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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奖励

案件查处工作奖励制度
为全面落实《全员办案制度》,充分调动办案人员查办案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案件查处工作整体上台阶、上水平。根据《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实际,特制定案件查处工作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在查处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经济案件和建设工程、煤焦、证券、股票等经济领域的大要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人员仅限于县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的案件检查组,直接参与查办案件人员和参与办案工作的其他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二、奖励办法:
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分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两种。对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贡献突出或成绩显著的办案组和办案人员,由县纪委常委会根据案件查办的政治效应、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以及查案人员在查办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区别兑现奖励。受奖励的个人材料装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1、物质奖励。
(1)、每查处一起正科级干部经济违纪案件且予以重处分的。奖励办案人员l0000元;每查处一起副科级干部经济违纪案件且予以重处分的,奖励办案人员5000元;查处一起一般人员经济违纪案件且予以重处分的,奖励办案人员1000元。
(2)、每查处一起万元以上贪污、挪用、受贿、行贿、非法占有、侵占等经济案件,对办案人员酌情按违纪款5%一10%计发奖金。
(3)、凡查办不达万元经济案件的和查处万元以上违反财经
纪律和违反廉洁自律案件的,按个案500元计发奖金。
2、精神奖励。主要是指评模评先、授予荣誉称号、晋升职务等。对查办大案要案的精神奖励,由本委常委会依据案情确定,给予评模、评先或授予荣誉称号,对查案有突出成绩的办案人员,由县纪委向县委提名提拔使用。
三、实施办法:
对办案组和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以奖励办案组为主,对有突出贡献的办案人员也可直接予以表彰、奖励。资金分配应根据贡献大小确定,着重奖励在突破大案要案工作中成绩突出,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办案人员,也可奖励对办案工作做出成绩的其他人员。
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由案件检查室拟定,经分管副书记审查、报书记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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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厅直属单位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激励机制,调动查办案件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机关查办大案要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中共河南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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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县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积极性,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计分标准分为基础分值和奖励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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