序、新系统和软件改版升级工作。 第二条.平台信息和技术安全 (1)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信息技术安全的法律法规,与通信管理和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联络,及时处理基础研发平台信息技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2)基础运营平台信息技术安全保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制定,落实信息技术安全保密责任制,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 (3)在服务器和计算机之间设置硬件防火墙,在服务器及工作站上均安装防病毒软件,进行硬件和技术双保护,确保基础研发平台不受病毒和黑客攻击。 (4)负责基础运营平台信息技术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制定和实施。 (5)建立多机备份基础平台信息服务系统机制,一旦主系统遇到故障或受到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运行,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替换主系统提供服务。 (6)建立基础平台系统集中式权限管理,按照岗位职责设定工作人员操作权限,针对不同应用系统、终端、操作人员,设置共享数据库信息的访问权限,并设置密码。不同的操作人员设定不同的用户名,且定期更换,严禁操作人员泄漏密码。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的有效管理,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西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家属院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接受**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家属院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运维管理制度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试行) (2018年8月版) 第一章总则 运维以技术为基础,通过技术保障产品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在软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运维组都需要适时参与并发挥不同得作用,因此运维组工作内容和方向非常多。 运维目标是在服务出现异常时尽可能快速恢复服务,从而保障服务的可用性;同时深入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推动并修复服务存在的问题,同时设计并开发相关的预案以确保服务出现故障是可以高效止损。 第一条为保障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良好运行,使运维技术人员工作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运维管理工作总体目标:立足根本促发展,开拓运维新局面。在办公系统运行推广时期,通过网络、桌面、系统等的运维,促进信息系统能够稳定可持续性的发展。 第三条运维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运维全体人员。 第二章编制方法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包括运维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法、管理标准/规范、管理模式、管理支撑工具、管理对象以及基于流程的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ITIL/ISO20000为基础,以信息化项目的运维为目标,以管理支撑工具为手段,以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方法,以全生命周期的PDCA循环为提升途径,体现了对运维服务全过程的体系化管理。 第三章运维部工作职责 第一条系统运维和技术支持 (1)根据公司业务的推进和发展目标,负责平台信息系统管理及数据交换策略的整体架构、对应用系统等技术开发方案的基础支撑,保障基础平台的稳定性和先进性。 (2)负责系统基础平台的使用培训和操作使用指南编写,对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沟通和解决; (3)会同项目实施,确认系统信息基础设备和软件数量、品牌规格、技术参数,确保项目有效推进实施。 (4)系统信息基础设备和软件操作规程、应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5)系统信息基础设备的软件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培训和维修保养。 (6)系统信息基础平台日常运行过程中信息安全和技术问题的协调解决,保障平台24小时安全稳定运行。 (7)负责平台系统管理及设备保密口令的设置、更新、保存。 (8)负责系统信息协同管理及协同数据交换策略研究新程序、新系统和软件改版升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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