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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皖价费〔2014〕144号附件安徽省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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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合肥市滨湖医院等四家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合价费[2013]7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10.12 【实施日期】2013.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合肥市滨湖医院 等四家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的通知 (合价费〔2013〕78号) 合肥市滨湖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 合肥市滨湖医院等四所医院申报《关于申报合肥市滨湖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的请示》(院发[2013]48号)、《关于请求核定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新区床位费的请示》(院办[2013]64号)、《关于核定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床床位费的请示》(院财[2013]114号)、《关于申请调整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办[2013]23号)收悉。经调查,上述四家医疗机构住院病房为患者提供了较为齐全的服

务设施和良好的治疗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安徽省非营利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和《关于合肥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的通知》(合价费〔2013〕47号)规定,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精神,并参考省级医院床位费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将病房床位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滨湖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新区)属三级医院,床位费收费标准:单人间117元/床·日、双人间52元/床·日、三人间42元/床·日、普通间32元/床·日、新生儿12元/床·日、门/急诊留观17元/床·日。具体项目内涵见附件。 二、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内科大楼病房)、第五人民医院属二级医院,床位费收费标准:单人间105元/床·日、双人间46元/床·日、三人间37元/床·日、普通间28元/床·日、新生儿10元/床·日、门/急诊留观15元/床·日。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改建南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单人间70元/床·日、双人间33元/床·日、三人间25元/床·日。具体项目内涵见附件。 三、床位费价格项目内涵中服务项目,有医疗服务项目的,按规定的价格向患者收取费用;无医疗服务项目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四、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特困群众住院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 五、合肥市滨湖医院等四所医院的病房床位费价格自2013年10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前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期间国家和省有新的床位费价格政策,执行新的政策。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项目内涵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1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皖价费[2008]1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 年1月1日起,分3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以0.63元/公斤为基准,每年提高0.21元/公斤,分三年提高到1.26元/公斤。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为1.05 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其他废气污染因子、污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减免、分成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3 0日(地方法规)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下文最新版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xx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 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

安徽省合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核心内容:安徽省霍山县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文件老规定的。进行公证服务有哪些?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司法局合价服[2008]91号《关于我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将合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整理公布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标的额收取: (1)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4)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6)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7)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它经济合同,按标的额收取:

(1)20000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3)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4)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6)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7)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8)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9)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证明民事协议: (1)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含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扶养权协议、寄养协议、监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等),按200元/件收取;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含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按400元/件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按500元/件收取;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按800元/件收取;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按1000元/件收取。

安徽省物价局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制定、修订、公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省物价主管部门通过收费目录附录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全省统一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第四条收费目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二)收费主管部门; (三)收费审批机关; (四)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收费,应编入本年度收费目录。 第六条制定、修订收费目录,应当征求下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与毗邻地区衔接。 第七条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目录,每年公布一次,除行文通知外,应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第八条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自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一式三份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对与收费目录不符的收费,有权提出异议和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下级物价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物价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 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行政性收费) ────┬─────────┬──────┬─────────┬──┬─────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创新价格管理模式化解物业收费管理矛盾 ——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市现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是2006年制定,与现行物业管理范围已经不相适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新修订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公示及修改有关情况及新《办法》的执行意见通报如下: 一、《办法》公示及修改情况 2011年5月19日,市政府8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办法》。根据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要求,我局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为期21天(6月1日—6月22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电子邮件、信件61封,电话反映意见百余次。从征集的意见看,主要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以及政策咨询等方面。对新修订的《办法》比较认可,认为能结合合肥市物业管理中的实际情况,从管理方式、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原有的《物业收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希望尽快颁布实施。同时,一些业主和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停车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方面也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和意见。 针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建议,我局办理意见是: (一)属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负责整理汇总,转交市房产局,在《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正在拟定)等管理意见办法中予以吸纳完善。 (二)属于收费管理方面。 1、对拟订的物业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再调整。主要考虑:(1)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管理行业利润水平为5%,决定了物业管理行业是微利行业;(2)根据物价部门对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费用的成本监审,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完整版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 咨询收费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86号文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3%以内,如误差较大,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如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可向咨询单位按合同咨询服务费的10%至30%进行索赔。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 函〔2010〕57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医函[2010]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 (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友谊医院: 报来《关于申报“血酮体快速测定”等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院计财发〔2010〕14号)和《关于将“洁悠神长效抗菌材料”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省友医〔2009〕6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核定血酮体快速测定(250303019)等价格,具体见附件。定量检测抗dsDNA抗体、EGFR基因测序、Kras基因测序等项目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予核定其价格。对超声刀等“手术治疗说明”的相关内容,目前正在研定之中,随后下发。

二、为杀灭和隔离细菌、真菌及病毒,同意在创面治疗中收取长效抗菌材料费,价格每人次不超过4.2元。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长效抗菌材料”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本文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你们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二○ 一○ 年四月九日 附件: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

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86号文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3%以内,如误差较大,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如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可向咨询单位按合同咨询服务费的10%至30%进行索赔。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30%的预付款比例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八、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

安徽省物价局制定检测费用的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 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6〕177号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各市、县物价局、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以下简称检测试验服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以下简称室内环境检测)。 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等。 室内环境检测是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进行的检测服务。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的项目分别计费。具体检测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本通知中未列的检测项目,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的,由检测单位参照相近项目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六、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政策指导、技术认定、信息技术、对比试验等服务职能。各检测机构按检测服务费的1%上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全省建设工程检测服务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资格。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检测服务并收费。 九、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5年后视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原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2.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8〕36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7〕15号)试行期1年已到,该收费项目及标准对规范道路交通拯救服务收费行为起到积极作用。随着道路交通的迅速发展,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事故比例增加较快,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现将我省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拖车服务单位将车辆拖移至最近的停车场或修理厂,可以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二、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违章停放车辆拯救作业费的通知》(财综〔2004〕298号)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停放车辆实施拖引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具体为: (一)拖车费。城市道路事故车辆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在公路上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3执行。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车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在公路上施救收取起步费后,不再收空驶费和拖行费。 (二)修整费。因重、特大交通事故中的损毁车辆,必须加以整修方可拖、吊的,另收取修整费,重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50元,特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100元。 (三)保管费。对交通事故车辆,按规定需要暂扣的,或因车主(驾驶员)责任不能及时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理的,需拖、吊至停车场停放保管的,按实际停放天数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收取保管费后,应对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安全负责。 (四)现场清理费。对影响交通畅通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散落物,应车主(驾驶员)要求,或在与驾驶人员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施救服务单位可对事故现场散落物进行清理,收取现场清理费,每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收费100元。一般交通事故以及车主(驾驶员)自行清理的,不收费。 (五)因车主(驾驶员)要求施救,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车主(驾驶员)已自行排除障碍,不需施救的,收取空驶费。空驶费具体标准按附件2、3中的规定执行。收取空驶费后,不得再收取起步费、拖行费等费用。

合肥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

合肥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全市医疗卫生行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和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医〔2014〕8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合肥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费〔2014〕39号)公布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之外的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自主制定价格;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制定价格。其中,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

医疗服务。 第四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在医疗科室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内容必须包含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第五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科学确定价格公示方式。各单位可根据经济条件和经营规模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方式,公示方式主要包括: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子查询机、公示牌(栏)、公示手册、门户网站等。 第六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就诊患者公开患者个人的医疗服务和其他支出信息。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到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一日清单要及时发放给患者或其家属,或在病区设置触摸屏、计算机方便患者或其家属查询。医疗服务项目结算,应当及时、详尽、准确并出具票据,结算票据应如实写明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具体名称、单价和总结算价格。 第七条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监测报告制度和价格调整即时报送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每半年报送具有代表性的50项基本收费(见附表一、二)和本医疗机构特色项目、单病种收费情况(见附表三),如遇调整即时报送,以便价格主管部门掌握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总水平,适时向社会公布,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第八条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内部管理制度。

2018年安徽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

2018年安徽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 安徽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安徽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 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安徽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多少?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安徽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6%,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2%+3元。 个人医保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相关规定 个人医保缴费年限规定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其包含实际缴费年限与医保视同缴纳年限。为了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保支付流程,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避免出现骗取医保现象的发生,我国各省市均对医疗保险缴费做了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就是一年缴费一次,停止缴费则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个人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是说你的医保缴费最低年限在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前提下,其中实际缴费不得低于10年,在满足基本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条件下,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需继续缴纳直到退休。

安徽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文件 皖价费〔2005〕326号 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城镇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文件精神,2003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颁布了《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对于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根据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情况,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部分修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进一步明确服务项目内涵,颁布未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修订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表。其中,新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核定。 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各医疗服务项目,是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设置的。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确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必须按照《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审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三、严格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为前提,不得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提高服务价格。要严格床位费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保证普通病房的比例数不得低于总床位数的80%。特需病床必须在病房明确标示,特需病房接纳住院病人要向患者或其亲属说明并签字确认,未明确标示和签字确认的,一律不得按特需床位收取费用。 四、严格大型医用设备的服务价格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并严格执行相应的服务价格。未经审批,各级物价部门不得制定相关设备的服务价格。 五、适时修订医疗服务价格。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服务的需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必须实行动态管理,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及时修订。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上报价格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新的政策未出台前,必须按照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 二、明确部分价格项目内涵 三、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原有项目)

皖价服[2007]86号文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 [2007]86 号文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 [l999]2255 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 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 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此 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 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 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 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 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 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3%以内,如误差较大,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如给建设单 位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可向咨询单位按合同咨询服务费的 10%至 30%进行索赔。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 基本收费的 30%的预付款比例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八、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 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 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

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

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2003〕303号文件 2008-5-16 安徽省物价局 皖价房〔2003〕303号2003年12月23日 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地产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在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由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如转让双方合同约定,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或受让方中的某一方承担,亦可从其约定。 四、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房改房转让手续费按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收取。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省辖市按照成交价的 0.4% 收取,县(市)按照成交价的 0.5% 收取;存量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按照成交价的1%收取。 五、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 六、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租赁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

物价局关于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来源: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6-01 http://220.178.124.33:7001/n7216006/n9984511/n9984835/n19771699/19774656.html 一问: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答:我市现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是2006年制定。实施几年来,对推动物业市场发展,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和收费行为等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住宅小区建设规模、标准、档次不断提升,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原实施细则与现行物业管理范围已经不相适应,不能全面包含物业服务的内容。2010年1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省条例有关规定内容,原实施细则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需要从政策法规、管理方式、收费范围、责任与义务以及我市实际情况等方面,重新修订出台《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问: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0〕75号)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形式属于政府指导价。新颁布实施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如何理解政府指导价? 答: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具体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管理行业利润水平为5%,这就决定了物业管理行业是微利行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规定的利润制定一个基准收费标准和一定的浮动幅度,划定一个合理区间对物业收费最高标准作出规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 四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含那些项目? 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5〕154号)文件规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问:物价部门与房产部门如何加强物业管理? 答:根据省条例规定,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物价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职责,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物业小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根据等级标准制定各等级物业收费的指导价标准并对其监督管理。 六问: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修订原则坚持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统一、管理服务成本与实际收费标准相衔接,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确

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费用调整一览表

附件: 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费用调整一览表 一、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不含进 项税)] 其中1.定额人工费 2.定额机械费(不含进项税) 二措施项目清单费(一)+(二) (一)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 (不含进项税)] 其中3.定额人工费 4.定额机械费(不含进项税) (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费(不 含进项税) ∑(1+2+3+4)×费率 三其他项目清单费(不含进项税)按清单计价要求计算 四规费(1+3)×规定的相应费率 五价差(一)+(二)(一)材料价差(不含进项税)∑(材料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二)机械价差(不含进项税)∑(机械台班用量×机械台班单价价差)六税前工程造价一+二+三+四+五 七税金六×11% 八工程总造价六+七

1.建筑工程取费费率 (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算基数费率(%) A1 施工组织措施费 A1-1 环境保护费人工费+机械费0.39~0.99 A1-2 文明施工费 A1-2.l 其 中非市区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3.15~3.94 A1-2.2 市区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3.94~5.91 A1-3 安全施工费人工费+机械费 3.00~5.00 A1-4 临时设施费人工费+机械费 4.59~8.79 A1-5 夜间施工费人工费+机械费0.00~0.20 A1-6 缩短工期措施费 A1-6.1 其 中缩短工期1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0.00~2.50 A1-6.2 缩短工期2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2.50~3.50 A1-6.3 缩短工期3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3.50~4.50 A1-7 二次搬运费人工费+机械费0.91~1.32 A1-8 巳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人工费+机械费0.00~0.10 A1-9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 1.30~3.00 A1-10 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 场地清理费 人工费+机械费 2.00~4.50 A1-11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人工费+机械费 1.80~3.50 A1-12 扬尘防治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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