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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业务报价函

资产评估业务报价函

关于对XX XX公司

整体资产的评估业务报价函

致:XXXX公司

我们拟接受委托,对XXXX公司账列相关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截至2016年7月31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专项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计费标准及本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我公司对该项目服务费用报价合计为人民币伍万圆整,小写:¥XX元。

致礼!

XXXX评估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9)2914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

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评协[2009]199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 1 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辽宁省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价发[2010]12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修订和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资产评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见附件二)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计件收费标准”和“计时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评估业务的特点和难易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计费形式。 四、计件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资产结构和类型、时间要求等因素,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20﹪收取;证券、期货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标准最高可上浮30﹪;无形资产、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项目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高于上述收费标准。 五、实行计件收费的评估资产无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机构应与当事人协商,可采用评估值作为计费依据,或实行计时收费。 六、资产评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评估机构在按本《通知》规定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原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JFS-2011-42001 河北省物价局 文件河北省财政厅 冀价经费〔2011〕9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2、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账面原值按评估值为收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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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

中评协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地方协会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建议时,要严肃纪律,防止“制度打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公示评估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价竞争。文件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告知我会。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11年3月16日下发《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具体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 附件1 2、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 附件2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渝价号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渝价【2011】258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协商,于2011年7月14日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258号),公布了重庆市资产评估具体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与之前的收费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特点有: 一、新收费标准与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规定了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保证小额评估项目有合理报酬; 四、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并对执业人员和助理人员分别划分档次,体现了服务能力与报酬的匹配性; 五、明确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30%。 重庆市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不能真正体现评估执业人员价值,劳动报酬水平偏低的局面。对规范本地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促进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也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得到确实有效的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二: 一、计件收费标准 说明:1、按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例如:某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账面值3000万元, 收费金额为100×10‰万元+900×4.5‰+2000×1.2‰=7.45万元 2、计费基数按账面值,无账面值按评估值; 3、适用于整体资产评估和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各类单项资产评估; 4、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超过30%; 5、证券期货业务不适用本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说明:重庆市资产评估服务计时收费按有效工时计算。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05〕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各评估机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作适当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具有合法资产评估资格(含资产评估资格、房地产评估资格、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评估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本通知所指的资产评估是对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资产价值量的评估。 二、资产评估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办法,即按资产评估金额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档累进计费。资产评估收费基准费率按附件1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或者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在附件1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城镇基准地价的评估,其收费标准按附件2规定的基准标准为基础,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必须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 四、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 1

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原我局下发的《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浙价综〔2000〕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2、浙江省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05年1月7日 2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序号计费档次(万元) 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3.5 2 100-500(含500) 2.5 3 500-2000(含2000) 1 4 2000-5000(含5000) 0.5 5 5000以上 0.1 附件2: 浙江省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序号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计费额(万元) 1 5以下(含5) 6 2 5-20(含20) 10 3 20-50(含50) 16 4 50以上 30 3

资产评估报告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报告收费标准 Charge standard of assets appraisal report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资产评估报告收费标准 前言:报告是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本文档根据申请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 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 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2]价费字625号,1992年12月10日发布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具体内容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9-15 2 100以上~1000(含1000) 3.75-6.2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1.25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15-0.25 6 100000 以上0.1-0.2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计价格[1995]971号 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上至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0以上0.1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计价格[1994]2017号 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4 2 101~200部分 3 3 201~1000部分 2 4 1001~2000部分 1.5 5 2001~5000部分0.8 6 5001~10000部分0.4 7 10000以上0.1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计价格[1994]2017号 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 5以下(含5)4~8 2 5~20(含20)8~12 3 20-50(含50)12~20 4 50以上20~40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收费标准修订稿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收费标准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冀价经费[2011]9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 《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2、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资产评估收费办法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1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账面原值按评估值为收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时数和每个工作人时收费标准收取评估服务费用。工作人时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时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内蒙古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协商,于2011年11月9日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0〕3301号),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具体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将于2011年11月20日正式实施。与1994年以来实施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特点有: 一、新收费标准与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明确计件收费标准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为10‰;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为5‰;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为1.2‰;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为0.8‰;1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为0.15‰;10亿元以上为0.1‰。

四、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按首席合伙人2000元/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1500元/小时、注册资产评估师1000元/小时、助理人员500元/小时划分档次,体现了服务能力与报酬的匹配性。 五、明确计件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资产结构和类型、时间要求等因素,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收取。内蒙古自治区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实施,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低、执业人员收入低的局面,推动资产评估收费行为更加规范化,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对促进自治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也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得到确实有效的执行。

安徽省资产评估收费文件皖价服(2010)第115号

索引号:OA052020402201007027 内容分类: 文件 文号: 皖价服〔2010〕151号发文日期:2010-07-20 名称: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键词: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时,应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如下: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十一)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见附件),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协商具体评估收费标准。 四、资产评估机构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本文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3年。 附件: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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