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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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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

1、物权法的结构原则表格

1.基本权利:“宪法”第15条

1.社会政治原则:私有财产公法限制

2.社会义务

私法限制

物权种类: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效力

2

.体系结构原则:物权绝对性

分离原则

物权行为无因原则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2、物权类型的体系构成表格

完全物权---------------------所有权

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利(本权用益物权

(不动产)永佃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物典权(取消)

增“宅基地使用权”

定限物权

不动产(动产)抵押权

担保物权

占有质权(动

产、权利)

动产

权利抵押留置权(法定)权利

权利质权

3、物权的意义案例

(1)甲于3月1日出售某屋与乙,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甲于4月1日又将该物出售与丙,并即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试问:(1)甲与乙、甲与丙间至买卖契约是否有效?何者优先?(2)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屋?

(2)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半年后,已将该地出售与丙,并欲在该地该大厦。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由无理由?并明知甲乙间的约定时,是否不同?甲与乙瑛设定何种权利,始足于确保其眺望不受妨碍?

4.物权的种类案例

(1)何谓物权法定原则?为何要采物权法定原则?有无“债权法定原则”现行“民法”上有多少种类的物权?

(2)甲、乙、丙等王氏宗亲兴建祠堂,为维护祖产和观瞻,约定出售祠堂两侧房屋时,其他宗亲又有县承买权,其效力如何?设甲违反此项约定径将其所有房屋出售于第三人,并办理登记时,其法律关系如何?

5.物权的客体案例

某家经营小农场,自有土地二笔,共计3000坪;养牛30头。甲另在相邻某乙所有土地设定地上权,盖二栋房屋。又甲对牛商某丙有二个各为5万元的债权。

试问:

1.甲有何种权利?以何为客体?

2.甲出售其“所有财产”于某丁时,如何将其财产转移于丁?

3.甲向某戊银行贷款时,如何以其财产设定担保?

6.图解

不动产(758)

动产(761)

不动产(2个所有权)权利转移地上权(758)

二栋房屋债权(294)

(2个所有权)

动产三十只牛不动产抵押(758)(30个所有权)动产质权(884)

设定担保权利抵押(882,758)权利一个地上权权利质权(900)二个债权

7.物权的效力:

1.案例A有某笔土地设定抵押权于某债权人B,再设定地上权于C,复设定抵押权于D,C以地上权为客体先后设定抵押权给E和F。试问:

1.各种权利的并存位序关系。

2.A将该地出卖于G,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B,C,D得对G主张何种权利?

3.B或D实施抵押权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2.图解

抵押权(

B

E)

不动产所有权(A)

地上权(C

抵押权(D F)

不动产买卖

所有权互易

的让与赠与

拍卖

受让人(G)

8.物权的保护

1.案例甲有某路旁空地,出租于乙,作为停车场。某丙强行占有该地,经营槟榔摊和地下加油站,严重污染该地。试问:甲、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2.图解

767

所有人物权请求权时效:大法官释字第107号

962:甲为间接占有人

占有物上请求权时效:2年(963)

甲184

侵占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2、10年(197??)

179

不当得利请求权时效:15年(125)

债权上的占有

乙丙占有人物上请求权(962):乙为直接占有人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1841前段,??)

9.物权变动

1.案例甲出卖A屋和B车给乙,关于其所有权的移转,法律上应如何设其规定?试思考可能的规范模式,并说明“现行法”上的制度。

图解如下:

于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所有权即行转移

与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所有权即行转移,

:买卖契约但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于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时所有权始行

有因性

:买卖契约+物权行为

无因性

不动产:登记

公示方法

分离原则动产:交付

2.案例试就下列二例说明当事人间之物权变动关系:

(1)甲在某山坡向阳处建一小屋。甲死亡,由乙继承,办理该继承登记后,出售与丙,并移转其所有权。丙以该屋设定抵押权于丁。

(2) 甲上山捕获白猴,出售与乙,依让与合意交付之,乙将该猴设定质权与丙。丙外出,托丁看管,丁擅将该猴作为已有售与善意之戊,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3.物权变动的体系构成

物权契约(758)

不动产单独行为(抛弃764)

(物权行为)物权让与(761):物权契约

动产抛弃(764):单独行为

设定质权(884):物权契约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

人之行为外事实:死亡、天然孳息分离

其他:公用征收等

案例图解如下:

房屋(不动产) 法律规定 乙:继承

继承、移转取得

债权行为 买卖 原始取得债权

丙 物权行为(物权契约) 物权(所有权) 继受、移转取得

物权行为(物权契约)

丁:设定抵押 继受、创设取得

9.物权行为

案例:试就下列情形说明何者为物权行为,其适用的法律、及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 20岁的甲以其机车与17岁乙的电脑互易,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2) 甲为逃避其债权人乙的强制执行,与丙通谋虚伪于甲所有土地设定抵押权。 (3) 甲出卖A 画于乙,甲之店员吴交B 画于乙的代理人。 图解表:

买卖契约

设定抵押权之约定 所有权移转 物权契约 不动产物权(758) 抵押权设定 单独行为:抛弃(764) 物权行为

物权移转(761)

动产物权 质权设定(885) 单独行为:抛弃(764) 处分行为 契约:债权让与(294) 准用权行为:

单独行为:债务免除(343)

10.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

案例:甲将A 、B 、C 三书出卖于乙,依让与合意交付。查A 书系甲所有,B 书系丙借甲阅读,C 书系丁遗失为甲拾得。试问:

1. 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2. 乙是否取得A 、B 、C 三书所有权。 3. 设甲系禁治产人时(或受乙诈欺),其法律效果如何? 4. 试就此例分析检讨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理论。 本案例图解如下:

有权处分

A 书一物权行为(761) 乙取得所有权

无权处分(118)

B 书一物权行为(761) 乙恶意:不能取得所有权

乙善意:取得所有权(801、948) 无权处分(118)

乙恶意:不能取得所有权

乙C书一物权行为(761)

乙善意

善意取得(801、948)

丁于2年内得回复其物(949)11.公示、公信原则与土地登记制度

案例:

(1)甲建造某屋,由乙继承。乙让售于丙,丙设定抵押权与丁,丁实行抵押权,由戊拍定之。试说明甲屋物权之变动应办理何种登记,由谁申请?登记的程序如何?

(2)甲有A地,因地政机关疏失登记为乙的名义,试问:1,设该地被丙无权占有时,甲得否对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2,设乙将该地设定抵押权与善意丁时,甲得

对乙、丁及地政机关主张何种权利?

(3)

12.依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案例:

1.甲出卖某地给乙,价金1000万元,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试问:甲得否以买卖契约为订立书面,而主张买卖契约不生效力,不负交付其物并移转登记其所有权的义务?

2.价出售A地给乙,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地政机关误登记B地,或误将A地以丙致名义登记时,其法律关系如何?

3.价出售其地给乙,试就下列情形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1,甲将该地登记给乙,经过15年,迄未交付。2,甲将该地交付给乙,经过15年,迄未登记。

以买卖为例,将前揭“最高法院”判例间解图示如下:

买卖契约(债权契约):不要式

买卖

所有权移转(物权契约):758,760(要式)

设定抵押权的约定(债权契约):不要式

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定(物权契约):758,760(要式)

13.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一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与处分

案例:

1.甲继承其父某屋所有权,未办理继承登记前,将该屋出售与乙。试问:1,甲乙间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2,乙如何请求甲办理该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

2.甲售某屋与乙,拒不办理登记,乙起诉请求,经判决胜诉确定,在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前,甲的债权人丙对该屋为强制执行时,乙得否提出异议之诉?

第二项不动产物权的消灭

案例; 甲就其所有的土地为乙设定地上权,乙向丙丁借款,以其地上权先后为丙、丁设定抵押权。丙以其债权(随同抵押权)设定权利质权于戊。试就下列情形,说明其物权变更关系:1,乙继承甲。2,丁继承乙

第三项不动产物权的善乙取得

案例:甲冒名继承登记某地为其所有,设定地上权给乙。

试问:

1,设乙不知甲给登记不正确时,得否主张取得地上权?其法律依据何在?

2,设乙因重大过失不知甲冒名登记时,得否主张取得地上权?

3,设该地上权因约定事由发生而消灭,但未涂销,甲将该地所有权让与于善意治丙时,乙得否对丙主张其地上权仍继续存在?

4,设地政机关人员于乙申请地上权登记时,发现甲非真正所有人时,能否拒绝办理登记?

第四项预告登记

案例:甲向乙购买某屋,支付部分价金,约定付清全部价金时始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甲深恐乙再处分该屋。试问:

1,甲在法律上对其债权有何保全之道?得否办理所谓“预告登记”?具有何种功能?

2,办理预告登记后,乙将该屋让售于丙(或设定抵押权),并办毕登记。甲得对乙或丙主张何种权利?

3,甲在办理预告登记后,乙将该屋出租与丁,并为交付,甲于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得否向丁请求返还该屋?

14.动产物权的变动

1.现实交付案例:

甲售A画给乙。乙将转售该画给丙,甲依乙的指示径将画交付于丙。1,说明A画的物权变动。2,设乙丙间的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图解

买卖+让与合意

买卖+让与合意

甲丙

交付

2.代理与动产物权之让与

案例:

1,甲交付100万元给乙,委其购画,并授予代理权,乙以甲之名义向丙购A画,并依让与合意支付价金,受领该画。试说明:1,100万元和A画所有权的变动。

2,乙在受领A画后,即擅以之作为已有出售于丁,并为交付时,其法律关系

如何?

2,在前例题,设甲委任乙,以乙自己名义向丙购A画,支付价金,受让该画所有权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设甲委任乙,以乙自己名义出售B画于丙,

其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图解

本人代理人

让与合意(物权行为):代理

甲:间接占有

现实交付:占有媒介乙:直接占有

物权变动简易交付

交付占有改定:订立契约:由乙代理丙(相对人)返还请求权让与:由乙代理

3.物权变动的体系构成

取得、设定、变更:书面(758,760)+登记(758)

法律行为 消灭:抛弃:单独行为(764)+登记(758)

事由: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等 取得 效力:非经营登记,不得处分(759)

消灭:物之灭失等 “土地法”43)

取得(761):让与合意(物权契约)+交付 法律行为 消灭单独行为:抛弃(764)

物权编:时效取得、遗失物拾得、添附等

取得 其他:继承等

消灭:物之灭失等 善意取得(801,948等) 设定(884): 法律行为 消灭:抛弃(764) 善意取得(886,948) 取得:非依法律行为(法定,928) 留置权 消灭:抛弃(764)

权利抵押(882,883,758) 权利质权(900,901,902等) 设定 变更

丧失

3.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案例:甲出售A地与乙,其后见地价高涨,为避免乙的强制执行,与丙通谋虚伪作

成买卖,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死亡,丁继承,办理继承登记后,将该地设定

抵押权与戊。丁、戊均不知甲丙间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试说明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图解:

通谋虚伪买卖(345):无效(87)

通谋虚伪物权行为(758)无效(87):土地仍属甲所有

不因继承取得土地所有权

不适用善意取得

118)

戊善意取得抵押权(“土地法”43)

4.动产物权变动

案例:甲继承其父遗留的A小提琴,即出卖与乙,约定于3月3日交琴。甲于3月

3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3日,乙同意之,并即开具支票支付。

甲复于3月4日将该琴出售与丙,并即依让与合意交付之。甲于3月5日复将该琴

出卖于丁,对丁虚称该琴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于丁,以代交

付,移转该琴所有权。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例的基本法律关系图示如下

买卖契约:有效

乙让与合意

物权变动(760)交付:占有改定

买卖契约:出卖他人(乙)之物:有效

甲丙让与合意

760 现实交付

物权变动

801、948:善意取得小提琴所有权

买卖契约出卖他人(丙)之物:有效

丁让与合意

760 交付:无

物权变动

丁不能善意取得小提琴所有权

第四章所有权 第三款 基于所有权而生的请求权 第一项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1、案例:甲乙共有(分别共有,共同共有)某屋,因地政机关作业登记疏失,误登记为某丙所有。嗣该屋为丁无权占用。试问谁得向丁诉请返还该屋?

2、占有人案例:

甲有A 画,被乙所盗,让售与知情之丙,丙寄托该画于丁处,丁交某店员戊保管。试问甲得向何人诉请返还A 画? 3、买卖契约与无权占有 案例:

甲出卖A 屋于乙,试就下列情形,说明当事人间得否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1. 甲将A 屋出卖于乙后,虽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后甲将该

屋出卖于丙,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A 屋? 2. 甲乙 移转A 屋所有权于乙,但未交屋时,乙得否向甲主张所有物返还请

求权?乙复将该屋所有权移转于丙,或甲将该屋出租于丁时,其法律关系如何?

3. 甲已交付A 屋于乙,但未移转所有权,乙对甲的请求权罹于时效后,甲得

否向乙请求返还A 屋? 图解:

出卖人 甲 出租

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取得占有权源

有权占有

4、共有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行使权利

案例:甲乙丙共有某地,应有部分各为1/3,甲占用土地之全部,辟建停车场,

收取租金。试问乙丙得对甲主张何种权利?

5.“民法”债编规定的类推适用案例;

甲有A犬,被乙所盗。试问于下列情形甲得向乙主张何种权利:1,丙误杀A犬,陪以B犬,甲得否向乙请求交付B犬?2,乙欲返还A犬,于甲受领迟延中,该犬非因乙的重大过失而死亡。3,A犬因乙的过失染有病毒,返还后甲的犬群遭受感染。

第二项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案例:

1.甲收藏有某件名画,乙公开声明该画为其家传之宝,于战乱中遗失,甲得否对乙主张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2.甲有某屋,被乙冒名登记为己有,15年后,甲发现其事,试说明甲主张消除登记的请求权基础?

3.甲承租乙的花园洋房,大树被狂风吹落丙地,压坏车库。丙得否向甲或乙请求除去大树,回复车库的原状?

a)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时效取得

案例:甲盗取乙所有的古董,以所有意思5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之。试问:

1,甲能否取得该古董所有权?甲为恶意时,得否取得其所有权?

2,设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能否取得古董所有权?

3,试就以上两个问题说明“时效取得”的意义、性质、“立法”意旨。

4,试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的规定论述时效取得制度。

第二项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案例:甲有某画,出租于经营画廊之乙,租期届满后,乙对甲表示经查知该画为其先父遗物,物归原主,拒不返还,继续公然占有。试问:

1、在何种要件下,乙得主张依时效取得该画所有权?

2、在乙依时效取得该画所有权前,甲得向乙主张何种权利。

3、在乙依时效取得该画所有权后,甲得否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三项不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案例:

1,甲有某屋出售于乙,即为交付,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20年后甲得继承人丙

以甲为禁治产人为理由,请求乙涂销登记,返还该屋。乙以其于土地登记薄登记为所有人,已达20年,且为自主占有该屋,而主张时效取得该屋所有权,有无理由?

2,甲向乙购买某地,以所有、和平、继续的意思占有该地长达10年(或20年),于办理登记时,经测量始知该地为“国有”未登记土地。试问:1,甲得否请求登记为所有人?2,甲得否以“国有”财产局为被告请求协同其登记甲为所有人?

第四项其他财产权的时效取得

案例:甲以行使地上权的意思,20年间继续、和平、公然在乙已登记的土地上建筑房屋。试问:

1.甲得否主张时效取得地上权?依何程序办理地上权登记?

2.在甲声请登记为地上权人前,或在甲向地政机关申请登记后,在办毕登记前,乙得否依第767条规定诉请甲拆屋还地?

第二款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一项概说

试阅读“民法”第774条至第798条规定,说明如下问题:

1,诸此规定的立法目的和规范内容。

2,相邻关系上的权利是否具有地役权的性质。

3,何条规定属于第184条第2项所称“保护他人之法律”?

4,诸此条文是否皆为强行规定?当事人得否依合意排除,或预先抛弃其权利(如第787条邻地通行权)?

5,诸此规定在地上权人与永佃权人间,或承租人与土地所有人,承租人与使用借贷人间有无类推适用余地?

6,所谓邻地是否限于直接毗邻的土地?

7,所谓价金,其法律性质如何?

8,民法规定是否足以合理规范相邻关系上的社会生活?

第四项邻地的利用

案例:甲、乙共有一笔A地,嗣后分割为B、C二笔土地,分别由甲、乙二人取得。甲死亡,由丙继承B地,乙将C地出卖与丁,并移转其所有权。丙以B地已成袋地为理由,请求开设道路,通行C地,有无理由,应否支付偿金?

第六项越界建筑

案例:甲地与乙地相邻,甲在乙外出期间在甲所有土地上兴建房屋,屋顶阳台侵入乙地二公尺,地下室侵入乙地三公尺,围墙一半盖在乙地之上。试问:

1、乙回来后发现其事,即提出异议或未即提出异议时,其法律关系?

2、甲因故意或过失越界建筑,与非因故意或过失,其法律关系有无不同?

3、乙发现其事时,甲越界建筑房屋已完成或未完成,其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4、设甲系基地承租人或无权占有时,其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5、甲、乙分别将其土地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其法律关系?

第四项区分所有的公寓大厦

示意图:

单独所有、共有

区分所有权之标的

专有部分适用不动产物权规定

区分所有权人专用

使用

约定公用

建筑物由区分所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共有所有权

不属专有建筑物部分(如楼梯间、地下室)

法定建筑物之附属物(如排水、防火、空调、管线等设备)

建筑物之附属设备(如消防栓、天井、停车场、游泳池)

共有部分附属建筑物(如别栋建物的仓库)

(共用部分分类约定

专有部分(如交谊厅、会议室)

全体共用(大公)

一部共用(小公)

共用部分之专用权(约定专用)

所有权

基地

使用权(地上权、租赁权等)

管理管理委员会

组织管理负责人民法的特别法

住户主管机关(第2条)

监督(第8条第2项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行政法”第9 条第3、4项等)法律其他法律罚锾1(第38条、第规范规约39条第1项)

基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刑法”规定(第39条第2项)1锾huan ,货币单位

公寓大厦的法律关系及其基本结构图示如下:

专有部分

第二款先占

案例1,18岁的甲捕获海龟,经其父允许,在庙前出售。乙购该龟,在背上刻上其姓名,依地方习俗放生于海,为禁治产人丙所捕获。乙向丙请求返还,有无理由?

案例2,甲丢弃情书、日记于收集可燃物的垃圾桶内。乙以所有意思占有之。甲查知其事,得否向乙请求返还?

第三款遗失物之拾得

案例1:甲有名表,设质于乙,被丙所盗,丙逃往中掉落该表,由丁拾得之。试问:1,该表是否为遗失物?2,设丁于1月1日拾得该表,迟至2月8日揭示,2月15日报告警署并交付其物,无人认领时,丁得否(或何时)取得其所有权,是否具有溯及力,乙得质权是否消灭?设丁明知遗失物的所有人,未为通知,半个月后报告警署交付其物时,得否取得遗失物所有权?3,设丁拾得该表后,因过失致其灭失时,应否负赔偿责任?

案例2:某甲遗失面额10万元的支票,存款50万元的邮局活存和印章,为路人乙所拾得。试问如何计算乙得请求的报酬?若捡到支票等物之人,系值勤中的台北市警局交通警察、百货公司的店员、火车站的站员时,谁为拾得人,应如何处理?

第四款埋藏物的发见

案例1:甲查知乙所有的房屋曾为盗巢,墙壁中藏有物主不明的宝物。甲趁乙举家外出观光期间,破墙取出一把名贵镶玉宝剑。试问甲是否取得该宝剑所有权?乙得否主张共有该宝剑?

案例2:甲雇乙掘地,乙发现一批龙银,大声欢呼,为路人丙所见,抢先占有之。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添附涉及动产物权变动和债权平衡关系,图示如下:

要件:动产成为不动产重要成分

不动产附和

效果: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要件:附和排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

动产附和原则:共有合成物

效果:

例外: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权动产

所有要件: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巨

权动产混合

动权效果:同动产附和

变动

要件:加工于他人之动产

加工原则:加工物所有权属材料所有人

添附效果:

例外:属加工人:加工所赠价值显逾材料价值动产上其他权利消灭

(如质权):但续存于添附人所取得的所有权

要件:816、179: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偿金(排除181)

范围:182

债权183

平衡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项不动产附和

案例1:甲盗取乙的钢筋、丙的水泥、丁的建材修建别墅。试问1,该别墅所有权属谁所有?2,该别墅被台风摧毁时,其材料归谁所有?3,建造的别墅未至成为独立的定着物前,因故未停工,不为续建时,其所有权属于何人?

案例2:甲擅在乙所有的土地种植茶树,并偷取丙的肥料施肥。其后甲取茶叶,桐油出卖时、其法律如何?

第三项动产之附和

试就下列情形,说明其动产物权的变动:1,甲向盗车集团购买乙车的音响、车轮或引擎,装置于其车。2,甲擅取乙的蚝油炖红烧牛肉。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后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甲于3 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答:①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事实为其父的死亡,甲取得A琴的所有权; ②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交付,法律行为为买卖行为,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了丙; ③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丁取得A琴的所有权。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与丙:甲将A出卖于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向丙借用A琴5天,丙同意,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如甲到期不归还A琴,丙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甲主张权利。 甲与丁: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二、2006年2月1日,甲价值2万元的翡翠被乙盗走。乙以3000元的价格出让给翡翠鉴定、雕刻师丙。试依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 1.2008年2月7日,甲发现丙占有该翡翠,甲能否向丙主张返还?为什么?答: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因有二: ①在本案例中被盗翡翠价值2万元,丙属于专业人士具有判断该翡翠价值的能力,应知3000元的价格不合理,可判断此物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得对抗甲的所有权。故丙不能取得翡翠的所有权,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 ②虽然2008年2月7日距离被盗之日2006年2月1日已经过去了两年,但是在我国无偿回复请求权是要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本案例中起算点应是2008年2月7日,甲并不会因为

物权法案例汇总

第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专题 案例1 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某系张某丈夫,陈某从胡某处购买铜原县高家镇水园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40.25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9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再过9年,铜原县进行街道整治,经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铜原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随后,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某从胡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陈某自行拆除的决定。后因铜原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陈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6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陈某出具领条一张。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陈某和张某隐瞒真实情况,向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陈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水园街11号未拆除的40.25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张某所有”,并经铜原县公证处公证。事后,张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同时张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张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次年,张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6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铜原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随后铜原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对此,张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律问题 1.张某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她是否取得石棉瓦房的所有权? 2.张某的主张是否合理? 法理分析 (一) 房地产权属登记 房地产属于典型的不动产,其物权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1.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对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0条至第13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职责、登记所需材料等分别作出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此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是实行分部门登记的办法。根据《物权法》第1l条的规定,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根据《物权法》第12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 时不仅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以下是四个物权法典型案例详细分析, 欢迎读者们参考学习: 案件一 xx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xx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xx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分析重点: 1、遗失物的保管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遗失物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2、关于抬金不昧的规定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1994年7月26日,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某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94)农借合字第08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贷款方,贷款200万元人民币给飞鹰发展公司用于购买锡、锑矿,月利率为9.15‰,合同期限一年;同日,省渔用网具厂作为飞鹰发展公司借款担保人与农行某地区分行签订《抵押合同》,表明网具厂愿意以其有权处置的15亩土地、1600平方米厂房抵押,在飞鹰发展公司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在贷款到期前,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7月4日向飞鹰发展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是根据(94)农行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催收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飞鹰公司未能按期付清贷款本息,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8月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为:飞鹰发展公司和省渔用网具厂。要求被告清偿贷款本息。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1、市飞鹰发展公司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2、就同一财产,省渔用网具厂已先于当年5月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获得贷款;3、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经营范围限于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暂无从事房改金融业务外的信贷资格,故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的(94)农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其从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亦无效,其责任在于原告,被告省渔具厂不承担担保合同责任,市飞鹰发展公司应返还原告贷款本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原因分析 (一)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贷前调查中,工作不负责,对市飞鹰发展公司的经营性质、状况没有弄清楚,导致决策失误;对担保单位的资产状况也没有认真调查,在没有得到抵押物所有权有关证件且该抵押物已抵押给他行的情况下,仍给予认可。 (二)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超越经营范围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借款合同,致使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跟着主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失去了法律保护,增加了贷款风险。 三、风险启示 银行广发放贷款应做好贷前调查,审慎决策,对于抵押贷款,要认真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和是否已经抵押。银行不应该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即使有利可图,也不合法,风险太大。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双方于07-6-5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丙所有,7-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8-4日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丁,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知道后,认为该房早归自己所有,甲无权将该房卖给丁,丁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遂于甲、丁等发生争执,此外,丁以自己已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甲曾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乙的反对,问:1、丙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理由2、丙可否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乙3、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其是否有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 1、丙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丁已经取得所有权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3、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甲缴纳两万元定金。后来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又将此房以高价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乙能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由于债权及物权的公示原则,既然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基于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可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在公园内捡到一个皮包,包内除失主的证件外,还有价值15万元的现金、存折、首饰等,几天后李某在报纸上看到失主王某的“寻物启事花1.5万元寻找,请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当李某找到失主王某时,王某不肯支付15万元酬金,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李某在还包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酬金,协商未果,李某威胁不给线不还包,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向李某支付报酬?1、不合法,悬赏已经构成要约,归还行为构成承诺,因此王某应支付酬金; 2、不合法,如果不归还,应构成刑事犯罪(侵占罪或敲诈勒索)。这种情况下,王某不应支付报酬,未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案例: 甲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作为办公用车,给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 后来,张某擅自将车卖与王某。 甲公司知道后,要求王某返还轿车。 问:1.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请详细讲明原因) 2.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详细讲明原因)1、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物权法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汽车属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把汽车交付王某就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而且,不以是否支付对价为要件。且车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在购买车辆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车的合法所有者,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因为王某已经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该公司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返还车款,同时要求他赔偿损失。 理由:虽车登记在张某名下,但甲公司可通过举证车款是其公司支付,只是登记在张某名下。那么张某将车擅自卖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属于侵权之债,特别注意,在起诉时,不要起诉物权行为,只起诉债权行为。因为物权已转移给王某,再起诉物权已无意义,无法胜诉。 要谈第一个问题,得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谈起,原来我国关于物权转移的规定比较模糊,对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不严格,很多地方是物权和债权不分的。新物权法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作了严格的区分。如机动车的物权问题,现在登记只是公示效力,也就是说告诉外界你所拥有这辆车,而所有权的变动,在物权法上没有变化,还是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其实你对24条做解读也能这个结论,24条说“未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登记不是物权的变动要件,而是对抗要件。 第24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A购买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A将车卖给B,且B也支付了车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这时A又将车卖给C并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这时C作为善意第三人就可以向B要求返还车辆,这里的C 是善意的,因为车登记在A的名下他有理由相信A是车的合法所有者。这时B 虽然有所有权但不得对抗C这个善意第三人,也就是24条所说的未经登记不得

物权法相关案例

原告:王某被告:张某 1997 年4月30 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8500 元,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性交付房款。1997 年5 月3 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房款,并从该房屋搬出,将房屋交给被告。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并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1 年5 月,被告诉至法院,以被告一直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原告已将房屋支付使用并已居住4 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答: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因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因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而且居住至今,这样,房屋的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例二: 2003 年5 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4 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不久,王海即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经营不善,“夜莺”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2004年3月16日,王海趁李江外出办事之际,将“夜莺”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 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伍。王海称自己是“夜莺”练歌城的老板,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张伍对此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两天后李江回来得知此事,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伍,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王海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 问题:张伍是否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答:张伍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 物权法有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在该案例中,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而且“夜莺”练歌城是李江、王海合伙出资的,音响设备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虽然王海没有权力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但因为王海是将音响设备以对价的交易方式卖给张伍的,张伍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的所有权的。这符合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张伍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 案例三: 1998 年,张仪在下岗后,与自己的两个哥哥张清、张山各出资3 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出租,由张仪驾驶,收入各按1/3 比例分配。1999 年1 月,张仪酒后驾车,将行人路民撞伤,路民花去医药费1.8 万元。路民要求张清、张山赔偿全部医药费。张清、张山认为,事故是张仪一人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清、张山一气之下,将车出租给了黎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半。张仪对两个哥哥将车出租的事情也很不满,到法院起诉,称二人将汽车出租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因而租赁合同无效,黎明应返还汽车给自己。

物权法案例分析

法学专业《物权法》案例分析报告 “原告李汉新、徐月月、李旻、李洁与被告李汉荣、殷红、李辰德、 李晨骥、李凤娟、李汉祥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例分析 班级:法学122班姓名:徐强学号:51 成绩:案件来源: 1、案由:原告李汉新、徐月月、李旻、李洁与被告李汉荣、殷红、李辰德、李晨骥、李凤娟、李汉祥共有物产分割纠纷案; 2、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9688566.html,/zgcpwsw/,2014/5/25访问(案号:(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要旨: 1、被告李汉祥、李晨骥在系争房屋内虽有户籍但并未实际居住,且共同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房屋面积及配房人口,人均居住面积已大于法定最低标准,居住并不困难,故被告李汉祥、李晨骥属本市有其他住房,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应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2、原告李汉新、徐月月从外地回沪时,户籍落入系争房屋,其因客观情况而自行购买商品房居住,并不因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而当然丧失共同居住人资格。 3、原告无证据表明李洁被列为博兴路配房人口。李洁享受单位的住房补贴。加上其丈夫符磊的福利分房可以保证一户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李旻作为未成年人,应随父母居住生活。 4、被告李汉荣,后又与原告和其他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今后动迁利益产生异议,并且放弃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对自身重大利益的处分,应当以书面方式确定。故无法认定原告已放弃了自身在征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同意全部征收利益归李汉荣家庭所有。 5、房屋征收补偿,征收利益应当由承租人和所确定的共同居住人共有。

一、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黄秀娣,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井搭连统客,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灶间;2010年6月,租赁户名变更为被告李汉荣。原告李汉新、徐月月为夫妻,原告李洁为两人之女,原告符李旻为李洁与案外人符磊所生之女;被告李汉荣、殷红为夫妻,被告李辰德为两人之子;被告李晨骥为被告李汉祥之子;原告李汉新、被告李汉荣、李汉祥、李凤娟为兄弟姐妹关系,均系黄秀娣的子女。系争房屋内户籍情况:黄秀娣户口于1962年10月3日迁入,于2010年1月24日报死亡注销;殷红、李辰德户口均于1990年4月26日迁入;李汉荣户口于1994年11月28日国外日本东京回国迁入;李洁户口于1995年7月27日从二轻局技校迁入;李汉新、徐月月户口于1999年6月3日从江苏省南京市上海梅山冶金公司XXX幢XXX单元迁入;2003年4月5日,李汉新、徐月月、李洁同号分立户口簿;2005年4月7日,李汉祥、李晨骥户籍迁入李汉荣户;2005年8月1日,李凤娟户籍迁入李汉荣户;2012年9月5日,李洁女儿符李旻户籍落入李汉新户。 2012年10月1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静安区67街坊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系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系争房屋在征收时,房屋内本市常住户口有原、被告十人。2013年3月18日,静安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中心)为甲方、被告李汉荣为乙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2,056,892.70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计3套,总建筑面积206.91平方米。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共计651283.4;协议生效后,乙方搬离原址30日内,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补偿款项共计212,841.50元。现征收补偿协议已生效,被告于5月8日办理了系争房屋腾空移交手续。经第三人结算发放款项共计337,736.47元。李汉荣户征收补偿利益根据第三人提供的结算单,目前价值总额为2,833,071.07元。由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故李汉荣户的征收补偿款第三人尚未发放;3套产权调换房均为期房,购房进户手续目前尚未办理。 1991年原告李汉新、徐月月工作调动,原告李洁随迁,三原告从陕西省武功县迁至南京梅山,居住于上海梅山冶金公司配给的职工住宅。李洁于1993年到上海二轻机械学校读书,1995年7月技校毕业后在上海工作。1998年2月,原告李汉新、李洁以117,437元购买了本市浦东新区北蔡五星路XXX弄XXX号鹏海小区XXX幢XXX室房屋,建筑面积47.05平方米。后原告李汉新、李洁将该房屋出售,于2004年4月,以原告李汉新、徐月月、李洁为产权人购买了本市五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72.59平方米)。1999年12月13日,原告李洁与符磊登记结婚。符磊于1998年5月享受过住房调配,由轻工住宅二分公司套配了本市博兴路XXX弄XXX号XXX室住房(建筑面积40.23平方米,以下简称博兴路房屋),进户一人。2004年初,该房屋被出售。1999年12月5日,符磊取得本市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65.65平方米)房屋产权。 二、审判情况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1994年7月26日,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某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94)农借合字第08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贷款方,贷款200万元人民币给飞鹰发展公司用于购买锡、锑矿,月利率为9.15‰,合同期限一年;同日,省渔用网具厂作为飞鹰发展公司借款担保人与农行某地区分行签订《抵押合同》,表明网具厂愿意以其有权处置的15亩土地、1600平方米厂房抵押,在飞鹰发展公司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在贷款到期前,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7月4日向飞鹰发展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是根据(94)农行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催收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飞鹰公司未能按期付清贷款本息,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8月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为:飞鹰发展公司和省渔用网具厂。要求被告清偿贷款本息。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1、市飞鹰发展公司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2、就同一财产,省渔用网具厂已先于当年5月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获得贷款;3、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经营范围限于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暂无从事房改金融业务外的信贷资格,故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的(94)农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其从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亦无效,其责任在于原告,被告省渔具厂不承担担保合同责任,市飞鹰发展公司应返还原告贷款本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原因分析 (一)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贷前调查中,工作不负责,对市飞鹰发展公司的经营性质、状况没有弄清楚,导致决策失误;对担保单位的资产状况也没有认真调查,在没有得到抵押物所有权有关证件且该抵押物已抵押给他行的情况下,仍给予认可。 (二)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超越经营范围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借款合同,致使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跟着主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失去了法律保护,增加了贷款风险。 三、风险启示 银行广发放贷款应做好贷前调查,审慎决策,对于抵押贷款,要认真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和是否已经抵押。银行不应该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即使有利可图,也不合法,风险太大。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双方于07-6-5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丙所有,7-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8-4日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丁,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知道后,认为该房早归自己所有,甲无权将该房卖给丁,丁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遂于甲、丁等发生争执,此外,丁以自己已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甲曾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乙的反对,问:1、丙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理由2、丙可否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乙3、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其是否有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 1、丙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丁已经取得所有权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3、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甲缴纳两万元定金。后来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又将此房以高价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乙能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由于债权及物权的公示原则,既然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基于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可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在公园内捡到一个皮包,包内除失主的证件外,还有价值15万元的现金、存折、首饰等,几天后李某在报纸上看到失主王某的“寻物启事花1.5万元寻找,请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当李某找到失主王某时,王某不肯支付15万元酬金,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李某在还包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酬金,协商未果,李某威胁不给线不还包,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向李某支付报酬?1、不合法,悬赏已经构成要约,归还行为构成承诺,因此王某应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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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原告:王某被告:张某 1997年4月30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8500元,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性交付房款。1997年5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房款,并从该房屋搬出,将房屋交给被告。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并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1年5月,被告诉至法院,以被告一直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原告已将房屋支付使用并已居住4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答: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因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因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 而且居住至今,这样,房屋的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 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例二: 2003年5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不久,王海即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经营不善,“夜莺”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2004年3月16日,王海趁李江外出办事之际,将“夜莺”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伍。王海称自己是“夜莺”练歌城的老板,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张伍对此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两天后李江回来得知此事,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伍,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王海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 问题:张伍是否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 答:张伍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 物权法有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在该案例中,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而且“夜莺”练歌城是李江、王海合伙出资的,音响设备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虽然王海没有权力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但因为王海是将音响设备以对价的交易方式卖给张伍的,张伍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的所有权的。这符合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张伍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 案例三: 1998年,张仪在下岗后,与自己的两个哥哥张清、张山各出资3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出租,由张仪驾驶,收入各按1/3比例分配。1999年1月,张仪酒后驾车,将行人路民撞伤,路民花去医药费1.8万元。路民要求张清、张山赔偿全部医药费。张清、张山认为,事故是张仪一人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清、张山一气之下,将车出租给了黎明,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作业: 抵押人出卖抵押物纠纷案 姓名:吴健 班级:法学1003 学号: 2003100330 抵押人出卖抵押物纠纷案 【案例介绍】 原告:海南某国信租赁(联合)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某物业公司 第三人:海口市某典当行 1992年6月26日,海南某工贸公司(后更名为海南某物业公司)、海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海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海南某国信租赁(联合)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书》,约定将“泉水山庄”共28幢别墅预售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994年11月2日,物业公司与第三人某典当行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以“泉水山庄”10幢别墅作抵押向某典当行借款600万元,合同还约定抵押物在抵押前保证没有出租、出售、转让等处置,保证产权明确。并与当天对10幢别墅办理了房屋抵押她项权证。所抵押得10幢别墅中得6幢别墅即为租赁公司与业务公司1992年6月26日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书》所购买得财产.其后,物业公司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某典当行申请强制执行。此时,租赁公司与物业公司就该被抵押得房产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判决意见】 一审法院审判: 法院认定:租赁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得《房屋购销合同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因此,应认定该《房屋购销合同书》有效.某典当行与物业公司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时,不具备抵押贷款得主体资格。同时物业公司隐瞒用于抵押得房屋已预售且交付租赁公司使用近两年得事实,采取欺诈手段与

某典当行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租赁公司得权益。故应认定该《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无效。某典当行主张对抵押财产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判决: 一、租赁公司与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与1992年6月26日签 订得《房屋购销合同书》有效,物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将“泉水山庄"A1、B1、B1、C2等9幢别墅产权过户到租赁公司名下; 二、物业公司与某典当行与1994年11月2日签订得《房屋 抵押贷款合同》无效; 三、驳回租赁公司得其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130元与 保全费18000元由物业公司负担. 宣判后,第三人某典当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所基于得案情经庭审质证,基本属实。本院认为:租赁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得《房屋购销合同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物业公司在诉讼前已取得了预售房屋得所有权证。租赁公司依约向物业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物业公司也已交付25幢别墅给租赁公司管理使用。因此,原判认定该合同有效正确。物业公司隐瞒已将房屋预售且已交付租赁公司使用得事实,将以预售给租赁公司得6幢别墅抵押给某典当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得原则,构成欺诈,侵犯了租赁公司得合法权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题 1、 提供给本公司在附近新开发的小区的业主使用,请问这一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恶多年。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请问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什么? 3、某小区业主李先生等人向某市建委投诉表示:该楼盘开发商瞒着所有业主,已经偷偷准备将小区的会所改建成肉菜市场,并且还在小区空中花园的地方加设过街人行天桥。李先生表示,开发商在卖楼的时候承诺,在宣传单张上也有写明:小区门口的二楼几千平方米将是空中花园,包括了会所、银行、证券服务等供业主休闲的功能。但交楼这么久后,空中花园也只是有一百多平方米的会所,其余都是空置。没想到最终业主不仅没有享受到应该有的舒适,还将吵闹的肉菜市场建在自己家旁,甚至还有过街人行天桥伸入到空中花园。这对业主的生活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请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说明开发商是否违法。

4、某大厦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单幢商品住宅楼,内设电梯两部。该大厦业主75人先后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书》,约定每户业主须向公司支付维修基金3000元到5000元不等,该基金专用于电梯的维修。然而公司收取上述维修基金后,并未将该款移交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而是自行管理和使用,且其成立的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就维修基金的总额、使用情况及费用、相关单据向业主公开或公示。请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说明该房地产公司是否违法。

物 权 法 案 例001

物权法案例 一、物权法总则案例 1、张三从开发商处买了一套二手房,需要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登记部门以开发商的房屋手续不全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登记。 问:此时有无物权法的适用? 2、李四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王五并和王五签订了合同,约定次日一起去办理过户登记。不料第二天王五生病住院,一住就是数月。在此期间,张三也看上了李四的房子,问李四是否可以将房屋卖给自己,并愿意出更高的价格。李四想:自己虽然已经将房屋卖给了王五,但毕竟没有支付价金,并且将其卖给张三,还能获得更高的价款,于是就将房屋卖给了张三。不久,张三付完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来,王五病愈出院,要求李四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 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3、A因参与非法集资案,自己被骗的同时,也欠了亲戚很多的钱,此外还有不少散债,共计800多万。在亲戚朋友向他讨债时,A说:谁要是对我好一点,我就多还谁一些钱;谁要是对我不客气,我也对他不客气,分文不给他。于是A反而因此成了“大爷”。有一次,他再次向债权人B借钱,并约定好,如果B再借钱给他,他就将自己的那套房子优先偿还给B,并答应就此写下字据。B于是又一次将钱借给了A。不久,法院查封了A所有财产,包括其房子。在诉讼过程中,B根据其与甲的约定主张对房屋优先受偿。 问:B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4、甲去银行贷款,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决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在甲将房产证押给银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就给甲发放了贷款。债权到期时,甲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求拍卖其房屋以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问:银行与甲的抵押权是否成立? 5、张某和王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卖给王某,并在一个月内办妥变更登记。但在一个月内,房屋行情看涨,于是张某待价而沽,拒不办理登记。王某将张某告上法庭,张某以未办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张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6、小明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卖给了甲,约定待付清全部价款后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摘要

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摘要:房地产和物业管理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着一些典型的问题,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将对业主权益的保护以及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规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备受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物权法》出台的脚步日益临近,它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对明确财产归属、合理利用和保护财产,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大作用。尤其是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将对保护业主权益、规和调整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各地兴建了大量的居民住宅小区,而一栋建筑物常常不可能为一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只能分割为不同部分而为众多的住户所有,此种现象即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容: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 其中又包括共同使用权与专有使用权 )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 一、目前住宅小区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笔者以为,目前住宅小区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 1 :对共有部分使用产生的纠纷甲某和乙某是上下楼邻居, 2003 年甲某对卫生间进行了改造,不久,甲某因排水不畅在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下改动了单元楼的下水管道。可是由于施工不当,甲某改动的下水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渗漏现象,渗漏的水部分破坏了楼下乙某家的装潢。乙某找甲某和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将甲某和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案例 2 :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某市某商品住宅小区建成于 90 年代,开发商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时明确注明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并将这些停车位以较高的价格卖给了小区的部分业主,仅留出很少的停车位用于临时停车。结果,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有车业主争占少量临时停车位,有时,个别无处停车的业主将车停在了停车场出口,导致全部车辆都无法出入的现象。最后,业主们觉得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对开发商的行为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案例 3 :外墙广告的问题某市一栋单体高层住宅,1997 年物业管理公司与当地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外墙使用协议》,约定由该广告公司出资租用该住宅临街面外墙,用于修建广告牌,其广告牌的收益归广告公司所有,使用期为 10 年。而物业管理公司则将该笔外墙出租的租金收入自家口袋。 1999 年该小区业主以外墙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且广告牌侵犯了业主的采光、通风、安全等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告公司拆除广告牌,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将该笔外墙出租的租金全部返还给全体业主。 二、物权法对解决住宅小区存在问题的重要作用不难看出,上面三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案例一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因“共有权”引起的纷争。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具体而言,

物权法解读汇报汇报与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材料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财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的绝对权 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 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如地上的房屋。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此为一般原则。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 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内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 (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4、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数个内容不相同的物权。如在所有权之物上设立抵押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他物权。 物权的意义 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物权在整个财产法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一切财产关系的出发点。而债权,继承权是作为取得物权的手段而存在的。 物权的作用在于发挥物的效用。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本身并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发挥物的使用效益。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试问: (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 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 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从本案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 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所 以,在这种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 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 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 益。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二.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2

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 2010年7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至2010年10月,“该失物招领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年8月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2000元的购物卡。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报酬,再将其中的30%作为乙的“提成”。同年8月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系到失主甲。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50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支出必要费用150元。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元?为什么? 答:能。因为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时,失主甲就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甲成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为什么? 答:能。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能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3、若“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支付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答:不能。首先,“该失物招领社”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其次,由第2题分析得出“该失物招领社”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可以请求偿还150元的必要费用,但是其请求500元出去必要费用外还有350元的报酬和营利,由于其是无照经营,是没有报酬请求权和营利的合法基础。所以该请求权不能成立。 4、若甲向“该失物招领社”支付了700元,乙能付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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