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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思考:区纪委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工作的分析和思考

工作思考:区纪委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工作的分析和思考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这为整治新常态下“为官不为”,破解“敢于为担当者担当”难题,最大限度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去年以来,自治区及各市、县区也陆续制定出台了相关容错纠错机制办法,对容错纠错的适用范围、事项、人员、认定办法、保障措施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容错纠错机制理论分析

容错机制原本是机械行业一个专业术语,本意是指把某一系统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允许或包容错误情况发生的一种机制。后被运用于我们的政治理论架构中,旨在鼓励和保障改革创新者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勇于尝试,以此推动改革。根据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以及宽容失败等问题的论述,本文对容错、纠错机制作以下阐释。

容错机制是指单位或党员干部在改革探索或主动作为过程中者因无意过失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时,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使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相关考核和评价时不受负面影响。

纠错机制是指单位或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偏差或者失误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偏差、失误产生的源头、过程及后果进行科学评估,查找原因,调整思路,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正确处理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要求领导干部既要严守纪律、又要勇于作为,既要担当责任,又要允许试错,是当前解决干部“想为”“敢为”“有为”后顾之忧的有效举措,为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撑起“保护伞”,使其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改革创新活力。

二、我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

2016年9月,XX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给予党员干部一定的“试错权”。随后部分市、县也纷纷出台了相关办法。《办法》运行8个月来,各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真正为改革创新者“背书”,为干事创业者“站台”,让慵懒怠政者“没市场”,逐步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创业干事环境。

(一)明晰容错纠错内容。按照中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我区各地均明确划分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划清了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科学区分了“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为提升容错机制的科学性提供了根本遵循。如自治区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等6个方面对容错适用事项作了界定。

(二)规范容错纠错程序。开展容错纠错工作是一项程序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严格的规范程序作保障。各地通过规范容错免责的具体程序,健全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核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为勇于作为、敢于担当者穿上“护身服”,保证程序公开、阳光运行。目前,我区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实施机关按照提出申请、受理核实和审议认定三个程序办理。纠错工作要按照发送通知、谈话教育、督促整改和完善制度四个程序进行。

(三)做细容错认定标准。由于客观实际具有复杂多样的特性,决定“错”的行为很难列举穷尽,我区各地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出台容错的条件和情形,以此为标准,衡量错误失误是否是“错”,能否适用容错机制。虽然各地的容错办法所列条目数量不同,但所列条件或情形基本上都遵循了以下几条标准:一是法治红线不能突破;二是公私分明必须坚持;三是科学决策程序正当合法;四是损害结果为“一般”。要看是否产生损害结果,后果是否严重,可否挽回,大多表述为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情形。

(四)界定适用对象范围。目前,全国各地在适用对象、范围方面有不同的探索。一些地方仅将领导干部作为免责对象;一些地方将容错免责适用对象是扩大到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含临时工、聘任人员等)。有些地方适用于重点部门、繁重复杂的重点工作或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深层次改革领域;有的地方适用于所有部门和全部工作。我区在适用对象、范围比较明确,即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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