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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编制问题文件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匿名文章来源:人事局点击数:564 更新时间:2010-7-21 17:22:51 】灵人发[201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

为推进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副科级以下非工人身份人员)退休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把握退休条件

(一)退休条件的规定。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公务员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出生日期的认定。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个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一致的,以个人档案记载的为准;个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或个人档案中出生日期有不同时间的,以个人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以招工、招干登记表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的,以办理人事、编制手续时间为准;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经公开考试录(聘)用参加工作的,以录(聘)用审批表中批准的时间为准;部队转业或退伍的干部、战士参加工作时间以批准入伍的时间为准。

二、认真履行审批程序

(一)正常退休。正常退休属强制退休,到龄即退。办理退休时,由所在单位负责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认真填写《退休审批表》,经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章后,在到龄的当月上报县人事局。县人事局在到龄的下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休审批手续,并将其列入编外管理。

(二)病退。病退(非因公致残)需年龄、工作年限及身体状况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其中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是病退的重要前提。办理病退时,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初审后,填写《病退审批表》,连同个人档案一并报人事局审批。

(三)提前退休。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前提下,尊重公务员的意愿,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办理提前退休时,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填写《提前退休审批表》,经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章后,连同个人档案一并报人事局审批。

三、及时兑现工资待遇

退休工资待遇,主要包括退休费和生活补贴。

(一)退休费

1、公务员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

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具有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的人员退休待遇的核定,以本人退休时所执行的岗位工资标准为依据确定。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1)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比例提高5%--15%。特殊贡献人员主要是指:获得过全国劳动模范(或相当奖励)、省部级劳动模范(或相当奖励)、军以上单位一等功的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指国家和省统一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等。

(2)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符合皖人险[1996]7号、皖人函复[1996]16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或提高至100%。

(3)根据皖人发[1996]33号文件精神,教龄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教师,按本人退休前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符合上述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其提高的退休费比例与原退休费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过100%。

(二)生活补贴

1、公务员退休后,按退休时的职务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原在职时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随之取消。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在职时执行绩效工资的,退休后改按退休时岗位享受生活补贴,原在职时享受的绩效工资随之取消;原在职时未执行绩效工资的,退休后暂继续执行职务补贴、保留津补贴、生活补助。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均从批准退休的当月起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及时足额兑现,不得随意调整标准,不得拖延执行时间。

(三)特殊人员待遇处理。事业单位的工人,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聘任为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同时享受所聘职务工资待遇满十年以上,并在聘用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所聘职务办理退休,并享受所聘职务的退休待遇;如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工人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但其退休待遇只能按普通工人标准执行。如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前,组织不再续聘的,到龄后只能按解聘后原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比照普工同类人员的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四、严肃到龄即退纪律

退休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及时为到龄人员办理退休,是保证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更替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单位未能按照退休政策,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应退不退或拖延退休时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肃到龄即退纪律,特作如下要求:

(一)明确专人负责,常抓不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退休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将其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各单位于7月底前将具体责任人名单上报人事局。

(二)集中清理应退未退人员。近期,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应退未退人员,进行认真的摸排。凡是到龄未退人员,7月底前,务必办完退休审批手续。

(三)督促办理到龄即退手续。对到龄当月单位未及时报批的,人事局将根据档案认定年龄,书面通知相关单位,限其一星期内报批。同时将到龄人员直接转入退休人员库,超龄期间不得按在职人员增加工资,不得计算连续工龄,不得列入年终考核,不再列入在编人员管理,并通知财政部门暂停发其工资,直至办结退休手续。

(四)严格执行到龄即退政策。经督办后仍未按时报批的,年终考核时,降低该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评优比例,每出现1人次,降低5%,直至取消该单位的评优资格,同时取消相关责任人的评优资格。对应退未退期间又调整工资的,仍按到龄当月工资标准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对到龄未退继续领取原工资的,从执行退休费当月起,对于多领的部分,一次性予以扣除。

五、切实搞好服务管理

退休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单位要在政治上充分尊重、思想上切实关心、生活上积极照顾,搞好服务与管理,注重发挥他们的作用,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落实政治待遇。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学习,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学习上级文件,使他们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和党的方针政策。单位的重要活动要邀请退休人员参加,通报情况,沟通思想,密切感情,听取意见,改进工作。要注意发挥个人专长,鼓励他们继续为社会做奉献。

(二)落实生活福利待遇。要建立健全家访制度,对生病住院或遇天灾人祸的,各单位要主动上门慰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做好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善后工作,及时到人事局审批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涉及遗属补助的应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相应核批手续。

(三)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反映的问题,注意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他们的思想稳定。

(四)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信息库。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退休费等)的入库和上报备案工作,做到随时随地可查阅、可调整,库中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真正使退休人员管理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六、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灵璧县人事局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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