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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练习题

财产险练习题
财产险练习题

1.某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投保了涉外财产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财产损失100万元,试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计算赔款:

(1)出险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25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6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A企业对其商品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不料货物在B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后即在当地削价出售,获得的价款为保险价值的3/4,B港当地的完好市价为48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3.龙门钢铁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固定资产损失150万元,流动资产损失50万元。出险时,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280万元,流动资产的账面余额110万元。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4.某商场上年度营业额600万元,商品、包装费等营业成本320万元,薪水、租金、广告费等维持费用150万元。假如该商场于次年4月30日发生火灾,直到年底才全部恢复营业,投保的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期限是一年,实际赔偿期与保险赔偿期都是8个月。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是170万元。考虑本年度业务发展趋势和通货膨胀影响,预计该年度的营业额比上年度各增长10%。试问保险公司应赔偿该商场多少毛利润损失?

1.涉外财产保险采用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则有

(1)属不足额投保,应进行比例赔偿

赔款=200÷250×100=80(万元)

(2)属超额投保,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赔款=100(万元)

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定值保险,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应按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即有损失=40×(1-3/4)=10(万元)

损失程度=10÷48=5/24

赔款=40×5/24=8.33(万元)

3.固定资产赔偿: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投保,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赔款=150(万元)

流动资产赔偿: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投保,应按比例赔偿

赔款=100÷110×50=500/11=45.5 (万元)

4.毛利润:600-320=280(万元)

毛利润率:280/600×100%=47%

标准营业额:600× =400(万元)

毛利润损失:(400-320)×47%×120%=45.12(万元)

1.假如有一超过50000元以后的250000元的超赔再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一次赔款100000元,赔付时的通货膨胀率较合同生效时的通货膨胀率增加了40%。规定赔付时的通货膨胀率与合同生效时的通货膨胀率相比较,若增幅在10%的范围内,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额无须进行调整,若增幅超过10%,则必须进行调整。)试计算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各自的赔付额。

2.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万元,承保金额为200万元,可与A公司签订二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可与B公司签订四线的第二溢额再保险合同,可与C公司签订四线的第三溢额再保险合同,则各分入公司的承保责任分别为多少?

3.分出公司自留额是40万元,保险金额200万元,保险费10万元,赔款120万元,计算签订四线的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分入保费和应付赔款。

4.由于业务需要,分出公司须安排一个超过50万美元以后的2000万美元的巨灾超赔分保,试用分五层安排分保方案。

1.由于通货膨胀率的增幅超过了10%,因此需对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额作调整,计算如下:

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50000×(1+40%)=70000元

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额=250000×(1+40%)=350000元

正因为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由50000元提高到70000元,所以对于100000元的赔款,分出公司应赔付70000元,接受公司赔付超过70000元以上的30000元。

2.A、B、C各分入公司的承保责任分别为40万元、80万元和60万元。

4.分出公司可以分五层安排如下;

第一层:超过50万美元以后的50万美元

第二层:超过100万美元以后的150万美元

第三层:超过250万美元以后的250万美元

第四层:超过500万美元以后的550万美元

第五层:超过1050万美元以后的1000万美元

1.假定100万辆汽车在一年内已发生的损失和理赔费用为30000万元,费用率为20%,计算毛费率。

2.假设某险种一个五年期的损失率数据分别是:0.31、0.29、0.33、0.28、0.34,使用均方差公式确定一个稳定系数。再假设附加费率是20%,计算根据损失率平均值确定的毛费率。

3.若使用每月按比例分摊法,列出每个月开出的一年期保险单在年末已赚得保费的比例和应提

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比例。

1.

2.五年期的损失率分别为:

0.31、0.29、033、0.28、0.34

其算术平均数为0.31,与中位数相等,使用均方差公式:

式中,X——各年的损失率;

M——算术平均数;

N——观察次数。

均方差与算术平均数相比较的偏差系数是:

这样,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损失率平均值基础上再加上一个7%的稳定系数,就可以促使经营稳定。以千元表示的损失率平均值为3.l‰。

净费率=3.l‰×(1+7%)=3.32‰

附加费率也可以按业务经费总开支与保费收人总额的比例确定,假定它是20%:

毛费率=3.32‰×(1+20%)=3.98‰

3.每月按比例分摊法假定全年的承保业务量平均,再假设承保的当月内保费的有效天数是15天,因此,把一年分为24个半月。对一年期的保单,在承保的第一个月末赚得1/24的保费,即23/24是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以后每个月已赚得保费的比例是按月再加2/24,即3/24、5/24、

7/24……23/24。在年末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1月份开出的保单按1/24提存,并以此类推,12月份开出的保单以23/24提存。

1.某雇主投保了职位表保证保险,保证契约中规定向三个出纳员每人提供的保证金额是200000元,后来雇主增加了一个出纳员,但没有通知保证人。后在保险期内有一个出纳员进行贪污,造成损失200000元,请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某外商投资项目投保了投资保险,投资总额为5000000美元,年度基础费率和年度差额费率分别是6‰和0.6‰。假设平均分为5年投资,保险期限也是5年,每年应收保费多少?

1.保险公司赔偿额=200000×(3/4)=150000(元)

2.第一年:1000000×6‰+4000000×0.6‰=8400(美元)

第二年:2000000×6‰+3000000×0.6‰=13800(美元)

第三年:3000000×6‰+2000000×0.6‰=19200(美元)

第四年:4000000×6‰+1000000×0.6‰=24600(美元)

第五年:5000000×6‰=30000(美元)

1997年5月被保险人北京某生物医学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向太平洋保险某分公司告知,其所投保的产品出险。医学工程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的产品——人工股骨,植入病人高某体内两年后断裂在体内,现高某请求医学工程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只要求依医学工程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责任险合同赔偿10万元人民币。高某委托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保险公司协助医学工程公司聘请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

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医用产品鉴定单位对取出的人工股骨进行鉴定分析,结论是该人工股骨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行业标准,是合格产品。该产品是医用产品,因为每个人的具体生理条件不同,且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产品能够替代人骨终身使用的程度,故该产品出产时并未作使用年限的承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无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结诉。问:

1.什么是产品责任保险?

2.本案中,保险公司为什么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1.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等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2.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医学工程公司应对高某因人工股骨断裂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应首先确定所涉及的产品是否是不合格产品,然后才涉及到责任赔偿。案例中的产品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医用产品鉴定单位鉴定分析,认定是合格产品。且“该产品是医用产品,因为每个人的具体生理条件不同,且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产品

能够替代人骨终身使用的程度,故该产品出产时并未作使用年限的承诺”。因此,被保险人医学工程公司对高某不存在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无须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 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 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在保险财产的地 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在 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doc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 1999 年1 月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 为一年。当年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 1 月2 日至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 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10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 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 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 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 A 公司投保时,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财产险案例

财产险案例 一、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 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10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給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5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二、甲公司为自己100万元的设备向乙保险公司投保62.5万元,然后就该 设备同样的风险向丙保险公司投保37.5万元。 1、甲公司对价值100万元的设备投保属于()。足额保险、不足额保 险? 2、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设备损失60万元,则乙和丙应分别赔偿 甲多少万元? 3、在上述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发生时,甲公司进行及时抢救,相关费用为 4万元,则乙和丙应分别赔偿甲多少万元? 4、若设备在发生事故开始时,甲公司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当时损失 只有10万元,由于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听任事故扩大,致死损 失达到60万元,则保险公司共向甲赔付多少? 5、对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规定,叙述正确的是()。索赔时具 有、投保时具有、在保险期间内具有。 三、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保安值班, 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损失100万元。 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保安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若在案发当日,由于银行在进行某项公益活动,打电话告知财险公司需要减少保安值班时间,财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四、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 借期间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五、王某先后就价值100万元的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A、B、C三家保险公司 投保,保险价值分别为30万、50万、40万,某日发生火灾损失40万。 如果按照:(1)比例责任;(2)限额责任;(3)顺序责任,A、B、C 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向王某赔偿多少? 六、某化工厂投保财产保险,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保险期间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 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 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 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 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

企业财产险案例

企业财产险案例 案例1: 1997年3月30日,某保险公司与沈阳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维生素E油(一种美国进口的化妆品),保险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3.2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自1997年3月30日至1998年3月30日。双方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注明:“加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漏”。保险单签订后,沈阳某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1997年5月18日,储藏保险标的物的冷冻4号库排污阀密封处泄漏氨水,氨水挥发成氨气熏染了沈阳某公司储存在该库的维生素E油。沈阳某公司当日将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均在现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组织人力将维生素E油搬出冷库晾晒。事后保险当事人双方各请有关检验机构对出险原因和损失结果进行了鉴定,但意见分歧很大: 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而拒赔。沈阳某公司于1997年11月1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00万人民币。保险公司则辩称:冷库氨气泄漏没有造成标的维生素E油的污染变质,冷库管道阀门密封损坏泄漏氨气不是管道破裂,不属于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沈阳某公司投保的维生素E油被冷库泄漏出来的氨气污染而变质,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偿损失。保险标的虽然没有全损,但由于保险公司施救不当,造成保险标的残值本法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辩称排污阀门泄漏氨水并不是管道破裂,不属于保险事故之说,因为双方约定附加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漏,而阀门属于管道组成部分,其泄漏氨水污染了保险标的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审法院根据《保险法》第24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除再次强调排污阀门松动造成氨水泄漏责任外,进一步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施救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未判定将损后保险标的物交付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认为双方在施救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正确,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主张应将保险标的残值判归保险人所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某公司将该批维生素E油全部交给保险公司。 案例2: 2001年5月20日15时,某粉末冶金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致使5人死亡,4人受伤(伤亡人员均未投保),试验设备、仪器仪表、房屋建筑等损坏严重,事故发生后,该研究所向承保其企业财产的保险公司提交了《申请理赔的情况汇报》,索赔金额为385万,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派人到现场勘查确认了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对此事故估损为200万元左方,并当即预付赔款50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分析鉴定,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 公估行派3位专家围绕受损财产、对原始单证、账目进行了检查,对损毁的财产损失程度逐一进行了鉴定,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剔除了除外责任,区分了保额不足部分等。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5万元,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应赔付的损失金228.8万,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万

保险法案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案

案件简介:祸起大风惹纠纷 某年5月,濮阳某玻璃制品厂向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总保险金额为1635万元。次年2月9日晚风雪交加,被保险人厂外35000V高压专供线刮断,致使厂房和玻璃溶液等受损。次日,濮阳市气象局出具证明事发当晚最大风速为9米/秒(属5级风),保险公司以事故构不成暴风为由拒赔,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代理人未尽说明条款义务,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理由有三:1.保险条款中出现的“暴风、台风、龙卷风”等专业术语的意思内涵和外延没有注释。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专业术语不懂,因此也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内容。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如果订立合同前保险公司告知暴风就是11级风,风速为31米/秒,被保险人不会投保。2.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里,也没有约定哪些风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责。3.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印在保险单反面、字体小、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很难读懂,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又提供了一份濮阳市气象局重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发当晚瞬时最大风速18米/秒,并证明据中国气象局设定的气象记录表格,有“大风”栏目,无“暴风”栏目。 保险公司一审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权修改,达不到暴风按条款约定理应拒赔,不能一发生争议就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并不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都要遵照执行,保险公司没有权力修改。因此,被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定性为霸王合同无事实依据。2.就本案而言,事发当晚濮阳县最大风速为9米/秒,不属于暴风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依据保险立法本意,并不是说一旦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这样做容易使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找理由图取非法利益。本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清楚、明确,不存在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故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另外,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不真实,证人不具有资质能力,且未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暴风界定不明,保险公司赔付4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被保险人在未理解条款下签订合同,出现了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风力,除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濮阳县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关于风的约定没有注释,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说明,致使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之风即为暴风。自1954年至今,50多年濮阳市最大风级均未达到暴风,这就使被保险人因风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希望微乎其微,保险条款免责部分对暴风、台风、龙卷风以外的风造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没有约定,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约定不清,鉴于合同系格式合同,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由于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损失的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45万余元。 随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除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是错误的,气象证明的真实性未审查,保险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之情形。理由如下:1.若按原审法院的结果,只要有风、有雨、保险期内财产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这样的认定,显然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的公平互利原则相违背。2.濮阳市气象局前后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风力证明,从字迹上看是同一人书写,望二审法院重新审查证明的真实性。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8号文件规定,对《财产保险综合条款》中暴风责任做出了扩大至八级风的解释,并非只有风力达到11级保险公司才赔偿。4.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5.投保单的左上角用黑体标注了“请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并用黑线圈了起来,另在该保单下半部用黑体字提示说明了对免责条款等内容的告知义务等。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请二审法院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在投保单上以黑体字提示投保人应认真阅读所附条款,但由于暴雨、暴风等专业术语的含义并非一般人在认真阅读后都能正确理解,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将该专业术语向投保人作详细说明,而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明确告知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则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且根据气象证明事发当天的最大瞬时风速已达到风力8级,故保险公司以当天风力并未达到暴风而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观点:企财险条款亟须修改 企业财产保险本来是效益险种,但由于条款漏洞太多加上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致使保险公司赔了很多冤枉钱,该险种已濒临损边缘。我国的《保险法》都已修改2次了,但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是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至今已10年有余未作任何修改,已不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的需求。因此,笔者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尽快对企财险条款进行修改。 【案情介绍】 1995年11月,广西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7天降雨1689毫米。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9日21时,柳州洪峰水位92.43米,洪峰流量3.38万立方米/秒,为20世纪以来的最大洪水,百年一遇。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讯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讯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焦点】

财产险理赔实务及案例分析

现场查勘要点: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或报损,进行现场核对工作,按照保险标的进行分类和整理。损失的定量操作–如果是火灾的事故,必须通过现场做清点计算工作,尤其要根据火烧现象估计火烧的程度。 分类、核对保险标的固定资产 ?建筑物或房屋 ?装饰或装置 ?机器设备 ?电气设备 ?办公设备 ?在建工程 存货 ?原材料?半成品或在制品?产成品 ?来料加工 现场查勘方法: 常用方法 按类别清点-(固定资产、存货) 按区域清点-(平面图、功能区、摆放位置等) 按帐面清点-(财务帐、设备卡、仓库帐、生产记录、交接班记录、运行记录等) 非正常方法(现场破坏或时间限制或灭失或其他条件限制) 抽查-(选定方法、明确标准、合理比率、结果确定) 复原推算-(按特征如体积、位置、使用或生产等) 资料推算-(无现场、无实物;按相关资料用逻辑分析推算)现场查勘注意点: 必须有清楚、详细的记录 必须有对应的图片、资料等现场支持依据 对待有差异、分岐部分,应必须分析,查找原因,寻找解决的方法,力争在最佳时机合理解决。如果工作复杂,可以先易后难。 转换角色,自我检查清点工作的合理性,以平静的心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解释。 现场清点中尽量避免谈保险责任、赔与不赔、赔多赔少的问题。 尽量在现场完成数量清点工作,达成一致意见。案例分析(承保不规范引发的理赔纠纷)损失控制?有效的现场指导及施救措施

程序、时间、人员组织、专业技术等 ?尽快完成充分的现场取证 无论是否保单责任成立,仍需按程序操作 ?事故原因判断准确,明确责任 ?正确理解保单条款及法律规定 例:来料加工,标的物的变化?定损,结案快速准确,标准合理,尺度适中。 ?专业对口,加强沟通,相互理解 ?避免失控 ?避免诉讼 ?选择有经验的公估公司或专家顾问 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引发的理赔纠纷)损失理算及方法固定资产 建筑物或装修 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办公用品 1.全损还是部分损失,重建或重置还是修复, 2.了解设备的性能、原状、使用年限、购置价格 3.分析了解恢复方案及标准,事实依据,修复或重置的内容与原标的物的对比。 4.市场调查、供货商咨询、同类比较需考虑的问题: 恢复方案及费用的合理性,不合理的是什么?正确的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损失后的影响因素,如精度、性能、产能、寿命、强度等 是否是同性能,同功能,同型号,充分体现补偿原则 是否有改善、提高、增加的因素是否是易损、易耗损失理算及方法存货 原材料、半成品或在制品、产成品、来料加工 1.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是否可再利用,以往处理的手段和方法 2.存货的功能、原始状况、保存及生产情况、购置价格或生产成本、生产标准 3.原材料的来源、等级、现市价、供需关系 4.产品的销售现状、市价、 考虑的问题: 再利用的价值、全损的残值、处理的方法和依据

家财险案例

1、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38450元。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为而拒赔。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岁,按法律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故意行为。而且按8岁儿童的心智水平,其显然只是好奇心驱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明确预知会发生火灾; 2、另外要看2000年当地有无规定禁止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如果有此规定的,可以认为投保人行为不当,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造成火灾,却违反当地规定去购买、储存危险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危险物品,致其才8岁的儿子造成火灾,应该可以认为其放任危险发生,有故意行为; 3、本案例,个人建议保险公司应和李某妥善协商,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赔方案,因为按上述第2条分析,李某虽然放任了该危险的发生,但按常理,李某主观上绝不会同时放任其8岁的儿子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不具有主观的故意,只是具有法律上所述的过失,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2.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造成其室内财产损失2万元,并且有5000元施救费用,其中出险时室内财产的价值为4万元,那么,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是5000元。 答:1由于室内财产赔偿采用第一危险方式,只要损失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损失多少赔多少。相当于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施救费用全额赔。题里的那个出险时的价值为4万是迷惑你的数字没有任何用。所以5000元直接赔偿。 3、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造成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损失2万元,并且有5000元施救费用,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价值为10万元,那么,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是2500元。 答:普通家财的室内装潢保额为五万。出险是保险价值为10万,属于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来赔,也就是保额五万除以保险价值10万算出比例。施救费用要看损失是否是足额,不是也要按照比例来赔。所以本题就是1/2乘以5000等于2500。 4、如果第一题,改成这样: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其中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造成其房屋及室内装潢损失8万,其室内财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 案例一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介绍: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就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期间,印刷厂多次与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结论: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坍塌修理费。 案例二财产保险索赔有期限保险公司过期不候 案情介绍: 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

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 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 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 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分析: 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 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 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分析: 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 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 虽然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由于实际损失只有80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80万元。 ·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万元。不久因发生保险事故使房屋被全部焚毁,遭毁时的市价为 12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 分析: 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 12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 10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 10万元的赔偿。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 (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

心得体会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心得体会5篇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心得体会5篇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使一个公司稳步发展,必须制定规范加强管理。管理是一种投入,这种投入必定会产生效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心得体会5篇,欢迎借鉴参考。 一:财产保险公司心得体会 今年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十周年,对于我们来说,则是刚刚起步的头一年,我非常庆幸自己能够加入到这个大家庭中,与一起成长,与事业一起发展成熟。 初识 第一次与部筹备负责人黄少飞经理交谈,黄经理用坚定而自豪的口吻对我说:我们的口号是:建设中国财产保险第一品牌。这是一个令人心潮澎湃的理想,如果我能够在这样的企业供职,能够为她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能够让自己成为中国民族保险业优秀品牌建设中优秀的一员该是多么自豪的一件事。 随后,黄经理谈到,一贯主张将企业的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结合起来,鼓励员工努力工作,会依据员工的工作成绩给予恰当的回报;提倡员工至上的思想,在任何时候都要充分考虑员工利益,满足员工的合理要求,为员工实现自我价值提供广阔的空间。听了这番话,我认为是一家以人为本,强调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培养人的企业,是注重个人的发展和价值的公司。在这样的公司工作,能够在满足必要的物质需要的基础上满足我个人的精神需要,这更坚定了我选择的

信心。 我要加入到队伍中,并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人! 刚进入工作,我便感受到了的企业精神,这种爱人,不仅包括爱我们的客户,爱我们的同行,更是包括爱我们的员工,爱我们自己。今年5月份,刚到工作不久的员工孔的母亲因重病在住院,期间,部领导黄经理非常关心治疗进展,多次向孔询问老人的病情,并亲自前往医院慰问。后因治疗需要老人转院至,分公司领导于百忙之中指派专人定送鲜花至病床前,还专门指示有关人员为孔及家人提供帮助、解决困难。孔说:没想到我一个普通员工会受到公司和领导这么重视,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员工至上的温暖,真象一个大家庭。 在我感受到一种亲密友爱,团结和睦的企业氛围,感受到制度下创造出的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这些都让我增强了归属感和自豪感。 走进 我是一名既无保险理论知识,又无保险工作经验的新员工,换了一个新环境,对业务的不熟悉,对陌生客户拜访的恐惧,让我在展业之前不知从何入手,也不知该怎样与客户交流,刚开始,我觉得很孤独和茫然。 这时,业务部的赵经理看出了我的困惑,主动与我聊天,问我有什么难题她可以帮忙的。当我犹豫着把我不敢展业的想法说出来后,她笑着说:这没什么,每一个新人刚开始面对陌生客户都会这样的,这需要你的勇气和真诚。只要你敢开口与客户沟通你就成功了一半,

企业财产保险理赔案例

企业财产保险理赔案例 A 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1995 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 4 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1995 年9 月14 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明确要求:“①该厂电器与该类场所不符合要求,全部改为防爆型号;②厂区内严禁烧明香;③车间内线路重新检查,线更换残旧部分并套管;④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②、③项3天内整改完毕;⑤没有防雷设备,应安装避雷针;⑥消防审批,待查。如果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全面停业,待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 1995 年9 月26 日,A 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合计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 年9 月27 日至1996 年9 月26 日。 1995 年11 月9 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的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特大火灾事故,报损金额约120 万元。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而非法生产并造成特大火灾,公安机关于1995 年11 月10 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15 天及罚款处罚。 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1996 年 5 月21 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打火机厂于1997 年 1 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198595 元。 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 A 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 2 、3 款,《经济合同法》第四条及第七条第1 、2款,《保险法》第四条等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非法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赔偿和解除合同。 A 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 此外,A打火机厂还有意不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对火灾隐患知情放任。中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被保险人未履行条款规定义务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等都明确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保险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有意违抗消防部门发出的停业整改通知,严重违反被保险人义务,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拒赔。

(金融保险)山体大面积滑坡引发的一宗财产保险案例争议

(金融保险)山体大面积滑坡引发的一宗财产保险案 例争议

在财产保险领域,几乎所有的险种都对合理的施救费用予以赔偿,其目的是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从而减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索赔和核定损失时,经常需要界定清理残骸费用的范围和金额。但是,关于施救费用及清理残骸含义和范围的理解和界定,在实务中屡屡有争议发生。笔者针对一起典型的网络流传甚广的案例,对施救费用和清理残骸的含义进行剖析,以期抛砖引玉,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陕西省某公路管理站担负着全县475公里县、乡公路的养护任务。该管理站就其所养护的县乡公路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2005年11月4日晚,该公路管理站所养护的一段线路下行右侧紧挨公路高约50米左右的土质山体发生大面积滑坡现象,滑坡后的雍土堵塞公路,造成交通中断。公路本身并没有因为山体滑坡而受损,但是被保险人为了尽快恢复正常交通,采取紧急施工,将滑落下来的土石方进行清理。由于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就清理现场费用提出索赔。 二、公估师观点 事故发生后,某公估师受保险人委托进行了现场查勘。公估师认为: (一)本案构成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在定义保险事故时用的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并没有需要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内容。本案件中,根据财产综合险条款,突发性滑坡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故本案件中,虽然山体滑坡没有造成保单承保的公路受损,但仍应当认定“滑坡”保险事故发生。

(二)清理现场费用的性质认定 该公估师认为,本案关键是对施救费、清除残骸费用和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的区分。公估师提出,施救费是指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清除残骸费用是指投保财产因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原因造成损失后,而进行清除或消除所有残余废物所造成的必要及合理的费用,包括这些财产未损失部分,而发生的下列清除费用:清理残骸、废物;拆卸或拆毁受损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支撑或支撑物。在认定清除残骸费用时,要把握两点:一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如火灾、自然灾害等;二是清除的是保险财产损坏所形成的残骸,是对保险财产的清除或拆除及支撑。 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是指滑坡发生后,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和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属于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费用,而财产保险综合险则一般不予附加该两项险种。 (三)被保险人清理现场费用应属于施救费 由于本次事故仅造成交通中断,被保险人在本次滑坡事故发生后,仅支出了清理道路以恢复交通的施工费用。故认定该费用支出的性质是确定保险人是否赔偿的前提。那么,该费用支出应当如何定性,是施救费、清除残骸费用抑或清除土石方费用呢?如属前者,则保险人应当给予赔偿,如属于后两者之一,因为本保险并未附加投保清除残骸费用以及清除土石方费用,故保险人进行理赔并无依据。本案件中,为了恢复公路交通而清理道路雍土,虽然属于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同样具有施救费用的性质,从恢复道路交通的角度看,该项费用支出也是值得的。

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4万元。投保不久后便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15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2万元。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帐面余额为50万元,帐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3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赔付。 解: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

6030 ?+?+=(万元)1510219.25 8050 案例2: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 [案情简介] 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 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 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 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 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 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 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 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 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 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 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 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

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 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本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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